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 项目 约定内容 款 项目 约定内容 A 车辆(抵押物/抵押车辆) 抵押物价值:¥车辆品牌:厂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 B 车辆及附 加产品贷 款(贷款) 除本合同另有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包含车辆贷款及各项附加产品贷款(如有),且本合同下各项附加产品贷款均与车辆贷款适用同等条款和条件。贷款金额:¥;(大写:人 民币)。如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其中,车辆贷款金额:¥;各项附加产品贷款总金额:¥。首付款:¥,车辆首期付款占车辆总价(即抵押物金额)的比例为%、...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生成时间:
鉴于:借款人(包括“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同时作为“抵押人”,包括“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如有),以下同)因购买汽车及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需要,愿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物向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及“抵押权人”)借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合称“借贷双方”),各保证人(本合同提及“保证人”处系指保证人一和保证人二的合称)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签署本《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以下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车辆贷款的主要条款:
款 | 项目 | 约定内容 | 款 | 项目 | 约定内容 |
A | 车辆(抵押物/抵押车辆) | 抵押物价值:¥车辆品牌: 厂牌型号:车牌号: 车架号: | B | 车辆及附 加产品贷 款(贷款) | 除本合同另有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包含车辆贷款及各项附加产品贷款(如有),且本合同下各项附加产品贷款均与车辆贷款适用同等条款和条件。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如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其中,车辆贷款金额:¥;各项附加产品贷款总金额:¥。 首付款:¥,车辆首期付款占车辆总价(即抵押物金额)的比例为%、各项附加产品(如有)首期付款分别占相应附加产品金额的比例为%。 |
附加产品名称及金额 | 附加产品总金额:¥ ;包括如下具体项目:购置税金额:¥保险费金额:¥ 保养服务金额:¥ 精品金额:¥ 延长质保服务金额:¥ | ||||
C | 抵押期限 | 抵押物完成抵押登记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 D | 车辆用途 | 该车辆将用于自用商用(请勾选) |
E | 贷款收款 方 | (此处贷款收款方指购车发票所载经 销商或车辆出售方) | F | 贷款期限 | 自放款后月 |
G | 贷款利率 | x合同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其中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年利率为% (该利率根据合同生成时间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个基点计得),其余部分由厂商或贷款收款方 进行补贴,具体贴息金额以贷款人自主决定为准。 | H | 还款日 | 放款次月起每月的对应于放款日的日期(如在当月中无该日期,则还款日应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
I | 首次还款 日 | 放款次月的对应于放款日的日期 | J | 最后还款 日 | 贷款期限届满当月对应于放款日的日期 |
K | 还款期数 | 期 | L | 每期及首 期还款金 额 | 贷款每期还款金额(包括车辆贷款及各项附加产品贷款(如有)的本息总额)以贷款人出具的或借款人登录贷款人“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后系统载明的‘还款计划书’为准,遇利率调整 时以贷款人通知的金额为准。首期还款金额:¥。 |
M | 还款方法 | 1. 等额还款:借款人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每期还款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月数 x金× 月利率× (1 + 月利率) 月还款额 = 贷款期月数 (1 + 月利率) − 1 当期贷款应还利息 = 上期末贷款余额× 月利率 当期贷款应还本金 = 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额− 当期贷款应还利息 2.其他在还款计划书中所载明的还款金额所对应的还款方法 | N | 汇款信息 及联系方 式 | 客服热线:000 000 0000 客服邮箱:afc.cs@stellantisafc.com.cn汇款账户信息: 账号:100119071901629272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户名: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微信公众号:搜索“菲克汽金”或扫描右方二维码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本《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主要条款》(以下称为“《主要条款》”)仅为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汽车贷款的主要商业性条件。本《主要条款》项下的汽车担 保贷款业务还需遵守附于本《主要条款》后的《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的约定,《主要条款》与所附《通用条款》一起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各方当事人签署《主要条款》即意味着其承诺并同意接受《主要条款》及所附《通用条款》的所有约定。《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中凡提及“本合同”、“《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均指《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所构成的合同整体。
借款人及保证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之《主要条款》及所附《通用条款》【条款共计 34 条】,并完全知悉和同意其中的约定,签署本合同及履行 x合同义务是本人独立真实的意愿。 | ||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电子签章 |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手印/盖章 | 保证人(如有)签字、手印/盖章 |
公章: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借款人/抵押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手机: 通讯地址: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手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 保证人一 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手机: 通讯地址: 保证人一签字、手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
共同借款人一/共同抵押人一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手机: 通讯地址: | 保证人二 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手机: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 ||
联系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 x日期: 年 月 日 | 共同借款人一/共同抵押人一签字、手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 保证人二签字、手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共同借款人二/共同抵押人二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手机: 通讯地址: | ||
共同借款人二/共同抵押人二签字、手印/盖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以下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通用条款》: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通用条款
x《通用条款》与各方当事人所签署的《主要条款》一起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汽车零售抵押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本《通用条款》中提及之借款人(共同借 款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保证人、借贷双方等与《主要条款》中的规定拥有同等含义。
1. 贷款用途
第一章 贷款条款
如还款账户发生任何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止付、冻结、清户、过期等),借款人应
其他有效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必须在该等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
x合同项下贷款只限于向开具《主要条款》A 款所描述车辆的购车发票的经销商(下称“经销商”)及相关第三方购买《主要条款》A 款所描述车辆及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如有)。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2. 车辆信息及贷款信息
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所购买的车辆及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如有)以及贷款的主要信息如《主要条款》相关条款所述。
3. 贷款的发放
3.1. 借款人知悉并同意尽管贷款用途包括购买车辆及购买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如有),但车辆贷款及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贷款(如有)应作为一笔贷款在同一时间合并发放。
3.2. 借款人知悉并同意贷款的发放并不直接由贷款人发放至借款人账户,贷款人依约将贷款发放至《主要条款》E 款所约定的贷款收款方的收款账户后或根据贷款人和经销商的约定以经销商对贷款人的应付欠款总额或贴息金额来抵销全部或部分贷款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发放贷款义务,如借款人贷款中含有附加产品贷款,则借款人可要求贷款收款方将该附加产品贷款对应金额返还给借款人,或要求贷款收款方按相应附加产品贷款项目的特定用途将该贷款代借款人支付给相关第三方。
4. 提款先决条件
只有在下列条件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将贷款发放至《通用条款》第 3 条所述的收款账户:
(1) 本合同已由各方明确知情并合法签署;
(2) 借款人已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5.1 条在代理行开立还款账户;
(3) 借款人已向代理银行申请直接扣款并已向贷款人提交代理银行出具的接受直接扣款申请的复印件;
(4)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的)比例向经销商支付首期付款,并向贷款人提交了首期付款证明,并已办妥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险单;
(5)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所购车辆及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如有)的发票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文件;
(6) 本合同项下所有担保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及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或文件。
5. 还款
5.1 为了还款之目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认可的商 业银行(“代理行”)开立银行账户(“还款账户”),并出具《划款授权和承诺书》,授权代理行从还 款账户中自动扣缴贷款人指定的各期贷款本息 及依据本合同借款人应当支付的罚息(如有)、逾期利息(如有)、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有)和
/或其他费用。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当日充分做好还款账户的金额留存,并应确保在每个还款日后的第一个法定工作日的 24 小时内其还款账户均足额存有前述款项,以便授权代理行从还款账户进行扣款。如还款账户内金额不足以偿还前述款项,则代理行统一不予扣款并通知贷款人,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5.2 当且仅当借款人无法开立还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出现问题时,为不影响借款人征信记录,借款人 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贷款人偿还前款 约定的各类款项,贷款人汇款账户以《主要条款》 N 款约定为准。
5.3 借款人知悉并同意本合同下所提及的贷款本金或本息等内容均包括车辆贷款及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贷款(如有)的本金总和或本金利息总和,且每期还款金额应为车辆贷款及附属于该车辆的附加产品贷款(如有)的本金和利息总和,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还款金额的,应按照本合同第 9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4 如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至少 10 日]将其签署的《划款授权和承诺书》原件交付贷款人。在还款账户正式变更完成前,借款
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通过向贷款人汇款等方式进行补救。
5.5 若借款人通过向贷款人汇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的,借款人有义务在汇款当日及时将汇款信息告知 贷款人,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导致贷款人无 法确认款项来源扣款失败的,无法按期扣收的 贷款本息将视为逾期,借款人需支付相应的罚 息和/或其他费用。该等汇款的还款日以贷款人 入账时间为准。
5.6 贷款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顺序,来分配 和使用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及任何其他文件所偿 还给贷款人的任何还款,譬如优先抵扣所欠其 他费用、罚息和利息,最后抵扣所欠本金等顺序。
6. 提前还款
6.1 贷款放款次日起 6 个月以内,非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不仅应按照本合同第 6.2 条载明的所有费用及流程进行提前还款,还应一次性向贷款人额外支付人民币叁仟元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6.2 贷款放款次日起 6 个月之后,借款人可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获得贷款人的同意。借款人需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已到期利息、罚息(如有)、其他费用(如有)及提前还款手续费人民币壹仟元,同时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剩余未偿还本金及已到期利息的 3%作为提前还款赔偿金。在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后,借款人应首先在还款账户预存人民币贰佰元作为提前还款操作服务费(若提前还款成功则抵扣提前还款金额,若提前还款失败则作为服务费不予退还)。除非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应确保在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结清日当日 24 小时内其还款账户足额留存本 6.2 条和/或本
6.1 条所述全部提前还款费用,贷款人在收到足
额提前结清费用后则视为提前还款成功,借款 人预存的提前还款操作服务费将直接冲抵其提 前还款应还款项;若提前还款结清日代理行扣 款失败的,则提前还款失败,借款人同意其预存 的提前还款操作服务费人民币贰佰元不予退还,且借款人仍应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还款日偿 还贷款。
7. 保险条款
7.1 借款人在本合同期间,必须保证连续为所购车辆办理经贷款人认可的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包含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上述三个险种的不计免赔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或包含前述险种或类似保险责任的其他相关保险),并保持保险持续有效且不得中断或取消保险。保险单正本应交由贷款人保管。
7.2 借款人在为所购车辆投保时,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重置价值,盗抢险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市场价值。
7.3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年份投保,借款人应将每年续保的情况通知贷款人。
7.4 借款人在完全清偿贷款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修改保险合同,并且要采取所有合理必要的措施,以促使保险合同在贷款期限内维持法律效力。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贷款人有权代借款人办理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和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
7.5 投保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毁损或严重损坏时,借款人应当在 3 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付清到实际全部归还日为止发生的所有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或授权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划至贷款人账户,用以偿还前述款项。保险理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借款人应补齐不足部分。
7.6 投保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盗抢、毁损或严重损坏时,借款人应在该等事故发生后 3 日
贷款本金并付清到实际全部归还日为止发生的所有利息及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提前还款手续费和赔偿金。
8. 借款人xx、保证及承诺
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xx、保证及承诺:
(1) 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署本合同、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权力。
(2) 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有关附加产品的所有信息)和所作的xx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而且完全知悉和同意本合同条款,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义务是借款人独立真实的意愿。
(4) 借款人保证未隐藏任何可能会使贷款人不愿提供贷款的情形。
(5) 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 行通知或催告,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及还 款账户的有效性,在联系方式或还款账户发生 任何变更(包括临时性变更)前 5 日内应书面通 知贷款人。
(6) 借款人承诺,如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在事项发生后 5 日内通知贷款人。
(7) 贷款人有权了解和调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威胁到本合同下的贷款安全时,有权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
(8)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向有关政府机构、政府管理的信息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同业金融机构查询及披露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9)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险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税费等),皆由借款人承担。
(10) 在贷款申请审核过程中,借款人将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11) 借款人只得将贷款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目的,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2) 如借款人在《主要条款》D 款中指明所购车辆 “商用车辆”,借款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将车辆送交合格的车辆检验机构进行年检,并且借款人应于检验后七
(7)日之内向贷款人出具年检证明。
(13) 如借款人在《主要条款》D 款中指明所购车辆为 “自用车辆”,该车辆不得用于商业赢利或可能导致车辆会被视为商用车辆的任何活动。
(14) 如借款人为法人的,借款人应于贷款期限内每年的四月底之前主动向贷款人提交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 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包括车辆贷款及各项附加产品贷款(如有)的本息总额)的,从该贷款本息到期日起,至本息完全付清之日止,按《主要条款》G 款确定的贷款利率的 150%按日复利计收逾期利息。若《主要条款》G 款约定的贷款利率为 0%的,应按合同生成时间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按日复利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知悉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就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且相关上报内容可能对借款人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9.2 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挪用期间贷款人按《主要条款》G 款确定的贷款利率的 200%按日复利计收罚息。
9.3 在本《主要条款》H 款规定的还款日及其后第 一个法定工作日或其他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日期,如因还款账户款项不足导致代理行代扣失败, 或借款人未能足额通过转账汇款向贷款人还款
足时向借款人加收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且直到贷款人收到包含该笔逾期还款违约金在内的全部还款金额时才视为借款人足额还款,否则将对借款人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借款人应在还款日代扣失败或汇款不足额时,确保其还款账户在当月足额留存或向贷款人足额汇转包括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如有)、罚息(如有)、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或其他费用(如有)的所有金额,直至贷款人成功扣收为止。
9.4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事件(“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解除本合同。贷款人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包括任何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贷款人为实现该等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1) 借款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借款资料,或进行虚假xx;
(2) 如果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3)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和/或保证人未能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本《通用条款》第 8 条、第 13 条和第 19 条下的任何xx或保证或承诺;
(4) 借款人未能依合同足额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或者借款人未能在相关款项到期之日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款项以至贷款人无法从还款账户中扣除;
(5) 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而赠与、出卖、出租、转让、设立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车辆;
(6) 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可能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权利实现受到威胁;
(7)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
(8) 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与借款人无法取得联系;
(9) 作为借款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分立、歇业、被吊销执照、清算、注销、破产或可能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0) 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被采取执行等 强制措施,可能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
(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办理保险手续、保险续保手续;
(1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 18 条约定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未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保单原件等相关文件提交给贷款人;
(14) 作为借款人的法人未按合同约定于贷款期限内每年四月底向贷款人提交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
(1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9.5 如发生第 9.4 条项下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可基于独立的酌情权,采取以下救济手段中的一种或几种:
(1) 要求借款人和/或保证人在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时间内补救其违约行为或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新的担保;
(2) 通知借款人取消部分或全部未发放贷款;
(3) 向借款人通知其部分或全部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立即到期,而且借款人应马上偿还上述的到期债务而无需另行催款、通知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
(4)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三章的规定处置本合同下被抵押的车辆(包括附属于该车辆的所有附加产品),以便清偿借款人的付款义务;
(5)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二章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义务;及/或
(6) 其他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
10. 控制车辆
10.1 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以追偿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为目的而控制贷款车辆,包括采用贷款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或其它定位设备追踪贷款车辆。借款人有义务主动配合,
税凭证、全套钥匙、相关备件及所有其他相关物品和材料)交付给贷款人和/或其代理人。贷款人控制贷款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2 贷款人有权为偿还贷款及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之目的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控制的贷款车辆
(包括附属于该车辆的所有附加产品)。如果在车辆被处置前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应将车辆退回给借款人。如果处置车辆的收益不足清偿上述款项,借款人仍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差额部分;如果有剩余,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10.3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或其代理人、及贷款收款方可根据上述 10.1 款和 10.2 款的规定采取在中国法律下的合法手段控制和处置车辆(包括附属于该车辆的所有附加产品)或提供相关协助,贷款人及/或其代理人、及贷款收款方无须另行得到借款人的书面授权。借款人在本第 10.3 条中的同意构成允许贷款人及/或其代理人、及贷款收款方根据本合同控制和处置车辆及提供相关协助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并且如果贷款人及/或其代理人、及贷款收款方为控制和处置车辆需要借款人另行签署任何其他文件,借款人有义务签署该等文件。
第二章 保证条款
11. 保证方式
11.1 保证人在此同意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贷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11.2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再具有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关责任。且贷款 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新担保,或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全部贷款本金及付清到 实际全部归还日为止发生的所有利息并承担违 约责任。
11.3 本保证独立于贷款人就本合同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抵押、质押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贷款人所可能享有的该等其他担保并不减轻或解除保证人在本保证项下的保证责任。
11.4 本保证以及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救济措施不受以下事项的影响:
(1) 保证人或任何人被解散、清算或其法律地位、职能、控制权或所有权发生任何变化;
(2) 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的无效或不可执行;
(3) 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任何修订、变更、弃权或解除;
(4)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任何宽限或宽容;
(5) 未能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采取或充分采取任何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协议中所约定的任何担保措施;或
(6) 在无本第 11.4 条的情况下,将要或可能损害或解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任何行为或事项。
12. 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12.1 本第二章所称的被担保债务,即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该等债权和本条下的担保权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12.2 保证人对被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如有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2.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13. 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xx、保证及承诺:
(1) 保证人具有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
(2)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完全了解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的金额、期限、用途及违约责任;
(3) 保证人有足够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强制指令,或财产状况的改变,或与除贷款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4)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经
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并且,保证人在保证期 间内有义务对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5) 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在主张实现车辆抵押权之前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4. 保证期间内的变更
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承诺:
14.1 保证人确认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合同条款做出的变更无须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且不影响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但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的除外。
14.2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保证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15. 调查及通知
15.1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财产状况及其他涉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向贷款人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信息。
15.2 当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 保证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位变化等)发生变更(包括临时性变更),或者保证人发生任何重大改变或破产(如保证人为企业);
(2) 保证人担保能力显著下降,包括收入水平的明显降低、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纠纷及诉讼等。
15.3 贷款人在获知本条上述事项或在保证人被宣告失踪、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由于保证人的原因贷款人与保证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新的担保。
第三章 抵押条款
16. 抵押
为担保全部及任何被担保债务得以全额和准时清偿,抵押人在此以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在全部 抵押物(见《主要条款》A 款之描述)上设立第一优 先的抵押权。在任何被担保债务到期应付但未付后 的任何时候,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本合同下的 担保权益。
17. 抵押担保的范围
x第三章所称的被担保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该等债权和本合同下的抵押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18. 抵押登记
18.1 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在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如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应当,由其承担费用,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采取任何措施,或按照抵押权人的指示和规定的格式向抵押权人签署有关文件,以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完成本合同下的抵押登记。若抵押人未在贷款发放后60 日内或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期间内完成抵押登记的,将被视为本合同第9 条下的违约事件,抵押权人有权进行违约救济。
18.2 在担保债务被不可撤销地全部清偿前,抵押人同意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保单原件及相关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在担保债务被全部清偿之后,抵押权人将上述原件返还给借款人或贷款收款方。
18.3 在不影响抵押人在上述义务的前提下,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完善、保护和维持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且抵押人应办理所有手续,并采取所有与本合同下担保权益之设立、完善、维护及维持有关的必要措施。
19. 抵押人xx、保证及承诺
19.1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作出借款人在本合同第 8 条向贷款人作出的所有xx与保证,如同抵押人为借款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一样。
19.2 抵押人承诺在被担保债务被不可撤销地全部清偿前,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由于抵押人的
权人有权就价值降低的部分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9.3 抵押人承诺在被担保债务被不可撤销地全部清偿前,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或抵押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认为存在可能降低抵押物价值情形的,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9.4 抵押人进一步承诺:在被担保债务被不可撤销地全部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以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
20. 抵押的实现
20.1 如果抵押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应付之被担保债务或存在本合同第 9.4 条所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本合同下设立的担保权益。
20.2 当本合同项下或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担保权益根据第 20.1 条可予以实现时,抵押权人应有权采取中国法律许可的或任何关于抵押物之取得和实现的判决所允许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处置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将抵押车辆进行变卖、拍卖;
(2) 在售出抵押车辆前,对抵押车辆进行控制、管理、维护、维修、出租,以及投保与之有关的责任险,此种行为应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期限办理;以及
(3) 做出抵押权人认为对处分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车辆必要或需要的行为,或有利于或促进于行使根据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各项权利的行为。
21. 抵押权实现后的分配
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所得价款,如不能支付下述全部费用,其分配顺序如下:(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给抵押权人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等;及(4)支付其他费用。
22. 授权
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抵押权人以及任何其授权代表或转授权代表作为其代理人,代表抵押人并以抵押人名义,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实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做且未适时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签署完善、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所必需的任何转让文件。
第四章 其他条款
23.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各缔约方在《主要条款》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不需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存在多份合同的,以合同第一页所载“合同生成时间”中较晚的一份合同为最终生效合同。各缔约方同意,贷款人对本合同以及相关组成文件加盖电子签章是对合同的有效签署,并且,在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下,贷款人无需授权其任何人员对该等文件签字。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第 32 条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4. 增值服务及服务费用
借款人可自主选择贷款人官方网站和/或微信公众号中所公示的各类增值服务,并根据对应收费标准向贷款人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解除抵押文件、结清证明、保险理赔函及变更信息等,贷款人有权对增值服务类型、明细及收费标准不时进行调整,相应调整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但无溯及既往效力,借款人于调整公布前确认选择的增值服务仍旧按照调整前的公示服务信息及收费进行。借款人可通过致电贷款人客服热线或根据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操作选择和确认增值服务,增值服务的选择在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服务费用并备注服务项目后生效,贷款人有义务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其所选择的增值服务。
25. 个人信息的处理
为贷前审批、各方履行本合同及贷款人商业推广所需,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应在仔细阅读后授权贷款人按照贷款人在官方微信小程序、借款人个人中心、
官方网站、其他公开函件等公布和不时更新的《隐私政策》及与借款人/保证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条款
(如有)要求收集(包括直接和通过合法经营的征 信及类似机构、第三方机构)、存储、使用、加工、删除借款人/保证人的各项信息(“各项信息”)。各 项信息仅限于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财产信息及发生违约事件后基于贷款车辆的行动轨 迹所获取的借款人行动轨迹和位置信息;前述存储 指贷款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各项信息的安全,本 合同履行完毕后,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 政策的要求在合理必要期间内存储各项信息(超出 前述存储期限后,贷款人将尽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 各项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若删除从技术上 难以实现的,将仅对各项信息进行存储和采取必要 的安全保护措施);前述使用包括向借款人和/或保 证人推送贷款信息、优惠信息、产品信息、进行服务 或产品调研及发生违约事件后进行催收等;前述加 工包括基于各项信息制作客户画像等去标识化的加 工行为;前述第三方包括与贷款人已签署或将要签 署保密条款的征信机构、厂商、经销商、代为收款 方、被委托协助贷款人使用各项信息的通信服务提 供商及催收服务商等第三方机构。借款人/保证人可 通过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向贷款人撤回全部或部分 授权或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要求贷 款人删除其各项信息。借款人和保证人行使其个人 信息保护相关权益的方式和程序以《隐私政策》为 准。如借款人/保证人为机构客户,其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知悉签署本合同代表其同意授权贷款人按本 条款约定处理其各项信息。
26. 转让
26.1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和保证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利益及/或义务;但当借款人和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借款人或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其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继受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6.2 贷款人可在向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和保证人发出通知后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及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变。
27.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27.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依照本合同约定调整贷款利率不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27.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所有垫 付费用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其他 应付费用等所有根据本合同应付费用清偿完毕 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28. 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借款人(如有)应当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和其他借款人的相关义务。
29. 抗辩限制
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确认一切有关所购车辆及附加产品(如有)的选择均是借款人的自主选择,汽车销售合同、借款人购买相关附加产品的合同(如有)与本合同相互独立,一切因所购车辆或其附加产品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或其他附加产品提供商因破产或其他任何原因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等)应由借款人与经销商或相关附加产品提供商自行解决,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不得以所购车辆或服务质量的争议或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等为理由迟延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
30. 通知及送达
30.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挂号邮寄、快递、电话、短信或直接送达的地址等联系方式皆以合同《主要条款》中所述为准。若任何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有义务于 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如诉讼期间送达地址有变更,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及受诉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贷款人将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为准。若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变更事项告知义务的,则视为未变更。
30.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至收件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联系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证明投递行为的其他任何手段向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联系地址进行投递的,应视为已经送达;贷款人以电话通知的,经三次以上致电仍未能接通,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提前提供任何新的有效电话的,亦应视为已经送达。
30.3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如果其在《主要条款》中所提供的地址或信息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或信息,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0.4 特别提示:一旦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保证人之间因本协议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事项 发生纠纷而诉诸法院,《主要条款》中所述联系 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合法有效的司法送达地址及 信息,该送达地址及信息适用于任何司法程序 的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 的地址、或受送达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 人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或 提前到期通知等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 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邮寄凭证或送达回 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或以送达人 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 置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电子 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 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1.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1.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31.2 如果发生与本合同或其任何附件(如有)的效力、解释、履行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贷款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2. 合同文本
32.1 本合同一式若干份(至少叁份),合同各方、车管所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32.2 如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备案而需另行签署的
《汽车零售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其仅为向当地车管所备案之用。若上述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发生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33. 完整协议
33.1 汽车贷款申请表、直接扣款授权委托书、还款计划书、保险赔偿金支付通知书以及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构成合同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与共识。
33.2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本合同的生效不以所有有效组成部分的全部具备为前提。
34. 权利的行使
贷款人未能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得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贷款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进一步行使,也不排除对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力、权利和救济措施是补充性的,并不排除贷款人在其他相关文件或法律下所享有或被赋予的任何权力、权利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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