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有 立交 处; 特大桥 座, 计长 m; 大中桥 座, 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来安县xx镇庞河村陈郢桥建设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来安县xx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来安县xx镇庞河村陈
郢桥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安徽边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 特大桥 座, 计长 m; 大中桥 座, 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贰x玖拾陆万贰仟贰佰元整(¥ 2962200.00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零事故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80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代理机构
执 壹 份, 公管局执 壹 份。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11.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2024年03月27 日 2024年 03月27 日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7)51 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1.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四节、合同补充条款
1.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合同价50%支付动员预付款, 按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上月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扣除暂列金) 的85%(形象进度由监理、发包方和承包方现场核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格工程量价款(扣除暂列金)的90%,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在支付前施工单位须按结算价缴纳3%工程质保金)。工程资料不及时提供,工程款将被拒付,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以保函使用。
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质量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可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1.2 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及甲供材料款; a、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甲xx可支付;b、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后, 乙方也应及时支付各方面的工资、费用及材料等款项, 如有投诉拖欠,则完全由乙方负责解决,且甲方将从下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投诉方, 纳入乙方总工程款中结算。
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
2.2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内的单价及有关费用的报价, 不再调整,一次性包干
2.3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3、合同补充条款。
2.4 结算价=成交价±工程量变更造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审定签证综合单价)×(成交 价/控制价)±合理工程索赔。(成交价和控制价均应扣除暂列金等不可变动费用, 下同)。
2.5 在合同工期内, 除人工费和税金调整外, 其它国家政策性调整一律不予调整。
3. 合同补充条款
3.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调整内容包括:工程量、综合单价、主材(半成品)价格、措施项目变更、合理工程索赔。具体方法如下:
3.1.1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3.1.1.1 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3.1.1.2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3.1.2 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3.1.2.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 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3.1.2.2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或暂估价的项目,其相应的工程变更造价确定方法:
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施工同期信息价进行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后×(成交价/控制价) 【成交价和控制价均应扣除暂列金、暂定金、暂估价等不可变动费用】, 作为结算依据。
除实行暂估价(暂估价的材料详见本工程清单总说明)的材料以外, 其他材料由定点企业按市场合格产品价格及交易文件的规定自行报价一次性包死,定点企业在确定交易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这部分材料价格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3.1.3 工程进度控制
发包人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目标确定之后,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本合同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如果在工程实施某个分部分项工程, 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 7 天以上, 并无法确保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完成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3 天后,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剩余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工程拖延施工工期的处理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施工单位采用突击方法赶工期;
(2)按拖延工期每天 2000 元罚款, 并直接从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业主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业主单位报经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县交易中心、县审计局等单位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中止施工合同,并和施工单位进行清算,按已完工程量 80%结算。同时按原成交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原施工单位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1.4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3.1.4.1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 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3.1.4.2 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后,按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 进行合同价调整。
3.1.5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
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包括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赔费用。凡索赔成立的, 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3.2 本工程严禁分包和转包,一旦发现, 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3 项目部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制度
3.3.1 机构设置
3.3.1.1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成立项目部,并由公司行文组建,明确项目部名称, 印章印模,以及管理人员名单和职责。
3.3.1.2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建立办公场所,不得租用民房用于办公。
3.3.1.3 施工现场醒目处, 应悬挂“五牌一图”和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等宣传标语,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五牌一图”内容和尺寸规格标准,由发包人制定。
3.3.1.4 项目部必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配备卷尺、塌落度桶、全站仪等必要的测量检
测设备。
3.3.2 人员配备
3.3.2.1 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和见证取样员等。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企业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人员担任。
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取得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担任。
专职安全员必须由本企业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人员担任。
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3.2.2 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
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3.3.3 监督管理
3.3.3.1 项目部成立时,所有管理人员须集中到发包人约谈, 签署承诺书,保证到岗到位履行岗位管理职责; 成交单位成交后,该项目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交由建设单位处保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否则建设单位不与其签订合同。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岗位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求调整人员的,施工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
建造师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3.3.3.2 项目部管理人员, 应到岗到位履行岗位管理职责, 每人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20天,否则建设单位按照 2000 元/天罚款, 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3.3.3 项目部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字考勤,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未到岗的人员应及时在考勤表中注明, 每天下午由总监签字盖章后, 将考勤表报发包人业主代表处。
3.3.3.4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挂牌上岗,在施工现场时应戴安全帽。
3.3.3.5 项目部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 严格按照建设行业有关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恪守职业道德。
3.3.3.6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以加强对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执业行为, 指导项目部有效地开展工作。每月检查考核时,应邀请发包人工程技术部人员参加,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发包人。
3.3.3.7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调度会及发包人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各项工程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项目部)印章及个人执业印章, 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3.3.3.8 每周五上午召开的监理例会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名。
3.3.3.9 项目部接到监理通知单后, 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回复。
3.3.4 违约处罚
3.3.4.1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 由发包人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单, 处以 1000 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第 3.3.1.1 条、第 3.3.3.4 条、第 3.3.3.6 条、第 3.3.3.7
条、第 3.3.3.8 条、第 3.3.3.9 条规定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第 3.3.3.5 条规定,尚未导致不良工作后果的。
3.3.4.2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 由发包人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单,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违反本办法第 3.3.1.3 条规定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2 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不满 15 天的;
(3)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第 3.3.1.4 条规定;
(4)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第 3.3.3.5 条规定,导致不良工作后果的, 情节轻微的。
3.3.4.3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 由发包人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单, 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违反本办法第 3.3.1.2 条规定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第 3.3.3.2 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 5 天以上,不满 10 天的;
(3)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第 3.3.3.5 条规定, 导致严重不良工作后果的,或工程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3.3.4.4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 由发包人下
发违约处罚通知单, 处以 1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违约罚款。
(1)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3.3.2.1 条、第 3.3.2.2 条、第 3.3.3.1 条、规定
的;
(2)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第 3.3.3.2 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不满 10 天的;
(3)项目部管理人员, 违反第 3.3.3.5 条规定, 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的。
3.4 一般要求:
人员、机械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3.5、技术措施要求:
施工技术要求必须满足本工程的施工及管理。
若成交单位不能满足上述 3.4、3.5 条要求其中之一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成交单位退出现场,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非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次 2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1 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 要求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若成交的建造师不到位, 即为违约并扣除 50%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若技术负责人不到位,即为违约并扣除 30%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施工员、质检员、安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常驻施工现场,末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人每次 2000 元。
4.2 成交单位需按规定到来安县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保障金。
4.3 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
4.4特别说明:在省、市、县交通部门的质量巡查中,发现有路面强度、宽度、厚度不合格的,在交通部门相关的规范要求整改处理之外,另处于每个点5000元罚款,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至来安县交通运输局财务股。否则, 将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2倍扣除。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 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项目所在地廉政建设的规定, 来安县xx镇人民政府 (以下称甲方)与 安徽边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 严格执行 来安县xx镇庞河村xx桥建设工程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
务。
(三) 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 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 应
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 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
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
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 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 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 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
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 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 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 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
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
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姓名:
签字: | 签字: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姓名: | 姓名: |
签字: | 签字: |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地址: |
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 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