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00033号-1-STZB-ZCY009-01
蛟河市2023年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示范村货物类采购项目【一标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00033号-1-STZB-ZCY009-01
招 标 文 件(公开招标)
采购人:蛟河市乡村振兴局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盛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8月
目 录
(1)10分钟响应,吉林省内企业2--4小时到现场,吉林省外企业4--24小时到现场,48小时内解决问题。吉林省内有专职售后服务工程师。 38
注1:承接企业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请填写此声明函。 66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蛟河市2023年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示范村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9月7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00033号-1-STZB-ZCY009;
2.项目名称:蛟河市2023年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示范村货物类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841.803万元;
5.资金来源:衔接资金;
6.采购需求:铁皮带帽围栏采购及安装(具体采购数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标段划分:
标段名称 |
标段编号 |
项目地点 |
数量(m) |
预算金额 |
蛟河市2023年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示范村货物类采购项目【一标段】 |
采购计划-[2023]-00033号-1-STZB-ZCY009-01 |
白石山镇、前进乡等乡镇 |
47652.75 |
571.833万元 |
蛟河市2023年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示范村货物类采购项目【二标段】 |
采购计划-[2023]-00033号-1-STZB-ZCY009-02 |
庆岭镇、前进乡等乡镇 |
22497.5 |
269.97万元 |
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8.供货及安装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前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9.供货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10.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国家采购政策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以下资格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一标段及二标段的供应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下列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3).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4).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5).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8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xxx.xxxxxx.xx)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9月7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在线开标
方式: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供应商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xxx.xxxxxx.xx)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2.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
4.本项目公告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蛟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同时发布。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蛟河市乡村振兴局
地 址:xxxxxx00-0x
联系方式:温志军 0432-672506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00xxxxx00x南侧
联系方式:xxx 0432-67648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432-67648888
4.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 称:蛟河市乡村振兴局 地 址:xxxxxx00-0x 联系方式:温志军 0432-67250633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盛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00xxxxx00x南侧 联系方式:xxx 0432-67648888 |
1.1.4 |
项目名称 |
蛟河市2023年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示范村货物类采购项目【一标段】 |
1.1.5 |
供货地点 |
业主指定地点 |
l.2.1 |
资金来源 |
衔接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内容 |
成品栅栏等(具体采购数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1.3.2 |
供货及安装工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前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
1.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国家采购政策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以下资格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一标段及二标段的供应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下列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3).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4).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5).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供应商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本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说明文件(如有)。 注: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以带有编号的补遗文件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xxx.xxxxxx.xx)中,各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xxx.xxxxxx.xx)自行查看。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答疑文件中收到相应文件,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
形式: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提出,并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供应商在此时间之后提出的问题,采购人不再进行澄清和答复)。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详见本章2.1款。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本项目所有修改文件均在“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中发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所导致的对本项目有关文件理解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详见本章2.1款。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详见本章2.2.3款。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预算金额总价:5718330元 *(供应商总报价不能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否则在评审中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视为废标)。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开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支票、汇票、本票; 2、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3、银行转账、电汇等。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1.43万元 收款单位:吉林盛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账号:0720 6220 1101 5200 0069 57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注:投标保证金应以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字样。投标人应确保此笔款项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我公司账户。 投标人需要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进行核验保函的真实有效性,未按要求核验的,按未递交保证金计算,做废标处理。核验方式:投标人可将保函原件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或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邮箱进行核验,xxxxxxxxxxx@000.xxx。 未按以上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将不被视为本次投标使用。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以上相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初步评审不通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借用他人资质,互相串通、结盟,伪造虚假业绩、人员、财务、履约情况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进行投标者。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止。(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至2022年年末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须提供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3.5.3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0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要分册装订 |
□是 否 |
3.7.4 |
投标文件上传 |
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
4.2.1 |
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23年9月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4.2.2 |
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平台 |
1、在“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直接上传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可查询保函的平台和方法。 3、逾期未上传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是 否,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返还,请供应商自行做好备份工作。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采购人代表0-1人,专家4-5人。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初步评审合格,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
7.1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蛟河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
□是 否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担保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9项。 |
10.1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10.2 |
低于成本报价 |
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60条: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四十分钟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收费依据: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 收费对象: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收费金额:小写:114300元,大写:壹拾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
10.4 |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
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网上开标会。 |
10.5 |
付款方式 |
具体支付方式合同中另行约定。 |
10.6 |
质保期 |
1年。 |
10.7 |
质量保证金 |
3% |
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用于修改、补充和完善正文中的相关事宜,前附表与正文如有冲突以正文为准。 |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供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供货及安装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供货及安装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同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在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和第3.1.1项。
以上各款关于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款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供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1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 保密和披露
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2 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1.6.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1.7 语言文字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获取的相关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格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2 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文件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采购需求;
(5)合同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附件。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款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都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回复并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
2.3.4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上发布,并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中,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须在供应商系统中自行下载答疑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所有复印件为加盖公章鲜章的彩色复印件原件,标书内附其扫描件,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2 供应商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证明材料,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3.2.6 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3.2.7 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3.2.8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和唯一依据。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中,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须在供应商系统中自行下载答疑文件。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函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除因处理质疑、投诉等原因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供应商被质疑、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
(3)经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符合“6.3.4 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情形的;
(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格式》及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公司财务状况”应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供应商的信誉情况”应附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②“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截图,具体要求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1.1款;③“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官网截图,具体要求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1.1款;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须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款至第 3.5.3 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本章条款要求进行编写,否则均视为无效投标情形,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商务条款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及安装工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标准制作,签字或盖章应清晰,易于识别,要求签字盖章处必须签字盖章,严禁代签和仿造行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纸质版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正本必须彩色打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加盖骑页公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因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纸质版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采用左侧纵向无线胶订机胶订,自行编制目录(对应页码),使用标准的宋体字、A4纸打印胶装装订成册,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文件的补充递交,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投标文件应独立制作。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平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正文第11款的规定办理。
4.2.5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给予废标、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同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虚假的资料。
(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址、地点公开开标。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电子开标会,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法定代表人需与原件一起密封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与原件一起密封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不符合以上要求按废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并记录。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查看并公布投标报名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的开标记录,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在开标后由供应商代表、采购人或者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5.3 开标质疑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如当场未提出,过后不予受理。
5.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未上传的;
(2)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上传的投标文件签署、盖章不一致的情形;
(5)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缺失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7)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形;
(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无效,做废标处理。
5.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处理。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供应商。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按照本章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章及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3 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6.3.4 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11)电子招投标时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1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4)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6.3.5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资格性)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3.6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
6.3.6.1 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及内容、条款、技术规格及要求等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6.3.6.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及内容、条款、技术规格及要求等如实进行响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6.3.7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缺失、漏项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或盖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存在明显雷同响应、响应内容与证明资料不一致、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虚假描述的;
(5)投标文件技术规格、标准和技术参数与文件中证明材料不符合及不响应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3.8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9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6.3.10 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3.1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6.3.12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6.3.1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不同供应商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列。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
6.3.1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以及经采购人考察中标候选人提供中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采购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供应商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标准,未规定的不予经济补偿。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7.1 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采购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重新招标及采购方式变更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先做废标处理,然后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2.质疑
12.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及有关事项有质疑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同时将书面质疑送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质疑均应在质疑期内送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视其质疑为无效,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人信息或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2.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时通知质疑供应商领取书面回复和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但回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2.4 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若质疑内容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协调采购人答复质疑供应商。
12.5供应商质疑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3.投诉
13.1 已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3.2 投诉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否则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13.3 供应商投诉事项必须与质疑事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13.4 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抄送有关单位进行质证,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3.5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验收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为合格;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为不合格。 |
||
报价唯一 |
合格: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不合格: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形式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和3.1.1项的规定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和3.1.1项的规定 提供公司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和3.1.1项的规定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 (3)“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截图; |
||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出席开标会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
其它要求 |
1、对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3、不存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4、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
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资格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的规定,无缺漏项。 |
供货及安装工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的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的规定。 |
||
质保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0.6项的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的规定,有缴纳凭证加盖公章或财务章【要求清晰可见】。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五章“合同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4项的规定,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
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响应性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
注:1、“通过”表示该项评审标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通过”表示该项评审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结论汇总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超过半数评委的结论为“通过”,该供应商初步评审合格,否则不合格。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 32分(其中投标报价 3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
|
2.2.3(1) |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32分) |
投标报价 ( 30 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30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类似业绩 (2 分) |
供应商或生产厂家2020年至今承担过的类似业绩评审,每提供1项业绩得1分,最多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附类似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2.2.3(2) |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68分) |
技术参数 ( 39 分) |
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参数等充分满足业主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得分27-39分; 各项指标参数满足要求,符合规定,技术可靠,性能能较好的满足项目要求得分14-26分; 各项指标基本满足要求,技术可行合理的得分1-1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
项目实施方案 ( 15 分) |
供应商供货、上门安装、调试、培训、充分满足业主要求,达到优质、高效服务切实可行的,得11-15分; 供应商供货、上门安装、调试、培训、满足业主要求,提供服务较好可行的,得6-10分; 供应商供货、上门安装、调试、培训、基本满足业主要求,提供服务合格的,得0-5分。 |
||
售后服务 ( 9分) |
比较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实施售后服务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服务程度,进行横向比较优得7-9分、良得3-6分、一般得0-2分; |
||
优惠条件 (5分) |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 |
一、评标须知
1.关于评标方案
(1)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简称评委)应认真地阅读并确认已经正确理解了评标方案;
(2)评委如对评标方案有异议,应在评标开始前提出。
2.关于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关于评标责任
(1)评委应在其书面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
(2)评委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关于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事先不知情的,应在宣读供应商名单及评标纪律后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5.关于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原则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列。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正文规定的任何一种投标无效、废标、否决投标的情况;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2.5 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供应商按照下列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市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22﹞6号)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即:最终参加评审的投标价格=小微企业原投标报价-小微企业原投标报价×10%。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即:最终参加评审的投标价格=联合体原投标报价-联合体原投标报价×2%。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条款中(1)和(2)两种价格扣除规则不得同时适用。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条相同的相关扶持政策。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条相同的相关扶持政策。
4、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1)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采购需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6、《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1)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7、投标产品同时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价格扣除比例不叠加。
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一标段:铁皮带帽围栏技术参数。
1.采用0.4mm厚度彩钢板压型,颜色甲方指定。
2.立柱5CM*5CM镀锌方管,壁厚2MM。
3.横担4CM*3CM镀锌方管,壁厚1.5MM。
4.盖帽弯钩10MM。
5.采取自攻钉或焊接方式连接,因方钢型号不一致,统一一面找平。
6.每3.0米1个立柱,如遇节点可缩减距离,但间距最大不超过3.0米。立柱长度1.8M,立植入混凝土40CM,横担双排固定,彩钢板安装距地面10CM。
7.立柱底座基础C25砼,尺寸为30x30x70CM,地下60CM,地上10CM。
8.地势度大时,采用错台的安装方式。
售后服务要求:
(1)10分钟响应,吉林省内企业2--4小时到现场,吉林省外企业4--24小时到现场,48小时内解决问题。吉林省内有专职售后服务工程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采购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书
需方:
供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6)“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 (项目名称)。
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 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9.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0.伴随服务
10.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10.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 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1.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2 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两年。
12.质量保证
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12.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验收
13.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3.2 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3 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
14.索赔
14.1 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4.2 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履约延误
15.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5.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6.误期赔偿
16.1 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6.2 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6.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6.5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9.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9.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20.争议解决方式
20.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2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3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3.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6.1 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6.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8.其他
28.1 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采购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代理机构以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采购项目名称 |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金额(元) |
|
|
|
|
|
|
|
|
|
|
2.合同价格:大写:人民币 ,小写:¥ 。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质量
3.1 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3.4 质量要求: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行业和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供方完成对货物安装调试后,由需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软件安装和运行状况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4.付款方式
4.1 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 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供货结束且需方组织验收合格后付款 %。
4.3 如果需方未按上述原则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招标机构无关。
5.履约保证金
5.1 (如采购人要求)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成交总价款的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现金或保函担保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到期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供方若不能按需方要求的时间交付货物,需方有权没收供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6.质量保证金
6.1 (如采购方要求)供方应向需方提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成交总价款的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在货款中扣留。
6.2 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6.3 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如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甲方有权没收质量保证金;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损失。
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 本合同书;
9.2 中标通知书;
9.3 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 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 产品样本、样品、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 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 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和相关机构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 提请付款的凭证。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 系 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最终以甲方提供的样本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开标一览表
五、投标报价明细表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
八、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
十、投标保证金
十一、售后服务承诺书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正式授权 (姓名和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进行投标,现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为此,我方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本次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报价为(大写 ),(小写 )。供货及安装工期为: 。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忠诚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方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保证按时签定合同并于合同签字生效后立即开始依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和履行一切必要手续,如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造成无效投标的后果愿自行承担。
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7.我们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及上传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1 |
项目名称 |
|
2 |
项目编号 |
|
3 |
供货及安装工期 |
|
4 |
供货地点 |
|
5 |
质量标准 |
|
6 |
投标报价 |
大写: 小写: |
7 |
投标有效期 |
|
8 |
质保期 |
|
9 |
备注 |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开标一览表
说明:
“开标一览表”以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格式进行填写,开标时唱标使用解密后的“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3、“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4、“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生成的“开标一览表”空白处签字和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五、投标报价明细表
说明:
一、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进行计价。
二、报价说明:投标报价应是生产检测、运输、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 (如果有)、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供应商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报价合计 |
大写: 小写: |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 本表包括标准件和专用工具。
投标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合计中,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写明投标货物的数量及单位,所有投标货物均应标明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及制造厂商等,否则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 |
偏离(正/无/负)情况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商务条款偏离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商务条款偏离情况如实填列。
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付款方式、供货时间、供货地点、供货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
3.“投标货物商务条款偏离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供应商均须详细填报“商务条款偏离表”。
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 |
投标产品对应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 |
偏离(正/无/负)情况说明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必须仔细阅读文件中技术规格及要求的所有条款,并在“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中如实填写。
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或格式自拟)。
(二)投标货物技术文件
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实力以及经验,结合采购人需求编制科学、合理、可行性的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产品简介等相关介绍:
格式自拟
八、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公司发布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二、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三、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以及供应商自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等。
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其他未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附件:一、公司财务状况
二、类似项目经验(如有)
附件一:
公司财务状况
一 、开户情况
开户银行 |
银行名称: |
|
银行地址: |
||
电话: |
联系人及职务: |
|
传真: |
电传: |
二、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财务状况 (单位:元) |
近三年 |
||
年 |
年 |
年 |
|
1、总资产 |
|
|
|
2、流动资产 |
|
|
|
3、总负债 |
|
|
|
4、流动负债 |
|
|
|
5、税前利润 |
|
|
|
6、税后利润 |
|
|
|
7、固定资产 |
|
|
|
8、净资产总值 |
|
|
|
备注:本表后附财务证明材料
附件二:
类似项目经验(如有)
序号 |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采购内容 |
中标金额 |
供货期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如有类似项目经验,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并标明序号,没有类似项目经验本表可不填写。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
供应商名称 |
|
|||
单位性质 |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主营范围 |
|
|||
行业类别 (对应“□”画“√”) |
□(一)农、林、牧、渔业 □(二)工业 □(三)建筑业 □(四)批发业 □(五)零售业 □(六)交通运输业 □(七)仓储业 □(八)邮政业 |
□(九)住宿业 □(十)餐饮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四)物业管理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
||
职工人数 |
(人) |
|||
上年度营业收入 |
(万元) |
|||
上年利润 |
(万元) |
|||
供应商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手机 |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
备注 |
|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投标保证金
附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中标,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除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我公司中标后将为采购人提供下列售后服务项目:
2、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
3、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安排:
4、我公司用于本项目的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5、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售后服务机构名称 |
所在市县及街区门牌号 |
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
|
|
|
|
注:后附加盖公章的本地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6、附件:制造厂商和我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情况及现行规定文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供应商应对应详细评审标准对以上内容进行细化编写。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2:投标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企业类型;也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助查询到企业类型。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承接企业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请填写此声明函。
注1: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并需要出具相应的声明函和证明文件。
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格式自拟
第七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