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用 旺 N ET 光 纖寬 頻 網 路,請 詳 閱本 合 約 書全 部 ( 含 背 面) 所 有 約定 之 條款,且 同 意遵 守 全部 ( 含背 面 ) 所 有 約 定之條 款 ( 本合 約 需 使用 滿 一 年及 需 配合 本 公司 有 線電 視 廠 商一 起 使用 , 續 約亦 同 )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10503)
旺 NET 光纖寬頻網路租用合約書 歸檔編號:
客編: 派工單號: 手開單號:
立聲明書人 ( 用戶填寫欄 ) | |||
申請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
連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
電子郵件 | 數據機序號(MAC) | ||
裝機地址 | |||
戶籍地址 | (□同裝機地) | ||
租 用 旺 N ET 光 纖▇ ▇ ▇ ▇,▇ ▇ ▇▇ ▇ ▇ ▇▇ ▇ ( ▇ ▇ ▇) 所 有 約定 之 條款,且 同 意遵 守 全部 ( 含背 面 ) 所 有 約 定之條 款 ( 本合 約 需 使用 滿 一 年及 需 配合 ▇ 公司 有 線電 視 廠 商一 起 使用 , 續 約亦 同 )
ISP: □▇▇ □台固 □亞太 □其他 保證金: □未收 □有收 元
頻寬:□4M □5M □10M □20M □40M □70M □150M □300M □其他
繳費方式:□月繳 □季繳 □半年繳 □年繳 □其他 個月 總金額 元簽定本合約需雙證件影本,第一證件:身分證 第二證件:健保卡或駕照
本人同意將大嘉義寬頻網路業務租用合約書立契約書人改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特約專案 ( 本 專案 需 配合 有 線 電視 業 者 使 用 使用 至 合約期 滿 ) 申辦 日 期 : 年 月 日起
專案贈品:□A:588 元 wifi 無線分享器□B:5000 元平板電腦+588 元 wifi 無線分享器□C:5000 元平板電腦+1200元 wifi 無線分享器 □D:其他
1.專案 A:僅提供 20M(含)以上頻寬,簽約 1 年,且合約期間內使用頻寬不得低於 20M 及不得提前終止或暫停合約,若違反合約需賠償違約金
2000 元及賠償贈品費用,且本專案不得與其他專案拆開或合併使用。
2.專案B 和C:僅提供 40M(含)以上頻寬,簽約 2 年,且合約期間內使用頻寬不得低於 40M 及不得提前終止或暫停合約,若違反合約需賠償違約金 4000 元及賠償贈品費用,且本專案不得與其他專案拆開或合併使用;本專案首次需半年繳,且僅限速博(Seednet)ISP 業者,合約期間內不能更換 ISP;且需配合有線電視業者使用使用至合約期滿;本活動至 105.12.31 結束。
3.客戶收受本公司專案 A、B、C、D 之贈品,視為同意以上開贈品之價格,做為日後賠償之依據。
4.若客戶違約,贈品不退還,並依簽約時定價金額賠償,且贈品之保固和退、換貨之方式,依贈品銷售單位處理,本公司概不負責。
5.本特約專案是網路與有線電視配合一起使用,任何一項提前終止或暫停合約,視同違約,以違約計,依各專案違約計算之。
6.本公司保留專案活動終止或變更之權利。(贈品可更換等值商品)
7.本人同意原使用舊合約自即日起,變更為新合約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提 前解 約 或違反合約以 違約 計 。序號 1: 序號 2: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未成年者本人確實為為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人申辦本服務,申請人如有積欠費用,本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代理人:本人確實為本申請書用戶授權代理本授權書相關事宜,如有虛假偽冒之情事,願負全部法律之責任。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 聯絡電話: 日期:
本契約由申請人審閱期間五日
立書人簽訂本契約前,已確實攜回審閱五日以上(含)無誤。
立書人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內容,無須五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定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
立書人簽名:
(非住宅用戶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注意事項: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處 身分證影本反面黏貼處
一、帳單上所列費用敬請於繳費期限內繳付,因逾期未繳款而斷線,發生之責任由貴客戶自行負責。
二、客戶若租用本公司纜線數據機,本公司負責維護及更新,並確保使用正常,若因人為因素之損害,本公司將酌收費用。
三、重複繳費之退費:自動於下次帳單應繳金額內扣抵;或如需辦理退費者,請攜帶重複繳費之兩張收據、身分證、印章至本公司會計⑤口辦理。四、繳費方式與繳費處所:
(一) 繳費期限內之繳費方式:
1、持繳費單據至全省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OK 便利商店、郵局、ACH 繳費。
2、利用自動櫃員機繳費。「跨行轉帳其手續費 18 元,由客戶自行負擔」
3、親自至公司繳款或若您未收到帳單,可至 ▇▇▇▇://▇▇▇.▇▇▇▇▇▇▇.▇▇▇.▇▇ 線上列印帳單即可。
(二) 逾期繳費之繳款方式:
1、利用全家【FamiPort】,傳真收據【註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至 ▇▇-▇▇▇▇▇▇▇,以便確認繳款完成。
2、親自至公司繳款。
五、逾期遭系統自動斷線者,若已繳款者,請傳真至本公司。於收據收到時間計之二小時內,系統自動啟動上線資訊。若您於二小時後尚不能上線,請重新啟動數據機【電源拔掉五分鐘後重新插上即可】。因各家數據機等待時間不一,煩請耐心等待。
六、本公司所配合ISP 廠商有:▇▇、亞太、台固,預變更使用之ISP,請於當月25日以前電聯 2303000 提出申請。七、欲辦理暫停使用者:請於當月25日以前電聯 2303000 提出申請,於下個月生效。
若逾期提出或因未繳費致自動斷線者,將再催收逾期使用天數之費用。【以繳納方式計算天數】
八、若單據上基本資料有問題,煩請電聯:▇▇-▇▇▇▇▇▇▇ 或傳真 ▇▇-▇▇▇▇▇▇▇。 【若客戶終止使用或停止使用或視同終止時,請將數據機與電源線歸還本公司。經通知 7 日內逾期返還視同遺失應賠償 2000 元,且不得主張折舊及原物返還】
九、申裝本網路需繳按裝費 1000 元整,若客戶首次按裝費用未年繳或年繳客戶中途解約,則需補繳按裝費 1000 元整,年繳用戶則不在此限。
按裝人員 | 公 負 責 司 人 | 公 司章 |
旺 NE T 光纖 寬頻 網 路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同意定訂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一、Internet 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二、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申請本專案或複合專案服務時,各專案或複合專案不可一起合併使用或分開使用。四、本服務之各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實際傳輸速率依網路環境及使用情況而變,因此於提供用戶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Best
effort」模式,上網時連線速率會因上網終端設備、距離、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
第二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雙向型Cable Modem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乙方透過纜線數據機連接有線電視網路傳送及接收方式,使用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
二、月繳制/季繳制/半年繳制/年繳制:係指用戶按月/季/半年/年繳納網路使用費用。
第三條(服務提供之內容)
一、動態 IP: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 IP 位址。二、其他加值服務依甲方網站上公告為主。
第四條(申請須知)
一、本業務申請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據實填寫於申請契約上,並簽名或加蓋與申請人名稱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雙證件:第一證件(身分證),第二證件(健保卡或駕照)】
(一)自然人:雙證件影本。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A.R.C)或在台工作證影本(居留證或工作證至少需有 3 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二)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公司商號:公司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代表人)之雙證件影本。
(本合約需使用雙證件影本,第一證件:身分證,第二證件:健保卡或駕照)
二、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乙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聲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或違反法令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與違反法令責任。
三、本業務契約需使用滿一年,如乙方未滿一年提前解約者屬違約,乙方除歸還 Cable Modem 設備外(遺失或賠償 Cable Modem 設備新台幣 2,000 元),另需支付違約金新台幣 2,000 元整。如乙方與甲方特別約定專案簽約年限或複合電視使用時,乙方需依約定年限規定執行,乙方如於申請書所載之約定合約期間內申請提前終止本契約或終止合約,所有本於前開約定期間所給予之折扣優惠將自始無效,乙方必須依其與本公司間之特別約定返還所有優惠差額,且乙方需賠償甲方因未履行專案約定的所有損失及其他複合式方案之損失連帶賠償(含複合性方案設備賠償)。
第五條(連線費用)
一、本業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前述各項業務費率各自分開,不可與其他方案業務費率分開或合併使用。
二、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其已預付之費用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三、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 日前於傳播媒體、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四、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 1/30,變更費率時,亦同。
第六條(申請暫停使用、終止租用、溢繳、欠費、退費與續用)
一、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5 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二、乙方簽訂本特別專案約定合約,如有壹期(壹個月)費用未繳納者,視同提前終止合約,甲方無須再為解約之通知。甲方可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利,若乙方提前終止
契約時,乙方應補償甲方損失。
三、乙方若申請暫停使用,應於每月 25 日前提出申請,暫停日期以月計算,客戶繳費
期間依年度可申請 2 次,每次以 1 個月為限。(1)若乙方有特約專案或年繳客戶辦
理暫停使用日期,其合約日期順延暫停日期(如暫停 1 個月,合約順延 1 個月,以此類推) ,暫停時間不以計費並延長使用日期。(2)非年繳或特約專案的客戶亦可提出申請,但暫停使用期間,費用每月以最低費率 7 折計收。
四、乙方因欠費或有違反本合約或違反法令其他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限。因客戶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客戶應依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甲方。
五、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延長使用日期或至甲方公司無息退還。六、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停止其使用及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
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七、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皆以乙方申請書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八、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九、本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資料及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十、乙方如暫停使用時或停止使用尚未歸還設備時,乙方如要續用甲方業務時,可電話通知甲方,甲方得儘速提供服務,如乙方已歸還甲方設備時,乙方應向甲方重新申請業務。
第七條(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 7
日前公告於甲方網站上。
二、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始不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甲方通知,推定為停止通信開始時間。
三、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
甲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時間。
四、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係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亦同。
連續阻斷時間 (小 時) | 當月扣減下限 | 連續阻斷時間 (小 時) | 當月扣減下限 |
12 以上至未滿 24 | 月租費減收 5 % | 72 至未滿 96 | 月租費減收 30% |
24 至未滿 48 | 月租費減收 10 % | 96 至未滿 120 | 月租費減收 40% |
48 至未滿 72 | 月租費減收 20% | 120 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 |
第八條(乙方之責任)
一、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二、乙方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三、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至甲方公司辦理變更。乙方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四、乙方租用甲方之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五、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九條(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一、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二、本公司為維護網際網路之安全性及合法性,用戶租用本業務(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暫時封鎖用戶IP位址、暫停或終止用戶所有網際網路服務帳號、移除用戶設置於接取業者平臺上之網頁、或終止用戶所有網際網服務契約,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用戶所有網際網路服務。 1.有竊取、更改、入侵、破壞他人電腦或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6.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7.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8.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9.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10.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1.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 4 款之方式從事各項非法活動之情事者。
12.提供網頁資訊內容為釣魚(Phishing)網頁或具連結至該等網頁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十條(甲方之責任)
一、甲方應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及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二、甲方應提供適當之乙方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十一條(資訊保密義務)
一、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二條(甲方免責事由)
一、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二、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三、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乙方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甲方如因固網業者連外頻寬斷線或颱風、地震、海嘯、戰爭等天災不可抗拒因素,以致發生乙方之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惟應儘全力處理。
第十三條(契約之修改)
一、本公司得隨時變更或修正本契約任何內容,並得於電視頻道或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貴用戶如不同意時,得申起終止本服務。貴用戶如未於本公司公告或通知之日起七天內表示反對意見者,則視為同意。
二、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甲方按使用比例辦理退款。
第十四條(申訴服務)
一、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打甲方服務專線,亦得至甲方公司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甲方之服務網站:▇▇▇▇://▇▇▇.▇▇▇▇▇▇▇.▇▇▇.▇▇。
第十五條(附則)
一、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未約定者時,均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由申請人審閱期間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