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發布日期:104.11.26
新聞標題: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本(104)年 11 月 26 日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我國與日本經貿投資關係密切,去(103)年雙邊經貿總額
000 x 0 xxxx,xx為我國第 3 大貿易夥伴,我國亦為日
本前 10 大貿易夥伴;截至本(104)年 9 月底,日本對我國投資
累計數 185 億 8 千萬美元,為我國排名第 3 大外資來源國,
我國對日本投資累計數 37 億 5 千萬美元,確有推動洽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租稅協定),以消除雙重課稅,進一步緊密雙方經貿投資關係之必要。有鑑於此,雙方於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努力下,歷經數回合諮商就租稅協定內容達成全部共識,於本年 11 月 26
日「第 40 屆臺日經濟貿易會議」閉幕後,由亞東關係協會李會長嘉進與日本交流協會大橋會長光夫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並將由雙方相關機關各自完成使協定生效之必要程序,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收到後通知之日起生效。
臺日租稅協定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另一方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 適用對象 |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
適用稅目 | 主要為所得稅。 |
主要減免稅措施 | 營業利潤 |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
投資所得 | 一、股利:上限稅率 10%。 二、利息:上限稅率 10%;特定利息免稅。三、權利金:上限稅率 10%。 | |
財產交易所得 | 股份交易所得免稅。 | |
關係企業移轉訂價 |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 |
爭議解決 | 相互協議 |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並得向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 加稅負確定性。 |
臺日租稅協定為我國與東北亞國家所簽署之第 1 個全面性租稅協定,透過該協定減免稅優惠及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等措施,有效減輕投資所得稅負,提升相互投資意願,有助雙方技術交流與合作,增加企業競爭力,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多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