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類別:其他管理辦法 版次:2 文件名稱:集團企業特定公司及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CO-116-01-01 頁次: 1 //4
文件類別:其他管理辦法 | 版次:2 | |
文件名稱:集團企業特定公司及關係人交 易管理辦法 | 文件編號:CO-116-01-01 | 頁次: 1 //4 |
1.目的:為維護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之合理性並確保本公司合法權益,特訂定本作業,以茲遵循。
2.範圍:適用於關係人交易之相關作業
3.權責單位:財務部
4.控制目標:確保關係人交易具適當性與合法性
5.風險評估:未有效管理關係人交易,致違反法令或公司權益可能遭損
6.控制重點:
6.1 應定期辨認符合法令要件之關係人並經權責主管審核。
6.2 與關係人間之資產交易、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經權責主管審核。
6.3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資金融通時,應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經權責主管審核。
6.4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背書保證時,應依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經權責主管審核。
6.5 與關係人間除一般進銷貨交易外之重大交易應經董事會通過。
6.6 會計人員應定期與各關係人對帳,如有差異應調節並經權責主管審核。 7.作業程序:
7-1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關係人交易之揭示」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1)本公司採權益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他公司。
(4)受本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直屬總經理部門主管。 (6)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7)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等親以內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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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9)與本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10)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11)本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7-2 會計人員應定期製作關係人一覽表,評估有無新增或減少之情形,且呈權責主管審核確認。
7-3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包括:
(1)銷貨
(2)進貨
(3)資產交易及長期投資 (4)資金融通及利息收付 (5)背書保證
(6)財產交易
(7)承租及出租不動產
(8)受託代銷或委託加工及佣金收入 (9)收託加工或委託加工及加工費收付 (10)其他交易(佣金及技術授權等)
7-4 與關係人之銷貨、進貨之訂單處理,及因銷貨、進貨所產生之應收、應付款項之管理,依相關內控作業之規定處理。
7-5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業務往來,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且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交易之實質與形式及相關處理程序,不應與非關係人之正常交易或市場價格有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之情事。
7-6 因業務需要與關係人間之銷貨、進貨,若有特殊因素或具有優良條件不同於一般廠商,可依合理約定給予優惠之價格或付款條件,除此之外其價格及付款條件應比照一般廠商。
7-7 與關係人間之勞務或技術服務,應由雙方簽訂合約,約定服務內容、服務費用、期間、收付款條件及售後服務等,經呈總經理或董事長核准後辦理,該合約之一切條款應依循一般商業常規及相關內控作業之規定。
7-8 本公司會計人員應定期就彼此間之進、銷貨及應收、應付款項餘額相互核對,若有差異則需瞭解原因並完成調節。
7-9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資產交易、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7-10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背書保證時,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7-11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資金額通時,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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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準則」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
7-12 承租及出租不動產必須訂定合理租賃契約,並比照一般合理價格計算租金。
7-13 受託代銷或委託代銷,應比照一般代銷商計算佣金。
7-14 受託加工或委託加工,應比照一般加工廠商計算加工費。
7-15 與關係人間財務業務往來須經董事會決議者,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7-16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7-17 會計人員應定期與關係人對帳,並將對帳結果呈權責主管審核,若有差異應確實查明原因釐清雙方權責與對策,呈報權責主管同意後更正調整之。
7-18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相關資料。
7-19 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集團企業間應保持獨立,關係人、特定公司、集團企業之間之交易不得違反常規,以免發生利益輸送之情事。
7-20 關係人交易之合約管理:
(1)本公司與關係人之交易如需以合約協議者,應依照本公司合約審查程序提出申請並經相關單位或法務單位之會審後,依本公司核決權限呈報權責主管核准及用印。
(2)遇有性質重大之關係人合約,例如:為關係人之背書保證,應依公司政策及相關法令規範,另經董事會決議後方得核准用印。
(3)合約之簽訂應由本公司代表人或經正式授權之人員代行之。 (4)關係人交易合約正本應交由財務單位歸檔保管。
7-21 關係人交易之表達與揭露: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時應就下列事項,定期統計彙整並呈報權責主管,並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予以揭露:
(1)關係人之名稱。 (2)與關係人之關係。
(3)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
1.進貨金額或百分比。
2.銷貨金額或百分比。
3.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4.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期末餘額或百分比。
5.應付票據與應付帳款之期末餘額或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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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資金融通(往來)之最高餘額、利率區間、期末餘額及當期利息總額。
7.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
8.其他對當期損益及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例如:重大之代理事項、勞務之提供或收受、租賃事項、特許權授與、研究計劃之移轉、管理服務合約等。
(4)本公司於依規定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時,已消除之關係人之交易事項,得不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