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D2)
新开发银行贷款
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D2)
招 标 人 :兰州新区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8 月
总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 | 招标公告…………………………………………………………… | 1 |
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 4 |
第三章 | 评标办法 ………………………………………………………… | 47 |
第四章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57 |
第 二 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 82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 95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A02-1262302431616022XQ-20190826-025815-6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已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甘肃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开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补充批复》(甘发改外资[2019]401 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兰州新区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新开发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兰州新区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以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及规模:建设地点为xxxx,xxxx:0)xxxxxxxxxx:x起经十五路,东至纬一路,全长 2762 米;2)经七路北延段道路工程:北起货站北路,南至现状经七路,全长 9482.3 米;3)纬五十一路道路工程:西起西起物流园xxx,xxxx 000,xx 0000x;0)BW13 号路道路工程:北起纬五十xx,xxxxxx,xx 0000 x;0)科东路道路工程:北起纬十六路,南至南绕城快速路,全长 6417.7 米;6)科体南路道路工程:北起纬八路、南至纬十三路,全长 3235.5 米。
标段编号 | 对应工程内容 | 监理范围 |
D2 | 纬八路东延段道路工程:全长 2762 米 经七路北延段道路工程:全长 9482.3 米 纬五十一路道路工程:全长 2585 x BW13 号路道路工程:全长 1400 米科东路道路工程:全长 6417.7 米 科体南路道路工程:全长 3235.5 米 | 经审查批准的该项目施工图范围内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工程监理 |
2.2 招标范围:集疏运通道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本次招标共划分 1 个标段,如下表:
2.3 服务周期:51 个月(其中施工阶段 39 个月,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良好的经验、业绩和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服务能力。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 国内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3.1.3 国内投标人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5年(2014年8月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2个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为依据,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3 财务要求
3.3.1 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16 年~2018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3.2 投标人近 3 年(2016 年~2018 年度)每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小于 8000 万元人民币。
3.3.3 投标人近 3 年(2016 年~2018 年度)每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 1。
3.4 主要人员要求
3.4.1 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014 年 8 月 1 日至今承担过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 1500 万元人民币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为依据,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3.4.2 投标人应配备的其他监理人员详见监理大纲。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谢绝参与本次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近三年内
(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查询记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 近5年(2014年-2018年)被中国各级政府、新开发银行成员国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宣布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3.9 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阳光采购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直
接废标(本条款,本项目参照执行,未尽事宜由招标人解释)。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方式登录或 CA 数字认证方式登录,方可网上进行免费下载或查阅标
书、投标报名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报名,2019 年 8 月 29 日 00:00 时至 2019 年 9 月 3 日 00:00 时均可。网上系统报名的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的截止时间(发布时间为 n ×24 小时,n≧5 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发布招标文件的天数)。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业主将不统一组织召开标前会,鼓励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不进行现场踏勘者视为默认施工现场条件。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9 年 9 月 20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请在此时间前送达。
5.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5.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x公告同时在新开发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 x.xxxxx.xxx.xx/)、中国采购与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兰州新区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地 址:xxxxxxxxx X x 000
联 系 人:xxx
联 系 电 话:0931-8255808
招标代理机构: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xxx路 115 号澳兰名门 B2 座 601联 系 人:xxx
邮 政 编 码:730030
电 话:0931-4807765
传 真:0931-7842479
2019 年 8 月 28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xxxxxxxxxxxxxxxxx:兰州新区保税物流园区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xxx路 115 号澳兰名门 B2 座 601联系人:xxx 邮政编码:730030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931-7842479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兰州新区 |
1.1.6 | 标段建设规模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1.7 | 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 建设周期 | 预计开工日期:2020年3月建设周期:39个月 (详见监理大纲)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新开发银行贷款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经审查批准的该项目施工图范围内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工程监理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51个月(其中施工阶段39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12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安全事故,争创省级xx工地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财务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近 5 年(2014 年-2018 年)被中国各级政府、新开发银行成员国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宣布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 标。 |
2. 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补遗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19 年 9 月 4 日 17:00 前 形式: 以书面形式(使用 PDF 和 WORD 两种格式发送到 xxxxx.xxxx@xxxxxx.xxx,并打电话确认),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收到答疑请求 24 小时内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发布,投标人须自行登陆该系统下载。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0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下载到澄清函后 24 小时内(以发布时间为准),以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送至 xxxxx.xxxx@xxxxxx.xxx,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形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将以补遗文件的形式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发布,补遗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再另行发布任何通知,因未及时下载到补遗文件而引起的所有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下载到补遗书后24 小时内(以发布时间为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招标文件所指复印件均指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仅限正本),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中全部内容,按页码顺序用高分辨率扫描编制成1个通用pdf格式电子文档(指签字、盖章后扫描制作的pdf格式电子文档、不得制成多个文件)。 3.投标人还应将包含投标文件正本全部内容的上述pdf格式电子文档,以U盘和光盘的形式各递交一份。 4.投标人应保证其递交的U盘和光盘不含病毒,所含各类文档数据可正常读取和打印。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单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 本项目设定投标最高限价为:1870万元 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时,则否决其投标。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 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1、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 收款人:xxxxxxxxxx xx:以报名时收到的短信内容为 开户银行:甘肃xxxxxxxxxxx:0000 2105 4001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天庆嘉园 1296 号甘肃银行到账查询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信息注册、报名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 “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CA数字认证方式登录办理业务。注册成功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浏览公告,并在公告面点击“下载标书”,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标书后,确定参加投标的,在“招标方案”-“标书(包)”中查询需要报名的标段,选中后点击 “投标报名”,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完成报名。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登记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在“投标登记情况”栏目查询。 3. 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3.1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投标人报名时预留的手机;投标人也可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查询。 3.3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3.4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 |
逐笔递交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其他问题,可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办理指南”。 3.5由省交易局负责保证金的核对。 4.网上下载标书须知 (一)投标人在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后,可以在线下载标书。投标人登录系统后,进行投标登记并下载电子版标书。(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最下端“公共服务平台”中“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使用说明”)网上下 载 标 书 的 网 站 : 甘 肃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 (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和截止时间为(下载时间为n × 24小时,n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发布招标文件的天数)。 (三)招(投)标人网上下载标书办理流程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 “通知公告”中 “平台实行网上下载标书的通知”。 5.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一、联合惩戒对象 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 (一)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二)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三)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四)海关失信企业; (五)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六)涉金融严重失信人。二、联合惩戒措施 符合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失信企业和责任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 易。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x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单位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具体计息计算原则请详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 求 | 无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近五年(2014年8月1日起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件2份(U盘及光盘各1份)。U盘及光盘需装入第二信封内。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且必须编制详细的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 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夹页、活页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 任。其纸张统一规定为 A4 格式。文件书脊上必须列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服务招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服务招标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 年 9 月 20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4.2.2 |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六楼第七开标厅(地址:xxxxxxxxxxxx 00 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未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另行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招标人、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按标段后交先开;当投标人少于3 个(不含3个)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招标人、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二次开标会,招标人在第二信封开标会上宣布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审查的投标人名单,未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审查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审查的投标人应对第二信封开标情况签字确认。因故未能出席第二次开标会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 结果,其第二信封也不再退还。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放; 中标结果通知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期限:5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或现金、银行电汇形式。履约担保金额:5%签约合同价 采用履约保函时,从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地市级支行及其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
8.5.l | 监督部门 | 监督单位: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地址:兰州新区管委会 4#楼 3 楼 联系电话:0000000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文件所指复印件均指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 | |
10.2 | 交易服务费: 对进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进行交易成交的项目应按甘发改收费 [2017]573 号文规定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 |
10.3 | 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所交纳税款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各投标人风险自行考虑。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D2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良好的经验、业绩和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服务能力: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3.国内投标人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 绩 要 求 |
D2 | 投标人近5年(2014年8月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2个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 1500万元人民币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为依据,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标段 | 财务要求 |
D2 | 1、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16年~ 2018年度)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投标人近3年(2016年~2018年度)每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小于8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近 3 年(2016 年~2018 年度)每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 1。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D2 | 1、投标人在近三年类似项目中能较好的履行合同并信誉良好,近三年内行业内无诉讼、被处罚情况。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谢绝参与本次投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近三年内(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查询记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近 5 年(2014 年-2018 年)被中国各级政府、新开发银行成员国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宣布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4、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阳光采购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直接废标(本条款,本项目参照执行,未尽事宜由招标人解释)。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014年8月1日至今承担过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 1500万元人民币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为依据,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1. 总则
1. 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本标段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 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 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己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 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 在 “信用中国” 网站( http ://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 准);
(6)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 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 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 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或 “投标邀请书” 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 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或 “投标邀请书” 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11 分包
x工程不允许分包。
1. 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 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 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 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 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 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 (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 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 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2. 招标文件
2. 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图纸和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 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时间、网址查看澄清(答疑)文件所造成的各种后果,概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 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 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 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 ,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 ( 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
(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资格审查资料; (6) 技术建议书;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 投标函;
(2)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 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监理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 、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 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己包含在报价中。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 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3. 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1,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 (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 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 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
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
或黑白复印件 。
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 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 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 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或另行打印。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投 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 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 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 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 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5. 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 :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 ,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
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 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 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
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 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 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 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 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监理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监理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
(2)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个 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
(3)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 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7. 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 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 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 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8. 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招标 D2 标段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递交 | 监理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招标 D2 标段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 年 月 日 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 (元 ) | 是否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招标 D2 标段集疏运通道工 程监理服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 编号: )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招标 D2 标段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 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招标 D2 标段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质量要求: 。
安全目标: 。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 中标人名称)于
( 投标日期) 所 递交的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招标 D2 标段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
联运示范工程招标 D2 标段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以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较早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 ,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 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 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 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35 分 主要人员:30 分 业绩:1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2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100% ×(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 分 | 监理管理制度和办法 | 5 分 | 1.制度基本合理、措施基本有效得3分。 2.制度合理、措施得力,得4-5分,最高可得5分; | |
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内容与方法 | 5 分 | 1.内容基本全面、方法基本可行得3分; 2.内容全面、方法得当,得4~5分,最高可得5分。 | ||||
质量、进度、计量支付、试验、安全、环保控制内容与方法以及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 10 分 | 1.内容基本全面、方法基本可行得6分; 2.内容全面、方法得当,得7~10分,最高可得10分。 | ||||
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 10 分 | 1.基本合理得6分; 2.分析全面准确、方案合理,得7~10 分,最高可得10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5 分 | 1.基本合理得3分; 2.合理,得4~5分,最高可得5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30 分 | 总监理工程师 | 8 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5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6-8 分。 | |
总监代表 | 8 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4分,每人额外提供一项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为依据,时间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得2分,最高得4分。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道路工程专业工程 师 | 2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2分。 | |||
给排水专业工程师 | 2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2分。 | ||||
绿化专工程师 | 2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2分。 | ||||
电气工程师 | 2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2分。 | ||||
造价工程师 | 2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2分。 |
安全管理工程师 | 2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2分。 | ||||
试验工程师 | 2分 | 满足监理大纲要求的,得基本分1分,业绩、职称及工作年限更优者得2分。 | ||||
2.2.4(3) | 评标价 | 2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投标价所占的评分满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其中E1=0.5,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其中E2=0.2。 投标人报价得分最低得0分。 | |||
2.2.4(4) | 业绩 | 15 分 | 业绩 | 15 分 | 1、满足资格审查业绩要求得4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业绩要求的基础上,近 5 年(2014 年 8 月至今)承担 过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准)一项得 1 分,最 高得 6 分。 3、近五年(2014 年 8 月起至今)有外资监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准)一项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4、近五年(2014年8月起至今)荣获省部级及以上监理业绩奖励的,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
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 | 按本章第 | 2.2.4 |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 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2) | 按本章第 | 2.2.4 |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3) | 按本章第 | 2.2.4 |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 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 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 :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 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
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 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 (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
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
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兰州新区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1.1.3.1 本次进行监理服务招标的项目为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地点:xxxxxxx;
xxxx: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 A4,A5,A6;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 D2;
工程概况:。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数量及期限: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其他资料。
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上述文件、资料。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 ,提供数量: /,其他要求: / 。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 3%。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或现金、银行电汇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采用银行保函时,须从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地市级支行及其以上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在第 4.5.4 项后,增加以下条款:
4.5.5 监理人应按监理服务协议书要求,配备监理服务的人员,并且监理人员资质及数量必须能够满足监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在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期间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总监、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尽管监理人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详见招标范围及施工监理各标段施工图纸。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廉政建 设和安全监理、环保水保管理等。
5.3 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费用不含入监理费中),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监理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 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 参加设计交底;
(6)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 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 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 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 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 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 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 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 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 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 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 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 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 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 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 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 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 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 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 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 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 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 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 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 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 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 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 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 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 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在第 5.4 项后,增加以下条款: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设置。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 工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所委托项目的合法权益,严格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期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安全施工目标、xx施工目标、农民工工资清欠目标等各项指标。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如有授权见授权书。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发生约定情形 且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该情形灭失之日止,据实计算;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1款执行。
注:(1)在监理范围不变情况下,施工期服务期限延长不超过计划总工期 3 个月(含 3 个月)的,监理服务费一律不予调整;当监理范围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期服务期限增减或监理范围不变但施工期服务期限延长超过计划总工期 3 个月的,在第 4 个月开始监理服务费的变更增加由双
方协商确定。
(2)监理期间发生 6.2 款或 8.1 款约定情形致使监理服务费用增加但施工期服务期限不延长的,监理服务费的调整届时双方协商确定。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按变更发生之日起至变更灭失之日止,按实 计算调整服务期限;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 :
(1)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30)
(2)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 (含燃料消耗等费用)、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按照、因增加监理服务而导致实际增加 的设施数量及监理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填报的相应价格进行支付。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不适用 。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固定单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
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因上述因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导致本项目监 理服务费用变化的一律不予调整。
9.2 预付款
x条款修改为:本项目不提供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监理人员、办公设施、交通设施、 试验设施、生活设施的实际投入情况每三个月由项目办对监理服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评结果结算监理费用,支付的监理进度款达到合同价格的 70%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0%,工程审计结算办理完成后 30 日内付至合同价格的 97%;缺陷责任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 30 日内付清全部监理费。
10. 不可抗力
10.1.1 不可抗力的确认补充: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泥石流、暴雨(雪)、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委托人或监理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1. 违约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 ,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按委托人发布并实施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按合 同相关约定执行。
12. 争议的解决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补充条款
x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投入本标段的人员、设备、设施等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等,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 施 | (项目 | |
名称),已接受 |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 标。 |
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 )。 | ||
4. | 总监理工程师: | 。 | |||
5. |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 |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 | |
x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 天。 | ||
9. |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 份,合同双方各执 | 份。 |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 (盖单位章) | 监理人: | (盖单位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80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保人名称 : | (盖单位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地 | 址: |
邮政编码: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集疏运通道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大纲
一、监理服务的工程背景
新开发银行贷款甘肃省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总投资估算额 456734.76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271952.7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125322.67 万元,
预备费用 38329.25 万元,财务费用 21130.11 万元。资金来源中业主自筹 179602.57
万元,新开发银行贷款 277132.0 万元。项目目标是依托便利的铁路和公路运输条 件,为兰州新区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本项目的实施,将探索一条通过交通条件的提升、物流环境的改善带动农民增收和农村消费升级的新路径,将促进xx区域的百合、玫瑰等特色农产品走出去,增加本地农民收入,实现脱贫致富,不仅对区域运输服务发挥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为区域社会稳定、有限推进精准脱贫战略的实施,推动甘肃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本项目包括四个类别,分别是铁路运输通道及物流基地建设、集疏运通道工程、信息系统平台。本次监理服务涉及集疏运通道工程,包括一个合同包共 6 条道路,总投资约 19.6 亿元,采购方式为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1、具体项目内容
纬八路东延段道路工程:
西起经十五路,东至纬一路,全长 2762 米。设计红线宽度 60 米,道路两侧 20 米
宽绿化带,道路总宽度为 100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排水、中水、绿化、照明及相关附属工程。
经七路北延段道路工程:
北起货站北路,南至现状经七路,全长 9482.3 米。设计红线宽度 32 米,道路两
侧景观绿化带宽度 10 米,总宽度 52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雨水、污水、中水、涵洞、绿化、照明、道路绿化、交通附属设施等工程。
纬五十一路道路工程:
西起西起物流园经一路,东至省道 201,全长 2585 米。设计红线宽度 32 米,道
路两侧景观绿化带宽度 10 米,总宽度 52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中水、涵洞、照明、道路绿化、交通附属设施等工程。
BW13 号路道路工程:
北起纬五十三路,南至货站北路,全长 1400 米。设计红线宽度 32 米,道路两侧
景观绿化带宽度 10 米,总宽度 52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中水、涵洞、照明、道路绿化、交通附属设施等工程。
科东路道路工程:
北起纬十六路,南至南绕城快速路,全长 6417.7 米。设计红线宽度 50 米,道路
两侧景观绿化带宽度 20 米,总宽度 90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雨水、污水、中水、涵洞、绿化、照明、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等工程。
科体南路道路工程:
北起纬八路、南至纬十三路,全长 3235.5 米。设计红线宽度 50 米,道路两侧景
观绿化带宽度 20 米,总宽度 90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雨水、污水、中水、涵洞、绿化、照明、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等工程。
2、主要技术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201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T F50—20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9-2012 等。 3、工程范围与合同划分
集疏运通道工程,包括一个合同包共 6 条道路,具体道路名称及计划工期如下
表:
序号 | 道路名称 | 计划工期(月) | 投资估算(万元) |
1 | 纬八路东延段道路工程 | 20(2019 年 10 月-2021 年 5 月) | 30398 |
2 | 经七路北延段道路工程 | 24(2021 年 6 月-2023 年 5 月) | 44991 |
3 | 纬五十一路道路工程 | 20(2019 年 10 月-2021 年 5 月) | 16606 |
4 | BW13 号路道路工程 | 20(2019 年 10 月-2021 年 5 月) | 8430 |
5 | 科东路道路工程 | 24(2020 年 6 月-2022 年 5 月) | 69809 |
6 | 科体南路道路工程 | 24(2020 年 6 月-2022 年 5 月) | 26654 |
二、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按照监理合同中要求,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确保受监理项目按下列要求实现其建设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等进行严格监理,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现行规范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2、工程工期目标:要求施工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年度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月报,审查并督促其实施,及时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 较,按月给业主通报工程进度情况,出现偏差时指令承包商进行调整,并督促承包商的资金、机械、材料、人工等及时到位,以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
3、工程造价目标:认真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现金流动计划,现场核实工程数量和计量,审查签发付款证书。严格审查计日工、额外工程、设计变更、价格调整,认真仔细地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当承包商要求额外补偿索赔时,做好各种证据,资料的记录、整理,为业主把好造价关,控制好工程造价,力求工程造价不超过批复的概算。
4、工程安全目标:实行监理全过程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法律、法规、文件、规程、规范、标准等,切实落实安全监理职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5、环境保护目标:按照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三、监理服务的范围
1、对工程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进行全过程监理。
2、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等。
四、监理服务的内容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节能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监督、xx施工、环境保护和施工过程中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协调。
其中,投资控制主要包括:1、对承包商每月的进度报表进行审核;2、对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审查;3、协助审查工程决(结)算;4、对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监督应做到:一审查、二检查、三报告、四旁站。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五、监理服务的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
2、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3、本监理合同和监理方案;
4、施工图等有关技术文件。六、报告与时间表
报告与时间,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执行。
1、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
工程监理月报提交时间当月的 20 日前,一式 4 份。
2、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 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监理工作报告提交时间为工程验收后的 30 日内。
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1)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2)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监理文件归档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 60 日内。七、资质要求与机构人员配置
1、除总监理工程师之外,其他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每条道路各配备一人。
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表
序 号 | 岗位 名称 | 人数 | 最低要求 | 主要职责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1、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2014 年 7 月 1 日至今承担过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 1500 万元人民币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为依据,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 1、代表本投标人全面履行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 2、主持监理班子的全面工作,制定监理规划,审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拟定的监理细则,建立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3、认真贯彻项目业主对建设意图和对监理的要求,掌握项目建设特点,各阶段监理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提出保证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 4、协调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矛盾,组织开展设计成果审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议会。 5、负责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当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严重偏差时,有责任提出采取果断措施,甚至终止执行承包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项目业主做出相应决定。对承包商工作不力,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撤换承包商的建议。 6、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项目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7、组织调査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事故 8、主持工程预结算和索赔审査,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工程变更的审查签证。 9、负责审査确认并报经项目业主批准后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索赔清单、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月度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计量支付文件的签发。 10、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审查承包商的竣工验收申请,并提出监理意见及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协助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1、组织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状况检查,督促承包商按期回访和及时保修。 12、完成项目业主安排的其它工作。 13、向项目业主提出监理工作总结。 |
2 | 总监代表 | 6(每条道路各一人) | 1、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2、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1、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行使部分总监理工程师职权。 2、分管监理办公室和现场监理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施工质量和进展情况,现场协调处理急需解决的涉及质量、进度、协调、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4、参与制订监理工作规划,主持制订监理实施细则。 5、指导、检查、监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6、对工程的关键环节检查监理人员的跟踪监理和旁站监理情况,保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7、组织现场施工的阶段验收工作。 8、审查各类报表、报告并提出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9、汇总编制监理报告和监理指令,签发质量进度控制监理文件。 |
3 | 道路工程专业工程师 | 6(每条道路各一人) | 1、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2、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1、按合同文件的要求负责软基处理、xx土石方、排水、砌体及防护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2、审查和核对设计图纸,及时发现设计图纸中的错误,并对不合理的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3、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4、检查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 5、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检验,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或否决,协助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交工证书; 6、组织软基及其他不确定工程量的实地测量,对测量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协助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工程计量,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延期及变更提出处理意见,并检查承包人的中间支付申请; 7、指导监理员的工作和协调指导现场试验员工作,填写监理旁站记录和巡视记录,并检查监理员的旁站记录; 8、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
4 | 试验工程师 | 6(每条道路各一人) | 1、具备试验工程师证书; 2、中级及以上及以上职称。 |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审查其试验人员资质和素质是否满足需要以及试验仪器设备的完整有效性; 3、运用拟配设备建立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用材料、混合料及工程成品开展独立的监理试验、检测工作; 4、检测、抽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对承包人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成果进行审核认可; 5、监督承包人外购材料采购工作和地方材料取样验证工作; 6、通过见证取样,对于承包人的试验、检验、对承包人所做的各项试验指标进行复核性试验,审查承包人所提交的工艺试验、标准试验以及配合比试验,并签认书面意见; 7、按照监理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督促现场监理人员按工序对工程质量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 8、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分析和处理; 9、审定承包人提交的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试验标准与规程,并结合工程特点,向承包人补充、修改试验标准与规程; 10、负责督促承包人对其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保养和标定; 11、检查承包人的常规试验工作,抽检承包人的试验记录,并汇总试验统计报表及有关试验资料; 12、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工程师汇报传递检测试验结果(特别是不合格结果)以供相关人员适时做出判断,尽量避免返工; 13、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重要的试验工作; 14、对承包人提交的中间交工证书,竣工文件从本专业进行审核把关; 15、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
5 | 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 | 6(每条道路各一人) | 1、具备造价工程师证书; 2、中级及以上及以上职称。 | 1、协助项目业主审查设计概算,提出修改调整建议 2、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有关招标条件、方式、合同结构模式承发包方式、施工组织方案、程序等对进度与投资控制所造成影响的评估报告。 3、检查施工图设计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概算的控制日标,并审查其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4、审查或编制招标计价文件、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清单、合同单价和总价。 5、协助项目业主进行投标价格评审和合同价格谈判。 6、编制并定期修订资金支出计划和总投资控制计划、部位工序工程投资控制计划。 7、借鉴 FIIC 合同条件和运用国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条款,熟悉有关法律、条例、规则,拟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分担风险,防备索赔和制定严格的索赔程序。 8、评估合同实施过程的索赔风险,包括来自合同文本本身、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承包商、现场条件与气候、社区环境、公众、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等各个方面,向项目业主提出防止索赔的建议报告。 9、恰当运用索赔技巧,观察收集掌握确认有关索赔与反索赔的一切原始纪录和证据,及时做出是否确认索赔和进行反索赔的反应 10、草拟索赔和反索赔报告,进行索赔费用估算 11、评审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协调处理承包商的索赔事件。 12、经项目业主批准,草拟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和反索赔的通知并协调处理。 13、定期评估现场已完成工程量,提出中期支付建议。 14、对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提出造价增减估算,协助项目业主确认工程变更价格。 15、复核承包商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支付申请,并提出监理审查意见。 |
6 | 电气工程师 | 6(每条 道路各一人) | 1、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 (岗位)证书; |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各级政府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 准,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授 |
2、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权,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2、认真执行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通则)的规定。了解工程项目总体情况,熟悉电气专业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掌握电源电压等级、回路数、进线方向、进线方式、电力总负荷等基本情况。 3、在读图的基础上,对变配电系统的功能作出评价。 4、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参与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对涉及本专业的问题提出监理咨询意见。 6、检查各配电设备、电缆、电线选用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7、电气设备的安装敷设位置是否与其它专业的设备及建筑物有矛盾。 8、注意所选用的变电器是否为供电部门所认可。 9、检查接地系统是否按图纸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10、检查电线及电杆、灯具的规格、型号、材质是否符合图纸及有关规范规定。如对所用材料有怀疑,可以到省市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抽样检查。 11、检查施工时电线、电杆、电缆及配电箱的位置、大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要求。 12、对导线、导线接头、熔断器及用电设备做防火检查。 13、督促承建单位在竣工交付前对成品进行妥善保护。 14、负责处理本专业工程质量事故,复杂的较难处理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汇报。 |
7 | 给排水工程师 | 6(每条道路各一人) | 1、具备造价工程师证书; 2、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1、负责编制给排水专业监理细则,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 2、负责提出给排水专业设计的审图意见,协助业主提出完善功能设计要求,督促优化设计; 3、参加给排水专业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负责审查给排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负责给排水专业施工的现场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对业主或承包人采购的管道材料、设备的包装、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和验收; 7、核查本专业工程量和索赔事项,审查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的签证; 8、参加专业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9、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归档技术经济资料;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结算的审查。 |
8 | 安全工程师 | 6(每条道路各一人) | 1、具备安全工程师证书; 2、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1、负责制订本工程安全、xx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本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 2、检査、指导承包商的安全、xx施工管理工作,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xx施工技术措施。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商的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检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安全、xx施工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 3、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査,部位、工序工程的安全、xx施工检査的报告,签署现场有关安全、xx施工技术签证文件 4、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5、现场监督与检査工程施工的安全、xx施工状况和安全用电情况。 6、每周工程例会上检讨安全、xx施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合格的,向承包商发整改通知书。 |
人月数要求一览表
(单位:月)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代表 | 道路工程专业工程师 | 给排水专业工程师 | 电气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安全管理工程师 | 试验工程师 |
1 | 纬八路东延段 | 8 | 32 | 14 | 14 | 14 | 20 | 20 | 20 |
2 | 纬五十一路 | 8 | 32 | 14 | 14 | 14 | 20 | 20 | 20 |
3 | BW13#路 | 8 | 32 | 14 | 14 | 14 | 20 | 20 | 20 |
4 | 科东路 | 8 | 36 | 18 | 18 | 18 | 24 | 24 | 24 |
5 | 科体路南延段 | 8 | 36 | 18 | 18 | 18 | 24 | 24 | 24 |
6 | 经七路北延段 | 8 | 36 | 18 | 18 | 18 | 24 | 24 | 24 |
2、设施与设备
监理单位应配备实施监理工作所必需的监理设施和设备,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办公和生活设施,以及施工现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常用检测工具,满足日常复核需要。
八、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服务
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施工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2、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
3、其他必需的工程相关资料。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另册)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新开发银行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放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 集疏运通道工程
监理服务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六、技术建议书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服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服务工作。
2 .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
3.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年龄: ,职称: ,监理工程师证书: 。
4.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监理服务期限: 。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主要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 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直,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 (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说明:本授权书在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时办理,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本授权书。具体授权范围应满足投标人须知要求,并附被授权人有效证件的扫描件。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联合体协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服务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 承担 专业工 程 , 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 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幸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说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 款规定的相关要求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禁止以夹页、信封等形式装入投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 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 情 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 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 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1.国内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