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 2021-2022 年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 FGD210141)(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征集。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本项目第XX 包定点供应商。甲方代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征集文件/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
附件 1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乙方:
2021 年 4 月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0 xx xx:000000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x: xx:
xxxxxxxxxxxx(xx)就中央国家机关 2021-2022 年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XXX000000)(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征集。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本项目第XX 包定点供应商。甲方代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征集文件/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订立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
一.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 “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3. “征集文件”是指本项目征集文件/采购文件。
4. “响应文件”是指乙方针对征集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并正式投报的响应文件,包括对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文件。
5.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6. “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7. “用户”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即: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可查询到的采购人)。
二. 协议的组成
8.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本协议条款;
(2) 征集文件/采购文件澄清及征集文件/采购文件;
(3) 响应文件澄清及响应文件;
(4) 入围(成交)通知书;
(5) 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在后(距当前时间最近)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 适用范围
9.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四. 服务范围
10. 甲方确定乙方为 2021-2022 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供应商。乙方可以
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本级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车辆的保养、小修(保险维修保养、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大修、总成等维修保养服务。
五. 维修保养价格和折扣率
11. 乙方应按响应文件中填报或承诺的价格和折扣率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价格和折扣率不
得上调。
12. 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xxxx://xxx.xxxx.xx)公示乙方的承诺(响应或入围)价格及折扣率等信息。
13. 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并且下调后的价格低于乙方响应文件中填报或承诺的价格时时,乙方应下调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
(含零配件、零部件)费价格,调整结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时,则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
(含零配件、零部件)费价格维持不变。
六. 费用结算
14. 车辆维修保养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电子验收单》(详见附件一,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保养业专用发票,乙方持发票和验收单与用户结算。
七. 甲方的权利
15. 根据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要求、乙方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抽查与监督,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相关工作可由甲方成立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16. 对维修保养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17.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18. 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9. 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八. 甲方的义务
20. xxx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本协议服务的用户单位,并履行本协议。
21. 负责开发、提供并维护便捷易行的供应商操作平台,受理乙方咨询并组织相关培训。
22.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九. 乙方的权利
2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4.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25. 对用户经费未落实或经费不足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十. 乙方的义务
26.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7.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28. 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保养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保
养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保养单维修保养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保养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保养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保养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并因该问题引发车辆事故,乙方不负相关责任。
29. 用户维修保养的车辆在车辆维修保养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直至解决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0. 因维修的质量问题而引发事故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1. 积极配合甲方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协议执行直至终止协议执行。
十一. 履约投诉
3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超过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折扣率收取费用;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本协议约定、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要求、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澄清补正文件承诺标准的;
(3) 乙方向用户提供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保养价格的;
(4)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十二. 争议的解决
33. 在本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将争议提交至用户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4.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35. 诉讼费用除诉讼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 违约责任
36.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一经核实,第一次责令整改、暂停协议执行三个月,并网上公示;第二次终止本期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由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未按承诺给予用户相应折扣优惠的;
(2) 零配件价格、工时费的指导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3) 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如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甲方查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信息及与之相关信息等情形的;
(4) 维修保养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无特殊情况返工两次及以上的;
(5) 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
(6) 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7) 给予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维修保养的工时折扣率或配件折扣率高于其它任何第三方的;
(8)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 1 次的;
(9) 其他违约情况。
37.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核实,终止本期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报财政
主管部门处理。由此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采取挂靠、借用资质参加本项目并入围的;
(2) 在本项目响应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
(3) 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定点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4) 未按有关规定支付服务人员工资,造成人员上访等事件的;
(5) 履行协议过程中因管理或人为原因造成安全等级事故的;
(6) 将所承担的项目未经用户允许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7) 协议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取消维修保养服务资格或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纪录的;
(8) 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9)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 2 次的;
(10)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 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它自然灾害,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它事件。
39.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40.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和必要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由于该方未履行本项责任、未尽本想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相关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1. 协议各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五. 保密条款
42.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电子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六. 协议的生效
43.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4. 本协议签订后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如甲方不就此项目重新征集供应商,且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无重大违约行为的,本协议到期后可自动续签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45. 本协议到期后,如甲方仍未完成新一期项目的征集事宜,如双方有合作意向,本协议可
延期使用。
46. 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十七. 协议的终止
47. 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否则擅自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8. 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49.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 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
对本协议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十八. 协议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50.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51. 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52.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 通信相关约定
53.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快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或邮件回执后视为送达。
54.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及联系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人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xxxxxxxxxxxxx 0 xx x x:000000
电话: 传 真:
邮箱: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 编:
电话: 传 真:
邮箱: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二十. 其它约定事项
55.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6. 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十一. 附件
附件一.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电子验收单
附件二.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承诺书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