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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自 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工作。届时转换完成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因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拟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实际情况更新部分表述,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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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
附件: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部分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释义 |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xxxxxxxxxxxxx 0 x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 0 x 联系电话:000 000 00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 |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 |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 |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
融工具。 |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x xx 0 x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 0 x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证券交易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 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 |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 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x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x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