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交通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及《北京交通大学涉外协议签订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的境外捐赠是指境外捐赠方通过订立 捐赠协议的形式,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货币资金或实物的行为。
第三条 x办法所指的境外捐赠来源包括境外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境外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等的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及基金会章程,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金会积极鼓励利用多种途径吸引境外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接受境外捐赠的审批
第六条 境外捐赠方捐赠的资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捐赠应坚持自愿、无偿性和不可撤销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七条 基金会在签署境外捐赠协议前,应对境外捐赠方的
背景信息、捐赠目的、资金来源等信息进行尽职调查,按照学校涉外管理制度,报相关部门审核。未经批准通过的境外捐赠不得执行。
第八条 捐赠方系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并结合《北京交通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及临时活动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接受境外捐赠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依法与境外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并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协议签署流程应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涉外协议签订管理办法》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捐赠协议》若为外文版,须附与之内容相同的中文版本,如果翻译中存在理解不一致时,根据双方协商约定的版本为准。
第十条 接受境外捐赠资金若为外币,应当汇入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外汇指定账户,并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资金结汇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境外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品,由基金会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境外实物捐赠价值认定,应提供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或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收到捐赠资产并验收确认后,应向境外捐赠方开具正式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境外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接受境外捐赠的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捐赠方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境外捐赠资产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