一、自民國 106 年 11 月 6 日起提供星展(台灣)核卡之持卡人預借現金之服務,持卡人須依星展(台灣)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並應繳付星展( 台灣)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 ‧ 五(3.5%)加新臺幣壹佰元整計算之手續費【計算方式為: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預借現金金額 x3.5%)】,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星展 ( 台灣 ) 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