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指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设置的最低持股期限,本集合计划锁定期是指三一重工公告所投资的三一重工【600031.SH】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 计划所涉的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协议编号:
国信三一众享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 月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合同当事人 8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10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3
七、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24
八、集合计划的分级 26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30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31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33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34
十三、集合计划估值 35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 42
十五、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支付与收益分配 45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46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47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50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52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54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55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57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60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67
二十五、风险揭示 69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77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8
二十八、或有事项 79
一、前 言
为规范国信三一众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的管
理和运作,明确《国信三一众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本合同没有规定的,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国信三一众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
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等违法违规情况,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并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家庭❹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委托人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❹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
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 义
x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本计划:指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2015年4月2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
《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业务规范》: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0月19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于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中的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国信证券: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广发银行: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委托人或持有人: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员工持股计划:指上市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公告。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三一重工为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管理机构。推广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国信证券。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的期间。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
资金的投资运作期。
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开放期:指存续期内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的期间。
临时开放期:指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发生强制退出的情形;全体委托人一致要求设置临时开放期且获得管理人同意的情形;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锁定期:指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设置的最低持股期限,本集合计划锁定期是指三一重工公告所投资的三一重工【000000.XX】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涉的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工作日。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收益分配的日期。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份额净值: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份额累计净值:指每份额净值与本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本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本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 xxx.xxxxxx.xxx.xx,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优先级份额、份额 A:指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该类份额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
次级份额、份额 B:指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次级份额收益不确定性较高风险较大。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由三一重工(代三一重工员工持股计划)认购。
差额补足资金: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时;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期间,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少于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之和时;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期间,次级份额持有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少于次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时;资金补偿方根据本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约定应当追加补足的差额资金。
预期年化收益率:指本集合计划约定的份额 A 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预期可获取的约定收益。
次级份额收益:指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的收益。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次级份额持有人、次级委托人:指持有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委托人。
资金补偿方:指三一重工的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补偿合同: 指资金补偿方为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相关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义务,而与委托人、管理人签订的《国信三一众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
标的股票:即三一重工股票,股票代码为【000000.XX】。
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机构填写: | 移动电话: |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
机构名称: 通信地址: |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传真: | ||
管理人 |
管理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 x 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8005463
联系人:xxx
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代表:xx
办公地址:xxxxxxx000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5169555
联系人:xxx
x、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信三一众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及委托人数量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6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400,000,000.00 元,具体以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其中,次级份额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 元,具体以次级份额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集合计划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成立时的配比不高于 2:1。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三一重工股票)、现金类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占资产总值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三一重工股票,投资比例为 0-100%,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标的股票以外的其他股票;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 0-10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存续期限
x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可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存续期满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展期。本集合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除非全体委托人及管理人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管理人应当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
除临时开放期外,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办理委托人的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1)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2)临时开放期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发生强制退出的情形;全体委托人一致要求设置临时开放期且获得管理人同意的情形;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每次追加参与本集合计划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推广。
本计划次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高风险,高收益。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推广。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只允许管理人指定的合格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加入本集合计划。
2、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应视为其确认自身满足上述合格投资者条件。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本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集合计划。
3、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限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3、管理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22%/年。
4、托管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为0.1%/年。
5、证券交易费用。
6、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7、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8、其他费用(集合计划登记注册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x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x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之间的期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通知特定客户,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推广期内,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6 亿元(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
额),或者客户数达到 200 户,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此外,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控制。
(2)临时开放期参与
存续期内,原则上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办理委托人的参与业务。但全体委托人一致要求设置临时开放期且获得管理人同意的,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仅对次级份额持有人三一重工(代员工持股计划)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认定的特定委托人开放。临时开放期内参与的份额为次级份额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约定情形下追加差额补足资金义务等。
2、参与的原则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在推广期内,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份为基准计算份额。
(3)“金额参与”xx,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4)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该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5)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6)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分开募集,先募集次级份额,再募集优先级份额。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 6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不超过 2:1,根据次级份额的募集规模,确定优先级份额的募集规模。
(7)如管理人发现委托人不符合监管要求或管理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参与。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既可以到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
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
(6)委托人同意,参与申请情况以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申请参与总金额+参与资金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2)临时开放期参与
参与份额=申请参与总金额/参与日对应份额的单位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四舍五入。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已确认参与成功的人数或份额持有人人数接近或达到200 人;
(2)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推广期最高规模上限;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6)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7)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拒绝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应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退出的办理时间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
(2)临时开放期退出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有权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安排委托人强制退出。其中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发生强制退出的情形;全体委托人一致要求设置临时开放期且获得管理人同意的情形;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
(4)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委托人账户在该推广机构(网点)托管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5)在本集合计划的临时开放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开退出,优先级份额先申请退出,并根据优先级份额的退出规模计算次级份额的最大退出规模,退出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具体开放期安排请参见指定网站的相关公告。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但本合同约定的强制退出情形或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置临时开放期接受退出申请除外。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需经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于T日提交退出申请后,可在T+2日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后,退出款项将在T+3日内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退出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立的账户。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率
x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单位净值
强制退出的情形下,以强制退出日退出份额的单位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5、退出的限制
(1)本集合计划的退出需征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拒绝本
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2)委托人单笔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万份,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6、次级份额持有人大额退出预约
(1)次级份额持有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大额退出指次级份额持有人从本集合计划中一次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份
(含 300 万份)。
(2)次级份额持有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就大额退出,次级份额持有人需在申请退出日的前 5 个工作日提出预约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不设置巨额退出条款。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不设置连续巨额退出条款。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即按每个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将暂停支付。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依据发生的情形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并进行及时披露。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10、强制退出
(1)强制退出条件
1)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现金资产金额安排部分优先级份额退出,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求等比例(初始份额比例)退出。强制退出后,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仍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2)管理人根据上述条款制定和执行强制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退出份额种类,退出份额数量,强制退出日等。
(2)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于强制退出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强制退出结果进行查询。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退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委托人、管理人(代本集合计划)与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资金补偿合同》)。根据该合同,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资金补偿方为集合计划中约定相关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义务。
(一)资金补偿方的基本情况 资金补偿方: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x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三一重工股份3,516,468,1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7%。
(二)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补偿范围包括:
1、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时,根据《管理合同》、《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需追加的差额补足资金。
2、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之和与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3、次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与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4、以及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为使得追加差额补足资金义务得到履行之目的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具体承担资金补偿义务的数额以《管理合同》、《资金补偿合同》约定以及管理人向资金补偿方发送的相关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方违约,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次级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共 同或单独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及次级份额持有人的补偿承诺 及责任,并不是管理人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八、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x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类计划份额资产合并运作。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配比
x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初始配比不超过 2:1。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三)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
1、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90】%/年,且以份额面值为基准计算。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为: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之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及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收益分配发放日为每个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最后一期与清算分配发放时间一致。
如在每个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前 6 个工作日或之前,由于在集合计划锁定期尚未届满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导致无法对于集合计划资产及时变现,管理人应以录音电话加传真形式通知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且为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前)足额追加差额补足资金,以使得在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本集合计划的现金资产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
上述情况下,资金补偿方未及时追加差额补足资金的,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支付时间相应延迟,管理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预期收益迟延分配的责任。
在集合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管理人应在每个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前 5 个工作日做好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的变现方案,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次级份额持有人;如次级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的资产变现方案,有权在接到该变现方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以保证集合计划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在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如次级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的资产变现方案,或不同意管理人的资产变现方案且 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追加资金,管理人应当在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执行前述变现方案,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但应及时通知次级份额持有人,管理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预期收益迟延分配的责任。
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分级比例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应优先满足份额 A 持有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资产由份额
B 持有人享有;
(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由资金补偿方补足;
(3)如集合计划终止后,集合计划净值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由资金补偿方补足。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
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价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份额 A 及份额 B 的单位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B
假设 NAT 为估值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NAT 为估值日集合计划份额 A 的单位净值; NAT 为估值日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单位净值;D 为自集合计划份额 A 上一预期收益分 配基准日(不含)(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起至估值日(含)的自然日
数; RA 为集合计划份额 A 预期年化收益率;M 为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日集合计划份额 A 的份额数, FB 为估值日集合计划份额 B 的份额数。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
FA 为
NAT =
M FA + FB
(2)集合计划份额 A 的单位净值的计算
A.当份额 A 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可以实现( M ≥ F × (1+ R × D ) )的情况下,集
A A 360
合计划份额 A 的单位净值为:
NAT = 1.00× (1+ R
× D ) 360
A A
B.当份额 A 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M < F
× (1+ R ×
D ) )的情况下,集
合计划份额 A 的单位净值为:
NAT = M
A A 360
F
A
A
(3)集合计划份额 B 单位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单位净值为:
T ⎛ M − NAT × F ⎞
NAB = XXX ⎜ A A ,0⎟
⎝ FB ⎠
(四)预警、追加和止损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设预警、追加及止损线。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国信证券作为管理人主动管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托管。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
数为 2 人(含)以上 200 人以下,并且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符合合同约定,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者委托人人数低
于 2 人条件下,或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x集合计划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公告成立。
2、日期
x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以管理人正式发出的成立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
日起开始运作。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集合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为“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计划名称”。[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自身或委托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三、集合计划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以后四舍五入。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合计划计划财产净值和各级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单位净值的计算公式请见本合同第八部分第(三)条第 4 点。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及委托到期清算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对资产进行估值之每个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估值方法
估值日是指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
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E.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7)债券逆回购按成本列示,在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8)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估值方法,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 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九)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推广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发生后,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更正,避免损失的扩大;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
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
(一)计划费用的种类
1、托管人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计划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托管人的托管费
x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年。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 ÷ 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集合计划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2、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22%/年,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2% ÷ 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集合计划预期收益分配基准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管理费、托管费的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x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4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上述计划费用(含第 1 至 5 项)的支付优先于在收益分配、清算时须向委托人支付的收益分配款项、清算分配款项等各类款项。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五、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支付与收益分配
(一)预期收益支付的时间
x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之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及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收益支付日为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最后一期与清算分配发放时间一致。
(二)预期收益的计算公式
x集合计划份额 A 的预期收益以现金支付。
份额A 的预期收益= 份额A 的本金×份额A 预期年化收益率×份额A 的实际运行天数/360
实际运行天数指:自集合计划份额 A 上一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如无,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起至本次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含)的自然日数。
(三)份额 B 的收益分配
x集合计划锁定期届满后,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单位净值在 1.00 元以上,份额 B
委托人可提出收益分配的申请。
如管理人确认集合计划有足够现金可用于收益分配,则应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并以传真方式发给份额A 委托人,如收益分配方案获得份额 A 委托人的书面回复同意,管理人应执行该收益分配方案但分配后份额 B 的单位净值不应低于 1.00 元。
未经份额 A 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应向份额 B 委托人分配收益。收益分配中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负担。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主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于三一重工股票,股票代码:【000000.XX】)和现金类资产,力争为投资者带来稳健回报。
(二)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积极研究标的股票的投资价值,结合基本面、资金面、技术面的分析,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投资标的股票可分笔投资,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时间不应晚于员工持股计划经三一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三一重工的基本面和投资环境。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宏观经济、三一重工的基本面及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利率变化趋势。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计划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本计划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以追求委托人的本金安全为第一要旨,在此基础上为委托人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管理人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或借助外部研究服务机构的研究服务,为本集合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主办人根据研究支持体系和本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结合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在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
3、管理人交易人员依据投资主办人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4、管理人在确保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三)风险控制
x集合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定义、特征和后果, 请参考本合同相关部分。
在本集合计划整个投资过程中, 风险管理贯穿始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总部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集合计划风险,对本集合计划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严格控制风险。风险监管总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风险职责,以保证投资组合符合集合计划的各类指标规定, 确保集合计划资金运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对投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本集合计划将严格遵循以下的控制措施:
1、研究质量控制
(1)制定详细的研究工作流程;
(2)深入和全面地拟定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程序;
(3)建立相关投资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
2、投资执行的程序控制
x集合计划投资交易的执行实行分类授权管理,将投资主办人员、交易员、风控人员的权限予以划分,保证投资执行过程严格按既定程序执行,所有交易指令都有书面或电话录音记录。
3、投资比例风险控制
x集合计划核算人员向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主办人员每日提供估值表。投资主办 人员检查组合中股票资产、现金类资产及保本保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投资比例,若与集合计划现行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比例不符,应立即予以调整。风险 监管总部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对可在系统中进行设置的投资比例进行设置,进行事前、事中控制。同时指定专人对估值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主办人员指出并敦 促调整。
4、投资禁止行为控制
资产管理总部建立相应机制,确保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要求进行投资。风
险监管总部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禁止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人员指出,并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层汇报。具体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书十八部分。
5、信息资料保密控制
x集合计划管理人建立内部信息密级制度,进行授权管理,对各类业务信息的流向做出规定。建立多层次信息隔离防火墙,对有关投资交易、会计核算等核心业务信息严格控制。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限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委托人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除三一重工股票以外的其他股票;不得将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3、股票买卖须遵守本合同约定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4、在下列信息敏感期,本集合计划不得买卖标的股票:
三一重工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一重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自可能对三一重工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敏感期。
次级份额持有人应当提前 1 日书面通知管理人上述不得买卖标的股票的信息敏感期。若次级份额持有人未履行本条款义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次级
份额持有人承担。
5、本《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买入或卖出股票时,均应以遵守上述投资限制条款为前提。
(二)禁止行为
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其可观测范围内对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委托人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委托人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某些条款的禁止,本集合计划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禁止的规定。在调整后本集合计划不受相关条款的限制。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份额 A 及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相关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5、对账单
集合计划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退出明细等。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传真及书面通知方式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2、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7、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客户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份额是否能转让,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其中: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展期获得次级份额持有人的同意;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经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可进行展期。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上述各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中的展期期限为准。
在极端情形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时间自动延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期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在此极端情形下,本集合计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时间自动展期。
(三) 展期的实现
截至到期日,如果经协商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次级委托
人不少于 1 人(极端情形除外),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参
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的,则本集合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日成立。
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本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8、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全部资产已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
(除非全体委托人及管理人另有书面约定);
9、本集合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全体委托人一致书面要求终止本集合计划,并获得管理人同意;
10、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时,应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的资产应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如在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集合计划的全部可分配已变现资产(不含二次清算,如有)不足以支付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管理人应以录音电话加传真形式通知资金补偿方(T日),资金补偿方应在T+1日17:00之前就差额部分向集合计划进行补偿,向集合计划足额支付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资金。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和预期收益E=终止时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数×(1+优先级 A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0)-已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该份额对应的本金及收益
如在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次级份额持有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次级份额持有人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委托资产本金时,管理人应以录音电话加传真形式通知资金补偿方(T日),资金补偿方应在T+1日17:00之前就差额部分向集合计划进行补偿,向集合计划足额支付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资金。
次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其持有的集合计划次级B份额数-已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收益
4、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
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如下分配原则,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1)若第一次清算时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已足额获得本金及预期收益E,则二次清算后变现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全部资产归属次级份额持有人;
(2)若第一次清算时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未足额获得本金及预期收益E,则二次清算后变现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满足其本金及预期收益E’后,若有剩余,全部归属次级份额持有人。
涉及二次清算情况下: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和预期收益E’=终止日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数×(1+优先级A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二次清算终止日(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0)-已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该份额对应的本金及收益-已分配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该份额对应的本金×优先级A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终止日(不含)至二次清算终止日(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0
管理人应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因收益分配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
6、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约定的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享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
(2)通过管理人指定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按约定的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具体事宜遵循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承诺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3、次级份额持有人特别作出如下xx、保证与承诺:
(1)次级份额持有人保证三一重工员工持股计划运作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次级份额持有人不会利用本集合计划进行内幕交易、违规持股、违规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操作,次级份额持有人不会与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或管理人其他人员交流任何内幕信息或非公开信息,次级份额持有人也不会利用本集合计划规避上述不正当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应当与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合并计算的与次级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次级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次级份额持有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应当与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合并计算的与次级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监管规则规定次级份额持有人应当暂时停止买入或卖出的义务时,次级份额持有人应当立即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管理人;
(4)次级份额持有人保证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不得买卖标的股票的信息敏感期;
(5)次级份额持有人保证其签订本合同以及其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其他意思表示均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三一重工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并保证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和/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批准或授权;
(6)次级份额持有人保证自行处理与员工持股计划单一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单一参与人负有任何民事义务;
(7)次级份额持有人保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合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交易及持股情况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次级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xx、保证与承诺给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其他委托人或管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次级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xx、保证与承诺,管理人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在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强制变现,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管理人有权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强制退出相应份额。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根据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运作行使监督权;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对计划财产资金运作行使监督权,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权要求管理人改正;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2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各方一致同意按照
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于深圳进行仲裁解
决;
2、将争议提交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宏观经济层面的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二)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
击。
(三)管理风险
x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四)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投资中存在的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五) 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份额转让风险
x计划成立后,在管理人认可的前提下,委托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可以是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委
托人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与份额净值可能不一致。
(八)对账单风险
x集合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信息,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九)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无法按意愿退出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x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未设置固定开放期,委托人面临无法按意愿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风险。
2、投资单一证券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限定为三一重工股票(股票代码:【000000.XX】),由于投资单一证券而无法分散风险,因此委托人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所造成的特定风险。
3、锁定期的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一年,锁定期自建仓完成之日起,锁定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集合计划资产在锁定期内不能转变成现金,锁定期内的盈利均为浮盈,无法及时实现。锁定期解除后可能会面临市场下跌,从而造成投资者损失。
4、份额退出受限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委托人面临无法按照意愿随时退出变现的风险。
5、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约定的终止情形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则委托人面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从而投资收益遭受不利影响的风险。
6、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未通过相应的股东大会审议导致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7、投资收益不确定风险
x集合计划根据“三一重工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持有标的股票,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股价波动或股价抛售导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8、优先级份额特有风险
(1)分级设置无法保证预期收益及本金安全的风险
x集合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置的预期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虽然本集合计划存在分级设置,但是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2)资金补偿方违约的风险
x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的,根据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约定由资金补偿方追加差额补足资金,但存在资金补偿方违约未履行追加差额补足资金义务的风险。如资金补偿方未按照本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及时追加差额补足资金,该期预期收益后续支付时仍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和该期实际运行天数计算,不计算违约金或罚息。
若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差额根据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约定由资金补偿方进行补偿,资金补偿方并对此承担
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但存在资金补偿方违约未履行补偿义务的风险。
(3)强制退出的风险
x集合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管理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安排强制退出,强制退出安排可能使得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投资收益遭受不利影响。
(4)未设置强制减仓、平仓等机制的风险
x集合计划未设置强制减仓、平仓机制,如集合计划运营期间标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9、次级份额特有风险
(1)杠杆风险
x集合计划份额所设置的两类份额—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优先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其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
(2)资金补偿方违约的风险
x次级份额的本金出现亏损,差额由资金补偿方进行补偿,资金补偿方并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义务。但存在资金补偿方违约未履行补偿义务的风险。
(3)违反xx、保证或承诺从而造成本集合计划被提前终止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若次级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三部分第(一)条第 3 款的xx、保证或承诺,管理人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在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强制变现,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因此,如发生该等情形,则次级份额持有人面临由于集合计划持有股票被强制变现、集合计划提前终止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鉴此,请次级份额持有人特别注意本合同第二十三部分第
(一)条第 3 款的xx、保证及承诺,确保遵守该等条款约定的义务。
(4)本集合计划买卖标的股票受敏感期等时间限制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在合同约定的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入、卖出标的股票,并且,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时间不应晚于员工持股计划经三一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因此,次级份额持有人面临集合计划买卖标的股票受到一定时间限制,从而投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十)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5)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
4、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5、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6、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7、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合同签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等)可能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系统技术等发生改变,各方同意管理人基于投资者的利益有权按规定采用新的签署方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合同成立后,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国信三一众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若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变更代理推广机构的,委托人及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即变更生效。管理人无需就增加或变更推广机构事宜征求托管人、委托人意见或与托管人、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
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后的合同。
4、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5、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6、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八、或有事项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章页优先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次级委托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托管专户
户 | 名:【 | 】 |
账 | 号:【 | 】 |
开户银行:【 】 大额支付号:【 】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 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 400002911920002181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 名:【 】
账 号:【 】开户银行:【 】
附件 2:
管理人及委托人联系方式
(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邮箱:传真:
三一重工(次级份额委托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邮箱:传真:
国信证券联系人: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手机:1312195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