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告的方式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敬请委托人经常关注管理人网站。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www.cindasc.com。
合同编号:
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二O一九年 月
目 录
特别约定:《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
《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
(1)妥善保存《电子签名约定书》;
(2)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3)安全保护密码信息,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4)本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告的方式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敬请委托人经常关注管理人网站。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xxx.xxxxxxx.xxx。
一、前言
为规范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1-4 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和
《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在此xx签署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即表明委托人承诺为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投资者交付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取得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xx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销售机构指定网点、原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且无义务提供担保及无义务提供任何其他增信措施。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本合同: | 指《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说明书》: | 指《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信达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之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集合计 划/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所设立的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办法》: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
《运作规定》: 《暂行规定》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 指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 |
《规范》: |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指导意见》: |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施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人: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 |
托管人: |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销售机构: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注册登记机构/登记 结算机构: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
当事人: | |
合格投资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
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
成立日: |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公告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
开放日: |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均为封闭期,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该集合计划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不含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赎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 |
巨额退出( 巨额赎 回): | 作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巨额 赎回)。 |
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 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 | 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
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 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净资产值。 |
份额净值/单位净值: | 指计算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单位累计净值 | 指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累计单位份额分红金额之和 |
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 |
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 问答)等。 | |
年、年度、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关联方: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的含义相同 |
管理人网站: | 指 xxx.xxxxxxx.xxx ,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信息披露方式主要以管理人网站公告 形式发布。 |
三、合同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一)委托人
签订《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100031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夏小平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 X0 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400024
(四)销售机构
信达证券及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管理人可以增加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x集合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挂钩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在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 亿元,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管理人于推广期或存续期每个参与开放日前,有权对拟募集的集合计划规模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参与时间相同者采取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超出最高募集规模的部分由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
(四)人数限制
x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管理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低委托人人数上限,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参与时间相同者采取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
(五)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
(1)固定收益类资产
1)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
2)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债券正回购;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QDIE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类型的 QDII/RQDII 资产管理计划等。
3) 债权类资产:已挂牌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2)金融衍生品:场外期权。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金融衍生品挂钩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中证 500 指数(代码 000000.XX)或沪深股票交易所联合公布的沪深 300 指数(代码 000000.XX),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见本合同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四)挂钩收益。此后每个开放期之前,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下个封闭期挂钩标的等要素。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5%;
(2)金融衍生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期权费/权利金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
特别地,本计划如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该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属于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从而确保本计划直接和间接对于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在 95%以上。
其他投资限制参见本合同“第十七章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本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或上述主体管理、发行、代理销售、提供投资顾问或托管(或综合托管)或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等服务的其他金融产品,或以上述主体作为交易对手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在本计划投资范围内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从事上述交易,无需另行事先通知委托人或取得委托人同意或确认。上述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通过季度报告或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托管人和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托管人和委托人。如果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托管人应与管理人确认并更新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如果因托管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导致管理人无法审查相关投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无法向委托人、托管人披露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
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和限制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5 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七)封闭期、开放期 1)封闭期
x集合计划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本集合计划每个封闭期为【6】个月,每个封闭期到期后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对到期份额进行折算归一并办理份额强制退出。
2)开放期
x集合计划申购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到期后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开放次数不超过 1 次,委托人可在开放期办理参与业务;
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相关封闭期、开放期信息,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届时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
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于 R2(中低)风险金融品种。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销售机构认定的专业投资者和根据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为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投资者应确保自身具备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
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销售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管理人可以增加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置备于销售机构营业场所。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集合计划向适合的投资者推介。销售机构应当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在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禁止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禁止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5%;
(2)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3%。
5、其他费用及税收:参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
(十三)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
xxx,中国科学院理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2014 年加入信达证券,先后担任信达证券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等职,对量化风险管理、量化投资策略、可转债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均具有较深的研究和实际操作经验。现任信达证券睿丰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业绩表现良好。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x集合计划推广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办理参与业务的情形除外。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2、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存续期参与的价格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
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如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人、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新的份额认购。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本集合计划仅限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签署电子合同前必须先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推广期与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推广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统计认购规模,当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达到 3 亿元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份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开放期产生的利息,将以利息收入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6、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当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3)参与委托人数达到 200 人,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投资者初次参与;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发生本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6)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某笔参与;
7)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资金来源表示疑虑,且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在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前 8 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方式向投资者公告披露。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1 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各申购开放期内新增参与的份额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每个封闭期到期后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为到期份额办理份额强制退出。
2、退出的原则
(1)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2)“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每个封闭期到期后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为到期份额办理份额强制退出,无需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退出与大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三)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1、巨额退出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强制退出/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程序: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发生巨额退出的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全部强制退出/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强制退出/退出申请有困难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强制退出/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提交的强制退出/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单个委托人全部强制退出/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强制退出/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
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委托人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撤销;强制退出,或委托人未选择撤销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强制退出/退出申请未获接受的份额,转至下一日作为新的强制退出/退出申请,因顺延退出造成退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连续巨额退出。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通告委托人。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 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1)巨额退出通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
(2)重新开放退出的通告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
(四)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x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安排。但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将触发巨额退出机制。
(五)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5、非归因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资产无法正常变现;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连续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向委托人披露。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事先选择是否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集合计划的退出,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运作规定》、
《规范》、《暂行规定》、《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且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合
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不视为管理人违约,但自有资金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二)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若集合计划自有资金的份额占比高于 20%(不含)或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管理人在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达到 6 个月且具备退出条件的 5 个工作日内退出使得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降至 20%以内。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与本集合计划其他份额承担同等风险、享有同等收益。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参与计划已经分配的收益及已经计提的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客户披露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事宜。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事后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委托人、托管人协商,可以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协会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更新或修改。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和折算
(一)本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分级。
(二)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折算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到期后下一个工作日,亦为每个开放期首日。折算基准日当天,管理人对全体份额进行折算,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折算基准日当天,管理人为到期份额办理份额强制退出,因折算增加的份额,亦随之强制退出;委托人在折算参与日办理参与业务的,参与单位净值为 1.0000元。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调整为1.0000元,同时集合计划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单位净值/1.0000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4、份额折算的公告
x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于折算基准日之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份额折算提示事宜、封闭期到期份额退出安排及开放申购安排;份额折算后,管理人于折算基准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二)管理权限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如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8、以自己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含)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在推广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上述资金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后,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及设立。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按监管要求报相关自律组织及/或监管机构备案。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集合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1、托管账户
托管人以集合资管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托管资产,托管专户名称应当包含“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集合计划资产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结算的专用账户。托管人应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款、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登记注册相关费用、验资费、交易费、审计费、电子合同服务费及银行相关费用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证券账户(或有)
托管人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信达证券-邮储银行-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3、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或有)
销售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4、注册登记机构份额登记账户(或有)
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
5、基金账户(或有)
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完成基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托管人。
6、期货结算账户(或有)
托管人、管理人、期货经纪商应当代表本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 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管理人、托管人、期货经纪商签署的《操作备忘录》(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7、其他账户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开立账户方必要的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开立账户方。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参与款;
5、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6、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7、基金投资及其分红或应收红利;
8、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信达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之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如《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
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单位累计净值指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累计单位份额分红金额之和。单位净值和单位累计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本集合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3、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1)如标的产品管理人在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当天提供了标的产品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则在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当天以权益确认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标的产品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当天提供标的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则在标的产品管理人提供标的产品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提供日当天进行入账,且不对历史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2)如标的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标的产品管理人按照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的披露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标的产品管理人未按照标的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的,则以标的产品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标的产品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产品有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按标的产品管理人提供的预期收益率,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
(或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标的产品管理人未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
(3)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托管人按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交易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5、债券资产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6、场外期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取得成本估值,在实际收到投资收益时确认损益。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委托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委托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八)估值程序
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每日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披露。
2、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集合计划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
当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进行赔偿,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请求赔偿。如果估值错误偏差源于不可抗力,且差错责任方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那么差错责任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并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因估值错误或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或遗漏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综合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3、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管理人按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用于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一)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发生后,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更正,避免损失的扩大;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和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
/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十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及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3%÷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产品份额退出日支付或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托管费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况下,延期支付的部分不计利息,仍按原价支付。
2、管理费:
(A)固定管理费
x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5%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产品份额退出日支付或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则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延期支付管理费不计利息,仍按原价支付。
(B)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结算费等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
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诉讼费
管理人或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利益采取法律行动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等,列入当期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期权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
(1)期权费、银行结算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3)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4)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至6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调低经管理人公告即生效。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纳税。届时,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费(如有)由本集合计划委托资产承担。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由存款利息、基金红利、其他资管产品收益、买卖证券价差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x集合计划封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封闭期到期后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对到期份额进行折算归一并办理份额强制退出,委托人持有份额对应资产随之退出。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投资理念
通过精选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寻求稳健收益。
(三)投资策略
坚持稳健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较稳健的收入和总回报。在匹配集合计划产品流动性的基础上,管理人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及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债权类资产等以期获得较为稳定收益,剩余小部分资金则投资于挂钩特定标的的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并力求通过投资金融衍生品获取增值收益。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本计划投资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时,本管理人将在审慎的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期限、收益率、信用风险等情况,寻找合适的标的进行投资。
(2)投资于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债权类资产的,管理人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甄别交易对手方,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本计划与交易对手的权利与义务,尽可能规避交易对手方风险;同时,资管计划风险等级不高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且上述资管计划不会再次投资于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
2、期权投资策略
(1)本计划投资场外期权时,管理人选择信用情况良好的场外期权发行方,尽可能规避交易对手方风险,对场外期权的风险收益以及投资时机进行充分评估后,投资于定制化的场外期权。
(2)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证券市场研究、波动率评价等定性和定量方法,甄选合适的挂钩标的、期权品种、行权区间等,确定期权的投资比例。基于对挂钩标的未来涨跌幅的判断,选择行权概率较高的期权产品,使投资者有较大可能性获取更高的期权价值,提升投资收益。
(3)本计划以固收类资产构建投资组合安全垫。在投资组合构建安全垫的基础上,部分资产投资于场外期权,力争超越传统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类工具的投资收益。
(四)挂钩收益
管理人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的“挂钩收益”系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用于估算资产委托人收益的参考标准,委托人的最终收益与本计划的其它投资标的表现相关。“年化挂钩收益率”不是保证收益率,其仅是管理人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构建模型进行的测算,“挂钩收益”不是预期收益,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本集合计划所述最终可获得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管理计划中可分配的资产,“挂钩收益”、 “年化挂钩收益率”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在出现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的情况下,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全部受损的风险。
1、挂钩收益
挂钩收益=委托人的持有份额×1.00 元/份×年化挂钩收益率×本集合计划收益计算天数/365
本集合计划收益计算天数: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后下一个交易日/除初始封闭期外的每个封闭期起始日后下一个交易日,至该封闭期到期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2、年化挂钩收益率
x集合计划每个封闭期,年化挂钩收益率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S1=(最终观察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期初评价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1)×100%
S2=(所有中间观察日挂钩标的收盘价的最大值/期初评价日挂钩标的的收盘价-1)×100%
如果 S1 或 S2 大于等于阈值 K,挂钩收益率(年化)为最高收益率 R_max;如果 S1 大于 0 小于阈值 K,且 S2 小于阈值 K,挂钩收益率(年化)为基础
收益率 R_min+期权参与率 Y*S1;
如果 S1 小于等于 0,且 S2 小于阈值 K,挂钩收益率(年化)为基础收益率 R_min 。
本集合计划每个封闭期的挂钩标的、基础收益率 R_min、最高收益率 R_max、阈值 K、期权参与率 Y 等年化挂钩收益率具体要素由管理人在推广期或开放期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
其中:
(1)挂钩标的: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金融衍生品挂钩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中证 500 指数(代码 000000.XX)或沪深股票交易所联合公布的沪深 300 指数(代码 000000.XX),详见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
(2)期初评价日: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后第2 个交易日/除初始封闭期外的每个封闭期起始日后第2 个交易日。若该日并非交易日,则下一个紧接的交易日为期初评价日。最终观察日为每个封闭期到期日前 1 个交易日。其中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开市的正常交易日。管理人对封闭期到期日和交易日有权解释。
(3)中间观察日:为期初评价日至最终观察日期间的、期初评价日之后的每一个月的对应交易日,若该日并非交易日,则下一个紧接的交易日为中间观察日。其中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开市的正常交易日。
(4)挂钩标的的收盘价:指相关交易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盘水平,若该收盘价水平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能公布,由管理人酌情认定。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x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
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规范》、《暂行规定》、《指导意见》、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建立、维护投资标的与交易对手备选库;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提交的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资产管理事业部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集合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活动、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置的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风险控制岗,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xx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
控制管理体系。
十七、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一) 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2)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0%。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3) 本集合计划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权利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 5%;
4) 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内,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5) 本计划不得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投资范围的规定;
6) 管理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二)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投资任何权益类资产;
2、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5、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6、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7、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8、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9、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1、投资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的资产;
12、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3、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均是根据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制定的,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投资,履行投资决策流程,并做好投资风险控制,禁止发生越权投资交易。
十八、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x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范围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违反或超出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违反或超出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违反或超出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管理人。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应积极改正,如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除托管人监督外,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管理人报告的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管理人投资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
1、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下列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1)固定收益类资产
1) 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
2) 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债券正回购;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QDIE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类型的 QDII/RQDII 资产管理计划等。
3) 债权类资产:已挂牌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2)金融衍生品:场外期权。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金融衍生品挂钩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中证 500 指数(代码 000000.XX)或沪深股票交易所联合公布的沪深 300 指数(代码 000000.XX),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见本合同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四)挂钩收益。此后每个开放期之前,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下个封闭期挂钩标的等要素。
2、资产配置比例监督: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
产总值的 95%;
(2)金融衍生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期权费/权利金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
特别地,本计划如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该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是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从而确保本计划直接和间接对于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在 95%以上。
3、投资限制监督:
1)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2)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3) 本集合计划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权利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 5%;
4) 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内,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5) 本计划不得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投资范围的规定;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4、托管人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进行监督。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能,但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5、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托管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7、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提前征询托管人意见,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日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披 露 方 式 : 集 合 计 划 的 单 位 净 值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xxxx://xxx.xxxxxxx.xxx/)。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
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5、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纸质对账单、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管理人可以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息正确有效,管理人选择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发送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委托人有义务确保提供信息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未提供接收地址或提供信息有误、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管理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对账单不能送达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及时向客户披露,同时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发生变更;
9、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1、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2、本集合计划展期;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暂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即业务流程参照管理人公告。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公告
管理人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后,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管理人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取得委托人回复意见。
(3)展期的备案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展期的期限:
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应当于不晚于集合计划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展期公告,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在展期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展期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展期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则展期生效,自展期公告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将统一在展期生效日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办理退出,退出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展期的实现
展期公告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届满,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则展期生效,本集合计划即实现展期。否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持续 5 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理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理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6、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7、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报告;
3、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及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进行二次清算,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
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5、对于由本集合计划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
7、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及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如不是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对其委托的资产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个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加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且应确保最终投资者身份及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本
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退还因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过错导致委托人获得的不当利得(如有);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委托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反洗钱工作,确保自身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应当配合销售机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能够理解本计划、本计划的投资策略,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投资损失;
(8)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0)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11)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托管人的托管行为;
(1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害集合计划及其他委托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利的活动;
(13)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代表集合计划签署并履行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件;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依法办理集合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3) 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5) 办理与集合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法计算并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6)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7) 依法对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
《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8)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9)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及时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报表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委托人,应当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17)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提供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
(2) 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2) 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合规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事宜;
(4)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5)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6)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7)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8)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9)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0)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对管理人管理报告出具意见;
(11) 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报表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4)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5)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
的了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计划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
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失误;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或者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管理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到期违约、市场声誉发生不利变化;或者管理人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被采取自律措施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等,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三)流动性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的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每个封闭期到期后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对到期份额办理份额强制退出,并开放申购下一期份额。强制退出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产生本集合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4、暂停参与退出、封闭期无法退出的风险
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退出)的风险,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此外,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委托人不能退出本集合计划,对委托人存在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类产品,存在着存款银行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存款银行信用恶化、兑付困难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银行存款可能面临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集合计划资产产生的收益,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或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六)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风险
管理人将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以下虽然列出了相关投资标的的特定风险,但并不表示集合计划将必然投资(包括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以下投资标的,亦不代表集合计划仅投资于以下投资标的。
1. 挂钩标的相关风险
x计划委托人的最终收益与挂钩标的相关。挂钩标的波动将影响委托人所获得的收益。挂钩标的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证券市场。挂钩标的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挂钩标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挂钩标的价格波动,直接影响挂钩标的的表现。
2. 场外期权的风险
x计划可投资于场外期权,其发行人有可能无法履行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发行人的任何评级机构调低、撤回或终止发行人或其联属公司企业或其他联营公司的信用评级均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发行人可能拒绝支付本计划所投资的场外期权的本息,进而导致本集合计划资产损失。若发行人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程序或重整债务计划或相关的程序以避免破产,本计划所投资的场外期权支付的到
期款项可能显著减少或延迟。若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组合长期停牌并可合理预见该证券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本计划所投资的场外期权将提前终止。发行人可能因管理人相关人员部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或相关人员更换;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或相关人员受到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提前终止本计划所投资的场外期权。
3.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
x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工具,会面临如下风险:
(1)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3)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5)提前终止风险
存在发生本合同规定提前终止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存在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发生其他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划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上述
资管计划等情况,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从而可能造成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收益或面临本金损失,并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6)延期风险
x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 5 年,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如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本计划期限将会延长,由此可能造成委托人不能及时获得委托资产。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间如果交易对手方延期兑付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或收益,则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相应延期、终止清算也将顺延,可能造成投资者面临本金和收益延期的风险,对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有所影响。
此外,如果交易对手方发生违约,无法全额回收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则委托人将面临较大损失。本计划投资的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存在着收益为零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及可能。
(7)估值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x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存在估值时间不一致、披露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本计划按照所投产品的最近的单位净值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在本计划存续期间,本计划的估值可能无法反映真实投资管理情况。
(8)费用增加的风险
x计划的委托人可能需要承担双层费用,即本计划费用及本计划所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自身需要承担的费用,例如认购费(参与费)、赎回费(退出费)、管理费、投资顾问费用(如有)、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等,以上费用在计提时将会扣减本计划投资的资管计划等产品的净值,从而造成本计划净值下降。
(9)支付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本计划以委托资产净值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提取款项,故对于本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剧烈波动等因素影响,无法按照管理人根据提取对应的开放日(T 日)的单位净值所确认的提取总金额向委托人支付的风险。
(10)本集合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本集合计划认购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国家宏观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并将募集资金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11)关于本计划成立、合同生效以及备案等相关事项的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本计划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计划成立条件的,在募集金额缴足并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资产管理人公告本计划成立。自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计划成立公告之日,本计划成立,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在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之前,本计划不得开展以现金管理为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投资活动;如本计划最终未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本计划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本计划及其资产管理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委托人认购参与款项及其现金管理收益(如有)将退还至委托人认购账户。
本计划能否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该风险受限于基金业协会备案政策等与本计划备案相关的若干客观情况的变化及其之间契合性,不可归责于管理人,如本计划最终未能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计划终止、清算外,无需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12)成立后不能按预计计划投资的风险
x计划委托资金将投资于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金融衍生品,投资运作前面临着交易对手提高报价或拒不确认签约前期询价过程中确认的交易条件,从而造成本计划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并将募集资金返还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认为当前市场环境不适合再进行投资的,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七)合同变更风险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及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或要求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
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2、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法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委托人未能及时在公告发出后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没有能够及时退出本集合计划,可能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提请委托人注意此风险。
(八)税务风险
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归属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投资利益资管计划需要缴纳税费,因而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支付一定比例税费,该等税负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从而导致资产委托人可分配的收益减少;未来也不排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较大的变化,可能增加税费,造成本资管计划运作需承担更多的成本费用,从而导致资产委托人可分配的收益进一步减少。
此外,本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本计划税费,应在委托财产中列支(资产管理人
向本计划收取资产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除外),委托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因本计划税费增加,存在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的风险。
(九)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十)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管理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管理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损失,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二十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首次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或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本合同文本一式 6 份,
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 2 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八、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及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或要求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九、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
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三十、或有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3、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4、本合同委托人以电子签署方式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益挂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电子签署)
年 月 日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