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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人保汽销签署《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合同》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4〕16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销”)签署《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合同》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21年4月16日,本公司与人保汽销签署总对总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于2024年4月15日到期。基于渠道合作需要,本公司与人保汽销于2024年8月19日续签了《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与人保汽销续签本合同将可以利用其业务管理及服务资源为本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双方可通过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共同服务客户,达到合作共赢。
本合同属统一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类型为保险业务类。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合同,本公司委托人保汽销在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交易对手信息
关联法人名称: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法定代表人:xxxx地:青岛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变化情况:注册资本无变化
(二)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人保汽销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人保民和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本公司控制的法人。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2024年4月16日起生效,至2027年4月15日终
止。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
1. 代理业务范围及佣金标准由双方分支机构在签订委
托代理合同时进行约定,应符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2.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代理机构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业务的,定价标准由双方分支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进行约定,应符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如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双方应遵照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定价政策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一)交易价格
根据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按会计年度设定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具体如下:
2024年4月16日-12月31日:40亿元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75亿元
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90亿元
2027年1月1日-4月15日 : 40亿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人保汽销代理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对所代理本公司的业务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双方应定期核对代理业务清单。佣金支付具体要求由双方分支机构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
进行协商约定。
该交易事项不适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2024 年 7 月 23 日,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人保汽销续签总对总合作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了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人保汽销续签总对总合作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除 6 名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外,
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会批准《关于公司与人保汽销续签总对总合作协议的议案》。
该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均)投赞成票。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内部程序审批依法合规,本合同是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合规性规则,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