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住宅消保會)相關社會服務(另須手續費用)請勾選: (請至 www.DQPA.org 申請,並請甲、乙雙方提供銀行存摺及合約書、估價單,拍照或掃瞄電子檔) ☐ 住保信託(履約保證)。 ☐ 設計圖、估價單審閱。 ☐ 乙方(承攬人)簽章(暨日期): 丙方(次承攬人)簽章(暨日期):
○○○○工程
案件名稱:
(乙方:承攬人 & 丙方:次承攬人)
申請(住宅消保會)相關社會服務(另須手續費用)請勾選: (請至 xxx.XXXX.xxx 申請,並請甲、乙雙方提供銀行存摺及合約書、估價單,拍照或掃瞄電子檔)
☐ 住保信託(履約保證)。 ☐ 設計圖、估價單審閱。 ☐ 乙方(承攬人)簽章(暨日期): 丙方(次承攬人)簽章(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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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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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 |
年 月 日 |
立契約書人-承攬人: (以下簡稱乙方)
次承攬人: (以下簡稱丙方)
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
茲因乙方(承攬人)自甲方(即定作人/屋主)承攬本件室內裝潢裝修工程,而將其中之 ○○○○○工程交由丙方(次承攬人)施作,經雙方同意訂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案件名稱:
案件地點:
工程範圍及期限:
□預售屋、 □新成屋、 □中古屋(屋齡: 年)。
依據乙方同意之設計施工圖說、規格(範)、保護措施等,丙應按上述資料附件,提供施工說明及估價單,以確實施工。
預計開工日期為108年年 月 日~預計完成日期為108年 月 日。
工程總價及付款日期表
工程款總計為新台幣 元(含稅)不含信託費用。
驗收須經(甲方即定作人)及乙方驗收無誤,簽名確認後,始為驗收完成。
丙方應於各階段完成下列事項《乙、丙雙方自行協議調整內容》:
各項 階段 |
第一階段 工程進度 |
第二階段 工程進度 |
第三階段 工程進度 |
第四階段 工程進度 |
作 業 項 目 內 容 |
□ 水電配管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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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電(配線) □ ○○ □ ○○ □ ○○ |
□ 燈具安裝 □ 衛浴設備 □ ○○ □ ○○ |
□ 開關面板 □ 驗收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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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完成日期 |
108年 月 日~ 108年 月 日 |
108年 月 日~ 108年 月 日 |
108年 月 日~ 108年 月 日 |
108年 月 日~ 108年 月 日 |
應付 金額 |
(30%) |
(30%) |
(30%) |
(10%) |
經甲方 確認後 乙方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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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確認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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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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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漏估之追加工程費用不得超過初估工程費用(5%),若由乙方主張則不在此限。 |
工程價款《住保信託》履約保證制度
一、
乙、丙雙方同意將本合約費用(不含物之瑕疵及遲延、違約金之權利)申
請委由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住宅消保會)辦理《住保
信託》事宜。
二、
乙方應於各階段開始前七日內依約定,以新台幣匯款之方式匯入至(住宅
消保會)指定之信託專戶。
三、 各階段撥款節點:
【第一階段】:
(1)(住宅消保會)於收到本案之《住保信託》申請書,及本案裝修工程之
承攬合約書,經本會核備受理後,將訂期通知乙方於七日內,匯入第
一階段款項至信託專戶。
(2)丙方於第一階段完成後通知乙方約定驗收,再經業主甲方(即定作人)
驗收完成後,並共同於契約(第四條)表格內簽署後,應通報(住宅消
保會)備查並於收文後七個工作日內寄發「撥款指示書」予信託單位,
將第一階段款項匯入丙方指定之帳戶。
【第二階段及後續各階段】:
(1)乙方於第二階段(及後續各階段)開工前七日內須完成匯入該階段款項
至信託專戶。
(2)丙方於第二階段(及後續各階段)完成後通知乙方約定驗收,再經業
主甲方(即定作人)驗收完成後,並共同於契約(第四條)表格內該階段欄位完成簽署後,應通報(住宅消保會)備查並於收文後七個工作日內寄發「撥款指示書」予信託單位,將第二階段(及後續各階段)款項匯入丙方指定之帳戶。
四、各階段之追加減項目:
(1)經乙、丙雙方合意追加減之項目,應於各階段以簽署備忘錄方式詳細
記載其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及xx,xx、xxxxxx,xx(x
xxxx)xx,xxxx簽署備忘錄後,於七日內匯入追加款項至
信託專戶。
(2)原約定之契約、估價單、設計圖之範圍內,若漏估之追加費用不得超
過(5%),若為乙方、甲方(即定作人)主張追加施作項目內容者則不在此限。
五、乙、丙雙方須將各階段之進度,依據(第四條)以拍照或掃瞄電子檔方式,
通報(住宅消保會)備查。
乙、丙雙方負責事項
一、雙方應於簽約前,再次確認本案施工作業相關資料及設計施工圖說,非經
雙方討論同意,任一方不得無由主張或擅自變更。
二、如於施工期間,有本工程地點所在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第三人就屋主工程地
點之合法權源或其他非因丙方施工不當等因素,提出異議或阻礙進行者,
丙方需即時通知乙方,並應由乙方請甲方(即定作人)負責排除。
丙方承攬工程義務
一、丙方應按設計圖說及本契約,以善良施工管理人之注意施工人員、管理施
工現場。如造成丙方之雇員、其他人損失及公共區域設備毀損,除係因乙
方之指示不當外,應由丙方自行負責及賠償。
二、丙方於施工中如有因施工現場與圖說之尺寸誤差、或其他工法變更之必要,
丙方應即明確告知乙方應變更之部位及原因。
三、如本件工程有申請裝修、消防等審查許可之必要,或施工有妨害或破壞原
有防火、避難等設計,或施工有破壞主要結構,或其他乙方之指示顯然不
適當之情形,丙方應即時反應予乙方,與甲方(即定作人),並辦理工期展
延與設計修改等相關作業。
四、丙方須包括負責該項工程之現場清潔及清運工作廢棄物之義務,不得另由
乙方或(甲方即定作人)自行處理。
五、丙方應於完工時通知乙方,並妥善保護措施。
工程變更
一、如於開工後有變更設計施工圖說或工程總價即屬工程變更,非經由乙方、甲方(即定作人)雙方同意不得變更。增減之價額,除為估價單已列項目即按所示單價計算外,其他則應由乙方、甲方(即定作人)雙方另行共同議定,並書面通報(住宅消保會)。
二、工程期間及付款期日,如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乙、丙雙方之
事由、或乙方、甲方(即定作人)雙方同意變更、或其他依本合約之停工
時,應將變更之事由以備忘錄記載,通報(住宅消保會)。
三、設計或工程變更致使局部或全部停工,其合理延展工程期限,由雙方另行
協議之。
工程驗收
一、工程驗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丙方應於預計完工日前七個工作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並即通知乙方進行驗收會勘並作成初驗紀錄,乙方應就丙方應改善之處以條列方式向丙方告知,丙方應於完工日前(或協調改善完成日)改善完成,通知乙方,再通知甲方(即定作人)共同複驗。
(2)經乙方甲方(即定作人)雙方驗收完成後於(第四條 工程總價及付款日期表)欄內乙方、丙方簽名並通報(住宅消保會)備查。
二、乙、丙雙方驗收協議:
(1)如丙方已完成該階段工程,但乙方、甲方(即定作人)認為丙方有應改善之部分,乙方應就丙方應改善之處以條列方式向丙方告知,乙、丙雙方如就改善部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另行以書面方式議定改善計畫。
(2)如乙、丙雙方就改善部分或改善計畫無法於7個工作日內取得共識,則
依糾紛爭議解決機制處理。
違約之處理
一、丙方違約:
(1)丙方除係因乙方、甲方(即定作人)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而
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丙方應按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給付乙方,遲延違約金以工程總價之10%為上限。
(2)乙方得以書面定期催告,如屆期仍未妥善處理完工,乙方得以書面終止
本合約,並依約定以(第十六條
糾紛爭議處理)機制處理,使得另尋廠
商完成後續修繕工程,並向乙方主張相關損害賠償之費用。
二、乙方違約:
(1)乙方未依約配合施工或未排除施工之干擾致丙方無法施工時,或乙方未
依約定給付款時,經丙方書面催告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丙方得停止
工程之進行,俟乙方付款後再行復工,其停工之日數不計入工程期限,
完工期限亦應順延。乙方應按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給付
丙方,遲延違約金以工程總價之10%為上限。
(2)停工後10個日曆天內,乙方仍不履行付款者,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
約,並依約定以(第十六條
糾紛爭議處理)機制處理。
解除契約
一、丙方簽約後,無正當理由遲未依(第四條)約定期限進場施工,超過約定
期限
10 日以上者。
二、乙方簽約後,無正當理由者,遲未交付場地,致丙方無法進場施工。
終止契約
一、乙方之終止權:
因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未能依(第四條)約定期間完成工作,經乙方書面
催告逾
10
日仍無法完成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
二、丙方之終止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乙方遲延給付丙方之工程費用,經丙方書面催
告逾
10
日仍未給付者,丙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一、可歸責於丙方時:
(1) 已施作完成之工程或尚未完成之半成品,經乙方、甲方(即定作人)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2)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由丙方自理,乙方無須支付費用。
乙方若願收購,則由雙方協議價購。
二、可歸責於乙方時:
(1)已施作完成之工程或尚未完成之半成品,經乙方、甲方(即定作人)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2)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由乙方收
購。丙方若願收購,則由雙方協議價購。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丙方對於施作之工程,應自驗收完成之日起負保固一年,在保固期間內發生損壞者,丙方應照圖說文件負修復之責,不得另請求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及材料自然之因素,或甲方(即定作人)使用不當、未善盡保管之責所造成之損害及消耗性物品(如燈泡等),即屬非保固範圍。
通知送達
x契約雙方所為之書面通知,均應依本契約書所載之乙、丙雙方地址為準,如任一方地址有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以退件日推定為已依本契約受通知,亦即已合法送達。
糾紛爭議處理
x契約發生糾紛時,乙、丙雙方合意於訴訟前先委由(住宅消保會)進行爭議調處,均同意申請住宅消保會就現況為證據保全之鑑識、鑑定,並均同意其鑑定結果對雙方生拘束力,得作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之事實認定。雙方同意均分鑑識鑑定費用。
附件效力及合約分存
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附件與本契約記載有衝突者,以本契約約定效力優先。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乙、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住宅消保會)以電子檔備查。
其他特別約定事項(若與上述條款抵觸者無效)
(本頁以下空白)
立契約書人
乙方(承攬人)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必填)
丙 方(次承攬人)
負 責 人:
公司統編:
地 址:
電 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必填)
經辦人:
行動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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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PA 住宅消保會 108.06.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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