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统称。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7]24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9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锁定期
(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一年零一个月)内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9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0
五、相关服务机构 13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的存续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5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55
十三、基金的财产 5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风险揭示 6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二十六、备查文件 88
一、绪言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 做出的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银行。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封闭期: |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的时期,在封闭期内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 |
锁定期: |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放赎回日止的时间期限,本基金的锁定 期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一年零一个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
基金销售: | 指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统称。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登记结算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登记结算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日/月: | 指公历日/月。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 请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
价值总和。 |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
《业务规则》: |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疫情、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X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xxx
联系人:x为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880665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xxxxx: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xxx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xx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xx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xxxxx: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xxx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xxxxx: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xxxxx: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xxxx: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2007 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4 月 18 日起任职),共同担任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9 月 10 日起任职)。
xxx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投资工作。2004 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 6 月 30 日起任职)、共同担任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 月 23 日起任职)。
3、本公司投资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xxxxx: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xxxxx: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共同担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xxx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xxxxx: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执行副总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共同担任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361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955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xxx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同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 500 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自 1979 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资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经营结构逐年优化,财务收益大幅跃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87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8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6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xxxx、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xx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xx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xx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xx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xxx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传真:010-85109219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xx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3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xx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xx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xxx
网站: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xx、xxx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28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xx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8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xx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11185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xxx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人代表:xx相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xx宇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95565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xxx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xxx南路 6 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xx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0000.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2 楼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转 1098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九层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55833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xxx
(2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xx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xx庭院商务楼 A 座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xx
网址:xxx.00000.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xx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000-000-0000、安徽地区:96888
(31)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
(35)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3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03
(3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
(4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4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xx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
(4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xx
(44)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 00 x
xxxx: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4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 0 x 0 x、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0-8283158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000-000-0000、广西:96100
(4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4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大厦 11 楼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
(5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53)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5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55)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法人代表: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
(5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 0000 xxxxxxx 00-00 x
xxxx: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法定代表人:段强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xxx
(5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
(5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xxxx 0 x
xxxx: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六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61)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乔林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31-288233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6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 96 号二层 202-203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楼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6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xxx 0 x
xxxx: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xxx 000 xxxxxxx 00-00 x
xxxx: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65)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xx法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xx菲
(6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0000-0000000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67)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
(6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xx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X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xx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x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x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x
x、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24 日证监基金字[2007]241 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以封闭式基金方式运作,自封闭期满之日起以开放式基金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07 年 9 月 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于募集首日结束。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999,112,948.6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959,32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的存续
(一)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以封闭式基金方式运作。
(二)封闭期满后本基金将以开放式基金方式运作。在开放申购赎回之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数的对应关系,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金融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000000)电话:000-00000000/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 00 x建外 SOHO B 座 0104(100022)电话:000-00000000/16/26
传真:010-58693508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xxxx X 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100190)
电话:000-00000000/98/99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000000)电话:000-00000000/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 00 x(100089)电话:000-0000000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 X-00 x(000000)电话:000-00000000/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 x(000000)电话:000-00000000/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08 室(518026)电话:0000-00000000/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569 号xx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xx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x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本基金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x基金已于 2008 年 9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
0.8%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
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1,000 1,000,000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 1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 1.5% | 1.2% | 0.8% | - |
净申购金(C=A/(1+B)) | 985.22 | 988,142.29 | 4,960,317.46 | 9,999,000 |
前端申购费(D=A-C) | 14.78 | 11,857.71 | 39,682.54 | 1,000 |
申购份额(=C/1.200) | 821.02 | 823,451.91 | 4,133,597.88 | 8,332,500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持有人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目前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按一次全部赎回处理),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认)购限额限制。
(6)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认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费用,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需收取正常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
(3)转入基金费用: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进行优惠,收取优惠申购费,细则如下:
①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一,前端或后端收费基金 I 转入前端收费基金 II(I→II)
如果 II 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 I 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其差额部分即为转入
II 基金时的申购费率;反之,则转入 II 基金时的申购费率优惠至 0。
特例处理:由于华夏红利申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前端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 500 元,华夏回
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申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前端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 1,000 元,对于转换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A 类或B 类华夏债券基金份额转入华夏红利收取固定申购费用500元,对于转换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A 类或 B 类华夏债券基金份额转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收取固定申购费用 1,000 元。
第二,前端或后端收费基金 I 转入后端收费基金 II(I→II)
转入 II 基金的已持有期为 I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0 的年限。例如,A 类或 B 类华夏债券基金份额转入华夏大盘精选后收费,转入时即视为已持有华夏大盘精选满 5 年。
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转入其他可做转换业务的后端收费模式开放式基金免收后端申购费用。
②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目前包括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与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一,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转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转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二,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转入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前端收费,按优惠的申购费率收取,公式如下:
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特例处理:华夏现金增利或华夏债券 C 转入华夏红利、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转换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实际收取申购费如下:
华夏现金增利或华夏债券 C 转入华夏红利前,实际收取申购费=500 元-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华夏现金增利或华夏债券 C 转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实际收取申购费
=1,000 元-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第三,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转入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后端收费
在计算转入基金的持有年限时,其持有期从买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基金份额的时间开始计算。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的转出的情况,对转出基金持有时间的确定有特殊规定,即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③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目前包括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不收取转入基金费用。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一)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 20 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仅限于红利再投资,不包括现金分红)一并冻结。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和个股精选思路,以长期、全球视野考察我国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成长前景,着眼于公司外部环境、公司内部品质两个基本评估维度,通过多层筛选机制构建高品质的投资
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额回报。
(二)投资理念
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以长期、全球视野考察我国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成长前景,可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证券市场日益完善、公司质量显著提高的发展成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呈现持续、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投资工具日益丰富,国内上市公司的公司质量和治理结构显著改善,机构投资者队伍渐趋壮大,投资理念向价值投资方向转变。在上述背景下,长期投资逐渐成为最有效的投资方式,可以在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坚持个股精选思路,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股票筛选机制构建高品质的投资组合,可以为投资者创造超额回报。由于证券市场制度、信息传递机制、信息搜寻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证券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对于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证券市场更是如此。针对市场非完全有效的特征,借助公司强大的投资研究平台、高效的投资团队以及多样化的外部信息渠道,通过专业化研究、积极性管理,可以有效利用个股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暂时偏离,把握投资机遇,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x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还可部分投资于流动性较差的新股战略配售、定向增发等。在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10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封闭期满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 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根据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以及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预测,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定量分析运用的主要指标包括证券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盈率、市净率)、宏观经济发展指标
(GDP 增长率、CPI 增长率、M2 增长率、利率)以及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等,并重点关注证券市场的市盈率偏离度,通过定期估算证券市场整体的合理市盈率以及与市场实际平均市盈率水平的比较,并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定性分析,判断证券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当估算市盈率高于实际市盈率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低估时,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当估算市盈率低于实际市盈率,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高估时,基金将减少股票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从经济增长的长期规律和全球视野出发,采取价值型投资策略,选择具有长期竞争力和稳定成长性,且预期估值水平低于市场或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以及已经度过基本面拐点,且预期估值低于其长期平均水平的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选股的主要步骤如下:
(1)财务指标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分析公司的成本、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等指标,并与同行业内的其他公司进行对比,挑选出 P/E、P/B、P/S、P/C 等指标值较低的公司,进入备选股票池。
(2)进行深入调研,通过品质筛选构建核心股票组合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主要着眼于公司外部环境、公司内部品质两个基本维度,通过涵盖产业发展特征筛选、产业竞争结构筛选、内在价值驱动力筛选、市场估值合理性筛选、交易风险特征筛选在内的多层筛选机制精选个股,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配置策略、组合风险特征分析等辅助手段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基金的核心股票组合。
公司内部 品质优势筛选
多层股票筛选机制
公司外部 环境动量筛选
优势个股
优势行业
组合风险特征调整
核心组合
行业配置调整
产业发展特征分析 | |
产业竞争结构分析 | |
内在价值驱动力 | |
市场估值合理性 | |
交易风险特征 | |
多层筛选机制基本流程
A. 公司外部环境动量筛选
①全球产业变迁规律框架下的产业发展特征分析
产业发展特征分析基于全球产业变迁规律框架,在借鉴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变迁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全球产业的基本布局和变化特征以及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等多项因素的观察和分析,紧跟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进程,把握不同行业的周期景气度以及长期发展动向,从而对各行业的发展特征做出判断,并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挑选出具有良好产业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②xx产业竞争理论框架下的产业竞争结构分析
产业发展特征决定产业的盈利前景,而产业竞争状况对产业的整体盈利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并且是预测产业未来表现的重要手段。产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应用xx产业竞争理论,从现有竞争对手威胁、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产品威胁、供应商议价能力以及买方议价能力五个角度对各产业的竞争结构进行分析,从而深化和优化行业增长潜质以及投资价值的评估效果。
B. 公司内部品质优势筛选
①内在价值驱动力筛选
公司发展受企业的业务模式、竞争优势、管理效率、治理水平、盈利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上述因素也是企业价值提升的内在驱动力。着眼于上述的基本价值驱动力,通过对业务模式、竞争优势、管理效率、治理水平、盈利质量的全方位考察发掘公司价值的增值潜力。业务模式方面,倾向于具有清晰的商业模式、有效的竞争策略的公司;竞争优势方面,倾向于具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品牌认知度的公司;管理效率方面,倾向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水平上,倾向于董事会构成合理、董事会会议制度有效、信息披露真实及时的公司 ;盈利质量方面,倾向于历史 3-5 年的盈利稳定、未来 3-5 年的预期增长稳健的公司。
具有以上特点的公司将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对象。
②估值合理性筛选
估值合理性筛选主要选择被市场普遍应用的市盈率、市净率、PEG 等估值指标,并从市场整体估值比较、横向估值比较和纵向估值比较三个角度进行筛选,其中,市场整体估值比较着重考察公司估值相比较市场整体估值的折溢价幅度,横向估值比较着重考察公司估值相比较国际上同类行业估值的折溢价幅度,纵向估值比较主着重考察公司估值相比较公司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的历史估值(最高/最低/平均估值水平)的折溢价幅度。通过以上三个角度的估值比较,得到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并重点选择估值水平相对较低的个股进行投资。
③交易特征筛选
交易特征筛选是个股选择的重要辅助指标,重点考虑个股的流动性特征以及短期动量特征,并偏重于流动性较好且短期动量呈现上升趋势的个股。其中,对个股流动性特征的考察,关注个股流通市值规模、个股年均换手率、个股日均波幅等指标 ;对资金动量特征的考察,关注个股及其所在行业月度、季度以及半年度资金流向和相对涨跌幅度等指标。
C. 基于行业配置、组合风险特征的调整
出于稳健投资、控制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近期行业表现、股票组合业绩基准指数的行业配置结构对基金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度调整。此外,本基金还根据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水平对基金股票组合整体的风险特征进行适度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
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六)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x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
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
(八)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比例限制 1、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类投资 | 2,303,819,405.35 | 62.30% |
其中:股票 | 2,303,819,405.35 | 62.30% | |
2 | 固定收益类投资 | 401,331,676.60 | 10.85% |
其中:债券 | 401,331,676.60 | 10.85%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2,823,919.16 | 0.08%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983,057,698.97 | 26.58% |
6 | 其他资产 | 7,208,040.33 | 0.19% |
7 | 合计 | 3,698,240,740.41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29,745,062.83 | 0.81% |
B | 采掘业 | 241,713,302.12 | 6.59% |
C | 制造业 | 963,072,427.00 | 26.25% |
C0 | 食品、饮料 | 249,600,068.11 | 6.80%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235,096.40 | 0.01% |
C2 | 木材、家具 | 971,774.61 | 0.03% |
C3 | 造纸、印刷 | 36,143,837.26 | 0.99%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91,772,096.22 | 2.50% |
C5 | 电子 | 3,267,104.36 | 0.09% |
C6 | 金属、非金属 | 214,820,736.71 | 5.86%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172,285,918.08 | 4.70%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192,744,789.35 | 5.25% |
C99 | 其他制造业 | 1,231,005.90 | 0.03%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735,750.00 | 0.10% |
E | 建筑业 | 31,016,386.82 | 0.85%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44,060,858.50 | 1.20% |
G | 信息技术业 | 346,657,115.70 | 9.45%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212,099,999.46 | 5.78% |
I | 金融、保险业 | 325,065,773.65 | 8.86% |
J | 房地产业 | 35,036,000.00 | 0.96% |
K | 社会服务业 | 26,770,097.32 | 0.73%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22,166,756.03 | 0.60% |
M | 综合类 | 22,679,875.92 | 0.62% |
合计 | 2,303,819,405.35 | 62.80%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000063 | 中兴通讯 | 1,951,000 | 122,132,600.00 | 3.33% |
2 | 000568 | 泸州老窖 | 3,918,930 | 117,920,603.70 | 3.21% |
3 | 002024 | xx电器 | 2,457,162 | 101,480,790.60 | 2.77% |
4 | 600050 | 中国联通 | 14,999,906 | 100,049,373.02 | 2.73% |
5 | 601398 | 工商银行 | 17,149,835 | 85,063,181.60 | 2.32% |
6 | 600000 | 浦发银行 | 3,819,950 | 84,038,900.00 | 2.29% |
7 | 600583 | 海油工程 | 3,700,758 | 80,639,516.82 | 2.20% |
8 | 000629 | 攀钢钢钒 | 8,045,712 | 73,940,093.28 | 2.02% |
9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449,989 | 71,426,458.14 | 1.95% |
10 | 002022 | 科华生物 | 3,167,638 | 70,321,563.60 | 1.92%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97,460,000.00 | 10.83%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397,460,000.00 | 10.83%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3,871,676.60 | 0.11%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401,331,676.60 | 10.94%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070219 | 07 国开 19 | 2,000,000 | 199,200,000.00 | 5.43% |
2 | 070220 | 07 国开 20 | 2,000,000 | 198,260,000.00 | 5.40% |
3 | 125572 | 海马转债 | 20,600 | 2,188,544.00 | 0.06% |
4 | 125528 | 柳工转债 | 15,810 | 1,683,132.60 | 0.05% |
5 | - | - | - | - | -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 权证代码 | 权证名称 | 数量(份)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580022 | 国电 CWB1 | 493,056 | 1,880,515.58 | 0.05% |
2 | 580021 | 青啤 CWB1 | 158,130 | 943,403.58 | 0.03%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0,00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958,943.59 |
4 | 应收利息 | 5,999,096.74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7,208,040.3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
1 | 002024 | xx电器 | 70,210,000.00 | 1.91% | 非公开发行股票流 通受限 |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 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7 年 9 月 10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1.20% | 1.20% | 1.00% | 1.59% | 0.20% | -0.39%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 -27.47% | 2.12% | -39.62% | 2.49% | 12.15% | -0.37%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x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x基金的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投资或运作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成本计量。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有关规定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
(4)交易所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按照采用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2、3、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2、3、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 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 2 项中的第(5)
小项条款、第 3 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封闭期内每年收益分配不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封闭期满后每年度收益分配不超过4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20%。
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现金分红;封闭期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二)基金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并给予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与会计核算制度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x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x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其他重大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
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X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xxx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 亿元存续期间:100 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361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本基金封闭期满后,以开放式基金方式运作,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6)当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生股权变动、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形式或公司名称等事项,但其基金管理(托管)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召开持有人大会。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除特别说明,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对表决事项明确放弃发表意见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六)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计票程序如下: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x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五、合同的效力
x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
务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择标准为: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还可部分投资于流动性较差的新股战略配售、定向增发等。在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10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封闭期满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 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x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但当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生股权变动、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形式或公司名称等事项,而其基金管理/托管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不需终止托管协议。
3.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x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x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代销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或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七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客户服务传真:010-88066511
(八)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资讯服务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了解公司信
息、基金知识和基金业务规则,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内容。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2008年8月26日公告的《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4月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名称变更的公告。
(三)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4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通告。
(四)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5月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专户理财专用客户服务电话的公告。
(五)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5月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5月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七)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5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八)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5月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寻找地震受灾地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公告。
(九)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6月2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卡基金网上交易转换优惠费率的公告。
(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6月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光大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7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期定额及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8月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十三)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8月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四)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5日发布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十五)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六)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提示性公告。
(十七)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影响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x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