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機關向廠商訂購1台桌上型電腦及24吋液晶螢幕,交貨前,廠商表示:因24吋液晶螢幕缺貨,改成27吋液晶螢幕交貨,且不會要求機關給付價差,機關於驗收程序中 可否以優於原契約內容為由直接收受?
契約變更實務
報告人:xxx
x x:109年9月211 日
採購契約成立要素
🞏 要約:
◼ 廠商依該招標文件規定,參與機關招標作業所為之投標行為則屬要約。
🞏 承諾:
◼ 機關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並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決標原則決標予得標廠商之決標行為,則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要約所為之承諾。
🞏 意思表示合致:
◼ 機關決標時,代表機關與該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合意,該契約即為成立
⚫ 就政府採購契約而言,其屬債權契約性質,當機關辦理招標作業,發出招標公告或邀標通知,為要約之引誘。(誘 使廠商向機關為要約) 2
採購契約成立要素
引誘廠商要約
意思表示合致
投標
決標
採購契約成立
招標公告
+ =
3
契約變更-基本問題
🞏 Q:機關向廠商訂購1台桌上型電腦及24吋液晶螢幕,交貨前,廠商表示:因24吋液晶螢幕缺貨,改成27吋液晶螢幕交貨,且不會要求機關給付價差,機關於驗收程序中可否以優於原契約內容為由直接收受?
🞏 Q:某學校教室裝修工程中,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教師講台必須施作具斜坡,但於機關與廠商之工務會議時,出席之校方代表口頭要求改成傳統沒有斜坡,廠商施作結果亦為不具斜坡者,然於驗收時校方之主驗人發現與契約圖說不符,是否應判定為不合格?
4
契約變更基本認識
🞏 定義
◼ 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
🞏 要件
◼ 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
好 ok
5
契約變更基本認識
原契約內容
隨餐上
10元
50元
30元
採購
20元
50元
Ⅰ飲料隨餐上改餐後上
50元
30元
30元
餐後上
Ⅱ薯條換xx
50元
Ⅲ薯條換雞塊
30元
30元
40元
Ⅳ小可升級大可
50元
30元
元
106
契約變更-價金調整方式
🞏 涉及加帳部分,即變更契約需辦理採購部分,得:
◼ 100萬以上:分別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
🞏 22-1-4:相容或互通性。
🞏 22-1-6: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
契約以外之工程。且追加累計金額未逾主契約金額之50%。
🞏 22-1-7:原招標公告及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22-1-16: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09100422150號)。
◼ 10萬~未達100萬:分別適用未達…辦法第2條第1項1、2款:
🞏 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 未達10萬:以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原廠商辦理 7
契約變更-金額認定
🞏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 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 原A項10萬變更為B項15萬→採購金額?累計金額?(Ⅲ)
◼ 原A項70萬變更為B項70萬→採購金額?累計金額?(Ⅱ)
◼ 原A項500萬變更為B項800萬→採購金額?累計金額?(Ⅲ)
◼ 原A項25萬變更為A項70萬→採購金額?累計金額?(Ⅳ)
變更前 | 變更後 | |
第一次變更 | A項32萬 | B項34萬 |
第二次變更 | C項466萬 | D項468萬 |
第三次變更 | E項2100萬 | F項2100萬 |
第四次變更 | G項100萬 | G項200萬 |
◼ 某財物採購歷次變更情形如下表,累計金額?採購金額?
8
契約變更-加減帳一覽表
🞏 監辦單位:
◼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10採購→第13條第2項:會計或有關單位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第13條第1項→會計及有關
項次 | 契約變更或 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一 | 辦理契約變更,不 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 一、適用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之核准規定。 二、有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 採購法第13 條第2 項監辦規定。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
◼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第12條第1項→上級
9
10
契約變更-加減帳一覽表
項次 | 契約變更或 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二 |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 |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 | 採購法第13 條 | 查核金額以上之 |
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 | 准。 | 第1項監辦規定 | 採購,補具辦理 | |
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 | 二、有採購法第72條 | 結果之相關文件 | ||
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 | 第2 項減價收受之情 | 送上級機關備查 | ||
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 | 形者,從其規定。 | 上級機關得決定 | ||
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 | 免送備查。契約 | |||
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 | 價金變更後屬查 | |||
之一。 | 核金額以上之採 | |||
購者,除本表第 | ||||
四項之情形外, | ||||
亦同。 | ||||
三 |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 |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 | 一、採購法第 | |
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 | 准。 | 12條第1項上級 | ||
以上,自累計金額達查核 | 二、有採購法第72條 | 機關監辦規定 | ||
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 | 第2 項減價收受之情 | 二、採購法第 | ||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 | 形者,從其規定。 | 13條第1項監辦 | ||
須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 規定。 | |||
各款情形之一。 |
契約變更-加減帳一覽表
項次 | 契約變更或 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四 |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 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採購法第13條 第1項監辦規定 | 採購法第12條第 2項,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五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 ||||
六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上級機關另有 補具辦理結果之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 規定者,從其 相關文件送上級 者,從其規定。 規定。 機關備查,上級 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11
契約變更-加減帳一覽表
項次 | 契約變更或 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七 | 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 | 適用採購法 | 增購部分之累計 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13條第2項監辦規定; 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13條第1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 第1項監辦規定。 | 查核金額以上之 |
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 | 第22條第1項 | 採購,補具辦理 | ||
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 | 第7款情形, | 結果之相關文件 | ||
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 | 由採購機關 | 送上級機關備查, | ||
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 | 自行核准。 | 上級機關得決定 | ||
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 免送備查。但上 | |||
級機關另有規定 | ||||
者,從其規定。 | ||||
八 | 由廠商決定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 | 適用採購法 | ||
(含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 | 第22條第1項 | |||
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 | 第16款情形, | |||
付),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得增 | 無核准程序。 | |||
加供應數量或金額之上限及計價 | ||||
方式。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 | ||||
該得增購之數量或金額以內,依 | ||||
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
12
契約變更-加減帳一覽表
項次 | 契約變更或 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九 原招標文件敘明機關或廠商得就一、由機關 上級機關另有規 查核金額以上之 原標的決定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決定減購者,定者,從其規定。採購,補具辦理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 由採購機關 結果之相關文件 在該得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自行核准。 送上級機關備查, 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所二、由廠商 上級機關得決定 列計價方式減價。 決定減少供 免送備查。但上 應數量或金 級機關另有規定 額,不必事 者,從其規定。先徵得機關 同意者,無核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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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22-1-4)
◼ 「必須」是否須達「無可替代性」?
🞏 各項外匯統計資料,連續28年委由同一廠商辦理,且該 廠商已開發約二千多支程式軟體,若前揭採購之後續擴 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得採限制性招標(8815892號)
🞏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市等工作,…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得採限制性招標(8815111號)
🞏 委託廣電基金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內容如非延續性,而有不同主題及內容者,尚非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8818991號) 14
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22- 1-4)
◼ 「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89035121號)。
◼ 「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其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對於該「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如認定符合該條款所稱「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得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09900004733號)
15
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22- 1-4)錯誤態樣: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 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
採購。
◼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 理。
◼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
廠商將延誤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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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22-1-6)
◼ 適用要件(8811456號)
🞏 工程採購
🞏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1.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或2.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或3.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09700536510號)
🞏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 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
之五十。 17
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22-1-6)錯誤態樣:
◼ 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
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金額。
◼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 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 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 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本款辦理。
◼ 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
◼ 誤以為只要追加金額未逾50%即符合本款規定。
◼ 追加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18
後續擴充常見疑義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22-1-7)
◼ 某勞務採購案1年預算90萬,
🞏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1年,採購金額 萬?
🞏 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1年,
採購金額180萬?
🞏 機關於招標公告載明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1年,
採購金額180萬?
◼ 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投標須知範本§77)
◼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是否同時敘明擴充條件?
🞏 原採購採未刊登招標公告之限制性招標,無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8814908號) 19
後續擴充常見疑義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22-1-7)
◼ 後續擴充的性質?
◼ 機關可否不辦理後續擴充/廠商可否拒絕配合後續擴充?
🞏 縱符合後續擴充規定,訂約機關尚可自行決定是否依該款委辦,而非必須依該款委辦。(09800191630號)
🞏 廠商可否拒絕配合辦理?
◼ 後擴應以契約變更/新訂契約方式辦理?
🞏 機關依§22Ⅰ7款規定採另訂新約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亦屬契 約變更,其擴充增購之金額,應合併計入歷次變更部分之 累計金額,契約變更之作業程序應依「契約變更…一覽表」項次7規定辦理,並將上開累計金額作為監辦之認定。(工
程會102工程企傳字第F1020749號電子傳真信函北市) 20
後續擴充常見疑義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22-1-7)
◼ 擴充上限,三者擇一(09800559870號函北市)
🞏 辦理後續擴充,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就期 間、金額或數量至少擇一敘明其擴充條件。且不得逾原採購時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09700034290號)
◼ 擴充條件
🞏 如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敍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僅於契約書規定「另行委辦事項」,不符第 22條第1項第7款之要件,爰不得依該款洽原得標廠商議價。(09800191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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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22-1-7)錯誤態樣:
◼ 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
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
年,後續擴充4年。 22
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22-1-7)錯誤態樣:
◼ 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
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 後續擴充之總價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或逾原採購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23
契約變更常見加帳辦理方式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22-1-16)
◼ 新增項目議價
🞏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 (09100422150號)
◼ 法定工時縮短
🞏 旨揭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生法定工時縮短(非屬廠商於投標
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 為」,如經貴局認定必須增加人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10500146980)
◼ 機關辦公室續租
🞏 貴局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
量,擬續租外駐監察辦公室。(8813564號)
24
契約變更議價程序
🞏 基本觀念:契約變更加帳部分須經踐行政府採購程序
◼ 廠商投標(要約)+機關決標(承諾)→採購契約成立
🞏 議價(約)方式:
◼ 議減價格:以議價會議或電子傳輸方式書面議減價格。
◼ 議訂契約:議定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
◼ 雙方換文: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
🞏 監辦方式:換文往來公文會辦監辦單位
🞏 後續擴充:
◼ 機關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含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
議。(09400096190、09700034290號) 25
後續擴充議價程序
🞏 基本觀念:後續擴充僅是§22各種限制性招標逕洽特定廠商採購招標方式之一
◼ 後續擴充內容條件是否必須與原約完全相同?
◼ 加帳→採購→議價
🞏
🞏
原則:以議減價格方式辦理議價
◼ 亦可照價訂定底價或直接以固定價格方式辦理招標
→以議訂契約方式辦理議價例外:以雙方換文方式辦理議價
◼ 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含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如不符上開例外情形?回歸原則即可!!! 26
減帳部分 | 契約就該項目已訂有價金 | 依契約約定價金合意減帳 |
契約就該項目未訂有價金 | 依雙方合意(但毋須議價) |
契約變更總結
涉及加帳/減帳部分 | 監辦層級 | ||
加帳部分 | 因屬洽原廠商辦理採購,超過10萬者需議價,依該變更案採購金額尋找適用之法條與廠商辦理議價 ※特殊情形得不議減價金而 以換方式文辦理議價) | 100萬↑:本法22條第1項第4、6、7、16款 | 只要該變更案涉及加帳,依該案歷次之加帳金額(採購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值認定由會計/有關單位/上級機關監辦 |
10~100萬:未達…辦法第 2條第1項第1、2款 | |||
10萬↓:得逕洽廠商辦理 | |||
不涉及加帳/減帳部分 | 監辦層級 |
如單純契約條款改變(包括履約期限展延、契約約定文字內容改變等) | 非屬採購,毋須監辦 27 |
非屬採購,無須議價,但仍應符合雙方當事人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之要件 |
雙方
合意
書面
紀錄
簽名
x章
契約變更
契約變更-發動者
機關要求契約變更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廠商
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機關
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
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 機關
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28
契約變更-機關發動
🞏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財物:1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文件。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
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29
契約變更-廠商發動
🞏 廠商提出要求變更契約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26條規定。
◼ 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 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限制。
◼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依同意變更情形施作30
其他因契約變更配合變更事項
🞏 履約期限變更
◼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 不受增減項目或數量影響之部分,契約原約定之履約期限
不予變更。(財物範本7.4)
🞏 履約保證金額度變更:
◼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或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其他金額),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勞務範本11.15)
🞏 上級機關備查:
◼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修正契約總價表、採
購施工預算及其應附書件、原契約副本等)送上級機關備
31
查。(本法§12)
其他因契約變更配合變更事項
🞏 契約變更是否導致契約價金總額認定變更?若是:
◼ 預付款及分期付款金額變更
◼ 保險金額變更
◼ 違約罰款變更
◼ 損害賠償金額變更
◼ 逾期履約罰款變更
🞏 上傳決標公告:
◼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決 標資料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 辦理公告、彙送。(附記(五))
◼ 舉例:某案擬加帳550萬,減帳300萬,契約變更後與廠商就加帳部分議價結果為500萬,應就200萬部分再次上
傳決標公告。 32
契約變更之金額認定
🞏 加帳金額+減帳絕對值(加帳+|減帳|):
◼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
「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附記二)
🞏 加帳金額與減帳金額正負抵銷(加帳-|減帳|):
◼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附記五)
🞏 只採計加帳金額(加帳+加帳+加帳+…)
◼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 以外之工程…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22-1-6)。
🞏 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細則22-4)指「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09900228710號)(分子)
🞏 契約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09500063150號)(分母)33
契約變更提出時間
🞏 階段
◼ 變更設計+契約變更
🞏 提出時點
◼ 起點: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10300192890號)
◼ 最晚時點:
🞏 與確認竣工有關者(如設計圖說之變更):至遲於確認
竣工前完成變更程序
🞏 與確認竣工無關者(如實際施作之結算數量與契約所定數量不同):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
(90033154號)。 34
契約變更兼顧合法性及合理性
🞏 契約變更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
🞏 適法性:
◼ Q:契約變更增加金額有無上限規定?
🞏 A:除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50%)、第7款(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之擴充額或數量)情形外,無增加金額上限之規定。
◼ Q:變更契約有無範圍之限制?
🞏 法規未明文限制
🞏 妥適性:
◼ 需符合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
別待遇。」 35
雙向溝通Q&A
聯絡方式:電話:(00)00000000-000 E-mail:XX0000@xxxx.xxx.xxxx: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政風室主任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畢;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及防災研究所碩士班(進修中)
經歷: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水利署)、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兼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查員、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幹事兼稽查員、行政院環保署、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
其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進階班「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採購契約研討」、「爭議處理研討」、「採購問題與對策」、「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研討」;基礎班「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採購人員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採購契約」、「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3、6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等課程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