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律证字[2024]AN099-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99-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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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天得生物 | 指 | 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 |
石河子国资公司 | 指 |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西部牧业、上市公 司 | 指 |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石河子国资公司 持有的西部牧业 41.82%的股份 |
《无偿划转协议》 | 指 | 石河子国资公司与天得生物签署的《股份转让(无偿划 转)协议》 |
《收购报告书》 | 指 |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本所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八师 | 指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八师国资委 | 指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99-2号
致: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收购人)
根据本所与收购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收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收购报告书》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收购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购人及本次收购有关各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收购人本次收购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
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2.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3.收购方式;
4.资金来源;
5.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6.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7.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8.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收购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现持有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6
企业名称 | 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注册资本 | 100,000 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0 xxxxxx 00-0 x |
成立日期 | 2024 年 6 月 14 日 |
营业期限 | 2024 年 6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1MADP663B1N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牲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鲜肉批发;鲜肉零售;畜禽收购;畜牧机械制造;畜牧 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畜牧机械销售;农作物收割服务; 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 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 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 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草种植;谷物种植;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 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 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xxxx://xxx.x xxx.xxx.xx,下同)、企查查网站(xxxxx://xxx.xxx.xxx,下同)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4 年 7 月 21 日),截至查询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兽药经营;食品生产;动物肠衣加工;豆制品制造;牲畜饲养;牲畜屠宰;活禽销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4 年 7 月 21 日),截至查询日,八师国资委持有收购人 100%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收购人作为八师乳制品产业链管理平台,主要业务为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从事实际经营业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12309 中国检察网(ht tps://xxx.00000.xxx.xx,下同)、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 xxx.xx,下同)、中国证监会(xxxx://xxx.xxxx.xxx.xx,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深交所(xxxx://xxx.xxxx.xx,下同)、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查询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截至查询日,收购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境外 居留权 |
xxx | xx长 | 65030019680326****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x | x董事长、 总经理 | 65030019700529****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 | 董事 | 65280119700224****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王生年 | 董事 | 62230119700122****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x | xx | 65030019620922****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x | 监事会主席 | 00000000000000****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 | 监事 | 65900119760605****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 | 职工监事 | 65900119790625****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x | 监事 | 65900119920329****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 | 职工监事 | 65232819870619****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xxx | xx负责人 | 65900119890720**** | 中国 | 新疆石河子市 | 否 |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站(查询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西部牧业外,收购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收购人亦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况。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拥有权益比例 |
1 | 000000.XX | 新疆天业 | 50.27% |
2 | 000000.XX | 天富能源 | 33.49% |
3 | 00000.XX | 天业节水 | 60.42% |
4 | 000000.XX | 新股份 | 9.80% |
根据《收购报告书》,除西部牧业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八师国资委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 年 4 月 13 日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0 xx 000 x |
法定代表人 | 方林海 |
注册资本 | 15,00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1572509355M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根据《收购报告书》,八师国资委间接持有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6%股份,简要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
经营期限 | 2011 年 4 月 13 日至 2061 年 4 月 12 日 |
(七)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截至查询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的应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八师国资委签发的“师国资权【2024】17 号”《关
于将国资公司持有的西部牧业 41.82%股权无偿划转至天得生物的通知》,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为: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业务发展及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整合、资本运作而导致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的情形。若发生权益变动之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程序
1.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查验,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2024 年 6 月 20 日,八师国资委出具“师国资权【2024】17 号”《关于将国资公司持有的西部牧业 41.82%股权无偿划转至天得生物的通知》,同意石河子国资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西部牧业 41.82%股权(88,378,171 股)无偿划转给天得生物(股权划转基准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2)2024 年 7 月 4 日,天得生物召开董事会,同意石河子国资公司向其划转所持有的西部牧业 41.82%股权。
(3)2024 年 7 月 8 日,石河子国资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将石河子国资公司所持西部牧业 41.82%股权无偿转让予天得生物。
(4)2024 年 7 月 31 日,天得生物与石河子国资公司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5)2024 年 7 月 31 日,八师国资委出具《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及手续变更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划转批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取得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过户程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88,378,171 股,占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1.82%。
(二)本次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石河子国资公司持有的西部牧业 41.82%的股份。
(三)权利限制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部牧业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 88,378,171 股均为流
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收购的交易方式为无偿划转方式。
2.石河子国资公司同意将所持西部牧业 41.82%的股份无偿转让予收购人,收购人同意无偿受让该等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石河子国资公司不再持有西部牧业股份,收购人成为西部牧业的控股股东。
3.本次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4.石河子国资公司与收购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或协助办理本次无偿划转所需的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将本次无偿划转的股份登记在收购人名下。
5.《无偿划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各自内部具有合法权限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收购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西部牧业的发展 需求拟对西部牧业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西部牧业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收购人及西部牧业的发展需求拟对西部牧业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西部牧业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西部牧业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西部牧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西部牧业的发展需求拟 对西部牧业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西部牧业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西部牧业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西部牧业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西部牧业的发展需求拟对西部牧业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西部牧业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西部牧业的发展需求拟对西部牧业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西部牧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基于收购人及西部牧业的发展需求拟对西部牧业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收购前,西部牧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五个方面均与收购人保持独立。
本次收购完成后,西部牧业控股股东由石河子国资公司变更为收购人,但西部牧业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八师国资委,不发生变更。本次收购完成后,除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收购人外,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之间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西部牧业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持续保持西部牧业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天得生物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西部牧业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西部牧业规范运作程序、干预西部牧业经营决策、损害西部牧业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天得生物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西部牧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天得生物对西部牧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天得生物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西部牧业造成损失,天得生物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下属企业(本次收购完成后,西部牧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成为收购人的下属企业),收购人为八师乳制品产业链管理平台,主要业务为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从事实际经营业务,西部牧业主要从事乳制品生产销售与饲料加工销售等业务,故收购人与西部牧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本次收购后出现同业竞争而损害西部牧业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收购人已就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将依法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
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形,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除原有关联方外,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导致收购人新增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保障西部牧业的合法利益以及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西部牧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相关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要求本公司控制下的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西部牧业之间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部牧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西部牧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上市公司出具
的说明,并经查询西部牧业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西部牧业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安排。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西部
牧业发出《关于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之日(公告日:2024 年 6 月 21 日,以下同)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西部牧业发出《关于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收购方式”、 “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 “备查文件”等十三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明
付立新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