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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於今(10)日在澳門簽署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今日在澳門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處長(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xxx與澳門政府駐臺「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xxx共同完成簽署。
陸委會說明,臺澳雙方於民國 87 年簽署之「臺澳互免航空稅捐備忘錄」(全稱為「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互免航空公司稅捐瞭解備忘錄」),效期至民國 94 年 11 月底止,其後則以每年延約方式維持雙方相互
減免稅捐待遇。在去(103)年 2 月「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簽署後,雙方同意在既有之「臺澳互免航空稅捐備忘錄」基礎上洽簽避免雙重課稅新協議。經臺澳稅務主管機關於去年 11 月協商及後續書面溝通,雙方於今年 11 月達成共識,完成協商。
陸委會表示,相較於由臺澳航空業者簽署之「臺澳互免航空稅捐備忘錄」,此次新協議係由雙方政府相互派駐機構代表簽署,彰顯該協議應具備的公權力性質。此外,新協議原則永久有效,在協議生效後,將可提供長期制度化保障,使我航空業者享有穩定的經營環境,有助提升國際競爭力。此協議之簽署,亦象徵臺澳實質關係的持續提升。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由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於我與香港、澳門相互減免稅捐並無明文規定,考量兩岸互免海、空運稅捐之前例及「租稅法定」主義,行政部門將配合此次新協議之簽署,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9 條之 1 修正草案,以明確我與香港、澳門相互減免海、空運稅捐之法源。新協議簽署後將併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充分尊重國會監督職權。
附件:「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文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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