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公告编号:2020-050 号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24 号)核准,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 6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86,972,073 股新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 7.52 元,募集资金总额 654,029,988.9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641,145,016.89 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天职国际[2019]验字第
18883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经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原募投项目甘蔗糖技术升级改造及配套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项目下的 崇左糖业技术升级改造及配套 10 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项目、江州糖业技
术升级改造及配套 5 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项目的 8853 万元募集资金变更投入到全资子公司中粮屯河北海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糖业”)和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糖业”),其中(1)北海糖业 800 吨/日二步法技改项
目,投资总额 6853 万元;(2)四方糖业干法输送项目,投资总额 2000 万元。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全资子公司北海糖业和四方糖业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北海糖业、四方糖业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铁山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存储金额(万元)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铁山港 支行 | 20713101040015525 | 6,853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分行 | 3006022029200655205 | 2,000 |
合计 | 8,853 |
注:以上第 1 个账户金额是北海糖业募投项目对应投资额,第 2 个账户金额是四方糖业募投项目对应投资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北海糖业 800 吨/日二步法技改项目、四方糖业干法输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单增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