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A 1
股份有限公司
經修訂並重述的 xx房地產有限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細則
(經 2022 年 5 月 26 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而採納)
此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在所有情況下應以英文版爲準。
目錄
組織大綱
x公司的名稱 1
本公司的註册辦事處 1
本公司成立宗旨 1
股東的責任 1
本公司的股本 1
章程細則
表格 A 1
釋義 1
序言 4
股本 4
股份權利 5
股份 5
更改附於股份上的權利 6
股票 6
碎股 7
留置權 7
催繳股款 7
沒收股份 8
轉讓股份 8
股份的轉傳 9
無法聯絡的股東 10
股本變更 10
贖回和購買本身股份 11
股東名册 11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或確定記錄日 12
股東大會 12
股東大會通告 13
股東大會程序 13
股東的投票 15
委任代表 17
公司委派代表出席會議 18
股東的書面決議案 18
董事 18
替任董事 19
執行董事 19
董事退任 20
董事袍金和開支 20
董事利益 20
董事的權責 22
董事的借款權 23
印章 24
取消董事資格 24
董事和高級人員名册 24
董事議事程序 24
股息 25
帳目和審計 28
利潤撥充股本 29
股份溢價帳戶 30
儲備 30
認股權儲備 30
通知 31
彌償保證 32
不承認信託 33
清盤 33
章程細則及本公司名稱的修訂 33
股份有限公司
經修訂並重述的 xx房地產有限公司
組織大綱
(經 2022 年 5 月 26 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而採納)
1. 本公司的名稱爲xx房地產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註册辦事處爲 Intertrust SPV (Cayman) Limited,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或董事會不時確定的其他地址。
3. 本公司成立宗旨不受限制,且本公司享有充分的權力和權限開展任何未受法律禁止的任何業務,正如《公司法》(經修訂)第 7(4)條所規定的。
4. 本公司應具有並且能够行使一個具有完全能力的自然人的所有功能(且不論是否存在任何公司利益問題),正如《公司法》(經修訂)第 27(2)條所規定的。
5. 前述條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爲允許本公司在未取得《銀行和信託公司法》(經修訂)所規定的相應許可的情况下開展銀行或信託公司的業務,或在未取得《保險法》(經修訂)所規定的相應許可的情况下從開曼群島內開展保險業務或開展保險經理人、代理人、分代理人或經紀人的業務,或在未取得《公司管理法》(經修訂)所規定的相應許可的情况下開展公司管理業務。
6. 除非是促進本公司在開曼群島以外開展的業務,本公司不會在開曼群島內與任何個人、單位或公司進行交易,但本條規定不得解釋爲禁止本公司在開曼群島內履行和簽訂合同以及在開曼群島內行使其在開曼群島外經營其業務所需的所有權力。
7. 股東的責任以其各自所持股份的未繳付款項(如有)爲限。
8. 本公司的股本爲 30,000,000 美元,分為 12,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爲 0.0025 美元之股份。在始終符合《公司法》(經修訂)和章程細則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贖回或購買其任何股份及拆分或合併該等股份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有權發行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本,不論該等股本是原有的、贖回的、增資後的或是减資後的,也不論是否具有任何優先權或特權或受到任何權利遲延或任何條件或限制的約束,並且除非發行條件另行明確規定,否則每次股份發行,無論所發行的是普通股、優先股還是其他,均受到上文規定的本公司權力的約束。
9. 本公司可以行使《公司法》(經修訂)第 206 條中所規定的權力在開曼群島註銷登記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以繼續經營的方式辦理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
經修訂並重述的 xx房地產有限公司
章程細則
(經 2022 年 5 月 26 日 通過的特別決議案而採納)
表格 A
《公司法》(經修訂)附錄一的表格A 中所包含或併入的規定不適用於本公司,並且以下條款應構成本公司的章程細則:
釋義
1. 在本章程細則中,除非文義另有要求,下表第一欄中的詞語具有第二欄中與其對應的含義。
「章程細則」指本章程細則,包括其目前的形式以及不時進行的補充、修訂或取代;
「聯繫人」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賦予的含義;
「核數師」指本公司現任核數師,可以包括任何個人或合夥組織;
「營業日」指指定證券交易所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任何日期;
「股本」指本公司不時具有的股本;
「完整日」指(就一份通知的期限而言)不包括通知發送或視爲發送之日和通知送達或生效之日的期限;
「結算所」指本公司的股份進行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認可的結算所;
「本公司」指xx房地產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開曼群島的《公司法》(經修訂);
「主管部門」指本公司的股票進行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區內的主管部門;
「公司通訊」應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賦予的含義;
「債券」和「債券持有人」應分別指債權股證和債券股東;
「指定證券交易所」指本公司的股票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且該證券交易所是本公司股份的主要上市或掛牌交易地點;
「董事」和「董事會」指本公司的現任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視情况指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或其下屬委員會;
「選定股份」具有本章程細則第 149(1)(b)(iv)條所賦予的含義;
「電子」應具有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所賦予的含義;
「電子通訊」指以有線電、無線電、光學方式或以通過任何媒介的任何形式的其他電磁方式發出、傳播、傳達及接收的通訊;
「電子方式」指向預定收件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電子格式的函件;
「電子會議」指由股東及/或委任代表完全及專門通過電子設施的方式虛擬出席及參加而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電子簽名」指附於電子函件上或與電子函件存在邏輯關連、某人以簽署電子函件爲目的而簽署或採納的電子符號或程序;
「總部」指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本公司主要辦事處;
「控股公司」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賦予的含義;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混合會議」指為了(i)由股東及/或委任代表在主要會議地點及(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自出席及參與,及(ii)由股東及/或委任代表通過電子設施的方式虛擬出席及參與而召開、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獨立非執行董事」指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視爲具有獨立性的董事;
「上市規則」指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
「會議地點」具有本章程細則第 75A 條所賦予的含義;
「股東」指股東名册的登記在册人士,包括在發行發起人股份之前簽署組織大綱的每位認購股份的人士;
「組織大綱」指本公司經不時修訂和重述的組織大綱;
「月」指曆月;
「通知」指書面通知,本章程細則中另有明確說明並進一步定義的除外;
「辦事處」指本公司目前的註册辦事處;
「普通決議案」指以下決議案:
(a) 享有相應投票權的股東在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親自投票或者(如果股東是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投票或者(允許委任代表時)由委任代表投票而以該等股東的簡單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其中,對於該股東大會,已經根據本章程細則的規定正式送達了通知,並且如果進行投票表決,則在計算多數時,考慮了各股東擁有的投票數;或
(b) 有權在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以一份或多份文件書面批准的決議案,其中,每一份文件均經一個或多個股東簽字,並且這樣通過的決議案的生效日應爲該文件的簽署之日,或者如果文件不止一份,則爲該等文件中最後一份文件簽署的日期;
「已繳付」指對於任何股份的發行應支付的面值和任何溢價已經繳付,包括入帳爲已繳付的情形;
「實體會議」指由股東及/或委任代表在主要會議地點及/或(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自出席及參與而召開、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主要會議地點」應具有本章程細則第 67(2)條所賦予的含義;
「股東名册」指在董事會依據《公司法》第 40 條不時確定的開曼群島以內或以外的地點保存的本公司股東的主冊,以及(如適用)任何分冊;
「過戶登記處」指(就任何類別的股本而言)董事會不時確定的用於保存該類別股本的股東分册的地方,以及(除了董事會另有指示以外)用於提交該類別股本的所有權轉讓或其他權屬文件以供登記的地方,或用以登記該等所有權轉讓或其他權屬文件的地方;
「印章」指本公司的公章(如果採用的話),包括其任何複製印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包括任何股份的部分;
「經簽署」包括通過機械方式簽署的簽字或簽字表示;
「特別決議案」指根據《公司法》第 60 條通過的決議案,即:
(a) 享有相應投票權的股東在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親自投票或者(如果股東是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投票或者(允許委任代表時)由委任代表投票而以股東的至少四分之三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其中,對於該股東大會,已經根據本章程細則的規定正式送達了通知,指出希望將決議列爲特別決議案,並且如果進行投票表決,則在計算多數時,考慮了各股東擁有的投票數;或
(b) 有權在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以一份或多份文件書面批准的決議案,其中,每一份文件均經一個或多個股東簽字,並且這樣通過的特別決議的生效日應爲該文件的簽署之日,或者如果文件不止一份,則爲該等文件中最後一份文件簽署的日期;
「法令」指《公司法》以及適用或影響本公司、其組織大綱及/或本章程細則的現行有效的開曼群島立法機關制定的所有其他法律。
「認購權儲備」具本章程細則第 165(1)(a)條所賦予的含義;
「附屬公司」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賦予的含義;
「電子交易法」指開曼群島的《電子交易法》(經修訂);及
「年」指曆年。
2. 在本章程細則中,除非文義另有要求:
(a) 表示單數的詞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僅表示陽性的詞語包括陰性;
(c) 僅表示人士的詞語亦包括公司、協會或團體,無論是否爲公司;
(d) 「可以」應解釋爲允許的,「應該」應解釋爲必須的;
(e) 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提及書面,均應解釋爲包括打印、平版印刷、攝影和其他以清晰及非暫時性的形式或遵照法令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並在其所允許的範圍內,任何有形書面替代形式(包括電子通訊)或部分以一種有形的形式及部分以其他有形的形式表達或複製文字的模式表達文字或圖形的方式,並且包括以電子顯示進行表達的情况,但是相關文件或通知的送達方式和股東的選舉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令、法規和規章;
(f) 凡提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決議)經簽字或簽署包括親筆簽字或簽署、蓋章或通過電子簽名或通過電子通訊簽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署,凡提及通知或文件包括以任何數字、電子、電氣、磁性或其他可檢索的格式或媒體記錄或保存的通知或文件以及其他有形格式的資料,無論是否具有物理實體;
(g) 凡提及「美元」或「$」均指美國的貨幣;
(h) 凡提及法律制定均應包括其現行有效的任何修正或重訂;
(i) 對於本章程細則或法令的任何條款規定必須採用普通決議的任何事項,特別決議案亦應有效;
(j) 凡提及會議應指以本章程細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召開、舉行及進行的會議且以電子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委任代表及/或董事(包括但不限於該會議的主席)就法令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以及本章程細則的所有目的而言應被視為出席該會議,而出席、參與、到會、參加、到場及參會應作相應解釋;
(k) 凡提及某名人士對股東大會事務的參與應包括但不限於及有關於(如果股東爲公司,通過其正式授權代表)發言或交流、投票、由委任代表作為代表及查閱由法令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或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須在會議上提供的打印本或電子形式的所有文件的權利,且對股東大會事務的參加及參與應作相應解釋;
(l) 凡提及電子設施應包括但不限於線上平台、網站地址、網絡研討會、網絡廣播、視頻或任何形式的電話會議系統(電話、視頻、網絡或其他形式);及
(m) 如股東為公司,則本章程細則中凡提及股東(如上下文有所規定)應指該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
3. 在符合前述最後兩條的前提下,法令中所定義的任何詞語如果不與本章程細則的主旨或上下文抵觸,則在本章程細則中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序言
4. 本公司辦事處設在董事會不時確定的開曼群島內的地址。本公司可以另行在董事會不時確定的地方建立和維持其他辦事處、營業場所和代理機構。
股本
5. 本公司在本章程細則生效日的股本應分為每股面值 0.0025 美元之股份。
6. 在符合《公司法》、組織大綱、本章程細則以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任何主管部門的規則的前提下,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股份的權力應由董事會以其認爲適當的方式、按照其認爲適當的條款和條件行使。本公司特此獲授權以其股本支付購買其股份所用的款項,或者以任何其他按照《公司法》規定可以用於此用途的帳戶或資金進行這種支付。
7. 除非《公司法》允許,並且在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和任何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法規和規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不得爲任何人購買或擬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的目的或者就這種購買提供任何財務資助。
8. 任何股份均不得進行無記名發行。
股份權利
9. (1) 在符合《公司法》、組織大綱和本章程細則以及授予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的任何股份(無論是否形成目前股本的一部分)可以在發行時隨附或附加本公司通過普通決議案確定的,無論是關於股息、投票權、股本退還還是其他方面的權利或限制條件,或者如果沒有這種決定或如果這種決定未作出具體規定,則以董事會確定的權利或限制條件爲準。
(2) 在符合《公司法》、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以及組織大綱及本章程細則的規定、以及符合授予任何股東或附於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的前提下,股份可以按照以下條件發行:該等股份可以(或者經本公司或持有人選擇可以)按照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件和方式贖回(包括用股本贖回)。
10. 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任何優先股可以被發行或轉換成股份,該等股份在可確定的日期或經本公司或持有人選擇,可以按照本公司在發行或轉股之前通過普通決議案確定的條件和方式進行贖回。如果本公司基於贖回的目的收購可贖回股份,其通過非公開市場或以投標方式進行的股份收購應限於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時確定的,適用於全部收購或特定收購的最高價格。如果股份收購是通過投標方式進行的,則所有股東均可參與投標。
股份
11. (1) 在符合《公司法》、本章程細則、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給予的任何指示以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前提下,並且在不損害現附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無論是否組成原有股本或任何增加股本的一部分)應由董事會負責處置,董事會可以根據其全權決定的時間、代價、條款及條件向其全權決定的人士重新指定、發行、配發、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股份,惟任何股份均不能折價發行。在配發、發行股份、授予購股權或處置股份時,如果董事會認爲在缺少註册申請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况下,向註册地址位於特定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進行或提供任何該等配發、發行、授予購股權或股份將會或可能是非法的或不能實行的,則本公司和董事會均沒有義務向該等股東或人士提供任何該等配發、發行、授予購股權或股份。受前述影響的股東不得基於任何目的列爲(或被視爲)單獨的一類股東。
(2) 董事會可以發行認股權證或可轉換證券或具有類似性質的證券,以授予該等認股權證或證券的持有人按照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條件認購本公司股本中的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的權利。
12.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可以向認購或同意認購(無論該等認購是絕對的還是附帶條件的)任何股份的人士支付一定的佣金作爲代價。該等佣金可以以現金支付,或者以配發已繳付或部分繳付股款的股份支付,或者以部分現金及部分以配發已繳付或部分繳付的股份的形式支付。本公司也可以基於任何股份的發行支付合法佣金。
13. 在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細則的前提下,董事會可以在向任何人士配發股份之後但在該等人士被登記爲在册股東之前的任何時間,承認該等人士基於某其他人士的利益放棄該等配發股份,並且可以向股份的獲配發人士授予按照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款及條件行使的對獲配發股份的放棄權。
更改附於股份上的權利
14. 在符合《公司法》並且不影響本章程細則第 9 條的前提下,附於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上的權利可以(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件另有規定)在徵得該類別投票權四分之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之後,或者在經該類別股東單獨召開的股東大會由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並在該會議上投票的該類別持有人投票權的四分之三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批准之後予以改變或取消。本章程細則有關本公司股東大會的規定應經必要修訂後適用於每次這樣單獨召開的股東大會,惟:
(a) 必要的法定人數應爲持有或由委任代表作為代表持有不低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人士(如果股東爲公司,則爲其正式授權代表);
(b) 該類別股份的每一名持有人對於其所持的每一股該等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權;及
(c) 親自出席或由委任代表或授權代表出席的該類別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可以要求進行投票表決。
15. 向發行時附帶優先權或其他權利的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授予的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件另有明確規定,不得因爲創設或發行其他與其具有同等地位的股份或者因爲本公司贖回或購買任何類別的股份而視爲改變或取消。
股票
16. 每張股票在簽發時均應加蓋印章,並且列明其所屬股份的數量、類別和特別編號(如有),以及已繳付的股款金額,並且可以採用董事會不時確定的形式。任何股票簽發時均不能代表多個類別的股份。董事會可以通過決議案確定(一般而言或針對任何特定情况),任何該等股票
(或與其他證券有關的證書)上的任何簽字不需要是親筆簽字,而是可以通過某種機械方式簽署或打印在該等股票上。
17. (1) 如果股份由多名人士持有,本公司毋須簽發多於一張的股票,而向其中一名持有人簽發一張股票,即視作已簽發股票予所有持有人。
(2) 如果股份登記在兩名或以上人士的名下,則就通知送達以及(在符合本章程的規定的前提下)與本公司有關的所有或任何其他事項而言(股份轉讓除外),在股東名册上排名最先之人士應視爲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18. 在配發股份時,在股東名册中登記爲股東的每一名人士均有權免費取得針對任一類別的所有該等股份的一張股票,或者在針對每一張股票支付董事會不時確定的合理墊付費用之後(第一張股票不用支付)取得多張股票,各張股票代表該類別的一股或多股股份。
19. 在配股或者向本公司提交股份轉讓之後(除了本公司目前有權拒絕登記且不進行登記的轉讓以外),相關股票應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相關期限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確定的相關期限(以兩者中較短的期限爲準)內簽發。
20. (1) 在每次股份轉讓之後,出讓人應將其持有的股票交還本公司以註銷(該等股票應立即就此註銷)。就轉讓給受讓人的股份,本公司應向受讓人收取按照本條第(2)款規定的費用並簽發新的股票。如果出讓人保留了上述交還的股票中所包括的任何股份,則出讓人向本公司支付相應費用之後,本公司應就出讓人所持剩餘部分股份向出讓人簽發新的股票。
(2) 以上第(1)條中所提及的費用不得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確定的相關最高金額,但董事會可以隨時確定更低金額。
21. 如果股票損壞、污損、或據稱遺失、被盜或損毀,經相關股東要求,在其支付了指定證券交易所確定爲最高金額的應付費用或董事會可能確定的較低費用之後(當股票發生損壞或污損,舊
股票應交付給本公司),本公司可向相關股東簽發代表相同股份的新股票,前提是該股東遵守了與證據和賠償有關的條款(如有),並支付了董事會可能認爲適當的、本公司在調查該證據並準備該賠償事宜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墊付費用。但是,如果本公司曾簽發過認股權證,則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况下確信該認股權證原件已遭損毀,否則不得簽發新的認股權證來取代已經遺失的認股權證。
碎股
22. 董事會可以發行任何類別的碎股,並且一經發行,碎股(計算到三位小數點)應附帶相應部分的責任(無論是關於任何未繳付的股款、出資、催交股款還是其他)、限制、優先權、特權、資格、限制條件、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投票權和參與權)以及相同股份類別的完整股份的其他屬性。
留置權
23. 本公司就所有部分繳款股份已催繳的或在指定日期應付的所有款項(不論目前是否到期)擁有第一位的留置權及押記;並且對於以股東名義登記的所有部分繳款股份(無論是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本公司亦就該等股東或其財產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擁有第一位留置權及押記;但董事會可隨時宣布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不受本條款的約束。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
(如有)應延伸適用於與該股份相關的應派付款項。一般而言或針對任何特定情况,董事會可以在任何時間放棄已經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地不受本條款的約束。
24. 本公司可按董事會全權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其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但除非留置權所涉及的款項已到期應付,並且在向該股份當時之登記持有人、或因該持有人身故或破產而擁有該股份的人士發送書面通知以說明並要求支付該留置權所涉及的到期應付的該部分款項,而且除非發出通知日期起計 14 個完整日之期已滿,否則不得出售股份。
25. 爲使該等售股生效,董事會可以授權任何人士將所出售的股份轉讓予買家。買家應被登記爲該等股份之持有人,其不必理會購股款項如何使用,其對該等股份的擁有權也不受售股過程中的任何不合規或無效因素影響。
26. 該等售股的收益在扣除本公司所支付的費用、收費和佣金後應由本公司收取並用於償付該留置權所涉及的到期應付款項,之後的剩餘款項(受到售股前在該等股份上已設立的、用於擔保未到期應付款項的類似留置權的約束)應支付給在售股之日擁有該股份的人士。
催繳股款
27. 在符合本章程細則以及配股條款的前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就其部分繳款股份催繳任何尚未支付的股款(不論是股份的面值還是其溢價),並且各股東必須(但其至少須在 14 個完整日前收到指定其一次或多次付款的時間的通知)在指定的一個或多個時間內向本公司支付所催繳的股款。經董事會決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延長、推遲或撤銷股款的催繳,但除非是基於寬限和善意,任何股東均無權享受任何該等延長、推遲或撤銷。
28. 即使被催繳股款的股份被轉讓,被催繳股款的人士仍應負責繳付被催繳的股款。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對繳清股款個別及共同地承擔連帶責任。
29. 如果在所催繳股款的指定付款日或之前所催繳的股款未得支付,則從該指定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應繳付股款的人士應以每年 8%的利率支付該等股款的利息,但董事會有權全部或部分豁免該等利息的支付。
30. 本章程細則關於聯名持有人責任和利息支付的規定應適用於未支付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應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的任何款項(無論股份的面額還是溢價)的情况,如同該股份股款已經正式催繳並發送通知而到期一般。
31. 在發行部分繳付的股份時,董事會對各股東、特定股份、所催繳股款的數額以及繳付股款的時間等方面可區別對待。
32. 就股東所持有的部分繳款股份而言,董事會如認爲適當,可收取任何股東自願預付的全部或部分尚未催繳的未付款項,並可按預付的全部或部分股款(向預付該股款的股東)支付利息(直至該預付款項成為當前應就所持股份繳付的款項為止),利率可以由預付該股款的股東與董事會約定(未經普通決議案批准,不超過每年百分之八)。經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該股東,董事會可以隨時(向預付該股款的股東)償還該等預付的金額,除非在該通知到期之前,已就該項預付所對應的股份而催繳該預付的金額。該等預付股款不得使該等股東有權就此參與分配公司之後宣派的股息。
沒收股份
33. 如股東在指定付款日就其持有的部分繳付的股份未支付任何所催繳股款或其分期繳付款項,則在該催繳款項或分期繳付款項未全部付清期間,董事會可隨時向該股東發送通知,要求其支付未付的所催繳股款或其分期繳付款項,以及該等款項可能應計的任何利息。
34. 上述通知應再指定一個日期(不早於通知發送之日起滿 14 個完整日),要求在該日期之前支付通知上要求支付的款項,亦須聲明如在該指定日期之前未予支付,該催繳股款的相對應股份將予以沒收。
35. 如上述任何該等通知中的要求未得以履行,則在通知中要求支付的款項未付清前,董事會可隨時通過相關決議案將通知涉及的任何股份予以沒收。
36. 被沒收的股份可按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件和方式予以出售或作其他處置,在出售或處置前,可以隨時根據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件撤銷該等沒收。
37. 被沒收股份的人士將終止為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仍須負責向公司支付於股份被沒收時有關該股份應由其向本公司繳付的所有股款。但當本公司已收齊有關該股份的所有未繳付股款時,該股東的責任將告終止。
38. 根據聲明人爲董事以及有關某股份已於聲明中所載日期被正式沒收之法定書面聲明應作爲聲明中所述事實的確鑿證據,任何人不得聲稱擁有該等股份。
39. 本公司在根據本章程細則中與沒收股份有關的條款出售或處置沒收的股份時,可接受買家的購股代價(如有),並可簽署以買家爲受讓人的股份轉讓文件,將其登記爲該股份之持有人,買家不必理會購股款項(如有)如何使用,其對該股份的擁有權也不受股份處置或售股過程中的任何不合規或無效因素影響。
40. 本章程細則關於沒收股份的規定應適用於未支付根據股份發行條款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股份的面額還是溢價)的情况,如同該股份股款已經正式催繳並發送通知而到期一般。
轉讓股份
41. 在符合本章程細則的前提下,任何股東均可以通過簽署轉讓文件將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轉讓(轉讓文件可採用常見或通用的形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形式或董事會認可的任何其他形式),轉讓文件可以親筆簽字,或者如果出讓人或受讓人爲結算所或其指定人,則可以親筆簽字或採用機器印刷的簽字或採用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署方式。
42. 轉讓文件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或雙方的代表簽署,但是在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情况下,董事會可以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在不影響前述一條規定的前提下,經出讓人或受讓人要求,董事會亦可以(一般性地或針對任何特定的情况)議決接受機械簽署的轉讓。在受讓人的姓名載入股東名册前,出讓人仍應被視爲該股份的持有人。本章程細則的任何條款均未禁止董事會承認獲配發人士為其他人士的利益放棄任何配發或暫定配發的任何股份。
43. (1) 對於向未經董事會批准的人士轉讓股份(並非繳足股份)的情况,或者對於任何員工股份獎勵計劃下發行的、由此設立的轉讓限制仍然存續的股份的轉讓,董事會可以全權決定並且在不給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絕進行登記,並且在不影響前述規定普遍適用性的情况下,董事亦可拒絕登記向四名以上聯名持有人轉讓股份的情况或者是本公司具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不屬於繳清全部股款的股份)的轉讓。
(2)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人士或其他在法律上行爲能力有缺陷的人士轉讓。
(3) 在任何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董事會可以全權決定在任何時間內將股東名册上的任何股份轉移登記至任何分册或將任何分册上的任何股份轉移登記至股東名册或任何其他分册。在進行任何該等轉移登記的情况下,要求進行該等移册登記的股東應承擔移册的費用,董事會另行決定的除外。
(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該同意可以按照董事會全權不時確定的條款及條件,並且董事會在不給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全權決定給予或拒絕給予同意),股東名册上的任何股份均不得轉移登記至任何分册,任何分册上的股份也不得轉移登記至股東名册或任何其他分册上,並且所有移册和其他所有權文件均應提交登記,並且對於分册上的任何股份,應在相關的過戶登記處登記,而對於股東名册上的任何股份,應在辦事處或依據《公司法》保存股東名册的其他地方登記。
44. 在不限制前述一條的一般性規定的情况下,董事會可以拒絕認可任何轉讓文件,除非:
(a)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指定證券交易所確定的最高應付金額的費用或者董事會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
(b) 轉讓文件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件提交至辦事處或依據《公司法》保存股東名册的其他地方或過戶登記處(取適用者),隨附相關股票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證據,以證明出讓人有轉讓股份的權利(如果轉讓文件是由其他人士代其簽署的,則須提供證明該等人士有代爲簽署轉讓文件權限的證據);及
(d) (如適用)轉讓文件已妥為繳付印花稅。
45. 如果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董事會應在股份轉讓文件提交至本公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出讓人和受讓人分別發送拒絕登記通知。
46. 通過在指定報紙或任何其他報紙上發布啟事進行通知或依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通過任何其他方式進行通知之後,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轉讓登記可以在董事會確定的時間及董事會確定的期限內(任何一年內不超過完整的三十日)暫停。
股份的轉傳
47. 如果股份的單獨持有人身故,則其法定代理人將為本公司承認的唯一能擁有該股份的人士。如果股份登記在兩名或多名持有人名下,則尚存活的持有人或者已身故的持有人的法定代理人將為本公司承認的唯一能擁有該股份的人士。
48. 由於股東身故或破產而獲得該股份的任何人士,可於提供董事會不時要求提供的證據後,有權被登記爲該股份的股東,或進行猶如該身故或破產的人士可以進行的股份轉讓,但不論在哪一種情形下,董事會均有權拒絕或暫停登記,如同董事會有權拒絕或暫停爲該股東在身故或破產前所作的股份轉讓進行登記一般。
49. 由於持有人身故或破產而獲得股份的人士,對股息及其他收益與原股東具有同等權利,如同其爲該股份的在册股東享有的權利一般,但是在其被登記爲該股份的股東前,不得行使需具有股東資格才能享受的有關公司會議方面的任何權利。
無法聯絡的股東
50. (1) 在不影響本條第(2)款下的本公司權利的前提下,如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未被兌現,則本公司可以停止郵寄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但是,在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第一次未送達而被退回之後,本公司可以行使停止寄送股息支票或股息單的權力。
(2)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的股東的任何股份,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a) 以本章程細則允許的方式就所涉股份在相關期限內寄送的所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總數不少於三張,表示應以現金形式向該等股東支付的款項)仍未兌現;
(b) 就本公司在相關期限結束時所知,本公司在相關期限內的任何時間均未獲悉任何情况可以表明持有該等股份之股東或通過身故、破產或依據法律而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仍然存在;及
(c) 如果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有要求,則本公司應通知指定證券交易所並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報紙上刊登其有意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所要求的方式出售該等股份的啟事,並且自該啟事刊登之日起三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允許的更短期限經已屆滿。
就上述規定而言,「相關期限」指從本條第(c)款所提及的發布啟事之日前十二年起計至該款所提及的期限屆滿爲止的期限。
(3) 爲使任何該等售股生效,董事會可以授權任何人士轉讓該等股份,由該人士或該人士的代表簽字或以其他方式簽署的轉讓文件猶如該轉讓文件經在册股東(或通過股份轉傳而擁有該等股份的人)所簽署,並且買家不必理會購股款項如何使用,其對該等股份的擁有權也不受售股過程中的任何不合規或無效因素影響。售股的淨收益歸本公司所有,並且本公司收到該等淨收益之後,即結欠該前任股東與該等淨收益相等的金額。該債務不產生任何信託,本公司也無需就該債務支付任何利息。本公司可能將該等淨收益用於本公司的經營活動或其認爲適當的用途,從中賺取的任何款項本公司無須給付前任股東。即使持有所售股份的股東已身故、破產或另外在法律上有能力缺陷或喪失行爲能力,本條下的任何售股行爲仍然有效。
股本變更
51. 本公司可以不時經普通決議案:
(a) 增加股本,增加之金額及所拆細的股份類別和金額由決議案規定;
(b) 將其全部或部分股本合併和拆分成比現有股份更大金額的股份;
(c) 將所有或任何已繳付股份轉換成股額,並將該股額再轉換成任何單位的已繳付股份;
(d) 將其股份拆分成若干個類別,並且在不影響此前授予現有股東的任何特別權利的前提下,在該等股份上設立任何優先的、遞延的、限定的或特殊的權利、優先權、條件或限制條件(本公司股東大會未對限制條件作出界定時,則可能由董事會來確定),但如果本公司發行的股份不帶投票權,則該等股份的名稱中必須顯示「無投票權」的字樣,並且如果股本包括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每一類股份的名稱(除了帶最有利投票權的股份以外)必須包括「限制性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一詞;
(e) 將其現有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拆分成面額比組織大綱規定的面額更小的股份,但拆分前和拆分後的股份中已繳付股款和未繳付股款(如有)的比例應當等同,並且可以通過決議案決定,在拆分後的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多股股份與其他股份相比,可以具有本公司有權在未發行股份或新股上設立的任何優先的、遞延的或其他權利或任何限制條件;
(f) 取消對於通過決議案之日尚未由任何人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並按所取消股份的面額减少本公司的股本。
52. 董事會可以按照其認爲合宜的方式解決前述一條項下與任何合併和拆分有關的難題,具體來說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意義,可以就碎股簽發股票,或安排出售碎股並將售股所得收益(在扣除該售股交易的費用後)按適當的比例分配予有權獲得該等碎股的股東,並且就此而言,董事會可以授權任何人士將碎股過戶給買家或作出相關決議以基於本公司的利益將該等淨收益支付給本公司。該買家不必理會購股款項如何使用,其對該等股份的擁有權也不受相關售股過程中的任何不合規或無效因素影響。
53. 經特別決議案,本公司可以按照法令許可的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股本贖回儲備。
54. 除非發行條件或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通過增發新股而籌集的任何股本應視爲形成本公司原有股本的一部分,並且該等股份需受本章程細則所述的關於支付催繳股款和分期付款、轉讓和轉傳、沒收、留置權、取消、交還、投票權等方面的條文所限。
贖回和購買本身股份
55. 在符合《公司法》、組織大綱、本章程細則以及(視情况)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主管部門的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
(a) 發行將會或可能被贖回的股份,按照董事會在該等股份發行之前確定的條件和方式由本公司或股東決定是否贖回;
(b) 按照董事會確定並與股東達成一致的條件和方式購買其本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的股份);及
(c) 用利潤或發行新股籌集到的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支付贖回或購買其本身股份的款項。
56. 已發送贖回通知的任何股份無權在贖回通知所規定的贖回日之後參與分配本公司利潤。
57. 任何股份的贖回或購買不應視爲導致任何其他股份的贖回或購買。
58. 如果贖回或購買的股份的發行條件允許或經該等股份的持有人同意,董事會可以以現金或實物支付贖回或購買股份之款項。
股東名册
59. (1) 本公司應保存一本或多本股東名册,並且股東名册應記載以下內容:
(a) 各股東的姓名/名稱和地址、其所持股份的數量和類別以及該等股份的已繳付或同意被視爲已繳付的股款;
(b) 每一位股東載入股東名册的日期;及
(c) 任何人士不再作爲股東的日期。
(2) 本公司可以針對在任何地方居住的股東保存一本海外或本地或其他分册,並且董事會可以制定和修訂其決定的關於保存任何該等名册並維持與此有關的過戶登記處的規定。
60. 股東名册和股東分册(取適用者)應該在每一個營業日至少有兩個小時在辦事處或根據法令保存股東名册的其他地方供股東免費查閱,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支付最高 2.50 美元的金額或董事會所規定的較低金額之後進行查閱,或者(如適用),在支付最高 1.00 美元的金額或董事會所規定的較低金額之後在過戶登記處進行查閱。在按照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以及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指定報紙或任何其他報紙上發布啟事進行通知或者按照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方式通過任何電子方式進行通知之後,股份過戶登記(整體或就任何類似股份,包括任何海外、本地或其他股東分冊)可以按照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經不時修訂)相當的適用條款在董事會確定的時間或期限(每年不超過完整的三十(30)日)內暫停辦理。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或確定記錄日
61. 爲確定有權獲得任何股東會議或其續會的通告、參加該等會議或在該等會議上投票的股東,或者爲確定有權獲得任何股息分派的股東,或者基於任何其他目的而需確定股東名單,董事會可以決定,在指定的期限內(在任何情况下不超過每年三十(30)日並受限於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以及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如果爲確定有權獲得股東會議通告、參加該會議或在該會議上投票的該等股東而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股份過戶登記暫停辦理日應爲確定上述股東的記錄日。
62. 除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外,董事會也可以事先確定記錄日,以確定有權獲得股東會議的通告、參加該會議或在該會議上投票的股東。並且爲了確定有權獲得任何股息分派的股東,董事會可以在宣派該等股息之前 90 日內,確定一個後續的日期作爲確定該等股東的記錄日。
63. 如果沒有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並且沒有確定記錄日以確定有權獲得股東會議的通告、參加該會議或在該會議上投票的股東或者有權獲得股息分派的股東,則郵寄該會議通知之日或宣派該股息的董事會決議案通過之日(取適用者)應爲確定該等股東的記錄日。如果已經按照本條的規定確定了有權獲得股東會議的通告、參加該會議或在該會議上投票的股東,則該等決定應適用於該股東會議的續會。
股東大會
64. 本公司應在董事會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如適用)於每個財政年度(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規定的其他期間內)召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
65. 除股東周年大會外,每一次股東大會應稱爲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可以在董事會確定的世界上任何地方舉行。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均可按照董事會的全權酌情可能作出的決定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及根據本章程細則第 75A 條規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以實體會議、以混合會議或以電子會議方式舉行。
66. (1)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任何一位或多位於遞呈要求當日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已繳付股本(賦有在本公司股本中按每股一票的基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十分之一的股東在任何時間均有權通過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發出書面申請書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討論該申請書中所載明的任何事項,且該等會議應在提交該申請書後 2 個月內召開。如果提交該申請書後 21 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該會議,則申請人士可以在作為主要會議地點的唯一地點召開實體會議,並且因董事會未召開會議而致使申請人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應由本公司向申請人償付。
(2) 任何一位或多位於遞呈向股東大會議程添加決議要求當日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已繳付股本
(賦有在本公司股本中按每股一票的基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十分之一的股東在任何時間均有權向股東大會議程添加決議。
股東大會通告
67. (1) 考慮通過特別決議案的股東周年大會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應至少提前 21 個完整日發送通告而召開。擬提出普通決議案的所有其他股東特別大會均可以通過至少提前 14 個完整日發送通告而召開。
(2) 該通告應說明(a)會議的時間及日期,(b)(除電子會議以外)通告應說明會議地點及
(如果董事會根據本章程細則第 75A 條決定多於一個的會議地點)會議的主要地點
(「主要會議地點」),(c) (如果股東大會為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通告應包括相應說明,提供用於以電子方式出席及參與會議的電子設施的詳情,或本公司在會議前將用作提供有關詳情之渠道,及(d)將在會議上考慮的決議的詳情。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告也應對會議情况作出該等說明。每一次股東大會的通告均應發送給全體股東(根據本章程細則的規定或股東所持股份的發行條件無權從本公司收到該等通告的股東除外)、因股東身故、破產或清盤而擁有股份的所有人士以及每一位董事和核數師。
68. 因意外遺漏發送會議通告或(倘委任代表文件連同通告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者有權收到該通告的任何人士未收到該通告或該委任代表文件,並不會使該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討論無效。
股東大會程序
69. 除了以下事項,在股東大會上討論的所有事項均視爲特別事項:(a)宣布和批准股息;(b)審議帳目、資產負債表和董事會或本公司核數師的任何報告;(c)選舉董事以替代輪席退任或退任的董事;(d)本公司的核數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e)釐定核數師的酬金,以及董事的酬金或額外酬金;(f)授予董事會任何權力或權限來發行、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股本中的不超過其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 20%的未發行股本;(g)授予董事會任何權力或權限回購本公司的證券。在任何股東大會以上,未經有權收到該會議通告的所有股東同意,不得審議任何特別事項,除非在召開該會議的通告中已經通知了該特別事項。
70.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除非在討論會議事項時出席股東已達到法定人數,否則不得討論該事項。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兩名有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出席會議並進行表決的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
71. 如果在規定開會時間後半小時未有法定人數出席,並且如果該會議是應股東的要求而召開的,會議應即解散。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應押後至下星期的同日、相同時間及相同地點(如適用)並按相同形式及相同方式召開,如續會在規定開會時間後半小時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會議並享有投票權的一位或多位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
72. 受限於本章程細則第 75A 條至第 75G 條,如果董事會希望就本公司的某一次或所有股東大會通過電話或類似通訊設備召開,則股東可以通過該等設備(確保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士均能相互聽到)出席本公司的任何股東大會,該等出席等同親自出席該會議。
73. 董事會的主席(如有)應在本公司的每一次股東大會上擔任主席。
74. 如果沒有該主席,或者如果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規定的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後未出席,或者不願意擔任會議主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應推舉另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如果沒有董事出席會議,或者如果出席的所有董事均拒絕主持會議,或者如果選出的會議主席不再主持會議,則親自或(當股東為公司)通過其正式授權代表或通過委任代表出席會議並享有投票權的股東應推舉其中一位擔任該會議的主席。
75. 受限於本章程細則第 75C 條,經達到法定人數的任何股東大會同意,會議主席可以(並且如果該會議指示,則須)按會議決定不時(或無限期)押後會議及/或調整會議地點及/或調整會議方式(實體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但除了原會議上未討論完的事項以外,任何續會上均不能討論其他事項。如果會議延期 14 日以上,應至少提前 7 個完整日發送續會通告(其中說明
x章程細則第 67(2)條所載的詳情),如同原會議的情况一般。除了以上所述以外,不需就續會或在續會上需討論的事項發送任何通告。
75A.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在董事會決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
(「會議地點」)通過電子設施方式同步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以該方式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或任何委任代表或通過電子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任何股東或委任代表,均被視為出席會議並被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2) 所有股東大會均受限於下列各項,且(如適用)本第(2)分段中對「股東」之所有提述應分別包括一位或幾位委任代表:
(a) 如果股東在會議地點及/或者混合會議的情況下出席會議,如會議已在主要會議地點開始則視為會議已開始;
(b) 親自或通過委任代表在會議地點出席的股東及/或通過電子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在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應被計入該會議的法定人數,並有權在會上投票,且如果會議主席確信會議期間始終有足夠的電子設施可用,以確保於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及通過電子設施方式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能夠參與為此而召開會議的事務,則該會議即為正式召開且其程序有效;
(c) 如果股東在會議地點之一出席會議及/或股東以電子設施方式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電子方式或通訊設備(出於任何原因)出現故障,或使其得以在主要會議地點以外的會議地點參與為此而召開會議的事務的安排或在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情況下出現任何其他故障,則一位或多位股東或委任代表無法接通或繼續接通電子設施(儘管本公司已提供足夠的電子設施)並不影響會議或通過的決議或進行的任何事項或根據該等事項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只要會議的出席人數始終達到法定人數;及
(d) 如果任何會議地點並非位於主要會議地點所在的同一司法管轄區及/或在混合會議的情況下,本章程細則關於送達及發出會議通知及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時間的條文應提述主要會議地點時適用;且在電子會議的情況下,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時間應載於會議通告中。
75B. 董事會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會議主席可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不時作出安排,以管理在主要會議地點、任何會議地點出席及/或參與及/或投票及/或以電子設施方式(無論是否涉及發出票券或若干其他身份識別方法、密碼、席位預訂、電子投票或其他方式)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並可不時變更任何該等安排,但根據該等安排在任何會議地點無權親自或通過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應就此有權在其他會議地點之一出席;且任何股東在該等會議地點就此出席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的權利,應受限於當時有效的任何該等安排及註明適用於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的會議通知。
75C. 如果股東大會主席認為:
(a) 於主要會議地點或可出席會議的其他會議地點的電子設施就本章程細則第75A(1)條而言變為並不充足或因其他方面不足以容許會議大致上按照會議通告所載條文進行;或
(b) 在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情況下,本公司提供電子設施變為並不充足;或
(c) 不可能確定與會者的看法或向有權提出看法的所有人士提供在會議上交流及/或投票的合理機會;或
(d) 在會議上發生暴力或暴力威脅、不守規則的行為或其他中斷或不可能確保妥善及有序地進行會議;
則在不影響會議主席根據本章程細則或按照普通法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力的情況下,主席可全權酌情在不經會議同意及在會議開始前後且無論是否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情況下中斷或押後
(包括無限期押後)會議。在會議上(如有法定人數出席)進行的所有事項截至該延緩時應仍有效。
75D. 董事會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會議主席可按董事會或會議主席(取適用者)認為適當的情況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規定或限制,以確保會議的安全及有序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與會者出示身份證明、檢查其私人物品及限制可帶入會議地點的物品、決定在會議上可提出的問題的次數、頻率及時限)。股東還應遵守舉行會議所在場地的擁有人施加的所有規定或限制。根據本條章程細則作出的任何決定即為最終及終局性決定,拒絕遵守任何該等安排、規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被拒絕進入會議或(以實體或電子方式)被逐出會議。
75E. 在發出股東大會通告之後但在會議舉行之前,或在會議押後之後但在續會舉行之前(無論是否要求續會通告),如果董事可全權酌情認為在召開會議的通告中所述的日期或時間或地點或電子設施方式舉行股東大會出於任何理由屬不合適、不可行、不合理或不可取,則其可未經股東批准變更或延後會議至其他日期、時間及/或地點及/或變更電子設施及/或變更會議形式(實體會議、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普遍性的情況下,董事應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各通告中規定相關股東大會的延後可自動發生而無需進一步通知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8 號或以上颱風信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在會議日期的任何時間有效的其他類似事件。本條章程細則應受限於以下各項:
(a) 當(i)會議被延後,或(ii)地點及/或電子設施及/或會議形式變更時,(A)本公司將盡力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在本公司網站刊發該變更或延後的通告(但未刊發該通告並不影響該會議的自動變更或自動延後);及(B)受限於及在不影響本章程細則第 75 條的情況下,除非原會議通告中已經列明或已載於上述本公司網站刊發的通告內,否則董事會須確定已變更或延後的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如適用)及電子設施(如適用),列明就該等已變更或延後的會議應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日期及時間以使交回的表格有效(但就原會議而提交的任何代表委任表格應對已變更或延後的會議繼續有效,除非其已被取消或已由新的代表委任表格取代),並應以董事會可能決定的方式向股東發出關於該等詳情的合理通告(根據情況);及
(b) 毋須就已延後或變更的會議上將處理的事項發出通告,也毋須重新傳閱任何隨附文件,但在已延後或變更的會議上將處理的事項應與發布予股東的股東大會原通告所載者相同。
75F. 尋求出席及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所有人士應負責維持足夠設施讓其能夠出席及參與會議。受限於本章程細則第 75C 條,任何人士未以電子設施方式出席或參與股東大會的情況並不會使會議的程序及/或會議上通過的決議無效。
75G. 在不影響本章程細則第 75A 條至第 75F 條的情況下,實體會議也可通過讓參與會議的人士得以同步及即時相互交流的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方式舉行,且參與該會議即構成在該會議上的親自出席。
76. 如果對審議中的任何決議案提出修訂,但會議主席誠信地裁定該修訂違反了會議規則,則該裁定中的任何錯誤並不會致使有關實質性決議案的程序無效。如果某項決議案被正式提議作爲特別決議案,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對該決議案的修訂進行審議或表決(糾正明顯錯誤的、僅書寫方面的修訂除外)。
股東的投票
77. 在不違反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目前任何股份享有的任何投票權方面的特別權利或限制的前提下,如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則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出席(或者如果股東為公司,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的每一位股東對於其所持的每股已繳付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權,但就上述目的而言,在催繳股款或分期支付股款之前已經預付的(或入帳爲已經預付的)全部股款
不得視爲是該股份上已繳付的全部股款。在會議上提出供投票的決議應通過表決方式決定,會議主席可善意允許完全與程序性或行政性事宜有關的決議以舉手方式表決,在此情況下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每一位股東均享有一票投票權,但如果屬於結算所(或其指定人)的股東委託了多於一個的委任代表,則每一個該等委任代表在舉手表決時均具有一票投票權。就本條章程細則而言,程序性或行政性事宜為(i)股東大會的議程上或可能由本公司向其股東發出的任何補充通函中並未列出;及(ii)與主席維持會議有序進行及/或使會議事項得到妥善及有效處理,並同時使所有股東得到表達其觀點的合理機會的職責有關的事宜。
78. 如果決議以舉手表決方式投票,會議主席宣布決議案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多數通過或未以特定多數通過或被否決,加上記載於本公司會議記錄中的相應記錄,即應作爲該項事實的確證,無需提供有關贊成或反對該項決議案的表決人數及比例的證據。
79. 投票的結果應視爲會議的決議案。在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要求披露時,本公司需要披露投票的表決數據。
80. 特意刪除。
81. 特意刪除。
82. 在投票表決時,可以親自或通過委任代表投票。
83. 在投票表決時享有多票投票權的人士不一定要用盡其所有投票權或按照相同的方式投出所有投票權。
83A. 股東須有權(a)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發言,及(b)在股東大會上投票,除非股東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被要求放棄投票批准審議的事項。
83B. 表決(不論以舉手表決或通過投票表決方式)可採用董事或會議主席可能決定的電子或其他方式進行。
84. 提交會議討論的所有問題均應通過簡單多數票作出決定,本章程細則或法令要求更大多數的情形除外。不論是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如票數相等,該會議的主席除了其享有任何其他投票權之外,有權投第二票也就是決定性的一票。
85. 如果股份有由聯名持有人共同持有,則該等聯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位可以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該股份進行投票,如同其為該股份的唯一擁有人一般,但如果該等聯名持有人中有多個持有人出席了會議,則應認可進行投票(無論是親自投票還是由委任代表)的優先持有人而非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並且就此而言,優先順序應按照聯名持有人在股東名册中的排列順序確定。就本條而言,持有任何股份的已故股東的多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視爲該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86. (1) 如果股東為精神健康的病人,或由具管轄權的法院簽發了一份關於保護或管理無自理能力人事務的命令,則該股東可由其接管人、委員會或監護人或其他由該法院指定的具有接管人、委員會或監護人性質的人士進行投票,以及該接管人、委員會、監護人或其他人士可以通過委任代表進行投票並且可以採取其他行動,並且就股東大會而言,該接管人、委員會、監護人或其他人士應視爲該等股份的在册股東,但是董事會要求提供的關於該要求投票者的權限的證據應該在召開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取適用者)的指定時間之前至少四十八(48)小時提交給辦事處、總部或過戶登記處(取適用者)。
(2)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 48 條有權登記爲任何股東的任何人士可以在任何與其有關的股東大會上進行投票,如同該人士是該等股份的在册股東一般,但是在該人士擬議行使投票權的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取適用者)的召開時間之前至少四十八(48)小時,該人士應使董事會相信其對該等股份的權利,或者董事會此前已經承認該人士就該等股份享有在該會議上表決的權利。
87. (1) 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否則於股東已正式登記或已就股份向本公司支付目前應付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前,概無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於會上投票及計入法定人數。
(2) 如果本公司獲悉任何股東依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需要在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表決時投棄投票,或其受到限制在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中僅能投贊成或反對票,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要求或限制的任何投票均作廢票。
88. 如果:
(a) 對任何投票者的資格提出了任何異議;或
(b) 不應計算在內的或可能已經作廢的任何投票被計算在內;或
(c) 應該被計算在內的任何投票未被計算在內;
該異議或錯誤不應使該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對任何決議案作出的決定無效,除非該異議或錯誤是在作出該異議投票或發生該錯誤的股東大會或(視情况)續會或延期會議上提出的或指出的。任何異議或錯誤應提交給會議主席,並且只有在會議主席決定該異議或錯誤可能已經影響了會議決定的情况下,該異議或錯誤才應使會議上針對任何決議案作出的決定無效。會議主席在該等事項上作出的決定應是最終的、決定性的。
委任代表
89. 有權出席本公司的會議並在本公司的會議上投票的任何股東有權委託他人作爲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會議並投票。作爲持有兩股或兩股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委託多位委任代表代其在本公司的股東大會或類別會議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股東。此外,代表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的一位或多位委任代表應有權代表該股東行使與該股東所能行使的相同權利。
90. 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應採用書面形式,由委派人或被正式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如果委派人爲公司,則加蓋公司印章或由被授權簽署該委託文件的正式授權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簽字。如果某代理文件準備由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公司簽署,則除非有相反說明,應假定該高級管理人員被正式授權代表該公司簽署該代理文件,無需對該等事實提供進一步證明。
91. (1)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提供接收關於股東大會委任代表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或委任代表的邀請書、表明委任代表的有效性所需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文件
(無論本章程細則是否要求)及終止委任代表授權的通知)的電子地址。如已提供該電子地址,應視為本公司已同意(如上所述與委任代表有關的)任何該等文件或資料可通過電子方式發送至該地址,但受限於下文規定及受限於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規定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不時決定任何該等電子地址普遍適用於該等事項或專門適用於特定會議或目的,且如果情況確實如此,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電子地址。本公司還可對該等電子通訊的傳輸及接收施加任何條件,包括(為免存疑)施加本公司可能指定的任何安全或加密安排。如果根據本條章程細則須發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資料通過電子方式發送予本公司,如本公司未在根據本條章程細則提供的指定電子地址接收該等文件或資料或本公司並未就接收該等文件或資料而指定任何電子地址,則該等文件或資料不被視為已有效交付或遞交至本公司。
(2) 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以及(如果董事會要求)簽署該委託文件所依據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的一份經認證的副本,應在該委託文件中指定的委任代表擬議行使投票權的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的指定召開時間之前至少四十八(48)小時,送達至召開會議的通告中或通過該會議召開通告的附註或附件就此所規定的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如並無規定地點,則送至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如果本公司已根據上一段提供電子地址則在所述電子地址接收。自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中所指定的該委託文件的簽署之日起滿十二(12)個月之後,該委託文件將不
再有效,除非是在某次續會或延期會議上(該會議原來是在該簽署之日起十二個月之內舉行的)。儘管遞交了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不應妨礙股東親自出席所召開的會議並投票,並且在該等情形下,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應視爲已撤銷。
92. 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應採用任何通用的格式或者採用董事會認可的其他格式(惟不排除雙向格式的使用),並且如果董事會認爲適當,董事會可以與任何會議的通告一起發送委任代表委託文件,以供在會議上使用。針對委任代表在其認爲適當時對(委託文件所涉會議上的)討論決議案的任何修正案進行表決,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應視爲已授予該委任代表上述權利。除非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中有相反說明,該文件對於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的效力與對於原會議的效力相同。董事會可(普遍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決定將委任代表的委任視為有效,即使並未根據本章程細則的規定收到該委任文件或本章程細則項下規定的任何資料。受限於上述內容,如果並未根據本章程細則所載的方式收到委任代表的委任文件或本章程細則項下規定的任何資料,則被委任人士無權就相關股份投票。
93. 即使委託人在投票前身故或精神失常、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被撤銷、或簽署委任代表委託文件所依據的授權文件被撤銷,只要在截至使用該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的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召開之前至少兩小時,本公司的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者在召開會議的通告或與該通告一併發送的其他文件中所規定的用於送達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的其他地方)尚未收到關於上述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銷的書面通知,依據委任代表的委託文件的條款所進行的投票依然有效。
94. 股東在本章程細則下可以通過委任代表完成的任何事情,均可以通過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完成,並且本章程細則有關委任代表和委任代表委託文件的規定經適當修改後應適用於任何該等代理人以及委任代表的文件。
公司委派代表出席會議
95. (1) 作爲股東的任何公司可以通過其董事會或其他管理機構的決議案而授權其認爲適當的人士擔任其代表出席本公司的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經如此授權的人士應有權代表該公司行使該公司若爲個人股東時可以行使的相同權力,並且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如果經如此授權的人士出席會議,則該公司應被視爲親自出席會議。
(2) 若有結算所(或其指定人)爲股東,其可以授權其認爲適當的人士擔任其代表出席本公司的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但如有多個人士獲得該等授權,則該授權應指明與各個授權代表相關的相應股份數量和類別。根據本條規定授權的每一名人士均視爲經正式授權,無需進一步的事實證據,並且有權代表結算所(或其指定人)行使猶如該人士是結算所(或其指定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在册股東時相同的權利和權力,包括在根據本章程細則的任何會議上發言及投票的權利。
(3) 本章程細則中凡提及股東為公司的正式授權代表應指依據本條規定授權的代表。股東的書面決議案
96. 就本章程細則而言,經目前有權收到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並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以此明示或默示地給予無條件批准)的書面決議案應視爲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正式通過的決議案(或特別決議案,如適用)。任何該等決議案應視爲已經在最後一個股東簽署該決議案之日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並且如果該決議案規定了某個日期爲任何股東簽署該決議案的日期,則該規定應爲證明該股東在該日期簽署該決議案的初步證據。該決議案可以由若干同類格式的文件組成,每一份文件均經一位或多位相關股東簽署。
董事
97. (1) 除非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另行決定,否則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個。董事的人數不設上限,除非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時另行作出決定。在遵守本章程細則第 135 條的前提下,不論本章程細則是否任何其他規定,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應爲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應首
先由組織大綱的署名人或由其多數選舉或委任,然後根據本章程細則第 102 條進行選舉或委任,並且應任職到其繼任者獲選出或委任爲止。
(2) 在符合本章程細則和《公司法》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案選舉任何人士擔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臨時空缺或出任董事會新增之席位,但是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應爲獨立非執行董事。
(3) 董事不時及隨時有權委任任何人士擔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臨時空缺或出任董事會新增之席位,但是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應爲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以這種方式委任的任何董事的任期到其委任後的首次股東周年大會為止。該董事有資格在該股東大會上膺選連任。
(4) 無論是董事還是替任董事均無需以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爲其任職資格,並且非股東董事或替任董事(取適用者)應有權收到本公司股東大會以及本公司所有類別股份的股東會議的通告、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發言。
(5) 在依據本章程細則召開和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案在某董事的任職期限屆滿之前隨時罷免該董事,不論本章程細則或本公司與該董事之間簽訂的任何協議中是否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但不影響根據任何該等協議要求損害索償)。
(6) 根據以上第(5)項的規定罷免董事之後產生的董事會空缺可以由股東在罷免該董事的會議上通過普通決議案進行選舉或委任而填補。
(7) 本公司可以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來增加或减少董事會人數,但董事會人數始終不得少於三(3)人。
替任董事
98. 如果某董事無法出席某次董事會會議,則該董事可以書面委任任何人士擔任其替任董事代其出席該會議。每一名該等替任董事均應有權獲得董事會會議的通告,並在其委任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以董事身份出席該會議並投票,如果其本人也是董事,則除了其本身的投票權之外,還代表其所代表的董事享有另外一票投票權。委任替任董事的人士或機構可以隨時免除替任董事的職務,並且在遵守這一規定的前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截至到董事會的下一屆年度選舉爲止,或如較早,到相關(委任)董事將終止為董事爲止。委任或罷免替任董事時,委任人應簽署並發送通知至辦事處或總部,或於董事會會議提交該通知。該替任董事不屬於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且應視爲該委任董事的代理人。該替任董事的酬金應以委任董事的酬金支付,支付比例由其自行約定。
99. 任何董事均可委任任何人士(無論是否爲董事)擔任該董事的委任代表,按照該董事的指示代其出席會議並投票,如果沒有這種指示,則由該委任代表自行決定而出席該董事無法親自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並投票。委任委任代表的文件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委任委任代表的董事簽署,並且應採用常見或通用的格式或者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並且必須在將要使用或首次使用該文件的董事會會議召開之前提交給該會議的主席。
執行董事
100. 董事會可以不時委任一名或多名董事按照董事會決定的任期(不影響他們擔任董事的任期)和條件擔任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在本公司內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管理職務,並且董事會可以撤銷或終止任何該等委任。上述撤銷或終止不影響該董事對本公司提出或本公司向該董事提出的損害索償。根據本條委任的執行董事需要遵守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免職規定,並且如果該董事因故不再擔任董事職務,則其應(在遵守其與本公司簽訂的任何合同的規定的前提下)依照事實立即停止擔任其職位。
101. 儘管有本章程細則第 104 條、105 條、106 條和 107 條的規定,根據本章程細則第 100 條委任的執行董事應獲得董事會不時確定的酬金(不論是通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還是通過前述方式的全部或任意組合)和其他福利(包括養老金及/或酬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和津貼,作為其董事酬金以外的收入或或取代其董事酬金。
董事退任
102. (1) 不論本章程細則中是否有其他規定,在每次股東周年大會上,屆時為數三分之一的董事
(或者,如果全體董事的人數不是三(3)的倍數,則取最接近三分之一但不低於三分之一的數字)應輪值退任,每一位董事每三年應至少退任一次。
(2) 退任的董事有資格膺選連任,並且在其退任的該次會議期間仍然擔任董事。擬輪值退任的董事應包括(就確定輪值退任的董事人數而言)任何願意退任但不再膺選連任的董事。擬退任的其他董事應爲上次連任或委任起計任期最長而需要輪值退任的其他董事,對於在同一日出任或連任之董事,則由抽籤決定將行告退的董事(除非該等董事之間有其他約定)。在決定需要輪值退任之董事或輪值退任的董事人數時,不應考慮根據本章程細則第 97(2)條或第 97(3)條委任的任何董事。
103. 除非受董事推薦參加選舉,否則任何人士(在會議上退任的董事除外)均無資格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選爲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參加會議並投票的股東(不得爲提名董事本人)簽署通知,其內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另外由被提名人士簽署通知表明參選意願,均已提交至總部或過戶登記處。上述通知期限最短應爲七日,並且(如果該等通知是在爲選舉董事而召開的股東大會通告發送之後提交的)提交該等通知的期限應始於(爲選舉董事而召開的)股東大會通告發送之後的次日,並止於該股東大會召開前最少七日。
董事袍金和開支
104. 董事的一般酬金應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時確定,並且應該(除非通過該酬金的決議案另行規定)在董事會成員之間分配,分配的比例和方式由董事會約定,如果董事會未約定,則在董事會成員之間平分,但如果某名董事只在應付酬金的期限內部分時間任職,則其僅可根據自身任職時間按比例獲得酬金。該酬金應視爲按日計算。
105. 對於參加董事會或董事會屬下委員會的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債券的獨立會議或其他會議而合理產生的或者預計產生的、與其履行董事職責有關的所有交通費、酒店費用和雜項開支,每一位董事均有權獲得償付或預付。
106. 經要求而基於本公司的任何目的出國或居住在國外或者提供董事會認爲超出董事正常職責的服務的任何董事可以獲得董事會決定的額外酬金(無論是通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還是其他方式支付),作為對本章程細則任何其他條款規定的一般酬金以外或代替該一般酬金的額外酬勞。
107. 在向本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離任董事支付離職補償或退任補償(董事依據合同有權獲得的款項除外)之前,董事會必須獲得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批准。
董事利益
108. 董事可以:
(a) 按照董事會決定的期限和條件兼任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職務或任職於任何其他領取薪酬的職位(核數師職務除外)。就該其他職務或領取薪酬的職位而向董事支付的任何酬金(無論是薪金、佣金、分享溢利還是其他方式支付)應是對本章程細則項下任何酬金以外的酬金;
(b) 由其本人或其所在單位向本公司提供專業服務(作爲核數師提供的服務除外),並就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獲取酬金,猶如其並非董事;
(c) 繼續擔任或成爲本公司創辦的或者本公司作爲賣方、股東或其他身份享有利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並且(除非另行約定)任何該等董事均無須對於其作爲任何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而獲得任何酬金、利潤或其他利益作出交代,也無須對通過其在任何該等其他公司的利益而獲得任何酬金、利潤或其他利益作出交代。除了本章程細則另行規定的以外,董事可以在各方面按照其認爲適當的方式行使(或促使行使)本公司所持有或擁有的在任何其他公司中的股份所賦予的、或者他們作爲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可以行使的投票權(包括投票贊成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人委任爲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案),或者投票贊成或規定向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支付酬金。儘管任何董事即使可能或即將被委任爲該等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就此可能在按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時存在或可能存在利害關係,該董事仍可以投票贊成按照上述方式來行使該等投票權。
109. 在遵守《公司法》和本章程細則的前提下,任何董事或提名或擬任董事均不會因其職務而失去與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資格,無論是關於其兼任有酬勞職位或職務任期的合同,還是作爲賣方、買方或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該等合同或董事於其中擁有任何權益的其他合同或安排亦不得被撤消,並且以這種方式簽訂合同或擁有權益的任何董事無需因該董事擔任該職務或由此建立的受信關係而就任何該等合同或安排所實現的任何酬金、利潤或其他福利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但是該等董事應依據本章程細則第 110 條披露其在任何擁有權益的合同或安排中所享有的利益的性質。
110. 據其所知以任何方式(無論直接還是間接地)在與本公司簽訂或擬簽訂的合同或安排中擁有權益的董事應在董事會會議上披露其享有的利益的性質,在該董事會會議上首先審議簽訂該合同或安排的問題(如果他知道他的利益當時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其知道其享有或已經享有利益之後的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披露其擁有的權益的性質。就本條而言,董事向董事會發送的具有以下內容的一般通知應視爲充分披露本條款下與任何該等合同有關的利益:
(a) 該董事是指定公司或單位的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並且被視為在該通知之日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單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安排中擁有權益;或
(b) 其被視為於在該通知之日後可能與指定的、與該董事關連的人士簽訂的任何合同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但是,除非該通知是在董事會會議上發送的或該董事採取合理的步驟來確保在通知發送之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將被提及和審閱,否則該等通知將不被視爲有效。
111. (1) 董事不得就其或其任何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合同或安排或任何其他提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但此項禁止不適用於以下事項:
(i) 向該董事或其聯繫人提供抵押或彌償保證的合同或安排,用於擔保該董事或其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而借出的款項或招致或承擔的義務;
(ii) 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債務而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的合同或安排,對於該債項或債務,該董事或其聯繫人通過提供擔保或彌償保證而個別或共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iii) 關於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創辦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發行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其中該董事或其聯繫人因參與該發行的包銷或分包銷而擁有(或將要享有)權益;
(iv) 董事或其聯繫人僅因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中擁有權益而與本公司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的持有人按相同方式擁有權益的合同或安排;或
(v) 特意刪除
(vi) 關於採納、修改或執行以下方案或安排: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其聯繫人和員工有關的購股權計劃、養老金或退休、身故或傷殘福利計劃或其他安排;並且該購股權計劃、養老金或退休、身故或傷殘福利計劃或其他安排並未給予任何董事或其聯繫人上述計劃所涉人士均未享有的任何特權或有利條件。
(2) 特意刪除
(3) 特意刪除
(4) 如果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對某位董事(會議主席除外)的權益的重大性或任何董事
(會議主席除外)的投票權提出疑問,並且該問題因該董事未自願同意放棄投票權而未得以解決,則該問題應交由會議主席決定,並且會議主席就該董事作出的裁定是最終的、決定性的,除非該相關董事所知的自身利益的性質或範圍尚未向董事會公平地披露。如上述問題關乎會議主席,則該問題應通過董事會決議案來決定(對於該決議案,該會議主席不得投票),該決議案是最終的、決定性的,除非該會議主席所知的自身利益的性質或範圍尚未向董事會公平地披露。
董事的權責
112. 在遵守《公司法》、本章程細則和股東大會作出的任何決議案的前提下,董事會負責本公司的經營管理,董事會可以支付成立和註册本公司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並且可以行使本公司的所有權力。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決議案均不得撤銷該決議案前董事會作出的(若非此決議案,否則原本有效的)任何過往行爲。本條所賦予董事會的一般權力不應受到任何其他條款賦予董事會的特別授權或權力的限制或制約。
113. 在不影響本章程細則所賦予的一般權力的前提下,特此明確聲明,董事會擁有下列權力:
(a) 授予任何人士在未來某日期要求(本公司)按面值或約定的溢價向其配發股份的權利或選擇權。
(b) 給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僱員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其利潤分配或本公司一般利潤的分紅,以上所述可以額外加於或代替薪金或其他酬金。
(c) 根據《公司法》議決本公司註銷於開曼群島的登記,並在開曼群島以外的指定司法管轄區繼續經營。
114. 董事會可以不時按照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件和酬金(無論是通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以上模式的組合)指定任何人士(無論其是否爲董事)在本公司中擔任董事會認爲管理本公司所必要的職務,包括但不限於總裁、一名或多名副總裁、財務主管、助理財務主管、經理或會計主管,其擁有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權力和職責。董事會可以罷免董事會以這種方式委任的任何人士。董事會也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董事按類似條件擔任董事總經理職務,並且如果任何董事總經理因故不再爲董事或者如果本公司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終止其任期,則該委任應據此事實終止。
115. 董事會可以按照其認爲適當的任期、酬金、任職條件和權力委任一名秘書(如需要,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助理秘書)。董事會可以罷免以這種方式委任的任何秘書或助理秘書。
116. 除了(若本公司為於香港成立的公司)於本章程細則通過之日有效的《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經不時修訂)以及《公司法》所允許的以外,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
(i) 向董事或本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其各自之聯繫人發放貸款(按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如適用)的定義);
(ii) 就任何人士向董事或本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發放的貸款提供任何擔保或抵押;或
(iii) 向一名或多名董事(共同或個別或直接或間接)持有控股權益的公司提供貸款或者就任何人士向該公司發放的貸款提供任何擔保或抵押。
只有當本公司的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期限內,本章程細則第 116 條才具有效力。
117. 董事會可以將其任何權力轉授給由董事會認爲適當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以這種方式形成的委員會在行使轉授權力過程中應遵守董事會要求其遵守的任何規定。
118. 董事會可以不時及隨時通過授權委託書根據董事會認爲適當的目的指定任何公司、事務所或個人或團體(無論是由董事會直接還是間接指定的)擔任本公司的代理人,具有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權力、權限、酌情權(不超過董事會在本章程細則下享有或可執行的權力、權限和酌情權)、任期和任職條件,並且任何該等授權委託書可以包含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款,以保護與任何該代理人有事務往來的人士並給予後者便利,並且還可以授權任何該等代理人轉授其享有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權限和酌情權。
119. 董事會可以不時按照其認爲適當的方式就本公司事務的管理作出規定,並且本條以下三條中的規定不得限制本條所賦予的一般權力。
120. 董事會可以不時及隨時設立任何委員會、地方委員會或代理機構來管理本公司的任何事務,並且可以委任任何人士作爲該等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成員,並且可以委任本公司的任何經理或代理人,並且可以規定任何該等人員的酬金。
121. 董事會可以不時及隨時向任何該等委員會、地方委員會、經理或代理人轉授董事會目前擁有的任何權力、權限和酌情權,並且可以授權任何該等地方委員會的現任成員或他們中的任何人士填補地方委員會的任何空缺並照常行事(儘管有該等空缺),並且任何該等委任或權力轉授可以按照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款及條件作出,並且董事會可以隨時將以這種方式委任的任何人士免職並且可以撤銷或變更任何該等權力轉授,但任何該等撤銷或變更不得影響誠信處理事務並且未接到撤銷或變更通知的任何人士。
122. 董事會可以授權上述受委派人員將其享有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權限和酌情權再轉授給其他人士。
123. 所有支票、本票、匯票和其他票據(無論是否可以流通或轉讓)以及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項的任何收據均應按照董事會不時通過決議案確定的方式予以簽發、開發、承兌、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署(取適用者)。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維持其銀行帳戶。
董事的借款權
124. 董事會可以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權力以籌集資金以及抵押或質押其業務、物業和未催繳的股本或其任何部分、在籌集資金時或爲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債項、負債或債務提供擔保時發行債券、債券股證和其他證券。
印章
125. (1)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定設有一個或多個印章。爲了在本公司證券的文件上蓋章,或在證明本公司所發行證券的文件上蓋章,本公司可以設有一個證券印章,該證券印章是本公司印章的複製版本,在正面比本公司印章增加了「證券」字樣或可採用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董事會應就每一個印章的保管事宜作出規定,未經董事會授權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會下屬委員會(代表董事會)授權,不得使用任何印章。除了本章程細則中另行規定以外,加蓋印章的任何文件應由一名董事和秘書或由兩名董事親筆簽字,或由董事會(一般地或針對特定情况)可能委任的一位其他人士(包括董事)或多位其他人士親筆簽字,但是對於本公司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的證明,董事會可以通過決議案決定,該等簽字或他們中的任何簽字應省略或通過某些機械簽字的方法或系統進行簽署。以本條規定的方式簽署的每一份文件均應視爲事先經董事會授權蓋章和簽署。
(2) 如果本公司設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則董事會可以籍加蓋該印章的書面文件委任海外的任何代理人或委員會爲本公司的正式授權代理人,專門負責加蓋和使用該等印章,並且董事會可以對印章的使用設置其認爲適當的限制條件。在本章程細則中,凡提及印章,在適用的情况下均視爲包括上述之任何其他印章。
取消董事資格
126. 董事須於以下情況離職:
(a)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和解;
(b) 被認定爲或變爲精神不健全;
(c) 經書面通知本公司而辭職;
(d) 根據法令規定不再擔任董事,或者通過普通決議案而被免職;或
(e) 法律禁止其擔任董事。
董事和高級人員名册
127. 本公司應促使在其辦事處保存一本或多本董事和高級人員名册,在該等名册中應載明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完整姓名/名稱和地址以及《公司法》要求的或董事確定的其他內容。本公司應向開曼群島的公司註册處發送一份該等名册的副本,並且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不時通知該註册處關於該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何變更。
董事議事程序
128. 董事會可以(在開曼群島以內或以外)舉行會議,討論業務的開展、休會以及以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方式規範其會議和程序。在任何會議上產生的問題應通過多數票決定。如果反對票和贊成票的票數相等,則會議主席可以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可以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並且經董事要求,秘書或助理秘書應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
129. 一名或多名董事可以通過電話或類似通訊設備(確保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均能相互聽到)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該一名或多名董事為成員的任何由董事會委任的委員會的會議。以這種方式參加會議應視爲親自出席。
130. 董事會議事所需的法定人數可以由董事會規定,並且除非董事會作出了規定,如董事人數為兩名或以上,則法定人數爲兩人,如只有一名董事,法定人數爲一名。在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委託委任代表或替任董事出席會議的董事應視爲已出席了會議。
131. 在董事會會議上停止擔任董事的任何董事,如無其他董事反對及如否則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可以在該次董事會會議結束之前繼續出席該次會議、作為董事行事並計算在法定人數內。
132. 董事會應促使以簿册或活頁文件夾的形式製作會議記錄,記載如下事項以供備案之用:
(a) 董事會作出的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委任;
(b) 出席董事會和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每一次會議的董事姓名;及
(c) 在本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上的所有決議案和議事程序。
133. 如果董事會會議的主席簽署了該次會議的會議記錄,則即使並非所有董事均出席了會議或議事程序中存在技術瑕疵,該等會議也應視爲已合法舉行。
134. 所有董事(因患病或傷殘而暫時無法履行董事職責的除外)以及(如適用)所有替任董事(其委託人暫時無法履行上述職責)所簽署的決議案應該(該等人數足以構成法定人數,而且該決議案的副本已經按照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會議通知方式送達屆時有權收到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所有董事並向其傳達了該決議案的內容)與正式召開和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簽署後,決議案可以由多份文件組成,每一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簽署。
135. 即使董事會出現空缺,在任的董事仍然可以履行職責,但是:
(a) 如果董事人數减少到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最低董事人數以下,則在任董事可以基於增加董事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履行其董事職責,但並不能為任何其他目的行使其職責;及
(b) 在不影響本條第(a)款的前提下,如果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再為董事會之多數成員,則在任董事應在所有方面繼續根據本章程細則第 112 條負責本公司的經營管理,並且行使本章程細則下的董事的所有權力、酌情權和職責,但是在任董事應盡合理努力委任或促使委任一定數量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該數量應使得董事會依據本章程細則第 97(1)條的規定致使董事會的多數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136. 董事可以選舉董事會會議的主席並決定其任期,但是如果未選舉出會議主席,或者在任何會議上,在該會議的指定召開時刻十五分鐘後該會議主席未有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以推選其中的一位擔任該會議主席。
137. 董事委任的委員會可以選舉出委員會會議的主席。如果未選舉出會議主席,或者在任何會議上,在該會議的指定召開時刻五分鐘後該會議主席未有出席,則出席的委員會成員可以進選其中的一位擔任該會議主席。
138. 董事委任的委員會可以按照其認爲適當的方式開會和休會。在任何會議上產生的問題應該由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成員的多數票作出決定,如果反對票和贊成票的票數相等,則會議主席可以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9. 所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或以董事身份作出的所有行爲,即使事後發現任何該等董事或如上履行職責的人士的委任過程存在欠妥之處,或該等人士不合乎資格,有關行為應屬有效,猶如該等人士經正式委任並具有董事資格一般。
股息
140. 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不時在股東大會上宣布擬向股東以任何貨幣支付的股息,但所宣布的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141. 股息可以用本公司的變現或未變現利潤宣派,或者以董事會認爲不再需要的從利潤中提取的任何儲備宣派。經普通決議案批准,股息還可以從股份溢價帳戶或《公司法》授權用於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資金或帳戶中宣派。
142. 除非任何股份的所附權利或發行條件另行規定:
(a) 所有股息均應根據有關股份的實繳股款金額進行宣派,但就本條而言,在催繳股款之前就股份所實繳的股款金額不會視爲該股份的實繳股款;及
(b) 所有股息在派發股息期內的任何時間均應根據股份的實繳股款金額按比例分配和派發。
143. 董事會可以不時向股東派發其鑒於本公司利潤認為足以支付的中期股息,特別是(在不影響前述規定普遍適用性的情况下),如果在任何時間本公司的股本分成不同的類別,則董事會可以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遲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以及賦予其持有人於股息派發方面擁有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誠信地履行職責,即使董事會向處於遲延或非優先的股份持有人派付中期股息,而令任何賦予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承受了損失,董事會也無需就此向該等有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利潤足以派付股息時,董事會亦可派付半年一次或在任何其他日期就任何股份應支付的固定股息,只要董事會認爲本公司利潤足以派付該等股息。
144. 董事會可以從本公司就任何股份應向股東派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目前因所催繳股款或其他原因而應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如有)。
145. 本公司毋須承擔就任何股份應派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的計息。
146. 以現金向股東派付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可以股息支票或股息單之形式郵寄到股東的註册地址,或如為聯名持有人,則郵寄到該等股份於股東名册上登記最先的持有人於該股東名册上顯示的地址,或者郵寄到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書面指示的人士和地址。除非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行指示,所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應以祗付予抬頭人的方式付予有關的持有人,或如果是聯名持有人,則付予該等股份於股東名册上登記最先的持有人,郵寄的風險由彼等承擔,而當銀行支付股息支票或股息單之後,即表示本公司已付款,即使後來發現該股息支票或股息單已經失竊或其上的任何加簽是僞造的。兩位或多位聯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位可以就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配財產出具有效的收據。
147. 在宣派之後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均可由董事會基於本公司的利益投資或用於其他用途,直至有人認領爲止。自宣派之日起六年內無人認領的任何股息或紅利應沒收並且歸本公司所有。董事會將有關股份的任何未認領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存入單獨的帳戶並不表示本公司是該等股息或應付款的受託人。
148. 如果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已經議決派發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議決:通過分配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以全部或部分支付該等股息,特別是用已繳足股份、債券或認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證券的認股權證,或者採用任何一種或多種以上方式,並且如在分配上產生任何困難,董事會可以按照其認爲合宜的方式解決,特別是可以就碎股簽發股票、不考慮碎股的權利或將其四捨五入,並且可以就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分派釐定價值,並且可以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款項以調整各方的權利,並且可以董事會認爲合宜的方式將特定資產轉歸受託人,並且可以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獲得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的轉讓文件和其他文件,並且該委任對股東有效並有約束力。如董事會認為在缺少(證券)註册申請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况下,該資產分配於一個或多個地區將會或可能是非法的或不實際可行的,則董事可以議決不得向登記地址位於該等地區的股東分配資產,並且在這種情况下,上述股東如上所述收取現金。因前述而受到影響的股東不得基於任何目的列爲(或被視爲)單獨的一類股東。
149. (1) 如果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本派發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進一步就下列(a)和(b)兩項之一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採用配發股份(已入帳爲全額繳付股款)的形式來派付,但是有權獲取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以現金形式獲取該等股息(或如果董事會決定作為部分股息),以代替配股。在這種情况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該等配發的依據應由董事會確定;
(ii) 董事會在確定配發依據之後,應提前至少兩周通知相關股東授予他們股息選擇權,並且應與該通知一併發送選擇表格,並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需要遵循的程序、地點以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該股息選擇權可以針對授予選擇權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行使;及
(iv) 對於未正確行使現金股息選擇權的股份(「未選擇股份」),有關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或以上述配股方式派發的該部分股息),並且在派發該等股息時,應將相關類別的股份入帳為已繳付股份並依據上述的配股方式配發給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並且爲此,董事會應從其決定的本公司未分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轉入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帳戶、股份溢價帳戶、股本贖回儲備(認股權儲備除外)作為進帳的利潤)中劃出款項全額繳付配發給未選擇股份持有人的相關類別股份的股款;或
(b) 有權獲取該股息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獲配發入帳爲已繳付的股份,以取代董事會認爲適當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在這種情况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該等配發的依據應由董事會確定;
(ii) 董事會在確定配發依據之後,應提前至少兩周通知相關股東授予他們股息選擇權,並且應與該通知一併發送選擇表格,並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需要遵循的程序、地點以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該股息選擇權可以針對授予選擇權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行使;及
(iv) 對於已正確行使配股股息選擇權的股份(「已選擇股份」),有關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或已授予股息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取而代之,應將相關類別的股份入帳爲已繳付並依據上述的配股方式配發給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並且爲此,董事會應從其決定的本公司未分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轉入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帳戶、股份溢價帳戶、股本贖回儲備(認股權儲備除外)作為進帳的利潤)中劃出款項,以全額繳付配發給已選擇股份持有人的相關類別股份的股款。
(2) (a) 根據本條第(1)段的規定配發的股份應在所有方面與屆時已發行的相同類別的股份(如有)具有同等地位,惟僅(於相關股息的支付或宣派之前或同時)在參與分配所派付、作出、宣派或公布的相關股息或任何其他分配、紅利或權利時除外。除非在董事會公布其關於將本條第(2)段第(a)或(b)項的規定適用於相關股息的提議,或在董事會公布所述分配、紅利或權利時,董事會規定依據本條第(1)段規定配發的股份在參與該等分配、紅利或權利方面與屆時已發行的相同類別的股份(如有)具有同等地位。
(b) 董事會可以作出必要或合宜的所有行動和爲所有事項,使本條第(1)段所規定的任何(股息)撥充資本事宜得以生效。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形下,董事會具有充分的權力作出其認爲適當的規定(包括將碎股的權利集合出售並將所得淨收益分配給相關擁有權益者,或者不考慮碎股或將其四捨五入,或者規定碎股權益歸屬於本公司而不是相關股東)。董事會可以代表所有相關股東與本公司簽訂協議,規定該等撥充資本事宜及其相關事項,而依據該項授權簽署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均有效並有約束力。
(3) 經董事會建議,本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一種特定股息作出以下決議:儘管有本條第(1)段的規定,股息可以全部採用配發股份(入帳爲已繳付)的形式來派發,而不向股東提供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取代該配股的權利。
(4) 董事會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決定,如果董事會認為如缺少(證券)註册申請或其他特別手續於任何地區發送關於該等選擇權的要約或配發股份將會或可能是非法的或不實際可行,則董事會不得向註冊地址位於該等地區之股東提供或作出本條第(1)款項下的選擇權和股份配發,並且在這種情况下,上述規定應解釋爲受該決定的約束。因前述而受到影響的股東不得基於任何目的列爲(或被視爲)單獨的一類股東。
(5) 宣布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的任何決議案(無論是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案還是董事會的決議案)可以規定,該股息應在特定日期收市後支付或分配給該等股份的在册股東,即使該特定日期可能早於通過該決議案的日期,並且根據該決議案,股息應按照該等在册股東各自登記在案的持股比例支付或分配,但不影響任何該等股份的出讓人和受讓人對該等股息擁有的權益。本條的規定經適當修正之後應適用於紅利、資本化發行、已實現股本利潤的分配或者本公司給予股東的要約或補貼。
帳目和審計
150. 董事會應促使保存關於以下各項的真實帳目:本公司的收支款項;產生該等收支款項的相關事項;本公司的物業、資產、債權和負債;《公司法》要求的所有其他事項;或爲真實、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事務以及爲解釋本公司各項交易所必需的所有其他事項。
151. 會計記錄應保存在辦事處或董事會決定之其他一個或多個地方,並且應一直供董事查閱。除了經法律許可、或董事會或本公司股東大會授權以外,任何股東(董事除外)均無權查閱本公司的任何會計記錄、帳簿或文件。
152. 在遵守第 153 條的前提下,董事會報告的印刷本,隨附截至適用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包括法律要求隨附的所有文件,當中須含有本公司資產和負債的概要,配以方便審閱的標題,以及一份收支表,再加上一份核數師報告副本,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至少二十一日並與股東周年大會的通告同一時間送達有權獲得該等文件的每一位人士,並在依據第 56 條召開的股東周年大會上提交至本公司,惟本條不要求將該等文件的印刷本發送給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人士或任何股份或債券的一個以上的聯名持有人。
153. 在充分遵守所有相關的法令、規則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並且獲得該等法令、規則和法規項下要求獲得的所有必要的同意(如有)的前提下,以法令未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上述人士發送根據本公司的年報和董事會報告編制的財務報告概要(採用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格式,並含有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資料)即視爲已滿足第 152 條的要求,惟有權獲得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以及與其相關的董事會報告的任何人士可以(如其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要求)要求,除了財務報告概要之外,本公司將向其發送年度財務報表以及與其相關的董事會報告的完整印刷本。
154. 向第 152 條所提及的人士發送該條所提及的文件或發送第 153 條所要求的概要財務報告時,於以下情况下,該要求應當被視爲已滿足:如本公司依據所有相關的法令、規則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上或以任何其他允許的方式(包括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公布了第 152 條中所提及的文件的副本以及(如適用)符合第 153 條規定的財務報告概要,並且該等人士已經同意(或視爲已經同意)將公布或收悉該等文件當作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發送該等文件副本的義務。
155. (1) 在每年的股東周年大會或後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應委任一名核數師來審計本公司的帳目,該核數師應按照董事會可能認可的該等條款及該等職責任職到下一屆股東周年大會召開爲止,但如並未作出委任,則在職核數師應繼續任職至委任其繼任者為止。該核數師可以爲股東,但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在任職期間均
無資格擔任本公司的核數師。董事會可填補核數師職位的任何臨時空缺,但當任何該等空缺持續存在,則現任或持續任職的核數師(如有)可任職。
(2) 在依據本章程細則召開和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案在核數師任期屆滿前的任何時間罷免該核數師,並應通過普通決議案在該會上委任另一位核數師在原核數師的剩餘任期內代替原核數師履行審計職責。
156. 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本公司的帳目應該每年至少審計一次。本公司財政年度截止時間應為每年 12 月 31 日或董事可能決定的其他日期結束時。
157. 核數師的委任、罷免及酬金應該由本公司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過半數釐定,或由股東按其方式或由獨立於董事會的其他組織釐定,但在任何特定年度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或如上所述獨立於董事會的該組織)可指派董事會釐定該酬金,且填補任何臨時空缺而委任的任何核數師的酬金可由董事會釐定。
158. 在需要核數師提供服務時,如果因爲核數師辭職或身故或者因其患病或傷殘而喪失行爲能力導致核數師職位出現空缺,則董事會應填補該空缺並確定以此委任的核數師的酬金。
159. 在所有合理的時間,核數師均應有權查閱本公司所保存的所有帳簿、帳目以及與帳目有關的憑證;並且其可以要求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彼等持有的與本公司的帳簿或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信息。
160. 核數師應審核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並將其與帳簿、帳目以及有關的憑證進行比較;並應撰寫相關書面報告,說明該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是否公允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財務狀况以及本公司在受審核期限內的經營成果,如果核數師已經要求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資料,則說明該等資料是否已經提供且令人滿意。核數師應根據通用審計準則審計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核數師應根據通用審計準則撰寫相關書面報告,並且該報告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章程細則所提及的通用審計準則可以爲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通用審計準則。若如此,該等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應披露該情况並指明該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利潤撥充股本
161. 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董事會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案進行下列事項:
(a) 議決將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帳戶、股本贖回儲備和損益帳戶)進帳的金額(無論是否可用於分配)轉增股本;
(b) 根據各股東所持有股份(無論是否全額繳付)面額的比例將議決轉增股本的金額分配給股東,並且代表股東將該筆款項用於以下用途:
(i) 繳付各股東所持有股份上屆時仍未繳付的股款金額(如有);或
(ii) 全額繳付面額與該筆款項相等的未發行股份或債券,
並且按相應比例將入帳爲已繳付的股份或債券配發給股東(或按其指示配發),或者部分配發股份、部分配發債券,惟就本條而言,不能用於分配的股份溢價帳戶、股本贖回儲備和利潤只能用於繳付要配發給股東的未發行股份(入帳爲已繳付)的股款;
(c) 作出其認爲適當的安排,以解決轉增股本的儲備分配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尤其是
(但不限於),如股份或債券以零碎形式供分配,董事會可以按照他們認爲適當的方式處理該等零碎的股份或債券;
(d) 授權某人士(代表所有相關股東)與本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
(i) 向股東配發其因轉增股本而有權獲取的股份或債券(入帳爲已繳付);或
(ii) 本公司代表股東支付(按比例使用本公司議決轉增股本的各項儲備)股東現有股份上未繳付的剩餘股款或部分股款,
在該項授權下簽訂的任何該等協議對所有該等股東均有效並且有約束力;及
(e) 一般性地採取爲使該決議案生效所需的所有行動和爲所有事項。
股份溢價帳戶
162. 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法》第 34 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溢價帳戶,並且將任何股份發行時支付的溢價金額或價值相等的款項不時轉入該帳戶作為進帳。
163. 在贖回或購買股份時,應從股份溢價帳戶扣除該股份的面值與贖回或購買價之間的差額,但經董事會自行決定,該等差額可以用本公司的利潤支付,或者如果《公司法》第 37 條允許的話,用股本支付。
儲備
164. 在建議派發任何股息之前,董事會可以從本公司的利潤中提取由其決定的金額作爲儲備,經董事會自行決定,儲備可用於適當運用本公司利潤之任何用途。而作上述用途之前,儲備經董事會自行決定也可以用於本公司的經營或投資於董事會不時認爲適當的投資項目,並且無需將使用儲備所作的投資與本公司的其他投資分開或加以區分。董事會也可以不提取儲備,而將其認爲出於謹慎不宜分配的任何利潤結轉到下一年度。
認股權儲備
165. 以下規定如果未受《公司法》禁止並且符合《公司法》,則應具有效力:
(1) 在本公司發行的用於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所附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期間,如果本公司作出了任何行爲或從事了任何交易,以致依據認股權證的條款規定調整認購價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規定適用:
(a) 從本公司的該行爲或交易之日起,本公司應根據本條規定設立並在此後(需符合本條規定)維持一項儲備(以下簡稱「認股權儲備」),該儲備的金額在任何時間均不能低於當時須撥充資本的款項,以於未行使的認股權全數行使而依據下文第(c)項規定發行並配發(入帳爲已繳付)的股份時,用以繳足所須發行及配發額外股份的所需金額,以及須在該等額外股份配發時運用認股權儲備全額繳付該等額外股份的股款;
(b) 除了以上規定的用途以外,認股權儲備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除非本公司的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帳戶除外)均已用盡,其時亦只能於法例要求時用於彌補公司虧損;
(c) 在行使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認股權時,獲行使認股權有關的股份面額應與該認股權證的持有人在行使該認股權證時所代表的認股權時需要支付的現金金額
(或者,視情况,如果是部分行使認股權,則爲其相關部分現金金額),除此之外,應就該等認股權向行使認股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入帳爲已繳付)面額與以下兩項的差額相等的額外股份:
(i) 該認股權證的持有人在行使該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股權時需要支付的該等現金金額(或者,視情况,如果是部分行使認股權,則爲其相關部分);與
(ii) 如該等認股權可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認購股份,在認股權證的條款規定下,原應與該等認股權獲行使有關的股份面額。在該行使認股權之後,全額支付該等額外股份面額所需的認股權儲備將撥充資本,並用於全額支付該等額外股份面額,而該等額外股份則應立即配發給行使認股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入帳爲已繳付);及
(d) 如果在行使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股權之後,認股權儲備進帳金額不足以全額支付行使認股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有權獲得的相當於上述差額額外股份面值,董事會應將屆時或此後可用的任何利潤或儲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包括股份溢價帳戶),直到該額外股份的面額如上所述得以繳清且額外股份如上述配發完畢爲止,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屆時已發行的已繳付股份將不會派付任何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在上述支付股款和配發股份之前,本公司應向行使認股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出具一份證明,以證明其有權獲得該額外面額股份的配發。任何該等證明所代表的權利應採用登記在册的形式,並且可以股份屆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作全部或部分轉讓,並且本公司應對該等權利的登記冊的保管以及與其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董事會認爲適當的安排,並且在出具該證明之後,相關行使認股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關於該等證明的詳盡情况。
(2) 依據本條規定配發的股份應在所有方面與行使相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股權時所配發的其他股份具有同等地位。不論本條第(1)條有何規定,在行使認股權時不得配發碎股。
(3) 除非經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的認股權證持有人的特別決議案批准,對本條有關設立和維持認股權儲備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補充以變更或取消或具有效力變更或取消本條項下對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任何類別的認股權證持有人有利的規定。
(4) 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和維持認股權儲備及如有需要時所須設立和維持的金額、有關認股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途、有關認股權儲備曾用於彌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需要向行使認股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帳爲已繳付的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與認股權儲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本公司現任核數師出具的證明或報告(若無明顯錯誤)對本公司和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和股東而言為不可推翻及具有約束力。
通知
166.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以外,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訊)可以由本公司向任何股東發出,或以預付郵資的信件郵寄到該股東在股東名册上記載的註册地址,或在上市規則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範圍內,通過電子方式發送到該股東向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號碼、地址或網址或者公布在本公司的網站上,但前提是本公司已經按照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方式獲得:(a)該股東的事先明確書面肯定性確認,或(b)該股東的視同同意,表示可以接收或以其他方式使其獲得本公司通過電子方式或者(若是通知)通過報紙上發布的啟事或上市規則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其發送或發布的通知和文件。若股份由聯名人士持有,則所有通知均應發給屆時股東名册上登記最前的持有人,而如此發送的通知應視爲對所有聯名持有人的充分通知。
167. 股東應有權要求將通知送達其在香港境內的任何地址。本公司發送的通知應足以使得註册地址在香港境內的股東行使其權利或遵守通知的條款。如股東尚未按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方式明確肯定地確認或視同確認接收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可以獲得本公司通過電子方式向其發送或發布的通知和文件,並且其註册地址在香港境外,該等股東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一個在香港境內的地址,就送達通知而言,該地址應視爲其註册地址。對於在香港境內無註册地址的股東,將通知公布在辦事處並且公布時間達到 24 小時,即視爲該股東已經收到該通知,並且應視爲該股東在首次公布通知之後的次日收到該通知,但是,在不影響本章程細則其他規定的情况下,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被解釋爲禁止本公司向註册地址在香港境外的任何股東發送本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或者使本公司有權不向註册地址在香港境外的任何股東發送本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167A. 以非郵寄的方式送達或留置在註册地址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應視爲在送達或留置之日送達。
167B. 通過啟事形式送達的任何通知應視爲在刊登當日及/或報紙發行之日送達(或者,如果啟事及/或該報紙是在不同日期發行的,則視爲在最後發行日期送達)。
167C. 採用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電子方式發送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應視爲在其成功發送之後的次日或在上市規則或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所規定的更晚時間送達。
167D. 對於因股東身故、精神失常或破產而對股份擁有權益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本公司可以按姓名/名稱、已故者代表的職務、破產受託人或任何類似的抬頭,通過預付郵資的信件向其郵寄通知或其他文件,以送達該等聲稱有此權益的人士爲此目的而提供的於香港境內的地址(如有),或者
(在提供該地址之前)通過該等身故、精神失常或破產未發生時可能發送通知的方式來發送通知。
167E. 本公司發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上的簽字可以通過手寫或複印其打印體,或(如使用)可採用電子簽名。
167F.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以採用英文或中文向股東發送,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令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168. 通過郵遞寄送或遞交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應視爲在香港境內的郵局投遞之後的次日送達,並且在證明該送達時,只要證明裝有該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裹已經預付郵資、填妥收件人地址並投遞給郵局即可,並且公司秘書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簽署的、關於裝有該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裹已經填妥收件人地址並投遞給該郵局的書面證明應爲確證。
168A. 通過法律規定、轉讓或其他方式而獲得任何股份權利的任何人士必須遵守在其姓名/名稱和地址登記在股東名册之前已經正式送達原股東的關於該股份的每一份通知。
168B. 依據本章程細則遞交或發送給任何股東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即使該股東屆時已經身故、精神失常或破產,並且不論本公司是否已得到關於該身故、精神失常或破產的通知,應視爲就該股東單獨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的任何記名股份正式送達,直到某其他人士替代其被登記爲股東或聯名持有人爲止,並且就本章程細則的所有目的而言,對通知或文件的該等送達應視爲已充分送至對任何該等股份擁有權益的所有人士以及與原股東共同對任何該等股份擁有權益的所有人士(如有)。
彌償保證
169. 對於各董事(就本條而言,包括依據本章程細則規定委任的任何替任董事)、秘書、助理秘書或本公司目前及不時在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不包括本公司的核數師)及其代表人士在開展本公司的業務或事務過程中或在執行或履行其職責、權力、權限、酌情權過程中所發生或遭受的所有訴訟、司法程序、費用、收費、開支、損失、損害或責任,包括(在不影響前述規定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其在開曼群島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對涉及本公司或其事務的任何民事訴訟中爲進行辯護(不論是否勝訴)所發生的任何費用、開支、損失或責任,均可從本公司的資產和資金獲得彌償,以確保其不就此受任何損害。
170. 任何該等董事、替任董事、秘書、助理秘書或本公司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不包括本公司的核數師)均無須對以下事項承擔責任:(a)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代理人的行爲、簽收、疏忽、失職或不作爲;(b)因本公司任何財產的所有權缺陷而產生的損失;(c)本公司應投入的任何擔保資金的不足;(d)由任何銀行、經紀人或其他類似人員而引發的任何損失;(e)因其任何過失、失職、違責、失信、判斷錯誤或失察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或(f)因執行或履行其職責、職權、與其職位相關的權限或酌情權(因本身不誠信的情形除外)而可能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災禍。
不承認信託
171. 除各在册股東對其股份總體享有的絕對權利外,本公司不承認任何人以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並且除非法律要求,本公司無義務受限於或有責任承認(即使作出相關通知)對其任何股份享有的任何衡平法上的、或有的、或將來的權益或與其任何股份有關的任何其他權利。
清盤
172. (1) 董事會有權以本公司的名義並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本公司的清盤呈請。
(2) 關於本公司通過法院裁定清盤或自願清盤的決議案應爲特別決議案。
173. (1) 按照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於分派清盤後的可用盈餘資產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條件:(i)如果本公司清盤,並且可用於在本公司的股東之間分配的資產足以償還清盤開始時全部已繳付股本,則餘數應按股東所持股份的已繳付股款比例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及(ii)如果本公司清盤,並且可用於在股東之間分配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已繳付股本,則該等資產的分配應儘量使得股東所承擔的損失與清盤開始時股東所持股份的已繳付或應已繳付的股本成比例。
(2) 如果本公司清盤(無論清盤是自願的,還是法庭頒令清盤),清盤人經特別決議案的授權以及法令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可以將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金錢或實物分發予股東,不論資產由一種財產組成還是由如上所述分配的不同種類的財產組成,並且可以爲此對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爲公平的價值,並且可以決定如何在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之間進行該等分配。經類似授權,清盤人可以根據清盤人(經類似授權)認爲適當的符合股東利益的信託而將該等資產的任何部分交由受託人管理,本公司的清盤即時結束並且本公司可以解散,惟不得使任何出資股東接受附帶債務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財產。
(3) 如果本公司在香港清盤,於通過本公司自動清盤的有效決議案或(法院)頒令本公司清盤之後的 14 日內,當時不在香港的每位股東應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委任居住在香港境內的某名人士接收與本公司的清盤有關的或本公司的清盤項下的所有傳票、通知、法律文書、命令和判決,並說明該等人士的完整姓名、地址和職業;如無作出該委任,則本公司的清盤人可以自由代表該股東委任該名人士,並且向任何該等被委任的人士(無論是該股東或清盤人委任的)送達應視爲基於所有目的有效送達該股東,並且如果清盤人進行了這種委任,則其應儘快通過發布其認爲適當的啟事或通過將掛號信郵寄到股東名册上記載的該股東的地址通知該股東,並且該通知應視爲在首次發布啟事或郵寄信件之後的次日送達。
章程細則及本公司名稱的修訂
174. 在遵守《公司法》和不損害各類股份所附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隨時及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變更或修訂本章程細則的全部或部分條款或更改本公司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