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B 合作拍摄电影
附件 8-B 合作拍摄电影
第 1 条 定义
在本附件中:
(一)主管部门是指本附件的附件 8-B-1 中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
(二)合作制片者是指从事某部合拍影片制作的一个或多个中国国民或韩国国民,或就本附件第五条(第三方合拍影片)而论,还包括第三国国民;
(三)合拍影片是指一方的一个或多个国民与另一方的一个或多个国民联合制作并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影片,包括本附件第五条所指的影片;按照本附件规定,为取得合拍资格,合拍方要达到表演、技术、工艺及资金投入的最低标准及其他要求;
(四)影片是指旨在影院放映的影像集成或影音集成,包括动画电影;
(五) 国民是指1:
1.就中国而言:
(1)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中国公民;或
(2)中国法人;
1 本附件中,拥有中国或韩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享受与中国国民或韩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就xxx:
(1)符合韩国国籍法规定的韩国国民;或
(2)韩国法人。
第 2 条 视为国产影片和授予权益
依据本附件制作的合拍影片全面享受双方现行或将来生效的各自法令所授予或可能授予国产影片的所有权益。
第 3 条 项目批准
一、合拍影片必须在开拍之前分别获得双方主管部门的联合临时批准。双方合作制片者负责向各自主管部门提交该部门为完成临时批准手续所需的必要文件。
二、合拍影片必须根据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临时批准条件进行制作。
三、合拍影片完成后,双方合作制片者负责向各自主管部门提交完成影片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必要文件,以便获得最终批准。
四、双方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附件的附件 8-B-1 的条款来决定合拍影片的临时批准和最终批准。
五、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商以确定一个合拍项目是否
符合本附件条款。双方主管部门在决定是同意还是否决一个临时或最终批准时应适用各自的政策和方针。
六、就中国而言,合拍影片一旦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立项批准”,即被视为完成临时批准手续;合拍影片一旦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即被视为完成最终批准手续。
七、就韩国而言,合拍影片一旦获得韩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即被视为完成临时或最终批准手续。
第 4 条 双方投入
一、每个合作制片者的表演、技术和工艺投入(以下统称为“创作投入”)由双方自行决定,其投入比例应介于影片最终创作投入的 20%和 80%之间。
二、每个合作制片者的资金投入由双方自行决定,其投入比例应介于影片最终制作成本的 20%和 80%之间。计算资金投入时可将非现金投入包括在内。
第五条 第三方合拍影片
一、在中国或韩国与第三方存在电影合拍协议的情况下,双方主管部门可批准与该第三方合作制片者联合制作本附
件涵盖下的合拍影片。
二、本条涵盖下的合拍影片的项目批准,应限于第三方合作制片者的投入比例不大于中国和韩国两国合作制片者中较少一方所投入比例的合拍申请。
第六条 影片制作
除非双方主管部门一致同意本规定之外的另行方案,一部合拍影片至少应有 90%的素材是为该片专门拍摄。
第七条 入境便利
双方应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准许符合条件的另一方国家的人员以及根据第五条批准的任何第三方合作制片者所在国(地区)人员,为制作或宣传合拍影片入境中国或韩国。
第八条 器材进口
双方应依据各自法律规定,尽力使合拍影片制作所需的摄影器材能够临时入境,尽力免除进口关税和税费。
第九条 电影发行
一、主管部门对一部合作摄制影片的最终批准,对该片在本国是否公映不具规定性。
二、双方须尽力促成合作摄制影片的全球发行,以增强合作摄制影片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条 技术合作
双方应尽力推动电影及相关领域的合作,如电脑图像合成、虚拟实境和(或)数字影院技术等。
第十一条 附录性质
x附件的附录 8-B-1 应作为本附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国际法义务
x附件不影响双方的国际法义务,包括双方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三条 争端解决的不适用
x附件下出现的任何争端,双方不得援引第二十章(争端解决)的相关条款。任何需要关注的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双边对话协商友好解决。
第十四条 终止
除非双方另行商定,本附件条款对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但在本附件终止前尚未完成的所有合拍影片继续有效,直至 该工作完成。
第十五条 中韩关于合作拍摄电影协议的终止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终止实施。
附录 8-B-1
实施方案
一、本附件所指主管部门:在中国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在韩国为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
中国主管部门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作为中方承办机构,负责合作摄制影片的资格评估。
双方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有义务监督和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双方合作制片人之间产生的分歧进行调解。
二、本附件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与韩国之间的合作制片者的电影合作。
三、申请程序
为享有本附件条款赋予的权益,双方合作制片者须在影片开拍前向各自主管部门提交合拍资格申请,附带如下材料:
(一)一份拥有影片商业开发权的文件;
(二)一份准确表述影片主题思想的故事梗概和完整的电影剧本;
(三)一份列具所有技术和艺术投入的清单,包括技术和艺术人员的国籍与作品目录;演员须注明其国籍及将扮演的角色、角色类别和戏份长度;
(四)一份以星期为单位、注明外景拍摄和棚内拍摄时间及地点的工作计划;
(五)一份包含投资人承诺信及详尽融资计划的预算;
(六)一份合作制片者之间的合作摄制合同,明确双方共享影片版权,并根据各自投入比例分享影片开发产生的收益,包括海外市场收益;
(七)任何双方主管部门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