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年度上限按上市規則下適用的百分比比率低於5%,服務主協議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之申報及公佈規定。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任何一年的費用總額超過年度上限,國浩將遵守上市規則適用之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 服務主協議
國浩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訂立服務主協議, 由附屬豐隆集團之服務提供者向國浩集團提供管理服務。根據上市規則,服務主協議涉及之交易構成國浩之持續關連交易。
鑑於年度上限按上市規則下適用的百分比比率低於5%,服務主協議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之申報及公佈規定。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任何一年的費用總額超過年度上限,國浩將遵守上市規則適用之規定。
服務主協議之詳情將載於國浩刊發有關之年報及賬目內, 以符合上市規則之規定。國浩亦將遵守上市規則由國浩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就服務主協議進行之交易作出年度審核。
背景
參照國浩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就國浩與服務提供者所訂立之服務主協議以向國浩集團提供服務(詳情見下文)(「現有服務協議」)所發出之公佈。根據上市規則,現有服務協議構成國浩之持續關連交易。此等現有服務協議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屆滿。
服務主協議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以下各方訂立三份服務主協議(統稱「服務主協議」):
1. 國浩與GGMC訂立協議由GGMC向海外附屬公司提供服務(詳情見下文);
2. 國浩與GOMC訂立協議由GOMC向國浩及香港附屬公司提供服務(詳情見下文);及
3. 國浩與HLMC訂立協議由HLMC向馬來西亞附屬公司提供服務(詳情見下文)。
根據上述協議將提供的服務包括( 除其他事項) 審閱及/或監察業務及營運、投資管理及財務管理紀律、財資及風險管理、主要管理人員職位招聘及挽留以及其他營運常規和程序、會計、企業諮詢、法律、公司秘書及其他服務(「服務」)。
服務主協議合約期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為期三年。
服務費用
按各服務主協議應付之費用包括服務使用者與有關服務提供者不時協定的月費(「月費」)( 現時約每月628 , 218 港元) 及相等於該服務使用者在有關財政年度其經審核損益表上所示之除稅前年度溢利之3% 的年費(「年費」), 惟須作適當的調整( 例如避免重複計算溢利)( 如有)。
依據服務主協議,服務使用者(不論代表自己或其附屬公司)可根據服務主協議與有關服務提供者訂立附屬協議以承擔有關權利及責任。
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財政年度,國浩集團就現有服務協議所支付之總費用分別約為141, 520, 000港元及156, 619, 000港元。
年度上限
每年總費用(「總費用」)為月費、年費及國浩集團就類似服務已付或應付予任何豐隆集團公司之任何費用總額之總和, 總費用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之年度xxx0. 00xxx(「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金額之釐定基準乃經考慮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四個財政年度其中所付之最高總費用1. 71 億港元,並容許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的四個財政年度之總費用可能按相當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五個財政年度期間總費用之平均絕對年度改變率約48. 6% 增加。由於年費按除稅前年度溢利計算, 其將受各種因素影響而波動,年費可能不會以一致之走勢增長。考慮到這點,年度上限被認為適用於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有關各年。
國浩就現有服務協議已支付及將支付之總費用受限之年度上限為4. 75億港元。
訂立服務主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服務主協議符合國浩的利益, 理由乃此等協議讓各服務使用者可利用豐隆集團的服務基礎架構及全球網絡, 從中汲取其專業管理知識,令該服務使用者的業務可獲取策略性、財務和營運方面的最大優勢及裨益。
國浩的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i) 服務主協議於國浩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 ii) 服務主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及符合國浩集團及國浩股東的整體利益; 及 (iii) 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乃屬公平合理。
上市規則的含義
由於服務提供者乃Hong Leong( 本公司最終控股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之直接及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按上市規則彼等屬國浩之關連人士的聯繫人。根據上市規則,服務主協議涉及之交易構成國浩之持續關連交易。
xxx先生及xxxxx為Hong Leong及國浩之董事及股東。xxx先生及xxxxx已自願放棄表決權利,即使彼等於服務主協議中未被認為持有重大權益。
鑑於年度上限按上市規則下適用的百分比比率低於5%,服務主協議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A章之申報及公佈規定。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任何一年的總費用超過年度上限,國浩將遵守上市規則適用之規定。
服務主協議之詳情將載於國浩刊發有關之年報及賬目內,以符合上市規則之規定。國浩亦將遵守上市規則由國浩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就服務主協議進行之交易作出年度審核。
一般資料
國浩是一家投資控股及投資管理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主要業務包括自營投資、物業發展及投資、酒店及休閒業務、銀行及金融業務、保險、基金管理、證券經紀以及商業銀行。
GGMC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及從事提供管理服務。GOMC及HLMC 均主要從事提供管理服務。
釋義
「GGMC」 | 指 | GuoLine Group Management Co. Limited , Hong Leong 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GOMC」 | 指 | GOMC Limited, Hong Leong 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國浩」 | 指 | 國浩集團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號:53) |
「國浩集團」 | 指 | 國浩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定貨幣 |
「HLMC」 | 指 | HL Management Co Sdn Bhd, Hong Leong 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Hong Leong」 | 指 | Hong Leong Company ( Malaysia) Berhad,國浩之最終控股公司及主要股東 |
「豐隆集團」 | 指 | Hong Leong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
「香港附屬公司」 | 指 | 於任何時間(除另有協定)於香港成立,常駐或設有主要營業地點之國浩附屬公司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 |
「馬來西亞附屬公司」 | 指 | 於任何時間(除另有協定)於馬來西亞成立, 常駐或設有主要營業地點之國浩附屬公司 |
「海外附屬公司」 | 指 | 於任何時間(除另有xx)xxxxxxx, xx附屬公司及馬來西亞附屬公司除外 |
「服務提供者」 | 指 | GGMC、GOMC及HLMC |
「服務使用者」 | 指 | 國浩、香港附屬公司、馬來西亞附屬公司及海外 附屬公司,其按服務主協議使用服務 |
承董事會命公司秘書 xxx
香港,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
於本公佈刊發日期,國浩之董事會成員包括xxxxx擔任執行主席;xxx先生擔任總裁兼行政總裁;xxxxx及xxx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司徒復可先生、xxxxx及Xxxxx Xxxxxxx Norman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