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海外证券的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变得毫无价值。买卖海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银行将不负责因国家风险而产生之 特定国家损失或价值风险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资和持有特定国家或市场的海外证券及现金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战争、恐怖主义、暴动或内乱行为;(ii)任何政府机 构的投资、遣返或汇兑控制限制或国有化、征用或其他行为;(iii)任何货币之贬值或重新估值;(iv)适用法律及规例的变更,以及(v)该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做法, 包括市场规则和条件。...
个人银行服务协议
(美国股票买卖服务)
2024 年 5 月版
有关:证券交易及衍生工具交易之风险披露声明
于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下称「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证券交易或与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任何衍生工具交易前,请细阅本风险披露声明。
证券交易
[适用于被分类为复杂产品的证券] 客户应注意所投资的证券是复杂产品,它涉及高风险,客户应就该债券审慎行事 。如该证券依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或海外监管机构认可,客户请注意证监会或海外监管机构认可不表示该债券获得官方推介亦不等如对该证券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该证券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亦并不表示该证券适合任何投资者,亦非认许该证券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别投资者。如发行人就该证券提供的要约文件或数据未经证监会或海外监管机构审阅,客户请注意相关要约文件或资料未经证监会或海外监管机构审阅,客户应就该要约审慎行事。
*一般证券交易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市场风险
受到本地和国际不同市场和经济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可以很波动和难以预测。
市场风险亦被称为系统性风险,一般指与某特定市场相关的风险。系统性风险源于有关市场的经济、地理、政治、社会或其他因素。
利率风险
利率变动可对不同的股价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由于港元与美元挂钩,所以香港利率变动可直接受美国利率变动所影响。
业务风险
客户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出现盈利大倒退甚或破产,而可能导致出现这些情况的因素众多,例如管理不善、行业增长放缓及竞争剧烈等。
企业管治失当
客户所投资的公司可能会管理不善或进行一些客户认为有损股东权益的交易,例如,公司买入估值过高的资产。只要不违反法规,监管机构一般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商业决定。
股票停牌
股票可被暂停买卖,以防范市场出现数据披露不平均及内幕交易的机会,以及确保交易是在数据充分披露的基础上进行。在停牌期间,客户将不能买卖该股票,但期间股价可因市场及业务风险起变化而变动。
政策风险
香港及内地政府的政策及法规的转变,可对相关界别或行业的股票造成重大的影响。
*纳斯xx–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之交易
按照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交易商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人民币证券交易
倘客户将人民币兑换成为港币或其他货币,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损失。现时人民币受中国政府外汇管制,其汇率或较容易因政府政策改变而被影响。
人民币证券可能并无活跃的二手市场,其价格可能有大的差价。客户在兑现人民币证券时可能承受重大损失。
海外证券交易
*海外证券交易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海外证券的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变得毫无价值。买卖海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银行将不负责因国家风险而产生之特定国家损失或价值风险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资和持有特定国家或市场的海外证券及现金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战争、恐怖主义、暴动或内乱行为;(ii)任何政府机构的投资、遣返或汇兑控制限制或国有化、征用或其他行为;(iii)任何货币之贬值或重新估值;(iv)适用法律及规例的变更,以及(v)该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做法,包括市场规则和条件。
*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來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的风险
海外证券交易属投机性质,涉及高风险。外国市场和交易所对顾客之交易保护程度及类型或与香港交易所有所不同。在一般市场时间以外进行交易亦存在特殊风险,包括流动性较低、波动性较高、价格变动、无关联市场,以及影响价格及造成更大利差的新闻消息之风险。客户表示了解并能承担此等风险。顾客在交易前,应熟悉相关司法管辖区内与其交易有关之任何规则。客户应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建议,包括有关其本地司法管辖区和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提供之纠正类型详情。
税务风险
客户应就他的特定税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海外证券可能产生的遗产税和预扣税,征求其专业顾问的意见。
与投资美国产品相关之以下风险
立法和监管风险
因应《多德-xxx法》已在美国通过,相关规则制定及监管已作广泛变更,并已影响并将持续影响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根据《多德-xxx法》条款,SEC 已强制增加额外报告要求,并预期将强制新增记录要求。在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实施《多德-xxx法》所有新规定之前,尚未能确定有关规定之繁重程度。《多德-xxx法》将广泛影响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机构、按揭经纪人、储蓄互助社、保险公司及证券商。市场或需数年方能厘清《多德-xxx法》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因此,相关的持续不确定性或会令市场更为波动。此外,最近亦有立法建议对《多德-xxx法》作出大量修改。因此,美国金融行业之监管环境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在美国,部分衍生产品必须在受监管市场执行,而大部分场外衍生产品必须提交予受监管结算所进行结算。提交予结算之场外交易,将受制于相关结算所设定之最低开仓及变动保证金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强制保证金要求。监管机构亦拥有广泛之酌情决定权,可对未结算场外衍生产品施加保证金要求。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商亦已受制于新的业务行为标准、披露要求、报告及记录要求、透明度要求、持仓限制、利益冲突限制及其他监管责任。保证金及监管要求将增加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商的整体成本。预
期交易商将会尝试以较高之费用或比较欠理想之经销商标价,至少将部分增加成本转嫁予顾客等市场参与者。《多德-xxx法》及相应的全球监管对衍生产品市场整体影响非常不明确,而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将如何适应此监管制度亦尚未明朗。
相关市场监管
股本证券的市场受到广泛监管。该等监管可能包括:(i)汇报有关收购股本证券实益拥有权的要求、拥有权变更以及为变更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之安排作报告;(ii) 禁止根据重大非公开数据进行交易和操纵交易;(iii)由发行人之「内幕人士」或重大实益拥有人从发行人股份或相关特定交易中赚取的「短线」利润;(iv)发行人或联属公司发行或代其发售或回购证券及开始要约的程序、披露和实质要求;
(v)期权或其他金融工具中可持有的持仓规模之限制;(vi)为购买或持有股本证券而提供或取得信贷的限制。
提供授权存留邮件或直接邮寄至第三方的风险
假如客户向银行提供授权书,允许银行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则客户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户口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衍生工具交易
本声明书只扼要叙述买卖期权及衍生工具的风险,并不尽录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事项。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先了解合约性质(及合约关系)以及客户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权及衍生工具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因此,客户在买卖前应硏究及理解期权及衍生工具,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其他相关条件,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他。如果客户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客户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1. 不同风险程度
买卖期权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沽出期权,均应先了解他们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客户应连同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沽出作平仓或行使期权又或任由期权到期作废。如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就必须进行现金交收又或是购入或交出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位,并附带相关的按金责任。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没有价值,客户需承受投资上的损失,包括所有期权金和交易费用。假如客户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必须注意这类期权要变成有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要比买入期权高得多。虽然卖方能收到定额期权金,但所承受的损失可能比这还高。倘若市况不利期权卖出者时,他必须投入额外按金补仓。此外,期权卖出者还需承担买方行使期权时的风险,就是在买方行使时以现金结算又或履行买入或交出相关资产的责任。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出者将获得期货仓位并附带保证金责任。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又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若期权并没有被「备兑」,则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容许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亏损期权金和交易费用的风险。当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余下未缴付的期权金。
2.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客户要向为客户做买卖的经纪行查询所买卖的期权及衍生工具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期权的到期日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订现有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所涉及资产的改变。
3. 暂停或限制交易以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的规则运用(例如因为价格限制或一些「停板」的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令损失的风险增加,因为在此等情况下,投资者将难以完成甚或不能完成交易或平指/抵销仓盘。如果客户卖出期权后遇上这情况,损失的风险也可能较大。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也可能不存在。譬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而定,但期权本身则不受限制。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叫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平」价格的水平。
4. 存放的款项及财产
对于因应本地或外国的交易而存放的款项或其他财产会有多少保障,尤其是遇上有关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客户必须了解清楚。能取回多少款项或财产可能要受特别的规例或当地法例所规管。在某些地区的法例,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客户的资产也会像现金一样按比例分配予他。
5.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客户先要清楚了解需要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纯利(如有)或增加客户的损失。
6. 在其他司法地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地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带来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或会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交易之前,必先要查明有关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投资者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进行交易的其他司法地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规则。故交易之前,应先向经纪行查询本身国家所属的司法地区以及其他司法地区所提供的赔偿及补救措施种类详情。
7.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亏蚀(不论交易是否在本身所在的司法地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转为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8.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莫不由计算机系统来进行买卖盘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等工作。但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遇到临时中断或失灵,而客户在此等情况下所能取得的赔偿或会受到系统供货商、市场、交易所、结算公司及/或交易所参与者所负的有限责任所限制。由于这些有限责任可以各不相同,投资者请向经纪行查询有关详情。
9. 电子交易
透过电子交易系统做的买卖,可能会和在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不一样。若选择透过某电子交易系统做买卖,就要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系统硬件或软件的失灵。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令执行,甚或没有执行。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场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相关风险
ETF 集互惠基金及股票的特点于一身。与互惠基金一样,ETF 是一种开放 式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由一篮子的证券组合而成。一些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场买卖的 ETF 既是衍生产品亦是复杂产品。客户须了解自己可承受的风险水平及明白个别产品的细节。以下列出的是 ETF 常见的风险,并非详尽。客户买卖 ETF 前须参阅个别 ETF 的发售章程及网页,及咨询其经纪或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
市场风险
ETF 需要面对与所跟踪或投资市场或指定行业相关的经济、政治、货币、法律和其他风险。
交易价高于或低于资产净值
由于 ETF 的买卖价通常取决于市场供求,有可能以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的价格买卖。此外,若被动
型 ETF 所跟踪的参考指数设有参与限制,增设或赎回被动型 ETF 单位的程序或无法自由及有效率地进行。
由于供求失衡只可能靠增设或赎回额外单位来解决,因此如 ETF 在增设或赎回单位方面出现困难,或会导致买卖此类 ETF 时的溢价或折让,较没有上述限制的传统 ETF 为高。
与 ETF 终止运作相关的风险
ETF 与其他基金一样,会在若干情况下提前终止运作,例如用作为基准的的有关指数不再存在,或 ETF的规模小于基金组成文件及基金销售文件内载列的预设资产净值限额。客户应参阅基金销售文件内有关终止运作的部分,以了解详情。
客户应留意,一旦 ETF 宣布终止运作,届时将会对第二市场内的庄家活动及 ETF 单位买卖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有关 ETF 单位的买卖价可能非常波动,令客户蒙受重大损失。
此外,当公布 ETF 终止运作后,将会预留终止运作的开支及费用,或会令 ETF 的资产净值大幅下跌。有关终止运作的开支及费用可能令客户蒙受重大损失。
如 ETF 已就潜在税务负债拨备,当其终止运作时,客户可能无法取得退款或税项拨备的其他分派。x ETF 终止运作,客户可能无法取回投资款项。
流通风险
虽然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但这并不保证 ETF 具有流通的市场。此外,x ETF 使用结构性票据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这些工具在第二市场的买卖并不活跃,价格的透明度又不及实物证券,则基金的流通风险会更高。这可能导致较大的买卖差价。此外,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也较易波动,波幅也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这些工具的合约就比较困难,成本也较高,尤其若市场有买卖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约便更加困难。
税务及其他风险
正如所有投资,ETF 会面对由所投资和跟踪相关市场的地方当局所设置的税项。此外,ETF 亦须面对新兴市场风险,以及所跟踪市场的政策变动所涉及的风险。
与内地资本增值税相关的风险
海外投资者(包括并非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投资于内地证券,要面对有关内地资本增值税的风险和变量。内地当局目前并未征收此等税项,或作出临时豁免。
基金经理会按其专业及商业判断,在以客户最大利益为前题下及获得的专业税务意见后,不时考虑及决定是否就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潜在资本增值税作出拨备(若然作出拨备,有关拨备的水平和政策)或调整该 ETF 现行的资本增值税拨备政策。
每只 ETF 的税项拨备政策或有不同,视乎其所获得的专业税务意见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定。有些 ETF 可能不作任何资本增值税拨备。即使 ETF 已作资本增值税拨备,其拨备水平可能会过多或不足。内地的税务法规及政策或会出现变更,客户须留意内地税务当局或会征收资本增值税,以及追溯征收税项的风险。倘内地税务当局开始征收资本增值税,拨备(如有)与实际税务责任之间的差额会从 ETF 的资产支付,并可能对有关 ETF 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因而令客户蒙受重大损失。
仍然持有有关 ETF 的客户会因内地税务当局执行征税及/或基金经理调整税务拨备政策而受到影响。如果客户在执行征税和/或改变拨备政策之前已卖出/赎回其在ETF 的权益,其回报则不会受到影响,但该等投资者亦不会受惠于 ETF 税务拨备的回拨。资本增值税对客户是有利抑或有弊,视乎该税项有没有及如何被征收以及客户何时投资于有关的 ETF。
客户买入 ETF(而该 ETF 可能透过内地跨境投资渠道(例如 RQFII、QFII、沪港通及深港通、债券通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或其他内地市场连接衍生产品大量投资于内地证券)之前,应详阅基金销售文件内披露的资本增值税拨备政策及相关风险。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顾问。
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型 ETF 并非「主动地管理」,因此当相关指数下跌,跟踪该指数的被动型 ETF 的价值亦会应声下跌。被动型 ETF 的基金经理不会于跌市中部署防御性仓位,所以客户可能会于相关指数下跌时损失其大部分投资。
信贷/交易对手风险
合成被动型 ETF 或在海外股票交易所买卖而被分类为衍生产品的 ETF (「衍生 ETF」) 通常会投资于由交易对手发行的场外衍生工具,以跟踪相关指数的表现。这类衍生 ETF 或会因交易对手违责而蒙受损失,亏损金额可高达衍生工具的全部价值。
因此,衍生 ETF 除了要承受相关指数成份证券所涉及的风险外,还要为了模拟指数的表现,而要承受发行这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部分衍生 ETF 会从多个不同的交易对手买入金融衍生工具,以分散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不过,衍生 ETF 的交易对手愈多,其受到交易对手违责所影响的可能性就愈高。只要任何一个交易对手违责,有关的衍生 ETF 便可能会蒙受损失。
客户亦须注意,由于这些衍生工具的发行人绝大多数是大型国际金融机构,此举本身亦可能构成集中风险。衍生 ETF 其中一家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一旦倒闭,可能会对该衍生 ETF 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造成连锁效应。结果,衍生 ETF 所承担的亏损,或会远高于预期其中一家交易对手违责时要承担的亏损。
客户应注意,衍生 ETF 的交易对手方若有提供抵押品,有关抵押品的投资或会集中于特定市场、行业及/或个别主权国或公共机构发行的证券,但未必与所跟踪的指数有关。
此外,即使衍生 ETF 的抵押品水平已达致交易对手风险总额的 100%,但当有关衍生 ETF 打算行使对抵押品的权利时,如市况在抵押品变现前大幅下跌,抵押品的市值便可能会远低于原先提供的担保价
值,故衍生 ETF 会蒙受重大损失。
模拟误差
这是被动型 ETF 的表现(以资产净值量度)与相关指数的表现不一致。出现模拟误差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被动型 ETF 的跟踪策略失效、受基金须支付的费用及支出的影响、被动型 ETF 的计价货币或交易货币与相关投资所用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差价,又或被动型 ETF 所持证券的发行公司进行企业活动,例如供股,派发红股等。
视乎被动型 ETF 所采取的策略,被动型 ETF 未必按相关指数相同的比例持有所有成分股。因此被动型 ETF 所持证券的表现(以资产净值量度),可能优于或落后于有关指数。
衍生工具提早平仓的风险
衍生 ETF 一般透过投资于衍生工具来跟踪指数的表现。如果在衍生工具未到期前提早平仓,平仓的成本可能会因应当时市场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关成本可能会十分高,特别是在市场大幅波动的时候。 所以,若客户赎回基金单位,或衍生 ETF 终止运作(例如当基金规模下跌至很低水平),退回给客户的金额可能由于衍生工具在未到期前提早平仓的成本,而大幅低于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令客户蒙受重大损失。
外汇风险
倘客户所买卖之 ETF 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客户须承担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 ETF 的价格。
延迟交收风险
证券庄家可在进行庄家交易时卖空于联交所上市的 ETF 单位, 并申请额外一天交付相关的交付数额。因此,受 影响买家可能在没有被提前通知下于正常交收日的下一天才收到 ETF 单位,但受影响买家仍保留于交收完成前 卖出已买入单位股份的权利。此外,参与交易商的赎回交收过程亦可能受到延迟交收的影响。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场买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相关风险
REIT 是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透过集中投资于可带来收入房地产项目,例如:房地产项目,例如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及服务式公寓,以争取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收入。
一般风险投资风险
REIT 是一种投资产品,不保证可提供投资回报,而客户的投资本金亦可能承受重大的亏蚀。投资这类
产品所获的派息,未必能抵偿投资损失。
市场风险
投资房地产需承受经济环境改变的风险。任何经济周期因素都可能引致 REIT 所持物业的出租率及租金出现波动。这会对基金从房地产投资获取的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集中风险
REIT 或只靠单一物业项目来赚取所有收入。在这情况下,若有任何对该单一物业的营运或业务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或其对租户的吸引力已减退,基金的收入将会大受影响,该基金由于并无其他物业收入,因此不能利用其他方面所获盈利,来抵销旗下物业投资因上述不利情况所引致的损失。集中投资于单一物业项目的 REIT,会更易受相关地产市道所影响。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除了增加 REIT 的借贷成本外,亦可能会对房地产市道有负面影响,继而可能影响 REIT 的财务状况及派息能力。此外,利率上升亦有可能引致 REIT 的价格下跌。
与派息相关的风险
REIT 或会从其资本金拨出资金以作派息。作为投资者,客户应查阅基金的业绩公告及财务报告,了解派息的组成(例如派息来自哪些收入及资本,以及各组成部分所占的比例)。
与物业发展及相关活动有关的风险
当 REIT 进行物业发展及相关业务,或会蒙受下列与物业发展有关的风险:
建筑风险
REIT 可能会蒙受各种建筑风险,包括建材价格、建筑专长不足、建筑质素及设计、发展项目可能延迟落成等。
延误风险
建筑项目的延误可能导致融资成本增加,令收入减少和延误。
融资风险
REIT 可能无法物色及取得足够融资来完成发展项目。利率上升和流动性不足,亦是 REIT 或须承受的其他融资风险。
规划许可证的风险
REIT 可能迟迟无法为发展项目取得必要的建筑批核。
交易对手风险
与他人合作进行发展项目,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风险,例如承建商未能履行责任的违约风险。
市场风险
地产发展项目由开始到落成期间,市况可能有变。REIT 可能须承受各种市场风险,例如租金回报和物业价值的波动。
法律和监管风险
REIT 可能卷入与发展项目各参与方的争议,因而导致工程索偿和诉讼。此外, REIT 可能因地方物业发展法例的变化,而须修订原来的物业发展计划,因而增加成本和延长落成时间。
与房地产信托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当 REIT 投资金融工具,或会蒙受下列与投资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
投资股权证券
股票价值将因个别公司的业务及业绩或整体市场及经济状况而出现波动。了解更多与投资股权证券有关的风险。
投资债务证券
债务证券的价值将因市场利率、流通性因素及发行商的信贷质素而波动。加息、流通性降低,及发行商信贷质素下降,将对这些投资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了解更多与投资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
投资地产基金
地产基金的价值将因相关投资的价值和整体市场及经济状况而波动。地产基金并不保证可达致其投资目标及策略。视乎基金的性质,投资地产基金亦可能涉及其他风险,包括投资风险、市场风险、集中风险、利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管理风险、流通性风险、货币风险,及信贷/交易对手风险。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场买卖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的相关风险投资风险
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投资风险及并非为所有投资者而设。不保证可取回投资本金。
波动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使用杠杆和重新平衡活动,因而其价格可能会比传统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更波动。
不同于传统的 ETF
杠杆及反向产品与传统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风险。
长线持有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并非为持有超过重新平衡活动的间距,一般为一天而设。在每日重新平衡及复合效应下,有关产品超过一天的表现会从幅度或方向上偏离相关指数同期的杠杆或相反表现。在市况波动时有关偏离会更明显。
随着一段时间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动、相关指数波动,以及复合效应对每日回报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上升或表现平稳,但杠杆产品却录得亏损。同样地亦有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下跌或表现平稳,但反向产品却录得亏损。
重新平衡活动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不保证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市场中断、规管限制或市场异常波动可能会对产品的重新平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流通风险
为减低追踪偏离度,杠杆及反向产品一般会在交易日接近完结时才进行重新平衡活动(相关市场收市前的一段短时间)。频繁的重新平衡活动可能使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更受市场波动影响和面对较高的流通风险。
即日投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杠杆倍数会随交易日市场走势而改变,但直至交易日完结都不会重新平衡。因此杠杆及反向产品于交易日内的回报有可能会多于或少于相关指数的杠杆或相反回报。
重整组合的风险
相对传统的 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动会令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投资交易次数较频密,因而增加经纪佣金和其他买卖开支。
关联风险
费用、开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关产品的单日表现,与相关指数的单日杠杆/
反向表现的关联度下降。
终止运作风险
如所有证券庄家均辞任,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终止运作。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在最后一名证券庄家辞任生效时同时终止运作。
杠杆风险
在杠杆效应下,当相关指数变动,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基准货币,而有关货币的汇价出现波动时,会令杠杆及反向产品的盈利和亏损倍增。
有别于传统的回报模式(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相关指数相反的单日回报。如果有关指数长时间上升,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反向产品的基准货币,而该计价货币的汇价长时间上升时,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所有价值。
反向产品与沽空(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投资反向产品并不等同于建立短仓。因为涉及重新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可能会偏离短仓表现,特别是当市况波动和走势经常摇摆不定的时候。
不承担责任声明
在接纳任何服务或于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任何证券或衍生工具交易同时,客户明白及同意:
*客户就有关证券买卖交易自行作出判断;
*受限于适用的法律及规则,银行并无责任作出或给予意见或建议;
*银行与其附属公司可持与银行发出之建议不一致,或引致客户有所损失之投资仓盘;及
*由银行代表客户所进行之任何证券交易而引致客户承受任何损失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本简短声明并不足以披露所有风险及有关证券交易及衍生工具交易之其他方面。客户应在进行证券交易或任何衍生工具交易前向个别之金融分析专家索取意见。
美国股票买卖之买入/沽出指示条款及细则
1. 阁下(等)要求及授权大新银行有限公司(「银行」)代阁下(等)买入/沽出上述股票并明白及同意买入/沽出股票之款项连同有关费用将透过阁下(等)于银行之结算户口结算。
2.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银行不保证上述股票的买入/沽出指示能被执行或被部份执行。
3. [适用于有效期多于一个美股交易日之指示]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如上述股票的买入/沽出指示未被取消、未被拒绝或有关股票尚未被全数成交,该指示将继续有效至下一个美股交易日以待执行,直至相关到期日/时间为止。该交易指示如于多于一日成交,交易费用将每日分别计算。
4.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如上述股票的买入/沽出指示未能于相关「有效期」内被执行或只被部份执行,该「买入/沽出指示」或其未执行部份(视属何情况而定) 将于相关到期日之美股常规交易时段
*后到期并失效。
5. [适用于有效期多于一个美股交易日之指示]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如上述股票的买入/沽出指示可被取消而不能更改,关于已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将不可被取消,而只有相关于尚未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可被取消。
6. [适用于有效期多于一个美股交易日的指示]阁下(等)明白并同意本行之交易商或会于下列情况下在相关到期日/时间前取消上述买入/沽出指示:(1) 该买入/沽出指示的相关股份的企业行动导致股票合并/分拆、股票交换或股票分配;(2)有关公司发行股息,而股息金额超出前一天收盘价格的 3%,或不论股息金额大小,股息是额外股息或特别股息及/或(3)本行之交易商认为适用的任何其他情况。
7.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上述股票的买入/沽出指示之有效期须为不多于由作出该指示日起计 31 个历日或其他由银行指定之日期。
8.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上述股票的买入/沽出指示受银行的「综合章则及条款」/「VIP 银行服务」综合章则及条款」(包括其一般条款及其适用的附加条款,及其不时的修订)(「综合章则及条款」)约束。如本条款及细则与综合章则及条款有歧义,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9.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所有买入/沽出指示会于美股常规交易时段*(并不包括盘前及盘后交易时段)送出市场。
10. 有关「市价盘」︰
(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银行不保证「市价盘」能被执行或被部份执行。
(i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于任何市况尤其是于市况波动较大或流动量不足的情况下,「市价盘」所执行之价格有机会偏离或远离现价/最后成交价。
(ii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在「市价盘」交易指示仍然有效而有关之股票尚未被全数成交的情况下,该交易指示只可被取消而不可被更改。
(iv)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市价盘」只可于美股常规交易时段*内递交及只于即日有效。
(v)当阁下(等)向银行递交买入「市价盘」,有关金额(现价/最佳沽出价格/昨日收市价 x105%x
数量+总收费)会被冻结。若该交易指示最终以较高价成交而于市场波动情况下导致阁下(等)于银行的结算户口内的可动用金额不足以应付总交易金额,阁下(等)明白并同意需于相关交收日(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订立之美股交易标准交收期(可能不时修改)而订)前补回差额,银行同时保留随时沽出有关证券以用有关收益作平仓而不须给予事先通知之权利。
11. 有关「触发盘」(包括「止蚀限价盘」/「止蚀市价盘」)︰
(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止蚀限价盘」需要本人(等)输入一个触发价(止蚀价)以及一个指示价格以沽出股票。当现价/最后成交价达到或跌低过触发价时(即现价/最后成交价等于或低于触发价),系统会根据相关指示价格以「限价盘」方式沽出相关股票。
(i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止蚀市价盘」需要阁下(等)输入一个触发价(止蚀价)而不需要输入指示价格以沽出股票。当现价/最后成交价达到或跌低过触发价时(即现价/最后成交价等于或低于触发价),系统会以「市价盘」方式沽出相关股票。
(ii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银行会尽可能处理有关「触发盘」指示,惟指示可能因股价变动、市场成交量不足、系统故障及/或其他银行未能控制之情况而未能执行。阁下(等)的交易指示有可能被完全执行、部份执行、完全未能被执行或被拒绝。
(iv)阁下(等)明白并同意银行不保证「触发盘」能被执行或被部份执行。
(v)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如「触发盘」未能于相关「有效期」内被执行,该指示将于相关到期日美股常规交易时段*后到期并失效。
(v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触发盘」可以被取消,但不能被更改。惟关于其已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不能被取消,而关于其未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可于该指示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被取消。
(vi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对于有「有效期」的「触发盘」,直至相关到期日/时间为止,任何已被触发的交易指示会继续有效以待执行。
(viii)阁下(等)明白并同意「触发盘」只会于美股常规交易时段*内被触发。
12.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如股份进行合并或某些未能预计的情况出现,银行可能(但并无义务)以其绝对酌情权于美股常规交易时段*前取消所有未被执行的沽出指示,而银行概不保证或担保该取消必定会被执行或成功完成。阁下(等)亦同意,倘若前述之取消未被执行或成功完成,银行不须就沽空阁下(等)相关沽出指示下的任何股票承担任何责任。
13. 阁下(等)明白并同意,由于系统在美股市场收市后进行结算,阁下(等)于银行的交收户口内的可动用金额及可动用结余或未能于美股市场收市后到美国东岸下午 9:00 实时反映。
14. 倘若本条款及细则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美股交易日的常规交易时段为美国东岸时间上午 9:30 至下午 4:00,亦即以下香港时间︰
• 晚上 9:30 - 翌日凌晨 4:00(美国夏令时期间);或
• 晚上 10:30 - 翌日凌晨 5:00(美国冬令时期间)
海外证券服务附录
本附录(连同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下称「银行」) 之综合章则及条款/VIP 银行服务综合章则及条款
(下称「综合章则及条款」)之适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适用于银行提供的海外证券服务(定义如下)。本附录补充、编入并成为综合章则及条款的一部分,且可被不时修改、补充及恢复原状。凡与海外证券服务相关并与本附录条文无不一致的综合章则及条款将继续适用于海外证券服务。特别是,本附录应与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一并阅读。如综合章则及条款与本附录的条文间存在任何抵触,就海外证券服务及与该服务相关活动及交易而言,在任何该等抵触的范围内,应以本附录条文为准。
对「附录」之提述应指不时被修正、补充及恢复原状之本附录,并包括其每个附件。
1. 释义
1.1 在本附录中,以下字眼及字句应具有下文所赋予之意义:
「适用法律及规例」具有综合章则及条款一般条款第 15.1(a)(iii)条所授予之涵义。
「海外证券」指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上市或交易的任何证券(定义见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并按文意包括基本或参考资产为海外证券的结构性产品或衍生产品。银行可不时自行及以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及变更被列为「海外证券」的产品类型和范围,从而提供服务。。为免生疑问,在提及海外证券服务的文意中,凡在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中提述「证券」一词,即应理解为包含「海外证券」,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则作别论。
「海外证券户口」指顾客为获提供海外证券服务而在银行开立并维持的任何户口及子户口,为免生疑问,在海外证券服务的文意中,凡在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中提述「证券户口」一词,即应理解为包含「海外证券户口」,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则作别论。
「海外证券服务」指银行就海外证券所提供或供使用之服务,包括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第 2.1 条所列服务。银行可不时自行及以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及变更其提供或供使用之海外证券服务的类型和范围。
「海外结算户口」指顾客为结算海外证券服务相关交易,而在银行开立并维持的多货币储蓄户口或其他类型户口。为免生疑问,在提及海外证券服务的文意中,凡在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中提述「结算户口」一词,即应理解为包含「海外结算户口」,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则作别论。
「服务提供商」指银行就提供海外证券服务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委任或聘请的任何经纪人、交易商、保管人、寄存处及保管代理人、结算或交收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委任人及代表。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1.2 本文未界定的字眼及字句与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的字眼及字句之意义相同。
2. 服务
2.1 银行获委任向顾客提供海外证券服务。
3. 户口
3.1 根据银行协议,银行会以顾客的名义开立并维持:
(a) 一个或多个海外证券户口,藉此为海外证券服务相关交易及活动,记錄、存入及提取顾客之海外证券;及
(b) 一个或多个海外结算户口,藉此为海外证券服务相关交易及活动,记录及扣除或存入顾客资金。
4. 保管条款
4.1 当顾客向银行交付任何海外证券或所有业权文件,或因应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本附录或银行任何要求而向银行作出该等交付时,顾客应按银行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及时间向银行或银行指定任何有关人士交付该等海外证券或所有业权文件,以及其他银行所需的数据及文件,并自行承担交付该等数据及文件之风险及费用。
顾客特此明确授权银行,将任何海外证券或相关资产以银行名义寄存于银行之任何服务提供商的集体保管户口或其他户口,但风险由顾客承担。顾客亦授权银行在服务提供商开立并维持一个或多个合并户口,藉此执行和结算交易,并为顾客及银行其他顾客维持资产。银行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服务提供商建立子户口,以便为银行不同顾客记账及记录顾客资产及交易。除非银行及顾客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任何该等海外证券及相关资产应于相关海外司法管辖区持有,并且顾客应承担任何该等海外证券及资产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转让或交付至另一司法管辖区之费用及风险。
4.2 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任何顾客的海外证券及资产均受相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规限,该等法律及规例可能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其下规则,包括《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I 章)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章)不同。顾客明白,相较于在香港收到或持有的顾客资产享有的保护,该等资产可能无法享有相同的保障,而香港监管机构(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可能无法于顾客进行交易之其他司法管辖区强迫执行监管机构或市场规则。顾客承认有关风险,并会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建议。
4.3 顾客承认,银行和服务提供商并无须向其再次交付从顾客或为顾客收到之相同海外证券。顾客同意,他们可以向顾客再次交付类似数量、类型和描述之海外证券。
4.4 顾客同意,于银行或任何服务提供商持有之任何顾客资产可用以:(i)履行对相关结算所之义务及
/或(ii)为顾客进行之交易支付佣金、经纪费、征费及其他费用。顾客承认,该等顾客资产也可用于履行银行或任何服务提供商就为顾客完成交易而产生或附带对其他人之责任。顾客同意,银行或任何服务提供商可保留顾客资金产生之利息。
5. 执行有关指示
5.1 银行获授权但并无义务就顾客发出或拟为发出之指示行事。指示仅可由顾客在银行不时通知顾客的时间发出,并且银行保留随时经其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调整、更改或限制时间的权利。顾客承认即使已有取消或修改要求,有关指示仍可能无法被取消或修改,而顾客仍需就有关指示的执行承担责任。
5.2 特别是,银行可就海外证券交易设定截止时间。任何海外证券的任何交易指示,如需在指示当天执行,则必须在银行不时建议的有关截止时间前发至银行。银行保留权利,随时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修改截止时间。如顾客在有关交易所或市场之假日、非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后发出指示,则银行可以但并无义务,在相关交易所或市场其后首个交易日执行指示,惟该交易日亦须是香港营业日。
5.3 在不损害上述条款的原则下,除非银行另有协议,否则在银行于香港的营业时间以外,银行将不接受任何关于结构性产品指示之任何更改或取消指示,且顾客理解并同意接受由此产生的风险。此外,在不损害上述条款及综合章则及条款一般条款第 1.4 和 2.9 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银行有权随时拒绝接受、信赖或依据顾客发出或拟为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无须向顾客提供任何理由。
5.4 顾客的海外证券交易可透过服务提供商执行,并可作为交易的代理人或主事人行事。顾客授权银行向其他人士(包括服务提供商及其联属公司及经纪人)提供和披露顾客指示数据,以发布报价并方便执行有关指示。
5.5 服务提供商可为自身及联属公司,就已执行或尚未执行之顾客指示下之相同产品,执行自营交易或持仓。服务提供商、其联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及雇员也可在其自身户口买卖海外证券,并可为自身户口或他们其他顾客户口,持有与顾客指示相反的持仓。在适用法律及规例规限下,顾客明确授权银行、服务提供商、其联属公司或经纪人,就为顾客户口卖出持仓的顾客指示充当买家,或就为顾客户口买入持仓的顾客指示充当卖家。
5.6 对服务提供商及其系统内非银行可控制的任何延误或故障,银行概不负责。
6. 海外证券买卖
6.1 顾客的所有指示,特别是有关买卖海外证券的所有交易,均应在有关交易所或市场及其结算所(如有)不时修订的的章程、规则、规例、则例、指示、惯例及习惯的规限下进行,并且符合不时修订的适用法律及规例,以及任何服务提供商的适用商业条款或协议。银行根据该等法律、规则、规例、则例、指示、惯例及习惯以及商业条款或协议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顾客具约束力。
6.2 即使在综合章则及条款载有任何相反规定,顾客亦不得就并非由顾客拥有的海外证券下达任何出售指示(即涉及卖空的情况)。顾客承认并同意,银行不会接受卖空指示,并且顾客承诺在下达出售指示前向银行提供银行可能要求的海外证券所有权相关资料及/或担保。如银行无心接受或执行任何卖空指示,银行可自行酌情决定取消交易,或从市场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相关海外证券,用于交付。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顾客均应全数弥偿银行就此招致的任何及全部损失及责任。
6.3 顾客承认并同意,银行有十足的权力及明确的权限委任、更换及/或终止委任其物色的任何服务提供商(包括身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商),银行可透过该等服务提供商执行顾客的指示,并
在受限于适用法律及规例的前提下,从该等服务提供商处收取现金回佣或其他酬金。顾客特此同意银行保留该等回佣及酬金,并确认银行无须就该等回佣及酬金向顾客作出交代。
6.4 如银行按顾客的任何指示行事,无论银行担任主事人或顾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银行结清任何交易的义务均取决于银行或其结算代理人是否于银行指定的日期或之前,收到顾客或其代表应交付的款项(如属买入)或海外证券(如属出售)连同所有必要文件及数据。
6.5 顾客同意,在任何期权或其他股权持仓到期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始之前,银行(不论是自行或透过服务提供商)可就海外证券户口并无足够股本或到期时可能没有足够的股本来行使或获分配该等持仓,然后持有由此产生之相关持仓,将任何期权持仓或其他股权持仓平仓(即斩仓)。顾客承认,若期权长仓或短仓临近到期,而海外证券户口并无或可能并无足够股本以持有该相关持仓,会产生严重风险(包括相关产品在到期日至产品下个开市日期间的市场变动风险)。若银行在到期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始前,仍未将期权长仓或短仓或其他股权持仓平仓,且在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下,判断该海外证券户口在到期时持有不足够或可能持有不足够之相关持仓,则银行有权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自行或透过服务提供商采取以下行动:(i) 在到期前将部分或全部期权或股权平仓;(ii)让部分或全部期权到期(即指示不予行使有关期权),即使在到期时属价内,及/或 (iii) 允许行使或获分配部分或全部期权,然后将部分或全部因此产生之持仓平仓。顾客不可申索由此产生之损失或利润损失。
6.6 顾客特此承诺遵守适用于买卖和持有海外证券之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顾客将自行负责任何司法管辖区中与海外证券户口中的海外证券或其他资产或有关该等海外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交易相关的任何通知、存档或其他要求。顾客同意采取银行可能要求的有关行动,以确保遵守任何该等法律及规例。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均无须就顾客未遵守上述法律、规则、规例或要求而承担责任。顾客进一步同意,在适用法律及规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银行无义务监察顾客之持仓,或就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下适用于顾客之任何该类存盘、通知、申报、报告或披露义务,以任何方式向顾客提供判断、建议或协助。顾客应负责遵守投资或持有任何海外证券方面的所有适用限制、规限或资格。
6.7 顾客承诺会及时向银行提供与购买、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及持有任何海外证券的任何限制及规限相关的正确及准确的数据。就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海外证券的任何指示而言,顾客须应要求向银行提供令银行满意的任何必要数据及文件,以满足适用法律及规例项下的任何及所有合法转让要求,以及相关交易所或市场及其结算所(如有)及服务提供商之要求。顾客应对银行因遵守或未能遵守与此相关的任何相关要求而招致的任何延误、开支、损失及损害赔偿负责,并就此对银行作出补偿。
6.8 顾客同意银行可对海外证券户口设定持仓限制,并可限制顾客可通过银行执行、平仓及/或持有或获得之未平仓持仓数目。顾客同意:(i)不进行任何会超过该等持仓限制之交易;(ii)银行可随时透过发行平仓或抵销交易来减少未平仓持仓,或要求顾客减少于银行持有之未平仓持仓,以及(iii)银行可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立新持仓之指示。银行可施加并执行该等限制、减少或拒绝,不论适用法律和法规有否要求进行相同之限制、减少或拒绝。
6.9 顾客应遵守任何监管或自我监管机关或任何交易所设定的所有持仓限制。顾客同意,如其须向任
何监管机构、自我监管机构或任何交易所提交持仓报告,将立即通知银行并提供任何该等持仓报告副本。就顾客因接近或超过银行、其服务提供商、监管机构、自我监管机构或任何交易所设定之任何持仓限制而招致之任何损失,银行明示概不负责。顾客理解,银行并无义务且绝不以任何方式同意,为顾客监察其任何交易活动及/或监察顾客有否遵守银行、其服务提供商、任何监管机构、自我监管机构或任何交易所设定之任何持仓限制。
6.10 顾客理解和承认外币计值交易相关风险,以及当外币计值合约交易需要将合约货币面值转换成另一货币时,其损益将受货币利率波动影响。顾客承认并同意,与在综合章则及条款下的任何交易有关的所有货币兑换风险均应由顾客承担。如必须进行任何外汇交易或货币兑换,方可执行任何海外证券交易,银行可按银行参照当其时现行的市场行情,以其自行酌情确定的方式及汇率,将款项兑换为银行自行酌情确定的货币,有关费用及因有关货币的汇率波动导致的任何亏损将由顾客自行承担。任何该等货币兑换均将由银行按照银行绝对酌情确定的方式(包括在主事人的基础上)于银行绝对酌情确定的时间执行。顾客授权银行从顾客的户口扣除在执行货币兑换时招致的任何费用及开支。尽管有前述条文,银行保留随时拒绝接受或执行顾客就货币兑换发出的任何指示的权利。
6.11 在不影响银行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顾客特此授权银行、其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在适用法律及规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a) 无须提前发出通知便可随时处置顾客的海外证券,以结清顾客欠付银行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任何债务;
(b) 将为顾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证券及由此而获得的任何收入,存放在另一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以供向银行或其服务提供商或代理人提供金融融通;
(c) 将为顾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证券及由此而获得的任何收入,存放在另一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作为银行或其服务提供商或代理人履行和清偿债务义务之担保物;及
(d) 根据银行与任何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业务条款或协议,接收、持有、使用及处理任何海外证券及由此而获得的任何收入。
6.12 若银行行使综合章则及条款及/或本附录授予之权利或权限,以结束银行与顾客之间任何或所有合约,及/或出售或处置任何海外证券,则顾客同意,银行可就出售或处置收益(以银行在相关时间厘定的汇率)进行认为适当的货币兑换交易,以清偿顾客欠银行的任何未付实际或或有债务。
7. 确认书及成交单据
7.1 银行将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规定时间及方式,就海外证券交易向顾客提供确认书及成交单据。
7.2 顾客理解并承认,银行在确认书及成交单据中提供之数据,以及银行提供该等确认书及成交单据之时间,将视乎银行从服务提供商收到该等数据之内容及时间而定。特别是,顾客理解由于香港与相关海外市场或交易所之间存在时差,交易确认可能有所延误,且可能无法在交易执行日同一天内向顾客提供。
7.3 顾客承认,执行或取消之确认可能会出现延误或错误(包括因服务提供商造成之错误和延误),并
可由交易所或服务提供商取消或调整。若有关交易由银行或服务提供商确认为已执行,惟其后由交易所、交易网络或监管机构取消,该已确认交易将被视为已取消。若实际执行之指示与顾客指示一致,则顾客将受其约束。
7.4 顾客同意,若收到之任何确认书或成交单据中,有任何不正确或不准确资料,将立即通知银行。若顾客未能通知或延误通知,则需对相关损失及结果承担责任,而银行对之概不负责。
7.5 顾客承认,银行可为更正任何错误而调整其海外证券户口及海外结算户口,且顾客亦同意立即将任何获错误分配之资产退还银行。
8. 保证金及风险管理;平仓及抵销交易
8.1 保证金交易受限于交易所、结算所和监管机构之开仓及维护保证金要求,亦受限于银行或任何服务提供商施加之任何额外保证金要求(简称「保证金要求」)。银行或任何服务提供商可随时修改保证金之要求,顾客应确保其海外证券户口和海外结算户口随时存有足够资产以符合保证金要求。若顾客资产不足以满足保证金要求,银行有权拒绝任何指示。当顾客之保证金状态被厘定时,顾客任何指令之处理或会有所延误。银行及服务提供商亦可对顾客户口施加风险管理限制及要求(「风险管理要求」)。
8.2 除非适用法律及规例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并无义务在银行或其服务提供商行使其权利和补救措施前,通知顾客未达到保证金要求或风险管理要求。顾客理解并同意,银行或其服务提供商有权随时在任何市场以任何方式,在顾客户口中平仓或增持减低风险之持仓,以满足保证金要求或风险管理要求,而恕不事先通知顾客。顾客应负责并立即向银行支付任何该等平仓使其户口产生或于平仓随后户口内仍存在之任何差额。顾客应就与任何该类交易相关的所有行为、遗漏、成本、开支、费用、损失、索赔、处罚或责任,对银行及服务提供商作出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对顾客因任何该等平仓及该等平仓失败或延误而蒙受之任何损失,银行及服务提供商概不负责,即使顾客随后以较差或较不利价格重新建立其持仓。
8.3 尽管有上述条款,若银行或服务提供商为顾客执行指令,惟顾客未有足够资金或资产交付,则银行及服务提供商有权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进行平仓,而顾客应就因有关平仓而造成之任何损失(包括任何成本)承担责任,且无权获得因而产生之任何利润。
9. 市场数据及报价
9.1 顾客同意订立市场数据订阅协议,以便获得任何市场数据,且银行获授权向服务提供商提供已执行之市场数据协议。
9.2 顾客承认,就银行向顾客提供数据之目的,银行可或可不提供由第三方提供或产生之海外证券价格报价及数据。若银行提供此类服务,基于市场波动、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之延误、时差,以及银行无法控制之其他因素,有关报价及数据可能并非实时。顾客理解,银行并未独立验证,亦不声明或保证,由第三方所提供数据之准确性、及时性或完整性。
10. 陈述、保证及承诺
10.1 顾客特此向银行陈述、保证及承诺:
(a) 顾客有法律能力及权限,以签订并执行本附录;
(b) 顾客有十足的权力及权限,以履行本附录条款中的义务及授予本附录条款中的授权,而若顾客为公司客户,则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或企业行动,以批准履行该等义务及授予该等授权;
(c) 顾客已获得并符合所有必要和适当之许可、批准及授权,以签订并履行本附录;
(d) 顾客所提供数据均为正确、准确、完整及最新。如所提供数据有任何重大变更,顾客将立即通知银行;
(e) 顾客具备足够知识及经验,了解海外证券之属性及风险;
(f) 除顾客外,没有人对其海外证券户口及海外结算户口拥有利益;
(g) 顾客不会因签订及履行本附录而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
(h) 不存在对海外证券户口和海外结算户口中持有之资产的申索或产权负担,向银行提供的则除外;及
(i) 顾客的居籍所在国、顾客身为其居民的国家或顾客所在地方不限制顾客购买、销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及持有任何海外证券。如顾客受限于任何限制(无论是由于顾客居籍、居住地或其他情况变化),顾客应立即通知银行。
10.2 顾客进一步声明并保证:
(a) 顾客的居住地、居籍所在国、成立或组建地并非以下国家,亦非以下国家的公民:阿富汗、安哥拉、白俄罗斯、中非共和国、科特迪瓦(科特迪瓦)、古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韩)、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亚、瑙鲁、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叙利亚、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津巴布韦,或受香港政府或其机构制裁之国家或地区;
(b) 除非另行通知银行,否则顾客并不是非香港或非中国政府之高级政治人物;
(c) 顾客并未被列入金融行动任务组织国家发出之制裁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外资管控办公室发出的《特别指定国民及被封锁人士列表》和联合国证券协议会发出的《综合制裁清单》;
(d) 顾客仅代表自己进行交易,而非代表其他人士进行交易,不论是以被提名人、受托人、信托人或其他身份进行交易(除非适用法律及规例允许并通知银行);及
(e) 顾客资金来源及财富来源,以及透过海外证券户口及海外结算户口进行的任何转账及交易,均作合法用途。
10.3 上述陈述及保证应被视为在紧接每次为顾客进行交易或买卖或向或代表顾客提供任何服务前重复一次。
10.4 如顾客获知任何上述陈述及保证将或可能变得不正确,顾客必须在获知此事后立即并在该等陈述及保证变得不正确前向银行发出提前通知。如上述任何陈述及保证已属不正确,顾客亦必须立即通知银行。
10.5 于不限制在综合章则及条款的任何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收到顾客有关上述任何陈述及保证可能变得不正确或已属不正确的通知后:
(a) 银行有权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处置顾客持有的所有海外证券及其他资产,暂停根据本文提供的服务及/或向顾客收取银行不时招致或将招致的所有费用、收费、成本及开支,以确保银行、其代理人及服务提供商遵守或就上述各项引致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为向有关机构进行所有必要存档招致的所有费用、收费、成本及开支);及
(b) 顾客应立即应银行要求从海外证券户口中提取所有海外证券及其他资产,并采取/或签署银行可能就此要求的任何行动、契据、文件。
10.6 顾客应立即就针对银行及受弥偿人士(定义见下文)(提出的全部申索、诉讼、责任(无论为实有或或有)及法律程序向银行(代其自身或作为其联属公司、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受托人—「受弥偿人士」)作出全面弥偿,并承担受弥偿人士可能因、就或由于顾客违反上述任何陈述及保证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11. 资料及保密
11.1 顾客同意可就在香港境外处理、持有或使用其数据,而将其数据传输至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并可就根据在综合章则及条款提供的服务将其数据传输给任何服务提供商(无论是在香港境内或是境外)。
11.2 银行获明确授权,可将银行就顾客(包括其实益拥有人及授权人士)、银行根据在综合章则及条款提供的服务、海外证券户口、海外结算户口,及海外证券户口及/或海外结算户口中持有的海外证券、资金或其他资产,以及为顾客进行之交易拥有的任何数据:(a)披露给任何服务提供商及其联属公司;(b)应要求披露给(无论是香港境内外的)任何政府、法律或监管机构、交易所、结算所或自我监管机构;及 (c)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或根据任何法院、审裁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法令、判决或指示进行披露。银行亦获授权向有关顾客海外证券的发行人或交易对手披露银行就顾客(包括顾客的姓名、地址、实益拥有人身份、职位及与顾客进行的交易及持仓)及顾客海外证券而拥有的任何资料。顾客同意并允诺,银行服务提供商可向相关交易所、结算所、政府、监管机构、自我监管机构或其他必要方,包括其联属公司和经纪人(不论在香港境内外),提供任何该等数据。
11.3 顾客承诺会向银行提供其不时要求的数据,以便银行及/或服务提供商提供本文项下的服务,或以便银行及/或服务提供商遵守适用法律及规例,或响应任何政府、法律或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自我监管机构的要求。顾客亦将在银行认为确保遵守其内部政策和程序所必需的范围内,及时遵守银行对数据、文件或其他数据的要求。
12. 税项及其他付款
12.1 顾客同意负责履行自身税务报告和申报义务。顾客同意就海外证券户口或与海外证券相关的任何交易向银行支付或偿付任何应付税项、关税、征费、征税、收费或其他责任或付款,并授权银行及其
代理人代表顾客扣减或预扣该等付款。
12.2 如果顾客变更税务住所,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通知银行。银行将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因应顾客税务住所之变更而是否继续向其提供海外证券服务。顾客理解并承认,银行在收到所有可能需要之数据和文件后,可能需要 5 个营业日或合理要求之更长处理时间,以更新银行记录中的顾客税务住所状态。
13. 弥偿
13.1 顾客同意,弥偿并保护银行、其联属公司及服务提供商(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及雇员)免受就提供在综合章则及条款下的服务及/或因顾客在履行在综合章则及条款时作出的任何违责行为(包括但不限制前述条文的一般性,因顾客未能在海外结算户口中维护充足的款项或未能在海外证券户口中维护充足的证券合理招致的任何费用或引起的诉讼或法律程序)及/或在综合章则及条款的强制执行,而招致的所有申索、责任、损害赔偿、损失及任何类型的合理费用及开支的损害,以及就此受到的所有诉讼或法律程序损害,但由于银行、其联属公司或服务提供商(或其各自的高级职员及雇员)的疏忽或有意违责招致者则作别论,并且即使顾客与银行间的任何户口关系终止,本弥偿条款仍然有效。
13.2 银行、其联属公司、服务提供商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及雇员,如未有疏忽或故意过失,均不应就在综合章则及条款下向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就顾客因或在银行、其联属公司、服务提供商及/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及雇员按照综合章则及条款履行其责任时而蒙受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对顾客负责。
13.3 银行、其联属公司、服务提供商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及雇员,如未有疏忽或故意过失,均不应就因任何理由而未能遵守或延迟遵守其在综合章则及条款下之责任之任何损失而对顾客负责。
13.4 银行、其联属公司及任何服务提供商均无义务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但如顾客就所有费用及责任提供令其合理满意的全面弥偿(作为采取该行动的前提条件),则作别论。
14. 额外风险披露声明
14.1 顾客同意承担与投资海外证券或持有任何币值之现金相关之所有风险和费用。顾客承认,银行将不负责因国家风险而产生之特定国家损失或价值风险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资和持有特定国家或市场的海外证券及现金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战争、恐怖主义、暴动或内乱行为;(ii)任何政府机构的投资、遣返或汇兑控制限制或国有化、征用或其他行为;(iii)任何货币之贬值或重新估值;(iv)适用法律及规例的变更,以及 (v)该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做法,包括市场规则和条件。
14.2 顾客承认海外证券交易属投机性质,涉及高风险。外国市场和交易所对顾客之交易保护程度及类型或与香港交易所有所不同。在一般市场时间以外进行交易亦存在特殊风险,包括流动性较低、波动性较高、价格变动、无关联市场,以及影响价格及造成更大利差的新闻消息之风险。顾客表示了解并能承担此等风险。顾客在交易前,应熟悉相关司法管辖区内与其交易有关之任何规则。顾客应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建议,包括有关其本地司法管辖区和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提供之纠正类型详情。
14.3 银行根据本条款采取之任何交易、结算行为或步骤之所有货币兑换风险,应由顾客承担。
14.4 顾客确认,已阅读并全面了解银行向其提供之风险披露声明。
15. 语言版本
15.1 顾客特此确认,银行已按其选择语言(英文或中文)向其解释本附录,而顾客已按其选择语言收到并阅读本附录,且了解并接受该等条款。如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附件 1 美国
本附件适用于在美国上市或交易的海外证券服务(若文意有此要求,包括相关资产或参考资产为在美国上市或交易海外证券之结构性产品或衍生产品)(简称「美国产品」)。本附件补充海外证券服务附录。倘若海外证券服务附录及本附件有任何不一致,则就美国产品的海外证券服务而言,将以本附件之条款为准。
除非本附件另有定义,海外证券服务附录中界定的词汇在用于本附件时具有相同涵义。
1. 定义
1.1 在本附件中,下列用语应具以下意义:
「ADRs」指美国预托证券。
「CEA」指经修订的美国《商品交易法》。
「CFTC」指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相关金融工具」指受 CFTC 掉期规定监管之「场外交易」金融工具。
「《多德-弗兰克法》」是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FINRA」指美国金融业监管局。
「担保」是指掉期一方就其交易对手在掉期下的义务,对担保人享有追索权之安排。就此等目的,掉期一方对保证人拥有追索权,惟该方需拥有有条件或无条件之法律执行权,可就其交易对手在掉期下的义务,从保证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款项。此外,如在任何安排下,保证人拥有有条件或无条件之法律执行权,可就该交易对手在掉期下的义务,从任何其他保证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相关款项,则该安排将被另一保证人视为该交易对手掉期下的义务之保证。
「NFA」指美国全国期货协会。
「OTC 交易股票」指「场外」交易的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重大风险子公司」指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其最终美国母公司实体在最近一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结束时,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在全球合并资产中拥有超过 500 亿美元,惟以下非美国子公司则除外:
(a) 为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或中间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且受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之统合监督和监管;
(b) 受子公司母国监督人的资本标准及监督,这些标准及监督与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相符,并受一司法管辖区的未结算掉期保证金要求约束,而该要求已由 CFTC 根据已发布的未结算掉期保证金要求可比性审裁订定为可相比拟;或
(c)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i) 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于最近一个完整之财务年度结束时确定,子公司权益资本的三年期移动平均数,等于或大于最终美国母公司实体综合权益资本之三年期移动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ii) 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于最近一个完整之财务年度结束时确定,子公司总收入的三年移动平均数,等于或大于最终美国母公司实体综合收入总额之三年移动平均数的百分之十;或
(iii)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于最近一个完整之财务年度结束时确定,该子公司总资产的三年移动平均数等于或大于最终美国母公司实体综合资产总额之三年移动平均数的百分之十。
「掉期」指 CEA 第 1a(47) 条和 CFTC 第 1.3 (xxx) 条中定义之「掉期」。
「美国经纪人」指在美国进行交易的经纪人。
「美国 GAAP」指美国通用会计准则。
「美国人士」指:
(a) 美国公民或居民;
(b) 于美国或其任何政治辖区建立或组织,或根据其法律建立或组织之公司、合伙或其他实体;
(c) 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创建或组织,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且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视为国内法人之实体;
(d) 任何应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之遗产或信托,而不论其收入来源;
(e) 任何公司、合伙、信托、遗产或其他实体,当中有一个或多个 (a)、(b)、(c)或 (d)所述个人或实体,单独或作为团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实益权益;另外,如为公司或合伙,则其主要成立目的为投资于未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注册之证券;
(f) 一个美国国内法院能对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监督,并由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士有权控制其所有实质决定之信托;
(g) 于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存在,并在该日期前(按美国相关库务规例定义)被视为国内信托,并选择继续被视为国内信托之信托;
(h) 任何公司、合伙或其他实体,不论其公民身份、居籍、地点或居住地,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任何互惠基金百分之十(10%)或以上拥有权,将透过此实体归属于任何美国人士;
(i) 符合 1933 年《证券法》公布第 S 条1中美国人士定义之任何人士;或
(j) 导致银行在进行证券交易过程中,须使用美国州际贸易之任何人士。
「美国掉期交易商」指在美国进行交易的掉期交易商。
1 其中包括 (1) 任何受託人屬美國人士之任何信託;(2) 位於美國的外國實體之任何代理人或分公司,(3) 由交易商或其他受託人,為美國人士之利益或戶口而持有之非全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4) 由在美國組織或成立之交易商或其他的受託人,或由(如為個人)美國居民持有之任何全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以及 (5) 根據任何非美國司法管轄區法律而組織或成立,主要目的為投資於未根據 1933 年《證券法》登記證券,由美國人士組織之任何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實體(不包括信託)。
「W-8 表格」指 W-8BEN、W-8BEN-E、W-8ECI、W-8EXP 或 W-8IMY 表格,以及美国国家税务局订明的其他表格,而何种表格适用于顾客则视乎情况而定。
2. 陈述、保证及承诺
2.1 顾客向银行提供以下保证、陈述及承诺,并作为对海外证券服务附录第 10.1 条的补充:
(a) 除非顾客另有明确申报,顾客并非美国人士,并且没有为任何美国人士行事或担任任何美国人士之代表。
(b) 顾客并非下述任何「CFTC 美国人士」类别之美国人士:
(i) 任何身为美国居民的自然人;
(ii) 根据美国法律所组织、成立或建立,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美国的合伙、公司、信托、投资金融工具或其他法人。就本条款而言,主要营业地指法人的人员、合作伙伴或经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和协调法人活动之地点。对于外部管理的投资金融工具,该地方则是金融工具之经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及协调其投资活动的办公室;
(iii)美国人士的户口(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非全权委托);或
(iv) 死亡时是美国居民之已故者的任何遗产;
(c) 顾客并不会归类为重大风险子公司;
(d) 除非顾客在进行任何掉期交易之前及当时以书面另行通知,否则顾客对银行或任何交易对手在相关掉期义务并不受限于美国人士作出的担保,除非(i)顾客在 CFTC 注册为掉期交易商;(ii)顾客的掉期受限于非金融实体之美国人士作出的担保,或 (iii)顾客本身低于 CFTC 规定下的掉期交易商最低限值,并与 CFTC 注册掉期交易商有关联;
(e) 顾客并非于美国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董事、10% 实益股东、决策人员或其联属人士。
(f) 在开立海外证券户口时以及海外证券户口持续开立期间的任何时间,顾客均不会在该等海外证券户口中持有或透过该等海外证券户口 交易于美国上市的任何以下公司的证券,即:
(g) 顾客为该公司任何类别表决权证券(可包括根据信托或其他文书获得的投票权股份)的 10% 或 10% 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或实益拥有人;
(i) 顾客担任该公司的直接或间接管理或其他决策职位;
(ii) 就直接或间接拥有或透过实益拥有权拥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表决权证券的 10% 或 10% 以上,及直接或间接担任该公司管理或其他决策职位的任何人士而言,顾客为该等人士的近亲(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姻亲)、在财务上对其依赖,或是其财务的主要支持;或
(iii)顾客为共同控制该公司任何类别表决权证券的 10% 或 10% 以上的正式或非正式团体的成员;
(h) 顾客并非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或联合交易所、FINRA 或任何美国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之雇员或关联人士;
(i) 顾客理解,银行并不提供税务或法律意见,亦不就企业行动提供建议,而顾客不得依靠银行可能提供的任何相关数据;
(j) 若顾客发出购买场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监管金融工具的指示,即承认该场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监管金融工具一般是直接与庄家、掉期交易商或其他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且不受任何交易所监督。顾客明确承认,场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监管金融工具可能带来重大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不履行其交易义务之风险。顾客承认,该等风险并不一定能得到抵销,顾客明确见证和保证将单独承担该等风险。顾客特此保证不会要求银行就任何该等交易对手或与场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监管金融工具相关其他风险承担责任;
(k) 若顾客发出购买场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监管金融工具的指示,则将遵守执行经纪人或掉期交易商个别的要求,并提供任何所需数据以确立顾客购买该场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监管金融工具之能力。
(l) 美国产品交易将透过一个或多个美国当地经纪人执行。顾客承认,美国经纪人受制于各监管机构(包括 50 个州份之州政府证券监管机构、SEC 及 FINRA)所公布之规则。顾客承认,该类义务可能需要银行向美国经纪人提供有关顾客、海外结算户口和海外证券户口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密资料。顾客保证不会就向任何美国经纪人、任何州政府证券监管机构、SEC 或 FINRA提供此类资料之任何后果,向银行追究责任;
(m) 受 CFTC 监管金融工具交易可透过一个或多个美国当地掉期交易商进行。顾客承认,美国掉期交易商受制于多个监管机构(包括 SEC 及 FINRA)所公布之规则。顾客承认,该类义务可能需要银行向美国掉期交易商提供有关顾客、海外结算户口和海外证券户口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密资料。顾客保证不会就向任何美国掉期交易商、CFTC 或 NFA 提供此类资料之任何后果,向银行追究责任;
(n) 顾客了解银行将致力按其指示进行交易。银行或美国经纪人可在美国产品交易中担任买方和卖方之代理人或主事人(并无风险) ,并可向双方收取佣金或其他费用。美国经纪人所选择之外汇汇率及其设定之融资费用及转换费用,可能并非顾客可得之最佳或最优惠汇率或费用。顾客承认,美国经纪人及/或银行可从部分或全部费用赚取收入,包括以净额计算买卖美国产品的交易利差。与指示相关之成本亦可包括当地市场和其他费用;及
(o) 就 ADRs 而言:
(i) 连同指示收取之费用可包括 ADR 转换成本。就 ADR 转换而言,任何实体促成 ADR 与相关普通股之互换以及在当地市场上执行交易之美国经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皆为该实体而非银行之作为或不作为。银行对于是否采取此类行动概不负责;
(ii) 当顾客发出涉及 ADR 的指示时,即明确授权银行协助将该 ADR 转换成普通股。顾客理解该指示为最终指示,且不可撤销;及
(iii)顾客须全权负责厘定,有关 ADR 转换如在企业行动期间进行,是否可能导致参与银行、美国经纪人或银行停止接受转换,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可申索事件,而银行将不就厘定过程向顾
客提供建议或协助或以任何方式就结果负责。顾客同意将迅速支付或偿还银行在任何与普通股相关企业行动诉讼之前、期间或及后产生之任何索赔,对此等索赔银行概不负责,亦不论其理由或有效性。
3. 税项
3.1 顾客承认并同意,若出现以下情况,银行将采用适用于顾客之最不优惠税收协议利率,让银行或其代理人因应海外证券户口或任何与海外证券有关交易,根据海外证券服务附录第 0 条,代顾客扣除或预扣任何税项、关税、收费、费用或其他负债或付款:
(a) 顾客于 W-8 表格申报之税收协议国家与银行记录中注明之住宅地址不一致;或
(b) 顾客的 W-8 表格已过期。
4. 额外风险披露声明
4.1 顾客应留意与投资美国产品相关之以下风险:
(a) 立法和监管风险
因应《多德-弗兰克法》已在美国通过,相关规则制定及监管已作广泛变更,并已影响并将持续影响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条款,SEC 已强制增加额外报告要求,并预期将强制新增记录要求。在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所有新规定之前,尚未能确定有关规定之繁重程度。《多德-弗兰克法》将广泛影响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机构、按揭经纪人、储蓄互助社、保险公司及证券商。市场或需数年方能厘清《多德-弗兰克法》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因此,相关的持续不确定性或会令市场更为波动。此外,最近亦有立法建议对《多德-弗兰克法》作出大量修改。因此,美国金融行业之监管环境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在美国,部分衍生产品必须在受监管市场执行,而大部分场外衍生产品必须提交予受监管结算所进行结算。提交予结算之场外交易,将受制于相关结算所设定之最低开仓及变动保证金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强制保证金要求。监管机构亦拥有广泛之酌情决定权,可对未结算场外衍生产品施加保证金要求。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商亦已受制于新的业务行为标准、披露要求、报告及记录要求、透明度要求、持仓限制、利益冲突限制及其他监管责任。保证金及监管要求将增加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商的整体成本。预期交易商将会尝试以较高之费用或比较欠理想之经销商标价,至少将部分增加成本转嫁予顾客等市场参与者。《多德-弗兰克法》及相应的全球监管对衍生产品市场整体影响非常不明确,而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将如何适应此监管制度亦尚未明朗。
(b) 相关市场监管
股本证券的市场受到广泛监管。该等监管可能包括:(i)汇报有关收购股本证券实益拥有权的要求、拥有权变更以及为变更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之安排作报告;(ii)禁止根据重大非公开数据进行交易和操纵交易;(iii)由发行人之「内幕人士」或重大实益拥有人从发行人股份或相
关特定交易中赚取的「短线」利润;(iv)发行人或联属公司发行或代其发售或回购证券及开始要约的程序、披露和实质要求;(v)期权或其他金融工具中可持有的持仓规模之限制;(vi)为购买或持有股本证券而提供或取得信贷的限制。
5. 保证金披露声明(如适用)
5.1 在考虑保证金贷款时,顾客应决定保证金安排是否适合自身的投资理念。重要的是,顾客要充分理解保证金证券交易的风险、规则和要求。
5.2 以下各段着重列出孖展买卖的部分重要事项:
(a) 孖展买卖会增加市场风险。孖展买卖会增加顾客的购买力,使其可以运用投资本金购买更多证券。因此,顾客承受市场波动的风险会随之增加—市场下滑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当顾客以保证金购买之证券价值下跌,顾客或需向银行提供额外资金,以避免强制出售在顾客户口中的该等证券或其他证券。
(b) 下跌幅度并不限于顾客保证金户口中之担保价值。顾客以保证金购买证券,即意味着就其部分交易向银行借款。顾客户口中之证券和其他资产会作为抵押品质押,以担保该笔贷款。此等保证金交易的风险将更大,顾客蒙受的损失可能会比不透过贷款进行交易更大。当顾客户口中的证券价值下跌,维持顾客贷款的担保物价值亦随之下跌。当抵押品价值低于维持保证金要求或银行更高的「券商」要求时,银行可以作出行动以保护其持仓。为弥补保证金不足,银行可向顾客发出保证金催缴通知(即要求额外现金),或卖出顾客户口中的证券。若放售该等证券未能弥补不足,顾客将就任何差额承担责任。
(c) 银行可提出出售顾客户口中任何证券,以满足保证金要求,而无须通知顾客。银行可以但无义务试图与顾客一同处理保证金不足事宜;惟市场情况或令银行需未经顾客同意即迅速出售任何顾客的证券。由于证券为保证金贷款之抵押品,银行有权决定出售哪些证券以保护其利益。即使银行已与顾客联络并已提供顾客须满足保证金催缴通知之具体日期,银行仍可采取必要步骤保护其财务利益,包括立即出售该等证券,而无须事先通知顾客。
(d) 银行的「券商」开仓及维持保证金要求或超过联邦储备局及/或 FINRA 所定之要求。
(e) 银行可随时更改开仓保证金要求,恕不事先通知。银行也可随时且无须事先通知,对银行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为涉及更高风险之持仓施加更严格的要求;例如,较高的要求可能适用于交投疏落、属投机性质或较大波动之证券,或集中持仓之证券等。
(f) 银行可随时增加其「券商」保证金要求,而无须事先书面通知顾客。银行对「券商」维持保证
金要求的政策变更通常立即生效,并可因而发出保证金催缴通知。顾客若未能满足催缴通知,或导致银行将顾客户口中之证券平仓或出售。
(g) 银行就是否需要额外抵押品、有关时限及金额,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例如,若户口仅有一种证券或大量集中持有一种或多种证券;或价格较低、交投疏落或波动较大之证券;或若顾客部
分抵押品属于或成为受限制、非流通或非可融资,则银行可能需要额外的抵押品。银行亦可考虑市场情况、顾客的资金资源或其他银行根据当时情况认为相关之因素。
(h) 顾客并不享有保证金催缴通知延期权利。虽然在部分情况下,顾客满足保证金催缴通知时限或
可获延长,惟顾客并无延期权利。
(i) 部分持有保证金贷款余额并持有股息证券的户口可能会收到「用以代替股息的替代性收入支付额」(「PIL」)。此款项或应作普通收入课税。若应课税户口收到 PIL 而非收到合资格股息收入,则亦可能收到银行的追加信贷。
登记流动通讯装置之章则及条款
重要通知
通过注册阁下的流动通讯装置,阁下已同意或被会视为同意遵守下列之条款及细则。如果阁下不同意下列之条款及细则,请不要注册阁下的流动装置。
通过注册阁下的流动通讯装置,代表阁下是有关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本行」)证券户口之持有人或是户口持有人(等)之其中一方或是一个经授权的人。阁下如果无法作出上述的确认,不得注册阁下的流动装置。
章则及条款
通过登记阁下的流动通讯装置,阁下同意: -
1. 阁下会于完成所有在线服务活动后,注销大新银行流动证券买卖服务应用程序包括证券交易 App+及美股证券交易 App(「应用程序」);
2. 阁下不会于流动通讯装置中使用自动完成的功能去储存阁下的登入信息,及不会保留阁下的登入信息;
3. 如在无人看管下,阁下的流动通讯装置会被上锁;
4. 若阁下的流动通讯装置丢失或被盗,而阁下相信尚未注销及/或相信阁下的登入信息可能已经失密,阁下应立即联络阁下的流动服务供货商以停用该流动通讯装置,并联络本行的客户服务热线 2828-7028;
5. 在可提供的情况下,阁下会下载并安装手机保安软件及其更新;
6. 阁下不会安装附有不熟悉或没有看过的条款和细则之软件/应用程序到阁下的流动通讯装置;
7. 尽管应用程序的下载和使用是免费的(除有关的股票报价服务外),本行可能会收取任何产品和提供服务之惯常费用,及阁下可能需要缴交流动服务供货商所收取的流动数据费用;及
8. 阁下须承担登记流动通讯装置之风险。本行不会承担因任何人的任何缺失或延误去处理阁下的启动、暂时停用及/和取消登记的要求,或阁下由于任何通信网络延误或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登记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上述章则及条款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律所管治,并据其解释。阁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专属性司法权管辖。任何人士若非本章则及条款的一方,不可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章)强制执行本章则及条款的任何条文。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慨以英文版本为准。
大新手机应用程序用户协议
请仔细阅读下列章则及条款:
重要通知
借着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阁下同意或会被视为同意遵守下列章则及条款及载于 https://www.dahsing.com/html/tc/other/external_link_disclaimer.html?link=apple_stdeula 的终端用户特许协议(如适用) 。如果阁下不同意下列章则及条款及该终端用户特许协议(如适用),则请勿进入该等应用程序之任何部分。
阁下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或其任何部份,即表示阁下是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银行」)证券账户的账户持有人或账户持有人之一或是获相关账户持有人正式授权的人士。如阁下未能作出前述的陈述,阁下不得进入该等应用程序之任何部份。
阁下必须具有大新银行「网上理财登入账号」并设有密码,方可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其服务。阁下声明及保证阁下将该登入数据及密码保密,且阁下须就任何第三方透过进入或使用阁下的证券账户使用本服务负全责(如属联名账户持有人,即共同及各自地负责)。
章则及条款
定义
1. 除非另有列明,否则下列字词具有以下所赋予之意义:
「该等应用程序」是指大新银行流动证券买卖服务应用程序,包括证券交易 App+及美股证券交易 App;
「内容」是指该等应用程序和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数据及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意见、网站、连接、HTML 格式、代码、程序、软件、标识、图标、商标、版权、录像、照片、图片、图像、声音、音乐、大新银行产品及服务或上述任何编排或组合;
「大新银行」是指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服务」是指由大新银行(按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经该等应用程序提供给用户之有关大新银行流动证券买卖服务的设施、服务及要约;
「用户」是指所有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之个人和实体; 及
「境内」 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单数意义的词语已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而凡提及男性的用词或字句包括女性及中性在内,反之亦然。
境内限制
2.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之使用旨在供(i)在境内居住之人士或在境内营业之实体使用;及(ii)在境内使用。如阁下并非在境内居住或营业或如阁下在境外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阁下在使用该等应 用程序及服务前,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适用法律及规例。透过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阁下确认已
遵守相关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
免责声明及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3.用户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是受限于用户同意接受载于本行网站之大新银行免责声明及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声明」)所约束。就该等应用程序而言,在声明中所用「网站」一词应与本文所用「该等应用程序」一词具有相同含义,而在声明中所用「银行」一词应与本文所用「大新银行」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如声明的条款与此等章则及条款的条款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之处,一概以后者为准。如阁下 不同意受声明约束,阁下不应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的任何部分。
4.通过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用户进一步确认并同意:
(a) 用户须自行承担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的风险。该等应用程序及内容均按「现状」及
「现有」基准提供。就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i)该等应用程序可与用户的流动设备或其任何硬件或软件🖃容;(ii)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所可能获取的内容、数据、数据及结果可时刻及适时提供并且会是准确、适当、充足、完整、有用或可靠;(iii)该等应用程序及内容不含任何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的内容、故障、错误、中断或侵害;(iv)该等应用程序将如期执行指示或会执行指示;(v)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将切合用户的要求及期望;及(vi)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是属于可商售质量或是适合特定用途,大新银行不会作任何形式的明文或隐含的保证;
(b) 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未能提供该等应用程序及/或任何服务的全部或部份,或因用户通信网络延误或失灵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进入该等应用程序或任何该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所产生之责任,大新银行均不会向任何人士负责;
(c)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否因可归因于大新银行或其所无法控制的原因,用户使用该等应用程序相应之任何线路或系统或连接失灵、程序错误、不完整、不实、中断或传输错误、计算机病毒、数据损坏及延误或无法获得连接或安全问题,大新银行均不会向任何人士负责;
(d ) 用户须自行酌情决定下载任何内容并自行承担风险,同时用户应自行负责其计算机及/或流动设备的数据损害或损失;
(e) 该等应用程序可能包含连接到其他不是由大新银行提供、维持及/或控制的第三方的资源、应用程序、网站、网页或软件的链接,用户应自行酌情决定使用连结并自行承担风险,就(i)因用户进入、使用、依赖、下载或安装该等链接、资源、应用程序、网站、网页或软件而造成之任何损害或损失;(ii)用户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合约、安排;及(iii)用户可能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数据的安全,用户须负全部责任;大新银行并不确认或推荐任何该等链接、资源、应用程序、网站、网页或软件或当中所载的任何内容,亦不会就其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或可用性,与及该第三方提供、张贴或推广的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失效,负任何责任。该第三方的私隐政策可能有别于大新银行,其数据保护的安全标准亦可能低于大新银行;
(f) 大新银行并非用户的流动设备的制造商,亦非电信服务供货商,大新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
就(i)通过用户的流动设备进入或使用或不能进入或不能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及(ii)用户的流动设备数据,不论是否因进入或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或损失 所造成之损失或损害(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负责;及
(g) 大新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就(i) 任何第三方就该等应用程序或服务作出之说明或行为;及
(ii)用户使用、无法使用或依赖于任何内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之损失或损害(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负责。
弥偿保证
5.借着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用户同意就因用户进入或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包括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未经授权进入或使用)而令大新银行及其有关公司、联系成员、职员、雇员、代理人蒙受或招致任何及所有索赔、诉讼、法律程序、损害赔偿、伤害、责任及一切费用作出弥偿、令其免受损害及为其作出抗辨。
知识产权
6.大新银行向用户授予可撤回、非独有、不可转让及有限度的权利,在用户操控的流动设备安装及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并严格根据此等章则及条款以该流动设备进入及使用服务。
7.该等应用程序旨于供用户的私人个人使用而设。用户不得在未经大新银行的事先书面同意下,试图或容许任何第三方分发、修改、反向处理、转移、转让、传输、披露、传布、展示、公布、转传、传达、租赁、分享、出借、下载、复印、抄录、反驳、复制、出售、以任何恢复系统储存、以任何方式广播、以之拟备衍生工作、移除、消除、删去、移动、修订、不编制、翻译、变换、改编、变更、提增、增加、删除、以任何方式窜改、在未经授权下进入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或内容或其任何部份作公共或商业或任何其他用途。该等应用程序及其内容之所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及所有人数据均由大新银行或由知识产权或内容拥有者各自拥有,并受境内之相关知识产权法所保障。
保存记录
8.除非境内的法律及规例另行规定,否则大新银行并无责任保存记录,且在任何情况下亦不会就用户在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时所可能储存或保留由用户所输入的任何数据或数据、由用户设定的喜好或发出的指令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
9.即使大新银行没有收集用户在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时所提供的部份个人资料及其他数据,该等数据亦可能会储存于用户的流动设备中。该等应用程序或会收集流动设备的唯一标识符,及可能采用一些技术和方法以提供该等应用程序的功能。用户有责任保障其流动设备的安全,以避免遭未经授权进入。
服务和与第三方交易
10.用户确认并明白部份服务需要及利用电话服务、数据存取或文字传讯。除非另行注明适用于服务,否则大新银行并不会就使用服务收费,但用户的服务供货商可能就电话、数据及文字传讯向用户收取费用,用户须自行就任何该等收费负责。
11.大新银行不会就任何智能电话或第三方平台,就因该等应用程序或服务而可能使用或进入的任何第三方软件的准确度、功能或表现,作任何保证或声明。
12.用户谨此确认并同意,当用户进入或使用某些服务时,用户可能会受限于额外的条款及条件。此等附加条款及条件将在此被纳入为此等章则及条款的一部分。
13.用户于服务找到任何第三方或通过服务与任何第三方交易 (包括付款和交付货物或服务) 或参与其宣传推广(如有的话),都会受其适用的条款和条件约束。与该等交易相关之任何其他条款、条件、保证或陈述,均纯属用户和第三方之间之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就用户因该等交易或参与而可能遭受到的损失或损害,大新银行均不会负任何责任。
未经授权进入及禁止进入
14.如用户发现或怀疑该等应用程序遭任何未经授权进入或如用户曾向第三方提供其使用该等应用程序的密码而可能致令服务遭未经授权使用,用户有责任通知大新银行。
15.大新银行可随时按其独有及绝对酌情权禁止用户进入服务,而无须向用户给予任何理由及通知,大新银行无须就用户因该禁止而直接或间接、相应或附带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任何责任。
责任限制
16.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大新银行知悉或已获告知该损害的可能性,因任何用户使用、不当使用或依赖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就(1)服务的使用(或无法使用)或其表现,或(2)对服务所提供的资料的依赖,所引致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特殊、惩罚、间接、相应或附带损害赔偿)或利润、收益、使用或数据损失的损害赔偿(不论是在保证、合约、知识产权侵害、侵权(包括疏忽)或其他法理方面),或(为免生疑问)就因在境外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或服务或前文第 4、8至 11、13 及 15 条所提述的任何情况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或开支(包括直接、特殊、惩罚、间接、相应或附带的),大新银行均无须向有关用户负责。
17.大新银行无须就该等应用程序而可取览的任何数据或服务的准确性、完整性、适时性或有效性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责任。
18.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用户全面承担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的所有责任及风险。
不作意见
19.内容不应被视为或当作为出售或购买或认购任何投资、产品或存款的要约或游说,或是向任何人士提供任何建议或意见。内容并不旨在提供任何专业意见,并不应被依赖。如用户使用或进入该等应用程序时,在作出投资、财务决定或购买任何产品或认购任何服务前,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有必
要)。
不放弃
20.大新银行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不应被视为大新银行放弃其在此全部或部分之权利。
分割
21.此等章则及条款中任何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至任何程度)的任何条款,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及该条款在其他情况下的应用及本文的各条款均属在境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最大程度上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管限法律
22.此等章则及条款须受境内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用户同意接受境内法院非专属司法权管辖。
修订
23.大新银行谨此保留权利,可按其独有及绝对的酌情权,在给予或不给予通知下,随时及不时修改、更改、更新、修订、改善、延伸、暂停、撤回、取消或停止(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该等应用程序或服务或内容(或其任何部分),而无须持续向用户负责。用户不会因使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而获持续提供或享用该等应用程序及服务。任何该修改、更改、更新、修订、改善、延伸均会在该等应用程序上发布。又或,大新银行可自动以电子方式提升用户正使用或进入的该等应用程序或服务的版本,而用户须透过其流动设备同意该自动提升,并同意此等章则及条款继续适用于所有该等提升。用户谨此同意大新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就任何修改、更改、更新、修订、改善、延伸、暂停、撤回、取消或终止该等应用程序或服务或内容,而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24.大新银行可按其独有及绝对酌情权,随时及不时透过在该等应用程序及/或大新银行网站发布经修订版本,修正或修改任何或所有此等章则及条款。用户谨此同意其在该经修订章则及条款的相关生效日期后进入或获提供该等应用程序及/或内容,即构成用户接纳该等经修订的章则及条款。
第三者权利
25. 任何人士若非本章则及条款的一方,不可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强制执行本章则及条款的任何条文。本章则及条款之任何内容(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均不意在、亦不会向任何人授予使该人能够强制执行若非前述条例该人本不会享有之任何条款的任何利益或任何权利。
语言版本
26.此等章则及条款的中文版本仅供参考之用。如此等章则及条款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之处,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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