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指 T 日指基金交易业务或账户管理业务的申请日。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和交易等方面的运作,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公司发布单独声明。凡参与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各方参与人(包括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投资者等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最终确认为准。
第四条 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指业务规则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均指本规则。如本规则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描述与有冲突,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适时修改本规则。
第五条 凡参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投资者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账户业务范围包括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账户开户、挂失补办、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注销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和查询账户资料等业务。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的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
务,包括:认购、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收益分配方式设置与变更、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托管、定期定额计划、基金转换等业务。
第八条 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通过有代销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作为销售代理人代理销售,同时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销售。
第九条 销售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投资者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在业务办理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对先前获得的投资者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
管投资者的账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持期不少于十五年。如投资者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政治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仍未结束的,销售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投资者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间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条 凡参与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的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投资者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 本公司管理的各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权责与交易办法依照各基金相应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指 T 日指基金交易业务或账户管理业务的申请日。
第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市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停止交易日除外)。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告,进行交易时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本公司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基金交易收费可以依据公告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人履行投资者注册、基金份额权益的登记和存管职能。销售机构履行“二级托管”职责,即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交易申请后,基金份额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托管在该销售机构处。注册登记人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负有最终登记和存管职责。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人和销售代理人定期进行基金份额的对帐。对帐不一致的,销售代理人确信是注册登记人登记错误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以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二、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
第十九条 可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类型,应以本公司与各销售机构约定的业务规则为准;各销售机构应向投资人公示开立基金账户的具体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销售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账户代理业务,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批准,不得开展本公司账户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按照代理协议的要
求受理客户申请,审核客户资料,应当采取持续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了解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提示投资者更新身份资料信息。如投资者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销售机构有权中止为投资者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销售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投资者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在业务办理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对先前获得的投资者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第二十三条 销售机构应当对账户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别、时间顺序定期装订成册,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年限保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人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客户资料履行相应的通知、服务责任。如客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导致注册登记人无法履行通知、服务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投资者承担。如果是由于销售机构录入错误,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责任由销售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负责对销售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并定期、不定期检查销售机构代办账户业务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六条 销售机构资格终止或被取消后,代办账户业务机构应安排妥当所存资料的保管,
将其移交本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代办机构,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
第二十七条 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本规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经办手续制定有关规定。
三、开户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为一个投资者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人要求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必要时,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人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投资者的有关身份信息,基金账户实行实名制。本公司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或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应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为准。原则上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
1. 本人办理(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2. 委托他人代办:
1) 填写合格并经代办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2)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书原件;
3)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本人及代办人签字;
3. 如允许尚未年满 18 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
1) 填写合格并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2)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4) 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法定代理人确认函》;
5) 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监护人签字;
以上尚未年满 18 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须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仅适用在本公
司直销柜台办理;尚未年满 18 周岁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投资本公司基金所需提
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开户时未满 18 周岁,而目前
已经满 18 周岁,则需申请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与开户材料相同),预留投资者及原监护人的签名。
(二)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2. 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4.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5.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7.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8.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9.《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10.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3.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5. 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7. 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两份;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9. 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第三十条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要求在系统中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接受投资者的开户申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账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发放,开户申请要经过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 T+1 日对开户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经确认有效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号。对无效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提示原因并将处理结果返回相应的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开立交易账户,并办理认购或申购申请,但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如注册登记人确认开户失败,则该笔认购或申购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赎回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可凭注册登记人确认的基金账号在多家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同一投资者如欲在多家销售机构进行交易时,应办理多渠道交易账号开户手续,即凭注册登记人确认的基金账号和开设基金账号时的证件原件到原开户处以外的其它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
第三十五条 多渠道交易账号开户申请手续可在任一开放日办理。投资者在进行多渠道开户时,登记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姓名必须与原开户信息一致,否则可视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其他销售机构再次申请新开户,如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投资者姓名与原开户时提供的一致,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给该投资者原唯一基金账号。否则,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判断该笔申请无效。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账户登记,投资者同时办理的认购或申购申请也一并视为无效申请。
四、变更基金账户资料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销售机构应当在接到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资料分为关键资料和非关键资料。关键资料包括投资者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其他为非关键资料(如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如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或者身份证明过期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
因投资者变更不及时而导致的各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时,应当核验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投资者应在原开户的销售机构处提交更改开户资料申请,原开户的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等相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变更证明材料。基金账户业务代理机构在受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时,应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更改开户资料申请必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变更后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组合不得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其他基金账号下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组合相同,否则,该申请无效。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客户资料变更无效。
第四十二条 申请变更客户资料时,投资者除须填写销售机构提供的变更申请表外,原则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修改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编号、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个人)》;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
(二)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
2. 原身份证明文件(如有);
3. 齐备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机关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4.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5.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
2.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3. 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原件;
4. 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变更后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变更授权经办人(机构)
(一)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
2.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变更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3. 新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变更交易授权经办人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经验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签字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新的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3. 新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预留新的授权签字人签名的印鉴卡三份。
⮚ 修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他非关键信息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个人)》;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
2.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机构)》;
2. 授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开通传真交易方式
(一) 个人投资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二) 机构投资者
1.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写合格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写合格并加盖经验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签字人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 印鉴变更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个人)》;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
2.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机构投资者旧印鉴遗失或上缴,须提供加盖本机构公章的无法提供旧印鉴说明。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
2. 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旧印鉴遗失或上缴,须提供加盖本机构公章或托管行公章的无法提供旧印鉴说明。
⮚ 修改预留银行账户/指定赎回银行账户信息
投资者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变更后的银行账户预留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与基金账户下登记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个人)》;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机构)》;
2. 齐备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机关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如有);
3.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机构)》;
2. 授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修改银行账户信息时,必须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银行/银联的在线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方能修改银行账户信息。
五、注销基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注销的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或尚待确认的基金权益及该账户未被冻结或挂失,同时该账户当日没有任何交易申请(包括未确认的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转托管等交易申请以及募集期尚未结束的认购申请)。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账户不得注销。
第四十六条 销售机构应当为申请注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注销其基金账户的手续。如同一投资者在多销售机构处注册基金账号,投资者应预先前往各销售机构处,办理相关赎回或权益确认手续,以确保开立在各销售机构处的基金账户满足上一条款规定的各项条件,基金账户注销申请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销售机构应当先为投资者办理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手续。第四十八条 申请基金账户注销时,投资者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个人)》;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 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机构)》;
2. 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经验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机构)》;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3. 授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机构受理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注销其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销户的申请必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基金账户销户后,销售机构不再受理投资者对该基金账户的账户或交易申请,投资者如欲办理基金业务,应重新申请开户。
六、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五十一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或解冻。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机关要求的基金账户冻结或解冻的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要求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条 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人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人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据原冻结机关书面解冻通知书的冻结时间处理。
第五十三条 冻结和解冻业务统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各有权冻结/解冻的部门(如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本公司目前暂不受理投资者直接提出的基金账户/份额冻结申请。
第五十四条 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注册登记人可受理对基金账户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冻结,对已冻结的基金账户不能再进行基金份额的冻结。
第五十五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等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冻结期间,该份额不得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
第五十六条 基金份额冻结期间的现金分红部分,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予以冻结。红利再投资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人予以冻结,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红利再投资被冻结份额也随之解冻。第五十七条 基金账户冻结当日,如投资者递交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有权确认交易申请无效。
七、基金账户资料查询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本公司公募基金官方网站查询基金账户的有关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五十九条 基金投资者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本人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
更及其它相关业务等服务。销售机构根据相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为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提供本机构开户的客户资料;司法机关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的其他范围的查询由注册登记中心统一受理。
第六十条 查询人对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义的,可以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人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人登记过户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六十一条 已故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销售机构应当核验该投资者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六十二条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查询投资人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相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销售机构还应核验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
八、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述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等情况下, 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个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无偿转移给受赠人;法人合并与分立是指因机构合并、分立等引起的财产分割与转移;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六十五条 非交易过户申请原则上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直接受理,过户行为统一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核实相关资料后办理。
第六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前,应在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任一销售代理人办妥基金账户开立或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申请的,需到过出方销售机构处进行申请,销售代理人的经办人需检查申请材料原件的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上注明 “已审原件”,经办人及负责人在投资者的申请表上签名,盖销售代理人业务专用章,并于 T 日将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单和相关材料传真至基金注册登记人。
第六十八条 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可按规定的非交易过户收费标
准向当事人收取手续费。
第六十九条 办理非交易过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 继承的有效证明文件—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b)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c) 被继承人生前开立的基金账户凭证及复印件;
d) 继承人身份证件、基金账户凭证及复印件;
e) 未成年人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人应出具其为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f)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二)个人投资者因办理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捐赠公证书及复印件;
b)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c)捐赠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受赠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e)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凭证及复印件;
f)若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开户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护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户籍证明(如户口本)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g)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 捐赠公证书及复印件;
b) 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价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 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d) 捐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 受赠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f)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凭证及复印件;
g)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办理非交易过户前,受赠方应先申请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具体的开户手续参见新开户业务规则。
(四)机构投资者因法人合并与分立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交以申请下材
料:
a) 经公证的法人合并或分立协议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b) 当事人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相关资料;
c)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凭证及复印件或相关资料;
d)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e)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f)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五)投资者因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司法调解书、仲裁裁决等);
b) 执行人员工作证明及介绍信;
c)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过出方、过入方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全称、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过户数量);
d)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凭证及复印件或相关资料;
e) 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资料;
f)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g)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九、基金认购
第七十条 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公开募集期间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处购买基金。
第七十一条 当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各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时,须缴纳足额认购款项,否则,认购申请无效。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 T 日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处理。投资人可以在 T+2 日至销售机构查询到结果,投资者认购的最终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无效的认购款项,销售机构应在 T+2 日将该认购资金划往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第七十三条 办理认购申请时,投资者必须在基金募集期的规定交易时段内提出申请,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提出多次认购申请。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申请认购时,须遵照基金管理人对募集基金的认购金额规定,如单个投
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关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七十五条 募集期内,如基金净认购金额及认购户数等达到法定金额及户数限制,依据相应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可停止基金认购,由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基金合同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如基金募集失败,已募集的资金并追加计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者,认购款利息处理方式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提交认购申请时,除须填制销售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至少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若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5.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二)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3.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十、基金申购
第七十八条 基金申购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第七十九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基金申购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第八十条 投资者可在任一已办理多渠道交易账号开户手续的销售机构处办理申购。申购采取未知价法,以金额申购。投资者申购基金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否则申购无效。申购申请一经接受,款额即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划或冻结。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申购到的基金份额为其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购买份额。
第八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的申购金额进行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但必须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条 T 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T 日 15:00 以前通过该笔业务的办理机构撤销。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 T 日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处理。投资人可以在 T+2 日至销售机构查询到结果。
第八十五条 同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申购费率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 当发生限制申购的情况时,申购费用按确认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计算。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提交申购申请时,除须填制销售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至少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3. 本人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若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5.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二)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3.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第八十七条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的暂停或拒绝申购的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十一、基金赎回
第八十八条 基金赎回是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一销售机构处赎回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应指定赎回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赎回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收费或后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八十九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
第九十条 赎回采取未知价法,以份额赎回。投资者 T 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T+2 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赎回确认份额,赎回款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预留银行账户不可用,从而使赎回金额无法及时入帐,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扣除相应的赎回费后,确认实际赎回金额。
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赎回的最低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数量的限制。
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交易账户持有单一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当某一交易账户持有某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性将该账户的基金份额
赎回。
第九十三条 巨额赎回情形以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巨额赎回申请时,应根据各《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的媒介、公司的公募基金官方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九十四条 T 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T 日 15:00 以前通过该笔业务的办理机构撤销。
第九十五条 暂停赎回的情形。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的暂停或拒绝赎回的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提交赎回申请时,除须填制销售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至少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若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4. 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二)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申购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十二、分红方式选择及基金权益分配
第九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默认分红方式及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以相应的基金合同为准。
第九十八条 红利再投资指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所持基金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第九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依据投资人的选择分配给投资人现金红利或增加登记再投资份额。
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一百条 投资者在途基金份额(如已经转托管转出,还未转托管转入)的分红按照红利再投资方式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同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益分配权。
十三、基金转托管
第一百零二条 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同一基金在不同托管点(不同销售代理人及同一销售代理人的不能通存通兑的城市或分行)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必须在转入机构将投资者的基金账号登记后才能进行基金转托管入。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转托管分为两步转托管和一步转托管两种方式。办理两步转托管手续,投资者需从转出机构提交转出申请,再在转入机构提交转入申请;办理一步转托管手续,投资者只需要在转出机构直接提出转托管申请。
第一百零四条 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托管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收费或后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转托管在注册登记人确认前,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减少转出机构托管份额,增加转入机构份额。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托管,在一家销售机构处托管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申请的基金转托管转出份额大于其单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单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全部基金份额为限办理基金转托管转出。
第一百零七条 销售机构可以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时收取一定数量的转托管手续费,具体见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提交转托管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 若申请人为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
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护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户籍证明(如户口本)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转托管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十四、基金转换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可相互转换基金的转换方式及转换费率由本公司另行公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托管点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且申请当日,拟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处于正常交易状态,否则申请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的基金只能转换为具有前端收费方式的目标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的基金只能转换为具有后端收费方式的目标基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销售机构应控制申请转换份额不得超出在该销售代理人当日已登记的可用份额。如发生申请转换份额超出可用余额的情况,该笔申请无效退回。转换申请一经接受,拟转出基金份额即由销售机构予以冻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当发生巨
额赎回时,提交的转换申请除按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不再转换。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本公司可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第一百一十六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提交转换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转换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由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申请,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申购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定期定额申购按照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时间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及规则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实行“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 成交价格基准为扣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申购计算方式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购买份额。
第一百二十条 参加定期定额计划的投资者不受日常申购首次最低金额和追加最低金额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个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限额。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相关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下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投资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足额的申购款项按时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违反了销售机构规定的规定,造成定期定额计划无法实施时,销售机构有权自动中止或终止投资者的定期定额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多个销售机构签订多份定期定额计划,也可在同一销售机构处签订多份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但各计划间相互独立,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扣款及申购只能在签订该计划的销售机构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签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必须指定唯一银行账户作为指定扣款账号。销售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对该银行账户的变更申请。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系统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如线路、通讯故障等)造成“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无法执行,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的定期定额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一经确认,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终止。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提交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十六、撤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投资者需在申请当日交易时间内提出撤单申请,认购申请不能撤单。第一百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提交撤单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若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4. 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2.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如投资者以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转换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的办理方式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规则。
十七、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则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资者因未遵守本规则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本公司有权就此作出修订和补充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