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委托协议书ABC(2017)7001
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委托协议书ABC(2017)70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的运作规则。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就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
(简称“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并生效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
第一条 定义条款
1.1 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按约定的投资周期(可按每周、每双周、每三周、每月、每双月)、金额/份额,申购或赎回指定开放式基金。智能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按约定投资周期(可按每周、每双周、每三周、每月、每双月),根据约定的条件确定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乙方不承诺甲方通过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取得收益,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
1.2 定投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和定期定额赎回;智能定投业务包括智能定期申购。
1.3 概念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简称定申):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的日期、金额,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
定期定额赎回(简称定赎):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的日期、份额,赎回指定开放式基金。
智能定期申购(简称智能定投):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的日期,以指定证券市场指数偏离挂钩标的的偏离程度作为判断条件确定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
定投签约:指为有参与基金定投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定投合约。
定投申请:是指受已经签订基金定投合约的客户委托提交指定开放式基金产品定投计划。约定申购/赎回日:按照甲方的定投计划,乙方自动为客户申购/赎回指定基金的日期。 投资周期:支持按周、双周、三周、月和双月五种不同的周期进行定投/智能定投。
智能定投参考指数:系统计算智能定申金额时参考的证券市场指数,包括沪深 300、中证 500、上证指数、深证成指等。
智能定投挂钩标的:是指甲方选定的参考指数的 90 日均线、180 日均线、250 日均线或指数市盈率作为基金智能定投扣款金额的确定基准。
智能定投偏离度:甲方预设的参考指数偏离挂钩标的的程度,是确定甲方不同投资额的条件,用百分数表示。乙方通过对实际偏离度和甲方预设偏离度的比较,确定不同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标准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未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高水平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负向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智能定投低水平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正向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每期扣款金额: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指数均线或市盈率变化,按照甲方预设的标准投资额、高水平投资额、低水平投资额而确定的扣款金额。
第二条 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规则
2.1 甲方申请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的签约日、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申购/赎回日、基金代码和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其他要素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银行业务凭证的记录为准。若约定投资周期为按周、按双周或按三周,甲方提交的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的约定申购/赎回日只能在每周的周一至周五;若约定投资周期为按月或按双月,甲方提交的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的约定申购/赎回日只能在每月的 1 日至 25 日。对同只基金来说,定申和智能定投只能选择开通其中一种。
2.2 定申和智能定投的申购费、定赎赎回费、定申金额限制、定赎份额限制、定申交易级差以基金公
司公告为准;智能定投的申购金额限制和交易级差以本协议为准。
2.3 智能定投标准投资额,最低起点金额人民币 1000 元;低水平投资额应小于等于标准投资额,下限最低 500 元;高水平投资额应大于等于标准投资额,最高为标准投资额的 10 倍;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级差均为 100 元。
2.4 定投/智能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甲方每次申购/赎回的价格以实际申购日/赎回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5 乙方为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受理的甲方委托申请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故障等非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6 若甲方设定的定投/智能定投申购、赎回日为基金非开放日,或指定账户(或基金账户)中资金
(或基金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时,申购、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如顺延后日期进入下一投资周期,本周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取消。若甲方委托在同一天定投/智能定投申购多笔基金,而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委托,则乙方有权决定申购的顺序。因甲方指定账户(或基金账户)中资金
(或基金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造成申请顺延的,每个投资周期内最多可顺延三次。
第三条 修改和终止
3.1 甲方可申请修改或终止已开办的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可修改的内容包括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申购/赎回日、投资金额、终止时间、参考指数、挂钩标的、偏离度等。但乙方不受理甲方在约定申购/赎回日提出的修改和终止申请。如果甲方申请修改和终止的时间在约定的投资周期中的约定的申购/赎回日之前,则申请本投资周期生效,否则在下一个投资周期生效。
3.2 如甲方指定账户(或基金账户)中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定投(或智能定投)最后一次成功距今超过一年或合约到期的,乙方有权终止甲方该只基金的定投计划。
3.3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
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 完全理解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规则,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4.2 已接受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办理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符合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或虽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但本人仍坚持要求办理。办理本次业务是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人独立自主作出的决定。
4.3 持有金穗借记卡并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作为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委托资金账户(“指定账户”),用于本业务相关资金划转。确保约定申购日前一日及约定申购日当日指定账户有足够的金额,且约定申购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本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保密事项
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信息,除因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七条 协议的组成
甲方在乙方成功办理定投/智能定投签约、提交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计划、修改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计划及终止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等业务,乙方须为甲方提供业务完成回单,各项业务回单(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客户信息保护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九条 费用和增值税
9.1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甲方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9.2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9.3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 360 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x协议在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