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网络账户专用)
C00013332112018031302651
(国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9】(主) 003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协议、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网络银行账户、手机银行账户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网络账户所有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个人网络账户内的资金”,包括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机构开设的下列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资金: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网络银行账户。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手机银行账户。
(三)被保险人名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易付宝、微信钱包)。
(四)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也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个人网络账户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渠道或平台因他人盗刷、盗用而导致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网络账户资金被其家庭成员(见释义)、家庭雇佣人员(见释义)、
共同居住人员(见释义)盗刷或盗用;
(三) 被保险人的个人网络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主动向他人划转资金或付款的行为,以及主动向他人透露个人网络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个人网络账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主动通过扫码或其他网络链接方式导致的资金损失;
(七)被保险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
(八)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个人网络账户内资金被盗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
任;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网络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数字证书、支付盾、宝令、手机动态口令、绑定手机号码、来自于发卡行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您发送的校验码等与银行卡或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个人网络账户发生遗失、被盗窃、盗用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紧急挂失、或启动其他必要的紧急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提供证明账户资金损失的相关证明。对个人网络账户因未在 24 小时内挂失或冻结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资金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本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个人网络账户资金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应在 24 小时内向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账户紧急挂失、冻结等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与个人网络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四)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五)个人网络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六)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立案及未破案证明等书面材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个人账户内的实际资金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重复保险且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又经公安机关破案追回部分损失的,则追回金额应按该次事故保险人已赔偿部分与被保险人自担部分的比例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分摊。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雇佣人员:
(一)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但由被保险人正式任命的人员(含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含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共同居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连续超过 3 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