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101條,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報告及公佈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 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有關訂立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的關連交易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xxxx與能源科技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訂立之焦炭合作協議所約定原則,進行焦炭生產合作試行。作為本次試合作原材料及成品交付的方式,能源嘉潤與能源科技訂立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據此,能源嘉潤單月將提供約一萬四千噸原材料混精煤予能源科技,結算金額為人民幣20,328,000元。能源科技於本月內將混精煤加工為不少於一萬噸准一級焦炭及粗苯、煤焦油等副產化工品,其中,不少於一萬噸准一級焦炭將交付能源嘉潤,結算金額為人民幣17,580,000元,其餘副產化工品不參與結算。
上市規則的涵義
能源科技直接持有xxxx10%的權益。因此,能源科技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且簽署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i)能源科技為本公司於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ii)董事會已批准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確認,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為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101條,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報告及公佈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規定。
就董事會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無其他董事於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中擁有重大權益,並須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就批准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內容有關訂立焦炭合作生產協議之公告
(「該公告」)。除文義另有說明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山西xx能源 嘉潤有限責任公司 (「能源嘉潤」)與山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根據 該公告所述約定,進行焦炭生產合作試行。作為本次試合作原材料及成品交付的方 式,能源嘉潤與能源科技訂立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據此,能源嘉潤單月將提供約 一萬四千噸原材料混精煤予能源科技,結算金額約為人民幣20,328,000元。能源科 技於本月內將混精煤加工為不少於一萬噸准一級焦炭及粗苯、煤焦油等副產化工品,其中,不少於一萬噸准一級焦炭將交付能源嘉潤,結算金額約為人民幣17,580,000 元,其餘副產化工品不參與結算。
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
煤炭結算合同 | ||
日 期 | :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
訂約方 | : | (1) 山西xx能源嘉潤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供方;及 |
(2) 山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附屬公司 |
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作為需方。
主旨事項、代價及支付條款 | : | 能源嘉潤將提供混精煤等原材料共計 14,000 噸,並 參考市價以每噸人民幣 1,452 元價格供予能源科技, 結算價格為人民幣 20,328,000 元;能源科技須以現金全額預付貨款後由能源嘉潤發貨。 |
焦炭結算合同 | ||
日 期 | : |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
訂約方 | : | (1) 山西xx能源嘉潤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需方;及 |
(2) 山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作為供方。 | ||
主旨事項、代價及支付條款 | : | 能源科技將混精煤加工為 10,000 噸成品准一級焦炭及副產化工品後,其中焦炭部分參考市價以每噸人民幣 1,758 元價格交付予能源嘉潤,結算價格為人民幣 17,580,000 元;能源嘉潤須以現金全額預付貨款後 由能源科技發貨。 |
訂立結算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的理由及裨益
誠如該公告所述,xxxx已與能源科技約定進行生產合作原則,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為生產合作中有關原材料及成品交付的方式,其條款為正常商業條款,為本公司一般性經營業務。有關結算焦煤及焦炭的具體價格由本集團及能源科技於訂立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時參考市場價格進行公平磋商。
本公司認為生產合作,有助於本公司在焦爐資產正式投產前,維護客戶關係,供應客戶需求並為正式投產做準備。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已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且其條款及條件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本集團及訂約方的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而本集團主要從事提本集團主要從事(i)焦炭貿易;(ii)洗原煤以產生作銷售用途及進一步加工之精煤,以及銷售電能及熱能;及(iii) 加工精煤以產生作銷售用途之焦炭,以及銷售因焦炭生產過程所產生之焦炭副產品。
能源科技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且擁有能源嘉潤 10% 的股權,主要從事焦炭生產業務及焦炭貿易業務。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由於(i)能源科技為本公司於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ii)董事會已批准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確認,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為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101 條,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的報告及公佈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規定。
董事會批准
董事會已批准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概無董事於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因此,董事概毋須就批准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本公司董事會 |
「煤炭及焦炭結算合同」 | 指 |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能源嘉潤與能源科技訂立煤炭結算合同及焦炭結算合同,作為雙方約定之生產合作試行交付安排 |
「本公司」 | 指 |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股份代號:704)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xxxx」 | 指 | 山西xx能源嘉潤有限責任公司,一間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能源科技」 | 指 | 山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股東」 | 指 |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承董事會命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xxx
於本公告日期, 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xxxxx( 主席) 及xxx先生, 非執行董事xxx先生、xxxxx及xxx先生, 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先生、xxxxx及xxx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