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健康险[2021]意外伤害保险 03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5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5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6
❖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2.3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2.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4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基本条款
3.2 保险事故通知
4.16 住院
1.1 | 合同构成 | 3.3 保险金申请 | 4.17 | 猝死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4 保险金给付 | 4.18 | 醉酒 |
1.3 | 投保年龄 | 3.5 诉讼时效 | 4.19 | 斗殴 |
1.4 | 保险费的支付 | 3.6 失踪的处理 | 4.20 | 毒品 |
1.5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3.7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 4.21 | 酒后驾驶 |
1.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4.释义 | 4.2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7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4.1 周岁 | 4.23 | 无有效行驶证 |
1.8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4.2 有效身份证件 | 4.24 | 机动车 |
1.9 | 年龄错误 | 4.3 现金价值 | 4.25 | 医疗事故 |
1.10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4.4 境内 | 4.26 | 非处方药 | |
1.11 合同内容变更 | 4.5 健身房 | 4.27 | 攀岩 | |
1.12 联系方式变更 | 4.6 潜水 | 4.28 | 探险 | |
1.13 争议处理 | 4.7 登山 | 4.29 | 特技表演 | |
2.保险保障条款 | 4.8 滑雪 | 4.30 竞技体育 | ||
2.1 保险金额 | 4.9 意外伤害 | 4.31 极限运动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10《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 4.32 情形复杂 | ||
2.3 保险期间 | 代码》 | 4.33 先天性畸形 | ||
2.4 保险责任 | 4.11 指定医疗机构 | 4.34 遗传性疾病 | ||
2.5 责任免除 | 4.12 合理且必要 | 4.35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2.6 其他责任免除 | 4.13 公费医疗 | 4.3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3.理赔服务条款 3.1 受益人 | 4.14 基本医疗保险 4.1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4.37 ICD-10 |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大众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简称“运动意外”。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合同”。
1. | 基本条款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3 周岁至 65 周岁。 |
1.4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年龄等情况确定。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
1.5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1.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7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1.8 | 合同效力的终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止 | (1)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 |
(2)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 ||
(3)被保险人身故; | ||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 ||
1.9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1.10 |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退还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加收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 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 依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的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于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
1.11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提交的合同变更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力。 |
1.12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您和我们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您和我们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13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您和我们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 | 保险保障条款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运动意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进行以下特定运动时遭遇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 类特定运动:指被保险人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境内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和运动场所参加的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丛林飞跃、热气球、非职业橄榄球比赛以及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的其他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B 类特定运动: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自然或人工场地上,进行的以健身或休闲为目的的中低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户外跑步(含参加马拉松赛事),健身房运动,潜水,登山,滑雪,击剑,跆拳道,太极拳,冰球,马术,以及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的其他中低风险运动或活动。 特定运动类别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条目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按第 180 日时的被保险人的身 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 |
我们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运动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本合同 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 ||
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以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费医疗、基本 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任何第三方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费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免赔额)×80%。 上述“免赔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运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 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运动 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 |
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何途径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
运动中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运动过程中猝死,我们按本合同运动中猝死保险金额给付运动中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运动中猝死保险金,两者不可兼 得。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负保险 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的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赛事,竞技体育,极限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 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14)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2.6 | 其他责任免除 | 除“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9 年龄错误”、“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4 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理赔服务条款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 |
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我们 接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 |
运动中猝死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和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完整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 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 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应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3.6 | 失踪的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运动中遭受意外事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则我们将视此情况为运动中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按本合同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项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返还我们。 |
3.7 |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4. | 释义 | |
4.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4.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4.3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 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
4.4 | 境内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4.5 | 健身房 | 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具有正规合法营业执照的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材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偿健身健美服务的体育场所。 |
4.6 | 潜水 | 指以水下观光和休闲娱乐为目的的休闲潜水活动,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浮潜; |
(2)在具有专业资质的教练陪同下的水肺潜水。 | ||
4.7 | 登山 | 指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以旅游或健身为目的的休闲登山活动。下列登山活动不 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1)登山探险(也称高山探险)、竞技攀登(包括攀岩、攀冰等); (2)西藏自治区 5000 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3500 米以上独立山 峰的登山活动。 |
4.8 | 滑雪 | 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正规合法营业执照的滑雪场内进行的以娱乐、健身为目的的旅游类滑雪。下列情形的滑雪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1)竞技类滑雪; (2)滑雪时未按要求穿戴安全护具。 |
4.9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
4.10 | 《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通过我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常见问题栏内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内容。 |
4.11 | 指定医疗机构 | 指中国境内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 院,护理院,康复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4.12 | 合理且必要 | 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师开具的处方药或医嘱; (4)非试验性的、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
4.13 | 公费医疗 | 指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的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是国家为保障享受人员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4.14 | 基本医疗保险 | 指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
4.15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
4.16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住入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医院(病房)、 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是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 治疗,或 1 日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 |
4.17 | 猝死 | 指突发急性病症,且在病症发生后 6 小时内死亡。该急性病症是被保险人在 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且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的运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但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或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猝死,不在合同的保障范 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接受诊疗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生理 缺陷、残疾。 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4.18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4.19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4.2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4.2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4.2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4.23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
4.2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4.25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4.26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 |
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
4.27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4.28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4.29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4.30 | 竞技体育 | 竞技体育是指职业运动员在科学的、系统的、有组织的机制下,参与的激烈对抗性和竞争性的训练和竞赛,包括但不限于三项全能、冬季两项、足球、橄榄球、曲棍球举重等项目。 |
4.31 | 极限运动 | 极限运动是指需要高水准专业能力、高度专业化器械或特殊技能的、挑战自身体能极限的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机生命的体育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巨浪冲浪、冬季运动(如无舵雪橇、有舵雪橇、滑雪板跳跃或表演)、独木舟冲急流、悬崖跳水、滑板、摩托车、跑酷、马术跳跃赛、空中或海上船只速度赛等项目。 |
4.32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
4.33 | 先天性畸形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4.34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4.35 |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4.36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4.37 | ICD-10 | 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