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1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指派xxx律师、xxxxx及xx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本所已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由xxx律师、xxxxx及xx律师作为经办律师签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现
发行人已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48320001号《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审计报告》时,均指此报告)。为此,本所就审计基准日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亦就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发行
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
进行了调整,并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24 个月。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
的《关于调整上市方案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7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本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具体方案不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及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x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对发行人股东、管理层进行访谈、在互联网上进行必要的检索等,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在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瑞华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 年度、2014年度及 2015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3,540,466.77 元、109,605,201.31 元及 109,576,537.17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及深圳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xx,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3,5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4,500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4,5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xx,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由亚泰装饰整体变更而设立,亚泰装饰自 1994 年成立至今持续
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根据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 年8 月28 日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190 号《验资报告》,并经瑞华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48250010 号《验资复核报告》复核,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相关合同、购置发票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根据xx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验,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最近三年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为亚泰一兆、亚泰中兆、xx、xx、xx、xx、xx,其中亚泰一兆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 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制度;根据发行人的xx,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为其提供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国泰君安的辅导工作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验收。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xx并经本所律师与相关人员沟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及取得其声明,向上述人士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询证,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xx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向发行人出具瑞华核字[2016] 48320005 号《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无保留结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运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xx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xx;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均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境内附属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xxx《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xx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由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xx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xx相悖的说明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3,540,466.77 元、
109,605,201.31 元及 109,576,537.17 元,均为正数,累计为 322,722,205.25 元,
超过 3,000 万元;
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565,525,142.77 元、1,790,001,113.86 元及 1,805,667,017.28 元,累计为
5,161,193,273.91 元,超过 3 亿元;
③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13,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合并后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1,260,468.04 元,净资产为 588,730,687.80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1%,不高于 20%;
⑤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近三年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根据xx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6]48320003 号《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计算发行人2013 年度至2015 年度所享受税收优惠分别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版)》、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查验发行人的涉诉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一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经审阅《审计报告》,xx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发行人前述xx相悖的说明意见。
(1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检索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公开信息,查验发行人拥有的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发行人不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 发行人的设立
x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在深圳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的发行人最新的股东信息及变更信息,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七、 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资料,及在深圳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法人股东最新的股东信息及变更信息,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股东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为xx及xx夫妇,未发生变更。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一) 经本所律师在深圳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的发行人境内附属公司的基本信息,发行人境内附属公司的工商信息电脑查询单,经审阅中伦律师事务所
(香港)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 XXXXX XXXXX DESIGN(H.K.) LIMITED 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关于 IN HONG KONG DESIGN CO. LIMITED 港新国际设计顾问(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香港法律意见书》”)、LAW OFFICES OF XXXXX XX & ASSOCIATES 出具的《XXXXX XXXXX DESIGN LTD. LEGAL OPINION
LETTER》(以下简称“《美国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来,除港新深圳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外,发行人其他附属公司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1. 港新深圳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2016 年 1 月 19 日,港新深圳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咨询、酒店装饰创意设计、艺术品设计咨询、公共艺术策划;景观规划设计咨询;环境导向系统设施设计、公共标识标牌设计、灯光工程设计;工艺品的设计、批发及相关配套服务;装饰材料、家具产品的销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及施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上述变更已于深圳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境内附属企业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xx、《香港法律意见书》及《美国法律意见书》,香港郑中设计所、港新国际及美国郑中设计所目前仍有效存续。
九、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空调系统和水电上门安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居饰品、五金交电、工艺品、家具、日用百货的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已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瑞华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公司章程》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的重要业务合同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并与xx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发行人近三年来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来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主营业务,2013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
(五) 根据发行人历年的审计报告、存档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香港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香港郑中设计所及港新国际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并已就投资香港郑中设计所及港新国际取得了商务部核发的编号分别为商境外投资证第 4403201100281 号
及商境外投资证第 4403201300738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香港郑中设计所、港新国际及美国郑中设计所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及地区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资质证书及主要经营资产的权利证书及资产状况,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如下关联
方: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主营业务 及其他事项 | 关联关系 |
1 | 深圳市禾页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文化活动策划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x xx的配偶xxx持有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
(二)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亚泰一兆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15 圳中银深额保字第 0001157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行深南支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其中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35,000 万元(具体内容参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 xxxx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15 圳中银深额质字第 0001157B 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 700 万元定期存单为中行深南支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700 万元(具体内容参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 亚泰一兆、亚泰中兆基及亚泰高科与交行香洲支行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签署了编号为交银深 2015 年香洲保字 W0715 号《保证合同》,为交行香洲支行依据前述《综合授信合同》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0 万元(具体内容参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无新增土地使用权、房产。
(二)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
无新增商标或专利。
(三)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附属公司现有租赁物业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存在以下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
1. 发行人拥有的深房地字第 3000701012 号、深房地字第 3000701015 号项下的房产已抵押予浦发深圳分行作为该银行为发行人提供贷款的抵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 香港郑中设计所拥有的两处香港房产已经抵押予南洋商业银行作为按揭抵押(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 发行人以其应收账款质押予中行深南支行作为向发行人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亚泰高科 100%股权质押予中行深南支行作为向发行人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 亚泰高科以其持有的惠阳国用(2012)第 1400041 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中行深南支行作为向发行人提供授信的抵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土地、房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分别进行访谈,除已披露的抵押、股权及应收账款质押事项外,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融资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融资及担保合同如下:
1. 发行人与浦发深圳分行签署的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1)发 行 人 与 浦 发 深 圳 分 行 于 2015 年 9 月 6 日 签 订 编 号 为 BC2015090600000962 的《融资额度协议》(以下简称“《融资额度协议》”),根据该协议,浦发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融资额度 28,286.00 万元,额度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6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
(2)根据上述《融资额度协议》的约定,发行人与浦发深圳分行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订编号为 79042015280208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协议,
浦发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4,000 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 15%,借款期限为首次提款之日起一年。
(3)发行人与浦发深圳分行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签订编号为 79042015280228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协议,浦发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4,000 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 15%,借款期限为首次提款之日起一年。
(4)发 行 人 与 浦 发 深 圳 分 行 于 2015 年 9 月 6 日 签 订 编 号 为 ZD7904201500000009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该协议,发行人以其持有的深房地字第 3000701012 号、深房地字第 3000701015 号房产的所有权为浦发深圳分行依据前述《融资额度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 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深南支行”)签署的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1) 发行人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由协议双方续签编号为 2015圳中银深额协字第 0001157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中行深南支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3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包括 20,000 万元的借款额度,7,500 万元的预付款保函额度及 7,500 万元的履约保函额度,额度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
(2) 发行人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签订编号为 2015 圳中银深借字第 030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协议,中行深南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2,000 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 138 基点,借款期限为首次提款之日起一年。
(3) 发行人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订编号为 2015 圳中银深额质字第 0001157A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根据该协议,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亚泰高科 100%股权为中行深南支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4) 发行人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15 圳中银深额应质字第 0001157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发行人于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至所担保的主债权结清之日的所有应收账款向前述《授信协议》提供质押担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应收账款抵押登记初始登记信息,前述应收账款质押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5) 亚泰高科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订编号为 2015 圳中银深额抵字第 000115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该协议,亚泰高科以其持有的惠阳国用(2012)第 1400041 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中行深南支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15,851,359 元)。
(6) 亚泰一兆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15 圳中银深额保字第 0001157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行深南支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其中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35,000 万元。
(7) 香港郑中设计所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15圳中银深额保字第 0001157A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行深南支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其中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35,000 万元。
(8) 亚泰一兆与中行深南支行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15 圳中银
深额质字第 0001157B 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 700 万元定期存单为中行深南支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700 万元。
3.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时代广场支行”)签署的融资合同
(1) 发行人与招行时代广场支行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签署编号为 2015 年罗字第 0014794098 号的《授信协议》,根据该协议,招行时代广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0 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国内信用证及保函,授信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 月 15日。
(2) 发行人与招行时代广场支行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签订编号为 2015 年罗字第 1015792041 号《借款合同》,根据该协议,招行时代广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4,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加 31 个基本点,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3) 发行人与招行时代广场支行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签订编号为 2015 年罗字第 1015792053 号《借款合同》,根据该协议,招行时代广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6,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加 56 个基本点,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2016 年 5 月 22 日。
4. 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分行”)签署的融资合同
(1) 发行人与建行深圳分行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签订编号为借 2015 额 236xx的《授信额度合同》,根据该协议,建行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30,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其中流动资金借款额度 5,000 万元,保证额度 25,000 万元,商业汇票银行承兑额度 5,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15 年 3 月 2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6日。
(2) 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会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建
行国会大厦支行”)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建行国会大厦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989.9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贷款基础利率加 56 基点,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2016 年 5 月 21 日。
(3) 发行人与建行国会大厦支行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建行国会大厦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939.9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贷款基础利率加 56 基点,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
(4) 发行人与建行国会大厦支行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建行国会大厦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667.1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贷款基础利率加 48.5 基点,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5) 发行人与建行国会大厦支行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建行国会大厦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956.7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贷款基础利率加 48.5 基点,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2 日。
(6) 发行人与建行国会大厦支行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建行国会大厦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65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贷款基础利率加 48.5 基点,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
(7) 亚泰一兆与建行深圳分行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签署了编号为保 2015 额
236 福田的《额度保证合同》,为建行深圳分行依据前述《授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30,000 万元。
5.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以下简称“交行香洲支行”)签署的融资合同
(1) 发行人与交行香洲支行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签署编号为交银深 2015 香洲企综 W0715 号《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合同》”),根据《综合授信合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2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包括 5,000 万元的借款额度,5,000 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5,000 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及 5,000 万元的担保函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7 月 10日。
(2) 发行人与交行香洲支行签署《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交行香洲支行向发
行人提供 4,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 5.06%,借款期限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3) 发行人与交行香洲支行签署《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交行香洲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 5.06%,借款期限至 2016 年 9月 8 日。
(4) 亚泰一兆、亚泰中兆基及亚泰高科与交行香洲支行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签署了编号为交银深 2015 年香洲保字 W0715 号《保证合同》,为交行香洲支行依据前述《综合授信合同》为发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0 万元。
6. 香港xx设计所与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1) 南洋商业银行出具并由香港xx设计所于 2015 年 6 月 22 日确认的编号为 L/CCA/682/15/300169-00/F/68955 的《授信函》约定,确认南洋商业银行向香港郑中设计所提供以下授信贷款:
① 香港郑中设计所向南洋商业银行申请的额度为港币 4,000,000 元的透支额度。
② 南洋商业银行向香港郑中设计所提供定期贷款港币 827,000 元的定期贷款,期限为提取日期起 1 年。
③ 南洋商业银行向香港郑中设计所提供定期贷款港币 24,000,000 元的定期贷款,期限为提取日期起 3 年。
④ 南洋商业银行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向香港郑中设计所提供贷款港币
14,330,000 元,还款期限 240 个月。
⑤ 南洋商业银行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向香港郑中设计所提供贷款港币
6,500,000 元,还款期限 240 个月。
⑥ 南洋商业银行于 2013 年 1 月 3 日向香港郑中设计所提供贷款港币
25,000,000 元,还款期限 36 个月。
⑦ 南洋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5 月 2 日向香港郑中设计所提供贷款港币
14,000,000 元,还款期限 36 个月。
(2) 根据《授信函》及相关抵押、保证合同,下列各方对南洋商业银行在上述《授信函》项下的债权提供如下担保:
① 香港xx设计所的董事xx及xx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港币
78,390,000 元。
② 香港郑中设计所分别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2011 年 1 月 7 日与南洋商业银行签署《按揭合同》(01-10052402360574、02-11020202540392),香港郑中设计所以其拥有的坐落于 UNIT A, B & C ON 27/F CNT TOWER NO.338 HENNESSY ROAD HONG KONG 及 UNIT D ON 27/F CNT TOWER NO.338
HENNESSY ROAD HONG KONG 两处房产向南洋商业银行提供按揭抵押。同时,南洋商业银行享有 UNITD ON 27/F CNT TOWER NO.338 HENNESSY ROAD
HONG KONG 房产现有租赁项下的契约权利。
③ 香港xx设计所、xx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与南洋商业银行签署《按揭合同》(13120901690029),xx将其拥有的坐落于 DUPLEX FLAT F, 27/F WITH FLAT ROOF, TOWER V AND CAR PARKING SPACE NO.228 ON 2/F OF THE WATERFRONT, NO.1 AUSTIN RD WEST, KOWLOON, HONG KONG 的房产向
南洋商业银行提供按揭抵押。
(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序号 | 签署时间 | 合同名称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金额(元) |
1. | 2013.07 | 北京市东城区钓鱼台艺术酒店 A 楼精装修工程 | 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41,410,000.00 |
2. | 2013.08 | 北京市东城区钓鱼台艺术酒店 B 楼精装修工程 | 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13,600,000.00 |
3. | 2013.11 | 泛海国际居住区·xxx(宗地 9) 4、5#楼室内精装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 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70,363,132.45 |
4. | 2014.01 | 民大广场(喜来登酒店)精装修 工程合同 | 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 165,172,072.00 |
5. | 2014.04 | 深长城金融中心 A 座酒店室内软 装工程 | 深圳市香江置业有限 公司 | 53,980,000.00 |
6. | 2014.04 | 南安市水头弘超绿岛酒店公共区 域及客房层室内精装修工程 | 南安市水头弘超酒店 有限公司 | 210,000,000.00 |
7. | 2014.07 | 广东金融xx技术服务区桂城街 89 区 A 地块商业发展项目友邦金融中心二座之供应及安装室内精 装修专业分包工程 | 佛山市集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包: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80,000,000.00 |
8. | 2015.01 | 南昌万达城六星(文华)酒店公 共区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 |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 公司 | 43,989,048.18 |
9. | 2015.03 | 北京市通盈中心 32-33、35-36 层 复式公寓精装修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 | 北京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4,007,456.00 |
10. | 2015.04 | 中洲控股金融中心办公室 39-40F 装饰工程补充合同 |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 5,169,373.57 |
11. | 2015.04 | 北京市通盈中心酒店公共区域精 装修工程 | 北京通盈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99,801,793.03 |
12. | 2015.05 | 北京市通盈中心酒店客房区域精 装修工程 | 北京通盈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99,982,643.63 |
13. | 2015.05 | 三亚理文xx特酒店一层、负一 层区域、总统套房、SK 套房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 三亚皇圃大酒店有限公司 | 150,000,000.00 |
14. | 2015.06 | 哈尔滨富力江湾 1#住宅楼室内装 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 富力(哈尔滨)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 7,837,783.90 |
15. | 2015.06 | 滇池湖滨半岛会所及样板房整体 软装配饰设计与工程合同 | 云南城投华商之家投 资开发有限公司 | 21,760,000.00 |
16. | 2015.08 | 中洲大厦负一、负二、首层大堂、 4F-28F 标准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 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 | 59,176,400.00 |
17. | 2015.08 | 武汉中央文化区K4 地块1-2#楼豪宅室内装修工程 | 武汉万达东湖置地有限公司;总包: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 公司 | 51,166,471.00 |
18. | 2015.08 | 大厂民族宫项目精装修一标段合同之补充协议 | 固安幸福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厂分公 司 | 16,830,710.00 |
19. | 2015.09 | 中洲讯美大厦 1#、2#、3#楼标准 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 | 深圳市讯美科技有限公司 | 8,762,500.00 |
20. | 2015.10 | 合肥万达文华酒店公共区室内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 | 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总包: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 公司 | 28,468,943.98 |
21. | 2015.10 | 合肥万达文华酒店客房二标段室内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 | 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总包: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 公司 | 28,960,887.06 |
22. | 2015.10 | 首座二期万豪酒店(8-24 层)装 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 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 司 | 47,500,000.00 |
23. | 2015.10 | 泛海国际居住区 2-10、13#精装修 施工合同 | 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 限公司 | 8,500,000.00 |
24. | 2015.10 | 泛海国际大酒店(钓鱼台)室内精装修施工工程(一标段)施工 承包合同 | 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42,000,000.00 |
25. | 2015.11 | 合肥万达城酒店群锦华酒店公共区室内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 | 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总包: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 公司 | 25,891,809.77 |
26. | 2015.11 | 泉商希尔顿逸林酒店客房区精装 修工程第 1 标段合同协议书 | 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 司 | 18,300,000.00 |
27. | 2015.11 | 泛海国际大酒店(钓鱼台)室内 精装修施工工程(二标段)施工承包合同 | 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2,880,000.00 |
28. | 2015.11 | 安顺百灵希尔顿逸林酒店精装修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6) | 安顺兰泰置业有限公 司 | 17,944,237.20 |
29. | 2015.12 | 悠然山一期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 工合同 | 陕西淳化姜家沙煤矿 有限公司 | 19,500,000.00 |
(三)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附属公司尚在履行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如下:
序号 | 签署时间 | 合同名称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金额 (元) |
1. | 2009.10 | 南通xx希尔顿逸林大酒店室内 装饰设计顾问合同 | 南京xx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5,520,000.00 |
2. | 2010.03 | 三亚洛克铂金海景酒店室内装饰 设计顾问合约 | 三亚恒森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 | 5,200,000.00 |
3. | 2010.07 | 东钱湖国际教育论坛度假酒店室 内装饰设计合同 | 宁波华茂教育文化投 资有限公司 | 6,900,000.00 |
4. | 2010.10 | 都江堰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 问合约 | 信xxx工程建设配 套(上海)有限公司 | 6,800,000.00 |
5. | 2011.01 | 苏州希尔顿逸林酒店室内装饰设 计顾问合约 | 苏州广播电视总台有 限公司 | 8,200,000.00 |
6. | 2011.02 | 云南华侨城滨水会议酒店室内装 饰顾问设计合约 | 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 公司 | 7,780,000.00 |
7. | 201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彩虹地产东疆滨海酒店开发项目室内设计咨 询协议书 | xx(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港币 5,200,000.00 |
8. | 2011.03 | 宁波中万镇海 1#地块酒店室内装 饰设计服务合同 | 宁波中万置业有限公 司 | 5,500,000.00 |
9. | 2011.06 | 丽江翔鹭豪华精选酒店及威斯汀 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 | 丽江翔鹭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8,200,000.00 |
10. | 2011.06 | 中信庐山西海精品酒店室内装修 设计合同 | 中信庐山西海(九江) 投资有限公司 | 5,400,000.00 |
11. | 2011.09 | 众安xxxxx逸林酒店室内装 饰设计顾问合约 | 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 司 | 6,500,000.00 |
12. | 2011.10 | 重庆隆鑫澜天湖xx斯国际度假 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 | 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 有限公司 | 6,250,000.00 |
13. | 2011.12 | 湛江上景中心商业项目五星级酒 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 | 湛江开发区新盛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 5,300,000.00 |
14. | 2011.12 | 佛山xx宫xx特酒店室内装饰 | 广东xx宫国际家具 | 11,000,000.00 |
设计顾问合约 | 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 |||
15. | 2012.02 | 横琴国贸大厦室内装饰设计顾问 合约 | 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 司 | 5,000,000.00 |
16. | 2012.03 | 广西东兴华美达广场酒店室内装 饰设计和顾问服务合约 | 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 限公司 | 5,000,000.00 |
17. | 2012.04 | 中港名都大酒店室内装饰装修设 计顾问合同 | 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 司 | 5,500,000.00 |
18. | 2012.05 | 雅居乐从化温泉度假酒店室内装 饰设计顾问合约 | 广州市景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 港币 6,913,619.50 |
19. | 2012.05 | 三亚海棠湾红树林渡假酒店室内 精装修设计合同 | 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 公司 | 8,980,000.00 |
20. | 2012.05 | 中国东莞长安莲花山庄酒店酒店 室内精装修设计顾问合约 | 东莞长安莲花山庄 | 7,000,000.00 |
21. | 2012.05 | 青岛红树林渡假世界室内精装修 (酒店部分)地标酒店,VILLA酒店设计合同 | 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 | 5,696,000.00 |
22. | 2012.06 | 云顶酒店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 | 厦门恒兴滨海置业有 限责任公司 | 6,000,000.00 |
23. | 2012.07 | 天津富力万豪酒店室内设计合同 | 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 7,500,000.00 |
24. | 2012.09 | 泉州东海皇冠假日酒店室内精装 修设计合同 | 汇丰置业(中国)有 限公司 | 5,000,000.00 |
25. | 2012.11 | 杭州卓越xx曼酒店项目室内设 计合同 | 杭州恒兴置业有限公 司 | 5,500,000.00 |
26. | 2013.02 | 弘超大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 约 | 南安市水头弘超酒店 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27. | 2013.02 | 南海酒店综合整治改造项目室内 装饰设计合同 | 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 司 | 5,000,000.00 |
28. | 2013.03 | 中骏御金台·华邑酒店室内装修 设计合同 |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 5,500,000.00 |
29. | 2013.03 | 康盛周庄旅游度假综合体酒店室 内装饰设计合同 | xxxx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 5,000,000.00 |
30. | 2013.03 | 中铁国际生态城五星度假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合同 | 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中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5,000,000.00 |
31. | 2013.03 | 宁夏庆华国际酒店工程室内装饰 设计顾问合约 | 宁夏庆华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 5,830,000.00 |
32. | 2013.03 | 通程国际大厦(官园危改小区 A 栋公建项目)室内装修设计合同 | 北京通程金海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 | 8,600,000.00 |
33. | 2013.04 | 苏州太湖万豪酒店室内装饰设计 顾问合约 | 苏州太湖山水文化旅 游发展有限公司 | 7,000,000.00 |
34. | 2013.04 | 天津汉沽喜盈盈大酒店室内装饰 设计顾问合约 | 天津安冶置业有限公 司 | 6,800,000.00 |
35. | 2013.04 | 复地崑玉国际二期万豪酒店室内 装饰装修设计合同 | 长沙复地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5,200,000.00 |
36. | 2013.05 | 迁安王府大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 问合约 | 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5,800,000.00 |
37. | 2013.05 | 佳兆业·金沙湾万豪酒店室内装 饰设计合同 | 深圳市金沙湾大酒店 有限公司 | 5,100,000.00 |
38. | 2013.06 | 石狮喜来登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 | 当代(泉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当代(石狮) 有限公司 | 5,300,000.00 |
39. | 2013.07 | 广州佳创首丽斯酒店项目室内装 饰设计顾问合约 | 广东盈升置业有限公 司 | 5,380,000.00 |
40. | 2013.07 | 深圳地铁科技大厦酒店精装修设 计总承包合同 |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 公司 | 9,124,000.00 |
41. | 2013.07 | 宁波紫象天堂皇冠假日酒店内装 | 象山半边山紫冠投資 有限公司 | 6,300,000.00 |
42. | 2013.07 | 深圳机场凯悦酒店室内装饰设计 顾问合同 | 深圳市机场(集团) 有限公司 | 6,300,000.00 |
43. | 2013.07 | 东莞希尔顿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合 约 | 东莞市瑞盈酒店投资 有限公司 | 6,800,000.00 |
44. | 2013.08 | 远雄巨蛋悦来大饭店室内装饰设 计顾问合约 | 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 限公司 | 港币 10,500,000.00 |
45. | 2013.09 | 潮州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 问总包合同 | 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 限公司 | 14,880,000.00 |
46. | 2013.09 | 光明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 | 深圳市宝利来贸易有 限公司 | 5,000,000.00 |
47. | 2013.09 | 嘉兴华邑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 合约 | 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 公司 | 5,600,000.00 |
48. | 2013.11 | 千岛湖国际商务度假中心旅游综 合体万豪酒店室内设计合同书 | 杭州华联千岛湖创业 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49. | 2013.12 | 厦门吉祥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 合约 | 厦门润丰吉祥置业有 限责任公司 | 5,380,000.00 |
50. | 2013.12 | 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 软装采购安装合同 | 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 业有限公司 | 5,750,000.00 |
51. | 2014.01 | 重庆市涪陵华地王朝酒店项目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 | 重庆涪陵华地王朝大 酒店有限公司 | 5,500,000.00 |
52. | 2014.02 | 泰安泰山xxxx酒店室内装饰 设计顾问合约 | 山东泰安xx酒店有 限公司 | 5,800,000.00 |
53. | 2014.02 | 惠州太东万丽度假酒店室内装饰 设计合同 | 惠州太东酒店投资有 限公司 | 5,700,000.00 |
54. | 2014.02 | 成都东村绿地中心·铂瑞酒店室 内设计合同 | 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200,000.00 |
55. | 2014.03 | 上海青浦卓越铂尔曼酒店室内设 计合同 | 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5,500,000.00 |
56. | 2014.04 | 即墨市xx云天酒店室内装饰设 计合同 | 青岛中建新城投资建 设有限公司 | 6,180,000.00 |
57. | 2014.05 | 上海恒大华府酒店室内装饰工程 设计合同(二) | 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 司 | 6,000,000.00 |
58. | 2014.05 | 厦门同安万丽沙滩度假酒店室内 装饰设计合同 | 福建xx通国际旅游 业有限公司 | 6,100,000.00 |
59. | 2014.05 | 杭州西联广场礼顿酒店室内装饰 设计顾问合约 | 杭州xx酒店管理有 限公司 | 5,300,000.00 |
60. | 2014.05 | 银基新密温泉接待中心室内装饰 设计顾问合约 | 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 化旅游有限公司 | 5,190,000.00 |
61. | 2014.06 | 深圳龙华莱丽酒店室内设计合同 | 深圳市中林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 5,900,000.00 |
62. | 2014.06 | 信和重庆御xxx项目项目会 | 重庆尖置房地产有限 | 6,827,000.00 |
所、一期 A1 区(B12#楼、B15#楼、B17#楼)、A2 区(T10#楼、 T11#楼)住宅公共区域室内装饰 设计服务协议 | 公司 | |||
63. | 2014.06 | 海南兴隆石梅半岛希尔顿逸xx 湖度假酒店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 | 万宁凯德投资有限公 司 | 5,850,000.00 |
64. | 2014.06 | 世界华侨华人交流中心酒店项目 室内精装及配饰设计咨询合同 | 海南荣丰华文文化产 业有限公司 | 5,880,000.00 |
65. | 2014.07 | 西安中晶科技广场契弗利酒店及 写字楼室内装饰设计合同 | 西安中晶实业有限公 司 | 9,300,000.00 |
66. | 2014.08 | 南昌绿地国际会展酒店、会议中 心室内设计 | 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 限公司 | 8,800,000.00 |
67. | 2014.09 | 北塔高管办公区及会所室内设计 服务合同 |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 7,274,000.00 |
68. | 2014.11 | 兰州红楼时代广场室内装饰设计 合同 | 兰州红楼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5,600,000.00 |
69. | 2015.01 | 浙江泛海钓鱼台精品酒店及公寓 室内设计合同书 | 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 5,800,000.00 |
70. | 2015.02 | 陵水三正半山酒店室内装饰装修 设计合同 | 陵水三正天泰置业投 资有限公司 | 8,400,000.00 |
71. | 2015.03 | 福州东二环东区 B 地块铂尔曼酒 店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 | 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5,500,000.00 |
72. | 2015.04 | 南焦城中村改造 7#地酒店项目室 内装饰及机电等设计合同 | 河北冀圣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8,200,000.00 |
73. | 2015.05 | 嘉裕 JW 万豪酒店室内装饰设计 合同 | 广州市嘉裕房地产发 展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74. | 2015.06 | 壹方中心 A 塔顶层企业会所及总 部办公室内设计合同 | 壹方置业(深圳)有 限公司 | 5,300,000.00 |
75. | 2015.07 | 法兰克福钓鱼台酒店室内装饰设 计合同 | 北京xxx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5,600,000.00 |
76. | 2015.07 | 泛海国际大酒店(钓鱼台)室内 精装修设计合同 | 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 8,500,000.00 |
77. | 2015.07 | 海天大酒店改造项目(海天中心) 一期精装修设计咨询合同 | 青岛国信海天中心建 设有限公司 | 5,800,000.00 |
78. | 2015.08 | 北京梵天梵悦 108 项目售楼处、大堂及走廊部门软装配饰设计及 供应服务工程合同 | 翰林阁房地产(北京)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79. | 2015.10 | 广州穗和瑞斯丽酒店、广州瑞斯丽酒店公寓(暂定名)室内装饰 设计合同 | 广州新机场穗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6,000,000.00 |
80. | 2015.10 | 丰台酒店综合体(含万豪酒店及 公寓)精装方案及扩初设计合同 | 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 6,000,000.00 |
81. | 2015.11 | 丽江复华度假世界室内装饰设计 合同 | 丽江复华旅游文化有 限公司 | 10,500,000.00 |
(四) 采购合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序 号 | 签署时间 | 合同名称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金额(元) |
1. | 2013.08 | 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 | 中山市拓艺家具有限公司 | 9,060,000.00 |
2. | 2014.10 | 石材买卖合同 | 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 | 11,840,000.00 |
3. | 2015.04 | 不锈钢屏风采购及安装合 同 | 上海银汀创新不锈钢发展有限 公司 | 5,000,000.00 |
4. | 2015.06 | 木拼装材料供货合同 | 上海全奇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6,350,000.00 |
5. | 2015.08 | 石材买卖合同 | 福建泉州中工艺石材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6. | 2015.12 | 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 | 北京雅仕国际家具有限公司 | 5,500,000.00 |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法律风险。
(五)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六)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不存在其它与关联方(不包括附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25,501,988.65 元、511,254.20 元。根据发行人的xx及提供的资料,上述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主要内容为押金及保证金、工程项目备用金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为中介机构费用及计提的成本费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争议。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目前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来,发行人未对现行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x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 ||
序号 | 召开日期 | 会议 |
1 | 2016 年 1 月 21 日 |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
序号 | 召开日期 | 会议 |
1 | 2016 年 1 月 5 日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
2 | 2016 年 1 月 29 日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监事会 | ||
序号 | 召开日期 | 会议 |
1 | 2016 年 1 月 29 日 |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经审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发生如下变更:
1. 独立董事xxx不再担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新增担任惠州中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务,
2. 独立董事xx新增担任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任职/兼职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根据《审计报告》及港新深圳提供的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港新深圳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 26 号)中规定的设立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适用 15%优惠税率。
除港新深圳的上述税率变化外,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其他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享受其他新的税收优惠。
(二)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财政补贴如下:
年份 | 金额(万元) | 内容 | 依据 |
1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 知识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产权专项奖励 | |||
2015 | 80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成上市 | |
辅导奖励 | |||
50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支持 |
(三)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瑞华就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的瑞华核字[2016] 48320003 号《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分别进行访谈,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近三年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司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走访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并于深圳人居环境网行政处罚信息公告进行查询,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分别进行访谈,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二)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未来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战略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德升”)与发行人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 12 号),根据发行人xx及发行人诉讼律师提供的材料,2015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解除发行人与天津德升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决发行人向天津德升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 1,590,000 元;(3)判决发行人向天津德升支付质量问题维修费及违约
x共计 1,232,793.41 元;( 4)判决发行人向天津德升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1,955,987.35 元;(5)判决xxxx向发行人支付欠付工程款 7,693,128.05 元及
利息;(6)判决xxxx向发行人支付工期延长损失 601,114 元;(7)判决xx
xx向发行人支付解除合同损失 142,440.3 元;(8)驳回双方其他诉求。发行人
不服一审判决,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
(二)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与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号为(2014)朝民初字第 20585 号),该案已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 20585 号一审判
决,判决中康公司支付发行人 1,245 万元工程款以及利息。中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发了(2015)三中民提字第 15599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 20585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目前该案在重审程序中。
(三)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与广州市京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号为(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 2292 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四)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与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号为(2014)xxx三初字第 941 号),发行
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xxx三初字第
941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发行人支付 12,623,559.16 元及利息(利息以 12,623,559.16 元为
基数从 2013 年 8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付清款项
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4,157.4 元、评估
x 26,500 元,由原告负担 6,557.4 元,由被告负担 134,100 元。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
(五)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发行人与洛阳钼都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洛民环初字第 15 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六)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xxxx发行人之间的器材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新民初字第 291 号),2015 年 12 月 8 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原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下发(2015)新民初字第 29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发行人向xxx支付器材租赁价款 433,680 元;
发行人向xxxxx未归还建筑器材折合价款 161,364 元。发行人已向保定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6 年 1 月 4 日缴纳上诉费用。目前本案正在上诉过程中。
(七)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深圳浩博凯恒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货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 379 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八)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重庆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6010 号),2016年 1 月 8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601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发行人向重庆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055,565.6 元并赔偿损失(损失应以需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自 2015 年 1 月 13 日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目前发行人已在准备材料申请上诉。
(九)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上海荔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购销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xxx(商)初字第 1567 号),2016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已与上海荔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发行
人向上海荔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和解费用 210 万元,上海荔翔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十)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木制品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 2341 号),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十一)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北京荣xxx龙石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采购合同纠纷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6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已与北京荣xxx龙石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由发行人向北京荣xxx龙石材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 350 万元的承兑汇票,北京荣xxx龙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汇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仲裁委员会递交撤回仲裁申请。
(十二)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上海得安行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合同纠纷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15312 号,
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恒温柜制冷设备供货及安装款项 449,501 元及相关利息。
2016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已与上海得安行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
发行人向上海得安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和解费用 40 万元,上海得安行贸易有限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十三) 2015 年 11 月 25 日,厦门钜荣石材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买卖合同纠
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15303
号,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欠款本金 3,928,792 元、延期付款利息 825,536 元及延期付款损失。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十四) 2015 年 11 月 27 日,北京水木金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买
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 2016 x 0112 民初 1410
号,要求判令发行人支付 4,288,150 元(其中,石材款 250 万元,违约金 1,788,150
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十五) 2015 年 12 月 1 日,深圳市库博酒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合同纠
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15459
号,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货款 210,400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3,000 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十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发行人已经聘请律师应诉,上述案件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七)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包括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事宜,与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面谈,运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登录有关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查询,并审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除前述未决诉讼外,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的、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xx夫妇、控股股东亚泰一兆及其他持股超过 5%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2.发行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