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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2020年修订)》修订对照表
制度 条款 | 原条款 | 现条款 |
股票期权交易风 险 揭 示 书 (十三) | 原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第二部分第(七)条 请您关注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能对期权进行停牌。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 | 请您关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交易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
股票期权交易风 险 揭 示 书 (十四) | 原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第二部分第(八)条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您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在同方向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您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您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
股票期权交易风 险 揭 示 书 (二十四) | 原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第三部分第(七)条 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开仓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您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 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开仓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您的沪市备兑开仓合约将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深市备兑开仓合约将面临在当日日终被转换为普通义务仓,并需要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
股票期权交易风 险 揭 示 书 (二十七) | 原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第四部分第(一)条 请您关注期权的合约最后交易 日,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 | 请您关注期权的合约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 |
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 | 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 | |
定节假日顺延)。合约行权日、 | 假日顺延)。期权的买方在规定 | |
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停牌等情形 | 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 | |
的,行权事宜将按证券交易所 | 效。合约行权日、交收日遇合约 | |
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除证 | 标的停牌等情形的,期权合约的 | |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业务规则 | 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 | |
另有规定的之外,期权的买方 | 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证券交易 | |
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 | 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 |
约权利失效。 | ||
原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第 | ||
四部分第(六)条 | ||
股票期权交易 | 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 | 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 |
风 险 揭 示 书 | 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 | 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 |
(三十二) | 法进行正常的xxxx,也即 | 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
出现最后交易日不能进行期权 | ||
合约交易的情形。 | ||
新增第一条,原合同第一条及 |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 |
后面条款全部顺延 |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 | |
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 | ||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 ||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 | ||
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 | ||
交易的情形; | ||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 | ||
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 | ||
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 | ||
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 | ||
第一条 | 合法; (三)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 | |
方向其提供的《股票期权风险揭 | ||
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 | ||
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 | ||
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 | ||
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 | ||
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 ||
(四)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 | ||
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 ||
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 | ||
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 ||
(五)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 | ||
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
第七条 | 原合同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 “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 |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 “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交易所、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 原合同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3、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三)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 原合同第十一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4、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一)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四)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条 | 原合同第十九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 |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或取消甲方的交易权限。 |
第二十二条 | 原合同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实行权利仓持仓、总持仓和单日开仓数量限额管理。 乙方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标准和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持仓限额。 |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实行权利仓持仓、总持仓和单日买入开仓数量限额管理。 乙方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标准和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持仓限额,并将调整结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甲方。 |
第二十三条 | 原合同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实行买入额度管理。 乙方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定期调整甲方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买入额度。乙方将提前通过公司网站或期权客户端公告调整日期,调整后乙方应及时向客户告知额度变更情况。 |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仅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实行买入额度管理。 乙方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定期调整甲方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买入额度。乙方将提前通过公司网站或期权客户端公告调整日期,调整后乙方应及时向客户告知额度变更情况。 |
第二十六条 | 原合同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交易或柜台委托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下达期权交易指令,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期权交易客户端、柜台委托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甲方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者甲方依据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交易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 原合同第二十六条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 |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 |
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 | 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上海市场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深圳市场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委托、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本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委托等。 | |
第五十四条 | 新增第五十四条,原合同第五十三条及后面条款顺延 | 在行权日,甲方如同时持有相同标的证券的当日到期认购和认沽期权权利仓,可以按交易所业务规则提交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委托,进行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的同步行权。 (一)行权日(收盘后)15:00至 15:30,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委托,每一单位数量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包括同一标的的当日到期认购和认沽期权权利仓各一张,认购和认沽期权的合约单位必须相同,认沽期权行权价需高于认购期权。 (二)甲方可多次提交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累计申报的行权数量不应超过甲方持有的权利仓净 头(即相应衍生品合约账户同一 |
合约到期组合策略解除后,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持仓)。若某次申报数量超过当前净头寸,则该笔申报全部无效。 (三)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时间为行权日 15:00至15:30。 | ||
第五十五条 | 原合同第五十三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日15:00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日 15:00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
第五十六条 | 原合同第五十四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日15:00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
第六十一条 | 原合同第五十九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乙方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沪市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乙方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甲方在行权交收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深市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将转普通保证金义务仓,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乙方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
第七十条 | 原合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合并修改为第七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按照不低于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具体收取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收取标准调整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乙方对甲方按照不低于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乙方收取标准调整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
第七十二条 | 原合同第七十一条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乙方按照不低于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乙方按照不低于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并有权在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前按照解除后组合成分合约保证金总额收取保证金,具体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
第七十四条 | 原合同第七十三条 甲方通过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在同一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乙方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甲方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根据已占用维持保证金的一定比例留存备付资金,防范行情波动造成的保证金不足风险。 甲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结算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 甲方通过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在同一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乙方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甲方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根据已占用维持保证金的一定比例留存备付资金,防范行情波动造成的保证金不足风险。 甲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结算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
第八十四条 | 原合同第八十三条 乙方以风险度指标计量甲方的保证金风险,并在其公司网站 | 乙方以风险度指标计量甲方的保证金风险,甲方可通过网上交 |
公布风险度的计算方式;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实时查询账户风险度,并应随时关注 账户风险度的变动情况。 | 易客户端实时查询账户风险度,并应随时关注账户风险度的变动情况。 | |
第八十五条 | 原合同第八十四条 甲方保证金不足乙方规定标准的,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0:00前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度低于90%,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无法送达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度低于90%,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 甲方保证金不足乙方规定标准的,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0:00前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度低于90%,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无法送达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度低于 90%,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
第八十七条 | 新增第八十七条,原第八十六条及后面条款顺延 |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一)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1、按先非组合策略义务仓再组合策略义务仓再权利仓的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2、按可释放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3.按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4.按xxx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二)申报价格和方式:市价或能成交的最优价格。 |
第八十八条 | 原合同第八十六条 当甲方备兑开仓持仓的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 | 当甲方备兑开仓持仓的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 |
一交易日10:00前立即补足备兑证券或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备兑证券足额。 甲方备兑开仓持仓在存续期内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乙方可以按备兑不足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 易日10:00前立即补足备兑证券或自行平仓。 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沪市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备兑证券足额。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深市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将根据中国结算的日终交收结果将备兑仓不足部分转为普通义务仓,并向甲方收取相应维持保证金,甲方需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将会因保证金不足导致强行平仓。 甲方备兑开仓持仓在存续期内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乙方可以按备兑不足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 |
第九十八条 | 原合同第九十六条拆分为第九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 | 甲方联络方式有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变更预留在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通知相关信息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
第九十九条 | 原合同第九十六条拆分为第九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 |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用一种或多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通知方式如下: (一)乙方网站 (二)乙方营业部场所公告 (三)网上交易客户端 (四)手机短信 (五)录音电话 (六)电子邮件 |
第一百零二条 | 原合同第九十九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须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本合同可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 甲方以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的, 经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投 |
资者的须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电子签名签署后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