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展能中心及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展能中心为无法从职业训练中受惠或未能参与庇护工作的成年智障人士,提供日间照顾、日常生活和简单工作技能的训练。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为缺乏基本自我照顾能力,并在起居及护理方面均需照顾的严重/中度智障人士,提供家居式住宿服务。
目的及目标
设立展能中心的目的,是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日间活动,训练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独立,帮助他们更全面地融入社群,或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过渡至其他形式的服务或照顾。
展能中心的目标是:
⚫ 训练服务使用者学习基本自我照顾、社交及简单工作技巧;
⚫ 透过提供日间照顾及举办有意义的活动,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生理、社交及情绪需要;
⚫ 帮助服务使用者在日常生活及社会功能方面更加独立,使他们尽可能独立生活;及
⚫ 协助服务使用者作好准备,以便他们过渡至其他形式的服务或照顾,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逐步参与庇护工作,或在需要加强照顾时,接受另一种照顾服务。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的目标是:
⚫ 提供住宿照顾及设施;
⚫ 提升服务使用者的生活质素,并透过营造关怀及鼓励的环境,尽量发挥他们的潜能;及
⚫ 保持服务使用者的健康,并在各种个人照顾需要及起居活动方面为他们提供协助。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服务性质
服务营办者须透过提供各式各样计划周全和妥善协调的服务,协助服务使用者重投社区生活,从而照顾他们整体和个别的需要。
展能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为每名服务使用者进行首次及定期评估,以识别他们的残疾程度及能力;
(b) 针对个人需要,为每名服务使用者制订个人计划及培训课程;
(c) 提供个人或小组形式的训练课程,涉及范围包括肌肉活动能力、自我照顾能力、沟通技巧、家居技能、社区生活技巧、简单工作技能、社交及人际关系技巧,以及消闲和康乐活动技巧;
(d) 举办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参与社区节目及活动;
(e) 提供照顾服务,包括:
• 提供个人护理及起居照顾;
• 安排午膳; 及
• 在有需要及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负责接送或陪同服务使用者往返中心;及
(f) 透过服务营办者提供支援服务,例如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及临床心理服务。严重弱智人士宿舍提供的服务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提供护理服务,包括服用药物和监管;
(c) 基本自我照顾方面的个人协助;
(d) 提供物理治疗,维持或改善服务使用者的身体机能;
(e) 安排不同种类的活动,让他们有机会培养日常生活、社交及沟通技巧;及
(f) 定期安排活动,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社交及康乐需要,并让他们保持与社区及家人的接触。
除上文所列的核心服务外,服务营办者亦会在识别或评估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后,提供适切的额外服务。
服务对象
展能中心及严重弱智人士宿舍的服务对象为 15 岁或以上的严重/中度弱智人士。
申请资格
符合展能中心服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患有智障;
⚫ 毋须长期卧床或接受疗养照顾;
⚫ 不会作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严重攻击性行为;及
⚫ 无传染病
符合严重弱智人士宿舍服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现正接受或已获编配日间服务;
⚫ 体格及精神上适合群体生活;及
⚫ 无传染病。
所有申请将由社署运作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1 2 3 4 5 6 | 服务量指标 展能中心一年内的平均使用率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展能中心一年内的个人计划达成率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一年内的个人计划达成率 展能中心一年内每个月为每名服务使用者提供的平均训练时数 展能中心一年内每个月为每名服务使用者举办的平均社交/康乐活动时数 | 议定水平 95% 95% 95% 95% 70 小时 20 小时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基本服务规定
(a) 展能中心的核心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三十分。
(b)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的员工须轮班工作,以提供 24 小时服务。
(c) 中心每日定时提供种类多元化的食物。
(d) 注册社工及合资格护士是必要人员。
(e) 提供物理治疗服务。服务营办者可聘用合资格专业机构的服务。
(f) 所有服务须遵行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的最新指引及程序。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V 津贴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VI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
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特殊或主要资本开支项目如在管理委员会已作充分讨论、且理据充足及备存妥善记录的情况下,方可列入周年财务报告内。
VI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件
备注及定义
1. 使用/入住指截至每月月底的使用/入住总人数。
2. 平均使用/入住率 | = | 12 个月的月底使用/入住总和÷12 | × 100% |
名额 |
3. 个人计划指展能中心/严重弱智人士宿舍实施的计划,以满足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其中包括目标、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实现或检讨目标的期限。对于展能中心,同一时间为每名服务使用者实行两项培训计划属切实可行。至于严重弱智人士宿舍,个人计划设定为每名个别服务使用者每年制订两项个人计划。这些个人计划应构成定期个案检讨的基础,而每名服务使用者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个案检讨。达成个人计划指展能中心/严重弱智人士宿舍完成个人计划。
4. 个人计划达成率
期内完成的计划数目 | |||
对于展能中心,有关比率 | = | 期内需要完成的计划的总𢿙𢿙 | ×100% |
期内完成的计划数目 | |||
至于严重弱智人士宿舍,有关比率 | = | 期内需要完成的计划的总𢿙𢿙 | ×100% |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期内需要完成计划总数的计算方程式
服务使用者于计 算时的入住期 | 0 至 3 个月 | > 3至6个月 | > 6至9个月 | > 9个月 |
服务使用者人数 (a) | a1 | a2 | a3 | a4 |
待计入的计划比 例(b) | 0 (不计入) | a2 × 1 P 3 | a2 × 2 P 3 | a4 × P |
1 = 一年内为所有服务使用者完成的计划总数
2 = 一年内将计入的所有服务使用者计划总和,即(b)的总和
P = 2(一年内须为每名服务使用者制订的最少计划数目)
5. 训练时数指服务使用者按照时间表在中心内或其他地方接受培训的时段。除非属于课程设计的一部分,否则上洗手间、洗碗、午膳、茶点、点名、排队及休憩时间不会计入训练时数。专门设计课程的进度应受到监察并记录于服务使用者的档案内。
6. 社交/康乐活动指由展能中心自行举办或与其他机构合办的活动,以及其他团体筹办的社区节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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