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项目咨询服务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
委托单位:海南省海洋厅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海口市
签约日期:2024年 月
甲方:海南省海洋厅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编制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编制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内容为按照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作为海南省海洋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规划。
1.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接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包括编制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并协助完成项目报批的汇报和各项修改完善工作,直至项目获批。
1.3项目建议书按国家的相关规范、文件进行编制,其内容需满足甲方业务需求,结构清晰,内容完备,方案先进、可行、可靠,可操作性强。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本合同约定开展编制工作,有权对编制工作提出建议和思路,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以使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甲方的要求和本合同签订之目的。
2.1.2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督促乙方加以整改。但不因甲方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减轻或者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责任。
2.1.3 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议书的需求相关背景与现状等有关资料。
2.1.4 指派专人协调、配合乙方进行需求调研、协调、组织甲方内部各单位及项目建设涉及单位配合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2.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按质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2.1.6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支付款项。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经验的工作团队承担编制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所需的需求调研、现场勘测等。
2.2.2 乙方在完成需求调研的基础上,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体现甲方的需求,并达到应有的深度,满足编制的目的。
2.2.3 乙方在编制过程中,对其自行收集的编制工作所需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2.4 乙方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甲方资料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因本合同而知悉的任何信息告知第三方。
2.2.5 乙方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甲方或者有关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要求完整、准确、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并对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或者加以整改。
2.2.6 为甲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完成项目建议书报批过程中的汇报、资料整理及修改完善工作,直至项目获批。
2.2.7 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以及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人员或第三人向甲方主张赔偿的,乙方应负责处理,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2.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2.2.9 对编制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
编制要求及成果提交
3.1 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开始项目建议书编制需求调研,内容包括规划方向、业务应用的现状和需求、实地勘察等。
3.2 编制依据应以甲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主要参照。项目建议书编制需要组织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3.3 乙方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提交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讨论稿)及相关附件等,供甲方内部讨论修改。乙方根据甲方讨论结果予以修改完善。
3.4 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交付项目建议书编制初步成果,包含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等。
3.5 乙方最终工作成果交付物是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最终稿)文本,各包括纸质打印装订本2份和电子文稿1份。甲方在收到前述文件后完成审核,并交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如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及时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获批。
履约验收
4.1验收主体:甲方组建履约验收小组,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资料,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验收时间: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乙方提交履约验收申请一个月内。
4.3验收内容及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时间和数量,对乙方交付的成果及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费用和付款方式
5.1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合同金额为¥ 元(大写: 元整),最终结算金额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金额与合同金额取低值。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和结算方式如下:
1)当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根据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发票,甲方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3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根据乙方所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及为期一年的等额履约保函,甲方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7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海南省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批复项目建议书编制金额高于本合同金额的,按本合同金额结算,甲方归还履约保函;批复项目建议书编制金额低于本合同金额的,按批复金额结算,乙方将本合同金额与批复金额的差额退还甲方后,甲方归还履约保函。
5.2 上述金额为综合含税包干价,税率6%,已包含服务费、调研费、编制费、资料费、食宿费、人工费、差旅费、评审费、税金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5.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5.4甲方所需发票信息:
发票类型: 普通发票
纳税人名称: 海南省海洋厅
纳税人识别号: 11460000MB0802273K
5.5 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税务发票,否则甲方付款时间顺延,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财政拨款、财务封账、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表示理解,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特别说明:如本项目成果未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直至保证该项目获批为止。
六、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
6.1乙方交付的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xx负责解决及承担责任。
6.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形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发明专利、论文著作、影音图像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6.3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6.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七、保密条款
6.1乙方及乙方接触到甲方项目的工作人员对于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以及乙方编制完成的技术服务成果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此进行牟利活动,不得发表,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就本项目进行洽谈接触及其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与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光盘、电子数据等任何形式),均应保密,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6.3保密期限:至甲方主动公开。
八、违约与安全责任
8.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付编制成果,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外还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8.2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无法通过甲方验收或评审要求,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或修正;乙方拒不返工、修正或者返工、修正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8.3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如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其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8.4乙方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工作成果的,乙方应当将违约收益转交给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8.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转让、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另行聘请第三方完成后续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其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8.6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其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8.7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8 甲方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费用给乙方,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经费千分之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8.9 一方违约的,应承担守约方向其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其他
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书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章日为准。
9.2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签署页)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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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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