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规划设计合同
(正本)
项 目 名 称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编、修编控制性详
细规划》(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以南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委托方(甲方):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
承担方(乙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有限公司
乙方参加了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的于 2022 年 01 月 24 日在运xxxxxxxxx 00 xx 0 x商铺会议室举办的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第二包)采购活动,并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就采购事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2.项目地址: 运城市
3.项目规模: x 16.89 平方公里
4.项目类型: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甲方提出的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第二包)》成果(包含文本、说明书、图则、图件)按国家、省相关法规规范规定内容提交。
2.成果光盘格式文件:shp 格式文件(国家大地2000 坐标系)、dwg格式文件(国家大地 2000 坐标系)、jpg 格式文件、word 格式文档。
3.正式成果:文本、说明书、图则、图件、基础资料汇编 10 套、
光盘 1 套;城市设计(有单独的城市设计文本,尤其是特色主次干道的重要节点要明确建筑风貌、建筑风格、绿化景观、高度、色彩、
体量、天际轮廓线、灯光等建设指引)。
4.建立控规成果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最终成果中 shp 格式文件、dwg 格式文件满足甲方提供的GIS 入库标准)。
第三条 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月内完成评审稿(因国土空间规划影响,可适当延长工期)
第四条 规划设计收费与支付方式 1.规划设计收费
人民币(大写) 贰佰壹拾xx x整(¥: 2150000 元)
(不包括地形图购买、复测补测等技术资料费用、评审论证费用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与规划设计费无关的其他费用等。)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0%,总计 645000 元。
(2)完成初步规划方案提交初步成果后 10 个日历天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60%,总计 1290000 元。
(3)中期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 10 个日历天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价 90%,总计 1935000 元。
(4)中标人提交最终成果完成成果报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
购人向中标人付清合同价,总计 2150000 元。第五条 双方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当协调帮助乙方做好现场踏勘、调研和资料收集等工作,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甲方应当在规划设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附表二)所列与规划设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文件,及时组织相应阶段的成果审查,并在规划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提供会议纪要或修改意见。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各阶段规划设计费。
5.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6.甲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违反法律和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降低成果质量;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乙方的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项目或规划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决定执行。
7.甲方应当负责规划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8.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对乙方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甲方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乙方的规划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二)乙方
1.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服务,深度应达到相应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2.乙方编制规划设计文件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3.乙方应按(附表三)的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文件。
4.乙方提交的正式成果,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总规划师名章、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专用章。否则不作为正式成果,不负任何技术和法律责任。
5.乙方完成规划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五次年度规划动态维护。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规划局部修改资料(有政府批复文件的)及时更新原规划的各项控制性数据,纳入年度规划维护。
第六条 规划设计文件审查
1.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应报甲方审查同意。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成果质量达到(附表一)提出的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
2.自甲方收到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乙方的通知之日起,甲方对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前述审查期满,甲方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已获甲方同意。
3.甲方不同意规划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说明,
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甲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4.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同意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甲方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甲方要求,甲方应当根据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5.规划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甲方应在审查同意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后 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送审规划设计文件。
6.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不需要修改甲方规划设计要求的,乙方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规划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甲方规划设计要求的,甲方应重新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乙方应根据甲xx提出的要求修改规划设计文件,甲方应当根据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7.需要组织评审会议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的,由甲方负责组织规划设计文件审查会议。
8.乙方按合同(附表三)约定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规划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规划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9.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评审意见和纪要。乙方有义务按照规划设计评审意见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规划设计变更与索赔
1.甲方变更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要求,乙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变更规划设计。
2.甲方变更规划设计要求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乙方与甲方协商对合同价格和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3.如果发生乙方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规划设计费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乙方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在该
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证明乙方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乙方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规划设计费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关于增加规划设计费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规划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规划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规划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规划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2.甲方逾期支付定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要求支付定金的催告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不开始或暂停规划设计工作。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提供与规划设计有关资料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规划设计文件时
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
划设计文件的时间,规划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规划设计工作量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应规划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规划设计周期。
4.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评审规划设计文件,导致规划设计工作量增加和规划设计周期延长时,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规划设计费用和延长的规划设计周期。
5.因甲方原因造成规划设计文件不达标的,乙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的延长。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xx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甲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甲方,并退还甲方支付的其他设计费。
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附表三)约定交付规划设计文件的,应减收部分规划设计费,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规划设计义务,乙方还应当按照总规划设计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未按期限交纳规划成果文件,超过约定期限时日的,乙方应当按照总规划设计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由于乙方原因引发的相关责任,乙方除在规划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甲方减收或免收相关规划设
计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组织规划设计文件审查会议的,导致规划设计工作量增加和规划设计周期延长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规划设计费用和规划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乙方应当按照总规划设计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规划设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规划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6)乙方超过合同约定 30 日未交付规划成果。
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有关文件都是合同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 运城 签订。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乙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委托方(甲方) | 单 位 名 称 | 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
法 定代表人 | (签章) | (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 ||
委 托代理人 | (签章) |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电 话 |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帐 号 | |||
签 订 日 期 | ||||
承担方(乙方) | 单 位 名 称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
法 定代表人 | (签章) | (合同专用章) | ||
委 托代理人 | (签章) | |||
单 位 地 址 | xxxxxxxxxxx 000 x | 单 位 电 话 | 021-55009165 | |
开 户 银 行 | 工行鞍山路支行 | 银 行 帐 号 | 1001256609004679513 | |
签 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