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商名稱 地址 過額配售股數(採公開申購方式) 競價拍賣股數 公開申購股數 總承銷股數 主辦證券承銷商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3 樓 100 仟股 2,707 仟股 586 仟股 3,393 仟股 協辦證券承銷商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9 樓部分、10樓部分、14 樓部分、15 樓 - - 30 仟股 30 仟股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C 棟 5 樓 - - 30 仟股 30...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股票代號:3430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就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鈦公司或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 3,483 仟股,其中 2,707 仟股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於 111 年 8 月 25 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676 仟股則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依「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奇鈦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 100 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實際中籤情形認定。
茲將銷售辦法公告於後:
一、 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承銷商名稱 | 地址 | 過額配售股數 (採公開申購方式) | 競價拍賣股數 | 公開申購股數 | 總承銷股數 |
主辦證券承銷商 | |||||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0 x | 100 仟股 | 2,707 仟股 | 586 仟股 | 3,393 仟股 |
協辦證券承銷商 |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 000 x X0、0 x部分、10 樓部分、14 樓部分、15 樓 | - | - | 30 仟股 | 30 仟股 |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 000 xX x 0 x | - | - | 30 仟股 | 30 仟股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 x | 30 仟股 | 30 仟股 | ||
合 計 | 100 仟股 | 2,707 仟股 | 676 仟股 | 3483 仟股 |
二、 承銷價格:每股新臺幣 42 元整(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整)。
三、 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證券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數占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過額配售機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奇鈦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由奇鈦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 100 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證券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奇鈦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奇鈦公司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該公司強制集保及自願集保股數合計 15,993,787 股,分別占目前已發行股份總額 29,736,085 股及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33,716,085 股之 53.79%及 47.44%。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理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二十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五十元之手續。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資格同本公告六、(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 1 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 348 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 348 張(仟
股),投標數量以 1 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壹銷售單位為 1 仟股,每人限購 1 單位(若超過壹申購單位,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本次過額配售係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 111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11 年 8 月 31 日;
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11 年 9 月 1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 2 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複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 111 年 9 月 1 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111 年 9 月 5 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巿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 111 年 9 月 2 日上午九時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xxxx),xxx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由臺灣證券交易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11 年 8 月 29 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 5%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11 年 8 月 29 日)前存入往來銀行。
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 × 得標股數 ×5%。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11 年 8 月 30 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11 年 8 月 26 日)上午十點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份:
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11 年 9 月 1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 111 年 8 月 25 日, 請於當日上午十時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x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
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經紀商將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111 年 9 月 5 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證券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證券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 (二)競價拍賣:
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詢。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奇鈦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 年 9 月 8 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須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11 年 9 月 8 日(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奇鈦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 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或發行公司網址 (https:// 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奇鈦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於本案承銷公告刊登後,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基本資料
→電子書→公開說明書)或至本案主、協辦證券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公開說明書及中籤通知書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
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簽證年度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簽證會計師姓名 | 查核簽證或核閱意見 |
108年度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9年度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10年度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11年第二季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結論 |
十九、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二十、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五)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六)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七)證券交易市場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扣繳日、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一、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要旨:(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1.承銷前後流通在外股數
x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鈦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時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97,360,850 元,每股面額 10 元,已發行股數為
29,736,085 股。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980,000 股以辦理股票公開承銷作業,預計該
公司上櫃掛牌時實收資本額為 337,160,850 元,發行股數為 33,716,085 股。
2.公開承銷股數來源
該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之規定,採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方式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 2 條之規定,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 10%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依前述規定,該公司依擬上櫃股份總額 10%以上計算應提出公開承銷之股數,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980,000 股,並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保留發行股份之 15%,計 597,000 股予
員工認購外,其餘 3,383,000 股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之規定,業已於 111 年 6 月 8 日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排除公司
法第 267 條第 3 項之適用,委由推薦證券商全數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該公司本次提出公開承銷股數合計為 3,383,000 股已高於擬上櫃股份總額
33,716,085 股之 10%,符合前揭法令規定。
3.過額配售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
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
承銷股數之 15%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1 年 3 月 18 日經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507,000 股為上限,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4.股權分散情形
該公司截至 111 年 6 月 28 日止,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為 1,283 人,其所持有股份合計為 22,857,018股,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 76.87%,已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有關人數不少於 300 人且所持有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或逾 1,000 萬股之持股分散標準。
(二)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
股票價值評估的方法很多種,各種方法皆有其優缺點,評估之結果亦有所差異,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票評價方法包括市場法(如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成本法(如淨值法)及收益法,茲就各種評價方法之優點、缺點及適用時機彙總說明如下:
項目 | 市場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淨值法 | ||
優點 | 1.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慣用之參考依據。 2.市場價格資料較易取得。 3.所估算之價值與市場的股價較接近。 4.較能反映市場研判多空氣氛及 投資價值認定。 | 1.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標,盈餘為負時之另一種評估選擇。 2.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資料取得容易。 2.使用財務報表之資料,較客觀公正。 | 1.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論,能依不同變數預期來評價公司。 2.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影響。 3.可反應企業之永續經營價 值,並考量企業之成長性及風險。 |
缺點 | 1.盈餘品質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企業盈餘為負時不適用。 3.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4.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公司間 之本質上仍有相當差異。 | 1.帳面價值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3.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公司間之本質上仍有相當差異。 | 1.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差距甚大。 2.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優劣。 3.不同種類資產需使用不同分析 方法,且部分資產價值計算較困難。 | 1.程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 3.預測時間較長。 |
適用時機 | 適合評估風險水準、股利政策及成長率穩定的公司。 | 適合評估有鉅額資產但股價偏低之公司及產業具有獲利波動幅度大特性之公司。 | 適合評估如公營事業或傳統產業類股。 | 1.可取得公司詳細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資訊時。 2.企業經營穩定,無鉅額資本支 出。 |
奇鈦公司主要從事塑橡膠添加劑、塗料添加劑及電子材料化學品等特用化學品之研發、產製及銷售,主要產品為紫外光吸收劑、光安定劑、光引發劑及抗氧化劑等,其產品應用領域包括塗料、烤漆、油墨、電子及醫療等化學原料加工製成之各種用品,例如:塑/橡膠製品、清潔用品、顏染料、農藥、人造纖維、接著劑/合成樹脂、化妝品等,應用面多樣且用途相當廣泛,遍及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中。以該公司 108~110
年度及 111 年第二季之營業收入觀之,雖 109 年度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使得營收略有波動,惟 110 年度隨即重回成長軌道,且各年度獲利表現屬穩定,由於成本法(如淨值法)並未考量公司未來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且較適用於公營事業或傳統產業類股,加上依此法計算所得之價格尚須經過調整,故在股價之評價上較不具參考性;收益法則係採用公司未來數年的盈餘及現金流量預估數予以估算價格,預測期間長,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較無法合理評估奇鈦公司應有之價值;而目前市場上投資人對於一般公司訂價多以每股盈餘或每股淨值為評價基礎,其最大優點在於簡單易懂,市場投資人認同度高,因而被廣為接受,惟股價淨值比法一般適用於評估資產投資金額較高之公司,故本推薦證券商擬以市場法-本益比法作為本次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應屬較佳之評價模式,亦與國際慣用之方法尚無重大差異。
(2)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該公司之合併財務資料如下:
單位:新臺幣千元;每股盈餘元
項目 | 108年度 | 109年度 | 110年度 | 最近四季 (110Q3-111Q2) |
稅後純益 | 75,716 | 41,785 | 130,769 | 173,289 |
期末實收資本額 | 278,976 | 291,530 | 297,361 | 297,361 |
每股盈餘(元)(追溯調整後) | 2.55 | 1.41 | 4.40 | 5.83 |
擬上櫃掛牌資本額 | 337,161 | |||
每股盈餘(元) (以擬上櫃掛牌股數追溯調整) | 2.25 | 1.24 | 3.88 | 5.14 |
資料來源:該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
經檢視奇鈦公司所屬相關產業及同業資料,綜觀目前國內上市及上櫃公司中,並無完全從事相同業務內容之公司,在考量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與產品性質、所處產業上下游產業鏈廠商、產品應用領域及營運規模大小較為相近之業者下,選擇同業係以化學公司為大宗,分別為從事特用化學品、熱可塑彈性品、植物及環境保護用藥等之製造、研發及銷售之上市公司-三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721,以下簡稱「三晃公司」),從事塑膠添加劑及 UV 光固化產品等之研發、製造與銷售之上市公司-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4764,以下簡稱「雙鍵公司」),以及從事 PU 樹脂、透濕防水布、硬化劑、光起始劑、接著劑等製造、研發及銷售之上櫃公司-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506,以下簡稱「双邦公司」)。以下茲就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分別說明如下:
①市場法
A.本益比法
單位:倍
採樣公司 | 月份 | 111年5月 | 111年6月 | 000x0x | xxxxx | |||||
x | x | x | x | (x) | (x) | (註) | (註) | |||
雙 | 鍵 | 公 | 司 | 42.76 | 42.24 | 40.52 | 41.84 | |||
双 | 邦 | 公 | 司 | 7.79 | 6.49 | 6.30 | 6.86 | |||
上市 | 大 | 盤 | 平 | 均 | 12.30 | 10.86 | 10.92 | 11.36 | ||
化 | 學 | 工 | 業 | 類 | 19.94 | 18.07 | 18.02 | 18.68 | ||
上櫃 | 大 | 盤 | 平 | 均 | 18.99 | 16.99 | 16.83 | 17.60 | ||
化 | 學 | 工 | 業 | 類 | 17.61 | 16.53 | 16.41 | 16.85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註:因110年度為稅後虧損,故無法計算本益比。
該公司之採樣同業、上市櫃化學工業類股及上市櫃大盤最近三個月(111 年 5 月~111 年 7 月)之平均本益比區間介於 6.86~41.84 倍之間,惟本益比區間過大,經剔除極端值-雙鍵公司及双邦公司之本益比後,本益比區間約為 11.36~18.68 倍,另考量以往年度已提列跌價損失之存貨因於最近四季(110 年第三季至 111 年第二季)去化而產生之存貨跌價回升利益偏高,若以該公司最近四季(110 年第三季至 111 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 173,289 千元扣除最近四季存貨跌價回升利益之稅後影響數〔34,240 千元 × (1-25%)〕後之淨利 147,609 千元除以擬上櫃掛牌股數 33,716 千股,追溯調整之每股盈餘約為 4.38 元計算,其參考價格區間介於 49.76~81.82 元,並考量該公司之營運規模、營收獲利動能、未來成長性、興櫃市場流通性不足之風險及市場可能之折價率後,依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計算,其參考價格區間介於 39.81~65.46 元,而該公司議定之承銷價格為 42 元,落在上述設算價格區間,承銷價格尚屬合理。
B.股價淨值比法
單位:倍 | |||||||||||
採樣公司 | 月份 | 111年5月 | 111年6月 | 111年7月 | 平均股價 淨值比 | ||||||
三 | 晃 | 公 | 司 | 1.58 | 1.30 | 1.27 | 1.38 | ||||
雙 | 鍵 | 公 | 司 | 1.98 | 1.95 | 1.87 | 1.93 | ||||
双 | 邦 | 公 | 司 | 1.47 | 1.23 | 1.19 | 1.30 | ||||
上 | 市 | 大 | 盤 | 平 | 均 | 2.06 | 1.82 | 1.84 | 1.91 | ||
化 | 學 | 工 | 業 | 類 | 1.72 | 1.55 | 1.55 | 1.61 | |||
上 | 櫃 | 大 | 盤 | 平 | 均 | 2.56 | 2.29 | 2.31 | 2.39 | ||
化 | 學 | 工 | 業 | 類 | 1.82 | 1.71 | 1.70 | 1.74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由上表可知,該公司之採樣同業、上市櫃化學工業類股及上市櫃大盤之最近三個月(111 年 5 月~111 年 7 月)之平均股價淨值比約在 1.30
倍~2.39 倍之間,以該公司最近期 111 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 718,056 千元除以擬上櫃掛牌股數 33,716 千股,追溯調整之每股淨值 21.30 元為計算基礎,其參考價格區間約為 27.69~50.91 元。惟此法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依據,易受經營期間長短及盈餘分配政策等非獲利性之影響,且未能考量該公司之未來成長性,無法反映該公司合理之價值,故不擬採用此法作為議定承銷價格參考之依據。
②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括債權人、普通股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受財務報表採行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因此國際上以成本法評估企業價值者並不多見,也因成本法未能考量該公司成長性,較常用於評估資產投資較高之公司及傳統產業或公營事業等,故不擬採用此法來計算承銷價格。
③收益法
在股價評價方法選擇上,較常使用之方法為收益法下之現金流量折現法,惟該法需推估公司未來數年之盈餘及現金流量作為評價之基礎,然而預測期間長,推估營收資料之確定風險相對較高,較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價值,故不予採用。
綜上所述,經上述計算及考量該公司經營績效、獲利情形、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本推薦證券商採取本益比法作為設算承銷價格之基礎,且參酌最近一個月興櫃成交價格後,再與該公司共同商議承銷價格之方式,與國際慣用方法比較尚無重大異常。
2.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茲就奇鈦公司與採樣同業三晃公司、雙鍵公司及双邦公司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分析如下:
(1)財務狀況
財務結構 (%) | 分析項目 | 公司別 | 108 年底 | 109 年底 | 110 年底 | 111 年 第二季底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x 鈦 公 司 | 58.41 | 53.10 | 44.94 | 46.23 | |
x x 公 司 | 46.36 | 48.38 | 43.01 | 41.55 | ||
雙 鍵 公 司 | 41.61 | 50.90 | 52.51 | 52.02 | ||
双 邦 公 司 | 48.16 | 46.17 | 50.67 | 47.93 | ||
同 業 | 36.70 | 35.20 | (註) | (註)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x 鈦 公 司 | 156.21 | 168.43 | 215.44 | 236.88 | |
三 晃 公 司 | 179.77 | 195.24 | 181.73 | 186.30 | ||
雙 鍵 公 司 | 255.91 | 207.09 | 211.02 | 203.47 | ||
双 邦 公 司 | 184.14 | 130.54 | 151.53 | 150.76 | ||
同 業 | 121.51 | 126.42 | (註) | (註) |
資料來源:整理自該公司暨各採樣同業公司108~110年度及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股東會年報;同業資料係取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印之「IFRSs合併財報財務比率」,行業類別為「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註:截至目前為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尚未出版同業財務資訊,故無數據以茲比較。
①負債占資產比率
該公司 108~110 年底及 111 年第二季底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58.41%、53.10%、44.94%及 46.23%,主要係該公司基於永續發展及營運策略考量,於 101 年底開始增建彰濱廠用以擴充產能,並向銀行申請長期擔保借款及短期週轉信用借款,使得負債比率整體偏高,隨著彰濱廠之生產規模漸達經濟效益,以及該公司業績穩定發展,在營運資金較為充足之情況下,為減少利息費用支出陸續償還銀行借款,遂使負債比率於 109 年底及 110 年底分別下降至 53.10%及 44.94%;111 年第二季底之負債占資產比率較 110 年底微幅增加,主要係因應付股利估列入帳,使得流動負債較 110 年底增加所致。
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相較,108~109 年底該公司負債占資產比率雖高於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惟在業績穩定成長及陸續償還銀行借款之下,使得負債比率逐年下降,110 年底及 111 年第二季底皆已下降至介於採樣公司之間,整體而言,其財務結構尚屬穩健,經評估其負債占資產比率之變化原因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②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該公司 108~110 年底及 111 年第二季底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156.21%、168.43%、215.44%及 236.88%,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主要係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隨攤提折舊費用而遞減,再加上營運持續獲利,使得股東權益逐年增加所致。
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相較,除 108 年底該公司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較採樣公司為低,但優於同業平均外,109 年底已上升至採樣公司區間之內,且因該公司營運狀況持續維持穩定成長,故 110 年底及 111 年第二季底皆已優於採樣公司,整體而言,該公司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逐年上升且皆大於 100%,足以顯示其長期資金尚足以支應營運所需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支出,經評估其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之變化原因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綜上所述,該公司 108~110 年底及 111 年第二季底負債占資產比率及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之變化趨勢尚屬合理,且無以短期資金支應長期資本支出之情事,經評估其財務結構尚屬健全,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相較亦無重大異常。
(2)獲利情形
分析項目 | 公司別 | 108 年度 | 109 年度 | 110 年度 | 111 年 | ||||
第二季 | |||||||||
奇 | 鈦 | 公 | 司 | 6.66 | 3.88 | 11.21 | 16.63 | ||
三 | 晃 | 公 | 司 | 0.22 | 11.89 | (1.36) | 4.08 | ||
資產報酬率 | 雙 | 鍵 | 公 | 司 | 4.86 | 1.61 | 2.59 | 2.31 | |
双 | 邦 | 公 | 司 | 5.37 | 2.82 | 3.43 | 20.28 | ||
獲利 | 同 | 業 | 3.40 | 5.30 | 註 1 | 註 1 | |||
奇 | 鈦 | 公 | 司 | 14.40 | 7.76 | 21.43 | 30.28 | ||
能力 | |||||||||
三 | 晃 | 公 | 司 | (0.30) | 22.05 | (2.91) | 6.59 | ||
(%) | 權益報酬率 | ||||||||
雙 | 鍵 | 公 | 司 | 7.99 | 2.74 | 4.73 | 3.96 | ||
双 | 邦 | 公 | 司 | 8.76 | 4.62 | 6.01 | 39.43 | ||
同 | 業 | 5.10 | 8.00 | 註 1 | 註 1 | ||||
奇 | 鈦 | 公 | 司 | 36.26 | 22.56 | 59.36 | 82.62 |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 | 三 | 晃 | 公 | 司 | 0.80 | (13.21) | (5.19) | 6.45 | |
額比率 | 雙 | 鍵 | 公 | 司 | 31.70 | 11.89 | 18.26 | 8.71 | |
双 | 邦 | 公 | 司 | 15.60 | 7.00 | 10.27 | 17.70 |
獲利 | 分析項目 | 公司別 | 108 年度 | 109 年度 | 110 年度 | 111 年 | |||
能力 | 第二季 | ||||||||
同 | 業 | 註 2 | 註 2 | 註 1 | 註 1 | ||||
奇 | 鈦 | 公 | 司 | 35.53 | 19.65 | 58.41 | 95.75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 | 三 | 晃 | 公 | 司 | (0.42) | 26.19 | (2.91) | 9.88 | |
雙 | 鍵 | 公 | 司 | 33.48 | 14.58 | 18.51 | 14.83 | ||
額比率 | |||||||||
双 | 邦 | 公 | 司 | 16.95 | 7.85 | 11.05 | 66.40 | ||
同 | 業 | 註 2 | 註 2 | 註 1 | 註 1 | ||||
奇 | 鈦 | 公 | 司 | 5.73 | 3.60 | 8.74 | 12.05 | ||
x | x | 公 | 司 | (0.21) | 19.05 | (2.46) | 4.72 | ||
純益率 | 雙 | 鍵 | 公 | 司 | 5.65 | 2.39 | 3.48 | 3.06 | |
双 | 邦 | 公 | 司 | 5.37 | 3.66 | 3.77 | 20.98 | ||
同 | 業 | 6.60 | 10.30 | 註 1 | 註 1 | ||||
奇 | 鈦 | 公 | 司 | 2.71 | 1.43 | 4.40 | 3.53 | ||
每股稅後 | 三 | 晃 | 公 | 司 | (0.03) | 2.43 | (0.38) | 0.42 | |
雙 | 鍵 | 公 | 司 | 2.53 | 0.81 | 1.32 | 0.53 | ||
盈餘(元) | |||||||||
双 | 邦 | 公 | 司 | 1.39 | 0.71 | 0.83 | 3.12 | ||
同 | 業 | 註 2 | 註 2 | 註 1 | 註 1 |
資料來源:整理自該公司暨各採樣同業公司108~110年度及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股東會年報;同業資料係取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印之「IFRSs合併財報財務比率」,行業類別為「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註1:截至目前為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尚未出版同業相關財務資訊,故無數據以茲比較。註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印之「IFRSs合併財報財務比率」並未揭露該等資訊。
①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
該公司 108~110 年度及 111 年截至第二季止資產報酬率分別為 6.66%、3.88%、11.21%及 16.63%,權益報酬率則分別為 14.40%、7.76%、 21.43%及 30.28%,其中,109 年度受到全球新冠疫情爆發影響,使得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毛利減少,連帶導致 109 年度之稅後淨利較 108
年度衰退 44.81%,致該公司 109 年度之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均較 108 年度下滑。
110 年度則因各國新冠疫苗陸續接種,疫情影響逐漸淡化,市場需求復甦,加上光引發劑產品及庫存原料於往年依政策提列之備抵存貨
評價損失隨著陸續銷售及投產去化之影響下,使得 110 年度整體備抵存貨評價產生回升利益 63,835 千元,連帶使得稅後淨利大幅增加,致該
公司 110 年度之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均較 109 年度大幅上升。
111 年截至第二季止因部分紫外光吸收劑及光安定劑產品因競爭對手供貨不穩,客戶轉而向該公司下單,加上該公司部分光安定劑產品
缺料問題緩解,供貨逐步順暢,使得 111 年第二季營運狀況表現優異,故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亦隨業績良好而成長。
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相較,該公司除 109 年度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使得獲利下滑之外,另三晃公司及双邦公司各分別於 109 年度
及 111 年前二季處分不動產而產生鉅額處分利益,使得該公司之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介於採樣公司之間,其餘各年度皆優於採樣公司,經評估其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之變化原因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②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率
該公司 108~110 年度及 111 年截至第二季止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36.26%、22.56%、59.36%及 82.62%,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35.53%、19.65%、58.41%及 95.75%,其中,109 年度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均較 108年度下滑,主要係因 109 年度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使得營業收入及營業毛利較 108 度減少,連帶導致該公司全年度營業利益、稅前純益分別較 108 年度衰退 34.98%及 42.19%,再加上 109 年度發放股票股利 12,554 仟元,使得實收資本額提高所致;110 年度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均較 109 年度大幅成長,主要係因 110 年度起新冠疫情稍獲控制,使得該公司整體業績回升,再加上光引發劑產品(Chivacure TPO)及庫存原料於往年依政策提列之備抵存貨評價損失隨著陸續銷售及投產去化之影響下,使得 110 年度整體備抵存貨評價產生回升利益,進而帶動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較 109 年度分別大幅成長 168.64%及 203.11%所致;111 年截至第二季則因轉單效應、缺料緩解,以及時間性差異等因素影響之下,使得該公司整體業績表現良好,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上升至 82.62%及 95.75%。
與採樣公司相較,108~110 年度及 111 年截至第二季該公司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均優於採樣公司,而該公司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除 109 年度介於採樣公司之間外,其餘年度均優於採樣公司,顯示該公司之獲利能力良好,經評估其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之之變化原因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③純益率及每股稅後盈餘
該公司 108~110 年度及 111 年截至第二季純益率分別為 5.73%、3.60%、8.74%及 12.05%,稅後每股盈餘則分別為 2.71 元、1.43 元、4.40
元及 3.53 元,其中,109 年度之純益率及稅後每股盈餘較 108 年度下滑,主要係因 109 年度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使得營業收入及營
業毛利較 108 度減少,導致稅後淨利較 108 年度衰退,且受到光引發劑產品(Chivacure TPO)之市場價格持續下滑之影響,使得高成本庫存成品及原料陸續提列備抵存貨評價損失,致使稅後淨利之衰退幅度大於營業收入所致;110 年度之純益率及稅後每股盈餘較 109 年度上升,主要係因 110 年度起新冠肺炎疫情稍獲控制,使得該公司整體業績回升,再加上光引發劑產品(Chivacure TPO)及庫存原料於往年依政策提列之備抵存貨評價損失陸續銷售及投產去化之影響下, 使得 110 年度整體備抵存貨評價產生回升利益,進而帶動稅後淨利大幅成長 212.96%所致;而 111 年截至第二季純益率及稅後每股盈餘分別上升至 12.05%及 3.53 元,主要係受轉單效應、缺料緩解,以及時間性差異等因素帶動業績成長之下,稅後淨利隨營業利益增加而上升所致。
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相較,該公司 108~109 年度及 111 年截至第二季之純益率皆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之間,110 年度則優於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稅後每股盈餘除 109 年度因三晃公司處分不動產而產生鉅額處分利益,使得該公司介於採樣公司之間,其餘年度皆優於採樣公司。整體而言,該公司之獲利能力尚屬優異,經評估其純益率及稅後每股盈餘之變化原因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綜上所述,該公司 108~110 年度及 111 年截至第二季之各項獲利能力指標主係隨銷售業績及毛利變動而相對波動,其變化原因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3)本益比
詳本承銷價格計算書「(二)、1、(2)、①、A.本益比法」之評估說明。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與奇鈦公司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並未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
4.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月份 | 平均股價(元) | 成交量(股) |
111 年 7 月 25 日~8 月 24 日 | 58.71 | 3,228,082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經查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擡買賣中心網站,該公司自申請上櫃日迄今,非為「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曁處置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公告為「興櫃公布注意股票」,且無「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暫停交易(啟動興櫃股票市場冷卻機制)之情事,尚無發現有重大異常之情事。
5.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x推薦證券商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採樣同業、上市櫃化學工業類股及上市櫃大盤之平均本益比及該公司最近一個月之興櫃市場平均成交價等方式,以推算合理之承銷價格,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另再參酌該公司所處產業、市場地位、經營績效、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
本推薦證券商經參酌國際慣用之市場法下之本益比法評量,承銷價之參考價格區間為 39.81~65.46 元,另該公司最近一個月興櫃股票市場之成交均價為 58.71 元,而該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案將採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
證券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最低承銷價格以 111 年 8 月 16 日申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 30 個
營業日(111 年 7 月 5 日~111 年 8 月 15 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 54.78 元之七成(38.35 元)為上限,爰
訂定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為 35 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另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公開申購承
銷價格以競價拍賣各得標單之價格與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價格新臺幣 49.13 元為之,惟均價高於本證券承銷商與該公司議定最低承銷價格之 1.2
倍,故公開承銷價格以每股新臺幣 42 元溢價發行,尚屬合理。
發 行 公 司: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xxx |
主辦證券承銷商: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陸子元 |
協辦證券承銷商: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xxx |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xxx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xxx |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x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該公司) 本次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98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發行總金額為新台幣39,800,000元,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該公司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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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x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辦理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98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發行總金額為新臺幣39,800,000元整,依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陸子元
承銷部門主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