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TH GROUP LIMITED
MINTH GROUP LIMITED
敏 實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xxxx)
( x x x x:000)
符 合 13.09(1)規則之一般性披露 公告
摘要
公司自 Linkfair及 Acemind獲 悉,其 已 於 二 零零七 年 四 月 二日與 作為 獨立 第三方 的買 方訂立 了一份買賣協 議,據此協 議,Linkfair與 Acemind同意以每股 6.5港元之價格出售而買方同意以 此價格購入佔公司已發股份約 6.02%的 50,000,000股股 份。並 且,公司亦已自Acemind獲悉其已 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與作為獨立第三方且與買方無關聯的Tigerstep訂立了一份買賣協議,據此協議,Acemind同意以每股 6.5港元之價格出售而Tigerstep同意以此價格購入佔公司已發 股份約 1.20%的 10,000,000股股 份。
LINKFAIR及 ACEMIND售 出 50,000,000股 股 份
公司自兩家在公司擁有須申報權益( 依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XV部所賦予的涵義 )的 股 東, Linkfair Investments Limited(「 Linkfair」)及 Acemind Industrial Limited(「 Acemind」)獲 悉,其 已 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與作為獨立第三方的 Tiger Global, L.P.、 Tiger Global II, L.P.、及 Tiger Global
Ltd(. 「 買方 」)訂立了一份買賣協 議,據此協 議,Linkfair與 Acemind同意以每股 6.5港元之價格出
售而買方同意以此價格購入佔公司已發股份約 6.02%的 50,000,000股股 份(「售 出股份」)。Linkfair與Acemind將分別售出 6,000,000股及 44,000,000股。買方同意於此收購成就後十二個月內將不得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售出股 份,除非轉讓對方為買方之關聯方,或彼等出 售、轉 讓給第三方之行為已經 Linkfair及 Acemind事 先書面 同 意( 該 等同意 不 可 無 理由任 意 撤 回 )。
ACEMIND售 出 10,000,000股 股 份
公司亦已自 Acemind獲悉其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與作為獨立第三方且與買方無關聯的 Tigerstep Developments Limited(「 Tigerstep」)訂立了一份買賣協 議,據 此協 議,Acemind同意以每 股 6.5港元之價格出售而 Tigerstep同意以此價格購入佔公司已發股份約 1.20%的 10,000,000股股份
( Acemind股份 )。Tigerstep同意 於此收購成就後十二個月內將不得出 售、轉 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該等 Acemind股 份。該 等 Acemind股份 出售 將 於二零 零七 年四 月三 日於 場外 完成交 易 並 生 效。
俟該等向買方及 Tigerstep的 股份出 售完 成,Acemind將 不再持 有任何 公 司股 份。
售價每股 6.5港元較二零零七年四月二 日( 即本公告發出前股份之最後交易日 )股份在香港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聯交所」)之收 市價每股 7.51港元折讓約 13.45%;另較股份於本公告發出 前最近十個交易日之平均收市價每股 7.33港元折讓約 11.32%。
承董事會命
敏實集團有限公司 xxx
公司秘書
二零零 七年四月二 日,香港
截至公告發佈之日,董事會成員包 括:執 行董事xxxx x、x xxxx、xxx先 生、x xx先生及x x 先生;非執行董事xx x 先生;獨立 非執 行董 事 xx x先生,xx 博 士及 xx x 先生。
「 請同時參閱本公布於經濟日報刊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