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關提供存款服務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提供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此外,由於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 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低於100%,提供存款服務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一項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與金融服務協議有關的持續關連交易及主要交易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鎧盛資本有限公司
金融服務協議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誠通財務訂立金融服務協議,據此,誠通財務同意按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期限自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市規則之涵義
誠通財務為誠通控股的附屬公司。誠通控股為誠通香港的控股公司,而誠通香港擁有控股股東World Gain Holdings Limited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因此,誠通財務為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且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存款服務
由於有關提供存款服務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提供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此外,由於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低於100%,提供存款服務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一項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
貸款服務
誠通財務根據金融服務協議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將構成由關連人士為了本集團的利益所提供的財務資助。由於該等貸款服務將根據正常商業條款(或對本公司而言屬更佳條款)訂立,且倘本集團達到誠通財務的信貸要求,本集團無須提供任何資產抵押,故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提供貸款服務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65(4)條項下的所有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其他金融服務
x公司預期,本公司就根據金融服務協議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每年應付予誠通財務的費用總額的各項相關比率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訂明的最低豁免水平。倘本公司就根據金融服務協議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應付予誠通財務的費用總額超過最低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一般事項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包括存款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鎧盛資本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包括存款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之進一步資料;(ii)獨立財務顧問函件;(iii)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iv)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的通函將於本公告刊發後15個營業日內寄發予股東。
金融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誠通財務
誠通財務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及擁有金融許可證(中國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為誠通控股成員單位(包括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吸收存款、提供信貸融資、結算服務及其他各類金融服務。
期限:
自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服務範圍:
誠通財務須根據金融服務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多種金融服務。該等金融服務包括:
(a) 存款服務
(1) 本集團可自行決定將存款(如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存放於誠通財務。
(2) 誠通財務就任何存款向本集團支付的利率須不低於(i)中國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ii)xxxxxxxxxxxxxxx;x(xxx)相同期間內誠通財務就同類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利率。
(3) 存款上限: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年度,本集團存放於誠通財務的存款(包括任何應計利息)的每日結餘須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或等值外幣)。
(4) 上述本集團的存款結餘不包括(i)貸款、委託貸款或誠通財務向本集團墊付的貼現票據;(ii)本集團應付誠通財務的貸款利息;及(iii)誠通財務為使本集團獲得銀行貸款提供的以銀行為受益人的擔保。
(5) 誠通財務將通過將本集團之存款存放於中國政府批准的商業銀行以確保其安全。
(6) 倘誠通財務無法將本集團之存款歸還予本集團,本公司將有權終止金融服務協議,並以誠通財務墊付予本集團之任何貸款抵銷本集團存放於誠通財務的存款金額。
(7) 誠通財務須就本公司因誠通財務違反金融服務協議而遭受的任何經濟損失作出全額補償。
(b) 貸款服務
(1) 誠通財務同意按正常商業條款(或對本公司而言屬更佳條款)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
(2) 誠通財務承諾以優惠利率(不得高於同期中國其他主要金融機構就同期同類貸款提供的利率)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
(3) 倘本集團符合誠通財務之信貸規定,無需資產及股權抵押或擔保。
(c) 其他金融服務
(1) 經本集團指示及請求,誠通財務須向本集團提供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務。
(2) 本集團就該等其他金融服務向誠通財務應付之費用須不得高於其他主要金融機構就類似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用。
誠通財務之承諾:
誠通財務向本集團承諾(其中包括),其須:
(a) 確保本集團存款之安全性及獨立性且不得對存款施加任何限制;
(b) 根據相關規章制度項下的披露規定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關連交易與本集團進行合作;
(c) 定期提供本公司要求的年度審計報告或其他財務資料、定期向本公司披露其經營及財務狀況、允許本公司之核數師審查其會計記錄是否符合上市規則;
(d) 允許不時對存放於誠通財務的存款進行壓力測試並就此與本集團進行合作;及
(e) 倘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受制於監管程序或其財務狀況存在重大不利變化,其須告知本公司及採取措施防止產生損失或進一步損失。
誠通財務之最終控股股東誠通控股已向中國銀監會承諾,倘誠通財務存在付款困難,其將向誠通財務增加資本。
存款上限
x集團存放於誠通財務的存款(包括任何應計利息)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度的建議每日最高結餘不得超過人民幣5億元。
存款上限乃基於本集團以往存放於中國其他獨立商業銀行之存款金額釐定。於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之銀行結存及現金(已抵押銀行存款除外)分別約為港幣25.573億元及港幣19.73億元。董事認為建議存款上限不會對本集團的資金利用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公司確認與誠通財務的存款服務不存在歷史上限及未償還餘額。
有關本集團及誠通財務之資料
x集團之主要業務為大宗商品貿易、物業發展、物業投資、酒店及海上旅遊服務、融資租賃及煤炭貿易。
誠通財務為一間非銀行金融機構,受中國銀監會監管。其獲授權向誠通控股之成員單位
(包括本集團)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服務及結算服務。
金融服務協議的原因及益處
由於誠通財務及本集團均為誠通控股之成員單位,因此誠通財務較其他金融機構對本集團之經營更為熟悉。誠通財務預期將向本集團提供靈活及特製的金融服務。此外,作為誠通控股之附屬公司,誠通財務預期將向本集團提供一個成本較低的集中財務平台。
誠通控股為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於本公告日期其註冊資本約為人民幣74.8億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誠通控股的經審核資產淨值逾人民幣240億元。鑒於誠通控股承諾,倘誠通財務存在付款困難,其將對誠通財務進行增資,因此董事認為,本集團的利益已獲充分維護。
存款服務項下誠通財務提供的利率將不低於中國其他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所提供的利率或誠通財務向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利率。另一方面,貸款服務項下誠通財務提供的利率將不高於中國其他主要金融機構就同期同類型服務所提供的利率。
此外,誠通財務受中國銀監會監管,並根據及遵照中國銀監會之規則及營運規定提供服務。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截至本公告日期,誠通財務已顯示良好財務狀況及具有良好企業管治並擁有優質內部控制系統。誠通財務自其開始營運起便已遵守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規章制度及其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措施。本公司認為誠通財務(作為本公司之金融服務供應商)之風險概況不會超過中國獨立商業銀行之風險概況。
因此,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之建議後作出意見)認為,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之存款服務之條款(包括存款上限)屬公平合理,及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訂立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之存款服務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亦認為,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之貸款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屬公平合理,及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訂立該等服務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或須就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有關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涵義
誠通財務為誠通控股的附屬公司。誠通控股為誠通香港的控股公司,而誠通香港擁有控股股東World Gain Holdings Limited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因此,誠通財務為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且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存款服務
由於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提供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此外,由於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低於100%,故提供存款服務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一項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
貸款服務
誠通財務根據金融服務協議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將構成由關連人士為了本集團的利益所提供的財務資助。由於該等貸款服務將根據正常商業條款(或對本公司而言屬更佳條款)訂立,且倘本集團達到誠通財務的信貸要求,本集團無須提供任何資產抵押,故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提供貸款服務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65(4)條項下的所有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其他金融服務
x公司預期,本公司就根據金融服務協議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每年應付予誠通財務的費用總額的各項相關比率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訂明的最低豁免水平。倘本公司就根據金融服務協議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應付予誠通財務的費用總額超過最低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一般事項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包括存款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鎧盛資本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包括存款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之進一步資料;(ii)獨立財務顧問函件;(iii)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iv)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的通函將於本公告刊發後15個營業日內寄發予股東。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董事會
「本公司」 中國誠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誠通控股」 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誠通香港之控股公司
「誠通香港」 中國誠通香港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控股股東World Gain Holdings Limited之控股公司
「誠通財務」 誠通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獲中國銀監會批准之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生效日期」 獨立股東批准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包括存款上限)之日期
「存款上限」 於財務服務協議期限內本集團在誠通財務的建議每日最高存款結餘
「存款服務」 誠通財務根據金融服務協議的條款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
「董事」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本公司即將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以尋求獨立股東審議
並酌情通過(其中包括)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包括存款上限)
「金融服務協議」 本公司與誠通財務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訂立的金
融服務協議,據此,誠通財務同意向本集團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鎧盛資本」或
「獨立財務顧問」
鎧盛資本有限公司,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下第6類(就企業融資提供建議)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及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包括存款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出建議之獨立財務顧問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董事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
以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提供的存款服務之條款(包括存款上限)向獨立股東提出建議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誠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xxx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xxx先生和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