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官方网站、乙方营业场所、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或交易系统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净空头集中度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公告,甲乙双方对净空头集中度另有特别 约定的,按照双方达成的特别约定执行。甲方净空头集中度超过乙方规定指标时,乙方将暂停接受甲方担保品卖出或融券卖出相关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 他风险控制措施。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个人/机构投资者):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金座法定代表人:xx
联系方式:9535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担保乙方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
保账户”。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用于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五)信用账户: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授信账户”。
(六)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七)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八)普通买入: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结算时买入证券所需资金由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保证金中的现金直接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交易方式,买入证券的范围仅限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亦称担保品买入。
(九)普通卖出: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需证券由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直接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得资金划至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一种交易方式,亦称担保品卖出。
(十)担保品转入:是指甲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上的证券或资金分别划转到其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
(十一)担保品转出:是指甲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上的证券或资金分别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三)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十四)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五)担保证券: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记载的所有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债权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包括甲方提交及担保品买入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甲方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及上述证券产生的孳息。
(十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十七)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十八)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二十)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和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其他担保物价 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二十一)警戒线:是为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控而设定的维持担保比例相关特定比例线,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低于该比例线时,甲方可酌情追加担保物,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普通买入交易。
(二十二)平仓线:是为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控而设定的维持担保比例相关特定比例线,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低于该比例线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以上,如未及时按约定提高维持担保比例,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二十三)应急平仓线:是为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控而设定的维持担保比例相关特定比例线,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任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线时,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使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以上。
(二十四)强制平仓:是指当甲方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对甲方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二十五)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及相关板块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甲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不得超出乙方规定的集中度指标。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营业场所、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或交易系统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公告,甲乙双方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双方达成的特别约定执行。甲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超过乙方规定指标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或担保品转出相关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二十六)净空头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融券卖出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及融券卖出相关板块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甲方信用账户净空头集中度不得超出乙方规定的集中度指标。乙方将通过
乙方官方网站、乙方营业场所、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或交易系统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净空头集中度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公告,甲乙双方对净空头集中度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双方达成的特别约定执行。甲方净空头集中度超过乙方规定指标时,乙方将暂停接受甲方担保品卖出或融券卖出相关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二十七)融资专用头寸:指甲方申请的专属融资头寸,仅供甲方融资买入使用,该头寸将收取融资专项费用,以头寸占用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算公式为:融资专项费用=专用资金头寸×专用头寸费率×占用天数/360。
融资专项费用自资金头寸到账当日起计算,后续无论甲方是否融资交易或提前偿还专用头寸对应的融资合约,均将计算资金占用费,即收取融资专项费用,该专项费用计至专用头寸结束日,甲方专用头寸对应的融资合约不另外收取融资利息,且专用头寸关联的融资合约到期日不能超过专用头寸到期日。
(二十八)融券专用头寸:是甲方申请的专属融券头寸,仅供甲方融券卖出使用,甲方申请融券专用头寸前应按照乙方要求签署相关须知,遵守乙方对融券专用头寸的特别规定。融券专用头寸涉及的融券费用为专项费用,以头寸占用的自然日天数计收,且为甲方融券专用头寸对应的所有标的证券应收专项费用的总和,专项费用的计算方式以甲方签署的须知的约定为准。
专项费用自标的证券到账日开始收取,即使未使用融券专用头寸进行融券交易或提前偿还专用头寸的融券合约证券,也将收取专项费用,该专项费用计至相应标的证券的专用头寸占用结束日。甲方专用头寸对应的融券合约不另外收取融券费用,且专用头寸融券开仓的合约到期日不得超过专用头寸到期日。
(二十九)公允价格: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发生转板、暂停交易、涉及终止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公允价格进行调整,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具体证券公允价格的确定以乙方公告为准。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发生暂停交易时,该证券公允价格计算方法一般按照“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市价=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
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若信用账户证券涉及转板、终止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该证券的公允价格另行进行调整,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具体证券公允价格的确定以乙方公告为准。
(三十)关联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三十一)转板:在本合同项下特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
(三十二)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四)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十五)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三十六)司法机关: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有调查、查询、冻结、扣划等权限的机构。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已详细阅读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乙方已向
甲方详细讲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已经准确理解以上文件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三) 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四) 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并保
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权属清晰,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未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五) 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起诉等情形。
(六)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七) 甲方承诺如向乙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八)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九) 甲方同意乙方基于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平仓时机、平仓价格及数量、平仓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顺序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十)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十一)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二) 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十三) 甲方保证实名开立及使用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不存在出借本人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十四)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件文号:证监许可[2013]1572)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四)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五)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并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向乙方申请转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3、 在甲方融入资金、融入证券的使用期限内,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的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5、 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甲方的义务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2、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并保证所提供的担保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权属争议。如
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 送、转股情况。甲方承诺不将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以及解除限售存量股 份、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 票孳生的送、转股的或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转入。甲方若为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应承诺不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甲方持有上市公司 限售股份的,应承诺不进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融券卖出交易。
3、 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限售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情况相关信息。
4、 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5、 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关联人的相关信息。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甲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义务由甲方依法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8、 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市场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乙方相关规定完成回访事项。
9、 甲方应在交易所规定且乙方公布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10、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及其
他债务,并自行承担和缴纳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11、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2、 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集中度指标、公允价格调整、展期规则、还款规则、补充担保物期限等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或公告。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通知及公告,并及时追加担保物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相关义务。因未尽上述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14、 若甲方为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管理计划或金融产品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产品委托人履行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 如甲方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交易、限制展期、调整授信额度、强制平仓等相关措施。
3、 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4、 有权根据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的决定,适时调整业务规则,
调整、增加或修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警戒线、平仓线、应急平仓线及其他维持担保比例相关比例线、信用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期限、集中度指标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指标、参数等事项。
5、 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以上述股份充抵保证金或者通过信用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6、 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或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7、 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未向乙方申报,或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8、 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关联人的相关信息,并且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9、 如果甲方未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市场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乙方相关规定完成回访事项,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关交易委托。
10、 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和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内部业务管理需要以及乙方设置并适时调整的监控指标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或撤回甲方的委托指令。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调整以及撤回委托指令等措施可能给甲方造
成的不利影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1、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2、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乙方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相关要求的,乙方有权采取禁止甲方新股申购、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其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13、 乙方有权核查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信息,并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更新材料、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账户的资金来源及资产权属,在核查过程中,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或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甲方存在未达到监管及乙方业务要求的情况,乙方将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调整信用账户融资融券额度、限制交易权限、限制资产转出等措施。
14、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他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等因素(包含但不限于涉及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调整甲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等级和/或授信额度,调整甲方在乙方其他信用业务的信用等级和/或授信额度,将甲方列入乙方重点关注投资者名单、投资者黑名单,同时有权视情节将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 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或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调整后的比例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2、 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供甲
方查询。
3、 在本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甲方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交易账户分别只能有一个。甲方若申请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向乙方申请为其开立在乙方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可申请注销但不得申请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第九条 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且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甲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结果和电子委托指令的内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或者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注销甲方的信用账户的,均应当在注销信用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负债。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信用账户内有剩余资产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资产从甲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账户。
第十二条 财产信托
(一) 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
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 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 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 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 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六章 担保物与标的证券
第十三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可通过信用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转入资金到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保证金,也可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转入证券到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保证金。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
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甲方。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 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十五条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权益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甲方向乙方借入的本金及利息、借入的证券、权益及融券费用、罚息、赔偿金、证券交易手续费、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确定和调整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参数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应急平仓线、其他维持担保比例相关的比例线、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及补充担保物期限、信用账户相关集中度指标等,并有权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甲方应当时刻关注乙方相关公告,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调整后内容的生效日以公告日为准,乙方公告内容里特别明确生效日的,则以乙方公告内容载明的生效日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通过信用账户的证券委托成交后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监管要求、市场情况或乙方自身情况调整信用账户相关集中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合并、终止上市、转板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 该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零,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2、 允许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转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或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但甲方不得再通过普通买入方式买进该证券,也不得通
过担保品转入方式转入该证券;
3、 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二)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 该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零,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2、 重新评估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对其公允价格另行计算;
3、 根据风险性判断,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
(三)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该等证券转出后满足维持担保比例不小于 300%的情况下,申请将该等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四)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乙方有权自该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当日起,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该证券不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五)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出现合并事项时,乙方有权自该证券合并事项公布时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
(六)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现金收购或换股收购时,自收购公告发布日起,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换现金或股份到账期间,乙方将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计算该证券市值。
除上述涉及收购的情况外,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发布将终止上市公告日起,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中调出。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终止上市事项的,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负债后,乙方有权可直接将有关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
(七) 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项中的“从可充抵保证金的
证券范围中调出”参照本条第(一)项施行。
(八)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公告将转板的,按如下约定处理:
1、乙方于转板公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T 日)的下一交易日(T+1 日)通知甲方,在符合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相关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将有关证券从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
2、若甲方未在转板证券终止上市日(R 日)前两个交易日(R-2 日)前进行上述划转操作,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仍持有该转板证券的,乙方于转板证券终止上市日(R 日)前一个交易日(R-1 日)在保障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的前提下,将全部或部分转板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
3、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转板证券未在终止上市前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需根据转板公司跨市场转登记实施安排自行委托转板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补登记。
第十九条 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合并、暂停交易、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公布将终止上市、转板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
1、 甲方不允许对该证券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但允许卖券还款、买券还券交易;
2、 对于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
3、 对于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同时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甲方应在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负债。
(二) 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
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的,乙方主张参与要约的,则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负债。如要约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则按照本合同涉及终止上市的条款处理。
(三) 标的证券发生合并事项
标的证券涉及合并事项的,乙方有权自该证券合并事项公布时将该证券从
标的证券的证券范围中调出。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该标的证券对应的融资合约负债、融券合约负债。
(四)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转板的处
理
1、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连续停牌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则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如果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交易期限顺延至恢复交易日。
2、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连续停牌已超过 30 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
易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债务。
3、 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暂停交易,连续停牌已超过 30 个自然日仍未恢复交易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了结该笔融券债务,现金偿还金额为“融券卖出证券停牌前一日收盘价×证券数量”以及融券费用之和。
4、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甲方应在该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 2 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债务。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顺延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
5、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公告将终止上市的,则甲方应在该证券被决定将终止
上市的公告发布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合约,否则,乙方有权在相关证券被决定将终止上市的公告发布之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相关合约及债务为下限。
6、 融资买入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甲方已了结相关合约债务的,可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其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但甲方仅能转出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的部分,且不能转出未了结融资合约的融资买入部分证券。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执行。
若甲方未发出担保证券返还指令,退市时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证券的,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登记公司主张权利。
7、 甲方融券卖出证券公告将终止上市的,则甲方应在该证券被决定将终止
上市的公告发布之日后的 1 个交易日(不得超过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内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之次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8、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公告因转板终止上市的,则甲方应在该证券被决定将终止上市的公告发布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资合约。否则,乙方有权在相关证券被决定将终止上市的公告发布之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直至了结该笔融资合约。
9、 甲方融券卖出证券公告将转板的,则甲方应自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之日的 1 个交易日(不得超过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之次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第二十条 如甲方信用账户所持证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集中度指标、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
(一)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甲方为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简称特定股东);
(三)甲方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的股份;
(四)甲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接受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
规定的下限。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监管规定,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范围内,调整保证金比例。上述公司的调整及调整情况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暂停交易、终止上市、转板、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乙方有权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相关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公允价格做另行调整,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具体证券公允价格的确定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
信息。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公告,并及时了解乙方对公允价格另行调整的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因公允价格另行调整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相应比例线时甲方应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其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不能提取融资买入尚未了结融资合约部分的证券,且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为风险管理需要,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取担保物后甲方所持单一证券市值占
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进行设置和调整,该比例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七章 业务操作环节
第一节 授信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自有资产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
(一) 甲方经乙方批准获取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包括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和融资融券授信总额度,甲方任何时点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融券授信总额度;由于乙方融资、融券规模和融资、融券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及市场影响,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二) 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三) 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提出,报乙方审批。如乙方同意调整授信额度的,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将变更为调整后的额度,调整后原融资利息利率、融券费用费率及罚息率不变;
(四)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基本情况、账户情况、操作情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被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等因素对甲方重新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调减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五) 授信期内,甲方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甲方可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甲方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内循环使用,但乙方并不保证甲方需要时即能融到资金或者证券。
(六) 授信期届满,甲方或乙方已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在授信期结束前五个交易日内,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七) 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
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公告甲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等内容)相关业务规则,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以前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的,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
(八) 甲方申请开通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证券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板块的特别规定,并应遵守乙方关于特定板块、证券交易所的内部业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甲方承诺将密切关注乙方就特定板块、证券交易所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通知。甲方与乙方就特定板块证券、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有特别约定的,按照该特别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约定:
(一)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二)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 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或触发乙方风险监控指标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四)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也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预受要约、可转债回售、债券跨市场转出、战略配售、网下发行登记、非交易过户等业务。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调整相关交易限制。
(五)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的,使用的资金应为客户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融入资金参与新股申购。
(六) 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或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或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关联人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 甲方不得以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或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二)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承诺不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承诺不以该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券卖出交易;
(三) 如甲方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或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关联人的,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交易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电文,是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甲方及其关联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自行承担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交易和资金交收应支付的交易佣金、印花税、利息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甲方负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节 融资业务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进行融资交易时,其向乙方融入资金的本金以甲方实际使用金额计算,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
甲方融资交易应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融资利息
=∑(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年利率/360),其中每日融资负债余额=∑每日每笔融资合约负债余额,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交收之日起计收,按自然日计算。
融资专用头寸对应收取的专项费用系因头寸占用而产生的费用,以相关特别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乙方将每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甲方当日的应付利息,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结息扣收融资利息;甲方应在其信用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供乙方扣划相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资利率,对调整后的融资利率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对尚未了结的融资债务及新产生的融资债务,自公告的
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计算融资利息。
第三十六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融资证券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发布的还款规则。
第三十七条 乙方提供的可供甲方融资的资金,用完即止。因乙方资金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资的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 融券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和资金为担保,向乙方借入证券进行证券卖出,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等综合因素,为甲方卖出证券交易提供标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甲方融券卖出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数量进行委托申报。甲方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因乙方证券种类或数量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券的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进行融券交易时,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进行融券交易时,其向乙方融入证券的金额按照融券所占用的证券金额累积。
甲方融券交易应向乙方支付融券费用,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融券费用
=融券费用积数×融券年费率/360,其中融券费用积数=∑(每日每笔融券债务标的证券收盘价×每日每笔融券数量余额-每日已收融券权益+每日应付融券权益),融券标的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当日收盘价。
融券费用自甲方实际融券卖出证券交收之日起计收,按自然日计算。乙方将每日按约定费率计算甲方当日的应付融券费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结息扣收融券费用;甲方应在其信用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供乙方扣划相应融券费用。融券专用头寸对应收取的专项费用系因头寸占用而产生的费用,以相关特别约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使用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相关规则,可买券还券或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可买入或申购乙方认可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
金以及买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公告调整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可买入或申购的证券,相关公告自发布之日或公告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公告。
第四节 期限及息费
第四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应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并且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期限顺延的,须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合约到期前,甲方向乙方申请展期的,乙方将根据乙方的展期规则对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信用账户集中度情况、相关风险等进行评估,同意展期后,乙方为甲方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在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前足额偿还所负乙方的债
务,也可申请提前还款、还券。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申请展期时先还清截止至展期审核通过日对应合约应付的全部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对于到期的融资与融券的债务(含应提前了结的债务)未偿还的部分转为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年利率以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中的约定为准,融资利率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履行期间融资年利率发生调整的,调整日起融资利息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调整后的利率在乙方确定的有效期内适用。融资专用头寸对应收取的专项费用系因头寸占用而产生的费用,以相关特别约定为准。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对融资年利率进行调整,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并应在审核后告知甲方是否对利率进行调整及调整后的融资年利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十二条的约定向甲方进行通知送达的即视为甲方知晓
并同意对融资年利率的调整。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和券源成本、甲方资产状况、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变动、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甲方融资利率。乙方调整融资年利率的,应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相关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或公告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因甲方融资利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融资利息按融资买入日的融资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的,仅自调整日起对融资债务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计息。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按当日融资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利息扣收日。乙方未扣收到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并有权自未扣收成功之日起每个交易日持续、优先扣收甲方应付利息及罚息。
第四十七条 融券年费率以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中的约定为准,计费期间遇费率调整的,自调整日起对相应融券债务按调整后的融券费率计费。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就不同标的证券单独设置个性化的融券年费率的,则相应融券合约将以该标的证券对应的融券年费率收取融券费用。融券专用头寸对应收取的专项费用系因头寸占用而产生的费用,以相关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对融券年费率进行调整,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并应在审核后告知甲方是否对费率进行调整及调整后的融券年费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十二条的约定向甲方进行通知送达的即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对融券年费率的调整。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和券源成本、甲方资产状况、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变动、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甲方融券年费率。乙方调整融券年费率的,应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乙方采取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相关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或公告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因甲方融券费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融券费用按融券卖出日的融券年费率计算,证券归还日当天也计收融券费用,并以甲方实际占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定期扣收不成功或到期扣收不成功的融券费用将转成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八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并有权自未扣收成功之日起每个交易日持续扣收甲方应付融券息费及罚息。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日罚息率为万分之五。
甲方逾期不还(含应提前归还)本金、利息或证券、融券费用的,或在乙方规定的结息扣收日、权益扣收日、还本金时点,甲方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扣费或还券时,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应还债务本金、应还证券和相关融券权益补偿款将转为逾期负债,乙方有权以逾期负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归还的融资本金、利息、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费用以及相关融券权益补偿款等)为基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罚息。其中,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品种每日收盘价-每日已收融券权益+每日应付融券权益)。
第四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进行证券交易的佣金及其他税费不因融资融券利息
及费用的收取而免除。
第五节 债务清偿
第五十条 债务清偿
(一)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罚息,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前述债务的清偿顺序原则上依次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罚息、证券交易手续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 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申请取消北京证券账户标识。
甲方申请取消普通证券账户北京证券交易所合格投资者权限时,应提前了结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融资融券合约,并确保自身信用证券账户已无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持仓。
(三)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四) 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实际融入证券数量,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T 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 T 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五) 甲方同意乙方自主决定平仓所得价款或甲方已还款用于偿还合约的逐笔偿债顺序及每笔合约债务的还款金额。
第八章 补充担保物与强制平仓
第五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设立警戒线、平仓线及应急平仓线,由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中予以签字确认,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警戒线、平仓线和应急平仓线及补充担保物期限的,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营业场所、乙方 APP、交易系统或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中的任意一种方式予以公告,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相关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或公告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低于警戒线时,甲方可酌情追加担保物。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追加担保物。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任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应急平仓线时,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使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以上。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按乙方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持续维持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的市值余额符合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平仓线但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普通买入交易。
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进行担保品转出、融资开仓、融券开仓和普通买入交易等。
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后次一交易日(T+1 日)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的通知,甲方应以现金、证券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追加担保物使得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 T 日后的 2 个交易日(T+2 日)日终清算前(或乙方随时通知的更早时间)不低于警戒线。
当出现任何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十九条约定收取罚息,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十四条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 甲方信用账户在任一交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应急平仓线的,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1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使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以上。
(二)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时,乙方有权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强制平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以上。
(三) 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按时了结该笔合约的,乙方有权自违约行为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执行平仓指令收回该部分债权,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相关合约及债务为下限,具体情况如下:
1、 在单笔融资合约中,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
2、 在xxx券合约中,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
3、 甲方合同期届满且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四) 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发生范围调整、暂停交易、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情形,甲方未按约定了结的,乙方有权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次一交易日起针对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实施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时止。
(五)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发生要约收购、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若乙方主张上述权益,且甲方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T 日)后的 2 个交易日(T+2日)日终仍未清偿该笔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自第三个交易日(T+3 日;如 T+3日晚于权益登记日的,则为权益登记日起)对甲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收回该部分债权。若乙方要求甲方现金偿还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T 日)后的 2 个交易日(T+2 日)内但不应超过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内偿还。
(六) 标的证券在融券合约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前停牌的,如果复牌日未超过融券合约到期日,则融券合约到期日不变,甲方应在到期日前如约了结融券负债。如复牌日遇融券合约到期日或超过融券合约到期日的,乙方有权于复牌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以收回该标的证券对应融券合约负债。
(七) 甲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自该情形发生时立即对甲方信用账户开始执行平仓指令,收回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除信用账户外的其他账户所涉权益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偿还能力的;
2、 甲方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3、 包括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情形的;
4、 甲方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5、 甲方在乙方的任意一笔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发生违约的;
6、 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八)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了结融资融券全部债务,有权自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起开始执行平仓指令,收回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
1、 授信到期且未办理展期或办理展期未通过;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声明与保证事项或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或发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负债但甲方未及时归还的情况;
3、 合同发生法定和约定情形已解除;
4、 甲方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甲方(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6、 甲方(机构或产品管理人)申请或发生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件和行为;
7、 乙方被有权机构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撤销;
8、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导致合同解除;
9、 乙方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被证券交易所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
10、 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11、 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九) 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或乙方认为必须进行强制平仓才能保障融出资金和证券安全的其他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决定强制平仓,平仓金额或数量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
第五十三条 在满足本合同强制平仓开始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主确定平仓顺序。乙方强制平仓担保证券的顺序遵循如下一般原则:按照国债、基金(按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顺序)、其他债券、股票、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在同一类证券中按折算率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折算率相同的按照证券流通市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但乙方有权优先对非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或经乙方评估存在风险的证券进行平仓。
当强制平仓用于买券还券时,如果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存在买入乙方规定范围内的货币基金的,乙方强制平仓时将优先卖出相关货币基金;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与可用资金将优先用于买券还券,就还券不足部分乙方再按前款平仓顺序的一般原则强制平仓后再进行买券还券。
乙方实施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期间,为保障乙方强制平仓顺利实施,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证券账户的全部委托操作权限,甲方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五十四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甲方开立在乙方处的全部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资产转出(包括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消指定交易)、限制交易、买卖证券、划转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信用账户项下全部合约负债,并有权对甲方追索债务,直至乙方债权全部得以实现:
1、 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不能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合同约定比例以上的;
2、 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发生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
3、 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因减持规则、停牌、终止上市等因素导致强制平仓全部或部分未成交的;
4、 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无法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合同约定比例以上的情形;
5、 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情形;
6、 发生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但甲方未及时了结所付全部负债的;
7、 其他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收债权未得以全部实现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除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外,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甲方也不能以乙方暂缓实施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章 权益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
对于交易所以T+1DVP 交收的证券,若客户在股权登记日前融券卖出该证券,
且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归还,客户仍应将相应的权益补偿给公司。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 如甲方需要行使表决权,甲方应于投票日前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向
乙方提出投票需求。乙方汇总投资者投票意愿,统计“同意”、“反对”、“弃权”分类投票结果,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投票。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乙方表达投票意见,截止时间之后的投票意见,视为弃权。甲方也可根据证券发行人的要求“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投票,但须按本条(二)款要求向乙方提出申请;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乙方代表甲方行使投票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有甲方自行承担。
(二) 如甲方需要行使“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或“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等权利,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应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且甲方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对甲方所提申请审核后出具 “授权委托书”,证明甲方在“乙方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下拥有的股份情况。甲方自行负责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交议案,跟踪相关事宜的后续落实情况。
(三) 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提案。
(四)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现金红利或利息所涉及的利息税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为扣缴。
(五)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
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第五十七条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指甲方融入证券后、向乙方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等权益的,甲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税前)或者利息(税前)。在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除权除息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税前),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
(二) 发生送股或转增股本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甲方应通过买券还券或现券还券方式优先偿还该标的证券全部融券合约的送股或转增股本权益数量;
(三) 如果证券发行人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则双方同意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四)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所融卖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乙方不主张上述权益的,甲方无须就上述证券进行处置;乙方主张上述权益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若甲方未了结的,乙方将对该证券的融券合约执行强制平仓;
(五) 如果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的,则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或本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进行公告或通知,以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
(六) 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第(四)、第(五)款约定权益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不超过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将合约了结,若甲方未了结的,乙方将执行强制平仓,平仓失败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并有权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若乙方选择现金偿还的方式,甲方可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具体偿还金额,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T日)后的 2 个交易日(T+2 日)内(不超过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偿还该笔债务。乙方与甲方约定以下补偿金额:
1、 发生配股时,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配股比例和配股价格,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配股补偿金额=甲方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其中配股除权参考价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为准。
2、 如发生增发新股或发行证券持有人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增发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补偿金额大于零时,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第五十八条 甲方余券权益处理
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实施强制买券还券时数量大于甲方实际借入证券数量将产生余券。余券在产生当日发生权益登记的,乙方须进行余券的权益处理。
(一) 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和派发权证
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二) 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投票权等其他权益
余券证券产生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的,甲乙方一致同意,甲方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权益,乙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关于声明和保证事项之约定的,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乙方发现后,可以要求甲方立即整改,并有权立即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所欠全部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三) 甲方逾期归还融资负债的(含应提前了结的负债逾期归还),按逾期负债(包括逾期的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等)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证券的(含应提前了结融券负债的逾期归还),按逾期负债(包括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费用、相关融券权益补偿款、管理费等)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其中,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品种每日收盘价-每日已收融券权益
+每日应付融券权益)。
(四)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以融资或融券负债(包括融资本金、利息、融券卖出证券市值、管理费、逾期负债等)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收取罚息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
(五) 如因甲方未及时归还证券及相关权益、费用、补偿款,导致乙方对第三方违约、支付违约金或乙方使用自有资金买券还券或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前述一切费用及损失。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
第六十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信息、资金账户信息,因他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害甲方账户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当甲方证券账户信息、身份证、资金账户信息等被盗取或泄露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所持有的证券重合,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甲方应审慎独立决策。
第六十四条 因发生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者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则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乙方净资本变化、乙方交易监控指标限制、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本合同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六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由双方积极协商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 通知和送达
第六十九条 甲方确认准确如实提供以下信息: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
第七十条 乙方根据甲方预留在乙方账户系统中的联络方式中任何一种或
多种方式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甲方承诺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若甲方为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乙方仅向甲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甲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管理计划或金融产品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产品委托人履行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甲方提供的以上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办理变更,变更完成前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甲方应如实提供、及时变更联络方式,否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七十二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 当面通知的,甲方签收视为送达;
(二)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 2 日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电话 3 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六) 以交易系统提示通知的,以交易系统提示发出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七) 以乙方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发出通知的,以通知发出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八) 以其他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且可留痕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及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或乙方相关决议、决定或乙方内部制度规定或乙方风险控制管理需要等适时修改、调整、增加涉及本合同的内容、相关文件、指标、参数、比例等,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乙方通过官方网站、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以前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的,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
第七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方便的对账查询服务供甲方查询信用账户的相关数据,甲方可以在通过身份验证后于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乙方官方网站中进行数据查询,甲方也可以通过致电乙方官方服务热线或至乙方分支机构网点申请查询信用账户的相关数据。甲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至乙方分支机构网点申请打印纸质对账单。同时,乙方每月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甲方融资融券业务指定邮箱提供对账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主要载明如下事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可用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甲方信用资金流水明细、融资负债明细、融券负债明细。
第十三章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终止
第七十五条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因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或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的新增或变更而需修改或增补的合同内容,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修改或调整的内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公告或通知后即修改的内容,乙方依本合同约定进行公告或通知的,则公告或通知之日起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除上款规定之外的修改,乙方应将变更内容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APP、乙方PC交易客户端、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并通过短信、邮件或电话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和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该等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甲乙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第七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将终止。
(一) 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二) 甲方已全部了结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负债并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手续的;
(三) 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甲方(机构或产品管理人)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 甲方(机构或产品管理人)申请或发生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件和行为;
(六)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发生财产分割或捐赠等情形的;
(七) 乙方被有权机构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八)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九) 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或提前终止合同的;
(十) 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有权机构停止的;
(十一)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本条(一)、(三)、(四)、(五)、(六)、(九)款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有未及时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出现本条(七)、(八)、
(十)、(十一)款情形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后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十四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九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八十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商解决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意 10 万元以下的纠纷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方式包括现场办理及电子诉讼。双方均接受电子诉讼方式,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双方应配合提供相应的电子接收方式。甲方确认预留在乙方账户系统中的联络方式为有效的诉讼程序联系方式,且为有效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相关联络方式适用于本合同争议发生后所有诉讼阶段,包括但
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督促程序等。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法院。法院以本合同第七十二条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送达的,即视为法院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送达。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八十三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甲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乙方或及受让方对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司法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及相关状况,用于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评估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并同意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第八十五条 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以及其他所有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乙方于乙方官方网站发布/更新的乙方业务规则及通知公告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将明确签署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相关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警戒线数值、平仓线数值、应急平仓线数值、融资年利率、融券年利率、初始融资额度、初始融券额度、初始总额度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采取纸质合同书方式签署的,则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且乙方在其业务系统中激活甲方信用账户之日起生效,授信期满时终止。本合同或相关附件采用电子文本形式签署的,由甲方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文件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除本合同已经预留的相应限定内容的填写条款外,本合同在印刷文本之外的手写修改均无效,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第八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一份。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且不保证甲方
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日期:
乙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