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
第 一部 分 – 規範 電子銀 行服務 的一 般條 款與細 則
1. 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 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賬戶”如適用,指您於任何國家或地區於本行開立之各賬戶;
(b) “賬戶開立條款”就各賬戶而言,指規範司法管轄區域內賬戶開立與操作以及相關服務之條款與細則,以及其所有補充與附錄;
(c) “ATM”指本行提供用於現金及/或支票存取之自動櫃員機及其他設施;
(d) “本行”指在登記表所載向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之星展實體;
(e) “本行成員”指本行任何分行、子行、代表處、代理人或關係企業、本行總部或最終控股公司、本行集團中任何公司(即由上述 任何實體持有股份權益之公司),或任何司法管轄區域內、本行已經或可能與之達成任何形式之聯盟之任何銀行或銀行集團成員;
(f) “渠道”指由本行隨時通知您有關您得以進入電子銀行服務的互聯網網址 xxxxx://xxxxx.xxx.xxx、電信設施、ATM 以及其他場所、資源或平台等渠道;
(g) “內容”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可獲得之任何資訊、圖像、連結、聲音、圖形、視頻、軟體或其他資料,包括市場資料;
(h) “指定聯繫人”指(可能不時修訂的)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附錄 I 所示、本行於司法管轄區域內之指定聯繫人;
(i) “電子銀行服務”指本行依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規定向您提供之電子銀行及其他服務;
(j) “電子通知書”具有第 4.1 條規定的含義;
(k) “電子指令”指本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根據電子銀行服務或其他與您的保安編號或您的用戶的保安編號有關之服務所接收之任何通訊、指令、命令、訊息、資料或資訊(包括離線時向本行遞交之資訊);
(l) “司法管轄區域”指本行所在國家或地區;
(m) “委託指令”指您以本行認可之形式與內容提供之所有書面授權及命令;
(n) “市場資料”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與證券、金融市場、公司、產業、新聞以及其任何資料、分析或研究相關之任何資訊;
(o) “流動裝置”指可訪問無線蜂窩系統的,用戶可用於撥打和接聽電話、接發短信和使用數據服務及其他功能的電話或其他裝置, 該電話或裝置可在沒有物理網絡連接的情況下大範圍使用,而且客戶可通過其訪問和使用任何電子銀行服務,例如移動智能電話、 平板電腦等其他類似裝置;
(p) “通知”具有第 15.1 條規定的含義;
(q) “人”指任何(i) 個人、公司、商號、合夥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事業、社團、協會、工會、機構、商事會社、組織;(ii) 法定團體、機構或政府機關;(iii) 準政府、政府間或超國家組織;或 (iv) 監管、財政、稅務或其他機關或組織,不論屬本地或外國者;
(r) “個人資料”指 (i) 通過該資料或(ii) 通過該資料和本行所持有或可能持有的其他資訊,得以辨識個人之該個人相關資料;
(s) “供應商”指獨立或代表本行,不時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通過電子銀行及/或其他服務或產品向本行或本行成員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任何人;
(t) “目的” 具有第 8.4 條規定的含義;
(u) “接收方” 具有第 8.2 條規定的含義;
(v) “登記表”指由您依本行不時指定之格式正式簽署、要求本行向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之登記表,包括任何附加或補充表格;
(w) “要求” 具有第 3.2 條規定的含義;
(x) “保安編號”指供進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用途之一系列號碼及/或字母或其他編碼或程式,不論由保安裝置或其他裝置產生與否;
(y) “保安裝置”指供產生保安編號或進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用途之任何保安編碼機、保安應用程式、ATM 卡或該等其他設施、設備或方法;
(z) “系統”指為提供、支援、進入及/或與電子銀行服務之相關目的而不時使用之硬體、軟體、電信連結或其任何部分;
(aa) “交易”指您或您的用戶根據電子指令或以其他方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系統所作出、執行、處理或實施的任何交易或操作;
(bb) “用戶指南”指本行透過任何媒體發佈或規定、內載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指示之用戶指南或文件;
(cc) “用戶”指獲得或被視為獲得您的授權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及/或擔任您的管理員執行與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特定管理職責之個人或人;
(dd) “本行”指依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向您提供服務之本行或任何本行成員,以及其各自之繼承人、受讓人和承讓人;以及
(ee) “您”或“您的”指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之人以及該人之繼承人和允許受讓人。
1.2 “法規 ”.
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法規”包括任何政府、政府間或超國家組織、機構、部門或監管、自律監管或其他機關或組
織之任何法規、規則、官方指令、請求、業務準則或指導原則(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監管”應據此作相應解釋。
1.3 條款 . 凡提及“條款“應解釋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所提及與條款相關的部分或章節內編號排序之條款。如未指名部分或章節,則指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和細則第一部分中該序號之條款。
1.4 時間期 限.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規定就特定行為或事件指定之任何時間期限在非營業日結束,該時間視為於下一個營業日結束。
“營業日”指本行於相關司法管轄區域對外營業之任何一日。
1.5 附加及補充條款與細 則.
為避免疑義,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規定之附加條款與細則以及任何補充條款與細則,包括本電子銀
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三部分規定之補充條款與細則,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一部分。本行可隨時增加、刪除或變更該等附加或 補充條款與細則。
1.6 賠償 . 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所提及的您就一事件或情況對本行的賠償應包括在稅後的基礎上就因該事件或情況而發生的或與該事件或情況相關的,不時針對本行及各本行成員的所有訴訟、索賠和法律程序,以及本行及各本行成員遭受、作出或承擔的所有損失、損害、責任、支付、成本或費用,向本行及本行成員作出賠償並使本行及本行成員免受損害。
1.7 約束力.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適用於為您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並對您具有約束力。
2. 提供委託指令
2.1 提供委託指 令.
您須就電子銀行服務及(必要時)就您的各用戶向本行提供書面委託指令。若本行提出要求,您將促使您的各用戶向本行提
供確認收到或安裝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書面確認。本行收到該等委託指令及/或確認書(如必要時),本行將於合理可行之範圍內,儘快為您及/或您的用戶啟動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許可權。
2.2 啟動進入. 如本行認為向本行提交之資訊存在任何不符、不明確或矛盾之處,本行可不為您及/或您的用戶啟動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許可權。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並無責任核查該等資訊是否存在不符、不明確或矛盾之處。
2.3 用戶權力. 您可任命用戶作為管理員,身為管理員之用戶即具有較大行事權力,包括更改電子銀行服務之配置及/或增加其他用戶。您作出該等任命時,應自行負責確保您之利益獲得充分保護。如您擬授予用戶唯一權力授權交易,本行可要求您簽署額外表格。
2.4 委託指令變 更.
對電子銀行服務和對您的各用戶之委託指令僅適用於電子銀行服務。委託指令之任何變更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且不影響本行
提供之其他任何服務之委託指令,反之亦然。
2.5 賬戶維持. 您對賬戶之操作及維持(如適用)受賬戶開立條款規範。如您關閉賬戶,您透過電子銀行服務進入賬戶的能力亦告終止。
3. 硬體與軟體要求
3.1 系統設 置.
您將安裝並設置供您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系統及其他設備。您應自行負責監控及定期審查您的系統及其他設備適當性以及
保護該系統及其他設備之安全安排以免受未經授權進入或使用。
3.2 軟硬體要 求.
本行將不時通知您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特選軟硬體要求(包括需要安裝之更新版及/或修補版)(“軟硬體要求”)。如
您的系統或其他設備未達到軟硬體要求,本行無須對您無法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負責。
3.3 要求變 更.
本行可於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您後,隨時升級或變更軟硬體要求。您將自費對您的系統或其他設備進行任何必需之升級或變更,
以確保得以持續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可應您要求檢查您的系統或其他設備,以確認您是否達到軟硬體要求,因此而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一概由您負責。
3.4 用戶指南. 您必須於任何時候遵守用戶指南規定之指示。
3.5 提供軟體. 本行可能向您提供軟體及/或協助您於您的系統上安裝軟體(“軟體”)。軟體可能源自本行或由第三方供應商許可使用。
3.6 交付及/或安裝支持. 您須向本行(或本行委託之代理)提供您的系統以及所有設備、連接、配件或其他設施之合理進入許可權,以便本行完成軟體之交付及/或安裝。
3.7 限制 . 軟體依現況提供,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排除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規範就軟體所默示之聲明、保證、細則及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滿意品質、用途之可適性或作出合理技術與謹慎之默示細則、保證或條款)。
3.8 軟體使用之限制. 軟體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屬本行或第三方供應商所有,除與軟體有關之許可條款另有規定外,您承諾:
(a) 除適用法律所允許之最大程度外,不對軟體進行複製、散佈、修改或反向編譯;
(b) 僅為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目的,根據與軟體同時提供之任何許可、用戶指南或其他文件使用軟體;
(c) 根據事先對您之通知,不從事或不遺漏會造成本行違反對第三方供應商義務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以及
(d) 就您對軟體之使用向本行支付應付的任何許可費。
3.9 安裝服務範圍. 如本行協助您安裝軟體,您同意,本行無須:
(a) 確保軟體在您的系統中運行良好並與您的系統或其他設備相容;
(b) 糾正軟體安裝於您的系統所引起之任何錯誤、漏洞或其他缺陷;或
(c) 就軟體提供支援或維修服務。
4. 電子銀行服務、電子通知書和其他內容
4.1 提 供電子 通知書 . 本行可允許您不時就特定內容接收請求提醒或提示(“電子通知書”)。電子通知書將以本行不時決定之傳遞模式傳送予您
。 您將負責接收電子通知書而產生之任何費用。儘管本行將設置合理之安全保障措施,本行不保證傳送予您之任何電子通知書之安全,且電子通知書可能遭未經授權之第三方進入之風險亦由您承擔。
4.2 無擔 保
您確認並同意,透過電子通知書提供之內容可能存在時間滯後、遲延及/或有可能被攔截或遺失,本行就電子通知書之傳遞、及時性
或準確性並不作出擔保。
4.3 限制 . 您確認並同意,特定渠道僅得由特定用戶進入及使用。您另確認,電子銀行服務、內容及渠道僅基於“現狀”及“現有”之條件提供,且電子銀行服務可供使用之時間期限可能有所變動。雙方對於任何通訊於傳遞、傳輸或發送過程中之遲延、截取、遺失或其他未送達另一 方之情況,或者任何通訊之內容於傳遞、傳輸或發送過程中披露予任何第三方之情況,概不負責。
4.4 修改、刪除、暫停或終 止.
本行可不出具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修改、刪除、暫停或終止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內容或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內容
之任何渠道。於任何法律、法規或本行內部政策或程序未禁止之範圍內,本行將盡可能就該等修改、刪除、暫停或終止向您提供合理通知。
4.5 無保 證
儘管本行將設置合理之安全保障措施,本行不保證電子銀行服務、渠道或內容之提供不中斷或不存在任何錯誤、電腦病毒或其他惡
意、破壞性或損壞性編碼、代理、程式或巨集指令,亦不保證任何缺陷將獲得糾正。本行未就內容作出任何默示、明示或法定保證。
4.6 市場資料.
(a) 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及/或本行代理、第三方供應商或授權人不保證任何市場資料之準確性、適用性、適當性、現時性、可獲性、可靠性或完整性,就您依據任何市場資料作出之任何決定或採取之任何行為,或對於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衍生性、懲罰性或其他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即使本行已獲通知該等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之可能性,本行對您或其他任何人亦概不負責。
(b) 所有市場資料僅供一般資訊之目的使用,並未考慮您之投資目標、於投資領域之知識及經驗、財務狀況或特定需求。具體而言,該市場資料並非屬於、亦不應解釋為屬於投資、財務、稅務或其他意見或就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之要約、招攬或建議。
(c) 除於依賴該資訊前您已獨立確認或核實市場資料外,您不得依據任何市場資料做出任何特定的投資、商業、金融或商業決定。
(d) 您承認並同意,市場資料是為您個人使用而提供,您承諾,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前,您不向任何第三方轉發或傳送所有或任何市場資料(無論免費或收取對價,亦無論其方式或形式)。
(e) 您知悉,市場資料可能於未予事先通知之情況下隨時發生改變,本行、本行代理、第三方供應商或授權人均不負更新或改正任何市場資料之義務。
4.7 內容之使 用.
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您提供之任何內容均是為您個人使用而提供,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連結至任何渠道或內容、於
任何伺服器上複製任何內容,或向任何第三方轉發或傳送該內容(無論收費與否)。電子銀行服務可能包含第三方所擁有或掌控之內容。電子銀行服務如包含該等第三方內容時,不構成本行對該第三方內容之認同,對於該第三方內容之任何使用或依賴,由您獨自承擔全部風險。
4.8 進入或使用限制. 您確認並同意,由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域之法律或法規限制,您:
(a) 可能無法從該司法管轄區域進入或使用部分電子銀行服務;或
(b) 從該司法管轄區域進入或使用特定電子銀行服務時,可能違反法律或法規規定。 您應負責確認是否存在任何該等法律或法規限制,本行對於因您無法進入或使用任何該電子銀行服務或因該等法律或法規規定之違反而造
成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概不負責。本行可不時決定採取阻止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域中進入或使用該電子銀行服務之措施。
5. 電子指令
5.1 授權用 戶.
您必須確保,電子指令僅由獲得適當及有效授權之用戶(於您對相關用戶設定之任何限制範圍內)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發送
或傳送或授權發送或傳送。
5.2 電子指令之接 收.
您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之電子指令,於本行主系統收到時,始視為由本行適當收受。本行於營業日相關截止時間(本行
不時通知您)後或於非營業日接收之任何電子指令,視為於下一營業日接收之電子指令。
5.3 真實性推 定.
本行收到之電子指令,縱以欺詐方式作出或與您提出之其他任何指令之條款相衝突,您均授權本行可將之視為經您適當授權之
指令或其他通訊 ,對您具有約束力。
5.4 電子指令之處 理.
您同意並確認,您之電子指令可能不會立即、日以繼夜、或及時處理,而是視乎本行收到該電子指令之時間與日期,或處
理您電子指令之任何交易所、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任何人之營業時間等而定。
5.5 作用和責任. 您同意並確認:
(a) 電子指令或交易之處理應符合本行現行之標準程序、服務標準及定價表;
(b) 本行是受您而非其他任何人委託;
(c) 您應對電子指令之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以及
(d) 本行每項交易中之角色僅限於作為電子銀行服務之服務提供者,本行非屬您代理,與您亦不存在任何受信關係。
5.6 電子指令之取消. 如您要求本行取消或變更電子指令,本行將盡合理努力以執行該要求,但如本行無法執行該要求,本行無須對您負責。
5.7 安全程序之充分性. 您確認並同意,電子銀行服務就以下內容提供商業上合理之安全程序:
(a) 核實電子指令源自您或您的用戶;
(b) 核實電子指令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予本行之過程中未發生變更;以及
(c) 就該電子指令所載資訊表示您或您的用戶之意思; 您確認並同意,該安全程序之可靠性達到產生或傳達該電子指令之目的所需之適當程度。
5.8 電子指令之不處 理.
如本行有理由懷疑電子指令存在任何錯誤、欺詐或偽造,或本行認為其不準確或不完整,本行可不處理該電子指令(或
不及時處理該電子指令)。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對於您可能因本行行使本行於本條規定項下之權利或者根據或依據該等錯
誤、欺詐性、偽造、不完整的或不準確之電子指令行事而遭受或承擔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概不負責。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無須調查執行電子指令之人(用戶或其他人)之真實性或權限,亦無須核實電子指令之準確性及完整性。
5.9 請求額外資訊. 本行可自行決定並於不出具理由之情況下:
(a) 要求您及/或您的用戶另行提供身份證明;
(b) 要求任何電子指令須透過其他方式加以確認;
(c) 拒絕或不及時根據任何電子指令行事(例如,於本行需核實電子指令之準確性或真實性時);及/或
(d) 決定執行您向本行作出之任何電子指令、交易和其他現存安排之優先順序。
5.10 “已處理”之含 義.
本條所稱電子指令“已處理”,意指本行已開始執行電子指令,或未能於不對本行造成損害之情況下取消或撤銷有關交
易時,電子指令即屬“已處理”。
5.11 電子指令處理之確 認.
除非您自本行收到收受確認書或正式交易編號外,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之電子指令未必為本行收到及未必被執行或
處理。
5.12 賬戶更正. 如本行根據您電子指令作出任何支付,本行有權於任何時間:
(a) 自賬戶(如適用)扣除本行支付之金額;及/或
(b) 如賬戶資金不足,不承兌或退回支票或其他票據及/或撤銷您其他任何支付指令。
5.13 授信 . 如賬戶資金不足致未達任何金錢支付要求或清償任何負債,本行可(但並無義務)授予您信貸以清償該支付或負債。您承諾以本行不時通知您之利率或金額支付利息及費用。
6. 安全
6.1 遵守安全要 求.
您必須遵守本行不時規定與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相關之所有要求、指示及說明。本行可不時要求替換、修改或更新保安裝
置及/或保安編號,或終止、禁用或取消任何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使用。
6.2 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派發. 本行可能向您及/或您的用戶派發或提供或由您及/或您的用戶收取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儘管本行將採取措施確保該派發方式於合理範圍內屬可靠,本行將不會對由於該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未能派發、遞送或提供而以任何形式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負責。
6.3 用戶權 限.
您承認並同意,您的用戶分別及/或共同(視情況而定)獲得授權,以代表您發出電子指令,即使該電子指令與您於任何時間發出
之其他命令或指令衝突,包括與您賬戶操作有關之其他命令或指令(如適用)衝突。您的用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應作為您的代理人行事。
6.4 授權撤銷. 您必須確保您的各用戶知悉並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如任何用戶不再享有進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授權,您必須確保將透過您的管理員進行交易之方式撤銷該用戶之委任或以其他方式立即通知本行。
6.5 授權推定. 除非本行自您收到第 6.4 條或第 7.1 條規定項下之書面通知,本行可將保安編號之正確輸入作為電子指令之真實性以及該電子指令發出者之授權之決定性證據,並依據其行事。對於所有代表您完成或計畫完成之交易,一概由您負責及承擔責任。
6.6 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 使用責 任 . 您應對發給您或提供給您及/或您的用戶之任何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使用負責。您將盡最大努力確 保任何保安裝置、保安編號或電子銀行服務未遭未經授權使用。保安裝置僅得由您及/或您的用戶使用,不得轉讓或以任何方式作為擔保質 押。您必須確保保安編號之保密,保安編號為固定之情況下,您(a) 必須銷毀本行通知您保安編號之書面通知 ;(b)不得寫下或以其他方式 記錄保安編號而未予掩飾;以及(c) 必須定期變更保安編號。
6.7 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使 用責 任 . 您應對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的安全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包含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的任何流動裝置
。 您將確保保安裝置使用在您及/或您的用戶擁有或控制的流動裝置上,並應確保任何保安裝置現在及將來在任何時候都不感染任何病毒,惡意或破壞性的代碼、中介、程式或巨集。
6.8 保安裝置的使用限制. 保安裝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均屬本行或第三方供應商,並受到關於保安裝置許可協議的條款約束,您承諾:
(a) 於適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會對保安裝置進行複製、散怖、修改或反向工程;
(b) 完全按照和保安裝置一起提供的任何許可、用戶手册或其他文件使用保安裝置並僅用於進入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c) 不應進行任何會導致本行違反本行對第三方供應商的義務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6.9 無篡改或修 改.
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變更、篡改或修改本行系統或保安裝置之任何部分,本行因未經授權之變更、篡改或修改
而對系統及/或保安裝置進行改正所產生之費用或支出,由您負責。
6.10 限制 . 任何保安裝置只按照原有狀況提供,本行不提供對保安裝置的任何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其可靠性,功能性或可用性的保證。於適用 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排除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規範就軟體所默示之聲明、保證、細則及其他條款(包括 但不限於關於滿意品質、用途之可適性或作出合理技術與謹慎之默示細則、保證或條款)。
6.11 保安裝置之返還與銷毀. 保安裝置應於本行要求時或者取消或終止相關電子銀行服務時返還本行或永久銷毀或刪除。
7. 保安裝置未經授權之進入
7.1 未經授權進入之通 知.
如您合理認為,任何保安裝置已遭遺失、破壞、損壞或受到危害,或如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遭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
您須立即書面通知本行指定聯繫人。本行指定聯繫人於合理可行之情況下將儘快提供確認書以確認收到該通知。除非本行指定聯繫人已以 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書面確認收到通知外,本行不視為已收受該通知。
7.2 收受通知後之行為. 一旦本行收到第 7.1 條項下發出之任何通知後,本行將:
(a) 於合理可行之情況下儘快暫停或終止受到危害之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以及
(b) 盡合理努力停止處理源自受危害之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未完成電子指令。
於不損及第 6.5 條之概括規定下,本行於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受暫停或終止前所依賴或本行未能停止處理之電子指令所引起之所有交易, 對您均有約束力。
7.3 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之替換 . 第 7.1 條規定所述之任何情形發生後,本行可能向您發送或提供替換之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並收取替換費用。
8. 賬戶資訊與個人資料之披露
8.1 保密性保 護.
本行將採取所有商業上合理之預防措施,以保護您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向本行提供的關於您及您的賬戶(如適用)
之資訊之完整性及保密性。
8.2 準許向特定接收人披露. 儘管有第 8.1 條之規定,您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管理人員、員工及代理人有權向以下人員提供或披露關於您、您對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交易以及您的賬戶之任何資訊,包括個人資料:
(a) 任何供應商;
(b) 任何本行成員;
(c)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任何權利或義務之任何預期或實際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或參與人;
(d) 為執行任何電子指令而x向任何人披露;
(e) 為遵守本行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域必須遵守或基於本行真誠相信應遵守之適用法律及法規或任何命令、指令或要求,包括與洗錢、恐怖主義或其他非法活動相關的,而須向任何人披露;或
(f) 本行基於真誠相信向其披露為合理時,有權向任何人披露,
(合稱“接收人”)。
8.3 司法管轄區域以外之接收 人.
您承認並同意,本行可能須根據第 8.2 條規定向主要營業地位於司法管轄區域以外之接收人提供或披露資訊。
該資訊可能由接收人於司法管轄區域以外全部或部分地持有、處理或使用。
8.4 按特定目的對個人資料之處理. 於不損及第 8.2 條及第 8.3 條規定之情況下,您確認並同意,本行(以及各接收人)可就以下目的持有、處理或使用就您及各用戶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
(a) 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以及為與您或您的用戶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其他任何目的;
(b) 除非您已告知本行您不希望收到宣傳資料或通知外,向您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之通知;
(c) 對賬戶及其狀況之監管和分析;
(d) 對賬戶標準、狀態、信用額度以及信貸決定之評估與決定;
(e) 進行統計及其他分析;
(f) 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監管和執行;以及
(g)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的法律,
(合稱“特定目的”)。
8.5 取得同意之責任. 您承諾通知個人資料被提供給本行及/或接收人之所有個人:
(a) 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及提供與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相關風險(您應於該個人資料首次提供本行之時或之前作出該通知);以及
(b) 處理該個人資料時,可能涉及向接收人移轉該個人資料, 您必須確保,該個人已同意本第 8 條規定並接受提供與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相關風險。
上述內容同樣適用於您就您或您的用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或使用向本行及/或接收人提供之相關敏感個人資料。
8.6 賬戶開立條款中資訊披露條款之適用 . 為避免疑義,第 8 條規定不損及賬戶開立條款中任何資訊披露或其他類似條款之適用。如資訊披露同時受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賬戶開立條款規範,本行可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賬戶開立條款或兩者之規定披露資訊。
8.7 法定披露權 利.
本行於本第 8 條項下之權利為附加權利,不損害本行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享有之其他任何披露權利,本條款與細則不得
解釋為對任何該等權利之限制。
8.8 繼續有效. 為避免疑義,您根據本第 8 條規定作出之授權及同意,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終止後以及賬戶關閉後(如適用)繼續有效。
9. 知識產權與xx
9.1 無權利轉 讓.
您確認,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各當事人間之其他協議明確規定外,您未獲得本行就電子銀行服務(包括用戶指南及
保安裝置)所提供之任何內容、資訊、資料、軟體或其他材料之任何專有權或知識產權。如您可獲得該等權利,您同意(a) 將其移轉及轉讓 x行,以及(b) 簽署本行為使該移轉及轉讓生效而要求之任何額外文件。
9.2 傳送資料之保密. 凡透過本行系統及/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您傳送之任何資料、資訊或訊息,皆為保密資料,僅供指定接收人單獨使用。如您非指定接收人,您應立即通知本行並刪除或銷毀該資料、資訊或訊息(以及所有副本)。
9.3 其他資訊之保 密.
對於電子銀行服務、本行系統、保安裝置、保安編號、任何內容以及用戶指南之所有相關資訊,您均須加以保密,並促使
可獲得該等資訊之任何人亦加以保密。您僅可在為適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情況下及範圍內向您的用戶及員工披露該等資訊。
9.4 複製限制. 除為您本身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目的,您不得允許任何人複製任何用戶指南之全部或部份。
10. 聲明與保證
10.1 聲明與保證. 您在任何時候均聲明與保證如下:
(a) 您向本行提供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之所有資訊(包括您與您的用戶的的詳細資訊)均屬完整、真實及準確;
(b) 您(i) 有效存續;(ii) 不處於無力償債狀態;以及(iii) 具有簽訂並履行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任何適用法律項下之義務之法律能力;以及
(c) 您已符合所有細則並採取所有必要行為,以 (i) 使您得以合法簽訂並履行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任何適用法律項下之義務;以及(ii) 確保該等義務均屬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得以執行。
11. 賠償與責任限制
11.1 風險承擔. 您確認,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涉及安全、舞弊、傳送錯誤及可供性之風險,您同意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承擔該等風險。
11.2 責任限制. 您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各供應商無須就下列事項對您負責:
(a) 因電子銀行服務之提供所引起之間接、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訴求引起者;
(b) 您遭受或發生因下列事情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無論屬直接或間接,亦無論是否得以預見),無論基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訴求而引起者:(i) 電子銀行服務不可供用,(ii) 您對電子銀行服務、渠道、內容或任何保安裝置之進入或使用或者無法進入或使用,(iii) 軟體或保安裝置之安裝、更新及/或使用;(iv) 本行系統、保安編號及/或保安裝置失靈,(v) 系統及/或內容的任何相關資訊不準確,(vi) 由於用於傳送電子指令之您的系統或其他設施或電信連接失靈造成任何未能接收或遲延接收電子指令之情事,(vii) 電子指令內容模糊、不完整或不準確引起的遲延,(viii) 保安裝置、保安編號或電子銀行服務遭未經授權使用、修改或篡改;(ix) 您的系統或其他設施違反保安、遭未經授權使用、舞弊或傳送錯誤,(x) 本行電信營運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第三方供應商或分包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xi)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權利之行使,
(xii) 本行對於本行獲得提供之該等資訊之依賴;或(xiii) 任何收入或商業機會之損失、利潤損失、預期存款或業務之損失、資料損失、商譽損失或包括軟體等任何設備之價值損失;或(xiv) 超出本行控制範圍之任何事件或事情,包括任何政府限制、干預或緊急程序或暫停任何相關市場之交易、民事命令、恐怖主義行為或即將發生之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者罷工。
11.3 使用供應商引起之責 任.
您確認並同意,本行可能使用供應商執行電子銀行服務。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若本行於選擇供應商時已
作出合理的謹慎,本行無須就該供應商之任何過失負責。
11.4 賠償 . 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除非本行存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之不當行為, 如本行因下列原因遭他人提出請求、催告、訴訟或程序或(直接或間接)發生或遭受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包括律師費),一概由您賠償本行:
(a) 您違反或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包括未依上述第 0 條規定取得同意,以及違反上述第 10 條規定之任何聲明與保證;
(b) 任何人士未經授權使用、修改或篡改保安編號或保安裝置;
(c) 您用於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用途之系統失靈或故障;
(d) 由您引入、為允許未經授權之進入而設計之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破壞性或損壞性編碼、媒介、程式或巨集指令或其他軟體程序或硬體組件,其影響或造成本電子銀行服務及/或本行硬體、軟體及/或其他自動系統故障或失靈;
(e) 您向本行提供之任何資訊或文件於提供時在任何要項上屬或被證明屬不正確或具誤導性;
(f)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權利之行使;
(g) 本行根據或依賴電子指令行事;
(h) 您使用或未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或
(i) 電子指令或您通過其他方式提供的內容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第三方權利,包括知識產權;除非本行一方存在欺詐、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11.5 遵守法律義 務.
本行就任何交易可不經您同意即按照送達本行之任何法院命令、判決或仲裁裁決判斷行事。本行就任何與本電子銀行服務條
款與細則相關之事項根據顧問之建議行事,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對於根據該建議作出之任何行為或不作為無須負責。
11.6 遵守法律義務引起之責
任.行亦不負責。
您如因本行為遵守司法管轄區域內之法律或法規義務所採取之必要行為而發生任何損失、責任、遲延或費用,本
11.7 責任限制之除外情形.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未排除或限制本行對以下情況應承擔之責任:
(a) 因本行疏忽所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
(b) 欺詐或欺騙侵權行為;或
(c) 其他法律上無法排除或限制之任何責任。
12. 收費與稅務
12.1 收費之支 付.
您必須根據雙方不時約定之收費標準,向本行支付就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及附屬服務之所有收費、費用和支出,並支付您於本電
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已同意承擔之其他任何金額。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之付款不得就任何現時及將來之稅金、稅負 或其他任何收費作任何扣減、扣繳或抵銷。
12.2 賬戶扣 款.
您授權本行就上述收費、費用、支出及金額自您於本行之任何賬戶(如適用)扣款,即使該扣款可能造成您的賬戶透支。如該收
費、費用、支出及金額是由您的其他貨幣賬戶扣款,您同意,本行可以本行現行之匯率兌換待扣款之金額。您承諾簽署並向本行提供本行為完成該扣款所要求之其他必要書面授權。
12.3 稅務責 任.
您需向本行所作出之任何付款所徵收之任何商品及服務稅、增值稅或類似性質之其他任何稅金,亦由您負責。如本行根據法律規
定應收取或支付該稅款,您將就該付款補償本行。
13. 終止
13.1 由您終止. 您可隨時於 14 個日曆天前以書面通知本行 :
(a) 終止您對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或
(b) 撤銷您就電子銀行服務於本行維持之任何特定賬戶。
13.2 由本行終 止.
本行可隨時於 14 個日曆天前以書面通知您終止您對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並且無須對您負責。該終止不影響通知到期前本行
自您妥善接收之電子指令。
13.3 終止效果. 如任一方發出終止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通知,您同意,您至少於該終止通知到期前 24 個小時:
(a) 停止使用與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任何保安裝置;
(b) 向本行退還用戶指南(包括您製作之任何副本)及所有保安裝置;
(c)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您,保存關於或透過本行自您的系統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及所有軟體所接收之所有資料 (包括您製作之任何副本)。如本行要求您銷毀或刪除任何該等資料,您必須根據本行規定之任何資料移除程式辦理;以及
(d) 立即支付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所有到期之本行收費、費用及/或支出。
13.4 終止或暫停進 入.
即使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有其他任何規定,並且於不損及本行依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依法享有之其他任
何權利或救濟之情況下,如本行合理認為對本行有利者,包括於下列情況,本行皆可立即終止或暫停您對電子銀行之進入及/或停止處理任 何交易,無須對您負責:
(a) 您違反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其他與本行間之任何協議;
(b) 履行本行法律或法規義務或遵守具管轄權法院之命令或本行內部政策及程序所必需的行動;
(c) 您處於無力償債狀態;無法於債務到期時償還您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遭委任接管人、管理人或經理人;與您的債權人進行任何和解或協議,或遭命令或決議解散或清盤(為具有償付能力之合併或重組目的除外);
(d) 本行履行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運作系統所需之任何相關許可或授權遭終止或暫停;
(e) 您正接受規管性質的調查及/或法律程序,如本行於該情況下繼續向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合理認為)可能對本行造成信譽問題;或
(f) 該行動為保護本行系統免受損害所必需的行動,包括任何形式之拒絕服務攻擊、病毒或惡意編碼。
13.5 放棄要求法院判 令.
如電子銀行服務的進入或使用之終止須經法院判令, 為使本條上述規定生效,您同意放棄任何適用法律之任何條款、程
序或運用。
14. 記錄之決定性
14.1 接受本行之記錄為決定性記 錄.
除明顯錯誤外,您接受本行對任何電子指令、交易或其他您與本行之間通訊之記錄均為最終及決定性記錄,
就所有目的而言對您均具有約束力。
14.2 不準確記錄之通 知.
如本行向您發出之任何電子通知書、報表或記錄有任何不一致或不準確之處,您必須於該報表或記錄日期起 14 個日曆
天內通知本行,否則您將不再享有爭辯該報表或記錄內容之權利,該報表或記錄即將視為最終及確定性之報表及記錄,對您具有約束力。 您應負責對該電子通知書、報表或記錄之副本歸檔保存。
14.3 記錄之可採納 性.
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您同意,所有該等記錄皆可作為證據採納,您不會僅基於該等記錄是由電腦系統產生而對
該等記錄內容之準確性或真實性提出爭辯。
15. 通知
15.1 通知地 址.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所要求或允許發出之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通知”)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該通知應由專人
遞送、以郵資預付方式掛號郵寄,或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
(a) 向您發出通知時,應送至您最近一次於本行登記之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及
(b) 向本行發出通知時,應送至指定聯繫人。
15.2 通知之接 收.
於下述情況下,您被視為已收到本行遞送關於電子銀行服務之任何通知:(a) 如由專人遞送,於遞送時;(b) 如以郵資預付方式
掛號郵寄,於郵寄後 3 個營業日;(c) 如以傳真傳送,本行傳送報告顯示成功送達之時間;以及(d) 如以電子郵件傳送,本行傳送其至您的 賬戶電子郵件地址之時間。
15.3 更 新責 任 . 如您供作通訊使用之通訊地址、傳真號碼及/或電子郵件地址,或本行記錄中之您的相關資料(包括簽名、授權簽字人及/或委託指令)有任何變更,您須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並向本行寄送本行所要求之所有證明文件。本行須合理時間(不少於自收到通知起 7個營業日)方可於本行記錄作出變更並使之生效,其後本行即可依賴該變更。
15.4 本條款之適用性. 本條款僅涉及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相關事項之通知。
16. 其他事項
16.1 資訊請求. 您必須在下列情況及時提供本行及/或任何相關監管機關任何資訊及/或文件:(a) 本行不時為履行本行法律或法規義務或本行需或同意遵守之任何要求情況下,(b) 任何相關監管機關要求情況下。 您必須於本行合理請求時向本行提供就任何調查或解決爭議程序所需的協助或合作。
16.2 審 計. 本行保留檢查和進行審計的權利以確保您已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您的義務,您必須立即遵守該等請求並給予本行所有 必要之協助。如經審計發現您有任何未遵守之情況,您須負責因審計與任何糾正行為而合理產生之任何費用/成本。
16.3 持續效力. 您對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及使用終止後,不影響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得以履行及/或該終止後仍持續存在、發生作用或繼續生效之任何條款。上述終止不損害一方就另一方對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任何違反而享有之任何訴訟權利。
16.4 可分割 性. 有效
性。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任何條款按適用法律屬非法或無法執行,其將於該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予以分割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
16.5 現行條款與細 則.
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外,除非另有書面規定,賬戶開立條款(如適用)以及規範本行向您提供之其他服務之本行
現行條款與細則亦將繼續對您適用並具有約束力。除該等條款所載明外,就您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之日前所作出之任何口頭或書面聲明、保證或擔保合約,雙方對他方未享有任何權利,亦未依賴該等聲明、保證或合約。如該現行條款與細則與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間,或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各部分之間出現衝突之處,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條款應按下列優先順序適用:
(a)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三部分;
(b)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
(c)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
(d) 規範本行提供給您之其他服務之本行現行條款與細則;以及
(e) 賬戶開立條款。
16.6 修訂與變更. 本行可向您發出通知後變更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用戶指南。該通知將以第
15 條規定之形式或透過電子銀行服務發出。如您或任何用戶於該變更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視為您已同意該變更。
16.7 轉讓與移 轉.
電子銀行服務是供您個人使用及進入。 未經本行書面同意前,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
條款與細則項下獲得之任何利益。本行可不經您同意,即將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之任何或所有權利與義務移轉予任何本 行成員。本行將該移轉通知您後,受讓人將自移轉之日起承受所有移轉權利與義務。
另外,本行可不經通知您或取得您同意,即向任何第三方授予或分包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並委任第三方供 應商、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全部或部分電子銀行服務。
16.8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 轄.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其產生之任何義務均由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管轄。除非本行以書面方式另行選擇外,本
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引起或依據其所生之爭議應由司法管轄區域之法院解決,您同意受該等法院之司法管轄權管轄。
16.9 適用語 言.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被譯成任何其他語言,英文版與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但英文版與譯本之間若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
之處,應以英文版為準。
16.10 第三方權 利.
除供應商外,雙方以外之任何人均不得執行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任何條款。雙方之間關於電子銀行服務之約定之變更
或終止無須經任何第三方同意。
16.11 放棄 . 本行對執行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任何容許、遲延或寬限,均不損害或限制本行權利。本行放棄權利時,不應被視為對將來任 何違約的豁免,且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除另有明確規定外,其授予本行或為本行保留之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均不排除本行可獲得 之其他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該等權利、權力或救濟均為累計性質。
附錄 I
司法管轄區域 | 星展實體 | 指定聯繫人 |
澳洲 | DBS Bank Ltd., Australia Branch (ARBN 601 105 373) | Suite 1901 Level 19, Chifley Tower 2 Chifley Square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Attention to: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
中國 | 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DBS Bank (China) Limited) | 中國上海市郵遞編號 200120 浦東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15 樓 收件人:企業電子平台管理部(Channel Management) |
香港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香港九龍觀塘觀塘道 392 號創紀之城 6 期 9 樓 收件人:企業電子平台管理部(Channel Management) |
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 香港中環皇後大道中 99 號中環中心 18 樓 收件人:企業電子平台管理部(Channel Management) | |
印度 | DBS Bank India | 3rd Floor, Fort House 221,Dr D.N. Road, Fort Mumbai 400 001 India 收件人:IBG 客戶服務部(IBG Customer Service) |
印尼 | PT Bank DBS Indonesia |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PT BANK DBS INDONESIA Plaza Permata 9th Floor Jl. X.X Xxxxxxx Kav. 57 Jakarta 10350, Indonesia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 澳門家辣堂街 5-7E 號利美大廈地下 C-D 收件人:企業電子平台管理部(Channel Management) |
新加坡 | DBS Bank Ltd. | Changi Business Xxxx Crescent #03-05A, DBS Asia Hub Singapore 486029 收件人:Channel Management, Technology and Operations |
臺灣 |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 (DBS Bank (Taiwan) Ltd.) | 台灣台北市郵遞區號 114 內湖區瑞光路 399 號 12 樓 收件人:星展臺灣公司客戶服務中心(DBS Taiwan Corporate Customer Services Center) |
英國 | DBS Bank Ltd., London Branch | 4th Floor Paternoster House 65 St Paul’s Churchyard London EC4M 8AB Great Britain |
越南 DBS Bank Ltd. –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11th Floor, Saigon Centre,
65 Le Loi, District 1,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
第 二部 分 – 特定 電子銀 行服務 之附 加條 款與細 則
1. DealOnline Service 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1.1 本條款之適用性. 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適用於您對本行 DealOnline Service 之進入及/或使用(“DealOnline Service”)。
1.2 使用 DealOnline Service. 您同意,本行所發佈之 DealOnline Service 使用指示之用戶手冊或其他任何文件均構成 DealOnline Service 使用協議之一部分。您同意僅代表您自己使用 DealOnline Service 進行交易,並嚴格遵守該協議規定(包括用戶手冊)。
1.3 進入等級. 本行可對本行客戶指定不同的進入等級,取決於指定予您之進入等級,您可能無法獲得部分或全部之 DealOnline Service。
1.4 交易與賬戶限制. 本行可不時對您的賬戶施加狀況或交易限制(包括最小交易金額)。
1.5 賬戶餘額及交易歷 史.
本行透過 DealOnline Service 提供有關您的賬戶之資料或資訊除經明確聲明具有約束力或為本行作為您的交易歷史之
一部分而提供外,不屬決定性資料或資訊。
1.6 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交易的條款及細則 。您同意,任何通過使用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交易將(若適用)同時受限於任何其他關於外 匯交易、財資業務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文件且受其約束,該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您與本行之間達成的任何主體協議或本行規定關於 該等交易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在每一情形下均包括對該等文件的不時修改、更新及替換(“交易文件”)。若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及細 則與交易文件的條款之間出現衝突之處,則以交易文件為準,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 A 部分第 16.5 條將據此解釋。
1.7 以主事人身份行事。您同意,任何您與本行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的交易是在主事人對主事人的基礎上進行,本行非您的顧問或代理人,也不對您承擔任何信託之責任。
1.8 僅達成交易。您確認及同意,當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交易,本行僅是達成交易之執行平台。,本行將不會就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任何交易的利弊向您進行任何推薦或提供任何建議。
1.9 交易流程。您同意,您通過 DealOnline 服務發出的任何交易指示並不必然導致達成交易,除非 DealOnline 服務系統收到該等指示並予以執行及/或確認。交易達成及/或確認以後,在螢幕上將產生一個交易號碼。您的交易指示一旦被執行,您將不能取消或修改該等交易指示。
1.10 報價 。您確認及同意,DealOnline 服務上的任何報價僅在報價當時有效,在一個訊速變動的市場中,當您通過 DealOnline 服務發出交易指 示或下單時,該等報價可能已經發生變化。就某貨幣組合的報價,這僅表明本行原則上願意在該價格與您達成關於該貨幣組合的交易,您 不應當在任何其他情形下依賴或使用該等報價。本行對於任何報價是否代表市場價格或其他地方的可行價格,本行不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證。您確認及同意,您通過 DealOnline 服務發出的任何交易指示或任何掛單指示可能不被立即執行,對您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包括機 會損失),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11 撤 銷 、 取 消 或修 改 的 權 利 。在交易達成後的合理期間內,如果本行認為因為特別的市場狀況、系統故障或系統操縱導致達成的交易存在錯 誤,則本行保留撤銷、取消或修改該等交易的價格的權利。
1.12 費用與開支。您應當注意,本行可能將從您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交易中受益。儘管沒有明確訂明任何費用,但本行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及收費(不論是因對沖安排,或因運作或行政方面及邊際利潤而產生的)(如有),均包括及歸入在交易項下各項變數的計算當中。
1.13 不活躍交易。如果您在至少一年的期間或本行決定的其他期間內未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任何交易,本行有權不經通知及不向您承擔任 何責任而將您的賬戶指定為“不活躍”賬戶,並立即暫停您登錄 DealOnline 服務系統的途徑。若您提出申請,並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行可以根據本行的獨立判斷重新啟動您的賬戶。
1.14 未能進行結算的交易。您同意在本行存放及維持足夠的資金以對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交易進行結算,以及向本行提供相關交易所需的證明文件以作結算用途。如果在結算日相關司法管轄區營業時間結束之前您未能根據您指定的結算指示對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交易進行結算,或未能向本行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您同意及確認,在不影響任何適用的交易文件賦予本行的任何權利的前提下,本行可根據本行獨立判斷:
(a) 從您開立在本行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除任何款項以對交易進行結算;及/或
(b) 提前終止交易或對交易進行平盤,如果因提前終止或平盤發生任何損失、費用、成本、稅收或其他開支,則直接從您開立在本行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任何款項以抵銷上述損失、費用、成本、稅收或其他開支。
1.15 風險披露。您同意,您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任何交易都面臨風險。在考慮達成任何交易之前,您必須根據您的目標、經驗、財務狀況、風險管理、營運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考慮該等交易是否適合您。在達成任何交易之前,您應當理解交易的各類型風險,以及虧損風險的性質及程度,您應當理解並且願意承擔交易的風險。
下述僅是對您可能遇到的風險類型進行簡要說明,並不意在披露達成外匯交易、財資業務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面臨的所有風險或其他相 關考慮因素。
(a) 市場風險。可能因政治、金融或宏觀經濟發展因素而導致一般性的市場失靈。特別是,匯率的變化可能是不可預見的、突然的及巨大的,其可能受到複雜且相互關聯的全球及地區政治、經濟、金融及其他因素所影響,這些因素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相關貨幣交易的貨幣市場。
(b) 信用風險。任何交易均面臨著銀行的信用風險。
(c) 法律與執行風險。如果發生違約(比如說因一方信用狀況惡化而導致違約),則存在因違約而導致隨之而來的法律與執行問題的 風險
。
(d) 流動性風險。從特定的財務或風險管理目標而帶來的利益可能因發生重大的流動性風險而被抵銷。
(e) 操作風險。確保有適當及充分的內部系統及內部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其可對可能出現的及可能十分複雜的各類型風險進行監控。
(f) 新興市場。因新興市場具有高度的不可預測性,且對市場參與者的監管及保護都可能不充分,因此涉及新興市場的交易具有更高的風險。
您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在任何電子交易平台上進行之交易同時面臨著與電子交易系統相關的風險,如硬體、軟體或人為失誤、網路連接問 題、電腦病毒以及系統或電力中斷等之風險。
2. 電話及傳真機使用之附加條款與細則
2.1 本條款之適用性. 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適用於您對透過電話或傳真機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及/或使用。
2.2 指令之傳達. 您確認並同意,以下指令可為本行接受:
(a) 您或您的用戶就本行不時允許之電子銀行服務而透過電話提出之口頭指令,但以相關保安編號(按本行要求時)已予提供為限;以及
(b) 就本行隨時允許之電子銀行服務而透過傳真傳送之書面指令,但該指令應含相關簽名樣本並已傳真至您事先安排之指定分行。 本
行亦可能需要您簽署本行要求之申請表、授權、賠償及/或其他文件方可接受上述指令。該等指令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目的視為電子指令。
2.3 固有風險之接 受.
您認知,電話及傳真並非安全之通訊渠道,使用該渠道之風險完全由您獨自承擔。您遵守本行不時規定之身份認證程序或
其他要求時,本行始接受透過電話或傳真機傳送之電子指令。
2.4 匯 率或 利率 報價 .本行基於透過電話接收之電子指令所提供之匯率或利率報價,除經本行為交易之目的加以確認外,僅供參考用,對本行不 具約束力。儘管本行可能不時透過其他通訊渠道向您作出不同之匯率或利率報價,經確認之匯率或利率一旦被接受(無論以電話或其他方 式)後,對您即具有約束力。
2.5 通話記錄. 本行可記錄您與本行員工/代表間之通話,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可就調查或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將記錄作為交易相關之證據提供予任何本行認為適合的人。所有該等記錄仍為本行財產,如無明顯錯誤,即屬通話內容之決定性證據。
3. ATM 與 ATM 卡使用之附加條款與細則
3.1 本條款之適用性. 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適用於您對本行 ATM 及本行發行之ATM 卡之進入及/或使用。
3.2 現金及支票存 款.
透過 ATM 存入之現金與支票(包括本行支票),其資金僅於本行收到並核實(就支票而言,則經結算)後始存入您的賬
戶。該等資金未存入您的賬戶以前,您不得提取或使用存入金額。ATM 接收存款時所發出之客戶通知對本行不具約束力,本行就存入金額之決定應為決定性並對您具有約束力。
3.3 無抵銷或反索 償.
您對商家或其他任何人就 ATM 卡於任何銷售點終端機之使用所提出之任何索償均不構成對本行之任何抵銷或反索償標的。
本行對提供予您之商品及/或服務或該商家或其他人之其他作為或不作為均不負責。
3.4 資金不足. ATM 卡僅得於賬戶資金充足之情況方可用於取款或轉賬。如於賬戶資金不足之情況下進行取款或轉賬,本行可(但無義務)授予您信貸以完成該取款或轉賬,您經要求後,應立即向本行償還該透支金額以及按本行現行收費標準繳付銀行收費和利息。
3.5 卡交 易
x行可決定每筆交易之交易日期並可拒絕透過 ATM 進行之任何交易及/或透過 ATM 提供之任何支票。以賬戶以外之幣種所進行之
交易資金,將按本行決定之匯率轉換為賬戶幣種後存入賬戶。
3.6 卡之使用限制. 本行可不時在經或不經事先通知您的情況下,決定對 ATM 卡之使用,無論就金額、使用頻率或其他事項,施加任何限制。
3.7 信用或簽賬卡之排 除.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不適用於透過任何信用或簽賬卡提供或將提供之信貸或其他貸款,其受該信用或簽賬卡相
關協議之條款與細則規範。
4. 使用流動理財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4.1 本條款的適用性。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應適用於您訪問和使用本行的流動理財服務。
4.2 定義 。為流動理財服務之目的,適用以下定義:
(a) “許可”指根據以下第 4.5 條向您(為本第 4 條之目的,您指您本人和您的用戶)授予的許可;
(b) “流動理財應用程式”指可從授權應用程式商店獲取的以訪問流動理財服務(本行可能會不時改變流動理財服務的特點)為目的的移動銀行應用程序;
(c) “流動理財服務”指本行使您通過使用為流動裝置設計的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或網路瀏覽器而獲取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
(d) “流動裝置”指可訪問無線蜂窩系統的,用戶可用於撥打和接聽電話、接發短信和使用數據服務及其他功能的電話或其他裝置,該電話或裝置可在沒有物理網絡連接的情況下大範圍使用,而且客戶可通過其訪問和使用任何流動理財服務,例如移動智能電 話
、平板電腦等其他類似裝置。
4.3 流動理財服務的使 用。須:
通過使用流動理財服務,您可以獲得您的賬戶相關信息和使用本行不時提供的其他功能。為使用流動理財服務,您必
(a) 已經啟用電子銀行服務;
(b) 閱讀和接受如以下第 4.5 條所述的許可條款;以及
(c) (如使用流動理財應用程式)從合適的應用程式商店下載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4.4 收費 。對於您購買的流動理財應用程式或任何升級或後續版本本行目前不收取費用,但本行保留未來可能收費的權利。請xx了解您在自己國家和在國外訪問流動理財服務時移動服務提供商將向您收取的費用。
4.5 最終用戶許可協議。您需要在本行許可下使用流動理財服務,許可的條款如本第 4.5 條所述:
(a) 授予您的許可不可轉移、轉讓、具有非排他性且完全可撤銷;
(b) 本行授權您僅用您擁有或控制的流動裝置使用流動理財服務,並且在使用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時,僅用其訪問流動理財服務;
(c) 關於你對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的使用:
(i) 您不會進行轉許可、轉讓或宣稱行使任何相關權利;
(ii) 除非法律允許,您不會對任何部分進行複製或反向編譯、修改、篡改或改變;
(iii) 流動理財應用程式的任何升級版本將通過相關應用程式商店獲得。本行不負責以其他任何方式向您提供軟件更新;以及
(iv) 您確認如第三方聲稱流動理財應用程式或您使用該應用程式侵犯第三方權利,您會協助本行調查,並視情況對任何此類索賠進行辯護;
(d) 當您通過使用流動裝置首次訪問流動理財服務或安裝流動理財應用程式(如適用),您即開始獲得許可並被視為已經接受許可的條款;該許可將根據本第 4 條條款持續有效,直至您終止使用流動理財服務。
4.6 終止 。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3 條規定外,如果您違反任何本許可條款,本行可能在不事先通知您的情況下終止流動理財服務。您同意在許可終止後立即從所有流動裝置上刪除您已下載的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4.7 流動理財應用程式的相關問題。本行僅對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負責。如果您對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的運行有任何意見,您可以與指定聯繫人聯繫。
5. 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5.1 本條款的適用性。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應適用於您訪問和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
5.2 定義 。為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之目的,適用以下定義:
(a) “SAP”指SAP AG,總部位於德國瓦爾多夫 Xxxxxxx-Xxxx-Allee 16, 69190,或SAP 的關聯公司;
(b) “SAP 金融服務網”指 SAP 提供的網絡解決方案,該方案可使機構客戶向多家金融機構發送支付指令,並從多家金融服務公司接收狀態和賬單信息;以及
(c)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指您通過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可獲得的電子銀行服務。
5.3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的使用。為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您必須是 SAP 金融服務網的機構用戶,並且已經購買或獲得足夠的交易模塊來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您同意僅對與您訂購 SAP 金融服務網相關服務相關的所有費用負責,並且遵守約束上述訂購的 SAP 現行條款與細則。對於因 SAP 任何行為或疏忽給您造成的任何損失,本行不承擔責任。
5.4 對固有風險的接 受。
您同意和本行之間通過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交換的信息、文件或資料可能遭受風險。以下是您可能面臨的風險類型示
例,並不是對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所有風險或其他相關注意事項的完整披露:
(a) 由於 SAP 金融服務網的裝置故障、升級、維護、失靈和維修、安全漏洞或其他本行無法控制的原因,您對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的訪問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本行保留在上述情況發生時在可能通知或不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中斷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的權利。在上述暫停、故障或中斷期間,會對您發起任何交易或完成任何正在進行的交易產生影響。
(b)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通過 SAP 金融服務網提供,可能在 SAP 金融服務網進行信息/文件的通訊或轉換時產生錯誤或延誤。在不損害上述一般條款的情況下,SAP 金融服務網的任何網絡延時風險可能引起報文、文件或信息傳輸過程中出現延遲,超出適用截止時間,並且影響任何支付指令的生效日。
(c)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過程中交換的報文、文件或信息儲存在 SAP 的網絡中, 並受制於 SAP 現行數據保護政策( 見
xxx.xxx.xxx)。
5.5 終止 。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3 條規定外,如果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本行可立即終止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而無需通知您:
(a) 您不再是 SAP 金融服務網的機構用戶;或
(b) 本行不再是SAP 金融服務網的金融服務用戶;或
(c) SAP 停止或暫停提供 SAP 金融服務網。 儘管有上述規定,您承諾如果因任何原因停止或暫停訂購 SAP 金融網服務,您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6. 使用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訊息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6.1 本條款的適用性。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應適用於您訪問和使用 SWIFT 訊息服務。
6.2 定義 。為SWIFT 訊息服務之目的,適用以下定義:
(a) “授權 SWIFT 參與者”指成為 SWIFT 協議一方並受其約束,可獲得 SWIFT 訊息服務,且滿足該 SWIFT 協議或 SWIFT 文件規定的資格標準的人士,為避免疑義,儘管如果該參與方不再滿足相關 SWIFT 協議要求的資格標準,在該 SWIFT 協議規定的允許該參與者過渡至替代解決方案的期間內,該參與者應繼續作為授權 SWIFT 參與者;
(b) “SWIFT” 指S.W.I.F.T. SCRL,一個比利時有限責任合作組織,總部位於比利時 Avenue Adele 1, B-1310 La Hulpe;
(c) “SWIFT 協議”指SWIFT 和本行之間的任何協議,或 SWIFT 與您之間達成的有關使用SWIFT 訊息服務的任何協議;
(d) “SWIFT 文件”指納入 SWIFT 協議或由 SWIFT/本行不時通知通知您的適用於 SWIFT 訊息服務、或 SWIFT 訊息發送和接收
SWIFT 條款、細則、指引和流程;
(e) “SWIFT 訊息”指使用 SWIFT 訊息服務發出的或被視為已經被發送的訊息類型信息或文件,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目的,包括本行與您不時同意的訊息格式;
(f) “SWIFT 訊息服務”指 SWIFT 不時提供的訊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SWIFTNet FIN 訊息服務、SWIFTNet Interact、File Act 和 瀏覽器服務。
6.3 SWIFT 訊息服務。 SWIFT 訊息服務僅包括以下活動:
(a) 本行向您發送SWIFT 訊息;
(b) 本行通過 SWIFT 訊息向您提供信息;
(c) 您向本行發送SWIFT 訊息;
(d) 您用SWIFT 訊息向本行提供電子指令;以及
(e) 本行處理上述電子指令。
6.4 SWIFT 訊息服務的使用。
(a) 作為授權 SWIFT 參與者,您應滿足與 SWIFT 訊息服務相關的所有要求,包括安全要求、獲取和維持 SWIFT 會員資格、
SWIFT 協議和任何 SWIFT 文件規定的訪問和使用 SWIFT 訊息服務所需的電腦軟件和其他裝置。
(b) 您應始終(i)遵守本行不時向您提出的有關使用 SWIFT 訊息服務的所有指引、指令和建議;(ii)評估與您訪問和使用 SWIFT
訊息服務相關的安全性安排,從而確保該安排足以保護您的利益。
(c) 您確認對任何 SWIFT 訊息的處理取決於本行成功接收該訊息。如您通過 XXXXX 網絡提交了 SWIFT 訊息,但本行未成功接收 該訊息而導致您遭受的任何損失,本行不承擔責任,本行也不對 XXXXX 的行為或疏忽承擔任何責任。
(d) 您對提供數據、文件、信息、指令和 XXXXX 訊息自行承擔風險。您應確保您就 SWIFT 訊息服務而向本行發送的所有數據、文件、信息和指令是準確、完整的,如有任何錯誤、不一致或遺漏,您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您必須在收到本行或本行委派的任何第三方運營者提供的數據、文件、信息和指令時立即檢查所有該等數據、文件、信息和指令。如上述數據、文件、信息和指令不準確或未包含應有內容,您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e) 本行收到您發出的或宣稱由您發出的任何 SWIFT 訊息將構成對本行無條件的完全授權以執行該 SWIFT 訊息或依照訊息行動,並且除非本行收到您發出的對訊息有效性存有質疑的預先書面通知,否則本行沒有對任何此類 SWIFT 訊息真實性進行調查或查詢的義務。
(f) 如果您發現或懷疑有任何違反或威脅 SWIFT 訊息服務安全性的情況,您應該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同時提供有關上述違反 和威脅的所有細節,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相關責任人的身份。您應(除任何適用法律禁止外)立即全面及時配合本行為調查及/或 糾正任何明顯或可能違反或威脅 SWIFT 訊息服務安全性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並提供本行以書面形式合理要求的相關信息,以協 助本行開展調查。
6.5 對固有風險的接受。您同意通過 SWIFT 訊息服務在本行和您之間交換的任何數據、文件、信息或指令可能遭受風險。以下是您可能面臨的風險類型示例,而並非是對使用 SWIFT 訊息服務所有風險或其他相關注意事項的完整披露:
(a) 由於 SWIFT 網絡的裝置故障、升級、維護、失靈和維修或其他本行無法控制的原因,您對 SWIFT 訊息服務的訪問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以及
(b) 在 SWIFT 網絡進行訊息或文件的通訊或轉換時,SWIFT 訊息服務可能產生錯誤或延誤。
6.6 保留權利。本行保留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在本行認為合理恰當的某一時段或某些時段內立即暫停 SWIFT 訊息服務或對 SWIFT 訊息服務的訪問而無需通知您:(a)為維護或改進 SWIFT 訊息服務(日常或緊急)而有必要暫停服務;(b)因技術原因,本行無法控制 SWIFT訊息服務的提供;(c)有合理理由懷疑威脅到 SWIFT 訊息服務安全或有任何未授權或欺詐性的使用;或(d)您違反了服務項下的任何義務。
6.7 終止 。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3 條規定外,如果出現下列任何情況,本行可在不事先通知您的情況下立即終止 XXXXX
訊息服務:
(a) 您或本行不再是授權XXXXX 參與者;
(b) SWIFT 已停止提供,且不恢復提供 SWIFT 訊息服務;
(c) SWIFT 行使其在SWIFT 協議下的權利要求您或本行終止使用 SWIFT 訊息服務;或
(d) 本行已停止提供 SWIFT 訊息服務。
儘管有上述規定,您承諾如果因任何原因您不再是授權XXXXX 參與者或因任何原因您不再能獲取SWIFT 訊息服務,您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
第 三部 分 – 對特 定國家 的補充 條款 與細 則
第一章 - 適用澳洲的補充條款與細則
本章適用於並規範星展銀行有限公司澳洲分行 (ARBN 601 105 373) 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星展銀行有限公司澳洲分行的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 的接受和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澳洲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在下述情況與範圍內,本章補充和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除非本章另有明確相反的規定,本章中經定義的詞語應具有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中定義的含義。另外,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星展銀行澳洲私隠政策” 指可以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查詢到的星展銀行澳洲私隠政策,其可能不時被本行修改、補充或者替換;以及
(b) “個人資料” 具有Privacy Act 1988 (Cth) 中規定的 “個人資訊” 的含義。
2. 賬戶信息與個人資料的披露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3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3 接收方在管轄地以外的情形 。您確認並同意,本行可以根據第 8.2 條向位於澳洲以外地區的接收方提供或披露您的資訊。這些資訊可以被在澳洲以外地區的接收方全部或者部分地收集、使用和披露。您確認,本行不能確保該等接收方將遵守澳洲私隠法(並且該等接收方在澳洲私隠法項下可能無須承擔責任(即您可能無法尋求救濟)),雖然他們可能會受制於自己的私隠法(您可能無權或無法要求執行)。通過接受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並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您同意這樣的披露,以及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的目的而進行的所有披露。
2.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4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4 與特定目的相關的個人資料的處理 。在不損害第 8.2 條和第 8.3 條的前提下,您確認並同意本行(以及各接收方)可以就以下目的以及星展銀行澳洲私隠政策中所述的任何以及所有目的使用、持有和披露您和各用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進入和使用下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
(a) 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以及與您或您的用戶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其他目的;
(b) 向您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通知,除非您已告知本行您不希望收到市場營銷材料或通知;
(c) 對賬戶及其狀況的監管和分析;
(d) 對賬戶標準,狀態,信貸額度以及信貸決定的評估和決定;
(e) 進行統計和其他分析;
(f) 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監管和執行;以及
(g)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反洗黑錢和反恐怖主義的法律,
(合稱 ”目的” )。
2.3.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5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5 同意和通知 。您承諾:
(a) 就向本行及/或接收方披露的個人資料而言,您已獲得並維持該等個人的所有必要的同意,該等同意對本行及/或接收方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及遵守澳洲私隠準則是必要的;
(b) 根據Privacy Act 1988 (Cth) 通知相關個人,以確保其知曉為上述(a)所述之目的其個人資料將會被披露給本行及/或接收方或一系列其他機構;
(c) 確保提供給本行和接收方的所有個人資料均是準確,最新,完整以及相關的。
2.4. 對規範個人資料的條款與細則的確認 。您確認並同意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 條以及您和本行之間關於收集、使用和披露個人資料的相關協定或條款與細則(包括星展銀行澳洲私隠政策)中規定的其他條款。
2.5. 衝突 。如果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與星展銀行澳洲隐私政策存在衝突或不一致,則就該等不一致以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為準
2.6. 星展銀行澳洲私隠政策。本行的私隠政策可以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查詢或者致電本行的私隠專員:x00 0 0000 0000。其包含以下內容:
• 您如何查閱並修改保存在本行的您的個人資料。
• 您可以如何投訴對於星展銀行澳洲隐私政策準則或登記的隐私密碼的違反,以及本行會如何處理您的投訴。
• 本行具體如何收集,持有,使用和披露您的個人資訊。
3. “管轄區域” 的定義
3.1. “管轄區域” 的定義。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1(l)條所述的管轄區域定義應被替換為:“管轄區域”指新南威爾斯。
4. 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
4.1. 商業用途。您,
(a) 聲明並保證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和細則項下向您提供的任何設備主要用於商業用途;以及
(b) 同意確保電子銀行服務僅用於商業用途。
第二章 – 對中國的補充條款與細則
本章適用於並規範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的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接受和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在下述情況下與範圍內,本章補充和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收費與稅務
1.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2.1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2.1 收 費 與費 用的 支付 . 您確認、同意並接受就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以及本行現行的收費表中規定的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收 費及/或費用的支付義務。經更新的收費表可在本行的中國網點或本行的網址 xxx.xxx.xxx/xx 獲得。您的付款不得就任何現時及 將來之稅金、稅負或其他任可收費作任何扣減、扣繳或抵銷。
2. 關於不準確記錄的通知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4.2 條中提到的“14 個日曆天”應被刪除並以“90 個日曆天”代替。
3. 修訂與變更
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6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6 修 訂 與變 更 . 本行可通過向您遞送書面通知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本行認為適當的該等其他通訊方式,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根據第 12.1 條)應付收費的標準或用戶指南。本行將給您:
(a) 如該修訂與您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用戶指南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相關,提前 30 個日曆天日的通知;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合理的通知, 但如在緊急需要修訂或本行發出該等提前通知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該情況下
,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沒有義務給您任
何提前通知。如果您或任何用戶在該修訂的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其內容。
4. 適用語言
4.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9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9 適 用 語言 . 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被翻譯成任何其他語言的情況下,英語版本與翻譯版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有任何不 一致或衝突之處,則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5. 在中國領土以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5.1 下列內容應被加入為新的第 16.11A 條:
16.11A 在 中 國領 土以 外使 用電 子銀 行服 務 . 您特此確認當在中國以外(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使用電子銀 行服務,您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匯管理的規定(如適用)及/或交易發生國家或地區的任何要求
。您 將承擔與您在中國領土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風險。
第三章對香港的補充條款與細則
本章適用於並規範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或 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或 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的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接受和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在下述情況下與範圍內,本章補充和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 除非本章另有明確相反的規定,本章中經定義的詞語應具有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中定義的含義。另外,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b) “參與行”指銀通(JETCO)ATM 網絡、(如適用)PLUS ATM 網絡及/或(如適用)中國銀聯 ATM 網絡的任何參與行;
(c) “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隠)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中規定的該詞的含義;以及
(d) “個人識別碼”指作為ATM 卡或電話銀行服務的保安編號的個人識別碼。
2. 賬戶信息與個人資料的披露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1 您確認並同意賬戶開立條款中的信息披露或其他類似條款應適用於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向本行提供的關於您和您的賬戶的信息。
3. 賠償與責任限制
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第 11.4 條提及的“嚴重疏忽”中的“嚴重一詞”應被刪除。
3.2. 責任限制的除外情 形.
在不損害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1.7 條的情況下,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任何內容均不應排
除或限制本行就本行或其員工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所引起的直接損失的責任。
4. 關於不準確記錄的通知
4.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4.2 條中提到的“14 個日曆天”應被刪除並以“90 個日曆天”代替。
5. 修訂與變更
5.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第 16.6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16.6 修訂與變更 .本行可通過向您遞送的書面通知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本行認為適當的該等其他通訊方式,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用戶指南。本行將給您:
(a) 在修訂與應支付收費之標準或您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用戶指南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相關的情況下,提前 30 個日曆天的通知,除非該變更不在本行的控制範圍之內;或
(b) 在任何其他修訂的情況下,合理的通知, 但在緊急需要修訂或本行發出該等提前通知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沒有義務給您任何
提前通知。如果您或任何用戶在該修訂的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其內容。
6. 電話銀行服務使用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6.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2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2. 電話銀行服務使用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2.1 本條款的適用性. 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應適用於您進入及/或使用以電話方式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電話銀行服務”)。
2.2 匯率或利率報價 .本行基於透過電話接收之電子指令所提供之匯率或利率報價,除經本行為交易之目的加以確認外,僅供參考用,對本行不具約束力。儘管本行可能不時透過其他通訊渠道向您作出不同之匯率或利率報價,經確認之匯率或利率一旦被接受(無論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後,對您即具有約束力。
2.3 通話記錄 . 本行可記錄您與本行員工/代表間之通話,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可就調查或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可將記錄作為交易相關之證據提供予任何本行認為適合的人。所有該等記錄仍為本行財產,如無明顯錯誤,即屬通話內容之決定性證據。
2.4 就 電 話指 令使 用個 人識 別碼 . 為通過本行的電話銀行服務發出有效的電子指令(“電話指令”),您必須正確xx您的個人識別 碼。提供了正確的個人識別碼的任何人(無論是否經由您授權)對電話銀行服務的使用應構成,並被視作您進行的使用,並且應 對您具有約束力。除確認個人識別碼外,本行不須就核實發出電話指令的人的身份承擔任何責任,但可根據本行自行的決定
,在 執行任何電話指令前,要求您提供額外的個人資料以作為身份證明。您應獨自就向您的人員或代表分派個人識別碼並控制他們對 個人識別碼的使用負責。使用個人識別碼的任何人均應有權單獨使用電話銀行服務,並且所有該使用將對您具有約束力。您授權 並指示本行接受任何單獨使用個人識別碼的人發出的電話指令。前述安排凌駕您不時向本行表明的被電子銀行服務覆蓋的相關賬 戶有關的任何簽署授權和簽署安排。
2.5 接受電話指令 .任何電話指令一旦經本行確認,將具有約束力,且任何變更、取消或撤銷在一般情況下均不可行。任何該變更、取消或撤銷將由本行自行決定。
2.6 電 話 指令 的確 認和 記錄 . 各電話指令將以確認參考號碼的形式進行確認,如適用,其將在同一電話通話中給予。電話銀行服務交 易的細節將記錄於(適用的)您的賬戶結單及/或存摺。
2.7 賬 單 支付 與資 金轉 賬 . 您可不時指示本行,在您指定的並經本行同意的日期為賬單支付之目的,向經本行不時事先擬定的商家、 政府、慈善機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進行支付。您確認使用賬單支付服務的向收款人進行的支付將受限於本行不時規定的最低處理 時間。您同意本行可向各參與賬單支付項目的收款人(每日或另行定期)提供報告。報告將列明已向該收款人付款的所有服務用 戶,以及其各自每日分別支付並已記入收款人賬戶的金額。
涉及在本行及/或其他本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之間或者任何賬戶與您及/或第三方的其他賬戶之間的資金轉賬的交易只有在本行已建立必要安排的情況下才可被接受。在任何可行的情況下,該資金轉賬應於同一日或根據本行自行決定於下一個營業日或您明示的並經由本行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轉賬。
為幫助降低風險,本行可規定(並不時修改)對交易大小、收款人/轉賬目的地以及賬單支付/資金轉賬服務的其他特徵的限制,及/或可規定用戶要求。您不應發出(並且本行無義務接受)未能符合本行不時規定的相關限制(無論單獨或整體上)的支付/資金轉賬的電子指令。本行不須就本行不遵守該電子指令對您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您負責。
7. ATM 與 ATM 卡使用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7.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3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3. ATM 與 ATM 卡使用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3.1 本條款的適用性. 您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細則應適用於您進入和使用本行的 ATM 和本行發行的 ATM 卡。
3.2 ATM 卡使用 . ATM 卡包含本行所允許可操作您賬戶的 ATM 功能。其也為本行或任何參與行安裝並擁有的 ATM 所接受,並且可以用於在本行認可並不時通知您的銷售點終端機進行支付,用於通過易辦事系統服務進行支付及以電話服務進行支付,並且可以用於分別通過現金與支票存款機存入現金和支票,以及用於操作任何其他可能不時提供的服務。
您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在無須通知您的情況下)就使用 ATM 卡和正確的個人識別碼引起的任何提款、轉賬及/或其他交易的金 額從任何賬戶中扣除,無論其是否由您知曉或授權,但您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對交易不負責的情況除外。
向您發行和遞送 ATM 卡和相關的個人識別碼的風險由您獨自承擔。ATM 卡不可轉讓,並且必須僅由您或您指定的人員或代表使 用。您必須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3A 條確保個人識別碼的安全,並且遵守本行不時發出的安全建議。
ATM 卡應與個人識別碼一同使用。您同意確保 ATM 卡和個人識別碼的安全,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在 ATM 卡上或在任何其他通常與其一起保存或保存於其附近的物件上寫下個人識別碼。
就擁有中國銀聯服務的ATM 卡,您必須在 ATM 卡背面的簽字欄上簽名。商家可能根據簽字欄上的簽字核實您的簽名。
3.3 現金及支票存款. 透過 ATM 存入之現金與支票(包括本行支票),其資金僅於本行收到並核對(就支票而言,則經結算)後始存 入您的賬戶。該等資金未存入您的賬戶以前,您不得提取或使用存入金額。ATM 接收存款時所發出之客戶通知對本行不具約束力, 本行就存入金額之決定應為決定性並對您具有約束力。
3.4 無抵銷或反索償. 您對商家或其他任何人就 ATM 卡於任何銷售點終端機之使用所提出之任何索償均不構成對本行之任何抵銷或反索償標的。本行對提供予您之商品及/或服務或該商家或其他人之其他作為或不作為均不負責。
3.5 資金不足 . ATM 卡僅得於賬戶資金充足之情況方可用於取款或轉賬。如於賬戶資金不足之情況下進行取款或轉賬,本行可(但無 義務)授予您信貸以完成該取款或轉賬,您經要求後,應立即向本行償還該透支金額以及按本行現行收費標準繳付銀行收費和利 息。
3.6 卡交易 . 本行可決定每筆交易之交易日期並可拒絕透過 ATM 進行之任何交易及/或透過 ATM 提供之任何支票。以賬戶以外之幣種所進行之交易資金,將按本行決定之匯率轉換為賬戶幣種後存入賬戶。
3.7 卡使用的限制 . 本行可不時在經或不經事先通知您的情況下,決定對 ATM 卡之使用,無論就金額、使用頻率或其他事項,施加任何限制。
3.8 交易記錄 . 以使用 ATM 卡方式進行的資金轉賬和提取交易以及任何其他相關交易將分別顯示於(適用的)您的賬戶結單或存摺
。 關於以任何 ATM 及/或銷售點終端機使用 ATM 卡方式進行的任何交易的記錄,若無明顯錯誤,本行及/或任何其他參與行的記錄 就所有目的而言應為具決定性並對您具有約束力。
3.9 收費 . 本行應有權根據本行現行的收費表就發行、再發行以及使用 ATM 卡或個人識別碼收取合理的費用。
3.10 信 用 或簽 賬卡 的排 除 .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不適用於透過任何信用或簽賬卡提供或將提供之信貸或其他貸款,其受該信用 或簽賬卡相關協議之條款與細則規範。
8. 個人識別碼與 ATM 卡使用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8.1. 下列內容應被加入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的第 3A 條:
3A.1 個人識別碼安全 .本行可發給您個人識別碼,作為向您提供的 ATM 卡或電話銀行服務的保安編號。個人識別碼應由您嚴格保密,並且您承諾確保採取並將持續採取所有必要預防措施以對其進行保密。您同意保證個人識別碼的秘密性與安全性。尤其,您必須:
(a) 銷毀個人識別碼的初始打印版本;
(b) 不允許任何其他人使用您的個人識別碼;
(c) 若可能使第三方能夠使用您的ATM 卡及/或電話銀行服務,則不在該任何地方或以任何方式寫下或記錄個人識別碼;
(d) 如果以任何形式寫下或記錄個人識別碼,則在所有情況下均對其加以偽裝;以及
(e) 為保障您自己,定期變更個人識別碼。
3A.2 未經授權使用和丟失個人識別碼和相關 ATM 卡 . 就任何實際的、懷疑的或潛在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披露個人識別碼或者丟失或失 竊 ATM 卡及/或相關的個人識別碼的情況,您應立即通知本行,並在可行的情況下儘早變更個人識別碼。本行須收到電話或書面 通知(或本行可能不時通知您的為本行所接受的該等其他通知方式)。除非本行另行同意,任何該通知一旦發出,不得取消或撤 回。
3A.3 您的責任.
(a) 除第(b)款另有規定外, 您應對在任何時間通過使用您的個人識別碼、ATM 卡及/或 ATM 進行的所有交易負責,包括本行接收到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3A.2 條項下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披露、丟失或失竊的通知前生效的任何交易(無論是否經由您授權)。
(b) 如果您基於真誠行事並且不存在欺詐或嚴重疏忽,在本行已實際收到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3A.2條關於 ATM 卡或個人識別碼已丟失或失竊或者個人識別碼已被披露給其他某人的充分通知後,您不須對未經您授權的任何交易承擔責任。但是,在本行實際收到該通知前的任何時間,通過使用您的個人識別碼或 ATM 卡及/或 ATM 進行的所有交易(無論是否經由您授權)應為具決定性並對您具有約束力。
於被要求的情況下,您應向本行賠償,與由您負責的對個人識別碼及/或 ATM 卡的所有使用(無論是否經由您授權)相關的所有損失、索償、訴訟、程序、要求、損害、支出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其他的支出及費用)以及任何其他責任。
3A.4 本行的責任 . 如果任何涉及使用 ATM 卡或個人識別碼的交易未能實現,或者如果 ATM、個人識別碼或 ATM 卡存在任何故障及/或失靈,本行、本行的人員及/或任何參與行不須就任何結果對您或任何第三方負責。
9. 與 ERP 連接的服務附加條款與細則請參照「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英文版本。
10. FPS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10.1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a) 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根據本條的定義)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及運作。因此,銀行服務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本條規管本行為您提供銀行服務及您使用銀行服務。銀行服務構成本行提供的整體銀行服務的一部份。凡與銀行服務相關並與本條條文無不一致的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其他條款將繼續適用於銀行服務。就銀行服務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條的條文跟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其他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條的條文為準。
(b) 當您要求本行代您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 ,或代您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帳,您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條文並受其約束。除非您接受本條的條文,您不應要求本行代您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亦不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
(c) 在本條,下列的詞語具下列定義:
「帳戶綁定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 而非帳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銀行服務」指本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包括二維碼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帳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
「預設帳戶」指您於本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帳戶,並設置該帳戶為預設帳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帳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 或 「快速支付系統」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i)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帳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帳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 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帳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帳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相關聯的付款及資金轉帳服務。
「監管規定」指結算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您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 、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您」及「您的」指本行提供銀行服務的每位客戶,及如文義允許,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以及該人之繼承人和允許受讓人。
10.2. 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a) 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帳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本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程序。您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銀行服務。
(b) 本行可提供銀行服務,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
(c) 您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您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指示。
(d)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帳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結算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e) 關於銀行服務,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條款第 13條不適用,以本10.2 (e) 條的條文為準。本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銀行服務,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當您的相關帳戶被結束或暫停時,xx的任何服務將會自動終止。
10.3. 帳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a) 您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您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帳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轉帳。本行有酌情權是否向您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
(b)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您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本行代您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c) 倘您在任何時間為多個帳戶(不論該等帳戶於本行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您必須將其中一個帳戶設置為預設帳戶。當您指示本行代您設置或更改預設帳戶,您即同意並授權本行代您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帳戶。
10.4.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您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您處理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帳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10.5. 您的責任
(a) 識別代號 及帳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您只可為自己的帳戶登記您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帳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您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及每個提供予本行登記使用帳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帳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您指示本行代您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 或帳戶,即確認您為相關識別代號或帳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b) 識別代號
任何您用作登記帳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 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您於相關時間在本行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您明白並同意,本行、其他參與者及結算公司有權及可酌情無需通知及您同意,取消任何根據可用資料屬不正確或非最新的識別代號的登記。
(c) 正確資料
(i) 您須確保所有您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 (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
、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您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本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對資料的更改或更新。
(ii)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時,您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您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導致本行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帳負全責並確保本行不致有損失。
(d) 適時更新
您有完全責任向本行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您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您的預設帳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您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帳,備存您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e) 更改預設帳戶
倘您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帳戶的帳戶(包括該帳戶被暫停或終止),結算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帳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帳戶。您如欲設置另一帳戶作為預設帳戶,您須透過維持該帳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f) 您受交易約束
(i)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當您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您具有約束力。
(ii)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您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您具有約束力。您可按照本行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g) 負責任地使用銀行服務
您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銀行服務,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i) 您必須遵守所有規管您使用銀行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您不得使用銀行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結算公司的規則
、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ii)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您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您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iii) 倘本行向您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您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h)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帳的責任
x行將按本條及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下的其他適用條款處理您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您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帳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帳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
(i) 您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您授權其他人士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不論您為個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i) 您須為每名獲您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ii) 任何本行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您或任何獲您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您具有約束力;及
(iii) 您有責任確保每名獲您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本條就其代您行事適用的條款。
10.6. 本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a) 本行會按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您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您的指示及要求。本行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其執行您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本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您任何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本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您。
(b) 在不減低上文第10.6(a)條或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其他條款的影響下:
(i) 本行無須負責您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銀行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您就有關銀行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
、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
(ii) 為求清晰,本行無須負責您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1) 您未遵守有關銀行服務的責任;及
(2)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錯誤或故障;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您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您的確認及彌償
(i) 在不減低您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影響下,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銀行服務或您使用銀行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您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每名人員、僱員及代理免受損失。
(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上述彌償在銀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10.7.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a) 為了使用銀行服務,您可能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i) 您;
(ii) 您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收款人,或您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iii) 如您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您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
本行不時就有關銀行服務獲提供或由本行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 「客戶資料」。
(b) 您同意(及如適用,您代表您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為銀行服務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i) 向您提供銀行服務,維持及運作銀行服務;
(ii) 處理及執行您不時有關銀行服務的指示及要求;
(iii)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iv)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v)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c) 您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結算公司、本行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帳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用。
(d) 倘客戶資料包括您以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於上述第10.7(a)(ii)條 或 第10.7(a)(iii) 條指明的人士),您確認您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結算公司、本行及其他參與者按本條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10.8. 二維碼服務
(a) 本第10.8條,連同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其他條款及適用於您透過其使用二維碼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二維碼應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均適用於二維碼服務的使用。
(b) 使用二維碼服務及您的責任
(i) 二維碼服務讓您掃描由本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而無須人手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結算公司指定的規格及標準方能獲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之前,您須負全責確保收集得來的資料是準確及完整。就該等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所含的任何錯誤,本行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可在本行不時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上使用。
(iii)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透過提供二維碼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裝置,您須自行下載更新版本。視乎更新版本,您可能在下載更新版本前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您須負全責確保已於您的流動裝置下載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iv) 本行只向本行客戶提供二維碼服務。倘本行發現您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本行有權取消二維碼應用程式內您的帳戶及/或禁止您取用二維碼服務。
(v) 本行無意於其法律或規例不容許使用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亦無意於本行未獲發牌或授權在其境内提供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
(vi) 您必須遵守規管您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c) 保安
(i) 您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或經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該等裝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是指未經您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導致保安受損及欺詐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您須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就您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本行概不負責。
(ii) 您須就在使用二維碼服務過程中由您或獲您授權的任何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負全責。
(iii) 您須負全責確保您的流動裝置所顯示或儲存的資料受妥善保管。
(iv) 如您知道或懷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您的保安資料,或曾使用或企圖使用您的保安資料,或如您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您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本行。
(d) 本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i) 本行會用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如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本行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是基於「現在既有狀態」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種類的xx、保證或協議。本行不能保證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壞性數據不被傳送,或您的流動裝置不被損害。本行對您使用二維碼服務而引致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iii) 您明白及同意:
(1) 您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明確卸棄所有不論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及條件。
(2) 您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料屬個人決定並須自行承擔風險。任何因下載
、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料而對您的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任何損害或造成資料損失,概由您負責。
(iv) 為免生疑問,上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第四章 – 對印度的補充條款與細則
本章適用於並規範 DBS Bank India 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 DBS Bank India 的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接受和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在下述情況下與範圍內,本章補充和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未經授權進入保安裝置
1.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7.1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7.1 關 於 未經 授權 的進 入的 通知 . 如果您合理地相信任何保安裝置丟失、損壞、受到危害或如果存在任何對保安編碼的未經授權的披 露或使用,您須立即書面或通過本行可能不時允許的該等其他通訊方式通知本行的指定聯繫人。本行的指定聯繫人在合理可行的 情況下將儘快提供一份確認書以確認收到該通知。除非本行的指定聯繫人已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確認接收,否則不視為本行 已收到該通知。
2. 賬戶信息與個人資料的披露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2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8.2 準許向特定接收人披 露
儘管有第 8.1 條規定,您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的管理人員、員工和代理人有權向以下人員提供或披露
關於您、您對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交易以及您的賬戶的任何信息,包括個人資料:
(a) 任何供應商;
(b) 任何本行成員;
(c)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預期或實際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或參與人;
(d) 為執行任何電子指令而須向任何人披露;或
(e) 為遵守本行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域必須遵守或基於本行真誠相信應遵守之適用法律及法規或任何命令、指令或要求,包括與洗錢、恐怖主義或其他非法活動相關的,而須向任何人披露,
(合稱“接收人”)。
3. 通知
3.1 第 15.2(b)條提到的“3 個營業日”應被刪除並以“5 個營業日”代替。
4. 修訂與變更
4.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6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6 修 訂與 變更 . 本行可書面通知您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或通過本行認為適當的該等其他通訊方式,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
(根據第 12.1 條)應付收費的標準或用戶指南。本行將給您:
(a) 如該修訂與應支付收費的標準或與您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用戶指南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相關,提前 30 個日曆天的通知;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合理的通知, 但,受制於適用的法律,如在緊急需要修訂或本行發出該等提前通知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沒
有義務給您任何提前通知。如果您或任何用戶在該修訂的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其內容。
第五章 – 對印尼的補充條款與細則
本章適用於並規範 PT Bank DBS Indonesia 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 PT Bank DBS Indonesia 的客戶接受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請注意如果您在印尼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在下述範圍內,本章補充和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定義與變更
1.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1 條(d)、1.5 條和 1.6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1(d) “銀行”指由印尼金融服務局(Otoritas Xxxx Xxxxxxxx)注册登記並監督的,在登記表中確認向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的星展銀行實體。
1.5 附加和補充 條款與 細則 . 為避免異議,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第二部分規定的附加條款與細則以及任何補充條款與細則,包 括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三部分規定的補充條款與細則,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本行會增加、删除或變 更該附加或補充條款與細則並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您。
1.6 賠償。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所提及的您就一事件或情況對本行的賠償應包括作出以下賠償並使本行免受以下損害:在税後的基础上就因該事件或情況而發生的或與該事件或情況相關的,不時發生的針對本行和各銀行成員的所有訴訟、索償和程序,以及本行和各銀行成員遭受、作出或承擔的所有損失、損害、責任、支付、成本或費用(由您證明為我方疏忽所致)。
2. 硬件與軟件要求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3.2 條與 3.3 條應被删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3.2 硬 件和 軟 件要求 。本行將在現行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您訪問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推薦的硬件和軟件要求(包括需要安裝的更新 及/或補丁)(“要求”)。如果您的系统或其他設備沒有達到要求,本行無須對您無法訪問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負責。
3.3 要求變更 。本行可在現行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您的情況下随時升級或變更要求。您將以您自己的成本和費用,對您自己的系统或其他設備進行任何必需的升級或變更以確保持续訪問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可在您的要求下,检查您的系统或其他設備以確認您是否達到要求,您將負責由此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
3. 電子銀行服務、電子通知書和其他內容
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4.4 條應被删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4.4 修 改、删 除、中 止或 終止 。本行可以在提供原因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修改、删除、中止或終止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內容或提供電 子銀行服務或內容的任何渠道。在任何法律、法規或本行的內部政策或程序未禁止的範圍內,本行將在必要時在現行法律法規所規 定的時間內盡本行所能就該等修改、删除、中止或終止向您提供合理的通知。
4 電子指令
4.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5.6 條、5.9 條、5.12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5.6 電 子指令 的取消 。如果您要求本行取消或變更電子指令,本行將盡合理的努力以實現該等要求。但是,如果本行無法實現該等要求 x行將會向您提供本行的理由。
5.9 請求附加信 息。
本行可自行及/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
(a) 要求您及/或您的用戶另行提供身份證明;
(b) 要求任何電子指令通過其他方式加以確認;
(c) 拒絕或不及時根據任何電子指令行事(例如,在本行需要核實電子指令的準確性或真實性的情況下);及/或
(d) 決定實現您同本行作出的任何電子指令、交易和其他現存的安排的優先順序。
5.12 賬戶更正。如果本行根據您的電子指令作出任何支付,本行應有權於任何時間:
(a) 就本行支付的金額借記賬戶(如適用)並在該借記完成後提供通知;及/或
(b) 如果賬戶中沒有足夠資金,不承兌或退回支票或其他票據及/或退回您的任何其他支付指令。
4.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5.13 條應被删除。
5 安全
5.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6.1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6.1 遵守安全要 求。
您必須遵守本行不時規定的與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相關的所有要求、指示和說明。本行可能不時要求對任何安全裝
置及/或安全碼進行替換或修改,或因終止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的功能而終止任何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的使用。
6 賠償與責任限制
6.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1.2 條和 11.4 條(b)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1.2 責 任限制 。在適用的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您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的各供應商無須就下列事項向交易對手方和任意其他方提供 任何形式的補償:
11.4(b)您對安全碼或安全裝置的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
7 收費和税務
7.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2.1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2.1 收 費的支 付 。您必須根據各方不時約定的收費標準,向本行支付就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和任何及所有附屬服務的所有收費、成本和開
支,並支付您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已同意承擔的任何其他金額,本行會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通知您上述收費、 成本、開支以及任何其他金額的明細。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作出的所有支付應沒有或已完成任何現時及將來的税務 或徵收或者任何其他收費,並不得就任何現時及將來的税務或徵收或者任何其他收費作任何扣减、預提或抵銷。
12.2 從 賬戶中借記收 費。
您授權本行就該收費、成本、開支及金額借記您於本行的任何賬戶(如適用)。如果該收費、成本、開支和金
額從您的以其它貨幣計價的賬戶中借記,您同意本行可以以本行現行的滙率兑換待借記的金額。您承諾簽署並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 要求的為實現該等借記所需的額外的書面授權。
8 終止
8.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3.2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3.2 由 本行 終止 。 本行可在任何時間,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您的情況下,終止您對電子銀行服務的進入,並不對您承 擔任何責任。任何該終止均不得影響該通知到期之前您發出的且被本行妥善接收的任何電子指令。
9 其他事項
9.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6 條和 16.7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6 修訂與變 更。
本行可通過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您發出通知變更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根據第 12.1 條)應付的收
費的標準或用戶指南。該通知將以第 15 條規定的形式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作出。如果您不同意變更,您可以通過第 13 條項下通知本行的方式終止使用或進入電子銀行服務。但是,如果您或任何用戶於該變更的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該變更。
16.7 轉讓與移 轉。
電子銀行服務供您本人使用和進入。未經本行書面同意,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或以其它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處置您可
能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獲得的任何利益。
另外,本行可以在不通知您或未取得您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第三方授予或分包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並委任第三方供應商、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全部和部分電子銀行服務。
10 在綫交易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10.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1.4 條、1.13 條和 1.16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4 交易與賬戶 限制。本行可能不時對您的賬戶施加頭寸或交易限制(包括最小交易金額)並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您。
1.13 不活躍交易。如果您在至少一年的期間內未通過在綫交易服務達成任何交易,本行有權不經通知而將您的賬戶指定為“不活躍”賬戶,並立即暫停您登錄在綫交易服務,而無需向您承擔任何責任。在您提出申請,並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條件之後,本行可以根據本行的獨立判斷激活您的賬戶。
1.16 在 綫交易 價格提 示服 務。作為在綫交易服務的一部分,在綫交易價格提示服務(“價格提示服務”)僅在选定的管辖区域提供。以 下補充條款與細則適用於您訪問及/或使用價格提示服務:
(a) 價格提示服務僅能通過本行不時規定並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的某些類型型的通信或電子設備獲取。您有責任確保擁有進入及使用該服務的合適的設備和數據/網路連接服務。對於因您未能滿足本行要求或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要求,或因支持“價格提示服務”或提供該服務所涉及的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失誤,而造成的任何延遲、阻礙、中斷或您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和損害,本行不承擔責任。
(b) 您同意向本行支付本行不時確定並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通知的“價格提示服務”相關費用與開支。您將負責承擔您使用價格提示服務相關的任何費用與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向您收取的或您應向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支付的費用。
(c) 本行在價格提示服務項下發出的任何價格提示不構成且不應作為達成交易的要約、邀請或建議。本行發出的價格提示僅供参 考
,不應替代您做出的獨立判斷。在達成交易前,您應對被提供的信息的關聯性和充分性自己做出獨立評估,並且進行您認 為必要的其他調查,包括獲取獨立的財務建議。
(d) 本行不保證在您決定達成交易時將能獲得本行在價格提示服務項下提供的價格。您承認並同意本行在價格提示服務項下提供的價格可能存在時間滯後、遲延及/或可能被截取或丢失,並且本行不保證價格提示的傳遞、及時性或準確性。如任何價格提示在傳遞、傳輸或發送過程中出現遲延、截取、丢失或其他未能到達您一方的情況或在發送過程中被洩露給任何第三方,本行不承擔責任。本行對任何價格提示服務下提供的任何信息的準確性,或對任何特定目的的信息適合性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11 電話和傳真機使用的附加條款和條件
11.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2.3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2.3 對固有風險的接收 。您認識到電話和傳真並非安全的通訊渠道,並且對該渠道的使用完全由您獨自承擔風險。在您遵守本行不時規定並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您的身份認證程序或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本行可接受通過電話或傳真機傳輸的電子指令。
12 ATM 與 ATM 卡使用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1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3.4 條、3.5 條和 3.6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3.4 資 金不足 。只有在賬戶資金充足的情況下,ATM 卡才可用於取款或轉賬。如果在賬戶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取款或轉賬,本行可以
(但無義務)授予您信貸以完成該取款或轉賬並提前通知您上述取款或轉賬的明細,您應於被要求時立即向本行償還該透支金額以及 根據本行現行的收費標準確定的銀行收費和利息。
3.5 卡交 易。
本行可決定每一項交易的交易日期並可拒絕通過 ATM 進行的任何交易及/或通過 ATM 提供的任何支票並告知拒絕理由。以
除賬戶幣種以外的貨幣實現的交易將在以本行決定的滙率轉換為賬戶幣種後被借記入賬戶。
3.6 卡使用的限 制。
本行可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您的情況下,不時決定對 ATM 卡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無論是就金額、使
用频率或者其他事項。
13 使用流動理財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1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條與 4.5 條(c) (iii) 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4.4 修改、删除、暫停或終止。本行可在給予理由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地修改、删除、中止或終止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其內容,或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其內容的任何渠道。在任何法律、法規或本行的內部政策或程序未禁止的範圍內,本行將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盡本行所能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就該等修改、删除、中止或終止向您提供通知。
4.5 終端用戶許可协 議。
您需要在本行許可下使用流動理財服務,許可的條款如本第 4.5 條所述:
(c) 關於你對流動理財應用程式的使用:
(iii) 流動理財應用程式的任何升級版本將通過相關應用程式商店獲得;及
14 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14.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5.5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5.5 終止。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3 條規定外,如果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本行可立即通過提前給予您通知終止 SAP 金融服務網服務:
(a) 一旦您不再是SAP 金融服務網的機構用戶;或
(b) 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提前通知您的情況下,本行不再是 SAP 金融服務網的金融服務用戶;或
(c) 一旦SAP 停止或中止提供SAP 金融服務網。
(d) 盡管有上述規定,您承諾如果因任何原因停止或中止訂購 SAP 金融網服務,您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15 使用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协會 (SWIFT)報文服務的附加條款與細則
15.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6.4(b)、6.4(c)條和 6.6 條應被删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6.4 SWIFT 報文服務的使用。
(b) 您應始終(i)遵守本行不時向您提出的有關使用 SWIFT 報文服務的所有指引、指令和建議;並且(ii)評估與您訪問和使用
SWIFT 報文服務相關的安全性安排,從而確保該安排足以保護您的利益。
(c) 您確認對任何 SWIFT 報文的處理取決於本行成功接收該報文。如您通過 SWIFT 網路提交了 SWIFT 報文,但本行未成功接收該 報文而導致您遭受的任何損失,本行不承擔責任,本行也不對SWIFT 的行為或疏忽承擔任何責任。
6.6 保留權 利 。本行保留在以下任一情況下經事先通知您在本行認為合理恰當的某一時段或某些時段內立即中止 SWIFT 報文服務或對 SWIFT 報文服務的訪問:(a)為维護或改進 SWIFT 報文服務(日常或緊急)而有必要中止服務;(b)因技術原因,本行無法控制 SWIFT 報文服務的提供;(c)有合理理由懷疑威脅到 SWIFT 報文服務安全或有任何未授權或欺詐性的使用;或(d)您違反了服務 項下的任何義務。如果因任何原因本行無法就前述情況給予您事先通知,本行應當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事後進行通知。
第六章 - 對澳門的補充條款與細則
x章節適用於並規範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以及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客戶對電子銀務之接受及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司法xx區域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於下述情況下與範圍內,本章補充及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賬戶信息與個人資料的披露
1.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2 條第(f)項應被刪除。
1.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4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4 按特定目的對個人資料的處理. 在不損害第 8.2 條和第 8.3 條的情況下,您確認並同意本行(以及各接收方)可以就以下目的以及星展私隠政策(在第 8.5A 條內定義)中所述的任何以及所有目的持有、處理或使用您和各用戶之任何資訊及數據(包括個人資料)在對電子銀行服務的進入和使用項下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
(a) 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以及為與您或您的用戶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其他目的;
(b) 除非您已告知本行您不希望收到宣傳資料或通知外,向您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之通知;
(c) 對賬戶及其狀況之監管和分析;
(d) 對賬戶標準、狀態、信貸額度以及信貸決定的評估和決定;
(e) 進行統計和其他分析;
(f) 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監管和執行;以及
(g)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的法律, (合稱“特定目的”)。
1.3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5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5 取得同意的責任. 您承諾通知個人資料被提供給本行及/或接收人之所有個人:
(a) 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及提供與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相關風險(您應於該個人資料首次提供本行之時或之前作出該通知); 以及
(b) 處理該個人資料時,可能涉及向接收人移轉該個人資料, 您必須確保,該個人已給予毫疑問的許可及同意本第 8 條規定並接受提供與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相關風險。 上述內容同樣適用於您就您或您的用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或使用向本行及/或接收人提供之相關敏感個人資料。
1.4 下列內容應被加入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的第 8.5A 條:
8.5A 星 展私隠政 策 。您同意,本行(DBS 集團之成員)不定期向客戶發出且涉及客戶資料之私隠政策、通知及其他通訊(“私隠政策 通知”)應適用。銀行之各支行可應要求提供私隠政策通知之副本。您同意,該等(得不定期改變的)私隠政策、通知及其他通 訊均適用於由您提供的,以及本行從其他來源或在您和本行或任何銀行成員的業務關係過程中收集的所有個人資料。
2. 適用語言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9 條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9 適用 語言 。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被翻譯成任何其他語言的情況下,英語版本與翻譯版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有任何不 一致或衝突之處,則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七章 - 對新加坡之補充條款與細則
x章節適用於並規範DBS Bank Ltd. 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以及 DBS Bank Ltd.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接受及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臺灣以外的任何 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於下述情況,本章即補充及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一部分。
1. 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 除非本章另有明確相反的規定,本章中經定義的詞語應具有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中定義的含義。另外,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隠)條例》(新加坡法例 2012 )中規定.
2. 賬戶信息與個人資料的披露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4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個人資料. 第 8.2 和第 8.3 條應以外, 根據您進入或者使用行本所提供的以下電子服務及任何及所有在星展私隐政策規定的目的, 您確認並同 意本行可以持有,處理或使用任何個人提供的資料.
(a) 提供電子服務和有關您進入或者使用行本所提供的電子服務
(b) 符合任何銀行成員的操作、行政、以及風險管理的要求;和
(c) 符合任何銀行成員根據任何法律或任何法院、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合理要求。
2.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5 條應被全部删除。
第八章 – 對臺灣之補充條款與細則
x章節適用於並規範星展(臺灣)商業銀行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以及星展(臺灣)商業銀行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接受及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臺 灣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於下述情況,本章即補充及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之一部分。
1. 電子指令之有效性
1.1 電子指令之有效 性.
您同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之任何電子指令應與雙方間之書面文件具相同效力,並且對於電子銀行服務之用途及目
的而言屬適當指令。
2. 收費與匯率或利率
2.1 收費支付. 您確認、同意並接受就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以及本行現行收費表所規定有關電子銀行服務收費及/或費用之支付義務。
3. 修訂與變更
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6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6 修訂與變更 . 本行可通知您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電子銀行服務之範圍、(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用戶指南(該通知可以第 15 條規定之格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於本行營業場所及/或本行網站張貼公告之方式作出)。本行將給予您:
(a) 如該修訂與應付收費之標準相關,給予 60 個日曆天之通知(該變更不在本行控制範圍之內或有利於您者除外);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則給予合理通知, 但在緊急需要修訂或本行發出該提前通知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沒有義務給您任何提前
通知。如您或任何用戶於修訂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其內容。
4. 賬戶資訊與個人資料之披露
4.1 對規範個人資料之條款與細則之確認 . 您確認並同意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 條規定以及您與本行間就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之相關協議或條款與細則之其他條款。
4.2 提 供書 面同 意. 您聲明與保證,就您向本行提供關於您的用戶及您的公司/組織董事、監察人、管理人員及/或員工之任何個人資料,各該相 關人員已同意(您亦將按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相關人員之書面同意)由本行收集、處理、使用及(國際)傳送該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
5. 管轄權
5.1 爭議管轄權. 縱有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8 條之規定,雙方同意,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所生及/或與之相關之爭議將提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管轄。
5.2 客戶服務. 如您就電子銀行服務有任何問題及投訴,您可撥打本行服務及投訴專線:x000 0 0000 0000(或其隨時變更之號碼)。
6. 適用語言
6.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9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9 適 用 語言 .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譯成其他任何語言,英文版與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則 應以中文版為準。
7. 刪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
7.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應被刪除。
第九章 – 對英國的補充條款與細則
本章適用於並規範 DBS Bank Ltd. London Branch 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 DBS Bank Ltd. London Branch 的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接受和使用。請注意如果您在英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在下述情況下與範圍內,本章補充和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 除非本章另有明確相反的規定,本章中經定義的詞語應具有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中定義的含義。另外,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英國"指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和錫利群島(以及馬恩島和海峽群島)。
2. 支付服務規定 2009(THE 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2009 (SI 2009/209))的適用 (“PSR”)
2.1 聲明與保 證.
您聲明與保證您不是 PSR 第 1 部分第 2 條規定中定義的客戶或慈善機構或微型企業。您被視為於您每次使用本電子銀行服務
條款與細則項下的電子銀行服務時重複本聲明。您確認本行依賴於本聲明,並且如該聲明在任何方面不真實、虛假或具有誤導性,則可能 影響本行與您的關係。
2.2 PSR 的適用. 您同意 PSR 第 5 部分(支付服務的信息要求)的條款以及 PSR 第 6 部分(與支付服務的提供有關的權利與義務)中規定的第
54(1)、55(3)、55(4)、60、62、63、64、67、75、76 以及 77 條規定不應適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
2.3 通知的時間期 限.
您同意通知本行任何未經授權的或被不正確執行的支付交易的時間期限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規定的任何該等期
限,而非 PSR 第 59(1)條規定中規定的期限。
3. 賬戶信息和個人資料的披露
3.1 下列內容應附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3 條最後一句之後:‘在該信息包含個人資料的範圍內以及在 1998 年資料保護法案(the Data Protection Act)要求的範圍內,本行應當確保已設置充分等級的保護。’
3.2 下列內容應被加入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的第 8.8A 條:
8.8A 本行作為資料控制人的責任 . 本行認識到本行作為英國 1998 年資料保護法案下的“資料控制人”的責任,並應當努力確保本行獲得和處理的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將僅在根據本第 8 條和 1998 年資料保護法案的條件下進行處理。本行可能從您對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而獲得關於您的個人資料。本行將在收集該資料所為之目的所必須的時間段內保存您的個人資料,以向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並從事本行合法的商業利益或在其他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您有權訪問本行持有的關於您的個人資料。若您希望獲得該信息的複印本,請聯繫本行 DBS Bank Ltd. London Branch 的總經理助理(其地址為 4th Floor Paternoster House, 65 St Paul’s Churchyard, London, EC4M 8AB)。本行將就查閱您的資料向您收取少額的費用。
4. 賠償和責任限制
4.1 責任限制的除外情形. 在不損害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1.7 條的情況下,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排除或限制本行因任何違反 1979 年商品銷售法案(the Sale of Goods Act)第 12 章或 1982 年商品和服務供應法案(th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第 2 章所含義務的行為而應承擔的責任。
5. 對 ELCY LTD.提供的服務的排除
5.1 下列內容應附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5 條最後一句之後: ‘為避免疑義,本行提供的有關 ELCY Ltd.管理的電子系統 使用的服務不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的電子銀行服務,並將繼續受該服務現行的條款與細則的約束。’
6. 電子商業規定
6.1 電子商業指令(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和實施規定的適用. 您同意本行無須遵守電子商業(EC 指令)規定 2002 第 9(1)、9(2)、 10 或 11 條規定。
本章適用於並規範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的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接受和使用。 請注意如果您在越南以外的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在下述情況下與範圍內,本章補充和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1. 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 除非本章另有明確相反的規定,本章中經定義的詞語應具有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中定義的含義。另外,除上下文另有 規定外:
(a)“致本行之傳真指示賠償擔保書” 指由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的客戶向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提供及經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接受的傳真賠償擔保書,包括其所有補充文件與附錄;
(b)“個人資料”指 (i) 通過該資料或(ii) 通過該資料和本行所持有或可能持有的其他資訊,得以辨識個人之該個人相關資料,又或根據適用 法律被視為個人資料的任何資料;
(c)“傳真指示之程序”指由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不時發佈的、與使用傳真指示有關的程序或指引;
(d) “登記表”指由您依本行不時指定之格式正式簽署、要求本行向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之登記表,包括任何附加或補充表格;
2. 作用和責任
2.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5.5 條第(d)項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d) 本行每項交易中之角色僅限於作為電子銀行服務之服務提供者,本行非屬您代理。
3. 授權撤銷
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6.4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6.4 授權撤銷. 您必須確保您的各用戶知悉並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如任何用戶不再享有進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權,您必須確保將透過您的管理員進行交易之方式撤銷該用戶之委任及以書面方式立即通知本行。
4. 未經授權進入之通知
4.1 第 7.1 條規定最後部分應加入以下內容“於不妨礙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 11 條之規定且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您確認並同意,
在本行按以下第 7.2 條和第 7.3 條之規定採取任何行動前,對於與保安編號遭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保安裝置遭未經授權之進入有關的一切損害、 損失、費用或支出以及其他風險,您將負上一切責任。”
5. 賬戶資訊與個人資料之披露
5.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5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5 取得書面同意之責任。 您承諾,就您向本行提供關於您的用戶及您的公司/子公司董事、監察人、管理人員、員工或任何個人或組織之任何資訊,包括個人資料,相 關人員已同意(您亦將按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相關人員之書面同意)由本行根據適用法律收集、處理、使用、披露及(在司法管轄區域內外) 傳送該等資訊,包括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
5.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 8.6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8.6 賬戶開立條款中資訊披露條款之適用 . 你確認並同意,賬戶開立條款中的資訊披露或其他類似條款適用於你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向本行提供的與你及你的賬戶有關的資訊。
為避免疑義,第 8 條規定不損及賬戶開立條款中任何資訊披露或其他類似條款之適用。如資訊披露同 時受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賬戶開立條款規範,本行可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賬戶開立條款或兩者之規定披露資訊。
6. 刪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1.2 條第(a)項、第(b) 項和第 11.7 條第(b) 項內規定的“侵權”
6.1 第 11.2 條第(a)項、第(b)項內提到的“侵權(包括疏忽)”應被刪除。
6.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1.7 條 第(b) 項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b) 欺詐或欺騙行為;或
7. 收費與稅務
7.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2.1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12.1 收費與費用的支付 。您確認、同意並接受就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以及本行不時通知的現行的收費表中規定的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收 費及/或費用的支付義務。您的付款不得就任何現時及 將來之稅金、稅負或其他任可收費作任何扣減、扣繳或抵銷。
8. 現行條款與細則
8.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5 條第(b)項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b)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這涉及到你申請使用的特定電子銀行服務);
9.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
9.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8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16.8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其產生之任何義務均由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管轄。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 則引起或依據其所生之爭議應由司法管轄區域之法院解決。
10. 適用語言
10.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9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16.9 適用語言。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以越南文和英文作成,並可被翻譯成任何其他語言。越南文版、英文版與任何其他語言的 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然而,,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越南文版、英文版與任何其他語言的譯本之間若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 處,應以英文版為準。
11. 以主事人身份行事
11.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1.7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1.7 以主事人身份行事. 您同意,任何您與本行通過 DealOnline 服務達成的的交易是在主事人對主事人的基礎上進行,本行非您的顧 問或代理人。
12. 傳真機使用之附加條款與細則
12.1 透過傳真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進入及使用受“傳真指示之程序”、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的客戶與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之間簽訂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致本行之傳真指示賠償擔保書”)所規範,又或受 DBS Bank Lt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發佈的關於傳真指示的使用或傳真機的條款與細則所規範。
為本第九章第 12.1 條之目的,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2 條內所提到的“傳真機”和“傳真”、以及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
部分第 2.2 條第(b)項應被刪除。為避免疑義,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二部分第 2 條應只規範電話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