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XX单位)
合同编号:
车辆租赁合同
(中山大学XX单位)
甲 方(承租方): 中山大学
乙 方(出租方):
签署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合同使用指引
本合同为中山大学使用的车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议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对参考值进行调整,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或删去该条款。
当事人信息栏应全部填写完整。乙方为法人的,应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供存档备案;乙方人为自然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他组织机构登记资料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中约定的实施内容应尽可能细化,项目工作的推进、款项支付进度等应与实施计划相适应,以监控项目的具体实施。本合同书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删减,如有特殊约定可增加补充条款,但所补充条款不得与已有条款相冲突。
若项目允许分包、转包,甲方应对乙方拟分包、转包的项目是否属于非主体事项等进行严格审核,方可作出书面同意。
若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注意及时收集相关书面信息、数据、资料等客观依据,避免过于主观的判断,同时书面告知乙方违约事项。
合同文本要求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A4幅面,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合同正本中所指定附件备齐后,应与合同装订在一起,其规格大小应与合同书一致。
本合同须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经签约双方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盖章后,于每年12月提交合同原件一份至【发展规划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备案。
甲方(承租方):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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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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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乙方(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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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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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 车辆状况
1.1乙方所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车型为 ,车牌号为 ,(下称“租赁车辆”)。租赁车辆的车况以车辆交付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1.2乙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当年检验年审合格,并按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安装或更新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乙方提供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要求的规定。
2. 租赁期限及用车目的
2.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 】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乙方将租赁车辆交付给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算,至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前【 】天内,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展期。
2.2 乙方承诺应在【】年【】月【】日前将租赁车辆交付给甲方使用。由乙方负责将车辆驾驶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给甲方。
2.3甲方使用车辆用于 。
3. 租车费用结算
3.1双方同意采用第【 】种计费标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3.1.1按次收费:在里程数在【 】公里以内的,按次收费。具体为:5座以下小轿车【 】元/次,5座以上9座以下商务车【 】元/次,9座以上客车、载货汽车等大型车【 】元/次。
3.1.2按里程收费:在里程数超过【 】公里的,按次收费。具体为:5座以下小轿车【 】元/公里,5座以上9座以下商务车【 】元/公里,9座以上客车、载货汽车等大型车【 】元/公里。
3.1.3按照具体租车价目表收费,详见附件。
3.2结算方式
3.2.1双方约定结算方式:
3.2.2由乙方提供结算清单和符合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甲方审核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提前将等额、有效的租金发票交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租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支付方式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保证以上收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及合法性。甲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乙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等。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承诺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合同的合法权利、资质与能力。承诺向甲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并确保租赁车辆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
5.2乙方应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年检手续。车辆驾驶员应经公安等部门审验合格,所驾车辆与驾驶员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相符,取得营运车辆驾驶员上岗证书。
5.2.1乙方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符合广东省运输管理部门关于营运车辆的要求,车辆必须证件齐全有效、处于能正常安全使用的良好状态并保持车容整洁,须配备专职、有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驾驶人员的相关证件要真实、有效,驾驶人员的一切行为与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因乙方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合广东省运输管理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5.2.2在可预知行车计划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行程,合理要求配置副驾驶员(原则上日行驶里程超过400公里或高速公路里程超过600公里的配副驾驶员)。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对方出于安全考虑合理配置副驾驶员的要求予以拒绝。
5.3如车辆由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的原因而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须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同型号或承租方认可的临时替换车辆,以确保承租方的车辆使用顺畅。
5.3.1乙方应按时到达甲方指定发车地点。如途中遇堵车或其他特殊性事件不能及时到达的,乙方或驾驶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如无特殊原因乙方延迟到达甲方指定发车点,或虽有特殊情况,但迟延到达甲方指定发车点严重影响甲方行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5.3.2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认的计划行车。若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预计30分钟不能修复的,乙方应立即调派同类车型车辆顶替或与甲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租用各种载客替代车辆将全部乘客送至下一行程点,并由乙方安排替代车辆及时接替继续完成行程,租用替代车费用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替代车费用后,可在原应付乙方确认车费中扣减。超过30分钟未能修复或因车辆故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4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驾驶人员代表甲方的形象,应当做到xx礼貌,安全驾驶。
5.4.1车辆行程服务期间,乙方驾驶员对患有急病、分娩或遇险及其它突发意外事件的乘客,应尽力配合救助。乙方驾驶员在开车前有责任督促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带,有义务宣传并阻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或在车上吸烟、饮酒、随地吐痰等不xx行为。
5.4.2乘客中途离开车辆时,乙方驾驶员应当告知乘客随身携带现金及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除外)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5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依法赔偿。接送乘客的车辆不得乱停乱靠,如因违反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导致车辆被罚款、查扣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6甲方人员加上正副驾驶员的实际人数超出租赁车辆车型核定人数,乙方有权拒载。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完整、排他的使用权。
6.2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如出现车辆或驾驶人员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或不配合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驾驶人员,乙方不得拒绝,且相关更换工作以不影响甲方工作为限,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3 甲方不得改变车辆用途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盈利性的客运代理活动。
6.4甲方应及时确认乙方已提供的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5租赁期间,甲方不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修理费、保险费、税金、违章罚金、驾驶人员工资及国家规定应交付的各项费用。
6.6基于安全理由,甲方人员及乙方驾驶员均可拒绝搭载无关人员。
7.车辆保险
7.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不计免赔条款。其中,司乘险要求上全座险(按驾驶人座及核定乘客座位数同时投保)且每座不低于10万元的保险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其他险种由乙方自愿投保。乙方须确保上述保险均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效且不存在间断状态。
7.2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驾驶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垫付的,在保险索赔后取得的保险赔偿金等款项应全数归还甲方。
保密条款
乙方车辆驾驶人员对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办学信息、乘客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暗示、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车辆驾驶员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长期。乙方应与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签署保密协议。因车辆驾驶员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9.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应当支付每台车200元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提前15-24小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每台车300元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在15小时内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每台车500元违约金。乙方超过三次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车辆驾驶员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声誉影响,导致乘客以书面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次租车服务费,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9.3 乙方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出现饮酒、服用其他精神类药物等影响驾驶安全的现象,一旦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服务期间发生上述事项的,甲方有权以其他合理方式取代乙方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9.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5.1乙方发生累计三次或以上违约行为;
9.5.2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提出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9.5.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的;
9.5.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资质的。
9.6一方违约后,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并防止损失扩大,如措施得当,减轻或避免了守约方的损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共同协商,减免违约方违约责任和赔偿。
9.7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10. 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可以免责。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事件发生状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未提供以上证明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2.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13. 其它
13.1接待期间如有涉及领队、驾驶员或车辆的投诉,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xx原因、承担责任,在处理中,任何一方不得将事态扩大、推卸责任或诋毁对方,如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一方声誉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3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为本协议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乙方营运许可证;
(3)拟提供服务车辆的《车辆行驶证》;
(4)拟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5)本协议要求投保的各类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核实证明材料;
(6)驾驶人员与乙方关系证明材料;
(7)租车价目表。
13.4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车辆租赁合同》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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