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到校学前康复服务(「到校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到校学前康复服务(「到校服务」) 成为残疾
儿童资助学前康复服务的一部分。到校服务为 6 岁以下并于参与服务的幼儿园
/幼儿园暨幼儿中心就读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到校康复服务和训练。
目的及目标
2. 到校服务旨在为就读幼儿园/幼儿园暨幼儿中心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到校康复服务,内容包括:
(甲) 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早期介入服务;
(乙) 为教师/幼儿工作员提供支援,教导他们有关照顾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知识和技巧;以及
(丙) 为家长/照顾者提供支援,使他们以正面的态度和有效的技巧培育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服务性质
3. 由服务营办者的跨专业团队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为有特殊需要儿童提供
(甲) 到校个别/小组训练;
(乙) 到校观课;及
(丙) 中心为本训练。
为教师和幼儿工作员提供
(丁) 到校专业咨询、讲座/工作坊/研讨会和示范;及
(戊) 电话咨询。
为家长/照顾者提供
(己) 有关培育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知识和技巧的讲座/工作坊/研讨会。
服务对象
4. 到校服务的服务对象是正在就读幼儿园/幼儿园暨幼儿中心的轻度残疾儿童,也可包括正在轮候特殊幼儿中心服务的中度至严重残疾儿童,以作其获编配特殊幼儿中心服务前的过渡安排。
5. 上文第 4 段所述的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教师/幼儿工作员和家长/照顾者也是到校服务的服务对象。
6. 服务营办者可弹性地为正在轮候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评估服务并就读幼儿园/幼儿园暨幼儿中心的儿童提供服务,惟该等儿童的数目不得超过团队所服务儿童总数的 10%。
申请资格
7. 正在就读幼儿园/幼儿园暨幼儿中心的 6 岁以下儿童,如经儿科医生、临床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或其他获社会福利署 (「社署」) 认可的合资格专业人士评估为有轻度残疾,便可申请到校服务。正在轮候特殊幼儿中心服务的
儿童也可申请到校服务,以作过渡安排。如服务名额有空缺,服务营办者亦可弹性地为正在轮候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评估服务的儿童提供服务,惟该等儿童的数目不得超过每支服务队所服务儿童总数的 10%。
8. 到校服务可由医务社会服务部、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领养课或指定服务单位的社工转介,又或由母婴健康院、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和私人执业医生的诊所经上述的社工转介。有关个案会经由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弱能儿童学前服务子系统处理。
9. 社署保留权利,按个别情况决定特殊或边缘个案的安排。
名额
10. 除服务特定儿童组羣(如非华语儿童)的服务营办者可因应其特别需要而设立较小的服务队外,每支到校服务队一般提供最少 100 个服务名额。
II. 服务表现标准
11.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表现标准,包括因应不同服务队的规模及其表现承诺而定的服务表现标准。每支服务队的服务表现标准详见附件。
基本服务规定
12. 服务营办者须遵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 个别服务队的开放时数每周不少于 48 小时;
⚫ 个别服务队须由有关服务的必要人员组成(包括注册社工、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言语治疗师、临床/教育心理学家和特殊幼儿工作员);以及
⚫ 个别服务队须遵守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弱能儿童学前服务子系统的最新指引和程序。
质素
13.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4.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 《协议》)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15. 此外,社署会符合下列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所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数据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个案,社署会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津贴
16.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17.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必要人员 (包括特殊幼儿工作员、注册社工、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临床/教育心理学家和支持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及训练津贴)。如获社署事先批准,经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地租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8.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和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通函。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服务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和财务申报规定
19. 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后,将会按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20.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服务队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1.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和报表须经机构授权的两名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防贪及诚信规定
22. 服务营办者有责任确保其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及员工遵守《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及相关规定。服务营办者须禁止董事会成员、员工、代理人及承办商在按照《协议》履行职责时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服务营办者提供资助服务时,须避免及申报任何利益冲突。
23. 服务营办者亦须参照防贪及诚信规定的相关指引,在各范畴秉持诚信,包括但不限于廉政公署制定的《防贪锦囊—非政府机构的管治与内部监控》及
《与公职人员往来的诚信防贪指南》所载的管治架构、内部监控、财务/资金管理、采购、人事管理、服务/活动提供、维修工程管理等。
V. 有效期
24.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25.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6.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服务的权利。
27. 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社署可立即终止《协议》:
(a) 服务营办者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b) 服务营办者继续营办服务或继续履行《协议》不利于国家安全;或
(c) 社署合理地认为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将出现。
VI. 其他参考资料
28.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及补充数据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件
到校学前康复服务(「到校服务」)
服务量
服务队每项服务量的议定水平,均是参照服务队规模和服务营办者所承诺的表现标准而厘定。在适合的情况下,有关议定水平会按比例厘定。
以 1 支提供 100 个服务名额的服务队计算
服务量标准 | 基本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为每名儿童提供的平均训练时数 (包括中心为本训练) (注 1) | 60 |
2. | 在服务量标准 1 之中,1 年内由治疗师(职业治疗师 /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 为每名儿童提供的平均训练时数 | 26 |
3. | 在服务量标准 1 之中,1 年内为每名儿童提供的中心为本训练时数(注 2) | 8 |
4. | 一年内为家长及/或照顾者提供的小组/工作坊/讲座/活动总时数(注 3 及注 4) | 12 |
5. | 一年内为升读小学的儿童及/或正在轮候资助学前康复服务的儿童提供的衔接支援服务(包括小组/工作坊/讲座/活动)总时数(注 4 及注 5) | 60 |
6. | 一年内为教师/幼儿工作员及/或教学人员提供的咨询/小组/工作坊/讲座/活动/个案管理会议 /课堂内外(学童)观察总时数 (注 4 及注 6) | 120 |
7. | 6 个月内为每名儿童完成发展性评估的比率(注 7) | 95% |
8. | 6 个月内达成个别训练计划的比率 (注 8) | 95%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标准 | 基本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家长/监护人/照顾者对为儿童提供的整 体服务表示满意的比率(注 9) | 80% |
1. 训练时数包括个别及小组训练时数,但不包括准备及交通时间。特殊幼儿工作员及治疗师提供小组训练的时数按幼儿接受训练的实际时数计算,不论训练人员人数多少。以 1 个长 2 小时并有 5 名儿童参与的小组为例,总训练时数为 10 小时。
2. 服务队成员为有特殊需要儿童作评估后,会按他们个别发展情况提供中心为本训练服务。
3. 「小组/工作坊/讲座/活动」指通过传授知识和技巧,为残疾儿童(例如就读幼儿园/幼儿园暨幼儿中心或与服务队属同一联网的幼儿园/幼儿园暨幼儿中心的自闭症儿童)家长及/或照顾者提供支援。每个小组/工作坊
/讲座/活动最少长 1 小时,而每次可计算的最高时数为 4 小时。
4. 服务量指标 4、5 和 6 会按比例计算,所得数字会调高至整数。
5. 为支援升读小学的儿童及/或正轮候资助学前康复服务的儿童而设的小组
/工作坊/讲座/活动应属教育性质及/或具有训练元素。每个小组/工作坊/讲座/活动最少长 30 分钟,而每次可计算的最高时数为 4 小时。
6. 「咨询」指向幼儿园/幼儿园暨幼儿中心的教师提供意见及示范,以便他们为有特殊需要且接受到校服务的儿童规划和推行个别或小组活动。每次咨询最少长 30 分钟。每次举办小组/工作坊/讲座/活动/个案管理会议
/课堂内外(学童)观察最少长 1 小时,而每次可计算的最高时数为 4 小时。有备存记录的电话咨询亦可接受。
7. 6 个月内每名儿童完成发展性评估的比率
(i) 由 1 名以上专家进行的发展性评估应计作 1 次发展评估。
(ii) 6 个月内每名儿童完成发展性评估的比率 =
时期内完成的发展性评估总数 | |
时期内需要完成的发展性评估总数 | X100% |
8. 6 个月内达成个别训练计划的比率
(i) 达成个别训练计划指完成计划。计划应包含整体目标、个别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活动内容,以及达成或检讨个别目标的时限。
(ii) 6 个月内达成个别训练计划的比率 =
时期内完成的个别训练计划总数 | |
时期内需要完成的个别训练计划总数 | X100% |
9. 按个案结束或服务提供后收回已填妥的服务使用者意见调查问卷计算。