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目标投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国寿安保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
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 定义
1、“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直销电子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每期投资的基金产品、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乙方根据甲方授权,按计划里所约定的扣款日,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投资者”指依照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3、定投基金份额(可用部分):按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确定的投资者账户中在单个定投协议下在当前清算时点可用于赎回的基金份额。
4、目标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预先设置定投基金、定投周期、支付方式、每期定投金额、定投目标收益率等参数生成一个定投计划。在该定投基金的持有收益率达到投资者事先设定的目标时,投资者授权国寿安保基金将该定投计划的定投基金份额(可用部分)赎回。即当投资者在该定投计划中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持有收益率达到或超过定投目标收益率后,授权国
寿安保基金在下一交易日发起自动赎回定投基金份额,同时自动继续进行下一期的定投。投资者设定上述参数并提交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并被确认成功后即开通目标投计划。
5、持有收益率:是指国寿安保基金按照一定计算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定投基金的持有收益率,即持有收益率=定投持有收益/ (最新市值-定投持有收益),其中定投持有收益=最新市值-(定投申购金额-期间赎回金额-期间现金分红总额),当定投申购份额全部赎回后持有收益清零。持有收益率的计算并未考虑可能发生的赎回费用。
二、服务内容
为给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基金定投体验,国寿安保基金为投资者提供“目标投”服务。在使用本服务时,需投资者预先设定投资目标收益率,在定投持有收益率达到投资者设定的投资目标收益率时,投资者授权国寿安保基金将投资者该“目标投”计划的定投基金份额(可用部分)赎回,同时投资者的“目标投”计划将自动继续进行下一期的定投。
三、业务规则及特别约定
3.1 除遵守本协议外,投资者还应遵守投资者与国寿安保基金签署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相关协议,本协议未约定之处以前述相关协议约定为准,前述相关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3.2 投资者同意授权国寿安保基金在投资者“目标投”计划中定投基金的持有收益率达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率时,于下一个交易日将投资者该“目标投”
计划的定投基金份额(可用部分)赎回,投资者同意接受上述交易指令的发起及清算确认结果。
3.3 基金交易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在某些情形下(比如投资者某一笔定投买入后 7 日内即达到投资目标而触发自动赎回),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将会对赎回份额收取较高费率的短期赎回费(以下简称短期赎回费),上述短期赎回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目标的达成不考虑基金交易费用,即自动赎回扣除基金交易费用后的实际所得可能低于投资者预先设定的投资目标。
3.4 投资者“目标投”计划的定投持有收益率达到投资者设定的目标收益率时,如因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发生冻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出等其他原因而导致国寿安保基金无法替客户发起自动赎回或发起自动赎回后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清算确认失败,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3.5“目标投”计划达到设定的投资目标收益率并由国寿安保基金发起自动赎回后,该“目标投”计划的定投扣款仍会继续。“目标投”计划处于“开启”的状态时,投资者可自行暂停或终止该计划,国寿安保基金也相应地暂停或终止替客户发起定投扣款及自动赎回。暂停“目标投”计划后,投资者可以再重启该 “目标投”计划,重启后国寿安保基金将按照该“目标投”计划的约定继续发起定投扣款,并在持有收益率达到设置的投资目标时按约定的规则发起自动赎回。终止“目标投”计划后,投资者可以自行赎回原“目标投”计划下持有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想重新开启“目标投”业务的,需重新签署目标投业务服务协议。
3.6“目标投”计划下持有收益率达到投资者预先设定的投资目标时触发自动赎回的条件,即当持有收益率>=投资目标收益率,即触发自动赎回,国寿安
保基金将在下一交易日自动发起赎回定投基金份额(可用部分),基金赎回成交价、实际收益仍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确认结果为准。由于基金定投持有收益率的计算依据的是赎回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份额余额和已知的单位净值,而自动发起赎回是按赎回当日基金净值的“未知价”进行清算,故自动赎回后实际所得将可能高于或低于投资者设定的投资目标。
3.7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基金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原则。"未知价"是指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基金定投业务后,每次申购的价格以实际扣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达到目标收益率触发自动赎回后,实际交易是按基金净值的“未知价”进行赎回。自动赎回后实际所得将可能低于投资者设定的投资目标。
3.8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当定投基金发生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则分红款会划转至投资者对应的银行账户,若客户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参与“目标投”计划。
3.9 由于收益率计算所使用的指标可能由于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获取,若无法获取相关指标,投资者同意国寿安保基金可不执行自动赎回。
3.10 投资者应关注和遵守“目标投”服务的页面提示、业务规则等内容。
3.11 客户在 2021 年 1 月 8 日(含)前开通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如果需要在该基金上开通“目标投”业务,应当首先终止已经开通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然后重新签署《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及本协议,才能开通“目标投”服务。不能直接在已经开通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基金上开通“目标投”业务。
四、风险提示
4.1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者可能面临如下风险,该些风险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巨额赎回风险:由于定投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导致系统无法及时发起止盈赎回以及确认失败的风险;
(2)监管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3)投资风险:投资者所投资的产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4)操作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产品交易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开展,因此可能因为技术软件或系统故障、差错或其他不可预估的冲突,而影响国寿安保基金服务的正常提供,甚至导致用户投资利益受到影响;
(6)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4.2 国寿安保基金不对投资者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投资者应独立判断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计划开约或交易,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3 投资者提前设定的投资目标收益率仅为投资者对未来结果的一种期待,未来能否达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率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自愿承担本协议所述投资的所有结果(投资收益或损失)。
4.4 由于系统故障、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国寿安保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获取相关参数或交易数据,进而导致相关收益率计算误差,或产生错误/未能执行自动赎回的风险。
4.5 由于基金是按基金净值的“未知价”进行赎回,自动赎回后实际所得将可能低于投资者设定的投资目标。
4.6 因交易手续费(特别是短期赎回费等)收取等原因,自动赎回后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投资者设定的目标收益。
4.7 以上并不能揭示国寿安保基金的服务及相关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除仔细阅读相关服务页面展示内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要,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或服务,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4.8 由于各种可控和不可控的风险的存在,国寿安保基金将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并有权暂停或终止“目标投”服务并以官网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目标投”业务暂停或终止后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国寿安保基金不承担责任。
五、免责条款
5.1 因下列状况导致投资者无法使用本协议的投资服务时,国寿安保基金不承担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寿安保基金及关联公司、银行、支付机构等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2)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3) 投资者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 由于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银行原因、其他第三方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
(5) 因政府部门要求、法律法规及不时颁布的监管性文件规定;
(6) 其他不可归于国寿安保基金的原因。
尽管有前述条款的约定,国寿安保基金将尽力采取合理行动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5.2 无论何种情形,国寿安保基金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投资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
六、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6.1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或满足监管要求,国寿安保基金将会持续开发新服务或完善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等服务和内容更新,为此,国寿安保基金将不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并在国寿安保基金官网进行更新,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在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表示投资者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投资者也可以随时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内容。
6.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应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应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6.3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国寿安保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约定。
6.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国寿安保基金对本服务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
7.1 投资者在使用国寿安保基金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国寿安保基金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 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因任何原因注销的;
(2) 投资者的行为可能对国寿安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国寿安保基金服务的;
(4) 为非法目的使用国寿安保基金服务的;
(5) 从事任何可能侵害国寿安保基金系统、资料之行为;
(6)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
(7) 监管机构认为国寿安保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7.2 除上述原因外,国寿安保基金有权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随时暂停、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本服务,因此导致投资者无法使用本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不视为国寿安保基金违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通知
x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寿安保基金向投资者发出的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纸质通知、服务公告、电子邮件、微信/APP 通知、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如国寿安保基金以邮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的,则在国寿安保基金按照投资者在国寿安保基金留存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如以服务公告、电子邮件、微信/APP 通知、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发出书面通知的,则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九、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