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杭州市合同示范文本
HT3301/SF02 1-2022
2022-10-21发布 2022-10-21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房屋基本状况
第三章 房屋价款
第四章 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21〕58号)制定,供杭州市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活动中的当事人使用。
2.除作为家庭成员的未成年子女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均应为合同买受人,并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由购房家庭书面确认是否为合同买受人,如不为合同买受人,则为同住人。
3.购房家庭购房后因故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的,可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届时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以市场价格回购;满5年的,回购价款参照届时公布的增购价格执行。
4.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可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指定账户补缴政府产权份额价款。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5.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可书面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该房屋,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代持机构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代持机构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购房家庭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证满10年,可书面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赠与方式处理该房屋,赠与前购房家庭应按照增购价格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6.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在其增购政府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
7.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买受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签订《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8.买受人已知晓并完全理解杭州市现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及受理公告相关内容,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和受其约束。购房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9.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0.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12.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3.本合同文本自2022年10月2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专业术语解释
1.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按照我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先出售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10.房屋总价款:是指整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价款。
11.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是指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产权份额对应的销售价款。
1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是指按照我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受同级政府指定,负责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负责政府产权份额管理、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优先购买,以及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区配套设施运营管理等日常事务的机构。
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21〕58号)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房屋基本情况
第一条 房屋性质
该房屋为【□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房屋】。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销售依据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四条 房屋基本情况
1.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2.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 根据买受人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坐落于第二条规定项目中 幢 单元 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该房屋 %产权归政府,由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负责管理。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房屋的特定位置。该房屋的平面图见附件二。
4.该房屋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资质证书号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共用部位见附件三。
该房屋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为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房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为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8.买受人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 %产权,买受人为多人的,买受人对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买受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可书面向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买受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买受人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其余 %归政府。
其他未尽事项,以买受人与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另行签订的《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抵押情况
与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
件四。
该房屋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房屋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载明的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及买受人的产权份额,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
2.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年 月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第八条 资金监管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缴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买受人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逾期未付款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未付款额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未付款额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实际已付款的差额,本条所称违约金自本合同的未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 。
第四章 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房屋交付条件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
4. ;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 、 项所列条件:
5.该房屋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
检测合格报告;
6. ;
7. 。
第十一条 房屋相关设施设备和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
以上第1、2、 、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 、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在约定期限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 ;
6.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2.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3. ;
4. 。
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
(二)该房屋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房屋存在以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 。
3.查验该房屋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书》。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的(该期限不得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包括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包括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在该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和第四条载明的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合买受人产权份额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产权份额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按照买受人产权份额计算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结合买受人产权份额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结合买受人产权份额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房屋,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房屋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房屋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2.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
4. ;
5.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房屋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按照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百分之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房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买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房屋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房屋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房屋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该房屋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
(1) ;
(2) ;
(3) ;
(4) ;
(5) 。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一)该房屋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详见附件七。
第十九条 质量担保
为房屋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日内】(不超过30日)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完成该房屋的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房屋的交易手续
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到 。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买受方应按照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全额缴纳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
(七)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于 。
该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责任和义务
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承担整套房屋专有部门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房屋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或者委托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执 份、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执 份、不动产登记机构执 份、 执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同住人情况
本房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情况如下:
同住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同住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同住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全体同住人签字(xx):
日期: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3.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全装修住宅提供)(应标明功能和主要空间层高)
附件三 关于该房屋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房屋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房屋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四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房屋所在幢)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电梯: ;
3.管道: ;
4.窗户: ;
5. ;
6. ;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
双方就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
序号 |
菜单内容 |
装修材料 |
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 |
备注 |
起居厅 |
1 |
地面 |
瓷砖 |
|
|
大理石 |
|
|
|||
木地板 |
|
|
|||
2 |
墙面 |
涂料 |
|
|
|
壁纸 |
|
|
|||
木饰面 |
|
|
|||
软包 |
|
|
|||
石材 |
|
|
|||
瓷砖 |
|
|
|||
3 |
吊顶 |
石膏板 |
|
|
|
卧室 (书房) |
1 |
地面 |
瓷砖 |
|
|
石材 |
|
|
|||
木地板 |
|
|
|||
2 |
墙面 |
涂料 |
|
|
|
壁纸 |
|
|
|||
木饰面 |
|
|
|||
软包 |
|
|
|||
3 |
门 |
木门 |
|
|
|
玻璃门 |
|
|
|||
厨房 |
1 |
地面 |
瓷砖 |
|
|
石材 |
|
|
|||
墙面 |
瓷砖 |
|
|
||
石材 |
|
|
|||
吊顶 |
铝合金 |
|
|
||
石膏板 |
|
|
|||
2 |
橱柜 |
洗涤池 |
|
|
|
柜门材料 |
|
|
|||
台面材料 |
|
|
|||
3 |
厨房设备 |
油烟机 |
|
|
|
燃气灶 |
|
|
|||
4 |
门 |
木门 |
|
|
|
玻璃门 |
|
|
|||
卫生间 |
1 |
地面 |
瓷砖 |
|
|
石材 |
|
|
|||
2 |
墙面 |
瓷砖 |
|
|
|
石材 |
|
|
|||
马赛克 |
|
|
|||
3 |
吊顶 |
铝合金扣板 |
|
|
|
防潮石膏板 |
|
|
|||
4 |
淋浴空间 |
淋浴房 |
|
|
|
5 |
卫浴 |
盥洗盆 |
|
|
|
马桶 |
|
|
|||
6 |
门 |
木门 |
|
|
|
玻璃门 |
|
|
|||
其他 未尽 事项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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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5.装修工程:
(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2) ;
(3) ;
6. ;
7. ;
8. 。
(二)其他约定
附件八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房屋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一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使用期限、面积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二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