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及處理機密與股價敏感內幕資料之政策
目錄
1. 政策聲明
2. 處理機密資料
3. 處理股價敏感內幕資料
3.1 禁止內幕交易
3.2 披露責任
3.3 內部監管
4. 證券交易
1. 政策聲明
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本公司」,聯同其附屬公司及受控制聯屬公司統稱為「集團」)凡事以聲譽、誠信與忠誠為先,僱員必須遵守本政策所列守則之常規與精神,確保行為端正,以維護集團之良好聲譽。
本政策適用於集團所有僱員,而各僱員亦須同時遵守其不時受制之任何額外地方性及/或業務部門之政策、規則、規例、要求與指引。
違反本政策將導致紀律處分,及於適用情況下可導致被解僱及/或遭受個人民事或刑事制裁(包括罰款或監禁)。
倘僱員對本政策之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聯絡集團法律部。
2. 處理機密資料
除非僱員執行正常職務或已事先取得所需之批准或授權,否則不得使用或披露所持有之任何機密資料。
集團特別嚴禁僱員在持有機密資料時就集團(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內任何上市公司之證券或其衍生工具(合稱為「長江和記上市集團之公司證券」)進行交易,違者即被視作嚴重違反本政策。
若僱員持有之機密資料屬股價敏感資料,僱員須同時遵守下文所列更為嚴格之規定。
3. 處理股價敏感內幕資料
3.1 禁止內幕交易
僱員利用所持有集團未公佈及股價敏感之內幕資料(「股價敏感內幕資料」)對長江和記上市集團之公司證券進行交易、慫使或促致他人進行該等交易,或向可能利用該等資料買賣前述證券之人士披露該等資料,在此情況下根據適用法例或規例構成
「內幕交易」,屬違法行為。
如資訊具體關於機構、其股東、高級人員或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以及並非慣常或可能會買賣機構上市證券之人士普遍所知,則有關資訊被視為「未公佈股價敏感資料」,但若該等資訊為他們所知,則可能會對相關上市證券之價格造成重大正面或負面影響。此等資訊可以包括但不限於盈利預測、計劃進行之收購、出售或集資活動、主要人事變動或訂立或終止有關重要合約。
僱員凡出售、購買、交換、認購或包銷有關上市證券及/或其衍生工具、不論作為主要負責人或代理人向另一人協議或提供協議或誘使或意圖誘使另一人進行相同活動,即被視為對長江和記上市集團之公司證券進行「交易」。「證券」一詞之廣泛定義包括股份、債權證、債券、票據、期權、權利、權益、權益證明書或參與證明書或產權工具。任何上市證券的「衍生工具」之定義亦十分廣泛,包括有關上市證券之權利、期權或保證合約權益、增加利益或避免損失、權益或參與工具或證明書以及認購認股證。
僱員可能因受僱於集團,或經由其他來源而獲得可能構成進行「內幕交易」之股價敏感內幕資料。
違反適用法例可能導致個人民事或刑事制裁(包括罰款或監禁)。因此,所有僱員必須於集團經營業務所在地嚴守一切適用之內幕交易(或等同的)法例、規則、守則及規例。
僱員必須在考慮所有因素的情況下決定某項資訊是否屬股價敏感資料。如有存疑,該資訊有可能屬股價敏感資料,在此情況下,僱員務須審慎,並將該資訊視作股價敏感資料處理並制止任何可能引致內幕交易之活動。
3.2 披露責任
分別及獨立於有關僱員不得買賣任何股價敏感內幕資料之個人法定責任,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本公司,於其任何股價敏感內幕資料已經或於合理情況下應已為其行政人員在履行其職務過程中獲悉後,於實際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向公眾披露該股價敏感內幕資料,除非其中一種指定之安全港適用於該個案。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本公司之行政人員有責任不時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作出適當保障,防止本公司違反其披露責任。
集團致力於集團內維持適當之內部管制與匯報制度,以識別、評估及上報可能屬股價敏感之內幕資料,讓本公司中央管理層與董事會判斷是否需要披露。
儘管所有性質重大之事宜一般透過慣常匯報渠道(例如定期舉行之管理層會議)及臨時交易匯報向本公司中央管理層上報,惟各部門之行政人員及高層管理人員應時刻對符合或可能符合股價敏感內幕資料定義之事宜保持警覺,並確保此等事宜獲迅速識別,並及時向本公司中央管理層匯報以作披露考慮。
3.3 內部監管
防止泄露股價敏感內幕資料,乃防止內幕交易之關鍵,並有助本公司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法定責任。
持有集團股價敏感內幕資料之僱員,在受長江和記《資訊安全政策》監管之同時亦應採取包括下文所列項目之額外預防措施,防止因任何可能不當處理此等資料而構成之內幕交易,或導致本公司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之披露責任:
(a) 以代號識別 – 在發出公開公告前,項目須以不含有關各方名字之代號識別;
(b) 「知情需要」基準 – 資料絕對只限供訂明之用途及發放予負責或參與項目之集團內部核心成員及負責就項目提供意見並須向集團負保密責任之專業顧問;
(c) 審核記錄 – 保存發放資訊之清晰記錄,包括接收人及發放時間。應就評估若干資料是否構成股價敏感內幕資料之會議保存適當之備忘與記錄;
(d) 與證券分析員及傳媒會面 – 必須避免於股價敏感內幕資料公開發佈前選擇性披露有關資料。集團之董事及僱員應慎防與基金經理、證券分析員及傳媒會面時不慎披露有關集團之未公佈股價敏感資料。任何可能載有屬可能股價敏感內幕資料之材料於分析員或新聞界會議上發佈前,應經集團法律部審核。於此等會議上所作之簡報與討論應予適當記錄。倘若於任何會議上不慎披露任何股價敏感內幕資料,應立即諮詢集團法律部;
(e) 向外界披露 – 集團之公司/實體向外界提供任何機密或股價敏感資料前,應先立刻與對方訂立書面保密協議;
(f) 發佈股價敏感內幕資料 – 透過香港聯交所電子登載系統以外之途徑,例如報章、電訊社或上載至本公司網頁前,所發佈屬可能股價敏感內幕資料應經集團法律部審核;
(g) 泄露及不慎披露 – 倘若僱員知悉有任何股價敏感內幕資料被泄露或不慎披露,應立即諮詢集團法律部。
對於在辦公室內發生或懷疑發生與長江和記上市集團之公司證券有關之任何內幕交易,僱員須保持警惕及警覺,倘若知悉任何有關長江和記上市集團之公司證券的內幕交易或懷疑內幕交易,僱員必須以保密方式向集團財務董事及集團管理服務部總經理匯報。
4. 證券交易
所有僱員在持有股價敏感內幕資料或機密資料時均嚴禁就任何長江和記上市集團之公司證券進行交易,而若干高層管理人員或員工須遵守不時獲個別通知之特定額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進行任何證劵交易前須取得管理層指定成員之書面預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