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集合计划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或存续期间 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投资运作的时间段 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开放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与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开放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信达集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
“计划”)运作,明确《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 指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电子签名合同 | 指《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业务规范》 |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人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信达证券 |
托管人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兴业银行 |
委托人(或持有人) | 指依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经监管机构同意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
推广机构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
份额登记机构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
集合计划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或存续期间 | 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投资运作的时间段 |
成立日 |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开放期 |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与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开放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T 日 |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
分红权益登记日(R 日) | 指每次收益分配前,在收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
认购参与或认购 | 即推广期参与,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能办理退出。. |
巨额退出 |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巨额退出 |
委托人账户 | 即集合计划委托人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 |
集合计划净收益或者净收益 | 指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扣除按规定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
每份额净值 | 指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等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 |
每份额累计净值 | 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
集合计划的负债 | 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托管费以及本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负债行为 |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
托管费 |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
关联方关系 | x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由委托人在购买集合计划时按推广机构要求填写。管理人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联系人: xxx
xx人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2159217
联系人:xx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5 亿份。单个客户参与
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委托人数量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但参与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行存款。
2、资产配置比例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2)银行存款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五)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集合计划的存续期,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从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为期 25 个月。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全程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设置开放期。
3、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设置开放期,集合计划结束后,即可退出本计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00 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于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优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中等风险的投资品种。
本计划的适用投资对象为:认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理念,能承受一定范围的本金风险、追求中等收益、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端投资者,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的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至少一种指定方式,向委托人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存续期参与
集合计划存续期期间,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2)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或委托人数量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委托人在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所带来的利息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认购参与价格(认购参与价格 1.00 元)
其中:
A、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B、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将该利息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当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3)参与委托人数量达到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该情形下,管理人拒绝或暂停委托人初次参与;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6)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某笔参与;
(7)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在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并获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可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前 5 项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方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2、发生合同变更,并出现约定情况时,管理人可以通过强制退出方式,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通过主动管理的方式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资产的管理。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
人数为 2 人(含)以上,但不超过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符合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
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推广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2、日期: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
—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独立。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担任本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份额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参与款;
5、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6、信托计划投资及其应收利息;
7、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本合同“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及“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此项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每份额净值: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等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
划的份额总数。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沪、深交易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集合信托计划的估值
集合信托计划按照成本估值。 2、存款的估值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其他资产的估值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管理人更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导致产品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本集合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其他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管理人向托管人出示书面说明后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公告委托人。
7、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 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内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将估值错误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向委托人披露,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因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发生估值差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先行赔偿,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保留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如果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错误,且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披露的,由此给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就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 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x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的年费率为 0.2%。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年度末,按年度支付。管理人于每个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收市后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含)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x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交易单元费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或者作为当期费用,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
(该佣金已经扣除风险金),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本集合计划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本
集合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用、转托管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与本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本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律师费、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提取业绩报酬的条件
x集合计划对超过年化 9.5%的超额收益部分提取 80%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集合计划所有。
2、业绩报酬提取日
业绩报酬提取日为集合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可以对该日全部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的提取和处理方法
在集合计划终止日,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
A=终止日集合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 C=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 T=份额持有天数;
E=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R = A - C × 365 ×100%
年化收益率 C T ;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 R≥9.5%时,对超额收益率部分提取 80%的业绩报酬,即 E=K×(R-9.5%)
×80%×(T÷365);
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金额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将委托人的退出款项(已扣除业绩报酬)和业绩报酬分别转入委托人所属的代理机构账户和管理人账户。
4、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计提,在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一次性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计提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x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集合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至少分配一次;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 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至少分配一次,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决定,分红后剩余收益保留于本集合计划。
(六) 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或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七) 收益分配比例
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70%。集合计划可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八) 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九)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x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5 工作日之前(R 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十)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5、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寻找优质的集合投资信托的投资机会,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选择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的集合投资信托,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信用评估、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较高的收益。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市场资金面、集合资金信托整体风险收益情况等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确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现金的比例,以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2、集合信托计划投资策略
集合信托计划具有中等风险、低流动性以及高收益率的特点,因此管理人持有集合信托计划的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均会比传统债券要高,因此除了利用传统债券的风控措施来进行风险控制以外,管理人还将专门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在以上三方面建立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首先,管理人将建立专门的评级模型,仔细甄别信托投资项目的优劣和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管理人将严格控制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上限,并在允许的投资比例内,针对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发行人不同的资质情况进一步细化投资比例;第三,管理人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且适当控制所在投资组合的久期,保证账户总体的流动性。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体系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实行分级决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员四级机构。董事会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代表公司管理层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投资运作管理,包括制定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确定资产管理业务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方向,审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员提
交的各类投资计划报告,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具体的阶段性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组合构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批。投资主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投资主办人员负责落实投资决策小组的决议;按照确定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方向,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在授权范围内自主构造投资组合;向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各类投资计划报告,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2、投资决策流程
(1)公司研究所及外部研究机构定期向资产管理部提供宏观分析报告、基金评价报告、受托公司分析和市场策略分析报告等。
(2)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小组在分析报告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通过数量模型和定性分析手段,定期形成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提交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形成投资决议,确定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方向。
(4)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投资决策小组进行组织落实,并制定产品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和组合构成方案。
(5)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借助资产管理部研究团队、公司内外部研究资源和本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在证券池的范围内,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的原则
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
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7)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2、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决策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政策,审批公司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与指标,并对公司重大经营及决策进行风险审核。
(2)实施系统:风险控制部门。公司风险管理的专职日常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与任务,负责拟订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及衔接关系;拟订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公司风险管理的系统、工具和方法;对公司整体及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控制;并对风险管理进行绩效考评。
(3)各业务部门承担一线的风控职能,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2)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4、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和营运管理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可投资证券库的建立及维护程序、产品开发程序、客户服务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组织构架方面,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综合支持、风险管理等予以内部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并设立了独立的风控岗位加强风险监管。
(2)风险识别: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公司已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合同签订、委托人开户、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易、财务清算与资金、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
对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合规性指标、配置管理指标、权限管理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等。公司已建立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系统,借助量化手段进行风险评估。
(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
根据设定的风控指标、投资范围及其他限定性条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设置阀值或限制,当投资及交易出现超出限定范围情况时,系统可自动预警;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系统等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资产配置的策略、计划和组合,不同的决策层面定期进行评估、检讨,分析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重大突发风险,则启动应急机制。
(5)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使各个层面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
公司制定了多层的业务报告制度,投资管理及风险状况每日需报告部门领导,周报、月报、季报需分别上报部门领导、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风控部门,投资实施及风险状况受到多重的监管。
(6)监督与检查: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适时加以修正。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业务内控的有效性,对内控机制的设计或运行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风控措施。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在不改变本级和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并在实施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不需要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
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披露方式: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报告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根据登记过户系统委托人留存信息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公布在管理人网站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其他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允许进行份额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不可以展期。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 2 人;
2、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责令停业整顿;
4、集合计划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原托管人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后的 3 个月(含)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6、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原托管人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后的 3 个月(含)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7、当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不可抗力,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业绩比较基准;
(3)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业绩报酬等费用;
(4)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5)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6)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7)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x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行业的深入研究,加强市场风险的识别,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组合,减少市场风险对产品收益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投资、研究队伍的建设,加大相关投入力度,并借鉴外部机构的研究成果进行市场研判;建立、健全人才储备和培养的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技术手段,降低管理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投资选择偏好和市场的变化,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不足、资产变现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集合计划资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留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满足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需求。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证券的信用等级,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以降低信用风险。
(五)特定风险
x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信托受托人风险
受托人风险指两个方面,一是受托人道德风险,二是受托人风险管理技术低。道德风险:由于利益驱动,个别信托投资公司试图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
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即利用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误解为固定收益率这一点,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受托人风险管理技术低: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和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资领域广,投资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现实中应用的风险管理方法过于陈旧,往往不能够及时反应真实的风险状况。
2、行业风险
因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
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当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形成系统性风险。
3、政策法律风险
政策法律风险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计开发往往以政策为导向,如一些进行股权投资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产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一旦政策发生变化,其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二是表现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身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形,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可能涉及造成担保无效或非法等。
4、缺乏流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 200 份限制,使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套利。这不利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不设置开放期,委托人将面临在存续期内无法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风险。
6、本集合计划规模上限为 5 亿份,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时,集合计划将终止。委托人可能面临集合计划因上述原因终止而停止投资的风险。
8、合同变更风险: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
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生效。管理人无需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特别开放日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如果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变更,又没有办理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在公告 20 个工作日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该部分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合同变更事项在管理人公告 20 个工作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生效。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将向委托人详细介绍产品条款,使委托人充分理解上述风险含义,确保委托人在知悉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x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传输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委托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电子合同的上传和下载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的运作过程当中,将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的维护和定期升级,以保证电子签名合同的正常使用。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以防范可能发生
的各种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重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与处理,根据其影响程度的大小确定合适的处理方式。管理人对与集合计划运作相关的系统采取灾难备份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保证集合计划的顺利运作。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和托管人制定了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防范集合计划操作风险的发生,并减小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业务操作风险发生而给集合计划带来的损失。
3、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降低管理人的合规性风险。
4、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或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运作本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隔离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本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定期对本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5、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存在因投资主办变更导致投资风格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委托人收益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将向委托人详细介绍产品条款,使委托人充分理解该风险的含义,确保委托人在知悉该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集合计划。同时,管理人会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投资管理团队的整体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作用,并在投资决策上充分发挥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主办个人的决策风险。
6、当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重视技术更新,建立了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制度,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因战争等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信达集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生效。管理人无需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特别开放日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如果委托人回复不同意变更,又没有办理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在公告 20 个工作日后,为该部分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