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進一步提供足够之資料以供甲方對外公布使用之研究及其成果。成果發表時,乙方須於各相關文件及文章之致謝欄中載明甲方所執行之工作(甲方官方名稱為:亞東紀念醫院人體 生物資料庫 BioBank, Far Eastern Memorial Hospital),並依貢獻度將檢體採集者納入共同作者或致謝。
亞東紀念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使用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一)甲方:亞東紀念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
執行工作項目:提供本庫資源予乙方進行生物醫學相關研究
(二)乙方:
執行工作項目:執行(計畫名稱)
依據衛生福利部頒布施行之『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設置者與生物資料庫運用者應擬定契約,雙方特訂立條款如後,以資共守:
第一條 計畫執行期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條 人體生物資料庫之運用
(一)甲方保存之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僅提供生物醫學研究之用。
(二)甲方提供之檢體除其衍生物外,不得輸出至境外。檢體資料之國際傳輸及檢體衍生物之輸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乙方領用之檢體及相關資訊只能使用於本合約之研究計畫案,計畫結束後乙方負有說明檢體使用情況的責任,且於計畫結束後 2 個月內剩餘檢體及其衍生物須予以銷毀。
(四)乙方應於計畫結束後 2 個月內繳交研究報告,若資料不足,甲方有權請乙
方進一步提供足够之資料以供甲方對外公布使用之研究及其成果。成果發表時,乙方須於各相關文件及文章之致謝欄中載明甲方所執行之工作(甲方官方名稱為:亞東紀念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 BioBank, Far Eastern Memorial Hospital),並依貢獻度將檢體採集者納入共同作者或致謝。
(五)乙方負有申報未來商業運用情形之義務,應於商業運用利益發生後 30 日內回報甲方。
(六)甲方每年應定期對外公佈使用本庫之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以及研究成果商業運用利益之回饋金額及回饋對象。
第三條 研發成果授權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及回饋
(一)使用甲方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之收入,於扣除申請等相關費用,及回饋資助機關的部分後,依下列比率分配︰
(1) 經亞東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同意提出專利申請者,權利金之全部或該商品銷售額之 3%至 5%歸本院所有,本院收取的金額需回饋不得低於 50%於研究成果貢獻群體,其餘本院再據以分配,其比率:發明人 50%,本院 50%。人體生物資料庫運用者為本院時,其回饋比率或收取之定額費用由本庫倫理委員會審定之。
(2) 非由本院經費申請專利及維護者或未申請專利者,權利金之一半或該商品之銷售額之 1%至 3%應歸本院所有,本院回饋貢獻群體之金額及與發明人之分配比率與第一款同。
(二)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之對象依「亞東紀念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作業規範」辦理。
第四條 保密義務
(一)任一方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營運、技術、商業等機密,應負保密義務,且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合約目的外之使用或洩漏予他人。
(二) 乙方(含乙方之聘僱人員、學生)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須簽署『亞東紀念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保密協議書』,負有保密義務。xxxx聘僱人員、學生及臨時人員等任一人違反本項約定者,視為違反本合約書。
(三) 乙方在運用、揭露甲方所提供檢體所得之研究成果時,應以編碼、加密、去連結或其他無法辨識個人身分之方式為之。
(四) 乙方必須接受甲方進行資訊安全稽核,若有不符合情事須於一個月內提出矯正計畫並執行。
(五) 若發生參與者隱私及其個人資訊洩漏之情事,致參與者受到任何傷害,甲、乙雙方依法負起民、刑事等相關責任。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x院同仁在本院任職期間或利用本院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的之發明,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院所有。
第六條 合約書之變更與終止
(一)甲、乙雙方不得隨意終止本合約書,惟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需在十五日之內以書面通知對方,並本誠信原則,尋求因本合約書終止而產生損害之補救措施。
(二)甲、乙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本合約書之責任。
(三)本合約書之增刪或修改,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第七條 轉讓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第八條 其它
(一)本合約所附之各項附件均構成本合約之ㄧ部分;且本合約一經雙方合法簽署後,將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合約所為之任何口頭或書面之承諾或協議。
(二)本合約任何條款倘有無效、可撤銷、不合法或不可執行之情況者,並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且本合約之其他條款,均繼續有效。
(三)不論何時,若任一方對本合約任何條款所載權利不予主張時,該項作為或不作為不得解釋為對該條款或對本合約其他條款所載權利之放 棄。
(四)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解釋之。
(五)甲、乙雙方同意對於本合約所引起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合約自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代表人: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亞東紀念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
電 話:02-89667000-4565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