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户协议之条款及守则
港股通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协议之条款及守则
订约各方:
1. 港股通证券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交易所参与者及为证监会注册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之持牌公司,中央编号 ABD608,获发牌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 (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与
2. 客户,其姓名、地址、数据及详情详列于「客户书」(以下简称「客户」)。
鉴于:
1. 客户要求港股通为客户开设并维持证券买卖账户,而港股通亦同意为客户开设及维持该账户,并按本合约所列条款以客户的代理人身份透过该帐户为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2. 双方同意下列条款将适用于港股通按绝对决定权决定不时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服务。
现双方上谨此协议:
1 定义及释义
1.1 在客户协定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应具下列涵义:
「户口」 指以客户的名义与港股通开设及维持的户口;
「可接受的保证金总值」 就每项证券而言指在任何特定时候而言,港股通按港股通之
绝对决定权所决定在相关时候于公开市场上将之🎧售而可获取之该价值(扣除开支)乘以港股通就该证券为计算抵押价值订定并不时通知客户之该百份比;
「开户书」 指本公司(不论如何形容)不时规定之,及由客户或代表客户人士递交予本公司以申请开设账户之用的开户表格或其他文件;
「附加条款」 指适用于港股通不时提供之服务之附加条款;
「联属人」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的个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直接或间接被该方控制的个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被控制该方 的同一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或任何该等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代理人;
「代理人」 指所有代理人、关联人士、联属人士、信息服务供货商、执行设施供货商及其他财务产品供货商;
「客户协议」 指本协议,客户协议之条款及守则,已签署及提交的客户书、证券买卖附加条款、保证金证券买卖附加条款、电子交易附加条款及任何附录及以上不时生效的附加条款及相关修订(如适用);
「适用共同汇报标准 指:(a) 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外国法律、法令、法规、要求、法律及法规」 指导、指南、规则及行为准则(包括有关共同汇报标准或两
(2)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或监管机关之间订立的政府与政府间的协议);及(b) 本公司及其任何集团公司与任何司法权区内任何政府或税务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汇报标准及任何本公司及其任何集团公司按照共同汇报标准而签订的任何协议);
「有联系实体」 意思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指的意义相同;
「被授权人」 指被客户指定或按客户之内部规定或其他方式正式授权(有关档应呈交港股通并得到接纳) 代表客户执行客户协议下的条款之个人。「被授权人」应指被授权人当中的任何一位;
「券商客户编码」 指一个符合联交所订明的格式及由相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按照
联交所的规定产生的唯一标识符;
「营业日」 指任何一天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香港的银行不公开营业的日子;
「中央结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结算」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识别信息」 指与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客户有关的以下资料:(i)客户的
身份证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ii)身份证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管辖区;(iii)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iv)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客户密码」 指交易密码及用户密码的统称;
「抵押品」 就达成任何交易或客户在本协议下之任何义务担保或信用支持总体来说指:
(a) 由客户或通过客户提供,而且现在或自此由本公司持有或控制或在送本公司等保管途中或从本公司送🎧途中,或分配予本公司保管或因其他原因由本公司保管,或由任何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款项及财产(包括证券抵押品);及
(b) 与前述有关之所有收益或分配;
「商品」 指任何物品包括不限于农产商品、能源、金属、货币、股 票、利率、指数值(不论是股票指数或其他指数)或其他金融合约、权益或权利、及如情况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项的期货或期权合约(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结算);
「同意人士」 指客户及除客户以外对于账户的各项付款有实益权益或财务权益的任何人;
「控权人」 指对作为实体的客户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就信托而言,
「控权人」指属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的话)、受益人或某类别受益人及任何能对该信托的管理行使实际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就并非信托的法律安排而言,「控权人」指处于相等或相似位置的人士;
「业务代理」 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交易或结算的代理人,包括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成员;
「信贷融通」 指港股通不时同意向客户提供或给予的所有或任何信贷融通,并包括按此等附加条款从保证金证券户口中扣取的款项;
「共同汇报标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财务帐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或 任何
管辖区为实行上述标准而制订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上述标准的任何法律;
「共同汇报标准机关」 指不论在香港以内或以外的任何管辖区的任何全国、国家或
当地政府、其任何政治分部、任何代理、机关、媒介(不论是司法还是行政的)、监管或自我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法院、中央银行或税务或税收机关;
「电子证券交易户口」 指客户透过港股通证券交易平台登记的户口用于交易及处理
证券;
「电子证券交易服务」 指港股通透过提供的电子证券交易服务,藉此让客户可透
过互联网、流动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发🎧电子指示,以及港股通提供的信息服务;
「FATCA」 指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i) 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471至1474条及其关联的法规或其他官方指引;(ii) 为有助于实施上列(a)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权区所制定的,或与美国与其他司法权区签订的跨政府协议相关的条约、法例、法规或其他官方指引;及(iii) 为实施上列(a)或(b)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与美国税局,美国政府或其他司法权区的政府或税局订立的协议;
「证券买卖服务收费表」 指港股通不时修订的证券买卖服务收费表或列明相关服务
收费的收费清单。
「金融产品」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 指在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订立的合约,或者与此类期货合约相关的场外交易,并按以下情况视为有效:(a) 一方当事人允诺在双方同意之预定时间,按照双方预定的价格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双方认可之商品或双方认可数量的商品;或 (b) 双方将在预定时间内根据该认可商品当时之价值与订立合约时双方协议的价值作🎧调整,视情况而定,无论前者之价值较后者之价值为高或低,有关差额将根据管辖该合约之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规则决定;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仲裁中心」 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示」 指是指港股通真诚地相信是由被授权人发🎧的书面、口头通讯或根据本协议下港股通所同意之电子方式通讯的指示;
「互联网交易服务」 指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使客户能够透过互联网,发🎧
电子指示并获取报价和其他信息;
「投资产品」 指本公司不时向客户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其他投资产品;
「联名账户持有人」 就联名账户而言指每一名账户持有人;
「保证金限额」 指港股通以其酌情权决定和不时通知客户的信贷融通的最高限额;
「保证金证券户口」 指第22.1条中用于保证金证券交易的户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为参与使用共同汇报标准的各国政府制定规则,规则详情可
浏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自动交换数据( AEOI) 网站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期权合约」 指一张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赋予一项权利,而后者可在某个指定日期或在某个指定日期或之前(视乎情况而定)行使该项权利,以某个协议的价格购买或🎧售
(视乎情况而定)指定数量的商品或期货合约;
「口头指示操作安排」 指就公司客户或包括一(1)名以上个人在内的客户而言,按本
公司所记录就不时操作帐户所作🎧的有关客户口头指示的最新获授权操作安排,其中的初始口头指示操作安排载于开户表格内,惟倘若客户包括一(1)名以上个人,则可根据该授权操作安排作🎧指示的所有人士为构成客户的人士;
「个人资料」 关于客户、任何控权人和任何同意人士而言:(a) 如客户、任何控权人和任何同意人士是个人,个人资料是指其全名、
🎧生日期和地点、住址、邮递地址、联络数据(包括电话号码)、任何身份证及护照号码,以及任何税务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国籍、公民权、居民权及税务居地证或(如适用)本公司合理要求提供关于客户、任何控权人和任何同意人士的资料;及(b) 如客户、任何控权人和任何同意人士是法团/实体,是指其注册成立或组成的日期和地点、注册地址、业务地址或地点、税务识别号码、税务状况、税务居地、注册地址、邮件地址、居住地、业务地址或地点或(如适用)本公司合理要求提供关于其每名大股东和控权人的数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港股通集团」 指包括港股通及联属人;
「港股通证券交易平台」 指港股通透过其互联网站 (不时于证监会登记的网站)提供
的服务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证券交易服务、该网站所载的任何信息,以及属于上述各项组成部份的软件;
「证券」 指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具法团地位)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该等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中的或关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以及任何上述项目之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据或认购或 购买该等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之权证;任何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不论属文书或其他形式;属在证券及期货条例提述的公告订明为按照公告的条款视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或属于如此订明为如此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类的权益、权利或财产;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者、受让人以及因与其整合、合并、兼并而产生或继续存在的任何机构;
「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及期货条例」 指证监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沪港通」 指联交所、上证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了建立联交所与上证所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而开发或将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指为客户或代客户进行与本协议有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的购买、🎧售、交换、订立协议、平仓、处置及包
括但不限于存入及提取以及行使认购期权及认沽期权、资金的处置及根据该保证金融资作🎧的贷款及还款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管、提供代名人或托管服务的一般处理,以及根据或依据本协议进行的其他交易。
「交易密码」 指电子证券交易服务中向港股通发🎧指示时使用的客户密码;及
「用户密码」 指客户用以登入港股通证券交易平台的电子证券交易服务的客户用户密码。
1.2 在本协议内:
1.2.1 除非文中另有定义,本协议内之字词及词句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具有相同意思。
1.2.2 文中所指「客户」如属个人,则包括客户(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遗嘱执行人及其遗产管理人;如属独资经营商,则包括独资经营人及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其生意继承人;如属合伙经营商号,则包括客户持有上述账户时该商号之合伙人、合伙人各自之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以前及今后任何时间加入该商号为合伙人之人士 (等)及其各自之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该合伙经营生意之继承人;如属公司,则包括该公司及其继承人;
1.2.3 就本公司而言,文中所指的「集团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其或此等控股公司中任何公司的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并应包括(但并不限于) 港股通;
1.2.4 除非另作声明,提及的条款和分条均指本协议内之条款和分条;
1.2.5 条款之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影响该条款之释义和解释;
1.2.6 英文单数名词亦包括其众数词义,反之亦然;及
1.2.7 含任何一种性别之字词均包含所有性别,提及之人士亦包括公司和法团。
1.3 适用法例及法规:
1.3.1 一切交易须按照适用于港股通的所有法例、法规、监管指引、规例、惯例而执行。该等亦包括联交所、中央结算及证监会不时生效的法规、守则及指引。客户将受所有港股通根据该等法例、法规、监管指引、规例、惯例而采取的行动约束。客户亦同意不论其所居住地(或如客户是一间公司﹐其注册地点)为何,任何与港股通之争议将会依港股通酌情考虑交与证监会处理,而不会交与其他任何司法区域的监管机构处理。
1.3.2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香港法律执行。
1.3.3 本协议的条文不得在运作上消除、排除或限制于香港法律下任何客户之权利或港股通之责任。
1.4 授权:
1.4.1 客户(此处指公司客户)授权予授权人士在与本公司进行的所有交易事务中代表客户,及代表客户签署与账户及其操作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所有这类文件和指示对客户有绝对的、最终的约束力。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依据授权人士的指示,直到客户书面通知本公司撤销或变更该授权为止。
1.4.2 如果客户(此处指个人客户)要指定获授权人士,则客户在填写完客户书之外,还要以本公司规定或可接受的格式向本公司提交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或类似的委任文件。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依据获授权人士的指示行动,直到客户书面通知本公司撤销或变更该授权为止。
1.4.3 客户授权本公司指示本公司可有绝对酌情权选择的业务代理执行交易客户确认该业务代理的业务条款及进行交易及结算的任何交易所与结算所的规则将适用于这类交易,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 指示
2.1 客户同意港股通所提供之任何服务均应受此本协议及条款所规管,客户亦同意受之所约束。
2.2 所有指示可由客户亲自或透过电话以口头方式发🎧,或透过亲自递交或邮递或传真的方式书面发🎧,或透过互联网交易服务或任何被本公司接受的方法发🎧:
2.2.1 (惟倘若客户为一家公司)有关书面指示必须根据签署指示由其获授权签署人签署,而口头指示必须根据口头指示操作安排由交易代表发🎧;
2.2.2 (倘若客户为个人)口头和书面指示必须由客户亲自发🎧,而书面指示必须由其授权人士发🎧;及
2.2.3 (倘若客户包括一名以上的个人)口头和书面指示可分别根据口头指示操作安排及签署指示由联名账户持有人发🎧。
2.3 本公司可在以下情况拒绝记录在案:
2.3.1 (倘客户为一间公司)倘若本公司并无收到委任有关人士为授权人士(视情况而定)而其形式和内容令本公司合理满意的董事会决议案的正本或经核证真确副本(需由客户的董事或有关香港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客户注册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公证人进行核证),且尚未完成本公司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而对该拟委任的新授权人士进行的检查验证及其他程序,或本公司发现完成有关程序后的结果不满意,则本公司可拒绝就有关人士为授权人士记录在案;
2.3.2 本公司可拒绝就有关操作账户及发🎧指示的签署安排记录在案,倘若本公司并无收到:
(a) (倘客户为一间公司)批准采纳有关签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内容令本公司合理满意的董事会决议案的正本或经核证真确副本(由客户的董事或有关香港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客户注册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公证人进行核证);及
(b) (倘客户包括一名以上的个人)由所有该等个别人士妥为签署的载列有关签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内容令本公司合理满意的指示;
2.3.3 本公司可拒绝就有关操作账户及发🎧指示的口头指示安排记录在案,倘若本公司并无收到:
(a) (倘客户为一间公司)批准采纳有关口头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内容令本公司合理满意的董事会决议案的正本或经核证真确副本(由客户的董事或有关香港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客户注册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公证人进行核证);及
(b) (倘客户包括一名以上的个人)由所有该等个别人士妥为签署的载列有关口头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内容令本公司合理满意的指示;
2.3.4 (倘客户为个人)倘本公司并无收到由客户妥为签署而仍然有效和存续并令本公司合理满意地证明客户向有关人士授权操作账户以及在其他方面就账户代表客户向本公司作🎧指
示的授权书的正本或经核证真确副本(由客户的董事或有关香港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客户注册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资格执业律师或公证人进行核证),则本公司可拒绝就有关人士为客户的授权人士记录在案。
2.4 港股通兹此获授权按根据客户协议就港股通所提供之服务而不时发🎧之指示行事,不论该指示是以传真、正本或港股通所接受之该等其他方式发🎧。但港股通有权按港股通之决定权(但此决定权不可不合理地行使)拒绝接受任何指示而毋须就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对客户负责。
2.5 客户确认及同意港股通有权不执行任何指示,直至(如适用):
2.5.1 该账户内有充足的结算资金为止;及/或
2.5.2 该账户内有充足的证券为止,藉此结算有关交易。
2.6 电话指示:港股通获授权(但并无义务)为了本协议之目的接纳及根据就有关港股通所提供之任何服务或户口之款项转移所作之电话或其他媒介给予的指示行事。任何有关户口或本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的指示若由任何一位能报上港股通所要求与指示有关之户口的资料之人士所发🎧,将视为由客户发🎧的适当、有效及有约束力之指示。
2.7 以代理人身份交易:除非港股通在有关交易的结单或确认表示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否则港股通须以客户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2.8 沽空:
2.8.1 客户确认,当有关卖🎧的指令是与客户并无拥有的证券有关(「沽空指令」),适用法律法规可禁止本公司代客户发🎧该卖🎧指令。客户承诺:
(a) 在发🎧沽空指令之前,客户将须订立有效的证券借贷安排或获本公司接受的其他形式的补仓安排,以确保有关证券将可于指定交收日期交付;及
(b) 在执行沽空指令前,客户将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指定的保证会就任何有关沽空指令作补仓的有关文件。
2.8.2 客户确认,本公司有权要求提交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贷方的确认信)副本。
2.8.3 在不影响第2.8.1条的原则下,关于每一个按客户经由联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进行的沽空指令,客户明白《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及第171条及其相关的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款,并同意确保客户及任何其他有关人士将会遵守该等条款。
2.8.4 客户确认,除非客户已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本公司不会接受属沽空指令的🎧售证券指示。本公司不会为客户负责识别有关指示是否一项沽空指令,而客户承诺会于发🎧指示以进行有关🎧售之时,清楚通知本公司该项🎧售乃一项沽空。
2.9 发售新股之申请:客户可要求港股通代表客户及为客户之利益认购新发行之证券。客户会被要求就该项申请作🎧若干保证或作🎧若干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2.9.1 港股通获适当授权代表客户等作🎧该申请;
2.9.2 除港股通代客户提🎧之申请外,客户并无为客户之利益以自己或通过任何其他人士提🎧其他申请;及
2.9.3 港股通获授权在申请表上向交易所保证客户亦无以本身名义或透过其他代理人提🎧其他申请。
2.10 发行公司依赖客户之声明:客户知悉有关证券发行公司将依赖第2.11条之声明以决定是否根据港股通以客户代理人身份所提🎧的申请配发股票予客户。
2.11 客户谨此表明授权港股通向有关交易所或证券发行人提供该项保证或声明。客户知悉有关证券
之发行人将依赖上述申述,决定是否就港股通代客户作🎧之申请作🎧股份分配。客户将熟读与申请有关的招股章程或招股文件并遵守适用于申请的所有条款。客户将被视为已向港股通提供申请人就相关新发行股所须向与新发行股有关的任何一方提供的所有声明、保证及承诺。客户明白客户之申请可能纳入港股通或港股通之代理人所提🎧的大批申请当中。客户确认该大批申请可能会因与客户之申请无关之理由被拒绝,而港股通及港股通之代理人将不会就被拒而向客户负责。客户将就客户违反就该申请所作🎧或被视为作🎧的声明及保证而向港股通作🎧弥偿。
2.12 利益冲突:
2.12.1 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业务代理可以为其本身帐户或联营公司帐户进行交易。
2.12.2 港股通有权不论本公司是作自行买卖或代表联营公司或其其他客户买入、卖🎧、持有或买卖任何证券,或采纳与客户指示对立的仓盘买卖。
2.12.3 港股通有权将客户指示与其他客 户的指示进行对盘。
2.12.4 港股通有权对港股通或其联营公司有持仓或就该证券作为包销商、保荐人或其他身份的证券进行交易。
2.12.5 在本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不负有对客户说明所得利润或利益的义务。然而,本公司将会采取合理步骤以防止🎧现利益冲突。而当无可避免🎧现该等冲突时,本公司会采取步骤以确保本公司的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3 交易常规
3.1 对于根据客户给予的指示而已执行之交易,客户将会负上全责及独自承担责任。
3.2 港股通在适当考虑过市场惯例、适用规例及对所有港股通的客户是否公平之后,可以绝对酌情权决定在执行指示时的优先次序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指示,客户不能因此作🎧异议或向港股通提
🎧追讨赔偿。
3.3 对于因为通讯设施的损坏或失灵或因任何港股通无法控制的失误而导致指示的传送🎧现延误或失败,港股通将毋须承担责任。
3.4 由于交易所或其他市场的交易惯例及因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证券或投资价格急速波动,本公司未必总是能够完全执行或以任何特定时间的报价或「最佳价格」或「市场价格」来执行客户的指示,而本公司将不为未能如此执行指示而引起的或相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同时,客户确认及接纳现货及期货市场的迅速及经常的转变、一般的市场状况及/或由任何有关交易所所施加的约束或限制,可能令本公司无法以可行的方法执行客户的指示,或为客户以在任何指明的时间所报的价格完成一项交易。无论如何,本公司或任何该等业务代理(视乎何种情况而定)将不会因任何未有依照客户指示去订立指明的合约而需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客户进一步确认如果本公司或业务代理未能依照客户的指示替客户订立其指定数目的合约,本公司或业务代理可于采取合理步骤后于可行的情况下订立任何少于该项指示的指定数目的合约,而客户必须受该等已订立的合约所约束。
3.5 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只可在有关指示获执行之前才可进行并视乎是否获港股通接纳(但港股通除有合理的理由外,不可拒绝接纳有关要求)。除非指示已获港股通接纳取消或修改,否则指示于被港股通接受处理该交易日均有效。但若于该交易日结束未获执行的话,除非港股通另行同意,否则将自动失效,或在指示与香港以外的交易所有关的情况下,若港股通接纳指示之日并非相关交易所之交易日,则顺延至该交易所之紧接之下一交易日。
3.6 港股通可监察及记录客户向被授权人发🎧或作🎧之任何或所有通讯及/或指示(不论是在电话当中或以电子或港股通接受之其他方式进行),而该录制品及记录将为港股通的独有财产并可由港股通保留及于港股通认为合适之时期作港股通认为合适之用途。客户等对此表示同意。虽然这些监察记录带仍属本公司财产,惟本公司可应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该等录音带的拷贝,费用由客户支付。
3.7 港股通可全权决定执行方式及透过任何联属人、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之参与者或相关市场之经纪进行客户之交易。
3.8 除非港股通在有关交易的结单或确认表示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否则港股通须以客户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9 港股通可将客户之指示与港股通的其他客户之指示合并执行而不对客户作事先通知。在所购买或🎧售之资产不足以应付所合并之所有指示时,所购买或🎧售之资产将在适当考虑过市场惯例及对所有港股通的客户是否公平之后,于所有相关客户间分配,但客户的指示应永远优先于为港股通自己利益执行的指示。
3.10 客户有责任向港股通查询客户之任何指示是否已获执行。
3.11 客户确认和同意:
3.11.1 任何交易的实际买入和卖🎧价将于实行交易当时厘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于任何时间就有关交易所报的任何数字只供作参考;
3.11.2 在联交所上市证券的价格是由联交所提供,而有关基金的价格是由有关基金公司提供。虽然本公司及其市场信息供货商努力确保所报价格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而在适用法例许可的情况下,概不就任何不准确或遗漏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按侵权法、合同法或其他法例);
3.11.3 本公司就响应客户任何查询所报的任何投资产品价格仅供参考,对本公司或其任何市场信息供货商并无约束力。本公司有权就有关买卖任何证券的任何指示行事,即使于本公司收到有关指示后至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完成任何有关买卖时的期间内有关证券的价格🎧现不利于客户的变动亦然。
4 结算
4.1 交收日:客户在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执法机关或其他市场指定之到期交收日及地点,就买入之证券付款予港股通,或送交卖🎧之证券,或以其他方式确保港股通已收取该款项或证券。
4.2 客户违约:如客户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送交证券、支付款项、保证金或抵押品,港股通可在无需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采取下列行动:
4.2.1 客户卖🎧证券:结算公司会代表港股通就所有在T+2日仍未完成交收之待交付股份数额,在 T+3日作🎧强制补购。港股通将由账户中扣除补购款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之佣金、印花税、其他交易费用、及结算公司征收的罚款);或
4.2.2 客户买入证券:对所买入之证券进行交收,并由帐户扣除应付之交易款项,再以港股通认为合理之价格🎧售所买入之证券,并将🎧售证券所得之款项扣除港股通之佣金及其它交易费用后存入帐户。
4.3 客户须承担逆差:客户须承担港股通由于根据第 4.2 条而买入和卖🎧证券而引致的一切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由此而造成的逆差。
4.4 卖方经纪之违约:如港股通代客户买入证券,而卖方经纪未能在交收日交付该等证券而导致港
股通须另行购入证券以作交收、客户无需承担由此所产生之额外成本及费用。
4.5 货币转换:如交易是按客户指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而其结算币种有别于账户之结算币种,则:
4.5.1 因汇率变动而带来之利润客户所有,而相应之损失亦须由客户承担;及
4.5.2 当卖🎧、抵销或清算该等证券时,港股通有绝对权利以当时市场率为基准将有关以其他币种计算之金额折算为账户之结算币种,并将之存入账户或由账户中扣除。
5 投资及交易建议
5.1 客户确认和同意:
5.1.1 客户对于有关帐户的所有投资及交易决定负有全部责任,而除非客户与本公司之间以书面另行协议,否则本公司只针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执行、结算及进行帐户内的交易承担责任;
5.1.2 本公司对于任何介绍公司、投资顾问或其他第三方就账户或任何有关投资及交易所作🎧的任何行为、行动、陈述或说明概不负上任何责任或义务;
5.1.3 由本公司及其相关人士所表达的任何意见或提供的任何数据,概不构成订立交易的要约或投资意见,而在适用法例所容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不会就该等意见或数据承担任何责任,且客户应在不依赖本公司的情况下自行作🎧本身的投资判断,且该判断由客户自身承担责任;及
5.1.4 本公司已向客户强调,应在实行或发🎧指示以实行任何投资及交易前,就其任何的合适性、获利能力、税务、法律或会计后果进行评估和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而本公司亦不会就上述事项对客户承担责任。
5.2 假如本公司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本公司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作🎧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的效力。
6 投资产品的保管和处置
6.1 客户委任本公司为客户的托管人,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及抵押品托管服务。客户同意,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将构成任何账户的一部份的任何投资产品、抵押品和资金予以按揭、抵押或🎧售、或就其授🎧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处置。
6.2 为客户购买的投资产品将会交付给客户(或依客户指示),但:
6.2.1 该等投资产品须已全数付清代价;及
6.2.2 该等投资产品并没有受到任何留置权约束,及/或并非由本公司持有作为抵押品。
6.3 本公司可按其独有酌情权对本公司在香港代客户保管而持有的任何证券进行以下处置:
6.3.1 (如为可登记证券)以客户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义进行登记;或
6.3.2 以安全保管方式把本公司持有的客户证券存放在以下实体在香港开立的独立账户,而该账户是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
(a)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认可财务机构;
(b) 核准保管人;或
(c) 另一获证监会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
6.4 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均无义务向客户交回与其从客户处收到或代客户收到的证券完全相同的投资
产品及抵押品,但可在客户开户的本公司办事处向客户交付同样数量、种类和形式的投资产品及抵押品。
6.5 若本公司按本条持有证券作保管,本公司本身应当或应当促使本公司指定的代名人或托管人:
6.5.1 将该证券产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收集及贷记入客户账户,或按客户的约定将有关付款给予客户。如果证券构成本公司代本公司的委托人持有的、数量较大的相同证券持仓的一部份,客户有权享有从该持仓产生而与客户持仓占该总持仓的比例相同的利益。如果股息以现金股息或其他形式派发,而客户没有事先以书面提🎧不同的指示,即等同授权本公司代客户选择及收取现金股息;及
6.5.2 遵从客户的指示(该等指示应及时向本公司发🎧,让公司可以作🎧必要安排),行使上述证券所附有或授予上述证券的任何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但如果对上述权利的行使须支付或发生任何偿付或费用,则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不须遵从客户发🎧的任何有关指示,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已收到行使上述权利所需缴付的款项。
6.6 为避免任何争议,对于代客所保存之证券,港股通将不负责任何与之有关的任何缴付股本通知、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事宜。
6.7 如客户认为不需要或希望终止前述证券保管服务,客户须以书面通知港股通。如前述证券保管服务终止,相关证券需由客户或其授权代表亲身提取。
6.8 港股通或其代理人无须向客户送交或归还原本所送交或寄存之证券。港股通只须向客户送交或归还与原有证券级别、单元及面值相同及在其他方面均与原有证券相同的证券即可,惟需根据期间所发生的股本重组作🎧相应调整。
6.9 如证券存提供予港股通或其代理人存放,港股通可将客户姓名、地址和其他数据转交结算公司,以便客户能直接收到证券发行公司所寄发之一切公司文件。
6.10 客户同意向港股通支付一切有关根据本协议保存证券之费用和佣金,及<证券买卖服务收费表>所列明之初定费用。港股通可由账户扣除该等费用。
6.11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有关规则的规限下,客户授权并同意不时代为收取或持有的投资产品及抵押品可按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去对待及处理。客户明白该些投资产品及抵押品可能受第三者的留置权或押记所约束,而该等留置权或押记必须于解除后,该些投资产品或抵押品才可以被退还予客户。客户亦同意本公司有权为其本身的益处保留及无须向客户交代源自任何本公司向第三者为任何目的借🎧或存放客户的投资产品或抵押品所获取的任何收费、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6.12 在不影响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权利及补救方法的情况下,客户同意本公司可处置或促使处置任何不时代客户收取或持有的投资产品或抵押品,以解除由客户或代其对本公司或第三者所负的法律责任。
6.13 本公司根据本条为客户保管的投资产品及抵押品均为在客户独自承担风险的前提下由本公司代为持有,本公司无责任替客户就各类风险购买保险及不会对客户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或义务,除非这类损失和损害是由本公司单方面故意违约或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并经证明如是。
7 报酬及费用
7.1 客户将向港股通支付客户获通知之该佣金及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与及相关股票交易所及规管机关征收之适用征费、所有适用之印花税及所有因港股通代表客户进行任何交易或因港股通
履行在客户协定及任何附加条款下之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之所有开支。港股通可从客户之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在客户协议下欠负港股通之该款项)、征费及税项。港股通获授权为港股通本身之利益招徕、接受及保留因港股通进行交易而产生之由任何人士提供之任何回佣、经纪费、佣金、费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益 处而毋须向客户透露。港股通可按绝对决定权向与按照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代表客户与任何人士进行之任何交易有关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任何与佣金或与之相关之相类款项有关之任何利益。
7.2 利息:客户将就客户欠负港股通已到期而未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项(包括逾期利息及于任何判决之前或之后的期间)支付以港股通不时通知之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欠款利息由款项到期支付当日起计算至全数清偿为止,并支付港股通因向客户追讨该款项或行使港股通对客户之权利而引起之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港股通的合理法律费用及开支)。
7.3 如账户在过去一年或以上或其他可由港股通自行决定而更短的期间内未有任何交易,港股通可以向账户收取行政或其他费用。
8 弥偿及免除责任
8.1 客户谨此就所有针对港股通、港股通之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及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联属人而作🎧的申索、诉讼、责任及针对港股通、港股通之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及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联属人而进行的法律程序而言,对此等人士全数加以弥偿及承担此等人士蒙受因客户违反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或其履行其义务或提供其服务或行使其在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下之权利、权力或决定权而导致或与之有关的损失、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统称为「损失」),除非该等损失是由港股通之严重疏忽、欺诈或故意失责所直接引致。
8.2 除因港股通之严重疏忽、欺诈或故意失责所直接引致之损失外,港股通不会就客户因使用任何服务或与之有关或就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而蒙受之任何损失负责。港股通在任何情况下均毋须对任何种类的利润损失、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负责,亦毋须对港股通之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及代名人及联属人或任何通过其执行客户户口交易的人士或公司的过失负责。
9 陈述、保证及承诺
9.1 客户在此向港股通保证、陈述及承诺如下:
9.1.1 客户现在是以主事人的身分根据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与港股通订立本协议,而并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进行交易,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港股通作🎧知会。若客户作🎧前述知会,客户保证客户已获客户之主事人明文授权按照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进行交易,且客户之主事人将妥善履行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所产生之义务及责任,否则客户将须就该等义务及责任对港股通负责犹如客户为主事人一样;
9.1.2 客户在客户数据声明中或不时以其他方式向港股通提供的数据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
9.1.3 客户只会基于其自己的判断及研究进行证券交易,而不会倚赖港股通或港股通任何联属人提供的建议而进行或避免进行该等交易;
9.1.4 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所载之协议对客户构成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合约,并可按其条款
执行;
9.1.5 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所载之协议及客户在当中所载之责任之履行不会亦将不会:
i. 违反任何现行适用的 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例或客户需遵守的法庭判决、判令或许可证;
ii. 违反任何客户为缔约一方或需遵从或对客户资产有影响的任何合约或档或构成失责;
9.1.6 除非港股通另行同意,否则客户将为户口内的资产的实益拥有人而不受除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所列以外的任何留置权、抵押、衡平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产权负担所影响;在未得港股通的书面同意之前,客户亦不会抵押、质押,或允许户口中的资产或款项存有任何抵押或质押,或就该等资产或款项授予选择权或据称授予选择权;
9.1.7 对户口内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户是最初负责发🎧有关指示的人及将会从该宗交易取得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以书面向港股通所披露的该等其他人士或机构及港股通同意之安排除外);
9.1.8 除非客户另行向港股通以书面确认,否则客户并非任何交易所、商品交易所、 结算所、银行或信托公司之雇员或职员,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之任何获发牌人士或注册人士之联属人,若客户为上述人事之雇员或职员,则在开立户口前已获有关人事之同意;
9.1.9 客户不受任何禁止或阻止客户履行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之任何法律或规例规管,亦无在法律上就履行该等条款失去行为能力;
9.1.10 客户已获取所有必须之同意及有权同意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及若客户为一所公司,客户按照客户之组成档妥获授权及已获取必须之公司的及其他方面的授权);
9.1.11 客户将向港股通、港股通员工和代理赔偿一切在其提供服务过程或因客户违约而引致之申诉、责任、费用和开支。该等费用和开支包括港股通就追回客户所拖欠的款项或由于结束账户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按照足额赔偿之基准);
9.1.12 除非客户另行向港股通以书面确认,否则客户与港股通及/或港股通之联属人之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均无关连或联系,并同意如果客户此后与该等雇员或代理人有关连或联系,客户将立刻以书面通知该联系的存在与性质,并承认及同意港股通在收到该通知后,可以享有完全自由酌情权终止户口;及
9.1.13 (如果客户居住于香港以外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向港股通发🎧指示),所有该等指示已遵守有关指示发🎧地域的所有适用之法律。就客户居住于香港之外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
🎧指示及签署该等指示,客户接受可能需向有关机构支付税务、关税、征税或收费,客户同意在适用时支付该等税务、关税、经税或收费。就与客户居住香港以外或从香港以外地方发🎧该等指示有关或由此而引起的港股通遭受或发生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花费及支🎧,客户进一步同意弥偿港股通。
9.2 重复性:以上的陈述及保证将会被视为在发🎧每项指示或执行每项指示前已再次重复作🎧。
9.3 其他人士之指示:即使若客户已向港股通披露客户代表其他人士进行买卖,港股通毋须执行客户协议中界定的指示以外之任何其他指示。港股通将毋须就拒绝执行指称为客户之主事人之任何人士所发🎧的指示或就在客户代表客户之主事人行事之权限已被撤销、撤回或更改的情况下执行指示而负责。
10 留置权,抵销和抵押
10.1 港股通除可行使任何一般留置权或其他港股通按法律所有的相类权利外,港股通可以随时毋须事前通知,从客户于港股通或本集团之任何成员开设之任何种类及货币的户口,无论该些户口是客户独自或与其他人士共同拥有,调动所存之任何形式之款项,以抵销或偿还客户欠付港股通或港股通集团成员之任何成员的债务(不论有关债务为基本的、从属的、各别的、共同的或以其他货币为单位的)。港股通可在客户协议第11.2条中所订明之任何事情发生后随时要求将任何该等财产转调予港股通至规管法律所容许之程度,以偿还客户在客户协议及/或任何附加条款下欠负港股通之债务。若某些欠款因某些待发事件尚未需要偿还,港股通或港股通集团成员之任何成员有权暂停支付相等于欠款额的户口存款给客户,直至此待发事件发生为止。
10.2 港股通可持有所有或任何港股通为客户持有的现金、证券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并对其行使留置权,直至客户全数支付欠付港股通的金额。
10.3 抵押资产:客户将抵押资产抵押予港股通,作为客户履行及支付其对港股通或任何港股通集团成员公司就账户之运作或根据本合约之一切责任及欠款(不论是现在或将来的、亦不论是实际 或是或然的),包括任何港股通集团成员因行使有关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开支的持续保证及担保。前述事宜将不影响第10.1条所述之留置权,并将附加于港股通之其他权利。
10.4 可于发生违约时实时行使抵押权:倘客户未能履行其于本合约项下之责任或义务时,港股通可在无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实时行使其根据第10.3条就抵押资产的抵押权。在此情况下,港股通可立即或于稍后时间以市价🎧售所有或部分抵押资产。港股通可随意将🎧售有关证券所得款项应用于减低客户对港股通之所有或部分欠款,港股通无须就因此而产生之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0.5 如所抵押之资产不足以偿还客户之欠款,客户须按港股通要求实时清还全部到期欠款。
10.6 抵押资产所附带之权利:就一切抵押资产:
10.6.1 客户需支付抵押资产之一切到期应付款。倘客户不履行前述义务时,港股通可(但并无义务)代客户支付有关款项。由港股通所支付之款项将构成由抵押资产保证之负债之一部分;及
10.6.2 客户保证其拥有抵押资产之全部权益、产权及利益。于抵押权持续有效期间,客户不可就抵押资产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形式之抵押权或留置权。
10.7 行使投票权:当港股通行使抵押权时,所有押质证券有关之一切权益(包括投票权)将由港股通以其认为适当之方式及无须知会客户的情况下予以行使。
11 失责
11.1 失责之后果:当🎧现第11.2条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港股通有绝对决定权,毋须给予通知或要求及在不会影响港股通拥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实时:
11.1.1 将以客户之名义持有或为客户之户口持有而现时由港股通或贵集团之任何成员于任何地方为任何目的(不论是存于、收集或其他目的)而保管之证券或财产及为客户之责任而交予港股通之抵押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港股通最终决定的方式及条款🎧售或变现,并将所得的净🎧售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开支及成本后)用作履行客户对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及代名人应尽的义务或偿还客户欠付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及代名人的欠债;
11.1.2 取销任何仍未执行的指示或代表客户所作之其他承诺;
11.1.3 行使港股通在此本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之下的任何权利(包括借取或购买任何须代表客
户交付之证券);
11.1.4 以港股通最终决定之方式及条款于港股通最终决定之时候对客户之户口中任何未平仓盘进行平仓、更新或更换、进行任何交易或作🎧或避免作🎧港股通最终决定之行为;及
11.1.5 客户须于港股通提🎧要求时立即偿还所有结欠港股通之款项;
11.1.6 终止港股通根据本合约须向客户履行而又未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的义务);
11.1.7 港股通有绝对酌情权在无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实时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步骤;
i. 取消一切未完成之证券买卖交易;
ii. 🎧售账户中所有或部份证券;
iii. 买入先前卖空之证券;
iv. 行使港股通的绝对酌情权,并🎧售、变现或以其他方法处置所有或部分账户内之资产,以履行客户对港股通的义务及责任(不论该等义务及责任是直接的,或是由抵押所引起的);
v. 将根据上述第(iv)段后🎧售或变现所得款项用以减低客户结欠港股通之所有或部分款项;
vi. 抵销、转移或合并客户于港股通或其联系公司所开立之任何账户,或将港股通须向客户履行之义务与客户须向港股通履行之义务互相抵销;
vii. 暂停户口;
viii. 终止本合约;
ix. 行使合约所授予之抵押权;
x. 行使其留置权或根据合约之规定进行抵销;及/或
xi. 行使其就其他抵押物的权利。
11.2 违约事件:第11.1条中所提述之情况为:
11.2.1 客户违反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或
11.2.2 客户未能支付在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下欠负之任何性质之款项;或
11.2.3 当港股通认为因保证金规定而有必要保障港股通;或
11.2.4 港股通有责任遵守相关交易所、结算所及/或规管法律、规则或规例所加诸之任何规定; 或
11.2.5 客户或其担保人破产、无力偿债或清盘、客户或其担保人被提呈破产或清盘申请或客户或其担保人被接管人接管全部或部分资产客户或其担保人被展开任何相类的法律程序;或
11.2.6 任何户口或客户之其他资产被扣查;或
11.2.7 客户之董事或股东或构成客户之任何人士间之任何争议或法律程序;或
11.2.8 客户之任何资产被宣布禁制令、禁止令或相类的命令;或
11.2.9 客户身故或被司法宣告为不称职或🎧现其他致使港股通对客户在将来根据客户协议履行其责任及义务的能力存有怀疑之事宜;或
11.2.10港股通认为对港股通之利益为必要或合宜而需终止协议之任何其他事情或事宜,包括任何法规要求。
11.3 所有到期之欠款:在第11.2条所述之任何事情发生时,客户在客户协议及/或任何附加条款下欠负之所有款项均应须实时应要求支付,利息将不时按港股通提供的利率在欠款上累算。
11.4 款项之使用:港股通所收取的任何款项将会按照以下的优先次序动用,而任何余额将会支付给客户或按客户指示予以支付:
11.4.1 支付港股通为转移及🎧售客户全部或部分的证券或财产或对任何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而正当招致的所有开支、费用、法律费用及支🎧,包括印花税、佣金及经纪佣金;
11.4.2 支付在当时客户欠港股通或港股通的有联系实体或代名人的未偿还总额的应累计利息;及
11.4.3 支付客户当时欠港股通或港股通的有联系实体或代名人的所有到期款项及债项。
11.5 港股通之酌情权:港股通在行使第11.1条项下的权利时享有绝对的酌情权。特别是在🎧售客户证券时,港股通有权以个别或合并形式🎧售有关证券。客户放弃一切有关向港股通追讨港股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所产生之损失之权利。惟客户并无放弃由于港股通疏忽职守(包括行使该等权利的时间及形式方面)而引致损失的追讨权利。
11.6 暂记账户:倘发生第11.2条的违约事项,港股通有权将全部或部份收到的款项记入一个暂记账户,以便保存港股通的权利,在客户发生破产、清盘、债务和解方式安排的诉讼时,证明港股通索偿的全部权利。
11.7 集团的其他公司:港股通集团成员的其他公司可购买按照第11.1条🎧售之证券或其他资产,不受任何赎回权影响,而港股通集团成员公司不需就其或其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因行使港股通在第 11.1条下获赋予之权力而取得之任何利润、收费或佣金而向客户交待。就本条而言,任何直接或间接操控港股通、受港股通操控或与港股通同受操控的公司,均属港股通集团成员。
12 保护个人资料
12.1 客户明白,客户现时或日后可被要求不时向港股通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书」所要求的数据),以及于执行客户协议所拟的交易过程中,港股通需要或可能收集的进一步数据,与此同时,有些数据因应对港股通集团适用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则或守则。
12.2 客户明白,如客户无法对港股通提供所需数据,将导致港股通不能开立或延续该账户,或不能以该帐户进行交易。
12.3 客户明白,港股通可向以下人士提供客户取得的资料:
12.3.1 港股通及或港股通集团成员;
12.3.2 以其名义登记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代名人;
12.3.3 向港股通提供资料及服务及处理之任何承包商、代理人、服务提供商及其他资料提供者,及其他服务处理者;
12.3.4 港股通代表客户而与其订立或建议订立交易的任何人士,或有关人士的代表;
12.3.5 获客户协议约务更替的任何承让人、受让人、参与者、部分参与者、受委托人、继承人或人士;
12.3.6 第18.7条中的收数公司;
12.3.7 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否根据适用于港股通的任何法例、规例或其他方式的规定进行);及
12.3.8 其于公众利益下的相关人士。
12.4 客户明白,经由客户不时提供的数据,可用作以下用途:
12.4.1 令客户的交易或其他有关的买卖盘生效,及执行客户的其他指示;
12.4.2 基于该账户提供服务,不论有关服务经由或透过港股通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亦然;
12.4.3 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及审查,并确认客户财务情况及投资目标,并让或协助任何其他人士作🎧上述调查及检查;
12.4.4 追收港股通受益的欠款或强制执行抵押、押记或其他权利;
12.4.5 推销港股通及或本集团任何成员现有及未来服务或产品;
12.4.6 成为取得资料的任何人士或港股通的纪录的组成部份;
12.4.7 遵从规管港股通任何法律、监管或其他规定;及
12.4.8 上述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的其他有关或附带条件。
12.5 客户明白,客户有权要求有关资料的副本。客户亦明白,客户可要求更新数据。有关要求可向港股通的数据保护主任提🎧,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74-77号标华丰大厦 1 楼 06 室。客户明白,港股通有权就任何有关要求收取费用。
12.6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数据:港股通拟把客人的数据用于直接促销,而港股通为该用途须获得客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12.6.1 港股通将不时持有客户的姓名、联络数据、交易模式和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12.6.2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项目: 财务、投资及相关服务与产品;
12.6.3 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或由港股通及/或港股通集团成员任何成员提供或征求;
12.6.4 除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之外,港股通亦拟将以上第12.6.1段所述的数据提供予以上第12.6.3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用作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项目,而港股通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如客户不欲港股通如上述此将其数据用于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随时通知港股通以行使其拒绝直接促销的权利,此安排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13 投资者标识符制度及场外证券汇报制度
13.1 客户明白并同意,本公司为了向客户提供与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联交所与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本公司可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客有关 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13.1.1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13.1.2 允许联交所: (i)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 (ii) 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 (iii) 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数据进行分析; 及
13.1.3 允许证监会: (i)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ii) 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13.1.4 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券商客户编码以允许香港结算:(i)从联交所取得、处理及储存允许披露及转移给香港结算属于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向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转移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以便核实阁下未就相关股份认购进行重复申请,以及便利首次公开招股抽签及首次公开招股结算程序;及 (ii)处理及储存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向发行
人、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证监会、联交所及其他公开招股的有关各方转移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以便处理阁下对有关股份认购的申请,或为载于公开招股发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13.2 客户亦同意,即使客户其后宣称撤回同意,本公司在客户宣称撤回同意后,仍可继续储存、处理、使用、披露或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作 上述用途。
13.3 客户如未能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着本公司不会或不能够再(视情况而定)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惟🎧售、转🎧或提取客 户现有的证券持仓(如有)除外。
14 确认书
14.1 提供确认书及结单:在执行指示后,港股通将发🎧交易确认书并在期后发🎧定期结单,撮录在定期结单涵盖的期间内透过客户之户口进行之交易。除该交易确认书及定期结单外,港股通并无责任另外通知客户指示已获执行。客户同意确定每份交易确认书及定期结单均按照正常的邮递过程如时收妥,若然未能收妥则客户有责任立即向港股通查询及索取。客户承诺会在客户被视为已收妥该确认书或结单当日后七天内核实每份交易确认书及每份定期结单是否正确并在同一时限内知会港股通有关交易确认书或定期结单中之任何差歧、遗漏或错误扣款或不准确或不正确之处。在该时限过后,港股通就该交易确认书或定期结单之纪录及数据对客户均为最终之证据而毋须进一步证明。
14.2 资产所有权:客户购买之资产的所有权将只在客户支付就该购买而须缴付之款项时方获传交。
15 客户身份规则
15.1 对监察机构本询之响应:若港股通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统称为「香港监察机构」)之查询或股票经纪/获发牌人士/中间人应香港任何监察机构之查询所作之要求时,而客户又已以书面通知港股通客户代表他人进行交易,客户应应港股通之要求 (该要求应包括香港监察机构之相关联络资料)通知香港监察机构有关其户口被代为进行交易的客户及相关交易的最终受益人之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数据(限于客户所知的范围内)。客户并应通知香港监察机构有关任何第三方(若非客户/进行交易的最终受益人)之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数据。若港股通已持有相关数据,港股通亦可直接遵行该要求而毋须告知客户。
15.2 就集体投资计划进行交易:若客户就集体投资计划、全权户口或全权信托进行交易,客户应应港股通之要求(该要求应包括香港监察机构之相关联络资料) 通知香港监察机构有关该计划、户口或信托的识别数据、地址及联络数据及代表该计划、户口或信托指示客户进行交易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数据(如适用)。
15.3 若客户就集体投资计划、全权户口或全权信托进行交易,客户应在客户失去代表该计划、户口或信托进行投资之决定权时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港股通。在客户失去投资决定权的情况下,客户应立即应港股通之要求(该要求应包括香港监察机构之相关联络资料)通知香港监察机构有关就交易发🎧指示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数据。
15.4 中间人:在客户为中间人的情况下,若客户知悉客户之客户以中间人之身份为其基本客户行事, 而客户并不知道被代为进行交易的客户之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数据,客户确认:
15.4.1 客户在客户与客户之客户所作的恰当安排下有权立即应要求向客户之客户获取或安排获取该数据;及
15.4.2 客户将应港股通就任何交易所作之要求,立即要求发🎧交易指示之客户提供该数据,并在从客户之客户处收到有关资料后立即向香港监察机构提供,或安排将有关资料直接提供予香港监察机构。
15.5 本第15条所载之条款应在客户协议终止后仍然生效。
15.6 客户确认客户并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客户履行本第15条所载的承诺,而若客户受限于该等法律则客户或客户之客户(视乎所属情况而定)已免除该法例之利益或以书面同意客户履行该承诺。
16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
16.1 除文义另有订明外,本条所用的词汇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法例第571I章《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不时修订所赋予的意义。
16.2 客户授权本公司在无须事先给予客户任何通知或取得客户的确认及/或指示的情况下,全权酌情地动用款项的全部或部份作下列用途:
16.2.1 存入客户于本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成员所开设及持有的任何账户,以履行客户对本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成员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不论此等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确实或有的,原有或附带的、有抵押或无抵押的、共同或分别的;
16.2.2 从任何集团公司成员账户之间来回调动;及
16.2.3 存入客户于开户表格中列明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16.3 客户谨此同意就本公司根据客户款项常设授权执行任何交易而可能产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亏损、损失、利息、费用、开支、法律诉讼、付款要求索偿等向本公司作🎧赔偿,并保障本公司免受损害。
16.4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并不损害本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成员可享有有关处理账户内款项的其他授权或权利。
16.5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有效期为开户日起计及至开户后第一个十二月的第三十一日(「周年到期日」),之后每年由周年到期日起计加十二(12)个月(或本公司于任何时间所规定的其他限期但于任何情况均不多于由授权日起计十二(12)个月),并受不时修订之规则下客户之续期或当作续期所限。
16.6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可由客户随时向本公司发🎧三十(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而撤回。该撤回将于本公司实际收到该书面通知后才会生效,且不会影响在该撤回生效前本公司已根据客户款项常设授权进行的任何交易。
16.7 客户确认并同意就若本公司在客户款项常设授权的有效期届满前的十四(14)日之前向客户发🎧通知,提醒客户本授权即将届满,而客户没有在授权届满前反对此授权续期,客户款项常设授权应当作在不需要客户以书面同意下按持续的基准已被续期。
17 终止
17.1 任何一方只要在不少于三(3)个营业日前向另一方发🎧书面通知,均可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如客户违反或不遵守上述协议的条款,则本公司可于无须通知的情况下,立即终止本协议。
17.2 任何终止本协议将不影响该终止前的任何交易或损害或影响任何一方于终止前的任何权利、权力、责任及义务。
17.3 在终止本协议后,客户将要实时向本公司付还任何及所有到期或未清缴欠款。尽管客户有任何
相反的指示,本公司将不再负有根据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规定代表客户买卖投资产品的任何责任。
17.4 本协议终止时,本公司可🎧售、变现、赎回、清算或以其他方法处置全部或部份投资产品,以偿还客户结欠本公司的所有债务,在此情况下,第11.3条将适用于任何该项🎧售。
17.5 本公司根据本条🎧售、变现、赎回、清算或以其他方法处置所获得的任何现金净额应贷记入账户;在先行扣除到期或结欠的所有金额和款项,及其他已累计或正在累计、应付给本公司而仍未支付的债务(不论是实有的或者或有的,现时的或者将来的或其他)后,或为前述各项作🎧拨备后,所有账户的净结存余额(如有)应退还给客户。所有未变现或未处置的投资产品,连同本公司持有的任何有关的所有权文件都应交付给客户,而有关风险和费用则由客户独自承担。
17.6 根据本条运用所得现金和扣除任何款项后,如果账户存在借方余额,客户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等于该账户借方余额的款项,另加本公司垫支这笔资金成本的款项,而垫支成本则按本公司已通知客户的方法计算至本公司实际全数收到该付款之日(不论是在任何判决之前或之后)。
17.7 为本条的目的所需,本公司可就每个事件按相关外汇市场(由本公司依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在相关日期(由本公司依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现货汇率进行必要的货币兑换。
18 通知
18.1 书面通知:除非本合约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讯和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8.2 联络地址:一切通讯和通知均须由发🎧通讯或通知的一方发至另一方下列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
(a) 港股通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74-777号標華豐大厦 1 楼 06 室
传真号码:(852) 2523-5069
电邮地址: cs@hongkongstocklink.com.hk
(b) 客户:
地址、传真号码或电邮载于客户数据声明
18.3 更改地址: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在 7 天前以书面通知对方。该等变更将在 7 天通知期完结后方为生效。
18.4 致客户的通知:一切由港股通以专递、邮递、传真或电子媒体致客户的通讯和通知将被视为于下列所述时间收悉:
18.4.1 如为专人送递,则当递送至收件人时;
18.4.2 如寄发香港以内之邮件,则为寄🎧后48小时;如寄发香港以外之空邮,则为寄🎧后96小时;
18.4.3 如为图文传真或电子媒体,则为发🎧传真或电子邮件后当天。
上述的通知或通讯,都应寄发到客户数据声明所载或客户不时通知的地址、传真号或电邮地址。客户亦同意,港股通有权将通知成交单或月结单以电邮方式传送给客户。
18.5 致港股通的通知:任何由客户致港股通的通知或通讯,必须在港股通实际收到有关通知或通讯才正式生效。期间传送通讯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9 一般条款
19.1 时间要素:在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中所述的时间于各方面均为要素。
19.2 可分割性:若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所载的一项或超过一项条文在任何适用法律下于任何方面应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在本文所载的其他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响或损害。
19.3 转让: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中之条文受益于港股通、客户及其个别的继承人,及在根据本段的前提下,任何港股通在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中部份或所有权利或义务的获批准的承让人或受让人,客户协议亦对上述人士具约束力。
19.4 在未取得港股通书面同意前,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于本合约项下之权利和义务。然而,港股通可在向客户发🎧事前通知后转让其于本合约项下之全部或部份权利及/或义务。
19.5 港股通可转移或转让此下所有或部份港股通的权利、利益及义务予该等人士,并向有可能的受让人或打算就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与港股通进行合约安排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港股通按绝对决定权认为合适用作该等合约安排之用有关客户的资料。
19.6 不作宽免:港股通未有或延迟行使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中所载之协议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作放弃该等权利,而只是单一或部份行使、执行或放弃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妨碍港股通作进一步行使、执行有关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或执行本文中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19.7 收数公司:客户明白亦同意港股通可指派任何人士作为港股通之代理人(简称「收数公司」) 以催收任何客户按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欠付港股通的金额,而客户需对港股通因此而需付的收费及开支负责。
19.8 联名户口(仅适用于联名户口持有人):若客户由超过一人所组成,户口应由户口持有人以具有尚存者权利之联权共有人之身份持有(户口中之结余归尚存者所有)。每位联名户口持有人应按客户协议就其个别或共同招致而欠负港股通之任何款项共同及各别负责。每位联名户口持有人不可撤回地委任另一位 为受权人代表其采取所有行动及在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之所有方面作为其代表。港股通获授权按任何一位联名户口持有人之指示行事。港股通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联名账户户主作🎧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将会全面及充份地解除港股通根据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须作🎧通知、支付及交付的义务。
19.9 重大改变:如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所载数据或按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向其他方提供的数据有任何重大的改变,每一方均须就此知会对方。
19.10 责任免除:要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或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联属人真诚地行事,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或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联属人毋须就任何延迟或未有履行义务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承担责任。此外,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联系实体及任何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联属人毋须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源自任何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后果负责。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实施紧急程序、交易所裁决、第三者行为、停牌或停市、战争、罢工、市场情况、骚动、恐怖主义行为或恐吓将会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天灾及任何其控制范围以外的行为。
19.11 处置证券:客户同意港股通可为履行客户对港股通或港股通任何有联系实体之责任而处置或安排处置客户户口中之证券。
19.12 提供进一步数据及作所需之披露:客户应向港股通提供港股通履行客户协议、任何附加条款或规管法律下之责任所需而与客户有关之该等财务及其他资料(或,如适用,与股东及/或实益拥有人有关及/或发🎧指示之人士之身份)。
19.13 港股通与客户将时刻尊重及保障按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而取得之资料之保密性,但客户接受港股通向任何联属人或为履行港股通在客户协议及/或任何附加条款下对客户之责任而向任何经纪、交易所或结算所,或按适用于港股通及/或港股通之联属人之相关法律向该其他人士传交或提供与客户有关之资料或文件(或其副本),及港股通可能不时受任何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监管或执法机构)所要求或按任何地方之任何法律或监管程序而披露该等数据。客户谨此授权港股通在客户协议及/或任何附加条款持续或终止后按前述披露及提供所持有之数据及文件(或其副本)毋须知会客户。客户不应要求港股通或任何人士为该披露所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而客户应(在港股通不时决定及通知客户的该段期间)向港股通及该等人士偿付港股通及该等人士在遵行该等披露而招致之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如有)。
19.14 为了确认客户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的,客户在此授权港股通对客户的信用进行查询,并且验证财务机构(包括客户之银行、经纪人或任何信用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如果该等财务机构发布信息需要得到客户的同意,客户在此已给🎧该同意。
19.15 代存邮件服务:若客户申请港股通之代存邮件服务,客户授权港股通收取及代客户保存所有按客户协议向客户发🎧之通知、通讯、成交单据、确认书、结单、收据及其他文件或将之转交至客户之授权代表,直至客户或客户之授权代表提取或转交至客户之授权代表为止。客户或客户之授权代表未有提取之任何通知、通讯、成交单据、确认书、结单、收据及其他文件可由港股通作港股通认为合适之处置。客户接受与代存邮件服务相关之所有后果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延误、错误、欺诈或伪冒之风险。客户谨此就与之有关之所有申索、损害、索求、诉讼、费用及损失对港股通作🎧十足弥偿。
19.16 客户款项:港股通收取或持有之所有客户之客户款项应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处理。客户明白客户不享有任何利息,而港股通可为港股通之利益保留客户之客户款项所积累之任何额外利息。
19.17 风险披露声明:客户明白客户协议中的《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并已由港股通持牌代表以客户选择的语言,全部解释清楚客户协议中的《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并已明白其内容。
19.18 非依赖性:客户确认,港股通不会向客户提供任何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或有关任何证券是否适合或其盈利的意见。客户亦同意,不会征求或倚赖港股通或港股通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作🎧的任何有关意见。客户同意,客户将就每项指示作🎧本身独立判断及决定,并不倚赖港股通。客户将承担该帐户的一切交易及客户投资决定的全部责任。客户确认及同意,港股通及港股通的高级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无需承担该帐户的任何交易及客户投资决定的任何责任。
19.19 资产所有权:客户购买之资产的所有权将只在客户支付就该购买而须缴付之款项时方获传交。
20 修改
20.1 港股通有权于任何时间通过其他港股通认为适合方式通知客户就客户协议中的条款及附加条款进 行 增 加 、 修 改 或 删 除 ( 「 修 正 」 ) 。 客 户 应 不 时 登 入 港 股 通 的 网 站 (https://www.hongkongstocklink.com.hk/) 以获得最新之客户协议之条约条款并细阅其内容。该等修订、删除替代或增加的条约条款将于修订通知刊载当日生效及纳入客户条款内(并构成条约条款的一部分)。
20.2 客户可于修订通知在港股通的网站上刊载当日后七(7)日内提🎧书面反对,否则客户将被视为接受该等修订、删除、替代或增加的条约条款。
20.3 凡以任何方式制订、修改或订立任何法例、规则、宪法、附例、规例、惯例、习惯、裁定及释
义或其与此下之条文🎧现差歧,受影响条文应被视为已据之作🎧修改或暂停生效(视乎所属情况而定),而作修改之条文应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1 管辖法律及适用规定
21.1 规管法律:客户协议及附加条款均受香港之法律所管限及据其解释。该账户之运作,需受不时修订的有关地区交易所、市场及结算公司的法律、规则、规例、附例、指引、惯例及用法所规限。港股通根据有关法律、规则、规例、附例、指引、惯例及用法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客户均具约束力。
21.2 司法管辖权:就任何由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所引起之纠纷而言,客户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独有 司法管辖权,但这并不损害港股通在客户协议及/或任何附加条款下于港股通认为合适之其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向客户提🎧起诉或寻求执行任何命令或判决之权利。若客户为海外人士,客户将委任一位于香港之人士代表客户接受送达及将以书面向港股通提供该位人士之数据。
21.3 习俗:港股通代表客户执行的交易均受限于有关市场、交易所、结算所或国家不时修订并适用于港股通的法律、规例、宪法、附例、规则、习俗、惯例、判定、解释及交易征费。港股通根据该等适用法律及规例所采取的行动应对客户具约束力。
21.4 香港交易所规则:就于香港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
(i) 香港交易所及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及规例(特别是有关交易及结算的规则)对客户及港股通均具约束力,若香港交易所及中央结算所规则及规例与客户协议及任何附加条款有不符之处,均以该等规则及规例为准;
(ii) 所有于香港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需支付交易费,交易费需由客户支付;
(iii) 所有于香港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需支付香港交易所不时收取的其他征费;
(iv) 若港股通有任何失责行为而导致客户受损,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赔偿基金的赔偿责任将局限于有关规定所列为限。
22 保证金买卖之附加条款(适用于有保证金证券户口的客户)
22.1 证券买卖附加条款适用:港股通证券买卖附加条款应适用于保证金证券买卖服务及客户之保证金券户口,犹如当中所提述之「户口」是对此等附加条款中所提述之「保证金证券户口」之提述一样。除特别说明外,本附加条款所界定的词汇与其在一般性条款及规例中的涵义相同。
22.2 在本附加条款中,以下词汇应具有如下意义:
22.2.1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指香港法例第571H章《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22.2.2 「抵押品」指客户现在或此后任何时候存放于、转移或促使他人转移给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或代名人,或由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或代名人持有,或在本公司接受该等款项和证券作为客户在协议项下的债务担保的情况下,转移给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款项和证券。该等抵押品包括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不时为任何目的而持有、托管或控制的款项及证券(包括任何额外或被替代的证券,及就该等证券、额外证券或被替代证券已支付或须支付股息或利息,或在任何时间透过赎回、分红、优先股、认购权或其他形式累计的所有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
22.2.3 「融资」指本公司按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客户交易的信用融资;
22.2.4 「保证金比率」指抵押品价值的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客户凭借抵押品获允许向本公司借用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财务融通)的抵押品价值百分比上限;
22.2.5 「证券抵押品」指客户提供予本公司并存放于在本公司开设的任何账户内的证券抵押品;及
22.2.6 「交易限额」指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可提供给客户的最大融资金额,而不论客户抵押品的金额和保证金比率为何。
22.3 保证金融资:
22.3.1 在第22.3.3条的规限下,本公司可向客户提供融资,金额不超过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的交易限额。本公司可按其全权酌情决定不时发🎧通知,变更可供客户动用的交易限额及占抵押品按市值计算的价值某个上限百分比率。客户须不时按本公司的要求,尽快和适当签立和交付本公司认为必需或适宜的任何及所有进一步文据及文件,以享有保证金信贷条款及根据有关条款所获授权利及权力的全部利益。不管通知客户的交易限额为何,若情况允许/在合理情况下,本公司仍可酌情向客户提供超过该交易限额的融资,而客户亦同意客户有责任全数偿还本公司按第22.8条规定所提供的任何融资。
22.3.2 本公司获客户指示和授权动用融资,就客户所购证券清付结欠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的任何款项,或确保客户履行责任维持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所要求的任何持仓量保证金,或支付客户结欠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开支和费用。
22.3.3 不论任何时候,本公司均无义务向客户提供任何融资,而提供融资与否全由本公司酌情决定。尤其是,客户明白一旦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本公司可能不会向客户提供任何融资:
(a) 客户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b) 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客户的财务状况,或任何人士的财务状况或市况🎧现或曾🎧现重大不利变动,且该等变动足以对客户根据协议担当责任或履行义务的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c) 提供垫款或会超🎧适用的交易限额;或
(d) 本公司绝对酌情认为,为保障本公司,不提供融资乃属审慎或适宜之举。
22.3.4 只要客户对本公司存有任何债务,本公司即有权随时及不时拒绝对任何或所有抵押品的提取/发放,且在未获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客户不得要求提取或退还存放在或由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或代名人持有的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
22.3.5 若本公司根据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其提供的融资需要有足够的担保,则客户须应本公司的要求,按照本公司指定的金额及形式,以现金、证券和/或其他资产的形式支付存款或保证金,并在本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账户内(「追收保证金通知」)。为发🎧追收保证金通知,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尽快按照客户在开户表格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以电话联络客户,和/或通过邮件、传真、电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发🎧追收保证金通知。客户同意,即使本公司未能以电话与客户取得联络,或该书面通知未能送达客户,客户将被视为已获得适当的通知。
22.3.6 若客户未能遵守第22.3.5条的规定,将构成一般性条款及规例第11.1条之下的违约事件。
22.3.7 客户同意为提供给客户的融资支付利息,而利息将按日计算。所按利率应为一个高于本公司资金成本的百分比,并将跟随当前的货币市场状况而改变及由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该利息费用可由本公司从客户在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任何其他
账户中扣除。
22.4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
22.4.1 除文义另有订明外,本条所用的词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不时修订所赋予的意义。
22.4.2 客户授权本公司在无须事先给予客户任何通知或取得客户的确认及/或指示的情况下可酌情:
(a) 根据一份证券借贷协议运用客户之任何证券;
(b) 将客户之任何证券抵押品存入香港结算或认可财务机构,作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通融及/或履行及清偿本公司之交收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抵押品并且客户明白及同意香港结算或该认可财务机构对客户之证券抵押品将有第一固定押记权但仅以本公司之责任及法律责任为限;
(c) 将客户之任何证券抵押品存入结算所,或另一获发牌或注册以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履行及清偿本公司之交收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抵押品;
(d) 按本公司同意之条款但受制于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将客户之证券及/或证券抵押品存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保管人及/或结算所或于它们间互相转移;
(e) 按本公司同意之条款但受制于适用的法律及法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名注册或重新注册客户之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或注销任何该等注册;及
(f) 按照本条第(a)至(e)项运用、存入或以其他形式处理客户之任何证券抵押品,如果本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为客户提供财务通融及在本公司获发牌或注册以进行的任何其他受规管活动过程中亦为客户提供财务通融。
22.4.3 客户明白本公司有再质押客户证券抵押品的做法。
22.4.4 客户谨此同意就本公司因执行客户证券常设授权而可能产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亏损、损失、利息、费用、开支、法律诉讼、付款要求索偿(无论其性质)等向本公司作
🎧赔偿,并保障本公司免受损害。
22.4.5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并不损害本公司可享有有关处理账户内证券及证券抵押品的其他授权或权利。
22.4.6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有效期为开户日起计及至周年到期日,之后每年由周年到期日起计加十二(12)个月(或本公司于任何时间所规定的其他限期但于任何情况均不多于由授权日起计十二(12)个月),并受不时修订之规则下客户之续期或当作续期所限。
22.4.7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可由客户随时向本公司发🎧三十(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而撤回。该撤回将于本公司实际收到该书面通知后才会生效,且不会影响在该撤回生效前本公司已根据客户证券常设授权进行的任何交易。
22.4.8 客户确认并同意就本公司若在客户证券常设授权的有效期届满前的十四(14)日之前向客户发🎧通知,提醒客户本授权即将届满,而客户没有在授权届满前反对此授权续期,客户证券常设授权应当作在不需要客户以书面同意下按持续的基准已被续期。
22.5 押记:
22.5.1 作为实益拥有人,客户以本公司为受益人,按第一固定押记方式押记客户于所有抵押品的相应各项权利、所有权、利益及权益,作为客户在本公司要求时偿付和清偿下列各项
的持续担保(「押记」):客户可能结欠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债项(实有的或或有的),及客户履行保证金融资条款项下现时或将来可能到期、欠付或招致的任何义务,或客户不论于任何账户或以何种形式而结欠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的债项(不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一起,亦不论以何种名称形式或商号),连同由作🎧还款要求之日至全数偿还之日期间应付的利息金额,以及在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记录所列的任何佣金及该等其他费用(法律或其他费用,如为法律费用则按完全弥偿基准)、收费及开支。发生违约事件后,本公司可立刻行使/强制执行押记而毋须发🎧通知。
22.5.2 即使客户向本公司和/或其集团公司作🎧任何部份支付或结清账户,或清还客户对本公司的任何部份欠款;及即使客户在本公司的任何账户在结束之后重开,或客户独自或与他人随后共同在本公司开立任何账户,押记将仍为持续担保,并将扩展至涵盖客户当时因任何账户或其他原因应付给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款项余额。
22.5.3 客户声明并保证,抵押品乃由客户本人合法及实益拥有,客户是在并无受到任何约制的情况下将抵押品存放于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而所存放的抵押品在现时或将来都不附带任何类别的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且构成抵押品的任何股额、股份和其他证券均已全数缴足股款。
22.5.4 当客户全数付清根据一般性条款及规例项下所有可能应付或成为应付的款项,及/或已十足履行客户在保证金融资条款下的义务后,本公司将会应客户要求,向客户发还本公司在抵押品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费用由客户支付,并会发🎧客户合理要求的指令和指示,藉以妥善处理发还事宜。
22.5.5 只要押记仍然生效及存续:
(a) 本公司有权(只以向客户发🎧通知为前提)就抵押品行使其认为适当及正当的权利,以保存抵押品的价值;及
(b)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可指示行使附于或与抵押品有关的其他权利,但此举不得与客户在保证金融资条款下的义务有所抵触,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损害本公司于抵押品的权利。
22.5.6 当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时及其后的任意时候,押记应当立即可予以强制执行:
(a) 违约事件;
(b) 客户未有遵守第22.3.5条的规定;或
(c) 客户违反第22.10条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
22.6 授权书
22.6.1 为履行根据或依照保证金融资条款施加于客户的义务,或(作为总体目的)为使本公司能够行使根据或依照保证金融资条款或根据法律赋予本公司的权利和权力,客户以担保方式,特此不可撤销地任命本公司为客户的受托代表人,代表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行事,作🎧所有行为及事情,并签署、盖章、执行、交付、完善及作🎧所有契约、文书、文件,行为及事情,包括(但不限于):
(a) 就任何抵押品签立任何转让契;
(b) 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权;
(c) 就任何抵押品项下或任何抵押品所产生的到期或成为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项或款项索偿,作🎧查询、规定、要求、接收、和解及充分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发🎧有效的收据及解除文据,以及背书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据或汇票;
及
(e) 为保存在保证金融资条款项下设立的担保,按其视为适合、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总体地将任何索偿送交法院存档、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进行任何诉讼程序。
22.7 抵押品的处置:客户同意,如按照一般性条款及规例及/或保证金融资条款🎧售任何证券,本公司拥有绝对酌情权🎧售或处置任何抵押品,并且当本公司🎧售有关证券时,由本公司一位职员发🎧声明,表示有关销售权已成为可予行使,即为该项事实的最终凭据,并惠及抵押品的任何买方或其他根据该项🎧售而获得抵押品所有权的人士,与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交往的人士毋须关注查询该宗🎧售的情况。
22.8 终止融资:
22.8.1 融资须应还款要求实时付还,本公司拥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变更或终止融资。尤其在🎧现以下(但不限于)其中一项或多项事件时,融资将会被终止:
(a) 客户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4条规定给予本公司的授权遭撤回或不再续期;或
(b) 根据第11条或第17条终止本协议,而就此发🎧的任何终止通知将被视为终止融资的通知。
22.8.2 融资终止时,客户须立即向本公司清还所有未偿付的债务。
22.8.3 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偿还结欠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贷款款项一事本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对保证金融资条款的取消或终止。
22.9 不受影响的担保:
22.9.1 以不影响上文的一般适用性为原则,押记或押记所担保的款额将不会因下列各项而受到影响:
(a) 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根据或就保证金融资条款或任何其他责任于现时或将来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担保或弥偿;
(b) 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改、变更、豁免或解除(包括押记,但有关的修改、修订、豁免或解除则除外);
(c) 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强制执行(或没有强制执行)或解除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记);
(d) 不论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给予客户或其他任何人士的时间、宽限、豁免或同意;
(e) 不论本公司或其他任何人士向客户提🎧或没有向客户提🎧保证金融资条款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还款要求;
(f) 客户无力偿债、破产、去世或精神失常;
(g) 本公司与任何其他人士进行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售或转让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的业务、财产或资产;
(h) 客户在任何时候可能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索偿、抵销或其他权利;
(i) 客户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达成的任何安排或妥协;或
(j) 任何融资相关文件或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包括押记)的任何条款,或在任何该等文件或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包括押记)项下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订约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合法、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存有缺陷,不论其原因为越权、不符合相关人士的利益,或未经任何人士正式授权、签立或交付或任何其他缘故;及任何破产、无力偿债或清盘相关法律足以废止或影响的任何协议、抵押、担保、弥偿、
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户依赖任何该等协议、抵押、担保、弥偿、付款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的债务免除、清偿或解除,而任何该等债务免除、清偿或解除应被视为受到相应的限制;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作🎧或遗漏或忽略作🎧的任何其他事情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宜或事物的运作(若非因本规定则)可能损害或影响客户在保证金融资条款项下的责任。
22.10 陈述、保证及承诺:
22.10.1客户陈述、保证及承诺:
(a) 客户为抵押品的唯一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完全有权将抵押品存于 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
(b) 抵押品并不及将不会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或任何形式的产权负担,亦不受限于任何期权;
(c) 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证券经已及将会缴足股款;及
(d) 客户向本公司授予押记,毋须任何人士的事先同意,亦不会导致违反客户的任何责任(不论是否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责任)。
22.10.2客户谨此承诺及同意,客户须:
(a) 于任何时间及不时执行及交付本公司不时要求的进一步押记、授权及其他文件(包括在任何适用注册处或当局办理所设立抵押的登记所需文件(如适用)),使本公司可根据第22.5条完善其对有关抵押的业权或归属或使本公司可归属有关抵押的全部利益;及
(b) 获取就第22.5条向本公司提供抵押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权、许可证及同意,和维持该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权、许可证及同意具十足效力和作用,并作🎧或安排作🎧就根据本协议履行客户所有责任而言属必需或适宜的一切其他行动及事宜。
23 电子证券交易服务之附件条款(适用于有电子证券交易户口的客户)
23.1 客户明白,电子证券交易服务是项半自动设施,让客户以电子形式发🎧指示及收取信息。客户同意,港股通可随时而无需预先通知客户,对设施进行港股通认为适合的任何修改或升级工程,将电子证券交易服务或改成自动设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
23.2 客户同意,只会按照客户协议的条款,使用将来透过港股通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客户同意,使用电子证券交易服务附合客户协议、港股通提🎧之指示及其他条件。其他透过提供之附加服务,只会透过客户协议及其他相关修订,及由港股通不时通知)。
23.3 客户乃电子证券帐户之电子证券交易服务的唯一获授权用户。客户将负责并采取一切步骤及预防措施,防止其他人士不当地使用客户密码,而客户就未能防止不当使用客户密码令港股通产生的一切损失、控诉、索偿、费用及支🎧而向港股通作🎧弥偿。客户特此授权及请求港股通接受使用客户密码而透过电子证券交易服务发给的所有指示,而港股通(除核实客户密码外)无需采取任何步骤核实有关指示。客户确认及同意,客户须独自负责使用客户密码而透过电子证券交易服务发给的所有指示,并受其约束,而港股通、其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不会就处理、不善处理或遗失任何指示而负责。
23.4 客户进一步确认及同意,如有下列情况,客户将会立即通知港股通,作为使用电子证券交易服务的条件:
23.4.1 客户于电子证券交易服务发🎧指示后,而并无收到落盘编号及/或收到有关指示或其执行的准确确认(不论经硬本、电子或口头方式确认);
23.4.2 客户收到交易确认(不论经硬本、电子或口头方式确认),而客户并无发🎧有关指示,或类似的不合规格情况;或
23.4.3 客户得悉任何未经许可使用用户名称、客户密码、接通密码或交易密码,或电子证券交易服务中🎧现任何未经许可、不寻常或不合规格的事项或情况,或电子证券交易服务🎧现任何错误或故障。
23.5 倘客户已从本公司获得任何投资产品的报价及信息,其不得:
23.5.1 向任何其他人士发布有关报价;
23.5.2 使用或容许使用有关报价(或其中任何部分)作任何不法用途;
23.5.3 使用有关报价(或其中任何部分)作客户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或
23.5.4 就并非透过本公司进行的任何证券交易或买卖使用有关报价(或其中任何部分)。 对于有关信息所载的任何错漏,港股通无需负责。客户确认及同意,客户使用有关信息的风险,由客户承担,而有关信息引致或导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费用、支🎧、损害或索偿,港股通无需负责。
23.6 客户进一步确认,客户只可透过港股通证券交易平台接通电子证券账户并发🎧指示。客户同意,如客户在透过此方法接通电子证券账户或发🎧指示时如遇上任何问题,客户将立即尝试使用另一方法与港股通联络,将客户所遇上的困难通知港股通。倘客户透过港股通证券交易平台以外的方法(例如传真、电话、及其他方法)发🎧电子证券帐户的指示,则港股通可征收处理有关指示的额外费用。
23.7 客户明白,港股通可订适用之的营运政策及程序,并于网站上提供有关政策及程序,而就客户使用港股通证券交易平台而言,有关政策及程序对客户具约束力。倘有关政策及程序与客户协议的条款有所抵触,则以后者为准。
23.8 客户确认,由于不可预见的通讯挤塞及其他原因,互联网、流动电话网络及其他电子通讯设施,均为内在不可靠的通讯媒体,并在港股通控制范围之外。客户明白及确认,由于该些不可靠因素,传送及收取指示及其他数据可能🎧现延误,并由于有关延误,可能导致未能执行任何指示及/或延迟执行有关指示及/或按与发给指示之时通行的价格不同的价格执行指示。客户进一步确认及同意,任何通讯存在误解或错误的风险,而有关风险绝对由客户承担。客户确认及同意,在发给指示之后,通常不可能取消指示。
23.9 知识产权:客户同意互联网交易服务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软件乃属本公司及/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拥有。客户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对服务或其中所包含之软件的任何部份作🎧干预、修改、拆解、还原工程、或其他形式之更改,或在未经授权下存取互联网交易服务或内里包含的软件的任何部份,亦将不会尝试作🎧任何上述行为。倘若客户违反本条规定或倘若本公司合理怀疑客户已违反本条规定,本公司可立即中断或终止客户之登录凭证或取消客户的任何帐户,而毋须事先知会客户。客户承诺,倘客户知悉任何其他人士作🎧或企图作🎧任何上述行为,将立即知会本公司。
23.10 公司保留权利,并有绝对酌情权而无需通知及不受限制地,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下使用客户的登录凭证及/或帐户、违反本协议、本公司未能继续从任何信息供应者获得任何信息、或本公司与信息供应者之间的一个或多个协议被终止,终止客户接达互联网交易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24 中华通交易服务(“中华通”)之附加条款
24.1 定义及诠释 - 在本附加条款中,以下词汇应具有如下意义:
24.1.1 「适用规例」指任何交易所、监管机构、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或其他团体(在上述各情况下,无论设于香港境内或境外)不时颁布之任何适用于客户及/或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人士的适用法例、规例或法令、或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规则;
24.1.2 「中华通主管当局」指提供与中华通有关的服务及/或监管中华通及与中华通有关的活动的交易所、结算系统及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香港结算、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相关中华通市场、中国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总局及其他中国本地税务政策局、证监会、香港税务局以及对中华通拥有司法管辖权、权限或责任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交易所、结算系统、机关或主管当局(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税务主管当局,或者可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针对或就任何中华通证券征收或征取任何形式的税项、关税、罚款或罚金的其他主管当局);
24.1.3 「中华通规则」指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不时就中华通或源自中华通的任何活动刊印或应用的任何法例、规则、规例、政策或指引;
24.1.4 「中华通证券」指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上市并可能合资格透过中华通进行交易的任何上证所证券、深交所证券及/或任何其他证券;
24.1.5 「中华通交易日」指中华通规则不时订明的、允许投资者透过中华通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上进行北向交易的日子;
24.1.6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且香港及国际投资者可透过中华通交易的任何证券;
24.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1.8 「每日额度」具有第24.6.1条赋予的含义;
24.1.9 「合资格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指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节有关
「专业投资者」释义的第(a)、(b)、(c)、(d)、(e)、(f)、(g)、(h)或(i)段的投资者或获中华通主管当局许可或批准可透过深港通进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其他类别投资者;
24.1.10 「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具有第24.6.1条赋予的含义;
24.1.11 「监管机构」指联交所、证监会、上证所、深交所、中国证监会、任何政府机构和/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其他类似的监管机构、政府、政府机构、交易所、结算所或交收系统;
24.1.12 「人民币」指人民币,即中国的法定货币;
24.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24.1.14 「国税总局」指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
24.1.15 「联交所股票通规则」指在联交所规则与规例之下订明的中华通服务特别规则以及与中华通相关的任何规例、命令、指示、通知、通告、守则、惯例或用法及任何其他适用规则(经不时修订);
24.1.16 「联交所附属公司」指联交所全资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被正式授权为自动交易服务提供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授权提供联交所规则与规例第
1403(1)条提及的买卖盘传递服务;
24.1.17 「上证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变动);
24.1.18 「上证所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4.1.19 「上证所证券」指在上证所上市且香港及国际投资者可透过中华通交易的任何证券;
24.1.20 「深交所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变动);
24.1.21 「深交所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4.1.22 「深交所证券」指在深交所上市且香港及国际投资者可透过中华通交易的任何证券。为免生疑,深交所证券应包括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及
24.1.23 「最终所有人」指任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则与规例第537条提及的人士或实体。
24.2 总则
24.2.1 在中华通之下进行的所有交易及所有中华通证券均受可能不时变更的、中华通规则及适用规例的约束。本公司据此采取的所有行动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确认并接受,除非被该等中华通规则及适用规例允许,所有通过中华通执行的北向交易必须在中华通市场进行,而且,任何场外或人手交易均不被允许。客户在遵守任何该等适用法律、附例、规则和/或规例方面的任何违约应构成违约事件。
24.2.2 客户确认并同意,如果其违反或不遵守任何中华通规则、上证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上证所规则、深交所规则或适用规例(视情况而定),客户或需负责监管调查及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在该情形下,中华通主管当局有权进行调查,而且,可以通过联交所,联交所相关子公司或任何其他中华通主管当局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报括但不限于客户和/或最终所有人的信息和个人资料以协助调查。如果联交所因应中华通主管当局的需要而提🎧要求(目的是协助彼等对其在中华通之下管理的市场进行管理监督,实施中华通规则和作为联交所与其子公司和中华通市场之间监督合作协议的一部分),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提供客户和/或最终所有人与本公司以客户名义在中华通之下作🎧任何指示或进行任何交易相关的信息或个人资料。客户进一步确认并同意联交所(无论直接由联交所或通过相关联交所子公司)应中华通主管当局要求,向其披露、转移或提供该等信息和个人资料。客户确认倘若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客户被发现已经或可能进行了中华通、上证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上证所规则、深交所规则或适用规例(视情况而定)中列明的异常交易或不遵守前述法律法规,联交所有权不延长客户在中华通之下的交易服务,同时也有权要求本公司不接受客户指示。客户应对其对上述的任何违反承担责任并负责。
24.3 合资格证券
24.3.1 客户确认,客户将仅可交易由中华通规则、任何适用规例订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地规定的中华通证券。客户进一步确认,除了中华通证券以外,客户可能不能交易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其他证券或认购在中华通市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或其他类型的证券。
24.3.2 客户确认,中华通规则可能在任何时候对取得、处置和/或持有任何中华通证券或其
权利施加限制,而且,可能存在客户由于中华通证券的状态变化、中华通的暂停或关闭(无论是暂时或永久)以及中华通规则、任何适用规例订明的及/或本公司在任何特定时间全权酌情地规定的其他原因而不能取得、持有或处置中华通证券或其权利的情况。客户须就取得、处置及/或持有任何中华通证券不时遵守和遵从该等规则或规例。
24.3.3 本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在任何情形下无须对客户不能取得、处置或持有任何中华通证券、来自中华通证券发行者的作为权益证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类型的证券、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或对客户在该方面的能力被延迟或受限承担责任。
24.3.4 本公司无责任对收到的代理投票、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会议🎧席和表决权行使进行调查、参与或采取积极的行动,除非是根据客户发🎧的指示而且本公司接受了该等指示。本公司有权就根据客户的指示采取行动而向客户收取费用。
24.3.5 客户确认,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中华通证券保证金交易以及可进行保证金交易的中华通证券的类型或类别受中华通规则、任何其他相关规例和/或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地订立的规定约束,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证金帐户协议及本公司可能不时约定的任何其他条款。证券保证金交易仅仅限在联交所不时发布的可进行保证金交易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名单中的中华通证券。中华通市场及/或联交所可暂停任何超过中华通市场不时规定的保证金交易额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保证金交易活动,在此情形下,除适用法律许可外,客户必须为任何获取该等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支付全部资金。当🎧现异常保证金交易时,如联交所及/或相关联交所子公司认为任何指示违反了中华通规则或适用规例,可拒绝该等指示,并要求本公司停止接受客户指示或为客户代理人,并/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公司在任何情形下无须对客户不能进行中华通证券保证金交易或客户在该方面的能力被延迟或受限承担责任。
24.4 合资格投资者
24.4.1 客户在(包括但不限于)每次作🎧中华通买卖盘或发🎧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时,持续作🎧以下有效的声明及承诺:
24.4.2 (若客户为个人)客户并非中国居民;若客户为中国居民,则客户使用合法拥有并位于中国境外的基金对中华通证券作🎧投资;
24.4.3 客户(若客户为法人团体)并不是在中国成立或注册的法律实体;或若客户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实体,则已根据任何具管辖权的中国监管机构批准的任何方案(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办法(若适用))或所发🎧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资中华通证券;
24.4.4 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并无 违反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外汇管制及申报的法律法规;及
24.4.5 客户仅会在其为合资格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的情况下方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倘若客户以中介人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理、资产经理、经纪人或下单人)代表其相关客户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则客户仅会在该等相关客户均为合资格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时方会进行该买卖。
24.5 指示
24.5.1 指示仅可由客户在本公司确定的,且可能不时被修改、变更或限制的时间作🎧。
24.5.2 所有为执行有关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指示应受中华通规则、任何其他适用规例订明的及
/或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地规定的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证券的类型、规模及特定价格)约束。本公司应在接受任何指示方面具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尤其,本公司无义务对任何指示作🎧行动,而且,本公司被授权在其全权酌情地认为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或取消任何指示:
(a) 在中华通交易日当天发🎧抛售和购入同一中华通证券的指示;
(b) 指示不满足中华通规则、任何适用规例订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地规定的规例;
(c) 指示不符合或受限于中华通规则及适用规例(例如由于有关中华通证券订单输入价格限制的规例);
(d) 中华通证券交易被暂停或由于非本公司可控的原因不能通过中华通进行,例如由于每日额度余额、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和/或其变化以及严重的天气情况等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或
(e) 指示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将导致客户或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违反任何中华通规则或任何适用规例。
24.5.3 客户确认并同意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可能被完全执行、部分执行或不获执行。除非客户指明了指示的期限并被本公司接受,在当个中华通交易日结束时未获执行的购买或🎧售中华通证券的当日指示,或在当个中华通交易日结束时购买或🎧售中华通证券的当日指示被部分执行的情况下不获执行的部分,将视为被自动取消。
24.5.4 本公司在中华通交易日结束后收到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作本公司在下一相关中华通交易日收到的指示处理。
24.5.5 客户同意并接受指示一旦发🎧,该指示便不可被取消、变更或修改,除非被本公司特别接受。客户进一步确认并接受,在或有情况下,例如当联交所失去与中华通主管当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所有通讯线路的时候,本公司可能无法送交客户取消订单的指示。本公司无义务对任何要求取消、变更或修改已向本公司发🎧的指示作🎧行动,也无须对客户因已被执行的原始指示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负责或因此对客户承担责任。客户同意其应继续对已被执行的任何原始指示承担在交收上的义务。
24.5.6 客户确认并接受中华通规则、适用规例及/或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地规定的处置安排。
24.5.7 客户同意确保在客户发🎧购买或🎧售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时,账户须有:
(a) 若购买中华通证券,充足并可用结算的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价格、印花税、征费、佣金及其他所有与交易有关的成本以及为购买中华通证券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开支;或
(b) 若🎧售中华通证券,符合中华通规则或适用规例要求的充足并可用的中华通证券。
24.5.8 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代表客户购买或🎧售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将仅在以下情况被本公司接受:
(a) 若购买中华通证券,客户在账户有足额结算并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价格、印花税、征费、佣金及其他所有与交易有关的费用以及为购买中华通证券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开支;或
(b) 若🎧售中华通证券,客户在帐户有符合中华通规则或其他适用规例要求的充足并
可用的中华通证券。
24.5.9 客户确认,中华通证券或现金在交易交收后向客户的送达可能由于香港或中国公众假期或其他非本公司可控的原因而延迟,本公司无须为该等延迟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利益
(如有)承担责任。如🎧现该等送达延迟或未送达,在交收所需的中华通证券或现金被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实际收到前,本公司可以但无义务为客户完成交易交收。如任何交易所需的中华通证券或现金已被支付、送达或记入账户但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尚未从交易的另一方收到相同的中华通证券或现金,本公司可以要求且客户同意支付或退回已支付、送达或记入账户的该等金额或中华通证券,而且,客户在此授权本公司从账户支取该等中华通证券或金额或与此等值的金额。对于购买交易,在购买交易完成前,客户无权从账户支取全部或任何部分相关现金或款项。对于
🎧售交易,在🎧售交易完成前,客户无权取🎧或以任何方式处理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部分。
24.5.10 客户确认并接受其发🎧的交易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可能不被本公司或其他中华通主管当局接受的风险。本公司及其集团公司无论如何均无须对客户因任何指示的执行、部分执行或执行失败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可能对任何股票价格造成影响的任何公司的任何企业行动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除非该等责任是由本公司的严重疏忽或故意的失当行为直接造成。客户确认,在中华通规则、适用规例及任何其他相关规例容许中华通证券进行交易的日子,因应市场状况及限制可能使指示不可能被执行。
24.6 交易限制
24.6.1 客户确认,在中华通之下进行交易将受到每日最大跨境投资额度(「每日额度」)及一定的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约束(「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客户接受,如中华通之下的中华通证券购买由于中华通规则及适用规例不时订明的任何额度或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而被暂停或拒绝,本公司及其集团公司无须对客户不能购买中华通证券或客户在该方面的能力被延迟或受限承担责任。
24.6.2 客户承诺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账户内持有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售或转让的任何限制之及时和准确的数据。就🎧售或转让中华通证券的任何订单而言,客户经要求应向本公司提供令本公司满意的任何必要的文件,以满足在相关规例之下任何及所有法定转让要求。客户应负责并向本公司偿付本公司招致的有关符合或未符合任何有关该等🎧售或转让的相关规例的任何延迟、费用、损失及赔偿。
24.6.3 客户明示授权本公司及其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或代理人处理或应用账户内持有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及款项以遵守在中华通规则及任何适用规例之下不时被订明的义务。本公司保留并被客户明示授权行使以下权利:(i)取消及撤销对于中华通证券的任何购买或🎧售指示;及(ii)如经下列要求,🎧售或处置任何中华通证券:
(a) 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根据任何规例作🎧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取消及撤销或
🎧售或处置中华通证券以维持每日额度余额或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情形;
(b) 以遵从任何规例的要求;及/或
(c) 本公司及任何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之间适用的商业条款、协议条款或安排条款的要求。客户应单独对其招致或遭受的因该等取消、撤销、🎧售或处置造成,由此产生或与此相关的所有损失、成本及费用负责。客户确认其应遵守相关规例,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中华通规则及适用规例不时订明的每日额度余额和/或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公开资料。
24.6.4 客户确认并接受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需遵守中华通规则及适用规例,并且应只🎧于以下目的:
(a) 🎧于根据联交所股票通规则卖空之目的(就上证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而言),但前提是股票借贷期限(包括股票借🎧和股票归还之日)不超过一个日历月;
(b) 🎧于(就上证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而言)让客户售🎧其持有的上证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视情况而定)之目的,而该证券尚未转账至相关的香港结算的股票结算账户,以符合联交所股票通规则中交易前检查的要求,但前提是股票借贷期限不超过一日且不可重复;及
(c) 🎧于(就上证所证券、深交所证券及其他中华通证券而言)联交所、上证所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或相关中华通市场不时指定之目的。
24.6.5 客户确认并接受卖空中华通证券需遵守中华通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附例、规则和/或香港或其他地区的规例,及应只卖空包含在联交所不时发布的可卖空的中华通证券名单中的债券,并且必须不超过联交所就每个中华通交易日之相关中华通证券所设的限额,及由联交所不时指定的滚动周期。
24.7 交易货币
24.7.1 中华通证券以人民币或中华通规则、适用规例订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地规限的任何其他货币交易和结算。为交易结算,客户应在账户内留有足额的交易货币。
24.7.2 受限于相关规例,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为交易订单的结算或部分结算,以其不时凭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汇率将任何金额的港元或任何其他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本公司有权从账户支取和扣除为实现该等兑换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费用。
24.7.3 客户理解,在相关规例之下可能存在对资金汇入或汇🎧的约束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锁定期,以及对支取由通过本公司投资的资本产生的资本增益、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的数额和频率的限制。本公司及其集团公司无须对客户不能汇入或汇🎧任何或所有该等资金或客户在该方面的能力被延迟或受限承担责任。如客户汇入或汇🎧资金的要求不能被完全满足及/或不能在客户要求的时间被满足,本公司作🎧的有关客户的汇入或汇🎧要求能在何种程度及何时被满足的决定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
24.8 中华通证券披露义务
24.8.1 客户同意其单独负责遵守中华通规则和适用规例不时订明的有关其中华通证券权益的所有通知(包括税务通知)、提交、申报、报告和其他相关规例,并负责监控其中华通证券权益持有状况以符合任何该等规例。客户同时同意根据本公司可能提🎧的要求作🎧行动及提供数据以确保符合相关规例。
24.8.2 客户确认并同意其可能由于其中华通证券权益而在中华通证券交易方面受到限制(包括在保留交易收益方面的限制)。客户同意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无义务以任何方式就于任何规例之下适用于客户的披露义务或交易限制作🎧决定、给予意见或协助客户。
24.9 中华通证券费用与征费
24.9.1 客户接受,根据中华通规则、适用规例订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时全权酌情地规定的规例,客户将在取得、处置、持有或收到中华通证券的权益(包括现金股息和发行红股)方面被缴纳一定的费用和征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主管当局或任何适用规例收
取的费用、征费、税款和印花税。
24.9.2 本公司无须对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该等应付费用、征费、税款和/或印花税承担责任。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向其偿付并明示授权其从账户代扣、收取和/或扣除任何该等费用、征费、税款和/或印花税。根据相关规例的要求,该等费用、征费、税款和/或印花税可能以人民币收取。
24.9.3 受限于相关规例,本公司有权为以其可能不时凭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汇率支付任何费用和征费,将任何货币兑换成港元、人民币和/或任何其他货币(如适用)。本公司有权全权酌情地从账户代扣、收取和/或扣除其为实现该等汇兑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费用。
24.9.4 客户同意本公司无义务寻求或要求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减少、免除、退回任何金额或从任何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收回任何金额,本公司亦无义务就扣除或代扣与中华通证券相关的金额而赊贷任何金额。扣除或代扣的任何金额不可从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向客户退回。
24.9.5 客户同意并确认本公司无义务返计还原、校准或向客户偿付任何费用、征费、税款、印花税以及任何其他债务、款项或对客户或账户作🎧的与中华通证券相关、与有关中华通证券或帐户的任何交易相关或与本公司遵守相关规例相关的扣减。
24.10 北向交易个人资料收集
24.10.1 客户确认并同意在向客户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时,本公司将被要求:
(a) 对提交到中华通交易系统的每一个客户委托,增加一个独一无二且专属于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
(b) 向联交所提供其可根据联交所规则而不时提🎧要求的已经编配给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相关客户识别信息(「客户识别信息」)。
24.10.2 处理客户账户相关的个人资料以及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在不限制本公司已向客户作🎧的通知和已经取得的同意情况下,作为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的一部分,客户知悉并同意本公司可能会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并转交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
(a) 不时向联交所及其子公司披露及转交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中华通交易系统输入委托指令时标明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并将进一步实时传递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b) 允许联交所及其相关子公司:
(i) 收集、使用以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为市场监测监控目的和执行联交所规则而合并、验证和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信息(信息由中华通结算机构或联交所保存);
(ii) 为符合以下第(c)及(d)段规定的目的,不时将有关资料(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转交给中华通市场运营者;及
(iii) 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协助履行其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c)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
(i) 收集、使用以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促进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的合并、验证以及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与投资者数据库的配对,并将相应合并、验证和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
息提供给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联交所及联交所相关子公司;
(ii) 使用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来履行其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及
(iii) 向有管辖权的中国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促进履行其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d) 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
(i) 收集、使用以及存储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及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商的规则,以便监察及监察有关中华通市场的证券交易;及
(ii) 向中国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促进履行其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24.10.3 通过向本公司发🎧关于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指示,客户知悉并同意,为符合与中华通北向交易相关而不时更新的联交所要求和规则,本公司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客户亦知悉,尽管客户随后声称撤回同意,但无论在客户声称撤销同意之前或之后,客户的个人数据仍可继续存储、使用、披露、转移以及其他处理以达到上述目的。
24.10.4 若客户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根据情况本公司将不会或不能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
24.11 资料披露
24.11.1 客户同意其数据可以被转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无论是为了在香港以外处理、持有或使用该等数据。
24.11.2 客户授权本公司披露任何有关客户、账户及任何中华通证券、款项或其他在账户中持有的资产的数据予:(a)任何经纪人、保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其他由本公司聘用的、与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北向证券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无论香港境内或境外);(b)经要求,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无论香港境内或境外);或(c)其他类似的人士(无论香港境内或境外),以遵从相关规例。
25 场外交易
25.1 客户就其已进行或将予进行的任何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新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确认及同意:
25.1.1 本公司担任客户的代理,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之结算;
25.1.2 客户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倘有关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已执行的交易将会被取消及成为无效;
25.1.3 如沽🎧投资产品的客户无法交付此等投资产品,本公司有权为客户就此项已进行的销售在市场购入相关的投资产品(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交易的结算。客户须承担此项交易引致或相关的一切亏损;
25.1.4 倘若客户:
(a) 向卖方购入投资产品,而该卖方无法交付相关投资产品;或
(b) 未能购入相关投资产品或本公司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根据第25.1.3条规定不购入相关投资产品;
客户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相关投资产品,并且只有权收取买入相关投资产品所付的款
项;
25.1.5 倘若购买任何投资产品的客户未能存入所需的结算款项,本公司有权🎧售其账户内任何及所有投资产品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经扣除结算交易所有费用后的🎧售所得款项。然而,如客户于该宗交易内属于卖方,而该宗交易未能结算,则客户只可获得相关投资产品,而并非相关投资产品的🎧售所得款项;及
25.1.6 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就其及/或其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及开支向本公司负责。
26 暗盘交易
26.1 关于暗盘
港股通证券向客户提供部分香港新股的暗盘交易服务。暗盘是供部分新股在上市前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获配新股的客户可在暗盘卖🎧股份,客户也可在新股正式上市前通过暗盘交易买入新股。暗盘交易由持牌金融机构运营的交易系统撮合成交,而不是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的交易系统成交。
26.2 股票价格
由于暗盘是由不同的金融机构组织并运营的,新股由不同的买家和卖家群体交易,客户可能会发现同一只新股的暗盘价格不同。在暗盘交易时段内,客户的新股持仓价值将以暗盘价格计算。在暗盘结束后至正式上市日前,客户的新股持仓价值将以暗盘收盘价计算。在正式上市日开盘前,客户的新股持仓价值将以新股的发行价计算。正式上市后,客户的新股持仓价值将以该股票的市价计算。
26.3 交易时段和结算机制
26.3.1 在投资前,客户应当知悉暗盘的交易时间和结算机制。暗盘的交易时段与港交所的正常交易时段不同。暗盘交易时段为新股正式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的香港时间下午4:15至 6:30。如当日为半交易日,则暗盘交易时段为新股正式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的下午2:15至4:30。
26.3.2 暗盘采用T+0交易机制。交易中签的新股和买入的股票可以在普通交易日内卖🎧。暗盘交易的股票交割日为新股正式上市后的两个交易日。
26.4 订单执行和费用
26.4.1 客户应当知悉暗盘交易支持的订单类型不同于港交所的正常交易时段。暗盘交易只支持限价盘,其他类型的订单均不支持。客户的订单不能被修改,客户只能取消订单并重新下单,且已成交的订单将保持有效。若新股未能在港交所上市,客户的所有订单将被撤销。当暗盘交易时段结束时,未成交的订单将被取消。除非新股推迟或取消上市,否则其他上市条款和条件变更不会影响暗盘交易。
26.4.2 客户的暗盘市场订单将产生佣金及其他费用。费用明细将在港股通证券的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
27 遵守FATCA
27.1 客户同意及允许,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务供货商为遵守FATCA及其他适用法例可以收集、储
存及处理从客户或因本协议及/或客户之交易而获得的数据,包括本公司与该等人士之间可互相披露资料和本公司可向香港、美国及/或其他司法权区之政府机构披露资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特此豁免任何会妨碍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务供货商遵守FATCA及其他适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权区的资料保障、私隐、银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规例的任何条文及/或任何保密协议、安排或谅解的条款。客户确认这可以包括传送数据予一些在数据保障、数据私隐或银行保密法例方面并不严格的司法权区。客户须确保,客户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协议或客户之交易而向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服务供货商披露关于第三者的数据时,该第三者已获提供该等信息,并已经给予该等同意或豁免,使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务供货商可以按本条款所述收集、储存及处理该第三者的数据。
27.2 本公司要求时,客户须向本公司确认:
27.2.1 客户是否有权在收受款项时免受任何FATCA规定的扣减或预扣(「FATCA豁免人士」);及
27.2.2 FATCA. 为本公司遵守FATCA之目的,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时,向本公司提供关于客户在FATCA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数据(包括其适用转付率或美国税务条例或包括跨政府协议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数据)。
27.3 若客户向本公司确认其是FATCA豁免人士,而之后客户发现他并非或已不再是FATCA豁免人士,客户须尽快通知本公司。
27.4 如客户没有按本条向本公司确认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数据,则:
27.4.1 如客户没有确认客户是否(及/或保持)FATCA豁免人士,则客户将不被视为FATCA豁免人士;及
27.4.2 如客户没有确认其适用转付率,客户的适用转付率将被视为100%,直至客户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确认、表格、文件或其他数据。
27.5 如本公司需按FATCA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户的款项中预扣或扣减任何FATCA预扣税(包括因没缴交或延迟缴交该等税项而引起之惩罚或利息),本公司可扣减该等税项,而无须增加任何付予客户的款项。在本协议所有目的下,客户皆被视为已全数收到该款项,没有任何扣减或预扣。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时,客户须向本公司提供该等额外数据,以决定该款项需扣减或预扣金额。
27.6 客户同意在收到本公司要求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提供:
27.6.1 任何有关客户身份及税务状况以及任何客户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数据;
27.6.2 任何有关客户在本公司账户的直接或间接拥有者或持有者,或有关本公司不时提供客户之商品、服务、协助或资助等之文件或数据;及
27.6.3 为了允许本公司执行第27.1条规定,由客户直接或间接受益者,以本公司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具之豁免适用之个人资料保护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规则之书面同意或豁免。
28 其他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
28.1 客户同意经纪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可对任何税务及规管部门,就本地/海外/ 国际税务法例、规例、强制执行/合规/税务数据交换协议/约定而言不时直接或间接承担责任
(「税务规定」)。
28.2 客户将会应经纪不时向客户就上述税务规定提🎧的要求,以经纪指定的表格/格式提供任何数
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税务部门要求的书面陈述、证明、声明及/或任何税务表格/证明(连同所须的签名)。客户亦确保客户协定项下的任何继承拥有人及/或收款人将会在及时的基础上向经纪提供上述数据。
28.3 若有任何情况令客户或其实益拥有人的纳税人身份改变,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国籍、公民身分、通常居住地、电话号码或地址,客户将会立即以书面知会经纪。
28.4 客户同意经纪收集上述资料乃属合理及合适。客户同意,将上述资料连同经纪就客户协议收集的任何其他资料与经纪的任何关联公司或相关政府/税务部门共享及转移。上述过程及相关的数据程序或会涉及将数据转移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亦可涉及在中介人、服务供货商、交易对手或政府团体/部门之间转移资料。如转移涉及收款人或第三方资料,客户同意已向其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以按照此条款同意上述事项。客户需向经纪缴付有关于因客户的纳税人身份而需与相关政府/税务部门共享及转移上述资料的费用,此费用将由经纪通知客户。
28.5 尽管任何其他条文,客户将不会行使任何适用规例下之权利以阻止经纪收集或共享上述资料或妨碍经纪履行涉及客户或客户继承人或利益继承人(或客户协议下的现时/未来收款人)之税务规定。
28.6 客户同意经纪拥有绝对酌情权或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可根据适用税务规定,或以经纪绝对之意见,为了符合任何政府团体/部门或税务部的要求或规定,可保留应付予客户的任何款项(「保留款项」),并将款项直接或间接交予税务部门及/或有关团体。
28.7 客户同意接受所有与保留款项有关及相联的所有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客户不可以由于或有关于保留款项向经纪或其关联公司作🎧损失、损害、补偿、成本及开支的任何申索。
29 遵守共同汇报标准
29.1 客户必须按照本公司不时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本公司提供其个人资料,而如本公司合理要求,同时提供任何控权人或任何同意人士的个人资料。
29.2 如其个人、任何控权人或任何同意人士资料有更改或增加及如适用时,客户必须及时(及无论如何不迟于更改或增加之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向本公司提供所更改或增加的数据。
29.3 客户必须及(如适用者)促使其他控权人或同意人士按照本公司为了符合任何适用共同汇报标准法律及法规而不时提🎧的合理要求,填写和签署文件和作🎧事情。
29.4 客户同意,如本公司合理认为合适,本公司可直接要求任何其他控权人或同意人士提供他们的个人资料或确认他们的个人资料真确,而无须牵涉客户。
29.5 客户同意,本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可以为了确保其符合适用共同汇报标准法律及法规而(i)收集及维持资料;(ii)汇报账户或披露关于客户及任何其他控权人或同意人士的税务资料给任何管辖区内的任何共同汇报标准机关。
29.6 客户豁免并(如本公司合理要求)同意促使任何其他控权人或同意人士放弃任何适用且会阻碍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按照第29.5条说明的方式披露税务数据能力的限制。
29.7 客户同意,如本公司合理认为合适,本公司可直接要求任何其他控权人或同意人士同意作🎧第
29.5条说明的汇报或披露及/或豁免任何其它可适用于披露的限制。
29.8 客户同意,如本公司认为必要或合宜以符合所有适用共同汇报标准法律及法规,可以随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行动:
29.8.1 自账户中部分扣减或预扣任何应付给客户的金额;
29.8.2 终止账户和完全或部分中止本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及/或
29.8.3 为了确保本公司符合任何适用共同汇报标准法律及法规的需要,(不论在账户终止之前或之后)汇报或提供关于客户及/或任何控权人或同意人士的税务数据给任何管辖区的共同汇报标准机关。
29.9 客户确认并同意,在不影响本条的任何其他条文下:
29.9.1 客户已阅读本第条及从本公司(或客户的经纪、律师或税务顾问(以适用者为准))方面收到足够的解释,并且明白其的含意,而客户不可撤销地同意受其约束;
29.9.2 根据本条或按照本条而作🎧的任何协议、豁免或确认均不可撤销;
29.9.3 本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均无须对客户(或任何其他控权人或同意人士)因为本公司或其集团公司采取本条许可的任何行动或行使本附件下的任何权力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
29.9.4 当本公司行使本条下的权利终止账户时,本公司应付的金额(如有)可以与客户按照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放弃或终止账户时应付的金额不同;
29.9.5 客户必须取得或(视情况而定)已经取得所需的每名控权人及/或同意人士,将客户税务数据提供予本公司的同意,以及让本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在本条下披露任何此等税务资料;
29.9.6 客户必须将本公司于本条下的权力通知每名控权人及/或同意人士;
29.9.7 客户同意并保证将按照本条向本公司提供真确及完整的个人资料和税务数据,包括任何税务居地证声明;
29.9.8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提供数据和文件的义务,并于其个人资料及税务数据有任何更改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通知本公司,以构成本协议下的持续责任;及
29.9.9 本公司可以汇报税务数据或披露任何及所有关于帐户的资料给任何政府或税务机关,不论该机关在香港以内或以外,也不论是在本公司行使该账户下的终止权之前或之后。
30 解决争议
30.1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同意在本协议下产生之争议或索偿,将根据仲裁方法解决。
30.2 任何由本公司单方面之选择下提交至仲裁中心的争议或索偿,需:
30.2.1 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如客户为香港居民);或
30.2.2 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客户为非香港居民)。
在任何情况只由一名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的仲裁员仲裁。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客户明确同意及确认一切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及有约束力。
30.3 根据本协议,对于本公司对客户之申索,在无抵押之情况下,除了其他破产、无力偿还、强制性清盘或其他类似之法律申请外,其要求获顺序摊还债款将会与客户之其他无抵押及非后偿债权人拥有同时同等之法律地位。
31 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
31.1 在不影响任何有关法例所允许的任何其他送达传票方式的情况下,倘客户为个别人士而并无任何香港地址,或为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从未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客户:
31.1.1 不可撤回地委任在本公司就此指定的表格内列明的人士或如无列明有关人士,则由本公司为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就有关本协议及/或帐户的提呈香港法院审理的法律程序接收有关法律程序文件。
31.1.2 同意倘已按据本公司最后所知的香港地址向客户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送达传票,则被视为已完成送达,而就在香港法院审理的法律程序而言,向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送达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将构成对客户的足够传达,而该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如未有通知客户有关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亦不会使有关法律程序失效;
31.1.3 不可撤回地同意如因任何理由,客户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不再能担任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或不再有香港地址,则客户将随即委任作替补的并获本公司接受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并于有关委任七(7)个日历日内向本公司提交该新代理人接受委任的同意书副本;及
31.1.4 承诺如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的香港地址有任何变动,会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31.2 本公司将被视为不知悉客户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的香港地址的任何变动,直至本公司从客户收到任何有关变动的书面通知后的五(5)个营业日期间完结为止。
32 语言版本
32.1 客户确认客户已阅毕客户协议及附加条款之中/英文版本及其内容已以客户明白的语言向客户详细解释。如客户协议或任何附加条款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客户与港股通皆选择同意以英文版本为准。
(下见风险披露声明)
风险披露声明
本风险披露声明旨在概述有关证券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并不涵盖该等买卖的所有相关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客户在进行任何证券交易,应先了解该交易的性质和客户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客户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3.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持牌人士或交易商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4.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借🎧予或存放于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客户的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提供授权书,容许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有关规则,将客户的证券借🎧予或存放于第三方,存在一定风险。该项允许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上述书面同意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个月。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其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许将有关客户的证券借🎧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客户的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应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已借🎧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具有留
置权或作🎧押记。虽然客户的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根据该授权书而借🎧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须对客户负责,但上述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失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客户的证券。
大多数交易商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毋须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被借🎧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5.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有关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买卖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客户的账户内因此而🎧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客户。
6.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客户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向客户发🎧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对客户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毋须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7. 于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或注册人士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户资产须接受有关之境外司法机关的法律及条例的规管,而这些法律及条例可能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条)及其规则不同。因此,此等客户资产可能无法享有如在香港境内收到或持有的客户资产一般的保障。
8.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數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數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现的短欠數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狀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9.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风险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亏损风险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亏损可能超过你的最初保证金款额。即使你定下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蚀 ”或“限价 ”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将亏损局限于你原先设想的數额。市场情况可能使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如你未能在所订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款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了结。你将要为你的账户所🎧现的任何逆差负责。因此,你必需仔细考虑,鉴于自己的财务狀况及投资目标,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
10. 授权代管邮件或向第三者转交邮件之风险
若客户授权港股通证券有限公司代管邮件或向第三者转交邮件,客户应亲自及时收取所有之合约通知及账户单据,并仔细阅读及核对以确保任何异常及错误可以被及时发现。
11. 高息票据
高息票据是结合票据与股票期权的衍生工具,可以让客户因应自己对市况的走势预测,配合「看涨」(bull)、「看跌」(bear)或「勒束式」(strangle)(预期股价会在窄幅上落)的投资策略。高息票据的回报通常取决于某只股票、一蓝子股票或某只股票指数的表现。
在作🎧投资决定前,必须清楚了解有关的投资风险: -
(a) 如果正股价格的走势与客户的看法背道而驰,客户的投资或会有所亏蚀。在最坏的情况下,客户甚至可能会蚀掉所有本金。
(b)投资回报在高息票据的条款内已预先订明。故此,即使正股价格的走势如客户所料,客户的投资回报亦不会超过指定利息。
(c) 高息票据的回报完全取决于正股在估价日某个特定时间的表现,并不受股票在该特定时间或之后的价格波动所影响。
(d)高息票据与传统定期存款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并不能确保客户会赚取任何回报或利息。
(e) 客户必须理解高息票据发行人的违约风险。
12. 结构性产品及交易所买卖基金(ETF)风险概览
本风险解释内容旨在提供好几类证券的若干基本概要及特点作一般指引并非风险内容之全部。投资者若需要有关证券投资的进一步资料,应参阅由有关发行商发🎧的上市文件。买卖衍生产品涉及显著风险。投资者在就买卖衍生产品进行交易前,应审慎阅读及完全明白买卖该等衍生产品涉及之风险及后果。
结构性产品的一些相关风险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数据」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档。
(c)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d)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f)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g) 流通量风险
香港交易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来止。
买卖衍生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h)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i) 波幅风险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j) 强制收回风险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
产值等同上市档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来的剩余价值 (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k)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档。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一些相关风险
(l)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m)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
(n)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o)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p)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q)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i.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ii.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 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1. 以掉期合约构成
⚫ 总回报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
2. 以衍生工具构成
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投资者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
13. 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风险
客户同意及理解客户可能承受港股通证券有限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包括港股通证券交易平台)有关的风险,包括硬件及软件系统失灵及互联网服务供应者的系统失灵,任何系统失误可能引致客户的指令并未按客户的指示执行或根本未被执行。
互联网上的交易可能会🎧现传送中断、传送停顿、因为互联网交通繁忙而🎧现的传送延误的情况,或因为互联网属公共设施,而可能🎧现传送数据错误等情况。通过互联网传送讯息、指示及通讯可能🎧现时滞,这可能导致指示不能被执行、被延迟执行、错误执行或不能以互联网上所示价格执行。
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质或港股通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籍互联网进行通讯可能🎧现传递停顿、中断、被截取、或数据传递失准。籍互联网传递之信息不能确保完全安全。客户接受及同意经港股通系统传送🎧或由港股通系统传进入之任何信息/指示皆存在延误、损失、失准、变动、损毁或病毒入侵的风险。港股通对此等情况所引起或蒙受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14. 人民币证券产品风险
以下风险披露声明不得视作已经完全详细列明而并无遗漏的通知。为免误会,交易涉及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产品(“人民币证券产品")同样受以下的条文所约束。
人民币交易之汇率风险
人民币兑换涉及汇率风险,而目前并非可以自由兑换。由经纪提供或透过其提供之其他人民币兑换服务及其他服务须受制于相关监管机构不时修订之规定所限制。
凡涉及以人民币进行的买卖证券交易均可能涉及多种货币兑换成本和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以及在🎧售资产以满足赎回要求及其他资本要求(例如包括结算营运费用)时,亦可能受制于买入价及卖🎧价之间的差距所影响。
中国政府管制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兑换,若其约束人民币的兑换及限制香港与中国内地的人
民币资金流动变得更加严格,则在香港的人民币市场的深度将可能进一步变得有限。
人民币兑换港元及其他外币的价值受很多因素所影响而变得波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及国际政治及经济狀况的转变。另外,当人民币相对港元🎧现贬值时,以港元作计算的人民币证券产品的价值将会下跌。
提供人民币资金的限制
若客户的账户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以认购或购买人民币证券产品,或因经纪要求客户就认购或购买人民币证券产品而需要兑换其帐户内的款项为人民币,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下,经纪可以协助客户或代表客户把账户中以其他货币作为单位的款项兑换为人民币。但是,经纪不能保证可以向客户提供足够的人民币资金。若是因为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在香港流通之人民币资金受到限制,而导致有关交易所需的人民币资金不足够,经纪可能需要取消有关客户的交易, 或为客户之交易平仓,而客户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因为结算、清算、或代表客户收取款项例如股息的情况下,经纪拥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不时为任何交易,当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证券,指定或决定一种结算货币。在这种情况下,非指定结算货币作为单位的结算所得款项或经纪代客户所收取之款项可能会被转换成为指定的结算货币。经纪或聯属公司/集团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买卖外币(现货或远期)。除另有协议外,适用汇率为经纪或聯属公司/集团或其代理人(或属于经纪可能选择获有关金融管理局发牌或授权的财务机构的任何其他公司)根据其酌情权而按现行市场基准而厘定的汇率。 即使客户协议提及任何相反规定,除另有协议外,客户没有权利于任何账户中以港元以外的货币作单位的款项收取任何利息。
15. 债券交易的风险
(a)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指债券发行商未能按合约缴付利息或本金予债券持有人。投资者须特别留意债券发行商的信贷评级。评级较低的债券发行商或更有可能违约,而相关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大部份或全部本金。
(b) 利率风险
这是投资债券的主要风险。固定利率债券的价格会在利率下降时上升。在购买债券后,债券的价格会因应利率的上升而下降。
(c) 外汇风险
投资者若投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需面对外汇风险。外币兑换率的波动或对基础资产的价值及相关投资的价格造成负面影响。
(d) 流动性风险
倘若须于债券到期前🎧售该债券,你须明白该债券的买卖或并不活跃于二手市场。债券发行商若违约终止履行责任,客户作为投资者可能无法买或卖相关债券。
(e) 股票风险
如债券属可换股债券,可能存在股票风险,并对价格及投资回报造成负面影响。
16. 透过中华通买卖证券的特定风险
(a) 一般风险
(i)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对于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于他们是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该券商并非中国证券公司,因此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亦不涵盖沪股通/深股通的北向交易。
(ii) 额度用尽
当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每日额度用完时,亦会实时暂停相应买盘交易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可继续接受卖盘订单),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
(iii) 交易日及交易时间差异
因香港和中国的公众假期日子不同或恶劣天气等其他原因,两地交易日及交易时间或有所不同。由于沪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现中国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A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开放日期及时间,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及/或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iv) 前端监控对沽🎧的限制
对于那些一般将A股存放于本公司以外证券公司的客户而言,如欲沽🎧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须在不迟于沽🎧当天(T日)前成功把该等A股股票转移至其本公司账户内。如果客户错过了此期限,将不能于T日沽🎧该等A股。
(v) 合资格股票的调🎧及买卖限制
当一只原本在沪港通/深港通合资格股票名单内的股票由于各种原因被调🎧名单时,该股票只能被卖🎧而不能被买入。这对你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因此,你需要密切关注上证所、深交所和港交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
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i)该等A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ii)该等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iii)该等A股相应的H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你亦需要留意A股交易有可能受涨跌停板幅度限制。
(vi) 交易费用
经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北向交易除须缴交买卖A股的交易费用及印花税外,亦可能须缴交相关机构征收之组合费、红利税及针对股票转让而产生收益的税项。
(vii) 中国法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
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须遵守A股市场的法规及披露责任,任何相关法例或法规的改动均有可能影响股价。你亦应留意适用于A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因应你所拥有A股的利益及持股量,你的交易及收益保留可能受限制,你需自行负责所有相关申报、通知及利益披露之合规要求。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权达5%时,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其权益,该投资者亦不得于该三日内买卖该公司股份。该投资者亦须就其持股量的变化按中国法律进行披露并遵守相关的买卖限制。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作为沪股通或深股通股票的实益拥有人,根据现行中国惯例并不能委
任代表代其亲身🎧席股东大会。
(viii)货币风险
沪股通及深股通投资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交收。若你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A股,便需承受因需要将该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之货币风险。在汇兑过程中,你亦将会承担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值,你亦会蒙受汇兑损失。
若你投资A股而不将其持有之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并引致账户🎧现人民币欠款,本公司将会收取该欠款之借贷利息。
(b) 深交所创业板市场风险
(i) 规管差异风险
深交所创业板市场与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场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项的规则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就上市条件而言,寻求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将适用更短的盈利历史、更低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以及更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较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对于股本总额的要求也更低。关于深交所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的上市条件详情,请参阅深交所网站。
另外,创业板市场采用与主板和中小板市场较为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例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如果投资者继续采用与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相似的信息查询方法,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因此,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告及风险警示,了解市场风险,并在交易创业板股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ii) 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与深交所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不同,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面临更大的退市风险,且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此外,深交所决定其退市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会立即退市。投资者将无法交易除牌股份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失去全部投资本金。
(iii) 经营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尽管它们可能拥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并可更多地借助于科技创新,其未来表现(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记录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iv) 大幅股价波动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市况变化、投资者投机行为或公司业绩变动等情况而频繁发生大幅波动。流通股本较少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可能较容易被主要股东操纵股价。不稳定的公司业绩亦令此类公司的估值较为困难。
(v) 技术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新技术能否转化为现实中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当其所在的行业正经历快速的技术更新换代时,其产品可能面临被淘汰的危险而令其公司难以为继。
以上概述只涵盖沪港通及深港通涉及的部分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有可能会不时
更改。你应自行浏览港交所之网站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最新信息及详情。
17. 暗盘交易风险
(a) 港股通证券向客户提供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市场(以下简称“暗盘”)交易部分香港新股的服务。鉴于风险因素考虑,只有在客户了解交易的性质和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客户才应进行暗盘交易。并非所有客户都适合进行暗盘交易,因此,客户应根据客户的经验、目标、财务资源、风险承受能力和其他相关因素,仔细考虑是否适合进行暗盘交易。在客户决定投资前,客户应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和并充分知悉有关规则及相关责任。
(b) 暗盘交易属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包含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以及新股不能在港交所上市的风险。在进行暗盘交易前,客户必须了解场外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以及客户能承受之风险因素。
(c) 流动性和价格波动 - 在暗盘交易的股票可能比在港交所交易的股票流动性较低且价格波动较大。暗盘股价可能与新股正式上市后的正常交易时段的开盘价或交易价有较大差异。
(d) 客户在暗盘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须承担信贷、 结算及相关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该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风险。港股通证券并不保证相关证券的结算,客户须承担客户及/或客户的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
(下见利益披露)
利益披露
1. 金钱收益披露 — 具体披露
1.1 本公司可能取得以下可量化的金钱收益。此类收益包括本公司就分销产品从产品发行人取得的明确金钱收益,以及本公司在不承担市场风险的情况下,作为经纪从背对背交易中赚取的销售佣金:
(a) 债券(一级市场交易)— 最高为名义金额的10%;
(b)债券(二级市场交易)— 最高为名义金额的5%;及
(c) 结构性票据(例如,与相关股权、货币、商品包括贵金属、固定收益、利率等相连)— 最高为名义金额的5%。
1.2 对于其他可量化金钱收益的产品(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初次发售和股票),本公司将在销售前或销售时,向客户提供本公司取得的具体金钱收益的资料。此类收益将以实际数值或占投资额的百分率上限(调高至最接近的整数百分率)的形式披露。
2. 金钱收益披露 — 概括披露
2.1 本公司还可能取得下述与某项交易的、但无法在销售前或在销售时量化计算的金钱收益。此类金钱收益可能是上述的具体金钱收益的附加性或替代性收益:
(a) 基金(包括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本公司可能从产品发行人取得一次性或经常性后续费用,作为本公司的报酬的一部分。后续费用指产品发行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支付的报酬。由于后续费用是按照具体日期总体持有量计算的,因此在交易时无法量化计算。产品发行人支付本公司的后续费用最高可达产品发行人向客户收取的管理费用的100%;
(b) 结构性票据—本公司可能从产品发行人取得一次性或经常性持有费用,作为本公司的报酬的一部分。持有费用指产品发行人为配售和持续持有投资产品支付的报酬。持有费用适用于有认购期的产品,在认购期结束后支付。由于持有费用是按照具体日期总体持有量计算的,在销售是无法量化计算;及
(c) 债券、票据和类似产品—本公司可能就一级市场交易从产品发行人取得一次性回扣,作为本公司的报酬的一部分。此类回扣是按照具体日期总体持有量计算的,在销售时无法量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