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大龍新城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訂定規約條款如下:
第一章 使用區分及管理
第一條 x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x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住戶、承租人及使用人。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
■1.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核發之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
■1.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三、本公寓大廈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
□1.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2.除下列約定專用外,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1)位於 5 樓 之 露臺 ,為臺北市重慶北路 3 段 347 號 5 樓 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2)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約定專用人負擔。
四、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之權利
□1.為共用部分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
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2.無分管契約書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3.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
■4.停車空間之其他權利形式:
(1)地下 1 層機車位共 201 格(含 9 格無障礙車格):分配予臺北市市場處。
(2)地下 1 層卸貨車位共 5 格:分配予市場攤商及自治會。 (3)地下 2 層之汽車格位數共 62 格(含 4 格無障礙車格):
A.6 樓至 13 樓住戶 92 戶區分所有權人及臺北市市場處: 分配汽車位共 36 格(編號 138-161、164-167、
173-175、178-182)。
B.xxxxxxxxxx:xxxxxx 0 x(xx 000)。
C.剩餘汽車位共 25 格分配予臺北市市場處。
(4)地下 3 層之汽車格位數共 69 格(含 4 格無障礙車格):分配予臺北市市場處。
(5)地下 4 層之汽車格位數共 68 格(含 4 格無障礙車格):分配予臺北市市場處。
(二)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
□1.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2.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3.停車空間之其他使用管理方式:由各單位自行管理或經由臺北 市市場處辦理公開招標委外經營管理。
五、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
■1.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
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
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六、新建公寓大廈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
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
■1.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2.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後 , 再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理: 。
七、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墬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公寓大廈設置防墬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如下:
■1.除了符合上開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外,無其他限制規定。
□2.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八、屋頂及露臺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第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如下:(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
■1.無其他共用設施設置。
□2.包括: 等設施,其使用管理及維護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二、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1.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 月內予以改善或回復原狀。三、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或改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者,管理
委員會應予為之。其衍生費用之分擔或負擔方式如下:
(一)如係專有部分變更使用用途時,依法應設置者:
■1.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超過一戶者,按其各戶所占建物登記面積比例分攤。
□2.其他負擔或分擔方式: 。
(二)如係因法令規定須改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者:
■1.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應。
□2.其他負擔或分擔方式: 。第四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六、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1.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該區分所有權人應於 月內予以改善或回復原狀。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目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係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第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一、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至少一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二、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前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無法產生時,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依序輪流擔任。
三、開會通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出席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應推由一代表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一。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第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
■1.會議主席產生之優先順序: (1)由召集人擔任。
(2)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一人擔任。
□2.會議主席產生之其他方式: 。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
■1.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議及決議之其他額數: 。第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三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九條 議案成立之要件
一、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時,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三、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意見。
第十條 會議紀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會議紀錄,應與出席人員(包括區分所有權人及列席人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
一、管理委員會之目的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二、管理委員會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 1 名。
(二)副主任委員 1 名。
(三)財務委員(負責財務業務之委員) 1 名。 (四)監察委員(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 1 名。 (五)委員 10 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 14 名,並得置候補委員 2 名。委員名額之分配方式:
□1.採不分配方式為之。
□2.採分層劃分:自第 層至第 層 名;自第 層至第層 名。
□3.採分棟劃分: 棟 名; 棟 名; 棟 名。
□4.採分區劃分: 區 名; 區 名; 區 名。
■5.管理委員名額之其他分配方式:市場處、社會局、大 同區公所、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及五金業職業工會各指派 1 名;其餘 8 名委員由第 6 層至第 13 層區分所有權人選任。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無論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以當選一席管理委員為限。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任期及解任
一、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及其限制 (一)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或其配偶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3.管理委員須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4.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5.管理委員選任之其他資格及其限制:
。 (二)每一區分所有權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
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2.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二、管理委員及職位之選任
(一)管理委員之選任方式:
□1.(1)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2)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2.採無記名複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3.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4.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5.管理委員之其他選任方式:市場處、社會局、大同區 公所、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及五金業職業工會各指派 1 名;其餘 8 名委員由第 6 層至第 13 層區分所有權人選任。
(二)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主任委員解職出缺時:
■1.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副主任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2.由副主任委員遞補。
□3.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 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 4. 主任委員出缺期間之其他代行職務及遞補方 式: 。
(三)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
■1.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2.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3.其他之選任方式: 。
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解職出缺時,應於管理委員中重新選任遞補之。
(四)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一任。
(五)管理委員之選任,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辦理:
□1.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辦理選任。
□2.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3.管理委員選任之其他辦理方式:市場處、社會局、大 同區公所、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及五金業職業工會
各指派 1 名;其餘 8 名委員由第 6 層至第 13 層區分 所有權人選任。
三、管理委員之任期,(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一年。
■2.自 108 年 9 月 21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20 日止,為期 2 年。
□3.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 月(至少一年,至多二年)。
四、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
(一)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任職期間,喪失本條第一款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者。
2.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資格者。
3.管理委員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二)管理委員之罷免
1.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
■(1)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職務之其他罷免方式: 。 2.由第 6 層至第 13 層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之管理委員之罷
免:
■(1)應由被選任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之其他罷免方式: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九、管理委員之報酬
□1.為無給職。
■2.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3.管理委員其他報酬給付方式: 。
十、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
□1.應每 2 個月乙次。
■2.應每 1 個月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
■1.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2.應有 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以上之決議通過。
□3.討論事項應經全體管理委員 以上之決議通過。
□4.管理委員會之其他開議決議額數: 。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
■1.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2.候補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3.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席。
□4. 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5.管理委員出席會議之其他代理方式: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公告及移交責任
一、管理委員會之保管責任
(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到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四)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保管。二、管理委員會公告責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二)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定期公告。
(三)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於限期內公告。
(六)本公寓大廈公告欄設置於本公寓大廈一樓公共空間明顯 處。
三、管理委員會之移交責任
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於管理委員會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職,未組成繼任之管理委員會期間,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管理負責人準用下列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一、管理負責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職務規
定事項。
二、管理負責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三、管理負責人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總金額新臺幣 2,947,160 元整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管理費之收繳
(一)管理費之分擔基準:
□1.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2.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
■3.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建物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計算以每坪每月定額分擔,停車位以每位每月定額分擔,定額之標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4.管理費之其他分擔方式: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專有部分之比分擔之。
(二)管理費之收繳程序及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三)管理費以足敷第十八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
三、公共基金之收繳
(一)公共基金收繳基準:
■1.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收繳。
□2.公共基金之其他收繳方式: 。 (二)每年管理費之結餘,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金額撥入。
四、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經15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
五、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撥入為公共基金保管運用。
六、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十八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
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第十九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
□4.其他標準: 。第二十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
二、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三、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
為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提案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二、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
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
■1.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2.應經經辦人、 委員、 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三、會計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收入明細:發生日期、科目、收入來源、金額。
(二)支出明細:發生日期、科目、用途、支出對象、金額。四、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收入部分:表頭、期間、收入摘要、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未收金額。
(二)支出部分:表頭、期間、支出項目、金額。
(三)收支狀況:前期結餘、總收入、總支出、結餘。
(四)現金存款:公共基金銀行存款、管理費銀行存款、現金。五、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六、本公寓大廈財務之監督管理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如附件二)。
第五章 住戶共同遵守協定事項第二十二條 住戶應遵守之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五、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六、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七、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八、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九、飼養動物之規定:
■1.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2.住戶不得飼養動物。
□3.飼養動物之其他規定: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第二十二條之ㄧ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裝潢管理,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如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 投保火災保險之責任
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住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住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如附件四。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 (或使用) 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 (或使用人) 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五。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爭議事件及違反義務之處理第二十五條 爭議事件之處理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六條 違反義務之處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
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
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
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一、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二、管理委員會保管之下列文件: 。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
■1.詳如附件六。
□2.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第二十八條 繼受人之責任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前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 催告與送逹方式
一、應行之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二、應行之送達:
■1.以投遞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向管理委員會登記之地址為之,未登記者則投遞於本公寓大廈之地址信箱或以公告為之。
□2.其他送達方式: 。第三十條 x規約訂立於民國 108 年 9 月 21 日。
附件一 會議出席委託書
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大龍新城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有關本公寓大廈預定於 年 月 日 時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
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 姓名 (簽x)
代理人
姓名 (簽x)
代理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請親自簽名、蓋章
附件一之一 會議出席委託書
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大龍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
有關本公寓大廈預定於 年 月 日 時舉行
之管理委員會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並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管理委員)
姓名 (簽x)
代理人(管理委員)
姓名 (簽x)
代理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財務管理辦法
一、 目的:為健全本大樓財務管理運作,以為本大樓財務經費收繳、支出、運用、保管之依憑,特依『大龍新城大樓住戶規約』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經費來源及運用:住戶應依住戶管理規約之規定,定期繳交管理費等費用。管理委員會應將支出分項,並取得憑證以茲證明,定期報告及公告。
三、 費用計算方式:管理費等收費標準,以足敷本大樓開銷為標準,其金額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四、 費用收繳:管委會應於每月廿日前,將次月管理費通知單交予各住戶,住戶於繳費期限內(每月一日至五日)至管委會繳納。
五、 費用保管及支付:
(一)本大樓各項費用之管理,應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大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專戶保管。
(二)帳戶應同列『大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印章。印章應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處。
(三)固定費用:
1.公共水電費:由管理中心依請款流程請款繳納。
2.零用金:每月提撥新台幣 10,000 元由管理中心保管,以管郵電費、影印費、一般庶務費用。
3.廠商費用:管委會所簽訂之合約費用,每月由管理中心依請款流程請款支付。
(四)臨時性費用必要支出權限如下:
1.管理中心:新台幣 5,000 元以下。
2.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新台幣 20,000 元以下。
3.主任委員:新台幣 50,000 元以下
4.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大筆支出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始可使用。
5.所有臨時性費用須於次月管理委員會時報告追認。
六、 請款流程:
(一)固定費用:
管理中心依約(或單據)請款並填具支票(費用申請單代支出傳票)→財務委員簽名蓋章→監察委員簽名蓋章→主任委員簽名蓋章→管理中心依約(或單據)支付。
(二)臨時性費用:
1. 5,000 元以下:
管理中心確認規格→落實訪價(至少二家比價)→由管理中心自零用金支付。
2. 20,000 元以下:
管理中心確認規格→落實訪價(至少三家比價)填具簽呈→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同意後→管理中心填具請款單及支票(費用申請單代支出傳票)→財務委員簽名蓋章→監察委員簽名蓋章→主任委員簽名蓋章→管理中心支付。
3. 50,000 元以下:
管理中心確認規格→落實訪價(至少三家比價)填具簽呈→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同意後→管理中心填具請款單及支票
(費用申請單代支出傳票)→財務委員簽名xx→監察委員簽名xx→主任委員簽名蓋章→管理中心支付。
4.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始可使用。管理中心確認規格→落實訪價(至少三家比價)填具簽呈→委員會同意後→管理中心填具請款單及支票(費用申請單代支出傳票)→財務委員簽名蓋章→監察委員簽名蓋章→主任委員簽名蓋章→管理中心支付。
七、 財務報表: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帳冊,按月結算,並於每月十五日前,由管委會委員審議後公布上一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支及結餘情形,以昭公信。
八、 本社區管理費至下屆住戶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結算其金額,除控存新台幣壹拾萬元為管理費外,其餘款項以萬元(含)以上為單位,以定存方式存放選定銀行,移撥為本社區之公共基金,而千元(含)以下為單位仍撥為管理費。
九、 附則: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及公告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附件三
室內裝修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辦法依據『大龍新城大樓住戶規約』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
第二條 為維護本大樓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之權益,特定訂本辦法以供本大樓全體使用人共同遵守。
第三條 x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規劃室內裝修時,應確實瞭解建
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請向本會管理服務中心查閱),規劃完成後,需以施工平面圖確實標示施工位置、使用材質等,向本會報備且保證無違反整體景觀及結構安全後,始可施作。
第四條 為有效約束室內裝修廠商及其工作人員,避免在施工期間毀損公共設施與其他專有部分之設備或環境污染等之賠償,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責成承包商向本會繳交室內裝修保證金, 其金額: 新臺幣拾萬元整 (NT$100,000),俟完工經本會會勘無違規事項後無息發還;其繳交方式一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抬頭為大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並禁止背書轉讓)收繳;承包商未繳納室內裝修保證金者,本會得拒絕其進入本大樓施作。
第四條之一 為保障全體住戶之權益,裝修戶於施工期間以戶為單位,每日應收繳維護費新台幣貳佰元整(NT$ 200),俾便管理委員會作為對公共區域環境和設施維護修繕之用。維護費於進場前,由承包商一次預繳 60 天之維護費,並於退場時依實際施工日數結算應退還或應補繳之數額。
第五條 室內裝修戶應確實要求裝修施工人員愛惜本大樓公共設施及維護環境整潔,並確實遵守本大樓有關之規定,若有裝修施工人員違反上述情事,致本大樓公共設施、人員或其他使用人遭受損害時,室內裝修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x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於壹樓法定空地或屋頂避難平台等,搭建任何形式之違建,如經查獲違章建築,本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立即拍照存証禁止繼續施工,並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舉發。
第七條 每日施工時間: 為每日上午 08:00 時起至下午 17:00 時止, 中午 12:00 點至下午 13:30 點休息,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作業。
第八條 每日 08:00~09:00 及 16:30~17:00 禁止進出物瞭及建材,以免妨礙住戶上下班(學)
第九條 建材及垃圾下地後應馬上搬(運)離,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沙石及垃圾應袋裝搬運,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社區。若經物業服務中心糾正未改善,將雇工搬離,所產生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第九條之一 如因施工會產生重大噪音、震動(例如:於天花板裝設輕鋼架吊線或各種設備的固定架等)或會產生有機氣體揮發之工程(例如:噴漆或需以強力膠做為黏貼施工者等),請於事前向管理服務中心申請,違者經本會管理
服務中心人員要求改善後,仍拒不履行,則本會有強制暫停施工之權,並報請管區派出所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條 需遵照下列各項規定:不得破壞結構之安全;不得敲除樑、及地面結構或於樑柱及地面結構上開孔,外牆非依法申請使用變更,並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核准不得擅自開窗、開門或類似之開孔,否則依違建之規定立即禁止施工並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舉發及要求回復原狀。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前,應責成包商繳納室內裝修保證金、維護費及並共同簽署施工
切結書、室內裝修施工申請書及廢棄物勘驗同意書,始能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如申請室內裝修者為新住戶並應向管理服務中心總幹事領取乙份『大龍新城住戶規約』詳閱並遵守;管理服務中心應將施工切結書、室內裝修申請書等文件妥善保管備查,並列入移交,裝修戶所繳交之裝修保證金應於當日送請財務委員或其代理人簽收並列入本會暫收款項目。
第十一條之一裝修前施作裝修戶,必須做好公共梯廳(包含地下室及施工樓層)間之牆面、地面及電梯門框兩側內、門面、電梯內部車箱和卸貨車位之保護措施,標準統一作法是以三夾板鋪設地面,瓦楞板貼於牆面(立面)後,始可進料開始施工,施工期間保護措施有破損要即刻更換。
第十二條 室內施工時嚴禁使用公共電及公共設施(如消防、監視、監控、門禁等等系統)。如發現未經本會核准擅自使用,則其接裝水電等工具、器材立即由警衛室暫行保管,收工時發還,當日若未領回以廢棄物處理。
第十三條 x會為維護公共設施之安全,裝修施工完成後,裝修戶及承商均需會同管理中心總幹事或機電組長及大樓委任消防廠商檢查消防系統功能,完工時如不正常,應由裝修戶督促承商負責修復後再驗;同時一併勘驗有無破壞房屋結構等部分。
第十三條之一繳交施工中防護計劃書;承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如有發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與本管委會、管理中心、保全(物業)公司無渉,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應由裝潢戶與承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之二因遷離本大樓須拆除隔間同上,但無需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第二章 違反義務之處置
第十四條 裝修施工人員,夜間不得停留本社區,若發現後有此情況,將處以罰款
$5000 元整。
第十五條 裝修材料進場若於本大樓住戶時間外,需先經本會同意並停放於指定之位置。裝修材料卸貨時不得阻塞通(車)道,自卸貨時起 2 小時內需搬離卸貨地點進場,違者以廢棄物處理,並罰款$5,000 元作為清除費用,卸貨及搬運裝修材料均應注意不得損害公共設施,否則照章賠償,上述之罰款得自裝修保證金內扣抵。
第十六條 裝修廢棄物應用袋裝放置屋內,惟廢棄物清運車每趟運出時請保全人員簽名,無廢棄物清運紀錄或將廢棄物任意棄置本大樓內,經制止仍未處理者,本會得代為處理,其費用應由裝潢保證金內支付。
第十七條 x大樓停車場入口處限高 2 公尺,嚴禁超高車輛進入,室內裝修時搬運之
材料及工具,使用升降梯運送時不得超重超長,大型物件需由安全梯以人力或以吊掛方式搬運。
第十八條 建材(砂石應裝袋)及裝修廢棄物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裝袋運離,未裝袋者罰款$3,600 元整,任意棄置於公共區域者,除罰款($3,600 元)外,並應負擔每車次$5,000 元之清運費用,由本會代雇工處理;廢棄物及垃圾應由本大樓地下停車場運離。
第十九條 施工時,不慎損及供排水管線或公共電力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設備及其他專有部分之設備,應立即通知本會服務人員會同並採取緊急維修及通知相關單位作必要之緊急處理;如置之不理、拒不修復或藉故拖延不修,則本會將沒入全部裝修保證金,如有不足之數裝修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拒絕該公司在本大樓施作任何工程。
第二十條 裝修戶應於本會派員查驗通過後,並同意退還保證金後,始能支付包商裝修工程尾款,且尾款至少應保留總工程費十分之一以上,以免公共設施損壞無人賠償,而由裝修戶負責賠償之情事發生。
第二十一條 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樂,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者,經管理服務人員制止無效,本會即停止該包商當日工程施作,若再犯則停工 3 天,累犯屢勸不聽者,本會將拒絕該包商在本大樓施作任何工程。
第二十二條 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樓內留宿,一經查獲罰款$5,000 元,再犯沒收裝修保證金,累犯該施工廠商不得再進入本大樓施工;唯經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書面同意,提供契結保証向本會登記並留置證件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 施工人員不得在本大樓範圍內賭博、酗酒、毆鬥或隨地棄置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違者罰該施工承商$3,600 元整,再犯者視情節加重究辦。
第二十四條 裝修承商不得在本範圍張貼廣告,違者管理服務人員有權拍照存證後立即清除,每則罰款$2,000 元整。
第二十五條 承商及施工人員除非工程施作需要,不得進入非屬承包工作區域,以避免被誤認有竊盜或不軌之嫌。
第二十六條 施工人員不得竊用本大樓之公共電施工,一經查獲每次罰款$5,000 元,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第二十七條 承商、裝修戶及施工人員應尊重本會管理服務中心及保全人員權責,為避免發生衝突如有爭執,請立即向本會管理服務中心主管要求處理;另外本會管理服務人員或保全人員若有不當言行,亦請反應管委會或保全主管處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人員若涉及順手牽羊等竊盜行為,經查證屬實,承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商不得將各項消防安全設施拆除,或減低其使用效能,對於裝修戶要求違反上述規定時,應予說明,若仍拆除時,本會查證屬實將依妨害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裝修戶及其承商法辦。
第三十條 承商對其所屬『施工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發生任何意外事件與裝修戶及本會無關,但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由裝修戶及承商負連帶責任,裝修施工期間應作好安全維護措施,應避免物品飛落損失他人生
命財產安全,凡未作好安全維護措施,而任由物品掉落因而肇事者,應負全責,物品飛落雖未偒人亦罰款$5,000 元以資警惕。
第三十一條 裝修戶應嚴格要求承商,徹底清運裝修廢棄物,如因裝修戶數較多且同時施工,廢棄物雖經清運,但仍有部份殘留本大樓而不易分辨誰屬時,則由各承商裝修保證金內共同分攤清運費用。
第三十二條 裝修承商xxx作及泥作,裝修戶應嚴格管制承商及施工人員,不得將水泥砂漿木屑及等直接於本大樓各公共管道間、廁所等處清洗施工工具及容器,泥作工作時,應將泥水及剩下的水泥、水泥將置於沉泥桶,過濾沉沙後每日施工完成後,清運出社區。以免造成公共管線堵塞,如不慎造成管線堵塞,污水溢出損害他人時,應負責恢復原狀,其費用由裝修承商自行負擔,並負擔$10,000 元之精神撫慰金,補償受損樓層之使用人。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x『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由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通過後,並公告施行。
第三十四條 x大樓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訂定於民國 108 年 9 月 21 日。
第三十五條 x施工管理辦法得因本辦法第一宗旨之需要,管委會可隨時公佈權宜,補充辦法或增刪必要條款。
附表一
室內裝修施工申請書
施工廠商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
施工廠商地址 | 廠 商 電 話 | ||||
裝 修 戶 住 址 | 裝修戶姓名 | ||||
施 工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施 工 項 目 | |||||
即期保證票據 | 金額 | 支票銀行 | 支票號碼 | 帳號 | 到期日 |
維護費 | 繳交 天維護費$ 元,每日新台幣$200 元。 | ||||
注意事項:一、保證不得損壞本大樓各項公共設施(走道、地磚、電梯等)情事。二、保證不得損壞鄰房之房屋建材設施或財務等情事。 三、保證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堆積廢棄建材等情事。四、保證不得違章建築亦不得違反規約規定等情事。五、保證不得損壞室內消防警報器及洒水系統。 六、以上各項如有損害違反均需負責修復或賠償。七、自行清運廢棄物清運單需請警衛簽名。 八、預繳之維護費,於退場時依實際施工日數結算應退還或應補繳之數額。 九、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或施工單位自行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証。 | |||||
室內裝修保證金暨維護費收據 第一聯 茲收到 公司 先生室內裝修保證金$: 元整及維護費現金 元整,以作為施工期間(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公共區域設施和環境之保證,特開立此據以茲證明。 簽收人: | |||||
室內裝修保證金暨維護費收據 第二聯 茲收到 公司 先生室內裝修保證金$: 元整及維護費現金 元整,以作為施工期間(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公共區域設施和環境之保證,特開立此據以茲證明。 (請保留此聯作為退還保證金之憑據) 簽收人: |
附表二
室內裝修施工切結書
一、大龍新城台北市大同區哈密街 號 樓之住戶 ,因室內裝修需要,委請 公司,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施工,預計至 年 月 日完工。
二、大龍新城管理服務中心確有交付乙份『大龍新城大樓室內裝修施工管理辦法』並收訖無誤,本人及承攬公司將x遵該辦法之規定,若有違反上述等情事時,將依該辦法之規定接受處置,絕無異議。
三、承攬公司裝修施工人員在貴大樓之行為,由承攬公司負連帶責任。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書。
此致
大龍新城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裝 修 戶:
承攬公司: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
室內裝修施工承諾書
茲承諾遵守大龍新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訂之規約、室內裝修管理
法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制訂之一切規定,裝修保證金除繳付$ 元整,除上述之相關規定外,並遵守本大樓所增訂之任何施工、管理規定,如有違背,願按規約規定接受處罰及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
此致
大龍新城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住戶): 地 址: 電 話: 包商名稱: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四
裝修廢棄物清運勘驗單
一、裝修內容:(一)□改建裝修 (二)□普通室內裝修二、注意事項:
(一)裝修廢棄物應由承商及施工人員裝袋清運,並請警衛人員勘驗後,簽結放行。
(二)廢棄物清運紀錄表若無任何清運紀錄者,視同隨意傾倒廢棄物或尚未清運離場,須俟廢棄物清運完畢後,方可退還裝修保證金。
三、勘驗結果:
(一)□廢棄物清運結果良好。
(二)□廢棄物未清運,轉會管理服務中心。
裝修戶地址:台北市哈密街 號 樓 裝修戶簽名:
勘 驗 日期: 年 月 日 勘驗者簽名:
廢 棄 物 清 運 紀 錄 表 | ||||
日 期 | ||||
數 量 | ||||
放行者簽名 |
附表五
裝修保證金核退申請書
為維持本大樓之生活品質,請您配合管理服務人員就以下事項進行會勘,以便辦理裝修保證金核退作業,並請您繼續支持本大樓之規約,創造美好之居住環境。謝謝您的合作!
檢查事項:
一、無損壞本大樓各項公共設施(走道、地磚、電梯……)等情事。二、無損壞鄰房之房屋建材設施或財務等情事。
三、無任意堆積廢棄物等情事。
四、無違章建築亦無違反住戶規約規定等情事。五、無損壞室內消防警報器及洒水系統。
裝潢驗收點檢表
驗收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說明 | |
1 | 消防系統之連結(含廣播音箱)是否破壞? | □ 正常。 □ 正常,曾移位但經住戶測試仍可發揮正常功效。 □ 不合格,已遭破壞。 | |
2 | 各室偵煙器是否正常? | □ 正常。 □ 正常,曾移位但經住戶測試仍可發揮正常功效。 □ 不合格,已遭破壞。 | |
3 | 冷氣吊掛是否依規定之位置? | □ 正常。 □ 不合格,已影響整體外觀。 | |
4 | 是否違規改裝鐵(鋁)門窗? | □ 正常。 □ 不合格,已影響整體外觀。 | |
5 | 建築物外觀是否任意變更顏色或外貌,如油漆、張貼廣告、招牌、任意鑽孔、掛置 物品? | □ 正常。 □ 不合格,已影響整體外觀。 | |
6 | 陽台是否任意外移或改變形狀、尺寸? | □ 正常。 □ 不合格,已影響整體外觀。 | |
7 | 室內裝潢時汙/ 廢水管是否被堵塞/ 遭破壞? | □ 正常。 □ 不合格,被堵塞/遭破壞。 | |
8 | 1.施工建材垃圾是否全數運離? 2.公共區域裝潢保護板全數拆除﹖ | □ 正常。 □ 不合格,仍有遺留垃圾或髒亂。 | |
9 | 是否破壞電梯間、樓梯間之裝飾? | □ 正常。 □ 不合格,已遭破壞。 | |
10 | 是否有使用到公共用水/電? | □ 正常。 □ 不合格,有使用到公共用水電。 | |
11 | 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裝潢時結構是否破壞? | □ 正常。 □ 不合格,恐有安全之虞。 |
12 | 防火門是否正常運作? | □ 正常。 □ 不合格,無法正常操作。 | |
13 | 防盜門及對講機等門禁設備, 是否有變動? | □ 正常。 □ 正常,曾移位但經住戶測試仍可發揮正常功效。 □ 不合格,無法發揮功效。 | |
14 | 給排水之處理是否正常? | □ 正常 □ 正常,曾移位但經住戶測試仍可發揮正常功效。 □ 不合格,無法發揮正常功效。 | |
15 | 樓下層樓板是否有滲水情形或破壞? | □ 正常 □ 正常,曾有發生滲水情形,但事後已修繕完成。 □ 不合格,發現滲水現象。 | |
16 | 其他公設區是否有遭破壞之情形? | □ 正常 □ 正常,曾有發生破壞情形,但事後已修繕完成。 □ 不合格,發現嚴重無法修復現象。 |
檢 查 人 | 檢 查 結 果 / 意 見 |
檢查項目不合格或未繳清違規罰款,即暫緩退保證金。
本戶業經管理中心人員及大樓委任的消防廠商檢查,未有違反上述事項,並承諾繼續遵守大龍新城住戶規約,請惠予退還裝修保證金。
室內裝修承商: 裝修戶簽章:
此致 大龍新城管理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致大龍新城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茲申報有關取得及喪失 公寓區分所有權,資料如下: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取得區分所有權者 姓名: 喪失區分所有權者 姓名:
地址(將遷往地址)
區分所有權變動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取得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租賃(或使用)契約書及切結書
租賃契約書
條 承租人(或使用人)使用標的物件時,應確實遵守大龍新城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
承租人(或使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
本人向 (出租人或貸與人)承租(或借用)大龍新城公寓大廈 路 巷 號 樓,承諾同意將確實遵守本公
寓大廈規約之規定事項。此 致
大龍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
壹、文件之保管一、目的
為落實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訂定文件保存年限、保管方式及閱覽、影印規定。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款、第五十七條
1.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2.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 (四)管理委員會依授權決議之規定。
三、文件之保存期限 (一)永久保存
(二)定期保存
定期保存之文件,其保存年限區分為 10 年、5 年、3 年及 1 年。
四、保管文件之類別、保存年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號 | 類目名稱 | 檔案描述 | 保存年限 | 清理處置 | 備註 |
01 | 圖冊類 | ||||
1.建物竣工圖 | 申請使用執照核定之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2.水電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3.消防圖說 | 申請使用執照核定之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4.機械設施圖說 | 申請使用執照核定之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5.管線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6.監控系統配置圖說 | 永久 | 異動更新 | |||
7.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 示圖 | 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載明之區劃相同。 | 永久 | 異動更新 | 【第 36、57條】 | |
02 | 名冊類 | ||||
1.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 姓名或名稱、區分所有單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 傳真、專有部分面積、區分所有權比例等 | 異動更新 | |||
2.住戶名冊 | 姓名或名稱、區分所有單 位地址、電話、遷入遷出日期等 | 異動更新 | |||
3.車位使用人名冊 | 姓名、車籍、車位編號、區分所有權單位、地址、 電話 | 異動更新 | |||
4.往來廠商名冊 | 設備保固及維修、金融機 構、耗材等廠商 | 異動更新 | |||
5.公務機關名冊 | 水、電、瓦斯、消防、警政、醫院、郵政、電信、戶政、地政、稅捐、區公 所等機關地址、電話、承辦人員 | 異動更新 | |||
6.管理委員會名冊 | 依規約規定選任完成報備 | 異動更新 | |||
7.管理人員名冊 | 異動更新 | ||||
8.保管人員名冊 | 異動更新 | ||||
9.證照人員名冊 | 異動更新 | ||||
03 | 財務類 | ||||
1.財務報表 | 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應定期於每月、每年度、及 移交時提出。 | 10 年 | 永久保存 | 【第 35、36條】 |
類號 | 類目名稱 | 檔案描述 | 保存年限 | 清理處置 | 備註 |
2.會計帳簿 | 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等 | 10 年 | 銷毀 | 【第 35、36 條】 | |
3.會計憑證 | 1.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 2.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收繳憑證,如三聯單:通知、收據、存根等。 | 5 年 | 銷毀 | 【第 35、36條】 | |
4.公共基金、管理費欠繳明細表 | 欠繳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含 處理程序報告 | 5 年 | 屆保存年限後檢討 | 【第 35 條】 | |
5.國稅局稅籍設立申請書 | 永久 | 永久保存 | |||
6.銀行存摺(帳戶) | 永久 | 永久保存 | |||
04 | 會議類 | ||||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 含會議通知、出席委託 書、簽到冊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4、 35、36 條】 | |
2.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含會議通知、出席委託 書、簽到冊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5、36 條】 | |
05 | 證照類 | ||||
1.使用執照謄本 | xx | xxxx | 【第 36、57 條】 | ||
2.管理組織報備證書 | 含第一次報備及變更報備 之申請書件彙總 | 永久 | 永久保存 | ||
3.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 含申請書件彙總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 條】 | |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含申請書件彙總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 條】 | |
5.其他證照 | 如救生員、防火管理人、 管理服務人證照等 | 依規定 | 銷毀 | ||
06 | 文書類 | ||||
1.收文彙總 | 5 年 | 銷毀 | |||
2.對外發文彙總 | 包括信件、公文等 | 5 年 | 銷毀 | ||
3.對內發文彙總 | 包括簽呈、報告、計畫、 公告等 | 5 年 | 銷毀 | ||
4.檔案文件清冊 | 永久 | 永久保存 | |||
5.印鑑及有關文件 | 印鑑(模)列管清冊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 條】 | |
07 | 設備類 | ||||
1.設備清冊 | 含設備配置平面圖 | 永久 | 異動更新 | 【第 36 條】 | |
2.設備廠商資料表 | 廠商資料 | 永久 | 異動更新 | 【第 57 條】 | |
3.設備保固(證)書 | 3 年 | 銷毀 | |||
4.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 | 設備規格書、說明書或操 作手冊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57 條】 | |
5.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 | 3 年 | 銷毀 |
類號 | 類目名稱 | 檔案描述 | 保存年限 | 清理處置 | 備註 |
6.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 永久 | 永久保存 | |||
7.設備用配件或耗材、庫存記 錄 | 3 年 | 銷毀 | |||
8.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 永久 | 異動更新 | |||
9.設備使用許可證 | 如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 備等許可證 | 依規定 | 銷毀 | ||
08 | 財產類 | ||||
1.財產及物品清冊 | 永久 | 異動更新 | 【第 36 條】 | ||
2.公共鑰匙清冊 | 附配置圖 | 永久 | 異動更新 | ||
3.點收及移交記錄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57 條】 | ||
09 | 規約類 | ||||
1.規約 |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之共同遵守事項。 | xx | xxxx | 【第 35、36 條】 | |
2.各項管理辦法 |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管理事項。 | 永久 | 永久保存 | ||
10 | 業務類 | ||||
1.合約書 | 保全合約、管理合約、第四台合約、租賃合約、採 購合約等 | 3 年 | 銷毀 | ||
2.管理計畫書 | 3 年 | 銷毀 | |||
3.管理應用表單 | 人事、行政、業務等 | 3 年 | 銷毀 | ||
4.文具用品清冊 | 3 年 | 銷毀 | |||
5.生活用品清冊 | 熱水瓶、電風扇、飯鍋、 電暖爐、手電筒等 | 3 年 | 銷毀 | ||
6.業務配備清冊 | 清潔、保全、機電、事務管理等(如工具、設備、業務表冊) | 3 年 | 銷毀 | ||
7.管理人員勤務工作紀錄 | 出退勤登記、工作日誌等 | 1 年 | 銷毀 | ||
8.管制中心、部門主管及幹部 聯絡電話 | 1 年 | 異動更新 |
五、文件之保管方式
(一)文件之保管,包括文件檔案之整理、裝訂、分置及存放事項。 (二)文件檔案應分類定期裝訂成冊。
(三)文件檔案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於檔案櫃、架之適當位置,設置xx之標示,以利保管與查驗。
(四)文件檔案應列清冊,以便檢索查閱,並應指定保管人,保管人異動時列入移交。
(五)文件檔案保管之場所應能確保安全,預防因災害(淹水、潮濕、蟲害)或人為因素損毀文件。
(六)電子文件應予備份,並定期重製,以防資料遺失。 (七)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文件檔案得分置存放。
(八)閱覽及影印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及登記,並應由管理人員陪同使用,用畢歸還放回原處。
貳、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之請求一、目的
為提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文件,並兼顧文件保管維護之安全。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三、名詞定義
(一)利害關係人: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二)文件:指依相關法令及規定,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影印:指紙本文件之複印、翻拍;電子文件之列印、沖洗、拷貝等作業。
四、公寓大廈文件閱覽或影印之申請
(一)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1.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附表一)
2.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資格證明,或檢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
(二)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書一週內准駁通知申請人,同意者並指定時間、處所,整備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提供申請人閱覽或交付影印。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准駁通知書(附表二)
(三)管理委員會駁回申請人閱覽或影印之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駁回之理由。
五、公寓大廈文件閱覽或影印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文件,應於管理委員會指定時間、處所為之。 (二)閱覽或影印文件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准駁通知書。申請
人身分證明文件,於確認身分後歸還。
(三)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應保持文件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文件或變更文件內容。
(四)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時或資料安全,管理委員會得僅提供對其權利或利益有影響之部分供閱覽或影印,或部分內容得予遮掩處理。
(五)申請人不得將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攜離指定處所。影印作業得由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人員執行。
(六)申請人閱覽或影印完畢及繳費後,應於原申請表簽章以確認完成申請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七)申請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得不予提供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六、文件之閱覽或影印收費標準 (一)閱覽者免收費。
(二)影印複製文件,依文件影印複製收費標準表(附表三)收費。
(三)影印複製文件,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附表一
大龍新城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
申請書編號:
姓 | 名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住(居)所 聯絡電話 | |||
申請人: | 地址: | ||||||
電話: | |||||||
代理人: | 地址: | ||||||
電話: |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 |||||||
地址: | |||||||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 |||||||
申請目的: | |||||||
序號 |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 申請項目 | 閱覽或影印完成 | 備註 | |||
閱覽 | 影印/ 複製 | 申請人簽章 | |||||
1 | 規約 | □ | □ | ||||
2 | 公共基金餘額 | □ | □ | ||||
3 | 會計憑證 | □ | □ | ||||
4 | 會計帳簿 | □ | □ | ||||
5 | 財務報表 | □ | □ | ||||
6 |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 負擔費用情形 | □ | □ | ||||
7 |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 | □ | ||||
8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 □ | □ | ||||
9 | □ | □ | |||||
10 | □ | □ | |||||
此致 | |||||||
大龍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申請人簽章: | ※代理人簽章: | ||||||
申請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填表須知: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附表二
大龍新城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准駁通知書
申請人: | 申請書編號: | |||||||
台端申請本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項目,准駁如下 | ||||||||
序號 |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 申請項目 | 准駁理由 | 備註 | ||||
閱覽 | 影印/複製 | |||||||
1 | 規約 | □ | □ | |||||
2 | 公共基金餘額 | □ | □ | |||||
3 | 會計憑證 | □ | □ | |||||
4 | 會計帳簿 | □ | □ | |||||
5 | 財務報表 | □ | □ | |||||
6 |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 □ | □ | |||||
7 |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 | □ | |||||
8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 □ | □ | |||||
9 | □ | □ | ||||||
10 | □ | □ | ||||||
閱覽或影印時間 | 年 | 月 | 日(星期 | ) | 時 | 分 | ||
閱覽或影印地點 | ||||||||
大龍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申請准駁日期: | 年 | 月 | 日 | |||||
閱覽或影印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文件,應於管理委員會指定時間、處所為之。 (二)閱覽或影印文件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准駁通知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確認身分後歸還。 (三)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應保持文件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文件或變更文件內容。 (四)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時或資料安全,管理委員會得僅提供對其權利或利益有影響之部分供閱覽或影印,或部分內容得予遮掩處理。 (五)申請人不得將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攜離指定處所。影印作業得由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人員執行。 (六)申請人閱覽或影印完畢及繳費後,應於原申請表簽章以確認完成申請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七)申請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得拒絕提供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八)依文件之閱覽或影印收費標準,於閱覽或影印完成時收費。 |
附表三
文件影印複製收費標準參考表 | ||||
文件外觀型式 | 複製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 備 註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xxx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 尺寸 | 每xxx |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xxx |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2.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相紙黑白、彩色列印輸出之收費標準相同。 3.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
A3 尺寸 | 每xxx | |||
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三十元 | ||
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六十元 | |||
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管理單位自行決定 | 換算成 A4 頁數,每頁二元 |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
影音檔案 | 拷貝 | 三十分鐘 | 每檔案一百元 | 影音檔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光碟本身之費用。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 | 每檔案一百五十元 |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 | 每檔案二百元 | |||
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檔案二百五十元 |
x標準參考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