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T 日为估值核对日)。
博海汇金汇鑫 9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节前言
(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 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 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三)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四)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博海汇金汇鑫 9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2.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博海汇金汇鑫
9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产品版本
号为【000-2021】。
3. 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统称。
4.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7. 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
8. 份额登记机构: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与管理人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基金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9. 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基金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提供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份额登记机构、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的账户监督机构等,管理人可以委托不同基金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不同的基金服务。
10. 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本基金投资者人数仅为一人,投资者为单一法人机构投资者。
11.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
12. 基金份额、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投资者获取本基金财产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量单位。基金成立时,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3.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4.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T 日为估值核对日)。
15.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的本基金份额估计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6.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17. 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8.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证券账户。
19.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20. 期货账户: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21.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简称募集账户,是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事项的人民币资金 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
22. 账户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与管理人的相关协议约定的监督内容,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的机构。
23. 代销归集户:指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内,通过该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所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
24. 初始销售期、初始销售期间: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5. 存续期、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日的期间。
26. 开放日/开放期:指管理人正式受理基金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
27. 基金成立日:根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基金成立日。
28.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
29. 认购:指在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 赎回: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2. 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4.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均指工作日。
37. 元:指人民币元。
38. 《暂行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9. 《暂行规定》: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40. 《募集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41.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 投资者的声明与xx
1. 投资者承诺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投资者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基金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3. 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4. 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5. 投资者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6. 投资者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管理人的声明与xx
1. 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3960】);
2. 管理人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 管理人承诺其未管理任何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4. 管理人承诺不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本基金,不夸大、片面宣传基金,不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5. 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6. 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7. 管理人承诺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违规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便利;
8. 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9. 管理人承诺已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的商誉开展募集资金活动或进行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10. 管理人同意并承诺,为反洗钱目的,一经托管人要求,管理人立即向托管人提供其 所持有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和资料。托管人接收、审阅或向有权机关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关于反洗钱的客户资料不免除管理人应承担的反洗钱责任。如因管理人未履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托管人承担反洗钱法律法规下的罚金或其他惩罚措施,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托管人的声明与xx
1. 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亦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基
金事务不当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募集机构应确保本基金的募集(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认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回访、投资冷静期义务履行等)及募集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募集以及本基金合同以外的募集材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博海汇金汇鑫 9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
x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
(五) 投资范围
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约定。
(六) 存续期限
x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20】个月,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
(七) 初始销售面值
x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份。
(八) 托管机构
x基金的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 基金服务机构
x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3】),为管理人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募集账户监督】服务。
(十) 投资顾问
无。
(十一) 份额分级/分类
x基金设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
募集机构根据相关规则和本基金实际情况判定,本基金属于【R5】级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5】型的合格投资者。
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募集机构
【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为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基金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间由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行确定,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或以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自行或与代销机构协商决定缩短或延长初始销售期间。
管理人在其网站、传真、邮件或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对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的,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
(三)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x基金由管理人自行销售或由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销售。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足额缴
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x基金的份额仅面向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售。本基金投资者人数仅为一人,投资者为法人机构。
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1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不受该金额限制),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
(不含认购费)的整数倍。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x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0】%。
(七) 基金份额的计算
x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在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八)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若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无利息地返还投资者银行账户】
(九) 拒绝认购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投资者的认购:
1. 本基金认购人数达到上限或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拒绝认购申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被拒绝,【被拒绝的已缴纳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者。】
(十)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初始销售期间,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应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支付其认购款项。投资者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和投资者姓名。
(1)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募集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博海汇金汇鑫 9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专户
银行账号:44389999101000174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燕南支行
x基金【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初始销售期间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募集账户中的投资者认购资金挪作他用。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账户监督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基金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账户监督机构对募集账户的监督范围不包括:代销机构归集投资者募集资金,代销机构 向投资者划付其收益、赎回款项及剩余基金财产,以及代销归集户向募集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等行为的监督,前述代销机构行为涉及的资金划转安全保障职责按照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协 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即对于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募集资金,账户监督机构仅对代销 归集户划入募集账户后的资金承担监督职责,募集资金到达募集账户之前的资金监督,由管 理人和代销机构根据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对于通过代销募集方式的参与本基金的投资者份 额,其所对应的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的业务款项,账户监督机构仅将相关款项划入代销归集户,由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最终支付,账户监督机构不负责监督职责。
(2)通过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认购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代销机构开立的代销归集户,再由基金代销机构将款项从代销归集户划转至募集账户。管理人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代销归集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一) 初始销售期间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认购金额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不折算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资产。
(十二) 认购资金的交付
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合同之后【3 个工作日内】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募集账户,且划款时应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及份额类别(如适用)。
第六节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x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如下列条件均已获得满足,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
1.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 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1 人。 (二) 基金成立
x基金募集结束后,管理人应将所有净认购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托管人核实到账情况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到账日即为基金成立日,当满足基金成立条件时,基金成立。如管理人对基金成立日做出调整的,应于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出具书面说明,对成立日进行调整。管理人调整后的成立日应不早于净认购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不得晚于基金首次投资划款日,否则托管人有权视为无效。托管人职责自基金成立日起生效。
(三) 基金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 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
2. 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自交付之日(含该日)起至退还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退还全部基金文件;管理人、托管人、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主张任何报酬。
第七节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见“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投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范围为: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股票(可参与定增及新股申购、非交易过户、大宗交易等)、期权、国内依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策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私募债、债券逆回购及其它金融产品;
(2) 融资融券;
(3) QDII;
(4) 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收益凭证、场外期权;
(5) 以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交易;
(6) 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现金;
(7)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8) 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以下统称“标的金融产品”,投资于前述标的金融产品时,【不】投资于其劣后级份额)。
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不受此限制。
(三) 投资策略复合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基金直接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自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名下时起算,本基金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 12 个月。此条由管理人自行监督。
4.按市值计,本基金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的基金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
(五) 投资禁止行为
x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投资经理的指定及变更
1. 本基金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基金投资经理为:【xx、xx】。
xx,具有近二十年的证券投资经历,对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有丰富的投资与研究经历。
xx,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对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有着较为丰富的投资与研究经验,擅长于股票各类型策略研究和衍生品工具运用。
本基金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管理人应确保投资经理履历真实、准确,托管人对投资经理的履历和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募集机构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基金投资者、托管人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 风险控制
x产品不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
(八) 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九) 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
1.本基金可进行关联交易。本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上述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2.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本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
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3.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安排
x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按本合同 “信息披露与报告”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关联交易发生前主动通知基金托管人。
4.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并建立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关联交易回避机制。
5.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关联交易约定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同意本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就该等具体关联交易另行取得投资者的授权或同意。管理人承诺将确保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十)其他
x基金进行投资时,管理人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订投资协议,管理人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是代表本基金投资,且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项投 资收益款项的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投资协议为格式文本无法修改的,管理人应与各 交易相关方拟定补充协议或向其出具说明函,明确原投资协议与本基金的直接关系。管理人 未提供符合以上约定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说明函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为固定开放日。固定开放日投资者可以申购参与本基金,也可以申请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份额设置锁定期,基金份额持有不满 12 个月的(自份额确认日起算)不得在固定开放日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申购
1. 申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募集机构的要求申请申购基金份额。
销售对象参照“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章节中“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执行。
2. 申购价格
申购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按当期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金额要求
参照“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执行。
4. 申购费率
x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0】%。
5. 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 基金份额的申购方式
拟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于开放日(即 T 日)之前(含开放日当日)向募集机构提交书面申购申请,并向募集账户交付申购资金。
7. 申购申请的确认
x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1 人。募集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管理人于T+【3】日内对于截至T 日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募集机构在份额确认前应自行完成投资冷静期或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开放确认日之前仍未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失败,募集机构应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
(三) 赎回
投资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募集机构的要求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 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 赎回时间
拟在当期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于开放日之前(含开放日当日)向募集机构提
交书面赎回申请,管理人于开放日当日正式受理赎回申请。
3. 赎回限制
(1)如果投资者选择部分赎回,则投资者在赎回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在当期开放日收盘时,选择赎回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未申请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强制赎回”不受份额持有期限条款限制,但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如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条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赎回费率
x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 0%。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 赎回款项的支付
(1)投资者赎回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管理人应在当期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2)在赎回款项划付完成当日,即视为就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已经完成清算分配;若投资者对赎回款有异议,应在赎回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投资者完全认同赎回款的计算及分配。在赎回款划付完成当日,视为该投资者就该部分赎回份额已与管理人、托管人解除合同关系,三方之间的就该部分赎回份额相关权利与义务自行终止。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托管人无需就当期赎回事项另行出具清算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
(四)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如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购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 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相关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
3. 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起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相关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赎回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基金上一日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
延赎回。巨额赎回的价格由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决定。
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财产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正常接受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但不得违反本合同中关于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最低要求),如持有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数量的限制。
3. 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并发生部分顺延赎回的,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六)大额赎回
如投资者退出申请构成了大额退出,则投资者应向募集机构提出预约申请,即单个投资者从本基金中 1 个工作日申请退出的份额达到或超过【1 亿份(含 1 亿份)】,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的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第九节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申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不适用于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的投资者不适用本节约定。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要求进行投资回访确认,并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函件等形式对是否回访确认成功予以留痕。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以下述任一种方式解除基金合同:(1)向募集机构提交经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函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2)向募集机构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或(3)在募集机构进行回访确认时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募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者发送的解除基金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意思表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全部认购/
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对于回访确认不成功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购/申购申请。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
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
回访确认成功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需将回访确认的结果以书面通知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如有)。
回访确认成功后,投资者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
基金服务机构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载明的金额和时间将认购/申购成功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失败的退回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投资者账户或代销归集户,不负责对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判断。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应确保指令载明的认购/申购款项的划转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引起的相关争议和责任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服务机构根据相关信息可以证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或本合同的要求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投资者
投资者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签署页。
(二) 管理人
名称: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平安金融中心 2 幢 1801 室-2A法定代表人:xxx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 280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18 楼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三) 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85 号软件产业基地 1 栋A 座 22 楼邮政编码:5180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法定代表人:xx沙
电话:0000-00000000/22940703
网站:xxx.xxxxxx.xxx.xx (四)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包括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顾问,如有)的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影响;
(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1) 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设立、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2) 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9)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管理人有权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具体的基金服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以管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另行签署的基金服务协议为准;
(1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2)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签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6)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7)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及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
(2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2)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3)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5) 管理人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26) 管理人有义务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对投资行为、投资材料、资产权属等投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 效性等承担责任;
(27)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计算基金资产应纳税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务的义务;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3)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托管人应就本基金履行下列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实际交付托管人或已从托管户划出的基金财产除外);
(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 根据本合同“信息披露与报告”章节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3) 根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范畴,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1. 投资者的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因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
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 投资者特此授权管理人采集(收集、保存、查询、验证)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投资者在使用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及/或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填写、提供或形成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户名、银行卡号等),并仅限通过其份额登记机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在进行、申请、享受增值业务服务等全部过程中行使该等权限。管理人有权转授权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或转授权份额登记机构后由份额登记机构再转授权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转授权后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仍具有原授权范围权利。上述采集的信息可被使用于为投资者进行身份核验、信息真实性校验比对等,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目的。就上述授权产生的任何纠纷,由投资者与管理人解决,与份额登记机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12) 投资者联络方式变更的,应主动联系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进行信息更新;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情形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决定延长本合同期限;
(2)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决定修改本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
(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 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如有)或调高投资顾问报酬的;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或取消基金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基金托管费、基金服务费、投资顾问费(如有)及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投资顾问(如有)收取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其他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自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负责确定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权益登记日和会议拟审议事项等。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应当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出席形式和地点等提前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本基金亦可采用现
场方式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1/2 以上(含 1/2)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 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1/2 以上(含 1/2)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七) 表决
1、 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3、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通过召集人网站公告(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且管理人以网站公告作为信息披露方式之一的)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本合同规定的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二节基金份额的登记、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所有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份额登记机构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x基金不得进行份额转让。 (三) 非交易过户
1.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3.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必须提供管理人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管理人有权向申请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四) 全部基金份额转让或非交易过户的后果
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全部进行转让或非交易过户的,自转让完成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受让人自转让完成之日起持有所受让的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享有相应的份额利益,受让人应遵守基金合同规定,按照基金合同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除本款第 3 项约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5.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6. 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本基金项下未由其保管且未受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且对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负责保管本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现金资产及相关权利凭证,并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签章后交付托管人。管理人应对本基金项下非现金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的安全和完整负责。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不得在该等非现金资产或其权利凭证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7. 本基金项下,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签订投资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托管人对于基金对外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未按投资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或处分基金财产不当而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托管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与本基金有关的资金账户,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账户开立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3)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投资运作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如该等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且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3.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募集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 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十四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包括管理人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应为管理人公章或管理人授权业务章,不得为其他第三方自然人或机构印鉴),或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管理人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授权通知,托管人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但如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该授权通知之日生效。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寄送书面授权通知的原件。托管人依据传真件或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授权通知进行指令审核视为适当履行了托管人指令审核义务,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的授权通知原件与传真件或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授权通知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电子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指令为准;管理人未能按约定寄回原件的,不影响托管人的执行效力,但管理人不因此免除寄送书面授权通知的义务。
(二)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本基金全称、付款方账户信息、收款方账户信息、支付日期、 付款金额、事由等,加盖管理人公章或按授权通知约定加盖预留印鉴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采用电子划款指令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指令发送的签字、内容、方式、有效性等方面另 行签订协议。
(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划款指令由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为免歧义,本节所指“电子邮件方式”均指以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或托管人和管理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指令以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托管人)。管理人如发现托管人未确认成功接收指令,有义务与托管人以电话或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及托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中的被授权人员、预留印鉴符合授权通知的约定。对于不符合本基金合同或授权通知约定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对于符合授权通知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银证、银期、银衍转账的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 13:30,发送银行转账的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 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另行书面约定关于某一类划款指令的具体时限要求。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不符合前述时限要求的,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上文所指的“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托管人仅对相关文件上的中加盖的印鉴、签字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进行比对,二者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对于因传真、扫描等(如有)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亦不承担审查义务),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托管人不对任何文件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包括不对任何需经特殊技术、特定设备才能作出鉴别的“伪造”、“变造”文件承担审查责任,只要该类文件上的印章/签字通过表面审查后与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无重大差异,托管人即对因依据相应文件作出的任何行为后果免责。托管人对管理人出具的其他文件均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应与管理人进行电话、邮件或其它约定的方式联系和沟通,暂停划款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投资协议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上述资料应加盖管理
人公章),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划款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
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管理人应保证其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
《暂行规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及时确认处理方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 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
1、 指令日期不符;
2、 账户信息不符、不清晰、不完整;
3、 金额错误、大小写不一致、模糊不清等;
4、 权限不符;
5、 印鉴或被授权人的签字无法通过表面一致性审查的;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 更换预留印鉴或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变更预留印鉴、或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加盖管理人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同时通知托管人。变更通知xxx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变更通知的生效日期按照变更通知上列明的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托管人确认收到的日期孰晚原则确定。变更通知的原件发送参照授权通知的约定执行。
(七) 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或电子邮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电子指令的保管以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八) 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内,确因托管人存在过错而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或发送划款指令时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划款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划款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证券经纪机构及证券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证券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x基金的证券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及时间要求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二级市场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办理。
2、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之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各类交易品种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该及时协商解决。
(四)清算交割处理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共同商定。
二、 选择场内期权经纪机构及场内期权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选择其聘请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其场内期权经纪商;在此情形下,场内期权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资金清算与交割按照本章节第一条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若管理人聘请其证券经纪机构以外的机构作为其场内期权经纪商的,应就场内期权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资金清算与交割事宜与场内期权经纪商、托管人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三、 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x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及时间要求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期 货经纪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四、 关于银证、银期、银衍、银信转账等操作的特殊安排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出具银证、银期、银衍、银信转账指令,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相应资金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到证券/期货/期权资金账户。
如管理人对银证、银期、银衍、银信转账密码进行修改,管理人需每次在划款指令中注明有效转账密码,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转账密码的职责;因管理人未能在指令中注明有效转账密码,而造成的出入金、保证金、交易等业务的影响,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确认和资金的交收,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出具划款指令,并提供交易确认和资金交收的依据,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债券分销协议、银行间市场交易成交单等,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确认和资金的交收。
托管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交收平台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最终清算和交收。六、 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
x基金在合同投资范围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在认购、申购银行理财产品之前,管理人应先与银行进行确认,在确认哪些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认购、申购后,管理人应于T-1 日与银行提前预约足够的认购、申购额度。管理人应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向托管人发送认购、申购申请,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发送的认购、申购申请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申请失败给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赎回时,管理人应于 T-1 日与银行确认可赎回的额度,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向托管人发送赎回申请,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发送的赎回申请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赎回失败给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1、对于本章节第一条至第五条所述场所外的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资金从托管账户划付到相应的收款方账户,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按本合同第十四节的约定发送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管理人可通过鑫管家平台实时查询指令的执行情况。管理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
(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管理人可通过鑫管家平台实时查询赎回资金到账情况。管理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
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 其他
因投资运作需要由管理人自行为本产品开立交易账户的,管理人须于该账户进行交易前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并确保相关交易数据及时、准确的发送给托管人,因管理人未及时告知或未交由托管人保管的交易数据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影响,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节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1.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节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开始。
(1)本合同附件一的《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是托管人实施投资监督的依据,托管人仅就《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事项对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托管人按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即完成了本合同项下的监督义务,对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承担监督义务。
受监督手段所限,托管人对《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列明的比例限制及场内品种投资仅进行盘后监督,而非实时监督、管控。因管理人未依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进行投资给本基金托管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场外品种的投资,托管人将在划款前根据本合同“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章节对相应的划款指令、投资申请书、投资协议等管理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进行审核。场外投资是指除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国家法律认可的股票、期货、现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品种之外的投资。
(3)托管人在投资监督职责范围内,发现产品运作中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托管人拟定《业务提示函》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约定的方式通知管理人。
2. 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对于本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约定的风险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3. 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本基金项下未由其保管
且未受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且对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受监督手段所限,托管人仅对上述列明的本基金的直接投资标的(包括“标的金融产品”)类型是否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进行形式监督,对该投资标的实际投资及最终投资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不做监督,不承担监督责任。
5. 托管人对于本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承担的复核职责仅限于:对收益分配的总金额进行复核,对于在不同类别投资者之间分配的金额和顺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承担复核义务。
6. 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投资监督,托管人不承担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的责任,因外部数据提供商提供数据存在瑕疵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全体投资者确认,托管人的投资监督职责以本合同约定为限,且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投资的合规合法性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托管人对该交易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补充或连带责任。
8. 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以投资政策及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确认的核算估值结果为根据。
第十七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基金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3.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5. 估值时间
x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每一个工作日。管理人、托管人应于估值核对日的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核对日的,实际核对日为估值核对日的次工作日。
6.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7.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资产及负债。
8. 估值方法
(1) 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
(2) 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3)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若决定调整,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流通受限股票,是指明确带有一定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FV = S×(1-LoMD)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oMD 为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该流动性折扣一般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发布提供。
(6)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工作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7) 因融资融券业务而持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应参照上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估值方法进行估值,计入资产或者负债,并每日计提融资\融券息费。
(8)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产品,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计算;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9) 全国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当日公布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当日未提供的,使用最近一日的债券估值价进行估值。
(10) 同一债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1)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按照成本估值。
(12) 持有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13)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4) 交易所期权合约以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15) 场外衍生品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入产品成本,终止日按照实现的收益冲减产品成本,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到期日前,如发行方或交易对手方能够提供估值报告(或类似的对合约价值的估值文件),可按估值报告披露的价格进行估值。
(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工作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工作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工作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以协议转让方式上市交易的股票按成本估值。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有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的估值方法,则以该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17) 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场外产品(以下简称“标的金融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①如管理人在上述标的金融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日当天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未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上述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可在原始凭证提供日与管理人确认后,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②如果上述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的标的金融产品最新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即预计提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果管理人没有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最新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的,则与管理人确认后,可以最近一次提供
的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上述产品有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管理人
提供成本和预期收益率,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未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
由于上述标的金融产品虚拟份额净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取决于该等金融产品的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因素,受限于交互因素,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如有)仅根据收到的虚拟份额净值对本基金进行估值,不就虚拟份额净值承担任何复核义务和责任。
③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已知悉并认可该基金所投资的标的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
(18)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上述可调整或应调整估值方法的发起人应为管理人,托管人仅进行复核。在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因核算估值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若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无法公开取得,应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如有)提供,若无法提供,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如有)协商解决方案。因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或协商出解决方案影响估值结果的,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如有)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 估值程序
【管理人应于T+1 日上午 9:00 前提供估值所需的交易数据、对账单、确认单等文件,若管理人未及时发送该等数据导致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估值不及时、不准确的,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的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给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10. 估值计算错误的处理
(1)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c.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估值核对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1.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紧急事故,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八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除非份额持有人另行支付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4)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5) 与基金设立及运作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x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6)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7) 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8) 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9) 基金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 为解决因基金财产及基金事务产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1) 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如有);
(12) 基金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如有);
(1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管理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管理人指令托管人从托管账户中支付,并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管理人或托管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基金费用的,有权根据实际发生额(以发票为准)从基金财产中优先获得补偿;尽管有本条款约定,托管人不承担垫付任何基金费用的义务。
3. 本节第(一)款第(1)项所述之“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由开户银行自动扣划,无需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4. 本产品如有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对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维护费、结算费等相关费用,托管人根据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费用数据文件中的费用信息,从基金托管账户中自动扣划。如管理人发现数据不符或缺失的,管理人可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沟通。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
5. 本节第(一)款所规定的税费,如由基金资产直接缴纳的,需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如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需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将相应税费划往管理人指定账户,由管理人向相关机构缴纳。管理人应在税费缴纳完成之后,保管相关缴纳流水、完成凭证,托管人可要求管理人提供复印件,并有权对管理人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特别提示:在基金资产未全部变现之前,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可自基金终止之日起继续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服务费,直至基金资产最终变现为止。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
x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为免歧义,本合同中所提及的“月
/月度”均指“自然月度”)支付。管理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支付,管理费支付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从托管账户中将该月度的管理费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
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0701014210012997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以上收款账户如有变更的,管理人需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告知函的形式通知托管人,账户变更生效日为托管人收到告知函的次一工作日。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
x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于次季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至托管人指定账户。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托管费的,托管人可从本基金在证券经纪机构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账户,用于支付。以上由托管人执行的费用支付行为,无需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
3. 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x基金的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5%年费率计提。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本基金的年服务费率
x基金的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服务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于次季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至基金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服务费的,托管人可从本基金在证券经纪机构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户,用于支付。以上由托管人执行的费用支付行为,无需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
4. 业绩报酬
x基金不收取业绩报酬。
管理费、托管费、服务费等基金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的税收
1. 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份额持有人从基金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由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收益所产生的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有 效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若届时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则依据其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同意,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任何方式向其返 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3.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该增值税款由管理人从本基金委托资产中列支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的(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所需缴纳税款以及产品清算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款),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依照流程划扣抵偿,或是要求基金投资者另行偿付。如法律法规对上述增值税事宜另有具体规
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的具体增值税税收规则由管理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税务机关确定后,告知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如管理人确定的税收规则与国家税收政策不一致的,其责任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按照管理人确认的增值税税收规则进行税费的计算,计算结果由管理人最终确认,确认后,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将应缴纳的增值税从基金资产划付至管理人指定的纳税账户,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管理人需将纳税账户信息或其变更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并承诺纳税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如出现管理人未及时确认税收规则,或管理人未及时出具划款指令,或纳税账户信息错误或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或税款到达指定账户未及时、足额缴纳,或管理人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出错等情形,导致缴税行为出现异常的,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应给托管人预留充足的划款时间,原则上不晚于缴纳截止日期的前两个工作日。
第十九节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可供分配利润构成
x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存续期内由管理人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且每自然年度分配不超过 4 次;
2. 【本基金由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收益分配发放日】;
3. 本基金每一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4.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的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1.00;
5. 收益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决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式
x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转份额,红利转份额的,份额持有期按转份额日开始起算】,每位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基金资产的损益。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存续期内,进行收益分配的,管理人应计算可供分配利润,并拟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发放日、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管理人应将分配方案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由管理人按本合同“信息披露与报告”章节约定的方式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复核的收益分配方案。
托管人仅对收益分配的总金额进行复核,对于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分配的金额和顺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承担复核义务。【收益分配由管理人主动发起,对于符合收益分配条件但未进行收益分配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依据收益分配方案的规定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将可供分配款项划付至基金募集账户(在开立了注册登记账户的情况下,划付至注册登记账户),最终由募集机构或其委托的账户监督机构向投资者划付具体分配款项。
第二十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x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管理人应承担《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部信息披露职责。
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一) 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1.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2. 基金成立公告
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就本基金的成立进行公告,或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就本基金的成立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3. 季度报告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
待披露信息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4. 年度报告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报告期末本私募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本私募基金的财务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3) 本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4) 本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私募基金成立不满 3 个月的,不编制当期的私募基金年度报告。管理人应于每个自然年
度结束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于
收到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 净值报告
x本私募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应于基金存续期间内每月结
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最近估值核对日的基金净值信息。
6. 临时报告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全体投资者披露:
(1) 本私募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变更本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 触及本私募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如有)的;
(6)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率发生变化的;
(7) 本私募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 本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并发生部分顺延赎回的;
(9) 本私募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 本私募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 本私募基金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
(12)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
(14)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
(15)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7. 清算报告
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全体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可出具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8. 重大事项报送
私募投资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
(1)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2)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3)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4)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5)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9. 其他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管理人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的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二) 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方式
x基金的信息披露,管理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1)管理人网站
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2)邮寄服务
管理人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电子邮件
如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份额持有人。
(三) 披露信息的备份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披露的有关信息进行备份。三、托管人的信息披露
(一) 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1) 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变动;
(2) 托管人发生涉及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3)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由托管人独立承担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二) 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的方式
托管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在托管人网站上披露;
(2)托管人委托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
如托管人选择委托管理人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节风险揭示
本私募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特殊风险揭示
(一) 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1)本基金合同关于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格式指引 1 号》”)中相应条款
不完全一致,例如,《格式指引 1 号》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合同约定,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更新版基金合同或作出书面决议的方式),或通过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节第(三)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合同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因《格式指引 1 号》中还有一些具体细节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故基金管理人对相应内容做出了合理调整和变动,不在此详细列出,请投资者在签署基金合同前
详细阅读合同条款。
(二) 基金委托募集(如有)所涉风险
x基金委托代销机构募集资金的,代销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 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 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以及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如销售机构未能完全履行该等义务,将影响基金募集环节的合规有序开展,从而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以及基金投资者受到一定损失。若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系统出现故障或基金销售人员存在操作失误,也可能对本基金以及基 金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三) 基金服务事项所涉风险
如基金服务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基金服务职责,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四)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面临因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实现投资目的的风险。
(五) 关联交易风险
x基金可能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交易,管理人确认其已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确认该等交易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六) 不设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x私募基金不设预警止损机制,本基金存续期内如大幅亏损,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七) 单一投资标的风险
x基金可能只投资于某单一标的,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高,难以分散风险的特征,从而导致投资投资者面临更高的投资风险。
(八) 关于风险收益特征的风险揭示
x基金的募集机构将本基金评级为【R5】级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5】型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的方法和方式可能影响测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不参与本基金的风险评级和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程序,对募集
机构评定的本基金风险等级、投资者风险评级及匹配结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退出受限的风险
x基金份额设置锁定期,基金份额持有不满 12 个月的(自份额确认日起算)不得在固定开放日赎回,投资者面临在投资期内无法按意愿退出的风险。
(十) 大额赎回和巨额赎回的风险
x基金在份额锁定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在触发合同约定的大额退出情形时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可能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在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情形时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可能部分顺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投资期内无法按意愿退出的风险。
(十一) 基金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有可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该等变更不一定与投资者意愿一致,投资者可能面临本合同条款变更的风险。
(十二) 采用“变更征询意见函”形式变更基金合同条款的风险
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变更获得托管人的书面同意后,可通过变更征询意见函的方式变更基金合同条款,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投资者未能及时收到、查阅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发送的变更征询意见函,从而未能及时获知基金合同拟变更内容的风险。
(2)投资者不同意变更内容但未能在变更征询意见函指定的开放日内全部赎回所有基金份额,从而被动接受合同变更后内容的风险。
(3)投资者不同意变更内容,导致的非主观意愿提前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十三) 投资者无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接受份额转让安排,因此,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意愿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一) 资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均不保证本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因此,本私募基金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意愿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二) 基金运营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
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范围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本基金所投资项目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无法如期足额收回投资并对投资者进行分配,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四) 募集失败风险
如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并向投资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及相应的利息。
(五) 由于备案不成功导致本私募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
x基金可能存在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未能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或迟延完成备案手续的情形,如本基金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功,则投资者面临本私募基金提前终止,从而无法按预期获得收益,甚至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 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x基金存续期内由管理人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如管理人决定不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只能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取得投资收益,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且若存续期内净值发生波动或出现亏损,投资者在基金终止时可能面临净值回撤甚至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七) 本私募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本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将相应提前终止,投资者面临无法按预期获得收益或无法按意愿退出投资的风险。
(八) 投资标的相关风险
1. 投资于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特殊风险
(1)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进而会影响到
股票价格,给本基金的净值带来波动。
(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持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产品投资的收益下降。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了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因此股价波动风险更大,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3. 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对单一技术、核心技术人员、大客户等经营要素依赖程度较高,其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每股净收益等财务指标远低于上市公司,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大;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目前存在投资门槛较高、参与者不足等问题,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因此本私募基金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价格波动较大,交易量较小,本私募基金所持有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最终退出价格往往与某个估值日的股票价格偏离较大,进而导致本私募基金在存续期内的估值未必能客观、准确地反映本私募基金资产的价值,估值的不准确性直接影响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且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受流动性影响基金资产可能最终无法实现全部变现。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上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基于披露的信息对挂牌公司了解有限。
4. 定向增发项目投资风险
(1)基金财产不能充分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如果定向增发项目不足或不满足本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条件,基金财产可能无法充分参与定向增发项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取基金财产受限的风险
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证券处于锁定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不能对基金财产所持证券及时变现,这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取基金财产受限。
(3)不能灵活地进行组合调整的风险
由于本组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 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而非公开发行股票往往有一定锁定期。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基金管理人难以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5. 投资于债券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6. 投资于可转债的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
一旦持有者错误判断股市的后续发展或者正股未来的走势,转股后将面临股价波动带来的损失。
(2)提前赎回风险
可转债的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提前赎回债券,这个机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持有人获得更高收益的权利。
(3)机会成本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因此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债券利率。当选择了把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力,就须放弃单纯持有普通债券的利息收益。因此当股价低于转换价格时,持有者为避免转股后股价继续下跌,不得不持有债券时,收益将低于持有普通债券。
7. 投资于期权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期权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所投资期权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私募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如本私募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买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如本私募基金选择不执
行期权则本私募基金可能损失权利金/期权费及相应的时间成本,如本私募基金选择执行期权则可能因为不利行情因素导致本私募基金投资遭受损失;如本私募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卖
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期权合约买方往往选择执行期权,本私募基金可能由于所持期权价格受不利行情影响而产生较大的损失。
(3) 持有的期权合约存在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8.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 各种风险。不同于普通证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是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的行为,是具 有杠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交易,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 额可能超过本基金提供的全部担保物价值。本基金还需支付借入资金或者证券的利息及费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本基金还面临因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 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等符合融 资融券相关协议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导致本基金提交的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因融资融 券相关指标调整导致的风险、本基金其他财产被追偿的风险等。
9.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品种的风险
(1)市场风险。柜台业务的市场风险是指因柜台产品价格的变动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该类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或公司因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柜台产品销售或交易,从而面临所持柜台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柜台业务信用风险是指柜台产品发行人不能或不愿履行法定或协议约定义务与承诺而导致投资损失的可能性。柜台产品发行、柜台产品风险评估等环节风险控制不力,以及柜台交易期间发行人信用质量恶化或客户资产管理不善等都可导致柜台交易业务信用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负责柜台业务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个人因故意或疏忽而导致相关工作在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方面存在瑕疵,导致公司或客户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柜台业务具有低流动性特征,公司柜台市场建设初期以私募产品为主,市场流动性受到限制。流动性风险是指持有柜台产品的投资者因缺乏交易对手方而无法达成卖出意愿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5)合规风险。柜台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参与柜台业务的特定投资者反洗钱和隔离墙等方面的风险。
10. 跨境收益互换的特殊风险
x基金参与跨境收益互换,将可能面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同时,收益互换的方式可能间接增加基金的杠杆比例,收益互换交易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的特征,在提供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杠杆带来的风险。
此外,若基金通过收益互换间接投资于境内外二级市场股票,境外市场股票可能不设涨跌幅限制,存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此外,若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收益以外汇形式体现,受人民币与外汇间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大。如果本基金存续期间内出现人民币汇率较大波动,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同时,境内外市场交易日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标的止损无法操作的风险。
11. 场外衍生品风险
(1) 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场外衍生品具有高杠杆性等特征,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较高的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私募基金所投资衍生品合约挂钩标的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本私募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3) 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12. 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产品等标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该等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如出现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或未勤勉尽责进行投资管理等情形,将对本私募基金的收益甚至本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2)本基金投资于该等标的金融产品时,仅能于投资时判断该标的金融相关产品要素 是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若该标的金融产品变更其产品要素(可能无需经本基金管理人同意),均可能给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3)标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及其聘请的投资顾问(如有)的投资建议水
平,均会对标的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标的金融产品可能并非随时开放申购、赎回,其申购、赎回的限制可能给本基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也可能造成本基金不能及时执行预警止损机制(如有)。
(5)标的金融产品本身将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虽然该等费用可能并非直接在本基金项下列支,但相比较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对标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资于本基金间接投资于标的金融产品,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基金、标的金融产品项下的费用。
(6)底层净值提供不及时、不准确对产品净值影响风险
x基金所投资于标的金融产品的,如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就标的金融产品所提供的净值不及时、不准确,或估值日取得的标的金融产品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可能会对本基金净值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13. 投资于QDII 等产品从而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海外证券的风险: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阶段,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香港和新加坡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QDII 等产品投资于海外市场,可能涉及到多种外汇币种的投资,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波动、外汇之间交叉汇率的波动都有可能对 QDII 等产品以计价币种公布的净值造成不利或有利的影响。
(九) 法律和政策风险
1. 在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政府对金融市场、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基金财产安全及收益。
2. 本基金可能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监管机关禁止或限制本基金项下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等原因无法成立或运作。
3. 目前尚未出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规定,但不排除将来有关部门要求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
能性。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缴纳额外税负的风险。
(十) 市场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以及市场的波动等,均可能影响本基金收益的实现,从而增加基金投资的风险。
(十一) 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十二) 收益率波动风险
x基金财产投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既有盈利的预期,亦存在亏损的可能。而且,如基金到期时,资产尚未变现,亦无法进行现金清算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三) 信用风险
x基金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交易文件的正常履行。其间牵涉的合同当事人较多,任一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其与管理人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和责任时,均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并不保证各合同当事人能够完全履行相关协议或遵守相关法规,也不保证投资者将不因任一方之违约而减少收益。
(十四) 托管风险
如托管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托管人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范围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并不能确保管理人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十五) 由同一机构提供基金服务和托管服务的风险
x基金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管人,同时管理人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就本基金提供募集账户监督、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相关基金服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同时提供上述服务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风险。
(十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例如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募集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托管人等。
(十七) 管理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而不能继续履行基金合同项下的职责,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十八) 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十九) 采用仲裁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
x基金采用仲裁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裁决作出后,投资者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仲裁裁决对其不利但无法申请重新裁决或司法审判的风险。
(二十) 存在无法监督事项的风险
受监督手段所限,托管人按照“托管人的监督职责”章节的约定进行监督,对超出约定的事项由管理人自行监控,可能存在因管理人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给本基金托管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二十一)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特别提示:
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投资者交付的投资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认购、参与本基金的,可采用电子签约方式或纸质版合同签约方式签署合同;由管理人负责安排投资者具体签署合同,托管人不参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流程。
采用纸质版合同签约方式签署合同的投资者,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在已经
托管人及管理人签署的基金合同版本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已经托管人及管理人签署的基金合同版本上签字之日起成立。
采用电子签约方式签署合同的,合同版本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确认后,上传到指定电子签 约系统。合同经管理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托管人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由管理人负责安排投资者签署。投资者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指定的电子合同系统中点击确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成立。投资 者为自然人的,经投资者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指定的电子合同系统点击确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成立。
投资者同意在认购/申购本基金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投资者通过有效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相关网络系统后,确认同意接受相关基金合同等基金文件的,视为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与在纸质合同及相关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等基金文件。
基金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通过有效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相关网络系统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投资者本人行为,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2. 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获得基金份额;
(3) 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投资者承诺认可并同意接受本基金电子合同文本与纸质版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可并同意接受电子签约方式具备法律效力。投资者一经确认电子合同文本,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电子合同文本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约方式无效。
4. 管理人应负责向托管人交付一份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并确保交付至托管人的基金合同原件真实、有效、完整,由于管理人未履行本条款规定义务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管理人承担,与托管人无关。
(二) 基金合同的期限
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限与本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致,自生效之日起算;但本基金合同生效期届满后基金财产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条款继续有效。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合同变更事项可由管理人自行决定: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设置(不包括上调认购费、申购费费率、开放日的变更等涉及投资者权利、义务的条款);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可以由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以下合同变更事项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
(1) 调低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投资顾问的报酬标准;
(2)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对合同内容及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3) 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会导致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规定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除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约定的情形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应通过如下任一方式变更基金合同:
(1) 基金合同的变更获得管理人、托管人及所有份额持有人一致书面同意;
(2)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变更获得托管人的书面同意后,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约定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并设置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退出价格为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可在管理人公告明确的时间内退出本私募基金,投资者未在管理人公告明确的时间内申请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投资者退出本私募基金后,其对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投资者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管理人按本条款约定设置开放日的,不受本合同基金开放日及份额持有期限条款约定的
限制。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就本合同的变更、补充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或备案。
(四) 基金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基金终止:
1. 基金预计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1 人;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或签署相关协议终止的;
4. 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5.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半年内】备案不成功;
6. 管理人与所有投资者书面协商一致;
7.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合同的解除
根据本合同约定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如有)的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经过或募集机构回访确认(如适用)成功前有权以下述任一种方式解除基金合同:(1)向募集机构提交经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函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2)向募集机构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或(3)在投资冷静期内或募集机构进行回访确认(如适用)时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但《募集办法》第三十二条列明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条款规定的解除权。
第二十三节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清算日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本基金终止日即基金财产清算之日。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小组各成员的具体职责以本节约定为准,本节未约定的,清算小组成员可以书面
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编制清算报告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于收到清算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发送回管理人。管理人应于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与报告”章节约定的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清算报告。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 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 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 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 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六) 基金清算财产的分配
管理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缴纳所欠税款;
3. 支付托管费、基金服务费等基金相关费用;
4. 清偿基金债务;
5. 剩余基金财产扣减管理费和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后(如有)按各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
特别地,如分配时托管账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分配时,优先用于支付顺序在先的分配项目。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基金财产的分配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未免疑义,托管人仅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将可供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款项划付至募集账户(在开立了注册登记账户的情况下,划付至注册登记账户),最终由募集机构或其委托的账户监督机构向投资者进行具体分配。
自基金终止日至基金财产向份额持有人实际分配之日的期间,基金财产产生且未被列入基金清算财产的存款利息,用于支付基金财产清算、分配期间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等,若有结余,归投资者所有;若不足,由管理人支付。
(七) 二次清算
x本基金的部分投资标的不能在本节第(四)项约定的期限内变现完毕的,管理人将本基金届时已完成变现的部分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对于其余未能变现的资产,管理人有义务继续变现,变现完成后,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并分配。管理人应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按照清算报告的披露程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二次清算期间,管理人不再进行投资运作。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在基金资产未全部变现之前,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可继续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服务费,具体方式见“第十八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的约定,直至基金全部资产最终变现为止。】
本基金持有多个未能按期变现投资标的的,管理人可按本条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由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保存。
(九)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管理人按照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第二十四节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免责条款
1. 管理人及/或托管人不对下列情形下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 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托管人对因基金对外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 管理人对因基金对外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 托管人不负责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行使保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存放于募集账户的资金;由于基金收益分配及清算而已经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由于投资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及所购买的资产等。托管资产离开托管账户后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不可抗力;
(7)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 份额持有人理解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基金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3. 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的影响。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五)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其他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六) 托管人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各方均同意托管人在本合同下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不应超出托管人实际收取的托管费。如管理人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或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节争议的处理
(一) 法律适用
x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终止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 争议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约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节其他事项
(一) 基金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基金财产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的处理”条款的效力。
(二) 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托管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若不是工作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即为管理人处理基金事务过程中与投资
者联系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投资者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形
式通知管理人;若投资者未及时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管理人,投资者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四) 投资者认购的划出账户与接受本基金分配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若因特殊原因导致投资者接受本基金分配的划入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投资者应及时到管理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投资者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五) 代销协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相关材料及本基金宣传材料由募集机构另行向投资者提供,非本基金合同正文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当自行确保其与所聘请的代销机构签署的代销协议、募集机构应当确保其向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评估相关材料、本基金宣传材料等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如有)对代销协议相关条款、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相关材料及本基金宣传材料不做审核。
(六)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协商解决。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 各当事人xx: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八) 本合同壹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部分)(投资者应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请填写:
(一)投资者信息
1.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投资者授权之代理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二)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的划出账户与接受本基金分配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认购/参与】的份额类别及金额
【认购/参与】的金额: 万元整(小写金额¥ )
(本页无正文,为《博海汇金汇鑫 9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管理人: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
序号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一 | 投资范围 |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股票(可参与定增及新股申购、非交易过户、大宗交易等)、期权、国内依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策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等)、私募债、债券逆回购及其它金融产品; (2) 融资融券; (3) QDII; (4) 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收益凭证、场外期权; (5) 以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交易; (6) 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现金; (7)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8) 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以下统称“标的金融产品”,投资于前述标的金融产品时,【不】投资于其劣后级份额)。 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 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不受此限制。 |
二 | 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基金直接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 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
3.按市值计,本基金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 易的股票的基金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