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1-4
渤海人寿[2018]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27 号
渤海人寿xxx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x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5.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3.2、6.1 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 5. 合同的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6.3 被保险人变动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6.7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7.2 周岁 7.3 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 7.4 意外伤害 7.5 民航管理机关 7.6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 7.7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 7.8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7.9 酗酒 7.10 毒品 7.11 酒后驾驶 7.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14 机动车 7.15 遗传性疾病 7.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7.17 潜水 7.18 攀岩 7.19 探险 7.20 武术比赛 7.21 特技表演 7.22 现金价值 7.23 本公司认可的体检机构 |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xxx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xxx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
1. | 合同的订立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7.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范围 | 凡年龄在 60 周岁(见释义 7.2)以下(含 60 周岁),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见释义 7.3),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xxx,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其所在团体向本公司投保。投保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 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4)或于本合同生效 90 日(含第 9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 30 日内重新投保的,不受上述 90 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见释义 7.5)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见释义 7.6),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见释义 7.7)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与本公司约定的日数为 限。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 90 日(含第 90 日)后(保险 期间届满 30 日内重新投保的,不受上述 90 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永久丧失飞行能力(见释义 7.8)并被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 1 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非由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2)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 (3)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释义 7.9)、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 7.10);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7.12),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13)的机动车(见释义 7.14); (7) 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航空事故; (8)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0)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7.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7.16),精神和行为障碍; (13) 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14) 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5)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见释义 7.17)、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攀岩(见释义 7.18)、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探险(见释义 7.19)、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7.20)、特技表演 (见释义 7.21)、马术、赛马、赛车、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1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 恐怖活动; (19)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2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暂时丧失 |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 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投保人证明及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体检机构(见释义 7.23)出具的被保险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鉴定书及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4) 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的证明资料;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飞行能力 | ||
保险金申 | ||
请 | ||
永久丧失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投保人证明及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鉴定书及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4) 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吊销被保险人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证明资料及被保险人《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飞行能力 | ||
保险金申 | ||
请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法律文件。 | ||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3.4 | 保险金给付 | x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金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诉讼时效 | 权利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合同的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本公司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3)被保险人已经知悉投保人退保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
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2 | 年龄错误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4)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 |
6.3 | 被保险人变动 |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24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理赔,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
6.4 | 合同内容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
变更 | 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6.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6.7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7. | 释义 | |
7.1 | 合法有效 |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7.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 x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
7.3 | 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 | 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
7.4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7.5 | 民航管理机关 | 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可以监督执行民航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机构。 |
7.6 | 暂时丧失 | 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 |
飞行能力 | 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Ⅰ级体检合格 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暂时不能持有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出具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的证明资料为准。 | |
7.7 |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 | 暂时停飞日数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暂时不能行使所持执照权利的日期开始,至其恢复行使所持执照权利的日期为止所经过的日数。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累计实际暂时停飞日数-约定的免赔日数。 |
7.8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 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永远不能持有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吊销其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为准。 |
7.9 | 酗酒 |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
7.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本公司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7.13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 |
全技术检验的。 | ||
7.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5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6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7.17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8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9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或进入洞穴探察等活动。 |
7.20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21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22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具体为保险费×(1-2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上述已经过日数从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开始计算,经过日数不足 1 日 的,按 1 日计算。 |
7.23 | 本公司认可的体检机构 | 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体检机构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